MOIO7311-審議事項-第12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北斗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11
案件id
gu2Wc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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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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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5月10日第17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96年10月23日府建城字第096021583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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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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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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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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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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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委員小璘(召集人)、彭前委員光輝、林前委員俊興、洪前委員啟東及孫前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7年1月15日、97年4月15日、97年8月26日及97年12月23日共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9日府建城字第098014048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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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提本會98年7月14日第710次會議決議略以:「考量本計畫區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變更案件(共十四處)案情繁複,且可提供公共設施面積比例大幅調降(由原來之59%驟減為30%不等),牽涉住宅需求、環境品質及公共設施檢討標準等層面甚廣,且缺乏可行性評估,為使本通盤檢討辦理時程不致延宕過久,影響市政之推動,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建議分兩階段進行辦理,除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暫予保留部分(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四至十八)納入第二階段請縣政府繼續辦理研提相關資料到部後,再行審議外,其餘部分納入第一階段先依程序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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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第一階段部分業經上開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彰化縣政府於98年12月30日發布實施;第二階段部分(暫予保留部分),彰化縣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以99年1月26日府建城字第0990023297號函送相關書面資料到部,並經本會組成專案小組於99年3月30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嗣經彰化縣政府99年5月13日府建城字第0990116788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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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彰化縣政府99年5月13日府建城字第0990116788號函送計畫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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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變更北斗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提本會98年7月14日第710次會議決議略以:「考量本計畫區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變更案件(共十四處)案情繁複,且可提供公共設施面積比例大幅調降(由原來之59%驟減為30%不等),牽涉住宅需求、環境品質及公共設施檢討標準等層面甚廣,且缺乏可行性評估,為使本通盤檢討辦理時程不致延宕過久,影響市政之推動,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建議分兩階段進行辦理,除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暫予保留部分(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四至十八)納入第二階段請縣政府繼續辦理研提相關資料到部後,再行審議外,其餘部分納入第一階段先依程序審議。」。目前第一階段部分業經上開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彰化縣政府於98年12月30日發布實施;本案第二階段部分(暫予保留部分),請依照下列建議意見,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等資料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有關本計畫區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部分,請補充說明原附帶條件所提供之公共設施面積及項目,與本次檢討擬依彰化縣政府訂定之「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標準作比較,並以列表對照方式表示(含公共設施負擔比例),分析檢討前後公共設施改善情形;並就上開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檢討後擬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面積、開發方式及規劃原則等,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參據。二、原變更內容明細表中編號十二案變更「加油站用地」為「加油站專用區」,請縣政府查明該加油站如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時,應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乙節,因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98.9.25以中行字第09810396050號函復北斗鎮公所稱該處加油站尚無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之使用需求,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建議,同意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條文中明訂不得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三、有關彰化縣政府表示「北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圖(南側)宮前街計畫道路疑義部分,請縣政府確實查明原計畫及歷次通盤檢討與個案變更辦理情形,如無該計畫道路變更案,則同意列入圖地不符,辦理更正計畫圖,以符實際。四、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后附表。
變更北斗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文中用地西側加油站用地(0.13)加油站專用區(0.13)配合公用事業民營化政策予以變更。
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在98.9.25以中行字第09810396050號函復北斗鎮公所稱:有關北斗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回饋協議書乙案,夲處尚無此需求,故再列入第二階段提出報告處置。
2.同意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條文中限制不得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其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容: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40%,容積率不得超過80%,不得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條文中明訂不得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
變更北斗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計畫區內計畫區內住宅區、商業區有附帶條件者(計14處)計畫區內規定有附帶條件者,應速開發發展,為鼓勵開發意願,避免土地資源閒置浪費,除已完成細部計畫地區者,其餘如附帶條件未能於本檢討案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完成開發者,得由擬定機關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恢復原來計畫性質。
鼓勵開發避免土地閒置。
1.依98.02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整體開發地區規劃研究案結案報告書中處理方式建議及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2.詳附件「彰化縣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規劃研究案(北斗都市計畫區基本資料建置表)」。建議將本變更案刪除,並分別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六至十八案中加註,並將內容修正為「為鼓勵開發意願,避免土地資源閒置浪費,除已完成細部計畫地區者,其餘如附帶條件未能於本檢討案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開發者,得由擬定機關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恢復原來計畫性質。」五市一北側住宅區(1處)(兒二)0.0400(附帶條件一)住宅區(1處)(附帶條件四:以公告現值加四成乘以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五乘積繳納代金方式辦理)該住宅區面積僅約五百平方公尺,不易配置公共設施用地。
1.依98.02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整體開發地區規劃研究案結案報告書中處理方式建議及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2.詳附件「彰化縣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規劃研究案(北斗都市計畫區基本資料建置表1)」。
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有關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者於「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中已有明訂,因本案同屬「附帶條件一」範疇,故同意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六案,故本變更案刪除。
變更北斗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附帶條件一附一:
(住宅區9處約7.96公頃)2.1459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配置公共設施時,應優先保留現有計畫面積之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暨專案通盤檢討作業原則所訂標準之公園用地,公地應優先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不計入私地提供公共設施用地百分比範圍。附一:
(住宅區9處約7.96公頃)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配置公共設施時,應優先劃設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公園用地,公地應優先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不計入私地提供公共設施用地百分比範圍。
3.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1.原計畫附帶條件一不合理,開發時應提供公設比例過高,降低開發意願。
2.鼓勵開發避免土地閒置。
1.依98.02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整體開發地區規劃研究案結案報告書中處理方式建議及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2.詳附件「彰化縣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規劃研究案(北斗都市計畫區基本資料建置表2.3.4.5.6.7.8.9.10)」。
附帶條件一位置:
1.(公一)2.1459公頃2.(公二)1.2214公頃2.(廣停一)0.3000公頃3.(公三)0.4022公頃3.(廣停二)0.3000公頃4.(公四)0.4682公頃4.(廣停三)0.3000公頃5.(公五)1.4768公頃5.(廣停四)0.3000公頃6.(公六)0.1420公頃6.(廣停六)0.3000公頃7.(公七)0.5250公頃7.(廣停七)0.3000公頃8.(廣停五)0.3010公頃9.(兒一)0.2500公頃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將第1點後段「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刪除,以符實際。
2.將第2點後段「公地應優先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不計入私地提供公共設施用地百分比範圍」刪除,以符公平原則。
3.增列第4點「為鼓勵開發意願,避免土地資源閒置浪費,除已完成細部計畫地區者,其餘如附帶條件未能於本檢討案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開發者,得由擬定機關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恢復原來計畫性質」。
變更北斗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附帶條件二附二:
(商業區3處約0.31公頃)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附二:
(商業區3處約0.31公頃)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1.原計畫附帶條件一不合理,開發時應提供公設比例過高,降低開發意願。
2.鼓勵開發避免土地閒置。
3.為使都市計畫順利推動、執行,並維護民眾權益,配合本縣於93年10月12日發布實施之「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1.依98.02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整體開發地區規劃研究案結案報告書中處理方式建議及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2.詳附件「彰化縣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規劃研究案(北斗都市計畫區基本資料建置表11.12.13)」。
附帶條件二位置:
1.(機二)0.0758公頃2.(市四)0.1110公頃3.(市五)0.1260公頃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將第1點後段「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刪除,以符實際。
2.增列第3點「為鼓勵開發意願,避免土地資源閒置浪費,除已完成細部計畫地區者,其餘如附帶條件未能於本檢討案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開發者,得由擬定機關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恢復原來計畫性質」。
變更北斗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文小六(附帶條件三)附帶條件三住宅區1處(1.586公頃)(文六)附三: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劃),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公地部分應優先劃為文小用地,並不計入私地提供公共設施用地百分比範圍。
3.學校面積保留2.5公頃。附帶條件三住宅區1處(1.586公頃)附三: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劃),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公地部分應優先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不計入私地提供公共設施用地百分比範圍。
3.學校依計畫圖範圍面積保留2.0公頃。
4.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1.依原計畫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公設比例過高,降低開發意願。
2.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討標準國小用地每千人0.20公頃為準,每校面積不得小於2.0公頃,本計畫國小面積超過3.87公頃。
1.依98.02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整體開發地區規劃研究案結案報告書中處理方式建議及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2.詳附件「彰化縣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規劃研究案(北斗都市計畫區基本資料建置表(14)」。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將第1點後段「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刪除,以符實際。
2.將第2點「公地部分應優先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不計入私地提供公共設施用地百分比範圍」刪除,以符公平原則。
3.增列「為鼓勵開發意願,避免土地資源閒置浪費,除已完成細部計畫地區者,其餘如附帶條件未能於本檢討案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開發者,得由擬定機關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恢復原來計畫性質」。
變更北斗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增列宮前街南端(住宅區)台灣省政府78.09.06府建四字156255號函核定及彰化縣政府78.10.05彰府工都字號149528號函發布之變更北斗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圖,彰化縣政府存檔圖與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存檔圖不相符,彰化縣政府存檔圖於計畫區內宮前街南端分區著色錯誤(增列計畫道路),應依據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存檔圖更正為住宅區(詳附錄一、二)。
1.依據彰化縣縣政府提議資料辦理。
2.更正地點宮前街南端經查原計畫確屬於住宅區。彰化縣政府建議:
1.有關北斗都市計畫區,計畫圖南側宮前街計畫道路疑義部分:該道路一通時未劃設計畫道路,二通計畫圖畫為計畫道路,本次三通亦無計畫道路另查二通計畫書變更明細表中並無此變更案,此為二通計畫圖誤繪。
2.上開二通計畫圖不符部分,本次三通擬於計畫書中列入圖地不符更正,以利執行。
併小組建議意見第三點。
註:1.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以原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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