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31-審議事項-第10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埔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31
案件id
kHY2Fu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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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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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6月6日第211次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98年8月12日府城規字第0980092934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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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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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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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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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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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王委員小璘及羅委員光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8年10月6日及98年11月26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嘉義縣政府於99年6月14日以府城規字第0990100794號函,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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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嘉義縣政府99年6月14日府城規字第0990100794號函送之修正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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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大埔都市計畫於民國61年公告實施,於71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79年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迄今已屆滿18年,計畫人口10,000人,計畫面積203.67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0,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超過0.47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49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73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4.18%,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及說明,即本次檢討已將部分公有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新編號第14案),至於尚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二、「西拉雅國家風景區」於民國94年11月將大埔鄉納入該風景區,定位為曾文遊憩系統,並位於曾文水庫畔,故請嘉義縣政府參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之規定,將有關本計畫地區之遊憩人口預測、資源、產業結構、地方產業發展特色、人文景觀、交通、遊憩系統、綠色運具及動線等基本環境調查及現況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三、都市防災計畫:請補充計畫區歷年發展之災害類型、特性、分佈地點等災害史,並請依據地方特性,規劃適當之防、救災措施。四、親山親水計畫:本計畫屬「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範圍且位於曾文水庫畔,建請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0條之規定,研訂具體之親山親水實施計畫,以維護地區自然資源五、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六、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結果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七、有關整體開發部分,有關本計畫區部分風景區、旅館區及住宅區須擬定細部計畫,請縣政府就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並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研提解決對策,如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辦理者,建議下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八、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新測繪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除請縣政府查明並妥為製作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討綜理表,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敘明外,應於適當章節詳為說明其面積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以利查考。又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之規定辦理。九、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一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十、本計畫劃設一處加油站用地,建議除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並請縣政府研訂相關回饋措施,如不回饋時,則請研擬限制使用項目納入計畫書規定,以資妥適。
十一、嘉義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二、本案請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大埔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小組綜(一)大埔都市計畫圖計畫圖比例尺1/2500計畫圖比例尺1/1000原計畫地形圖測繪已久,老舊不堪使用,且實際地形與原計畫圖差異甚大,為提高計畫圖之精度,宜重製計畫圖。併小組意見八。
二一計畫年期民國79年民國110年原計畫目標年已屆滿,故配合南部區域計畫(二通草案)計畫目標年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綠地(3.50)住宅區(0.29)農業區(0.30)保護區(0.18)加油站用地(-)道路用地(4.27)綠地(0.64)農業區(0.29)保護區(0.35)台三號省道道路用地(0.15)農業區(0.14)保護區(0.01)1.台3號省道經過本計畫區路段,前次通盤檢討時因未修測地形,致計畫路線套繪偏差。
2.因經過路線兩旁綠野天成,似無另劃綠帶綠化之必要,故予取消,配合道路整體設計全線變更為40公尺。
附帶條件(附一):
本案將來開闢道路時,未作道路通行使用部分,應予以綠美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三文中西南側屠宰場用地屠宰場用地(0.38)農業區(0.38)原計畫屠宰場用地毗鄰住宅區及學校用地,影響安寧及公共衛生,區位不當,故併相鄰土地使用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四計畫區北側風景區及公園內4公尺人行步道道路用地(0.26)風景區(0.19)公園用地(0.07)1.該4公尺人行步道婉蜒曲折,且經過地形複雜,執行困難,故取消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2.便於風景區及公園用開發時整體配置。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有關變更道路用地為風景區部分,請縣政府敘明不回饋理由納入計畫書規定。
六五Ⅱ-2號道路西端公園用地(0.18)道路用地(0.18)原計畫路線與現況不符,故按計畫寬度(15公尺)以現有道路北側界線向南劃設變更,不影響他人權益。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七機五機關用地(-)住宅區(-)住宅區(-)機關用地(-)配合林務局大埔工作站現有使用範圍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大埔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八機六機關用地(0.06)住宅區(0.18)住宅區(0.06)機關用地(0.18)原計畫機關用地與現況不符,故配合其現有使用範圍及出入通路一併變更,供其機關使用,其餘未使用部分則併相鄰土地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變更理由(地籍調整)。
九九市一東側綠地(0.05)商業區(0.05)宗教專用區(0.10)該寺廟(北極殿)為居民重要之信仰中心,故配合現有寺廟產權範圍及相鄰土地一併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附帶條件(附二):
廟前廣場限作為公共使用,不得設置圍籬。除配合現有寺廟產權範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其餘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人行廣場用地,並應配合周邊予以綠化。
十十市一東側商業中心內綠地(0.01)商業區(0.01)人行廣場用地(0.02)1.該二處綠地無保留必要,且部分商業區土地畸零難以使用。
2.變更後便於將來人行廣場之整體設計。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機一南側寺廟用地(0.55)宗教專用區(0.55)配合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統一名稱予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市二西側八公尺計畫道路風景區(0.12)農業區(0.04)住宅區(-)道路用地(0.16)配合現已完成之Ⅲ-6號道路寬度及對外連絡之需,予以變更為12公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計畫區西南側二條八公尺計畫道路住宅區(0.13)農業區(0.02)道路用地(0.15)配合現況分別變更為10公尺及12公尺計畫道路。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2.12)道路用地(0.36)綠地(0.09)公園用地(2.57)四Ⅰ-1號道路中段西側住宅區內住宅區(0.28)綠地(0.02)道路用地(0.30)台3號省道西側,地形陡峭,雖屬住宅區但難以開發建築,且多屬公有土地,故配合地形及公有土地分布,將原8公尺計畫道路西移並往南銜接原有計畫道路,道路東側部分一併調整變更為公園用地。本案原則以公有土地部分變更為公園用地,並照縣政府於會中所繪圖(附圖一)及變更內容通過。
變更大埔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Ⅲ-2號道路北側風景區風景區(0.66)污水處理廠用地(0.40)道路用地(0.26)配合污水處理廠之設置變更劃設,並依既成道路劃設一條12公尺寬之出入道路。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停一東南側住宅區(0.14)機關用地(0.14)配合消防隊興建辦公廳舍之需予以變更,變更土地屬公有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2)道路用地(0.02)為建構完整交通路網,故將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南側之四公尺人行步道向北拓寬為八公尺。為維持人行步道之完整性,本案維持原計畫。
八I-1號道路與Ⅳ-2號道路交叉口東北側住宅區(0.15)社教用地(0.15)為提供長青及其他社團活動場所需求故於公有土地內劃設社教用地一處。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Ⅲ-2號道路北側風景區風景區(0.55)住宅區(0.55)1.配合公共工程建設拆除原有建物後,就地整建之現況調整變更。
2.本案為都市計畫發布前舊有建築物,且為都市計畫道路開闢後之就地整建建築物,故免予回饋。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建議方案(面積修正為0.38公頃【附圖二】)及附帶條件通過。
附帶條件:應依變更範圍提供20%土地作為回饋。或以繳納代金(依變更面積之30%乘以變更後第一次公告現值)回饋予大埔鄉公所。
十市場(一)市場用地(0.56)地方產業專用區(0.56)本計畫區人口外流導致傳統市場經營困難,故撤銷該市場用地後調整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以活化土地資源之利用。
附帶條件(附三):
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應將建築強度、鄉產業性、文化活動及地方發展除請縣政府補充「地方產業專用區」有關開發強度、大埔鄉產業特色、文化活動及地方發展主軸等計畫內容及研擬具體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後並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大埔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主軸等納入計畫內容及研擬具體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一旅館區旅館區(0.07)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7)該變更土地鄉公所現已取得並已開闢為兒童遊樂場用地,故配合使用現況調整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Ⅳ-2號道路與八公尺計畫道路交叉口住宅區(0.04)綠地(0.04)配合北側現況排水溝渠(已劃設為綠地)綠美化需要調整變更為綠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文中東側農業區農業區(0.18)綠地(0.18)原計畫綠地沿墳墓用地北側劃設,本次檢討依現況使用擴大劃設墳墓用地至台三號省道,故配合延長該綠帶以能建構完整之綠帶系統。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墳墓用地東側農業區、保護區農業區(0.95)保護區(1.38)墳墓用地(2.33)依現況使用擴大劃設墳墓用地至台3號省道本案變更範圍部分地形陡峭且為避免影響環境、景觀並據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原計畫劃設之墳墓用地已足敷使用,故維持原計畫。
七計畫區北端台三號省道西側農業區農業區(0.43)液化瓦斯專用區(0.43)為因應液化瓦斯分裝場之設置,故將該公有土地調整劃設為液化瓦斯專用區。
附帶條件(附四):
開發建築時周邊(道路側除外)應留設十公尺以上隔離綠帶,並應施作完成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未訂定增訂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討論。
變更大埔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人1Ⅲ-2與Ⅲ-6號道路交叉口處風景區(0.53)旅館區(0.53)大埔鄉農會為配合政府政策,發展偏遠地區休閒農業,以提供國人旅遊住宿、會議講習訓練、農村生活體驗等多用途場地。故配合現況使用設施變更。
附帶條件(附五):
1.應無償捐贈土地回饋予大埔鄉公所(包含農會所有面前應徵收而未被徵收之道路用地)。
2.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除將附帶條件1修正為:「應依變更範圍提供20%土地回饋予大埔鄉公所(包含農會所有面前應徵收而未被徵收之道路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逾1Ⅱ-1號道東端,台3省道東側附近農業區(0.01)保護區(0.02)電路鐵塔用地(0.03)配合臺電公司嘉義~奮起湖串接嘉埔69仟伏輸電線路第46鐵塔使用現況調整變更。
變更地號:
為大埔段899及899-2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逾2Ⅱ-2號道西端道路用地(0.12)公園用地(0.41)旅遊服務中心用地(0.53)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預計未來於大埔美館-螢火蟲生態主題館規劃利用原來之建物設立該處曾文管理站,提供遊客服務、旅遊諮詢等功能,故配合其使用調整變更。
附帶條件(附六):
1.應與鄰近公園用地(含Ⅱ-2道路南側公園用地)整體規劃,以達到綠美化環境之整體美。
2.將來興建時應提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3.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50。
除將縣政府及交通部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於會中補充「旅遊服務中心用地」有關計畫內容、配置等資料納入計畫書及將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30%,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100%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逾加油站西北側農業區(0.23)保護區(0.10)宗教專用區(0.33)1.心悟寺民國35年於現址建寺使用至今,變更土地均為寺方所有。
2.配合縣政府獎勵輔導寺廟合法化,故依使用現況調整變更。
附帶條件(附七):
1.應無償捐贈變更範圍10%土本案除心悟寺另逕向本部提出陳情意見,請縣政府在不違反山坡地開發管理或影響水土保持原則下,另案依程序辦理外,其餘照變更大埔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予鄉公所作停車場使用,將來於核發建築執照時一併審查,並同時由廟方切結負責公共設施興建及後續管理維護。
2.所捐贈之土地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再檢討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變更地號為大埔段867及867-4地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大埔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原公展條文縣都委會通過條文初核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訂定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8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8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8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4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8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4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風景區之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可發照築,其建蔽率及容積率與相關規定依細部計畫說明書辦理。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五、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7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80。五、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刪除。
除併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外,其餘維持原公開展覽條文。七、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50。刪除。
為利民眾查詢及相關建築管理執行之需,維持原公開展覽條文。九、市場用地之建敝率不得大於百分之8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40。刪除。
為利民眾查詢及相關建築管理執行之需,維持原公開展覽條文。
原公展條文縣都委會通過條文初核意見十、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7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80。七、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液化瓦斯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3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八、液化瓦斯專用區限作分裝場所使用,不得設置儲氣槽;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3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平面使用者不得大於百分之10,立體使用者不得大於百分之80,容積率平面使用者,其附屬設施百分20,立體使用者百分之960。刪除。
為利民眾查詢及相關建築管理執行之需,維持原公開展覽條文。
十三、公園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5,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45。刪除。為利民眾查詢及相關建築管理執行之需,維持原公開展覽條文。
十四、墳墓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200。九、墳墓用地除供墳墓設置使用外,並得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申請興建殯葬設施。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寺廟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160。十、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六、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7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50。十一、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旅遊服務中心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50。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29案討論。
原公展條文縣都委會通過條文初核意見十七、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廍或符下列各項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八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一)基地有一面臨接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商業為10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十八、依第十七點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UFA)按下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20。
U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系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1.商業區:I=2.89√S/A、1.02.住宅及機關用地:
I=2.89√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惟上述鼓勵辦法如有修正時,則隨之修正。
十九、依第十七點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20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為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柀面積( UFA)得依第十七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柀面積乘以百分之125。
十三、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公展條文縣都委會通過條文初核意見十四、實施市地重劃地區或開發規模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250平方公尺以上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設置一部停車空間,但建築基地面臨人行步道者,不在此限。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十六、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表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土地標示大埔段867-6、867-11、867-12等三筆地號土地二、陳情人心悟寺鄭志鵬一、除原有申請變更之大埔段867、867-4地號外,因地籍分割錯誤,據現場之建物及坡坎,欲新增大埔段867-6、867-11、867-12等三筆地號土地。二、大埔段867-6、867-11、867-12等三筆地號土地皆屬國有土地,業已取得國有土地移轉證明書。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十案討論。
【附圖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四案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計畫圖道(0.36)、住(2.12)、綠(0.09)→公(2.57)住(0.28)、綠(0.02)→道(0.30)【附圖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九案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計畫圖風景區(0.38)→住宅區(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