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51-審議事項-第12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玉里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51
案件id
Ve1Hj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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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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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0月27日第12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以98年3月16日府城計字第098004002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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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4款及同辦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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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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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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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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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提經本會98年11月24日第719次會決議:
「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林委員秋綿、顏委員秀吉、李委員正庸、羅前委員光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9年2月8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花蓮縣政府99年7月14日府建計字第0990119577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書面資料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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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二部分:有關中華電信公司與中華郵政公司共有土地部分,同意照花蓮縣政府99年7月15日府建計字第0990119577號函送變更方案(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並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使用,且免回饋,詳如附件)通過及變更為學校用地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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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詳表一。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參照本會98年1月20日第699次會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例,本案變更後之電信專用區,並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1~4款規定項目之使用,以符實際需要,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三、本案基地尚有部分未取得之國有及中華郵政公司土地,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協調土地所有權人,並檢附同意變更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後,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縣都委會決議後)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機用地機關用地(1.97)住宅區(1.97)附帶條件:
應依照「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分區)變更使用許可條件表」規定回饋30%之土地,並另擬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後,才得為轉型之使用。為因應未來當地發展趨勢、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及活化公司資產,因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多為住宅區,故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住宅區。該基地現況供電信設備、無線電载波站、機房及辦公廳舍使用,為符合實際,本案照公開展覽內容通過,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且免予回饋。
機關用地(0.19)商業區(0.17)學校用地(0.02)二機一-學校用地(*)商業區(*)附帶條件:
變更為商業區之土地應依照「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分區)變更使用許可條件表」規定回饋40%之回饋(土地)代金。本筆土地鄰近中心商業區,經考量未來使用、當地發展趨勢、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及活化公司資產,變更機關用地為商業區。本案部分機關用地現況供營業所、機房及辦公廳舍使用,土地所有權分屬中華電信公司及中華郵政公司所有,經中華電信公司列席代表說明,該公司與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地籍分割方式尚未達成共識,故建議除請中華電信公司與中華郵政公司,協商達成共識,並提出變更方案,提請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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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