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51-審議事項-第11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51
案件id
gJsXJJ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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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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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0月27日第12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以98年3月16日府城計字第098004002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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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4款及同辦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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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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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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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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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提經本會98年11月24日第719次會決議:
「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林委員秋綿、顏委員秀吉、李委員正庸、羅前委員光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9年2月8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花蓮縣政府99年7月14日府建計字第0990119577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書面資料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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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二部分:有關中華電信公司與中華郵政公司共有土地部分,同意照花蓮縣政府99年7月15日府建計字第0990119577號函送變更方案(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並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使用,詳如附件)通過,並參照本會98年1月20日第699次會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案例第二類型之規定辦理,其他私有土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其中花蓮市明義段0405地號土地部分,採納花蓮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因案情特殊且不涉及回饋,為土地使用之完整性及合理性,故同意免檢附同意變更證明文件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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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詳附表一。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參照本會98年1月20日第699次會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例,本案變更後之電信專用區,並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1~4款規定項目之使用,以符實際需要,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三、本案基地尚有部分未取得之國有及私有土地,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協調土地所有權人,並檢附同意變更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後,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二。
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縣都委會決議後)(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部分「機Ι-六」機關用地(0.63)住宅區(0.63)【變更地號為民享段1228地號】附帶條件:應依照「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分區)變更使用許可條件表」規定回饋30%之回饋代金。變更土地產權為中華電信公司所有,為活化資產及考量未來將轉型作為會館使用,故變更為住宅區。本案現況為中華電信客網中心使用,經中華電信公司表示,未來將另作使用,故建議維持原計畫,俟該計畫案下次通盤檢討時再整體考量。
二「機Ⅲ-十」機關用地(0.37)商業區(一)(0.37)附帶條件:
1.明義段399地號應依照「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分區)變更使用許可條件表」規定繳納回饋代金40%。
2.其餘屬私有土地部分一併變更為商業區,免回饋。本基地位於花蓮市中心商業區,經評估未來發展趨勢及考量使用現況,變更為商業區(一)將有利於活化資產、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及促進商業區之發展。本案基地現況為郵局、電信營業所、電信機房及民宅等使用,土地所有權分屬中華電信公司、中華郵政及私人所有,經中華電信公司列席代表說明,該公司與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土地使用尚未達成共識,故建議除請中華電信公司與中華郵政公司,協商提出變更方案後,提請大會討論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文化中心北側電信事業專用區(0.72)電信專用區(0.72)(電專一)【變更地號為民享段1276地號】統一名稱配合調整使用分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歷史文化公園北側電信事業專用區(1.02)電信專用區(1.02)(電專二)【變更地號為民勤段1368-1地號。】附帶條件:應另擬細部計畫。統一名稱配合調整使用分區。
本變更基地現況為電信機房及庫料場,本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附帶條件修正為:將來申請開發建築時,應經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
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縣都委會決議後)(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部分自來水事業專用區自來水事業專用區(0.23)電信專用區(0.23)(電專三)【變更地號為部分民勤段1351地號】附帶條件:不得新建、增建、改建建築物,免回饋。變更土地產權為中華電信公司所有,經評估後本案土地仍需供電信相關設施使用,故配合產權變更為電信專用區。本案除將附帶條件修正為「將來申請開發建築時,應經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外其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本公司94年民營化後,部分續做電信本業使用之基地,由機關用地或電信用地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不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一第1項第5款使用)。因電信本業使用項目未改變,本質上僅係分區變更均屬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一第1項第1~4款規定內容。
2.本公司向花蓮縣政府申請變更花蓮等都市計畫區中電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等七處都市計畫區共11處基地為電信專用區(不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一第1項第5款使用),惟縣都委會決議刪減大部分得允許使用項目,僅餘前敘條文第1項第1款部分,如此將造成本公司部份電信業務無法營運之困難。
3.查各縣市辦理變更本公司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已發布之都市計畫地區,均未有刪減允許使用項目之情形,再者,亦與內政部都委會98.1.20第69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中華電信公司分區變更通案處理原則」第一類型規定內容不符。
4.花蓮市都市計畫自來水事業專用區基地變更部分,現況為本公司料廠,屬本公司電信本業使用項目之ㄧ,為前述第一項第1款規定之允許使用項目,縣都委會決議將該基地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不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一第1項第5款使用),並附帶條件規定「不得新建、增建及改建建物」,嚴重影響本公司權益。
5.花蓮市都市計畫歷史公園北側基地變更部分,現況為本公司內部員工招待所(中華電信松園會館),屬公司電信本業使用項目之ㄧ,為前述第一項第2款規定之允許使用項目。縣都委會卻主觀認定本公司未來將進行開發,而決議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因與事實不符,本公司難以接受。
花蓮等都市計畫區中華電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其中變更為電信專區(不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ㄧ第一項第五款使用)部分,花蓮縣政府都委會決議刪減大部分該細則得允許項目,並訂定限制性附帶條件,懇請准予遵照內政部都委會98.1.20第69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中華電信公司分區變更通案處理原則」第一類型規定,恢復該細則得允許使用項目,並取消附帶條件,以資公平。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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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