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21-審議事項-第12案:苗栗縣政府函爲:「變更竹南頭份都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21
案件id
FUS9UU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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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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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8月21日第20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7年12月15日府商都字第097018849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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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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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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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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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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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前委員美蓉(召集人)、顏委員秀吉、李委員正庸、張委員梅英、孫前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98年2月11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後,由於賴前委員美蓉任期屆滿,案再經簽奉由張委員梅英(召集人)、顏委員秀吉、李委員正庸、羅前委員光宗、黃前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繼續審議,專案小組又分別於98年9月11日、98年10月13日、98年12月30日、99年1月21日、99年5月27日、99年6月3日、99年6月22日、99年6月30日及99年7月13日召開9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苗栗縣政府99年10月28日府商都字第0990201713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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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以「指定牆面線實施建築管理」,惟與大法官513號解釋未合,遭內政部認定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第3項規定撤銷徵收。本案民族路道路現況確有通行使用必要,建議按現況道路寬度(即依地籍線)劃定。
備註:
1.內政部97年12月31日台內地字第0970216324號函示應予撤銷徵收。
2.苗栗縣政府98年1月20日府地用字第09800130393號撤銷徵收公告。同意採納為避免變更後路寬不一,影響行車安全,故未便採納。
逾14孫秀蓮頭份鎮田寮段二小段281地號敝人擁有本地號約550坪甲種工業區土地。
但從繼承權取得之前,一直都是農地使用狀態,由於緊鄰中纖與華隆工廠圍牆邊,僅有一條原係中纖所有之行人小徑,無中央路之貫通汽車馬路,根本無法開發利用,政府又保證高價之地價稅,請准予併同檢討改為住宅或商業區。將本地號由甲種工業區改為住宅或商業區,以利開發使用。(目前中纖廠房部份建商亦已進行開發整地中,請准予一併變更。)本案陳情土地緊鄰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廠區,宜維持原計畫。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15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龍鳳排水用地範圍苗栗縣龍鳳排水屬縣管排水,龍鳳排水除改善市區排水外,亦承受來自上游高地及沿岸附近大量之農田排水,尤其竹南、頭份地區受限於地勢低,排水困難,導致部分地區遇到颱風豪雨連年淹水,依據93年12月完成之竹南、頭份地區排水系統規劃報告,現況龍鳳排水相當多斷面無法容納10年重現期計畫洪水量。為減輕龍鳳排水淹水災害,故計畫於龍鳳排水上游攔截雷公埤右支流集水區之洪水量,尋求最佳路線以最短距離排入中港溪。建議將原有都市計畫用地變更為渠道用地,以利工程進行。該案工程規劃程序尚未完成,路線範圍與經費來源仍未明確,建議先行依河川管理辦法第7條及經濟部97年9月26日經授水字第09720207480號函辦理河川治理線公告作業及認定分區名稱,並確定辦理期程與經費來源後,再錄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以茲適法。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16邱慶川龍鳳段1958地號該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不開闢做道路使用,建議併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予以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興建聖福里活動中心使用。變更道路用地為機關用地,供興建聖福里活動中心使用。本案陳情位置為8米計畫道路,不適宜作為機關使用,宜維持原計畫。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30案。
逾17陳正健君等3人都市計畫公八預定地1.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近四十年未徵收,嚴重影響該土地之利用及地主權利。
2.土地地目為田,目前四週皆為住宅區蓋滿房屋,且水源嚴重污染,長期缺水,不適合耕種。
3.囿於政府財政困難,未能全面辦理徵收。
4.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起見,擬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附帶條件同意變更之。建議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起見,擬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附帶條件同意變更之。依「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標準,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為維持都市住宅社區生活環境品質,宜維持原計畫。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18連俊雄君等10人永貞路以東,中央路以南之行政區1.民等土地為行政園區機關用地,政府一直未能徵收開發,亦不得利用建設,權益受損甚鉅。
2.民等願提供全區部分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民等所有土地規劃迄今已數十年,未能徵收及利用,影響權益甚鉅,敬請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將其用地以附帶併變二十二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2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商業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加速開發速度。
3.如蒙採納可帶動地方發展,並取得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創造雙贏之局面。條件方式變更為商業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以利土地利用,如蒙採納,不勝感荷。
逾19擁翠庭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
黃吉增文中九西南側四米人行步道德義路15巷38號1.德義路15巷為8米巷道,但到38號開始至信義路171巷28弄1號因頭份國中建校時所留下一到圍牆而形成4米路。圍牆既無實際作用,並令人感覺突兀,嚴重引響百姓對公務人員之觀感,徒生民怨。
2.4米道路至今小車禍、小摩擦未曾稍歇,更影響消防車、工程車、救護車之進出,嚴重影響鄰近住戶行的方便,生命安全堪慮。1.敬請有關單位能把圍牆拆除,並把道路一路8米到底。
2.請把相關措施做好:劃紅線及跳動路面。
教育處意見:
1.為避免已徵收土地因不按原徵收計畫使用(設校目的)遭地主買回等情形發生,故本案建請維持現狀為宜。
2.非屬都市計畫檢討內容,不予討論。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20翁文漢君等6人原「市14」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區南側於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為溝渠用地部分原「市14」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經查,計畫區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將該附帶條件南側部分範圍變更為溝渠用地,而此溝渠用地範圍頗大,不應為附帶條件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公共設施,應由需地機關辦理徵收。建請將該區剔除於該附帶條件區外。原則同意採納剔除於該附帶條件區。惟因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目前正辦理規劃該區域排水治理線,應俟該局完成治理線規劃並依法公告後再行配合納入或由該局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自行製作書圖送縣府迅行變更。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俟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完成治理線規劃並依法公告後,再辦理變更,故未便採納。
逾21苗栗縣政府工二(乙)及部份體育場用地1.「工二」位於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區核心,北臨大型運動公園,且交通便利,就整體空間結構而言,在都市發展脈絡及產業發展變遷之下,已不適合再作工業區使用。
2.為處理市中心地區工業區轉型問題,並透過都市更新機建請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兒童遊樂場、體育場、綠地、廣場、溝渠、道路、人行步道及變更體育場用地為兒童遊樂場、道路、人行步道。(詳附同意採納併變三十七案原則同意,惟為劃齊審議標準,仍請苗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事項妥為辦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制辦理都心地區再活化,本府爭取營建署專案補助,於97年7月起委外辦理先期規劃作業。
3.99年2月將規劃成果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原則同意本案規劃內容,並建議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圖)理。
逾22吳桂妹文高一1.此學校用地為高中預定地約10甲左右,縣政府既劃分為學校用地已40年之久,遲遲未變理徵收,也不解編地主長期受限。
2.現在生育率全世界最後一名,人口遽減,學校過多,已經怕招不到學生了,還需要學校用地嗎?3.現在縣政府既然有意將頭份分局遷移為此地,理應解編重新檢討,土地皆劃分為都市計畫用地,不應只變更部分土地使用。
應辦理徵收補償,或變更都市計畫,以免地主長期受限且權益受損。教育處意見:
頭份分局基於業務需求暨機動性原則循個案變更僅辦理部分文高一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剩餘文高一因縣府教育政策未來可能因應12年國民義務教育政策設立完全中學,宜維持原計畫。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23王柳池公二十三土地標示:(公23)新生段832-2地號門牌號:迎薰路25-1號久未開發徵收,影響民眾甚巨。建議請通盤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願配合負擔區域內公共建設。依「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標準,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為維持都市住宅社區生活環境品質,宜維持原計畫。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24林徐慧萍文高一西南側八米計畫道路名人幼稚園土地被計畫一分為三,分別規劃文高一、八公尺計畫道路及住宅區,其中剩餘住宅區因規劃後變為畸零地,不能建築。
建請縣府將八米道路變更為住宅區。為維持道路系統,宜維持原計畫。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25黃裕昌竹南鎮竹南段地號120、117等筆土地1.民等土地原被規劃為行政區機關用地,公共設施採用一般徵收,機關用地遲至今日仍未徵收,無法利用亦無法出售,已嚴重影響社會公平正義。
2.目前縣府提出規劃擬變更為商業區,惟公設仍高於30%。1.建請貴部都委會體恤民等土地已遭政府徵收約25%,若變更再捐贈30%且自償開發,將嚴重損及民等之權利。
2.請部都委會體恤民情將私人提供公共設施比例降低在20%以內,以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併變二十二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2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26陳維忠頭份鎮民族段43地號等九筆土地1.原土地為市六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範圍,然「變更竹南頭份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草案」正在審議中,民等土地因樁位與現況不符納入檢討中,未能依附帶條件進行開發。
2.惟「變更竹南頭份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草案」變更案繁多,民等土地又急需開發,請貴部都委會優先審查本案之變更內容並發佈實施,以利開發。
請貴部都委會優先審查本變更案,以利民等及早開發,以利土地利用。併變八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8案。
逾27鄭清桓苗栗縣竹南鎮龍鳳段362-1、362-4、362-5、362-6、362-7、362-8、364、365地號等八筆土地1.未經告知,劃設私有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目前都市計畫圖所示,左列八筆土地被劃定為寬度20公尺溝渠用地,甚不合理。
2.排水溝渠上游寬度20公尺,遠大於下游8公尺,不合排水原理。
3.竹南頭份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已拓寬加蓋7公尺排水溝渠,為何又局部劃設20公尺寬之溝渠用地?4.原公有水利地已足夠排水溝渠使用,應無須擴大劃設私人土地。
5.土地原本已領有建築執照,若因擴大劃設之溝渠用地而無法建築,此舉影響人民權益,易引起國家賠償之紛爭。1.請撤銷20公尺之溝渠用地,回復原住宅區使用。說明:本段排水溝渠已依苗栗農田水利會及竹南鎮公所圖說興建完成,利用公有土地及水利地已足夠建設所需,應無需擴大劃設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本次第三次通盤檢討時,回復原私有土地之住宅區使用。
2.都委會審查時,土地所有權人要求列席說明。暫予維持原計畫。
因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目前正辦理規劃該區域排水治理線,應俟該局完成治理線規劃並依法公告後再行配合納入或由該局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自行製作書圖送縣府迅行變更後,再行討論。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28羅源春頭份鎮中央段14地號陳情人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公園預定地。但政府長久以來未向陳情人徵收,陳情人亦無法利用土地,造成土地荒廢之情形以及地主權益損失。
請貴府說明徵收期程,若無徵收之計畫,請變更使用分區,以利陳情人有效利用土地。依「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標準,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為維持都市住宅社區生活環境品質,宜維持原計畫。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29黃群騰君、張紹安君等6人頭份鎮蟠桃段忠孝小段563、565地號本機關用地於忠孝市地重劃時,即為錯編,至今也未給予徵收,本人當時已有負擔公設費用比例,為何還以機關用地發還本人,請速更正為住宅區使用,以維護本人權益。1.市地重劃以比例負擔公設費用,本人已依比例負擔費用,為何發還機關用地予本人,縣政府明顯錯誤。
2.既以錯編機關用地已幾十年,為何遲未徵收,時效已超過,損及人民權益甚大。
3.機關用地非必要之公設地(依都計係屬市地重劃土地分配問題,故未便採納外,為維護民眾權益,仍請苗栗縣政府日後優先徵收,妥善處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法規定),本來就應解編,為何遲未更正,嚴重損害本人權益。
4.本人機關用地重劃時已負擔公設比例費用,請更正錯誤,更正為住宅區使用,返還本人權益。
逾30苗栗縣議會第17屆第3次臨時會陳碧華頭份鎮田寮段二小段749地號頭份鎮民陳逢勇先生位於頭份鎮田寮段二小段749地號土地,規劃為六合國小面前道路用地已超過30年,至今尚未徵收,建請縣府重新規劃予以徵收或解編,讓土地所有權人擁有自主權,以解民怨。
建請縣府重新規劃予以徵收或解編頭份鎮田寮段二小段749地號土地,以解民怨。併變十二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2案。
逾31林仁光頭份鎮德義段154-1、154-2地號1.陳情人於98年標售154-1、154-2國有土地,但因國有財產局實地勘查後現況已為道路及水溝使用無法標售,因該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國有財產局行文頭份鎮公所需有償撥金,然鎮公所無經費有償撥金。
2.陳請將該使用分區變為道路用地,擴大該路段,嘉惠附近里民,增加道路安全。
陳請將國有土地154-1,154-2之土地使用分區,由住宅區改為道路用地,嘉惠附近里民,增加道路安全。經查現況為空荒地非道路使用,建議維持原計畫。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32苗栗縣政府位於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區之北橫道路路段變更竹南頭份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綠地用地及電路鐵塔用地為道路用地,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及高速公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案業於99年4月10日發佈實施,惟本案於測釘都市計畫樁位階段時,發生都市計畫圖與工程細部設計有不符之處,經釐清後確須依工程細部設計範圍施工,擬重新調整都市計畫變更範圍,以利工進。
建議依細部設計道路路權線調整變更都市計畫範圍。同意採納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同意採納。
附圖附圖附圖附圖之附圖配合中港溪水道治理計畫需要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縱貫鐵路以西)附圖之配合中港溪水道治理計畫需要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縱貫鐵路以東)附圖附圖附圖附圖拓寬為6.5公尺計畫道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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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竹南、頭份兩鎮,在生活與地理環境上聯繫強度高、界線難分,雖然跨鎮界之計畫執行較為不易,惟發展上仍藉由「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共同連結在一起;本計畫係於民國61年6月發布實施,並於民國74年5月及87年4月分別辦理第一、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重製後面積):2227.3369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據苗栗縣的發展空間構想,竹南、頭份未來發展定位為苗北生活圈的中心都市,故請縣政府補充提出如何結合目前既有行政、商業、金融服務,及周邊重大開發計畫、交通建設、城鄉社區規劃等內、外資源特色,以強化住宅生活機能與商業服務品質,達成「優質之居住與科技的工商地域」願景外,並為本計畫未來整體發展目標及執行策略之引導。二、人口增減與都市成長息息相關,本案將計畫人口由原來220﹐000人,調整修正為246﹐000人,但依中部區域計畫之人口研究,及苗栗縣綜合發展計畫之推估與目前人口成長資料顯示,本區至民國110年人口數僅達170﹐000人,惟苗栗縣政府以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後龍科學園區及周邊廠商相繼開闢與營運將加速本區人口成長,故予以調整,惟為符合實際,故請妥為補充竹科四期目前總就業人口,週邊廠區引進人口等相關數據資料,以為新住宅需求人口增加之合理依據。三、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新測繪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且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重製後面積減少3.2409公頃,除請縣政府妥為製作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討綜理表,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綜理表內外,並應於適當章節詳為敘明其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以利查考。四、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46﹐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不足2.5613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不足9.1345公頃,體育場用地不足0.115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23.7281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43.8087公頃)、體育場所(面積17.105公頃)、廣場(面積5.7919公頃)、綠地(面積26.4952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10.5455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4.65﹪,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係屬老舊街區,本次通檢除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2、31、32案外,並無重大開發案件,且已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2案中酌予調整補充公園用地,故採納縣府列席人員意見,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五、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除請縣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劃設相關之福利設施用地、公共開放空間等相關配套措施,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六、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七、爲了解本區道路系統等級及週邊整體道路銜接情形,請補充劃設交通路網結構圖,並於圖中標示各計畫道路之路名、寬度及相關聯外道路欲通往地區地名,納入計畫書內。八、計畫書內課題與對策,應依據區內發展限制與潛力,研擬具體之解決方案、策略或配合實際予以變更,惟部分內容過於空洞例如交通及停車改善對策等,爲避免流於形式請縣政府重新檢視修正,以資確實。九、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妥為敘明災害歷史、建立災害標示、維生設施及警消系統等,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與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修正各項防災空間名稱、面積後,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十、爲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配合政府節能省碳政策,故請縣政府提出相關土地使用與開發指標,及生態環境保護機制以建構以人為本之城市規劃,俾使住民生活品質提昇,並建立更舒適、健康、安全的循環、清靜環境。
十一、本案「河川區」應由苗栗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十二、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8年5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十三、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
十四、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
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十五、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十六、本計畫苗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七、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苗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苗栗縣政府於完成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十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一)變三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10、15條規定,應屬需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市鎮計畫,為兼顧本案計畫性質及確保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合理管制,建議除將主要內容(含各分區建蔽率、容積率及重要原則等事項)納入主要計畫書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變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三係變更農業區為可建築用地部分:本次通盤檢討涉及大規模農業區(面積約71公頃)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開發計畫,為求審慎周延,故暫予保留,請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詳為補充具體書面資料後,再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1.本計畫區基地區位、開發構想、位置規模等條件,是否與苗栗縣之農業區發展政策相符。
2.有關農業區之開放使用或管制計畫、未來之發展願景、研擬容許開發總量等指導性之原則。
3.計畫地區之人口成長、住宅、商業需求及公共設施容受力等情形具體詳細分析與推計資料。
4.相關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資料(含開發方式、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財務計畫、預期效果及開發期程)。
5.請縣政府提供變更範圍之區位、公共設施、交通系統、發展現況等數據資料,並詳為比較分析其變更優勢,以供審議參考。
6.現況無法有效利用或爲解決違建氾濫等係土地使用管理問題,非屬變更擴大住宅與商業面積之緣由,故請妥為調整補充目前計畫區住、商供給與需求分析外,並請提供竹南科學園區發展現況詳實資料,併供審議參考。
表一:
變更竹南頭份都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年期民國103年民國110年配合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及苗栗縣綜合發展全面修訂計畫之計畫目標年均訂定為民國110年,另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調整計畫年期至民國110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計畫人口220,000人246,000人1.配合計畫年期之延長。
2.依照人口成長及檢討增加之住宅區面積,以每人使用樓地板面積50㎡核算,尚屬合理。併小組意見第二點。
計畫圖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計畫圖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三主、細計畫分離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於書圖中顯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於本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圖中不予顯示本計畫屬市鎮計畫性質,係早期公布之市鎮計畫,並未分別擬定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計畫已兼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惟為落實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本次通盤檢討擬依內政部77年3月2日台內營字第564354號函將原計畫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內容分離。1.併小組意見第三點。
2.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二中正路現代商業廣場前商業區(0.0173)道路用地(0.0173)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協調會建議配合實際現況已開闢道路變更。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係配合現況予以變更,且變更範圍皆屬公有土地,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三明勝路與開元路交叉口道路用地(0.0064)住宅區(0.0064)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協調會建議配合實際現況已開闢道路,與建築發照實際現況,以及本案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證明(詳附件一),酌予變更。為避免影響行車安全,故維持原計畫。
六四文小十三西道路用地(0.0263)住宅區(0.0263)1.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協調會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南側八公尺囊底路住宅區(0.0242)道路用地(0.0242)建議配合辦理地籍重測後實際道路位置變更。
2.已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詳附件二)。過外,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仍應有適當的回饋措施,如無須回饋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住宅區(0.0025)道路用地(0.0025)七五頭份鎮農會西側民族路部分路段商業區(0.0060)道路用地(0.0060)1.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協調會建議配合實際現況已開闢道路變更。
2.東民段58地號及田寮段二小段653-2地號皆已於民國79年辦理徵收取得。
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係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及現況變更且不影響他人權益,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054)住宅區(0.0054)八六公十二南側十二M計畫道路住宅區(附)(0.0053)道路用地(0.0053)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協調會建議配合辦理地籍重測後實際道路位置變更。
除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仍應有適當的回饋措施,如無須回饋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1057)住宅區(0.1057)道路用地(0.0044)農業區(0.0044)農業區(0.1096)道路用地(0.1096)九十光華北路溝渠用地(0.0048)道路用地(0.0048)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協調會建議配合實際現況已開闢道路變更。
除文林路以南光華北路東側部分路段為維護民眾權益,故維持原計畫,並請平順銜接以維交通安全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仍應有適當的回饋措施,如無需回饋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0.0200)住宅區(0.0200)十十三竹南鎮東平段357-1~357-5地號住宅區(0.0197)道路用地(0.0197)在維持規劃原旨下,考量有效發揮土地利用效益,調整土地界線。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如取得變更範圍土地所有人同意書,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甲種工業區(0.0061)社教用地(0.0061)十一十四頭份鎮田寮段三小段486、486-1及463-1地號社教用地(0.0094)甲種工業區(0.0094)1.據鎮公所與縣府社會局表示東庄社區活動中心已足敷當地里民使用。
2.配合東庄里福德祠地籍權屬(田寮段三小段486、486-1及463-1地號)及使用現況調整社教用地範圍。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1739)文小用地(0.1739)道路用地(0.0027)甲種工業區(0.0027甲種工業區(0.0259)道路用地(0.0259)道路用地(0.3557)住宅區(0.3557)二十六六合國小前住宅區(0.0215)道路用地(0.0215)附帶條件:
1.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及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應合併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擬定細部計畫時,六合國小大門前應留設8米道路連通至自強路。1.配合自強路與民族路現況實際已開闢道路辦理變更。
2.維持六合國小原出入動線,未來整體開發時留設8公尺道路。
3.改善校區意像。
4.配合道路現況劃設合理截角。暫予保留,俟縣政府依小組於會中所提意見,提出具體可行之規劃方案後,再提會討論決定。
道路用地(0.0878)住宅區(0.0878)十三十八世祥街附近八公尺計畫及四公尺計畫道路住宅區(0.0856)道路用地(0.0856)1.原計畫道路規劃彎曲,致使多筆方整土地遭切割為畸零不適宜建築基地。
2.在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捨彎取直調整後較適宜建築。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如取得變更範圍土地所有人同意書,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0.1941)道路用地(0.1941)住宅區(0.0046)道路用地(0.0046)十四十九蟠桃國小西側號道路無法銜接,形成死巷,造成交通紊亂,嚴重影響居民交通權益。
2.為使道路系統更趨完善及避免大量拆除民房。照縣政府依小組於會中所提意見,繪圖修正通過(詳如附圖1)。
保福宮農業區(0.1641)宗教專用區(0.1641)十五二二龍鳳宮佛心宮金蓮寺農業區(0.9089)宗教專用區(0.9089)附帶條件:(附件三竹南頭份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檢討變更宗教專用區審查要點)1.廟方應與當地鎮公所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
2.簽訂協議書內容,建議為下列三項擇一:
(1)應無償捐贈宗教專用區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20%之室內空間,供鎮公所作為公益空間使用。
(2)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鎮公所,作為停車空間使用。
(3)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鎮公所,作為開放空間使用。
3.前開捐贈土地或樓地板面積得以開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40之代金方式繳納予當地鎮公所,並專款專用作為宗教專用區外圍附近地區環境改善、維護及教育宣導之用。1.保福宮及龍鳳宮係正式登記寺廟,佛心宮及金蓮寺係補辦登記寺廟。
2.寺廟及廟埕空間具公共性質,應無償提供部分土地作為公益性空間,並開放大眾使用。
3.對補辦登記寺廟及原正式登記寺廟辦理擴建者(龍鳳宮),應回饋無償捐贈「區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20%之室內空間」或「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除龍鳳宮及金蓮寺變更範圍照縣政府依小組於會中所提意見繪圖修正通過外(詳如附圖2)。
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博愛街與龍江街間農業區農業區(7.2157)住宅區(7.2157)附帶條件:
1.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依「都市計畫農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1.配合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擴建所引進大量外來就業人口及其相關連新遷徙居民之未來都市發展用地實際需要。
2.符合竹南頭份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農業區變更條件(詳附件四)計8項。併小組意見十七之(二)點,暫予保留。
六永貞路、中央路與光華北路間農地加油站專用區(0.4734)農業區(18.5484)商業區(16.9760)住宅區(2.0458)附帶條件:
1.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依「都市計畫農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1.配合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擴建所引進大量外來就業人口及其相關連新遷徙居民之未來都市發展用地實際需要。
2.依通盤檢討辦法規定,本計畫得增設商業區面積約60公頃。
3.本案係屬本計畫核心地區且北側緊臨竹科四期發展地區,為塑造中心都市城市意象,擬調整規劃為部份商業區。
4.符合竹南頭份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農業區變更條件(詳附件四)計8項。併小組意見十七之(二)點,暫予保留。
七計畫區東北側中華路以西農業區農業區(23.01)住宅區(23.01)附帶條件:
1.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依「都市計畫農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1.本案鄰近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南側,配合園區擴大後可能引進大量外來就業人口及其相關聯新遷徙居民之未來都市發展用地實際需要。
2.符合竹南頭份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農業區變更條件(詳附件四)計9項。併小組意見十七之(二)點,暫予保留。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蘆竹里既成住宅社區甲種工業區(17.15)住宅區(17.15)附帶條件:
1.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俟相關規定依法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2.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1.本區早期即為蘆竹里舊有住宅聚落,都市計畫原規劃為甲種工業區。
2.因本區原已為住宅發展聚落,並未有廠商願意進駐開發,故為維護民眾權益,擬配合現況實際聚落完整範圍整體變更規劃。
3.符合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條件(詳附件五)計6項。暫予保留,俟縣政府依小組於會中所提意見,補充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提會討論決定。
二十三十工十一用地乙種工業區(12.9963)住宅區(12.9963)附帶條件:
1.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俟相關規定依法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2.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1.工廠之土地荒廢或已閒置;以配合鄰近住宅發展劃設變更。
2.符合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條件(詳附件五)計6項。
維持原計畫。
一工八用地乙種工業區(3.5476)住宅區(3.5476)附帶條件:
1.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俟相關規定依法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2.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1.工廠之土地荒廢或已閒置;以配合鄰近住宅發展劃設變更。
2.符合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條件(詳附件五)計6項。暫予保留,俟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補充劃設適當之公共設施,並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提會討論決定。
行政區(5.5788)人行廣場(1.6067)二計畫區中心行政區廣場兼停車場(0.3277)商業區(8.1278)附帶條件:
1.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1.竹南頭份兩鎮已無遷建行政中心之計畫,為維護民眾權益暨提供新都心未來商圈發展需要擬併鄰近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中心商業除照縣政府依小組意見於會中所繪圖修正通過外(詳如附圖3),請該府妥予補充本案目前周邊道路用地(0.6146)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捐贈方式開發,俟開發或捐贈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2.細部計畫內容得酌為規定開發獎勵事項及條件。發展單元。
2.縣府正辦理竹南頭份都市計畫(「行政一-六」行政區配合苗北藝文中心演藝廳變更為機關用地)個案變更。
3.提供塑造中心商業區整體發展機會。商業區開發率、使用形態以及因應產業結構變遷所引進之商機及住商需求等資料並妥為研析,以為本案功能定位、發展構想、土地利用等劃設之參據外,同時請縣政府透過都市規劃、城鄉風貌、綠建築設計等設計管制手法,明訂本案開發機制、規模、公共設施配置、交通動線系統、建築量體、使用強度及串結運動公園之綠色廊道等,以提升該區商業活動層級、創造高品質生態生活城市。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公園用地(公20、21)北側、西側之農業區農業區(22.5789)住宅區(22.5789)附帶條件:
1.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依「都市計畫農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1.配合後龍科學園區基地新建所引進大量外來就業人口及其相關連新遷徙居民之未來都市發展用地實際需要。
2.符合竹南頭份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農業區變更條件(詳附件四)計8項。併小組意見十七之(二)點,暫予保留。
農業區(16.3705)河川區(16.3705)二六計畫區南側中港溪河川區(0.4856)農業區(0.4856)1.配合中港溪水道治理計畫需要辦理。
2.本案係依經濟部二河局95年9月27日水二規字第09550078110號函辦理(附件六)。除照該府於小組會中所繪圖通過外(詳附圖4),因本案變更範圍細小零碎,故請縣府正式行文經濟部二河局確認後,納入計畫書附件中。
綠地(0.4173)道路用地(0.4173)乙種工業區(0.0270)道路用地(0.0270)農業區(0.4841)道路用地(0.4841)八公義路零星工業區(0.0050)道路用地(0.0050)配合公義路現況,規劃區域性10公尺計畫道路,連接永貞路與環市路,抒解附近社區出入交通需求。本案如確有急迫性,請縣政府提出明確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則照案通過,否則暫時維持原計畫。
甲種工業區(0.0970)綠地(0.0970)甲種工業區(0.0766)四公兒(十二)東側部分甲種工業區及綠地綠地(0.0727)住宅區(0.1493)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1.工四西側之隔離綠帶多年來尚未徵收,造成民眾權益損失。
2.東側之渠道與工業區圍牆以及西側綠帶包夾之下,造成本區無法利用。
3.因現況條件與建築相關法令之限制,造成土地無法建築。暫予保留,俟縣政府補充東側溝渠之產權資料,及提供變更為綠地部分土地,需共同負擔之回饋同意書後,再提會討論決定。
五光復路1-25號間既成道路住宅區(0.0766)道路用地(0.0766)竹南鎮光復路1-25號間現況已有既成道路,建議依現有寬度劃設為計畫道路。本案如確有急迫性,請縣政府提出明確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則照案通過,否則暫時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082)道路用地(0.0082)二六水興宮東側八公尺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331)住宅區(0.0331)附帶條件: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辦理。
1.本案所處之八米道路由於坡度落差甚大,實難開闢。
2.配合本案變更後,該8公尺計畫道路成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35公尺,應設置汽車迴車道提供車輛迴轉空間。考量都市防救災功能,故照縣政府依小組於會中所提意見繪圖修正通過外(附圖5)。有關附帶條件回饋部份併小組意見第十五點。
七頭份鎮農會西南側商業區變更地號為東民段2地號商業區(0.0176)道路用地(0.0176)1.本案變更土地係公有地,建議納入中華路道路系統。
2.變更後西側私有地建築物即可臨接建築線申請改建。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臨ㄧ、人1竹南鎮中興段部分217-2部分217-3地號土地及218地號全部土地乙種工業區(0.1140)機關用地(0.1140)附帶條件:活動中心開闢建築時,應保留適當通路供鄰近社區人車出入。
為興建竹南鎮聖福里活動中心之需要。參據縣政府及鎮公所列席代表說明,變更範圍皆屬公有土地,其上墳墓非屬古蹟,且有其開闢之急迫性,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臨二文中四文中用地(4.0823)產業專用區(4.0823)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劃設30%公共設施用地無償回饋予地方政府,且應優先劃設停車場用地,其區位並應配合鄰近社區需求於適當地點劃設。
1.頭份國中將遷建至文中九。
2.現有文中四區位適宜配合頭份工業區地方產業發展需要調整變更為產業發展用地。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文中校地已閒置不用,為避免浪費土地資源,故併鄰近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外。其餘照縣政府附帶條件通過,有關回饋部份則併小組意見第十五點。
二臨三文中一用地部分變更為機關用地後其餘剩餘土地文中用地(0.4269)住宅區(0.4269)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苗栗縣都委會第200次會議決議:文中一右側剩餘未變更部分,建議納入【變更竹南頭份(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作整體檢討變更規劃。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1.開發方式修正為市地重劃。
2.綠帶往機關延伸並提升為主要計畫(如附圖6)道路用地(0.0101)住宅區(0.0101)住宅區(0.0135)道路用地(0.0135)三臨四萬大街道路用地(0.0045)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045)1.依研商「竹南鎮96年度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地區樁位恢復工程」樁位疑義(第二次)會議決議案四辦理。
2.因實地開闢完成道路與現行都市計畫樁位不符。
3.建議配合實際已開闢道路現況變更都市計畫。
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係屬都市計畫圖重製配合現況變更,故除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仍應有適當的回饋措施,如無須回饋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甲種工業區(0.7552)道路用地(0.7552)綠地(0.5798)道路用地(0.5798)住宅區(0.0009)道路用地(0.0009)電路鐵塔用地(1.3047)道路用地(1.3047)文中用地(0.0031)道路用地(0.0031)中央路與八德一路間部分電路鐵塔用地、綠地及甲種工業區土地公園用地(0.0022)道路用地(0.0022)農業區(1.8255)道路用地(1.8255)綠地(0.1253)道路用地(0.1253)四臨都市計畫東北側中華路東側部分農業區、綠地、高速公路用地土地高速公路用地(0.1778)道路用地(0.1778)配合頭份外環道個案變更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議結果辦理。本案如確有急迫性,請縣政府提出明確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則照案通過,否則暫時維持原計畫。
五人2竹南鎮竹南段三小段720-3地號文高用地(0.0021)機關用地(0.0021)目前竹南段三小段720-3地號土地現況供竹南公所使用,非國立竹南高中用地範圍,擬變更學校用地為機關用地,俾利後續辦理用地撥用事宜。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855)三六逾5竹南鎮東平段904、906地號公園用地(0.0697)零星工業區(0.1552)1.依本府工商課復查,本案係都市計畫前即已合法設立登記之工廠。
2.保留部分住宅區以配合東側鄰地(畸零住宅區)合併建築。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土地所有權人目前仍可維持原來之使用,故暫時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人6頭份鎮田寮段三小段388-7、389-1地號乙種工業區(0.1306)宗教專用區(0.1306)附帶條件:
1.廟方應與當地鎮公所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
2.簽訂協議書內容,建議為下列三項擇一:
(1)應無償捐贈宗教專用區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20%之室內空間,供鎮公所作為公益空間使用。
(2)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鎮公所,作為停車空間使用。
(3)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鎮公所,作為開放空間使用。」3.前開捐贈土地或樓地板面積得以開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40之代金方式繳納予當地鎮公所,並專款專用作為宗教專用區外圍附近地區環境改善、維護及教育宣導之用。天仁堂係補辦登記寺廟,擬依「竹南頭份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檢討變更宗教專用區審查要點」(詳附件三)辦理及回饋。併逾期人民陳情案件第21案。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147)人行廣場用地(0.0147)八逾1廣(停)四西側四公尺人行廣場用地人行廣場用地(0.0147)商業區(0.0147)附帶條件:
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辦理回饋。考量規劃原旨、配合現況已開闢停車場範圍、維護民眾權益及有效發揮土地利用效益原則下,將人行廣場用地(4M)往東側移2M。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有關回饋部份併小組意見第十五點。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逾3頭份鎮蘆竹湳段流水潭小段63-1地號農業區(0.2306)宗祠專用區(0.2306)附帶條件:
1.無償捐贈變更為宗祠專用區面積20%土地由該宗祠負責開闢作為開放之公園使用,並負後續維護修繕之責。
2.該宗祠專用區專供宗祠使用,並比照建築法規關於宗祠建築之管理。另參宗教專用區規定,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1.本案為祭祀公業土地,陳情人欲蓋宗祠,礙於法令無法興建以致土地荒廢,且目前四周皆已蓋滿房屋,完全不適合耕種。
2.考量陳情人作宗祠使用之實際需求,同意變更案內農業區土地(頭份鎮蘆竹湳段流水潭小段63-1地號土地)為宗祠專用區。變更區位不當,故維持原計畫。
住宅區(0.0032)道路用地(0.0032)逾6公兒(一)東南側八公尺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142)住宅區(0.0142)1.八米計畫道路預定地,因高速公路阻斷無法連接其他道路,為使原地主能充分利用土地資源。
2.該8公尺計畫道路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35公尺,應設置汽車迴車道提供車輛迴轉空間。除照縣政府依小組意見於會中所繪圖修正通過外(如附圖7),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仍應有適當的回饋措施,如無須回饋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液化天然氣專用區(0.0141)四一逾11計畫區東南側部分液化天然氣專用區及高速公路兩側部分綠地綠地(1.3602)河川區(1.3743)為配合中港溪治理計畫需要辦理變更(及參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97年6月17日水二資字第09718002780號函)。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4案。
九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詳第九章第七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併小組意見第九點。
十九、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明細表: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1苗栗縣竹南鎮公所竹南鎮山佳、崎頂里間聯絡道路,位於計畫區西北側(山佳里佳北一街至忠孝橋現有道路)天聲段930等18筆土地之全部或部分土地陳情變更道路,現況約寬4~6公尺,為崎頂里通往市區之道路,近年來附近新社區之興建,致使該道路交通量日益增加,為改善崎頂里忠孝橋鄰近社區之居民往來市區之交通,故研提變更。部分住宅區、農業區及高速公路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及高速公路兼供道路使用。
同意採納本案除應取得高速公路局同意外,縣政府如能提出明確之財務計畫預算,則照案通過,否則暫時維持原計畫。
逾2苗栗縣頭份鎮公所頭份鎮田寮段一小段1442地號等數筆土地。華隆宿舍東北側,公五西南8米計畫道路。1.竹南頭份都市計畫說明書係將原華隆宿舍內12米計畫道路(編號2-13)東移至運動場之現有水泥道。經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發現,8米計畫道路範圍涵蓋地號田寮段一小段1272、1272-2、1274地號等3筆土地非華隆公司所有(詳附地籍圖、土地登記),顯與都市計畫書意旨不符。
2.現況道路中心樁經93年間辦理樁位恢復及檢測工程所埋設(詳現況照片),地籍分割成果與現況較為吻合。建議變更8米計畫道路向西側略偏移(詳附變更建議圖),變更後道路東側邊界即現有華隆公司宿舍內道路東側(詳附中心樁周邊現況照片),道路範圍皆為華隆公司所有土地。
「苗栗縣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公五西南側8米計畫道路周邊一案樁位恢復工程」樁位(詳附樁位圖)新增及廢除公告(刊登97.12.12聯合報竹苗P5版)期滿確認。同意採納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屬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且不影響他人權益,故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同意採納。
逾3林慶雲等42人頭份鎮與隆里11鄰附近(竹南頭份地區外環道路與高速公路交會處)特定區內開闢之東西向三十米道路,係向西與高速公路交叉連接至科學園區,為規劃中「頭份地區外環道」之一部分。為讓附近的居民也可以享受到三十米道路帶來之方便,及將來特定區開發時,可進一步促進地方之發展,共同分享政府的美意與德政,附近居民共同陳情三十米道路與高速公路交叉之部分,請以穿過高速公路方式設計(非高架部分),並以平面方式與高速公路東西兩側之現有農路交叉。1.特定區內開闢之三十米道路,向西與高速公路交叉之部分(如附圖A之位置),請以穿過高速公路方式設計(非高架部分);與高速公路東西兩側之現有農路交叉之部分(如附圖B1.B2之位置),請以平面方式設計。
2.並請縣政府行文國道高速公路局共同辦理。非屬都市計畫檢討內容,不予討論。
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係屬工程設計範疇,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4莊廣傑等16人苗栗縣頭份鎮信義段313地號1.基地四周道路水溝,都市計劃線、天然界之基地完整。
2.所有權人意願高。
3.願意負擔公共設施。納入都市計畫發展區,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1.依苗栗縣都委會針對本案所訂農業區變更條件(詳附件)評估並不適宜。
2.相較於其他農業區,本區位非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優先區域。併小組意見十七之(二)點,暫予保留。
逾5曾萬祥等3人苗栗縣竹南鎮龍山段及山寮小段63、64、25、26、90、733、64-2、124、128、218、219、224、222、353地號等國道新建工程局興建第二高速公路,由於79年之原規劃路線無都市計畫內土地,因受財團左右於86年變更規劃路線時,將本人等座落於苗栗縣竹南鎮龍山段都市計畫內之土地變更為交通用地,並從民等土地中央通過造成畸零土地,已無剩餘價值,造成民等之損失慘重。請政府在中二高苗栗縣竹南鎮龍山段及山寮小段之畸零土地同意民等所請,劃入都市計畫住宅區。依苗栗縣都委會針對本案所訂農業區變更條件(詳附件)評估並不適宜。
併小組意見十七之(二)點,暫予保留。
逾6林維寬苗栗縣海口里海口小段(文高4預定地)1.此預定地已超過預定之年限,是否應歸還地主。
2.如需徵收請儘速辦理,若擱置下去會使得地主無法做有效利用。
3.如不徵收,請儘快解編,使地主能買賣或是蓋住家使用。請政府能儘速處理文高4用地之用途。
若解編可使地主有效利用或是政府徵收。教育處意見:
應俟明確之整體教育政策指導高中職需求及籌設檢討,目前宜維持原計畫。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7邱慶川等8人竹南鎮中興段217-3、218地號1.兩塊土地目前地目為墓地使用,若興建活動中心,將有土地爭議之問題。
2.竹南鎮龍天路之國有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乙節,未考慮到聖福里之均衡發展,請暫緩審議,由擬定機關另行擬定計畫。1.將龍天路國有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且將龍天路38巷打通連接公教路。
2.聖福宮前之十字路口,經常發生車禍,故必須將公教路打通連接龍山路。
3.將順興路打通連接龍山路三段,規劃出計畫道路。1.建議事項牽涉道路系統調整,可能破壞鄰里社區結構及住宅社區安寧,宜維持現行計畫道路系統。
2.建議對於原有地上物墳墓遷葬,應依「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妥為查估補償並協助搬遷。1.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2.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30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8邱慶川竹南鎮龍鳳段1986、1991-2、1991-3、1991-4地號1.現況為聖福宮已供聖福里里民休閒中心使用。
2.倘有償撥用中興段218、217-3地號所需金額包括遷葬墳墓費、建造費,政府將須支付2000萬元,財政赤字年年升高,吃力不討好。1.將陳情位置直接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聖福里活動中心使用)。
2.倘本案可行,請將苗栗縣都委會審議通過之變更編號第28案撤銷。1.本案因土地為私人所有需鉅額之補償費辦理徵收。
2.苗栗縣都委會審議通過之變更編號第28案若經內政部審議可行通過,將辦理無償撥用。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30案。
逾9頭份鎮公所計畫區東北側中華路以東農業區1.本區鄰近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南側,園區擴大後預估引進大量外來就業人口,本區可作為提供優質住宅之用地。
2.本區與隔鄰之中華路以西農業區條件相似(變16案範圍),為符合都市發展用地需要及民意期待,變更為住宅區為宜。比照變16案變更本農業區為住宅區。建議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依苗栗縣都委會針對本案所訂農業區變更條件(詳附件)評估並不適宜;惟鎮公所考量本區鄰近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南側,可作為提供優質住宅之用地,又與中華路以西農業區條件相似(變16案範圍),故仍建議同意變更。併小組意見十七之(二)點,暫予保留。
逾10康乾淳竹南鎮鹽館前段山仔坪小段608、609、610地號(現況為農地使用)所有人擬於所有之土地上籌備興建廟宇(天宮壇)一座,惟現屬都市計畫「農業區」無法興建寺廟,為符合法制,請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擬同意依「竹南頭份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檢討變更宗教專用區審查要點」辦理。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因非屬合法寺廟,且區位不當,故未便採納。
逾11東庄福德祠頭份田寮段三小段485-1、463-1、486-1地號頭份鎮東庄福德祠所屬田寮段三小段485-1、463-1、486-1,計三筆範圍全是廟地、廣場、辦公室、花園等建築物,懇請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因98年6月29發文陳情書,因不明分區使用情形,陳請變更社教用地是錯誤的,敬請訂正為宗教專用區。函請貴府早日變更宗教寺廟專用,可改辦公室、圖書室、美化花園等之用。併變更綜理表第九案。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福德祠目前為里民活動使用,故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12張義良竹南鎮竹南段一小段900地號民之左列土地於30年前編定為公園用地,而至今並未有動工施作,也未徵收,對民之權益損失甚重,懇請政府能體恤下情給予解編。左列土地週遭均已規劃為住宅區,懇請政府比照辦理,將民之土地編為住宅區。附件為本土地旁已有興建大型運動公園,即竹南頭份聯合運動公園,本區已無須再興建小型公園,敬請鑒核。依「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標準,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為維持都市住宅社區生活環境品質,宜維持原計畫。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13頭份鎮公所本鎮田寮段三小段611、612、612-2地號等3筆土地1.本鎮民族路(都市計畫3-1號道路)現寬約15.5至18公尺,為日據以往來竹南之重要道路,於78年辦理土地徵收開闢完竣(按地籍徵收開闢)。
2.惟近期有鍾邱粉妹等人向內政部訴願土地撤銷徵收成功(本鎮田寮段三小段611地號等3筆土地,面積37平方公尺),主要原因在於現有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劃設為15公尺,雖民國73年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已有檢討,當時結論維持15公尺計畫道路寬度,但附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