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5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四之ㄧ)、及公園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51
案件id
NklN1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2月24日第39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99年4月8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28275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林委員秋綿、周委員志龍、李委員公哲及蕭委員輔導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於99年7月21日及99年10月21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北縣政府於99年12月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號函送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臺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因產業結構與勞動資本變遷,邇來,各縣(市)政府提出許多工業區變更案,目前審議方式除依循「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並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62、675及727次會就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之決定及建議事項辦理,惟實施以來,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7次會之建議事項有關「捐贈可建築用地為原則,折算繳納代金為例外…及代金折算方式。」乙節,執行時易產生疑義,為利審議避免爭議,除請本部營建署就「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妥為檢討外,並請作業單位就捐贈可建築用地之原則,及折算繳納代金之方式研擬具體可行方案,提會報告。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係臺北縣政府據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隨著臺灣的經濟成長與產業結構的改變,傳統產業生產成本提高,本基地現已停止生產,並完成註銷登記,為促進土地資源合理之有效利用,提供舒適之居住空間及公共設施用地,藉以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品質,故辦理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面積:0.7313公頃)為住宅區(四之ㄧ)(面積:0.5338公頃)、公園用地(面積:0.1975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臺北縣政府對工業區檢討變更案已擬定「臺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在區域都市網絡的整合與配合近年強調的「三生」觀念下,藉由重大建設引入及產業環境的轉變,將工業區列為都市再發展的重要策略並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審議之途徑,利用管控環境品質及訂定適當之回饋計畫,以疏導工業區之整體使用機能。故請縣政府將所研提各種策略及推動機制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一)短期策略:個案變更,為連繫申請個案與都市發展政策,以「整體規劃、分別開發」方式辦理。
中期策略:專案性檢討,針對特定區辦理專案檢討,如「捷運場站及沿線週邊地區專案通盤檢討」及「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
長期策略:一般性檢討,於各都市計畫區通盤檢討時,就都市整體空間結構一併調整。
(二)推動機制:利用財務計畫之執行配合工業區變更之回饋代金轉入都市更新基金,以透過私部門工業區再發展的觸媒效益與公部門更新基金投入的助燃效益,帶動地區之整體發展。二、本案係屬「臺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之「短期策略」範疇,故應請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詳為說明,俾落實計劃之執行及提供細部計畫審議參據。
(一)為健全都市整體發展及維護開發之公平合理性,本案是否應納入通盤檢討一併考量,若是為爭取時效有先行辦理個案變更之必要,則請詳為說明本案是否已依循本會第685次會審議通過之「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第二種商業區)案」中對該計畫區之『工(三)工業區整體規劃構想』辦理外,並妥為補充本案無法納入通盤檢討之緣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為確保都市機能之平衡發展,並有效改善居民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補充核算淡水竹圍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情形,並提供變更範圍周邊地區交通路網系統、社區鄰里配置、公共設施服務範圍水準等詳實分析,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有關車行動線應請重新研析,妥為修正現況道路交通量及運具分配比率,並將縣政府目前推動之『淡水河北側平面道路』計畫併同納入考量後,詳為提出本案之交通衝擊影響分析,並妥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提供預估停車服務數之0.2倍作為公共停車使用,除符合停車需求內部化原則外,並用以改善地區停車不足之問題。
(四)本案擬於北側緊鄰人行步道用地,指定退縮以增益車輛進出便利及安全性,應請配合「工三」工業區整體之動線妥為規劃,以建構完整交通路網外,並補充基地退縮空間圖、「工三」工業區整體交通路網圖,及將北側4公尺路究屬人行步道或既成道路之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明確。
(五)本計畫原劃設住宅區面積為132.74公頃,已佔都市發展用地之52.381%,本案又變更為住宅區(四之ㄧ),故請確實就本計畫地區之產業發展、人口成長、住宅供需及存量、公共設施容受力,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等情形,進行調查分析及推計後,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為劃設住宅區之依據。
(六)據縣政府說明本案劃設為住宅區(四之一)係延用本會第685次大會審議通過之「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第二種商業區)案」分區名稱,惟為避免土地使用分區名稱繁多不利執行,故請縣政府於日後辦理「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妥為檢討予以簡化統一。
(七)請縣政府詳為補充說明本案複合使用住宅之功能定位、基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車道位置、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依循。
(八)請補充本開發案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及如何充實防災設施、健全防災體系,以建構安全的防災空間,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參據。
(九)涉及本會第662次、675次及727次會會議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應請詳為說明。
(1)為提升都市機能及環境品質,並促進整體發展,變更範圍宜以一個街廓或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為原則,本案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有無作整體規劃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2)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不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惟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改採代金者,其代金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
(3)變更後之住宅區其容積率不宜比照周邊住宅區容積率,其基準容積率依下列計算式檢討核算,且經核算後之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原計畫住宅區之容積率。
F1=【A/(A-ΔA)】×FF1:變更後之基準容積率。
F:變更前工業區之容積率。
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
Δ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扣除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面積後,其剩餘部分劃設百分之三十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
(4)變更後建築基地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
(5)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依第(3)點核算變更後基準容積之1.5倍,以減少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之影響。
(6)變更範圍內應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宜優先考量補充計畫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7)申請人須訂定具體之開發計畫,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
(十)本案基準容積應請依本會第662次及675次會中,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公式核算後,並將基準容積率訂為288%。
(十一)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因本案變更範圍不大,若依規定捐贈可建築用地,則因捐地面積狹小不符實際需求,故該府所提採自願捐贈代金折算繳納,尚符本會第727次會決議之例外性規定,除原則同意外,並請將代金折算方式詳加研議後,提大會報告。
(十二)有關變更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請洽該土地管理機關取得同意變更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文件,以杜紛爭。
(十三)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整體開發方式辦理,有關自願回饋捐贈代金及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臺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
(十四)依計畫書記載本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故於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十五)本案東北側部分非屬申請人所有土地,係臺北縣政府考量變更範圍之完整性故予以納入,雖目前尚未取得地主同意書,惟其應回饋事項申請人皆已承諾代為先行捐贈提供,故同意該府所提為達公平合理原則,本案東北側非屬申請人所有土地部分,應俟其取得相關地主同意書後,始得報由內政部核定,依法發布實施。
(十六)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臺北縣政府於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