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541-審議事項-第7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部分零星工業區為住宅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7541
案件id
ypKrbm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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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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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5月20日第24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99年6月21日府都計字第099016637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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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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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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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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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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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委員正庸、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林委員志明、高委員惠雪等,並由李委員正庸擔任召集人,於99年8月3日、99年10月21日及100年1月4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詳見附錄),並經臺中市政府100年3月21日府授都計字第1000042174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之計畫書、圖等件,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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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第四點,設定總容積上限(未超過第五點上限規定)後,同意本案得比照台中市一般住宅區開發,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以增加區域開放空間、停車供給及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設計彈性。發,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以增加區域開放空間、停車供給及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設計彈性。加公設服務水準,並減少政府自行開闢公設之負擔。建議酌予採納。
2.本案原本原則上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惟市都委審議時,本案同意公共設施開闢完成後(含產權)捐贈予市政府,以利周邊未來開發時公共設施系統之銜接,本案基地位置又面臨6.5公頃公園及體育場用地,有助塑造都市景觀意象,市都委會因此同意本案不予限制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並依原容積量1.5倍計算,設定上限容積率為450%。
【附件一】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建議意見綜理表項次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備註一原則同意臺中市政府補充有關臺中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未來發展政策,以及現行計畫區內零星工業區,因都市發展結構改變,檢討轉型之政策等之說明資料;惟建請再加強說明本案基地變更為住宅區後,該基地在台中房地產市地區位、利基上之有利條件,以資完備。本案位於台中市南屯區,符合本市發展往西、往南之發展趨勢;且週邊就業人口眾多,住宅開發可紓解包括工業住宅社區、文山春社地區等已發展區密集居住環境,亦能減少原零星工業對周邊環境之衝擊,並較符合基地周邊之土地使用現況,以促進都市發展及土地有效利用。
已補充有關市場分析、基地條件及周邊未來發展規劃等資料,詳見補充說明P4-P22頁。
二本案係變更為住宅區,有關住宅區之管制及名稱建請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爰有關「商務住宅」及「科技住宅」等名稱,建議妥予修正,以避免混淆。遵照辦理。
三本案有關自願捐之可建築用地部分,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依第二級回饋標準,捐贈比例為變更基地之12.5%,面積0.2673公頃乙節,原則同意。惟依據本會99年3月30日第727次會議有關「爾後工業區變更案件審議應以捐贈可建築用地為原則」之審議事項規定,以及考量該可建築用地,得提供未來興建有關中繼住宅、出租住宅、老人住宅,甚或供公益性質較高團體之使用,並鼓勵弱勢團體但具有社會影響力之單位或團體進駐,例如非政府組織(NGO)、非營利組織(NPO)、教育文化事業、社會福利或公益團體、慈善機構等相關單位使用之儲備土地,爰本案建議不得以折算代金方式繳納。已依第二級回饋標準及「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附表規定,修正本案細部計畫規劃方案如補充說明第25頁。
惟檢視本案變更基地條件、可捐贈土地面積及未來週邊發展需求等條件,仍建議本案可依大會審議之例外原則,檢討有關公共設施留設比例、回饋金核算標準等條件後,改採代金方式辦理。
補充有關本案基地特殊情形、建議改採代金之具體理由,以及建議調整之方案如補充說明P27-P33頁說明。
四有關本案變更應予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建議依照下列各點辦理後,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1.請臺中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本會97年1月29日第672次會議有關上開審議規範之決定事項,重新調整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之區位、比例及面積,並集中劃設且鄰接本基地之計畫道路(忠勇路),以符合附近居民與公眾使用之可及性及公益性原則。
2.有關本案公共設施用地由申請變更之土地權利關係人於開闢完成後公告周知開放供公眾使用,並將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查考。
3.請臺中市政府補充說明本案劃設公共設已依第二級回饋標準及「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附表規定,所留設公共設施比例(26.25%),以及委員建議公共設施集中劃設且鄰接本基地之計畫道路(忠勇路)等調整方向,修正本案細部計畫規劃方案,及相關公共設施管理措施補充,詳如補充說明第23、26頁。
項次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備註施用地日管理維護之相關措施及應注意事項,以資妥適。
五依本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事項規定,詳予計算本案變更之基準容積率,以及變更後建築基地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容積獎勵之總容積,下次會議再行討論。按核算公式,基準容積率與公共設施留設面積(ΔA)有關,本案依留設26.25%公設、30%公設,分別核算基準容積率,並提供有關之容積獎勵措施規定,供委員參酌。詳補充說明P34-P37頁說明。
六考量本基地周圍大部分為非都市發展用地之農業區,並未緊臨現有都市發展地區,開放空間充足,尚無鼓勵增設停車空間已提供既有都市發展地區停車需求之迫切需要,爰建議本案變更之建築基地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本案周邊文山春社地區建物發展密集,且鄰近為已開發之農建地,為因應周邊發展,建議採綜合性之獎勵措施規範,以符合區域發展需求。
【附件二】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建議意見綜理表項次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備註1.請臺中市政府補充說明有關臺中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未來發展政策,以及現行計畫區內零星工業區,因都市發展結構改變,檢討轉型之政策,並研擬各種短、中、長期策略及推動機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完整。已補充有關台中市因應都市發展結構改變,零星工業區檢討轉型之政策,詳如補充說明P3-P13。
2.本案基地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原有工廠已遷移,且經臺中市政府辦理通盤檢討開地區已不適宜再作工業區使用,爰建議原則同意本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相關規定檢討變更為適宜之土地使用分區。遵照辦理。
3.在交通系統分析部份有二建議意見:
一為計畫書附錄交通影響評估分析說明有關本基地鄰近道路路段及路口之服務水準不佳,尖峰時段車輛延滯情形嚴重,請補充說明基地未來開發交通改善措施。本市近期特三號道路開通後,高速公路西側交通情形已有改善,東側則因重劃區施工而交通受影響。未來建議忠勇路號誌系統可因應特三號銜接調整,修正補充有關基地未來開發交通改善措施,詳如補充說明P14-P22。
4.交通系統分析之意見二:
請補充說明基地未來興建「商務住宅大樓」與一般作商務旅館之差異,是否將衍生大量之停車位需求,且所衍生之交通量是否因其使用性質不同而有所差異。本案商務住宅大樓主要係採中小坪數規劃,以服務工業區就業人口為主,房屋產權及使用者為固定性質。其衍生停車位需求與中大坪數住宅相較,停車空間佔整體面積比例略高。但因居住客層不同,年輕族群常有較高之機車使用率,且商務住宅大樓僅佔本案開發總樓板面積20%,本案開發所衍生之交通量性質,與一般住宅區衍生交通量性質差異性並不大。有關停車位需求及交通量分析,詳如補充說明P23-P24。
5.本案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依第二級回饋標準,捐贈比例為變更基地之12.5%,面積約0.2676公頃乙節,原則同意,惟上開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部分,如以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折算代金方式繳納,其價值與市價落差過大,請臺中市政府考量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是否適宜提供興建有關中繼住宅、出租住宅或老人住宅,甚至供興建公共設施或公用設施之使用,爰本案建議不得以折算代金方式繳納。本案台中市都委會已針對大部都委會第727次會議所提示建議事項,針對基地條件、捐贈用地面積大小、周邊公共設施情形、折算代金合理性及受捐贈管理機關意見等詳加考量後,所綜合調整回饋級數及其配合之細部計畫方案。其折算代金金額及增設部份公共設施之回饋內容,已較原法定基準提高,變更回饋檢討內容詳見補充說明P25-P33。本案是否建議得採折算代金方式繳納,請委員參酌裁示。
6.本案變更後留設基地之30%為公共設施用地遵照辦理。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開闢完項次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備註,開闢完成後應無償捐贈予臺中市政府,並公告周知開放供民眾使用,請將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查考。成後應無償捐贈予臺中市政府等事宜,已納入計畫書P31頁規範,並將納入協議書事項。
7.依本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審議事項規定,建議本案變更後之基準容積率為280%,變更後建築基地之總容量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420%,且變更後建築基地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遵照建議訂定基準容積率280%,上限容積率為420%。
另本案因已訂定上限容積率,且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將捐贈予台中市政府,符合改善當地公共設施之條件。建議本案得以在上限容積率為420%範圍內,同意不予限制本計畫區有關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之適用。詳如補充說明P34-P35。
8.行政院環保署書面意見:
計畫區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與本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依99年3月5日台中市環保局環管字第0990008863號函說明,並未達認定標準應實施環評情形,經採樣檢測亦無公告規定情形,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檢附檢測報告及台中市環保局函文,並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核。
9.計畫書內附件五所附臺中市環境保護局98年11月30日環管字第0980056506號函,其說明三所提之「工廠變更用地使用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本署已廢止,併入98年12月2日修正發布之前開認定標準第31條第1項第24款規訂:其說明五關於高樓建築應實施環評之情形中,「或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之大樓」等文字,於98年12月2日修正發布之認定標準第26條已予刪除;餘請依台中市環境保護局意見辦理。本案市級都委會審議期間,已依台中市環保局意見辦理,並於99年3月5日已獲台中市環保局環管字第0990008863號函說明,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檢附檢測報告及台中市環保局函文,並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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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鑑於本案基地臨路面寬不足,臨接忠勇路部分之寬度僅約40公尺,屬於袋形基地且進出受限,基地條件不甚理想,建議請臺中市政府再審慎評估考量其變更之適宜性與必要性。若經臺中市政府審慎評估後,認為本基地符合臺中市政府有關臺中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未來發展政策,以及現行計畫區內零星工業區,因都市發展結構改變,檢討轉型之政策等因素,且對當地環境及都市發展確有助益者,則建議同意變更,除下列各點外,其餘請臺中市政府依歷次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修正原報部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請劃線)、計畫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部後,逕提委員會審議。若經臺中市政府或本案申請變更之土地所有權人評估認為本案無法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者,則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納入當地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再行整體規劃考量,並請臺中市政府敘明無法依照辦理之理由報部,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本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審議事項規定,依臺中市政府及申請變更單位提供之資料顯示本案屬於第二級回饋標準,有關應捐贈(含產權移轉)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用地佔變更工業區總面積之比例分別為26.25%(面積0.5612公頃)及12.5%(面積0.2673公頃)。其中有關應捐贈之可建築用地得否改採代金繳納乙節,經本專案小組參酌本會99年3月30日第727次會議決議事項詳加研議,建議請臺中市政府再詳予補充並加強說明本基地得改採折算繳納代金之具體理由,納入計畫中敘明後,建議同意得改採折算繳納代金,惟本案折繳代金之金額計算,建議由臺中市政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並得以分期方式繳納;其估價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折算代金後之捐獻數額建議仍不得低於工業區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之ㄧ點四倍。
(二)有關本案變更後應予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請臺中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1.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除出入道路外,其餘劃設之項目、比例及面積,請視實際需要配置,其區位應集中劃設且鄰接本基地之計畫道路(忠勇路),以符合附近居民與公眾使用之可及性及公益性原則。
2.有關本案公共設施用地由申請變更之土地權利關係人於開闢完成後公告周知開放供公眾使用,並將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查考。
3.請補充說明本案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日後管理維護之相關措施及應注意事項,以資妥適。
(三)依本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審議事項規定,本案變更後之基準容積率為284.7%,變更後建築基地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容積獎勵之總容積上限為427%。
(四)考量本基地周圍現況大部分為非都市發展用地之農業區,並未緊臨現有都市發展地區,開放空間充足,尚無鼓勵增設停車空間以提供既有都市發展地區停車需求之迫切需要,爰建議本案變更後之建築基地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有關臺中市政府本(第3)次小組會議中補充說明中所提相關容積獎勵措施部分,均予以刪除,並依前開建議意見(三)辦理。
(五)本案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致衍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應俟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六)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查核表部分:
審議規範內容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初步建議意見一、法令依據本規範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之一、適用範圍(一)符合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法檢討結果確已不適合繼續作工業使用者。
(二)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
(三)其他為配合都市發展、經濟發展需要所作之必要變更。本案係符合左列(一)之規定,包括:
1.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2.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無妨害者,得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由申請人提送台中市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變更。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二、辦理程序(一)通盤檢討1.各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定期通盤檢討時,應先全面清查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會同工業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2.經檢討結果如屬必要之工業區,不得辦理變更作為其他使用,並應由該管地方政府訂定整體開發利用、更新計畫,繼續作工業使用,必要時並得依法變更工業區之種類、使用性質,以促進其利用。本案依左列(二)2.之規定辦理個案變更程序,由申請人依擬興辦建築開發事業,由台中市政府98年12月10日府都計字第0980321132號函認定,合於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第4款之規定,並有具體可行之財務及實施計畫,辦理個案變更。
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二)個案變更1.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其遷廠後之舊址工業區土地,除依法變更為其他種類之工業區,繼續作工業使用外,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迅行變更為其他適當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2.申請人擬興辦之事業,合於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並有具體可行之財務及實施計畫者,免依本部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十四)內營字第三二八四七七號函規定程序報核,但其擬興辦之事業,依規定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徵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三、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一)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為非工業使用時,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先徵詢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始得依法定程序辦理。本案變更零星工業區為住宅區,依規定徵詢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處,台中市政府經工字第0980305865號函復略以「..經查相關地號土地曾申請登記工廠已遷廠歇業註銷,目前無工廠設立登記,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逕依權責辦理」。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二)生產中之合法工廠,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其興辦工業人應於都市計畫報請核定時,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書」。其遷廠計畫書所訂遷廠期程,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之。依台中市政府經工字第0980305865號函,本案申請基地原廠商已遷移,非生產中工廠。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三)生產中之工廠申請變更工業區者,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依台中市政府經工字第0980305865號函,本案申請基地原廠商已遷移,非生產中工廠。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四)為確保工業區變更使用後之都市環境品質,申請人應自行留設及興闢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願分攤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並列入主要計畫書及細部計畫書規定。本案已遵照規定,於細部計畫劃設綠地、停車場、廣場及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並規劃自行興闢,納入計畫書說明。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五)工業區變更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依臺中市環境保護局民國99年3月5日環管字第計畫書內附件五所附台中市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099008863號函,略以「經查該地號曾設立利益得有限公司台中廠及隆泰新實業有限公司等兩廠,其工業類別及適用範圍未達環保署98年12月2日修正公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環境保護局98年11月30日環管字第0980056506號函,其說明三所提之「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本署已廢止,併入98年12月2日修正發布之前開認定標準第31條1項第24款規訂;其說明五關於高樓建築應實施環評之情形中,「或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之大樓」等文字,於98年12月2日修正發布之認定標準第26條已予刪除;餘請依台中市環境保護局意見辦理。
(六)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書件規定。本基地經檢測調查,未有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之問題,詳計畫書附件五。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四、工業區檢討變更原則(一)上位計畫之指導工業區面積之變更,應參考各該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核實計算,並應依據各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清查結果辦理。依據臺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所規劃之工業區位置設置原則:「對於區位或內容已不適合作工業使用的工業區,如位於土地使用混亂、居住密度大、公害性嚴重、環境敏感區、工業衰頹區等地區,得允許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本案原為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零星工業區,廠房老舊破敗,鄰近民居,對側為大型公園,其區位已不適宜繼續作為工業使用。
(二)區位1.工業區之區位,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者,或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且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者,得予變更作為其他使用分區。
2.經檢討結果,未整體開發完成之不適用工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規使用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人口已達二百人,居住密度每公頃二百人以上,且能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3.工業區內完整街廓實際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基地面積已達各該街廓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且變更用途後,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4.夾雜於住宅區或商業區內之工業區土地,經檢討結果,不適於繼續作工業使用者,得配合毗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5.本規範訂定實施之前,工業區內已興建完成之完整建築基地,現況已作住宅、商業或其他使用,且計算變更用途後,其現有建築結構、樓板荷重、消防設備、通道、停車空間等項,均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並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本案原為依現況劃定之零星工業區,所在區位因交通建設開發,周邊文山春社地區發展,都市發展結構改變,不適於繼續做工業區使用,因此依區位條件1之規定,本案擬變更為住宅區,以服務鄰近產業廊帶就業人口之高品質住宅需求,促進台中市經濟發展。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三)總量管制1.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住宅區檢討標準之規定。
2.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有關商業區檢討標準之規定。本案依住宅區檢討總量,台中市現行計畫年期為民國115年,計畫人口為130萬人,依現行計畫發展區基準容積率換算,約可容納135萬人。
依此,以現行計畫人口為基礎,推計至民國125年,計畫區居住需求將至140萬人,需求將超過現行計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畫可居住空間約5萬人,變更為住宅區將可充裕都市居住發展空間。
(四)編定工業區之檢討1.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經工業主管機關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為工業區者,在未經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解除前,不得變更使用。
2.編定工業區如有違反原核定計畫使用之情事者,工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揭條例有關規定處理。本案零星工業區,並非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區。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五)檢討變更之優先次序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有一處以上之工業區檢討變更者,應考量各該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實際所需住宅區、商業區總量之前提下,就其變更後之使用性質、區位、面積規模、捐贈土地面積、交通狀況、水源供應、排水系統、電力等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擇優評定之。本案變更後使用性質、區位、面積規模、捐贈土地面積、交通狀況、水源供應、排水系統、電力等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皆佳。
檢討變更之優先次序遵照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辦理。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五、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之附帶條件引言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本案申請人同意依照規定辦理。
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一)依本審議規範規定自願捐贈工業區變更後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或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代金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縣轄市公所。但因情形特殊,經申請人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報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以分期方式繳納,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本案依據審議規範規定及台中市都委會決議:
1.本案依第二級回饋標準,自願捐贈土地比例為12.5%,捐贈可供建築用地面積0.2673公頃,為利基地整體開發利用,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核算捐獻代金予台中市政府都市建設更新發展基金。
2.因採捐獻代金方式,本案變更後應留設30%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開闢完成後並無償捐贈予台中市政府,以提供周邊未來發展之串聯。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一)及(二)辦理。
(二)通盤檢討建議變更之工業區,得於通盤檢討主要計畫變更審定後,由申請人併同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整體規劃、開發及建設,必要時由當地地方政府擬定之。本案由申請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書,並自行整體規劃、開發及建設。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三)自願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作整體規劃開發者,工業區變更後區內全部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均由開發者自行負擔。
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四)應由申請人先行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併同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本案同意配合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併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詳主要計畫書附錄。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五)未依計畫書規定之遷廠期程、實施進度及協議書辦理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明,並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原計畫為工業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本案同意由申請人與台中市政府簽訂協議書據以執行。
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六、許可條件(一)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除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外,應提供捐贈土地,及自行留設區內所需公共設施,不得低於附表之規定。但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或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本案同意依據審議規範規定,辦理。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二)前款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應提供適當之公益設施,其面積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決。公益設施樓地板面積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予計算容積外,地方主管機關不得再依同項第五款規定給予容積獎勵。本基地並非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三)第一款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殊者,其應提供公益設施比例或繳交代金金額,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之。本基地無該項情況。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七、開發方式(一)區段徵收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者,應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本基地非依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二)自願捐贈土地1.按本規範許可條件所訂自願捐贈土地1.本案依台中市都委會決議,採第二級回饋標準,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一)及比例,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為原則。
2.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權得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
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如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作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都市計畫書中敘明。
3.申請人同意不以申請開發範圍內公有土地抵充及優先指配依本規範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用地,以及確實依本規範所訂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自願捐贈土地比例為12.5%,捐贈可供建築用地面積0.2673公頃,為利基地整體開發利用,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核算捐獻代金予台中市政府都市建設更新發展基金。
2.本案因採捐獻代金方式,變更後應留設30%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開闢完成後並無償捐贈予台中市政府,以提供周邊未來發展之串聯,並無規劃多目標使用。
3.本案並無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二)辦理。
(三)自願捐獻代金1.依附表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得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以利整體規劃使用。
2.依附表自願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但現況確無法捐贈者,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3.前二目自願捐獻代金,應按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但當地地方政府已另訂代金捐獻相關規定,且其捐獻數額不低於上述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行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成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1.本案依台中市都委會決議,採第二級回饋標準,自願捐贈土地比例為12.5%,捐贈可供建築用地面積0.2673公頃,為利基地整體開發利用,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核算捐獻代金予台中市政府都市建設更新發展基金。
2.捐獻代金額度金額,應按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本案計算2,673×19,000×1.4=71,101,800元。
3.申請人應於本案核定前,與台中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依協議書內容,繳予台中市政府都市建設更新發展基金。
。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一)及(二)辦理。
(四)其他依本規範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者,除各本案非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從其規定辦理者外,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狀況審決之。情形通過。八、配合措施(一)自願捐獻之可供建築用地,應為完整可供建築之土地。本案依台中市都委會決議,為利基地整體開發利用,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二)計畫容納人口應依每人五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標準,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已依每人五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標準,檢討居住人口。並依人口配置必要公共設施用地。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計算未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本案已依服務人口之使用車輛預估數之0.2倍,規劃公共停車場空間。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四)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或特定專用區者,應配合地區需要,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本案依地區需要,配合留設廣場兼停車場及公兒。
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五)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該管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有關規定,核實調整地價。非申請人辦理事項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九、工業區遷廠計畫書之格式,由經濟部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十、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除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交由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徵詢該管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
(一)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並註明擬變更用途)。
(二)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
(三)未來之開發使用計畫。
(四)工廠登記證影本。
(五)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
未開發之工業區或已完成遷廠或停止生產並已註銷工廠登記之工業區申請變更者,無需檢送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書件。本案已遵照辦理,土地全為申請人1人所有,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詳主要計畫書附錄。
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十一、本規範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七)內政部都委會第675次會決議事項研擬辦理情形及說明:
內政部都委會第675次會議決議事項本案研擬辦理情形及說明初步建議意見一、為提升都市機能及環境品質,並促進整體發展,變更範圍宜以一個街廓或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為原則;若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者,得以整體規劃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同街廓內後續變更審議之準則。本案變更前為單一零星工業區,周邊皆為農業區。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二、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不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惟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改採代金者,其代金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本案依台中市都委會決議,採第二級回饋標準,自願捐贈土地比例為12.5%,捐贈可供建築用地面積0.2673公頃,為利基地整體開發利用,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核算捐獻代金予台中市政府都市建設更新發展基金,作為開闢計畫道路興闢及土地取得財政來源。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一)及(二)辦理。三、變更後之住宅區、商業區其容積率不宜比照周邊住宅區、商業區容積率,其基準容積率依下列計算式檢討核算,且經核算後之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原計畫住宅區、商業區之容積率。
F1=【A/(A-ΔA)】×FF1:變更後之基準容積率。
F:變更前工業區之容積率。
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
Δ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扣除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面積後,其剩餘部分劃設百分之三十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本案變更前工業區之容積率(F)為210%,變更前工業區面積(A)為2.1380公頃,公共設施用地面積(ΔA)為總面積30%為0.6414公頃,變更後基準容積率F1=【2.1380/(2.1380-0.6414)】×210%=300%。
依台中市都委會決議,為改善當地公共設施,同意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增設至30%,依第三種住宅區發展強度管制(容積280%),並訂定上限容積率為450%(含容積移轉及其他容積獎勵)。
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四、變更後建築基地原則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本案變更後總容積未超過第五點上限規定,且留設30%公共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四內政部都委會第675次會議決議事項本案研擬辦理情形及說明初步建議意見規定。但變更後總容積未超過第五點上限規定,且經各級都委會審決有助於改善當地公共設施者,不在此限。設施,週邊有6.5公頃公園及體育場用地,擬另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是否有助於改善當地公共設施將由都委會審決。
)辦理。五、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依第三點核算變更後基準容積之1.5倍,以減少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之影響。本案依第三點核算,變更後基準容積率F1=300%。依此訂定上限容積率為300%×1.5倍=450%。建議照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六、變更範圍內應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宜優先考量補充計畫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無償捐贈地方政府依台中市都委會決議,為提供周邊未來發展之串聯,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開闢完成後應無償捐贈予台中市政府,於簽訂協議書內載明相關捐贈事宜。建議除照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外,其餘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七、申請人須訂定具體之開發計畫,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以為執行依據。本案已配合訂定具體之開發計畫,詳附錄。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查核辦理情形通過。
(八)逕向本部陳情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立法院王院長金平國會辦公室及顏委員清標國會辦公室轉洪秋玉君計畫區1.內政部都委會第662、675次會、727次會議決議事項,皆說明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不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但皆有其但書事項。本案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改採代金,且其代金亦規範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其代金金額並經市都委會討論,參酌台中市政府無力開發可建地之意見後,以1.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得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2.同意本案得比照台中市一般住宅區開1.本案於市級都委會期間,確已依大部都委會727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