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551-審議事項-第3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551
案件id
ZpCIJw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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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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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9月3日第16屆第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9年11月19日府城規字第0990451335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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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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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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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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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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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林委員秋綿、顏委員秀吉、李委員正庸、劉委員小蘭、林委員志明及蕭委員輔導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業於100年3月24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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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建議事項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江德漢中壢市興南段興南小段179-138地號變更中壢市平鎮都市修訂計劃及配合機場捷運延伸A22站中豐路黃金地段店面住戶意見要求。
1.A22站中豐路段住戶全是小面積、房屋面臨大馬路中心地點,本是價值匪淺之地段,政府以%數之低向住戶強制徵收,使百姓損失慘重,希望政府有關單位注重民意,提高徵收比例到75%至70%以原地改建為原則、把損失減到最低人人有房住雙贏為準則、此段道路設施已完成已無公共設施問題。
當初此段道路住戶繳交所謂的「道路工程受益費」希望政府能考量百姓住的權益,否則變成無殼蝸牛。
2.徵收價格因我同排房地價格不一,以市價計價又混亂無標準「應依縣府吳志揚縣長所言「證實」中壢多項交通建設必定有增值空間。以A22站中豐路段為最中心,中壢進入(3)字頭房價時代「到位」這是一縣之長肺腑之言,我們感同身受應依(3)字頭價格計價徵收並不為過。
3.如百姓房地被政府賤價徵收、住戶死守二、三1.本案位於捷運「車站」用地,未來將以明挖方式施工,需使用陳情人「部份」土地,其餘土地係屬縣政府「老街溪水案更新計畫」範圍。
2.有關「...提高徵收比例到75%至70%,以原地改建為原則...」之建議,桃園縣政府業納入「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老街溪兩側地區都市更新第一期開發計畫)主要計畫暨劃定更新地區案」檢討,縣政府並已於100年4月21日以府城都字第1000147717號函覆陳情人在案。
3.有關「...依3字頭價格計價徵收...」之意見,按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因地價及加成數之評定係屬縣政府權責範圍,建請桃園縣政府查處。照交通部高鐵局研析意見;惟請桃園縣政府會同高鐵局對陳情人妥為說明。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建議事項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十年之久,政府理應合理的配合,不以為然被徵收戶必然不服,希望政府用理姓份配。住戶感恩不盡。謝謝。
2羅美璉等28戶中壢市興南段興南小段179-132地號變更中壢市平鎮都市修訂計劃及配合機場捷運延伸A22站中豐路段變更。
A22站中壢市中豐黃金地段店面住戶意見要求:
1.A22站中豐路段住戶大部份是小面積房屋,座於大馬路側中心點,本是價值匪淺地段,政府卻以低%數條件向住戶強制徵收,使住戶百姓損失慘重,希望政府有關單位重視民意,提高持有比例到70%~75%,以原地改建為原則,把損失減到最低,做到人人有房住,達到雙贏為準則,此段道路設施已完成,已無公共設施問題。當初此段道路住戶還有繳交所謂的『道路工程受益費』,不就代表著此路段擁有其應當的價值嗎?希望政府能考量百姓住的權益,否則住戶不就變成無殼蝸牛後又無相當的徵收補償。
2.徵收價格又因我們同排房地價不一,以市價計價又混亂無同一標準,應依縣府吳志揚縣1.本案位於捷運「車站」用地,未來將以明挖方式施工,需使用陳情人「部份」土地,其餘土地係屬縣政府「老街溪水案更新計畫」範圍。
2.有關「...提高徵收比例到75%至70%,以原地改建為原則...」之建議,桃園縣政府業納入「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老街溪兩側地區都市更新第一期開發計畫)主要計畫暨劃定更新地區案」檢討,縣政府並已於100年4月21日以府城都字第1000147717號函覆陳情人在案。
3.有關「...依3字頭價格計價徵收...」之意見,按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照交通部高鐵局研析意見;惟請桃園縣政府會同高鐵局對陳情人妥為說明。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建議事項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長所言「證實」中壢多項交通建設必定有增值空間。以A22站中豐路段為最中心,中壢進入(3)字頭房價時代「到位」這是一縣之長肺腑之言,我們感同身受應依(3)字頭價格計價徵收並不為過。
3.如百姓房地被政府賤價徵收、住戶死守二、三十年之久,政府理應合理的配合,不以為然被徵收戶必然不服,希望政府用理姓份配。住戶感恩不盡。謝謝。成補償」,因地價及加成數之評定係屬縣政府權責範圍,建請桃園縣政府查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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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行政院於民國93年核定「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建設計畫」,全長約51公里,路線自台北端A1站經桃園國際機場、高鐵桃園車站至中壢端A21站;本捷運系統除服務台北至桃園國際機場旅客需求,延伸至中壢火車站更可提供中壢市民便捷的大眾捷運系統,並增加服務旅次,促成重要公共運輸系統間之無縫銜接,加上因應地方民意需求下,故高鐵局積極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並於99年4月15日奉行政院核定,同時列為桃園縣政府之施政方針。
本計畫全線採地下化設計,全長2公里,由機場捷運A21車站起,至中央西路與中豐路口設置A22站,並至中壢火車站下方設置A23站,共設置2座車站。為提供捷運系統延伸建設計畫之路線、車站、出入口、轉乘設施、相關機電設施及其必要設施所需用地,擬變更道路用地(2.36公頃)為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綠地、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為捷運車站用地(合計0.44公頃)、綠地(0.06公頃)為捷運車站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道路用地(0.87公頃)為道路用地(兼供捷運車站用地)、鐵路用地(0.36公頃)為交通用地(詳附表一),以達捷運系統營運、滿足車站所需設置空間及人員進出轉乘順利便捷等目的,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部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為落實TOD之捷運建設規劃原則與加強綠色運輸理念,請縣政府補充說明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線各站之功能定位、周邊道路路網系統、人行動線、運具轉乘與捷運系統之整合情形、共享停車空間規劃及生態城市之都市設計構想等,以提升當地都市環境品質。二、變更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二、4)涉及桃園縣政府刻正辦理「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臺鐵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涉及鐵路用地及交通用地部分)案」,建議納入該案併同檢討,以資妥適。三、本計畫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檢討,公園用地面積不足約22.17公頃,而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4.47%,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惟本案擬變更公園用地0.12公頃、綠地0.21公頃為其他分區使用,故請縣政府補充周遭之鄰里單元如何預先規劃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提供應有之公共空間;或者於下次通盤檢討整體考量公共設施之調整因應策略。四、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車站內防災應變能力,請交通部高鐵局提出各車站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及如何充實防災設施、健全防災體系,以建構水平、垂直之安全防災空間,併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參據。五、本案部分捷運路線鄰近老街溪河段,該河段刻正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2階段實施計畫之老街溪治理計畫,且列為優先治理地區,請縣政府將該排水防洪治理計畫與捷運路線兩者之關聯性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六、請將本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之辦理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七、以下各點請縣政府於計畫書詳予補充資料或補正:
(一)請補充「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建設計畫」全線交通路線示意圖說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基地配置等相關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二)請補充本案地理位置示意圖(與主要道路之聯結)、變更範圍之土地權屬、面積、比例、分佈及現況發展等基礎調查資料。
(三)實施進度及經費:有關用地取得方式及開闢經費請就本案之公、私有土地分別詳予列表說明,以資明確。
(四)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增訂部分,請桃園縣政府配合審議結果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八、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附表一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計畫區北隅,中豐路道路用地(1.09公頃)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1.09公頃)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路線相關設施所需用地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計畫區中心區,中豐路與永嘉街交叉口附近綠地(0.15公頃)捷運車站用地(0.15公頃)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A22車站出入口與相關設施所需用地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計畫區中心區,中豐路與中美路交叉口附近綠地(0.06公頃)捷運車站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6公頃)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A22車站出入口與相關設施所需用地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計畫區中心區,中豐路與中央西路交叉口附近道路用地(0.48公頃)道路用地(兼供捷運車站使用)(0.48公頃)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A22車站出入口與相關設施所需用地照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意見修正通過(如附修正圖一),並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5計畫區中心區,中豐路與中央西路交叉口附近公園用地(公八)(0.12公頃)捷運車站用地(0.12公頃)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A22車站出入口與相關設施所需用地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計畫區中心區,中豐路與中央西路交叉口附近道路用地(公頃)(0.25公頃)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0.25公頃)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路線相關設施所需用地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計畫區中心區,中山路道路用地(0.04公頃)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0.04公頃)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路線相關設施所需用地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8計畫區中心區,民生路道路用地(公頃)(0.03公頃)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0.03公頃)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路線相關設施所需用地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9計畫區中心區,中正路道路用地(0.95公頃)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0.95公頃)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路線相關設施所需用地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0計畫區中心區,中壢火車站鐵路用地(0.36公頃)交通用地(0.36公頃)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A23車站出入口與相關設施所需用地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1計畫區中心區,中壢火車站南側新興路與健行路道路用地(0.39公頃)道路用地(兼供捷運車站使用)(0.39公頃)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A23車站出入口與相關設施所需用地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2計畫區中心區,中壢火車站南側、健行路東側停車場停車場用地(停二)(0.11公頃)捷運車站用地(0.11公頃)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A23車站出入口與相關設施所需用地照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意見修正通過(如附修正圖二),並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13計畫區中心區,中壢火車站南側、健行路西側停車場停車場用地(停三)(0.06公頃)捷運車站用地(0.06公頃)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A23車站出入口與相關設施所需用地照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意見修正通過(如附修正圖二),並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14計畫區中心區,中豐路東側、中央西路與大同路間商業區(0.44公頃)商業區(0.44公頃)註2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相關設施所需用地。建議修正為商業區(附)通過。
15計畫區中心區,中豐路東側、中央西路與大同路間停車場用地(停七)(0.01公頃)停車場用地(停七)(0.01公頃)註2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相關設施所需用地。建議修正為停車場用地(停七)(附)通過。
變更編號4新增寬度3.23m新增面積約66.74㎡附圖一變更編號13新增寬度3.2m新增面積約83.2㎡變更編號12新增寬度0.5m新增面積約16.3㎡變更編號13新增寬度0.5m新增面積約41.3㎡附圖二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姓名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張新鐘、張李瑞、張麟鳳、張麟生中壢市興南段中壢老小段13-61、13-12、12-28、13-65、13-11、13-55、13-56、14-4地號(如附圖)1.緣桃園縣中壢市興南段興南小段12-19、12-30、13-60地號如附圖所示粉紅色部分),及12-2、12-3、12-16、12-17、13、13-1(如附圖所示橘色部分),及13-61、13-12、12-28、13-65、13-11、13-55、13-56、14-4地號(如附圖所示黃色部分),及12-29地號(如附圖所示淺藍色部分),原屬陳情人單獨所有或陳情人與兒子張麟鳳所共有或與他人所共有或係陳情人之妻子張李瑞所有之土地。該12-29地號淺藍色部分土地現有陳情人之店面房屋,13-61、13-12地號部分土地為陳情人及兒子張麟鳳所有,地上則有陳情人所有之門牌中壢市中豐路325號店面,該14-4地號黃色部分土地為陳情人之妻子張李瑞所有,地上有陳情人現陳情人夫妻與家人共同居住之中壢市中山路360號房屋,該房屋為張李瑞及兒子張麟生所有。另黃色部分之12-28、13-65、13-11、13-55、13-56地號土地則為陳情人單獨,或陳情人與兒子張麟鳳所有,現屬空地,但此部分之空地,陳情人與兒子已規劃設計好興建地下二層、地上七層之大樓,正待建築。附圖所示之橘黃色部分土地12-2地號等土地原屬陳情人所共有,前經政府微收並已開闢為中壢市中豐路之部分,除此之外,陳情人所有之同段如附圖所示粉紅色部分12-19、12-30、12-60地號則為既成道路,供公眾通行。以上事一、整體路線規劃1.本工程考量都市土地取得不易,路線已儘可能規劃在「計畫道路」路權範圍內,以不穿越民宅為優先;惟考量路線線形、路線與路線間之銜接、道路寬度不足或系統最小轉彎半徑規定等因素,部分路段仍無可避免需穿越民房下方(約有200公尺的潛盾隧道需穿越民宅下方)。
2.為儘可能降低對民宅的影響,規劃地下穿越段之深度(隧道頂部至地面)至少維持在20公尺左右,且儘可能減少穿越面積,故以小轉彎半徑(R=150m)方式通過。
3.綜合考量前述工程設計因素,本捷運路線為穿越民宅面積最小之設計,現階段修改路線較不可行。二、對陳情人權益的影響1.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規定,未來將由捷運主管機關會同當地政府會勘後,劃定禁建、限建範圍。
本案地下隧道段所穿越之建物,因均非位於捷運系統兩側「禁建」範圍內,故未來皆可改建。惟屬於「限建」區內之建物,為維護捷運隧道的安全,未來改建時須依前述禁建限建辦法規定,提送相關書圖予捷運主管機關審查。
2.對目前既成之建物,於捷運施有關建議涉及路線修改部分照交通部高鐵局研析意見一,未便採納;其餘部分請高鐵局會同桃園縣政府對陳情人妥為說明。
編號陳情人姓名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實,有附呈土地謄本及附圖可稽。
2.貴工程局刻計畫興建之機場捷運線中,所預定之中壢市中豐路A22場站南向之預定路線,經陳情人查悉,除經過陳情人之前所有被徵收開闢之中豐路部分土地之外(即橘色部分土地),並經過陳情人所有上揭黃色部分13-61、13-12地號中豐路325號店面,以及陳情人正在計劃興建地上七層、地下二層之黃色(紅框)部分12-28、13-65、13-11、13-55、13-56土地,並再經過陳情人妻子張李端所有14-4地號中山路360號現有房屋,另外陳情人所有之12-29地號則被規畫為中壢市公有停七停車場用地。由上可知,陳情人所有或陳情人與兒子共有或陳情人妻子所有之上揭土地連同房屋,迭因政府之公共設施之用,土地被徵,房屋被遭除之外,而現有之土地及房屋亦因貴工程局之機場捷運預定路線之貫穿,而無一倖免,雖因政府公共政策所需,但陳情人權益廣大之損害可謂至深且重,且顯屬不公不義之事。
3.矧查,陳情人之妻子現有14-4地號,門牌中壢市中山路360號房屋,因陳情人之妻子張李瑞罹患骨質疏鬆症、胸椎壓迫性骨折,疼痛不堪,經長庚醫院手術後,仍須仰賴輪椅行動,斥以鉅資在該中山路360號房屋裝設電梯,以便利其行動,是以貴工程局之上揭預定路線,全部貫穿陳情人夫妻所共同生活之中山路360號房屋,影響陳情工期間會施作建物保護措施(詳下節說明);而對陳情人預定興建地上七層地下二層之結構物(尚未施作),因本路線隧道深度約20公尺,初步判斷應不至影響其施工權益。
3.另,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9條規定,捷運地下潛盾隧道直接穿越建物基地範圍內,除可依法領取土地及建物補償費外,未來若建物改建,並可享有增加30%法定容積的獎勵,若符合其他容積獎勵者,亦得同時適用。三、施工期間既有建物之保護措施1.依目前資料顯示,本工程地下穿越段之地質主要為卵礫石層及岩盤,此類地質強度較一般土層高、變形性較低,潛盾隧道穿越所引致的地表沉陷亦低。
2.本工程設計階段已針對路線鄰近建物(含地下穿越段)逐棟檢討,並擬具可行的建物保護工法,於施工中施作建物保護措施。
3.潛盾隧道施工時將以背填灌漿方式灌注水泥漿,填補孔隙或擠壓挖掘過程中鬆動的土層,藉此達到限制沉陷及建物保護之目的,並視須要採地盤改良灌漿或施作隔絕牆等方式保護建物。
4.潛盾隧道施工過程中均將配置編號陳情人姓名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及妻子之生活安危,居家安寧及財產權益。再者陳情人所有之12-28、13-65、13-11、13-55、13-56地號係規劃興建地上七層、地下二層之樓房屋,並已設計完成,亦遭貴工程局之捷運預定路線貫穿此大樓興建之全部基地,此顯有妨害陳情人就此大樓之興建計劃及大樓之結構安全,並損及財產權益,至為明顯,並且恐亦將影響貴工程局在此處路線之工程施工進行及結構安全。以上亦有戶籍謄本、房屋稅單、診斷證明書、訂購契約書、完工證明、保固書等足稽。
4.綜上之所陳,為免陳情人財產所遭受之巨大損害,及考量陳情人之現有房屋之住家安全及正在大樓興建計劃,並顧及貴工程局就此項工程之進行及安全性等因素,謹請貴工程局修改此處之預定路線,盡量避開陳情人之上揭土地,並採取加大深度之開挖貫通方式,以資維護陳情人之權益,及公共設施之安全,實感德便。
證物:一、附圖一件。二、土地謄本一冊。三、戶籍謄本陳情人張新鐘一件。四、房屋稅單二件。五、診斷證明書三件。六、電梯合約書一件。七、電梯完工證明書一件。八、電梯保固書一件。完善監測系統,針對捷運結構物、地盤及鄰近建物進行監測(含變位、沉陷、傾斜與地下水位等)。
5.目前為止,於台北及高雄捷運中已有多處潛盾隧道穿越既有或改建中大樓的案例;另台北捷運及機場捷運更自機場跑(滑)道下穿越,均順利完成施工。
6.綜上所述,位於本工程地下穿越段上方之建物,其結構安全將可獲致最嚴謹的保護,初步評估不致影響其結構安全性,且施工前承商將委由相關專業公會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建物現況調查,以增加公信力,減少後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