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551-審議事項-第13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集集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551
案件id
zBghJN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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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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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1月1日第178次、94年6月9日第181次、94年9月27日第183次、95年5月3日第184次、96年10月31日第195次、97年8月29日第207次及98年11月10日第21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99年3月10日府建都字第0990049077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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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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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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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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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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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顏委員秀吉(召集人)、張委員梅英、王委員秀娟、林委員志明及蕭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9年3月24日、99年4月6日(現場勘查)、99年10月4日及99年12月16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南投縣政府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南投縣政府100年5月4日府建都字第1000090439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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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欄。
(附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意見摘要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蔡德連、古秀鳳環山段609地號土地停車場用地住宅區1.陳情土地為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其徵收計畫預定78年7月起至98年7月開完工,已逾完工期限,符合都市計畫法第83條第2項規定。
2.本案經集集鎮公所92年10月17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擬變更為公園用地,陳情土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第83條第二項規定,憲法保障人民權利,徵收而不用,應歸還陳情人作為住宅區,不再作為公園用地。
3.懇請同意通知陳情人出席說明,以利委員了解實情以確保陳情人之權益。1.查該陳情土地為原計畫所劃設之停車場用地,並於民國78年徵收後,迄今尚未依徵收計畫開闢,雖符合都市計畫法第83條第2項規定:
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惟考量目前集集都市計畫區之停車場用地仍不足1.9596公頃,故仍有劃設之必要。
2.查本案已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六案並經專案小組獲致初步審查意見:考量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仍不足1.9596公頃,建議維持原計畫在案。
照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惟請縣政府及鎮公所編列年度預算並依徵收計畫開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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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集集都市計畫區遭逢民國88年9月21日集集大地震,本計畫區內因斷層帶穿越,地形地物遭受重大損害及變動,造成原座標系統之控制點遺失及發生都市計畫樁位及土地界址偏移現象,致原已完成之都市計畫重製圖無法使用,故於94年12月23日辦理「變更集集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案」,爰此將上開重製檢討成果置換為本案現行計畫內容與現行都市計畫圖,續作為本次通盤檢討作業之依據,計畫面積約415.98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
(一)請將本計畫區發展願景、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及本計畫區與周邊鄉鎮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二)本都市計畫區為南投縣轄中尚稱繁華之都市,除提供滿足當地居民優質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外,更是全縣產業發展、商業活動、交通輻輳、文化娛樂之重心,請縣政府補充有關全縣產業之特色、人文景觀及公共設施之分析資料,並提出計畫發展定位、構想、土地使用型態、課題與對策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作為擬定細部計畫或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二、公共設施用地: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20,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公園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1.94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1.99公頃。
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2.62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公頃)、廣場(面積0公頃)、綠地(面積1.98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0.04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1.14﹪,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及說明,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三、本計畫區位於車籠埔斷層帶,故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並參照台灣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針對本計畫區環境敏感地區可能發生之災害,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及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妥為敘明災害歷史、建立災害標示、維生設施及警消系統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四、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六、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七、親山親水計畫:鑒於集集鎮擁有獨特且豐富之自然景觀資源,未來發展定位宜朝向綠色觀光主軸,除可保護自然生態、創造產業永續經營之模式,更能帶來優質生活環境品質,故為加強都市親山親水之功能,請調查分析本計畫區親山親水之廊道系統,並研擬都市藍帶、綠帶之規劃構想,以作為未來開發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八、本次報部審議部分案件,如經本會同意採納、修正者或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九、南投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十、本案請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面積單位:公頃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年期民國89年民國110年原計畫年期已屆滿,配合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計畫年期調整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河川區0.0181農業區0.0181農業區0.1637河川區0.1637住宅區0.0100道路0.0100農業區0.0985道路0.0985二四、人逾1計畫區西側清水溪林尾圍堤及林尾橋引道道路0.0160住宅區0.0160一、集集共同引水計畫林尾圍堤工程用地施工完竣後,部分河川區未使用,為符合實際配合變更都市計畫。二、林尾橋引道工程用地,工程用地已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先行使用同意書且已施工完成,為辦理後續用地取得作業,配合變更為道路。三、為符合道路實際使用,囊底路已無留設之必要,配合變更為住宅區。1.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本案核定前,如能取得變更前後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2.本案之事業及財務表請縣政府依照實際情形妥為修正。
3.變更農業區為河川區部分,請縣政府確實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六本計畫區內行水區7.7724河川區7.7724配合本計畫區內河川區予以名稱統一,以符實際。本案除請縣政府確實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0251河川區0.0251四九40號道路與清水溝間河川區及農業區河川區0.0148農業區0.0148依據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八八)投府地權字第55078號公告,集集都市計畫北清水溝溪改善(第二期)工程徵收範圍,配合變更,以符實際。本案除請縣政府確實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十三集集火車站西側地區農會專用區0.0220商業區0.0220一、依集集鎮公所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集鎮工字第0920005747號函送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之決議內容辦理。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樁位圖與地籍圖相符,現況未開闢。三、考量地籍已依樁位分割,故依該樁位成果配合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十五集集國中南側停車場(二)停車場(二)0.2023公園(六)0.2023配合鎮立游泳池興建計畫,部分設施位於停車場(二)範圍內,故併鄰近分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以符實際。考量本計畫停車場用地不足,故維持原計畫。
七十六、人3、人逾7、人逾28集集國中南側道路囊底路道路0.0319住宅區0.0319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無留設囊底路之必要,故將原8公尺囊底路配合南側道路系統,變更為4公尺人行步道。
附帶條件:
土地所有權人應無償提供該筆地號(環山段593地號)位於8公尺計畫道路部分之土地,面積96平方公尺(詳附件一),並應於建照核發前完成土地無償移轉予南投縣政府。本案核定前,如能取得變更前後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八十七機(二)北側及5號道路與22號道路交叉口截角道路0.0171住宅區0.0171一、依集集鎮公所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集鎮工字第0920005747號函送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之決議內容辦理。本案核定前,如能取得變更前後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042道路0.0042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樁位圖與地籍圖較相符,現況皆未開闢。三、考量該地區應無設置特殊截角之必要,依該計畫道路樁位成果,配合變更。
住宅區0.0420道路0.0420九十九5號道路北側街廓道路0.0492住宅區0.0492一、依集集鎮公所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集鎮工字第0920005747號函送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之決議內容辦理。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樁位圖與地籍圖相符,現況未開闢。三、考量地籍已依樁位分割,依樁位成果配合變更。本案核定前,如能取得變更前後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道路0.0262住宅區0.0262十二十四20號道路南側八米未編號道路住宅區0.0212道路0.0212一、依集集鎮公所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集鎮工字第0920005747號函送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之決議內容辦理。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樁位圖與地籍圖相符,現況未開闢。三、考量地籍已依樁位分割,依樁位成果配合變更。
本案核定前,如能取得變更前後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十一二十五13號道路與7號道路交叉口西南側截角道路0.0086住宅區0.0086一、依集集鎮公所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集鎮工字第0920005747號函送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之決議內容辦理。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樁位圖與地籍圖相符,現況未開闢。本案核定前,如能取得變更前後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考量此地區應無劃設特殊截角之必要,且地籍已依樁位分割,故依樁位成果配合變更。
十二二十七1號道路北側綠地綠地0.0025道路0.0025一、依集集鎮公所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集鎮工字第0920005747號函送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之決議內容辦理。二、為考量道路規劃本地區應無設置綠地之必要,依現況情形配合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人9集集國民小學(文小(二))東側自來水事業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1.4235自來水事業專用區1.4235一、為符合事業使用性質,將自來水事業用地修正為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二、該自來水事業用地範圍內仍有一筆私有土地尚未徵收(營子段400地號土地),為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以附帶條件變更為自來水事業專用區。附帶條件:自來水公司需於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辦理價購(營子段400地號土地),否則變更為適當分區。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增列變更理由(三):考量變更範圍內土地係作為自來水事業設備使用,非其他營利之商業使用,故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五條(三):
「國營事業管有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檢討變更為專供該國營事業使用之專用區,且未容許得供該事業以外之商業使用者,免提供相關捐贈事項。」本案免予回饋。二、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除供該事業使用外,不得供其他商業使用。
十四三十計畫區東南側部分農業區工業區0.1437機關(三)0.1437文昌段13、13-1及13-2地號等三筆土地,土地所有權為國有財產局管理在案,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業已辦附帶條件:
應補具土地使用同意相關文件。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增列變更理由:
變更範圍內土地皆為行政院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理撥用手續中。心管理之土地,為因應該保育中心業務需求,需檢討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合實際使用需求。二、增列變更範圍土地:文昌段13、13-1、13-2地號等3筆土地,據係行政院特有生物研究保有中心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範圍內土地,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相關文件,故,並請將上開文件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42號道路與43號道路交叉口附近住宅區住宅區(附帶條件)0.0814商業區(修訂附帶條件,詳附件二)0.0814為促進地區整體開發及符合公平合理原則,配合周邊土地使用分區調整變更為附帶條件商業區。
1號道路旁住宅區住宅區(附帶條件)0.1250住宅區(修訂附帶條件,詳附件二)0.1250為促進地區整體開發及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予以變更住宅區附帶條件。附帶條件: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者,由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變更範圍面積3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公共設施土地應面臨道路,並應於建照核發前完成土地無償移轉予南投縣政府。二、改採代金繳納者,為未來都市發展考量及確保計畫具體可行,除增列附帶條件三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列附帶條件:三、請南投縣政府於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南投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程序恢復原計畫。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號道路與11號道路交叉口附近住宅區住宅區(附帶條件)0.1345商業區(修訂附帶條件,詳附件二)0.1345為促進地區整體開發及符合公平合理原則,配合周邊土地使用分區調整變更為附帶條件商業區。依前項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前三年之平均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並應於建照核發前完成代金繳納予南投縣政府。除維持原計畫「住宅區」並增列附帶條件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列附帶條件:
三.請南投縣政府於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南投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程序恢復原計畫。
1號道路與6號道路交叉口住宅區住宅區(附帶條件)0.3154住宅區(修訂附帶條件,詳附件二)0.3154為促進地區整體開發及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予以變更住宅區附帶條件。附帶條件:
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由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變更範圍面積3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公共設施土地應面臨道路,並應於建照核發前完成土地無償移轉予南投縣政府。除增列附帶條件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列附帶條件:一、請南投縣政府於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區東側1號道路與31號道路交叉口東側住宅區住宅區(附帶條件)0.2009住宅區(修訂附帶條件,詳附件二)0.2009附帶條件: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者,由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變更範圍面積2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公共設施土地應面臨道路,並應於建照核發前完成土地無償移轉予南投縣政府。二、改採代金繳納者,依前項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前三年之平均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並應於建照核發前完成代金繳納予南投縣政府。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南投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程序恢復原計畫。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區東側1號道路與7號道路交叉口西側住宅區住宅區(附帶條件)1.3529住宅區(修訂附帶條件,詳附件二)1.3529附帶條件:
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由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變更範圍面積3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公共設施土地應面臨道路,並應於建照核發前完成土地無償移轉予南投縣政府。二、人6一號道路南側農會專用區農會專用區0.2691商業區0.2691位居本鎮重要交通紐,周圍地區商業發展繁榮,為促進觀光產業發展予以變更為商業區。
附帶條件:
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由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變更範圍面積4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公共設施土地應面臨道路,並應於建照核發前完成土地無償移轉予南投縣政府。維持原計畫。
補充理由:
專案小組會後,集集鎮公所於99年11月24日召開土地所有權人協調說明會,不贊成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面積比例達88.53%(集集鎮公所100年1月10日集鎮公字第1000000397號函送上開會議記錄)。
寺廟保存區(一)0.4560宗教專用區(三)0.4560十七三十四計畫區內寺廟保存區(大眾爺祠、長安寺)寺廟保存區(二)0.0353宗教專用區(四)0.0353該寺廟非屬依法指定之古蹟建築,故依實際使用現況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三十六1號道路南側青果市場市場(三)0.2745商業區0.2745為避免造成交通瓶頸及於交通安全考量,並為促進觀光產業發展予以變更為商業區。
附帶條件:為未來都市發展考量及確保計畫具體可行,除增列附帶條件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列附帶條件: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由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變更範圍面積3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公共設施土地應面臨道路,並應於建照核發前完成土地無償移轉予南投縣政府。一、請南投縣政府於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南投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0.1012機關(三)0.1012十九三十七機(三)東側農業區農業區1.7557機關(四)1.7557係為執行「生物多樣性保育利用推動工作及加強科技研究基礎建設」所需用地。(文昌段648、649地號等二筆及東南側文昌段670、671、672、681、682、683、684、688、689、690、691、692、693、694、695及702等16筆土地)附帶條件:
應補具土地使用同意相關證明文件。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變更內容部分:
(一)參據行政院特有生物研究保有中心列席人員說明,已取得變更範圍內土地,包括21筆特有生物保育研究中心管理土地、2筆國有地及3筆臺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所有土地,同意變更同意書,故請將上開文件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二)修正後之變更內容如下表:
原計畫新計畫機關(三)(0.4955)農業區(2.2635)機關(四)(1.7680)二、增列變更理由:
為保育我國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生物及其相關資源,並經行政院於民國99年4月19日院臺農字第0990021113號函核准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之「新建野生動植物復育及急救園區計畫」。
備註:
變更範圍土地:文昌段644、647、648、649、657、658、659、660、670、671、672、681、682、682-1、682-2、683、687、688、689、690、691、692、693、694、695、702地號等26筆土地。
二十人8機二用地東南側住宅區住宅區0.4278文教用地(供歷史建築保存0.4278該筆土地(玉映段925、925-1地號)係日據時代保留下之歷史建築,在文化採納集集鎮公所列席人員建議,將「變更住宅區為文教用地(供歷史建築保存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地使用)上具有相尚保存價值,故予以變更為文教用地(供歷史建築保存用地使用)。用地使用)」修正為「變更住宅區為文教用地(供歷史風貌保存使用)」。
二十一人10機三用地東側農業區農業區0.3592機關(六)0.3592為因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有中心」之業務管理需要,變更部分農業區(文昌段658、659、660等3筆地號土地)為機關用地(機關(六))。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九案辦理。
二十二人逾2文小(一)西北側學校(文小(一)0.0000(0.21平方公尺)住宅區0.0000(0.21平方公尺)鎮公所辦理「九二一大地震全倒戶安置計畫(1)」之地上建築物,經檢測其建築物(已重建完成並領有使用執照在案)位置與地籍圖不符,為確保建築物完整及一致性,故變更部分學校用地為住宅區。考量變更面積過於狹小,應屬測量之誤差範圍內,故維持原計畫。
農業區0.8453河川區0.9073道路0.0620二十三人逾3、人逾27計畫區台十六線南側濁水溪行水區2.1701農業區2.1701一、早期集集鎮台16線未興建堤防前,因安全考量之下,將河川區域擴大劃設,今集集鎮台本案除請縣政府確實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0.1682河川區0.168216線堤防已興建完成,故依經濟部95年1月3日經授水字第09420221890號函(詳附件三)調整計畫區南側河川區範圍。二、河川區域線範圍之認定乃依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98年2月24日水四管字第09850011230號函(詳附件四)、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98年10月6日水四管字第09802020020號函(詳附件五)及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98年12月1日水四管字第09850099970號函(詳附件六)辦理。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河川區0.0146農業區0.0146二十四人逾4集集共同引水計畫現有林尾堤坊由公館橋至鳥園後方農業區0.0013河川區0.0013林尾堤防工程變更設計後,該堤防北側之國有土地,配合計畫實施,已提供工程使用,需變更部分河川區為農業區、變更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以符實際。本案除請縣政府確實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五人逾計畫區車站用0.1700商業區0.1020一、原車站用地為台附帶條件: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人逾15內站(一)用地地(站(一))停車場(四)0.0680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車站使用,所在區位與既有商業區相鄰,並為集集鎮之市中心商業區內,目前已無營運,閒置許久,為促進集集鎮之發展,並提供商業活動使用所需之停車空間,擬變更為商業區及停車場。二、營子段531地號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本所行文徵詢後,依該局95.7.6台財產局改字第0950019580號函復,同意配合辦理變更。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應由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變更範圍面積40%之土地作為停車場用地,並應於建照核發前完成土地無償移轉予南投縣政府。補充理由:
專案小組會後,集集鎮公所於99年11月24日召開土地所有權人協調說明會,不贊成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面積比例達75.12%(集集鎮公所100年1月10日集鎮公字第1000000397號函送上開會議記錄)。
二十六人逾13計畫區西側清水溪林尾圍堤南側之農業區農業區1.2256污水處理場1.2256依內政部營建署94.8.11營署環字第0942913722號函,為配合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九十四年度「南投縣政府集集鎮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乙案,選定適當位置劃設污水處理場。本案業已發布實施在案,故不予討論。
二十七人逾141號道路北側市場用地西南側之部分住宅區及商業區住宅區0.0481機關(七)0.0841一、南投縣政府消防局自88年3月18日警消分隸成立後,消防人員(含替代役)及救災、救護車輛與各項救災、救生器材急速增加,現有集集分隊廳舍已嚴重不足,辦公處所更為狹窄,且位於巷弄內致各型救災車輛出入極為不便,目前已無法容納使用,嚴重影響救災、救護時效及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商業區0.0360消防人員士氣,為保障集集地區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亟需遷建。二、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第三大隊集集分隊辦公廳舍老舊已不敷救災需求,實有遷建之必要,故變更部分住宅區及部分商業區(中溝段337-339、341-344等7筆地號土地)為機關用地(機關(七))。
農業區3.5347二十八人逾16台16線與火車站鐵軌間之中溝農路,西起42號道路,東至47號道路住宅區0.0010道路3.5357本案變更位置位於台16線附近,現況為寬2-4公尺之農路,因觀光發展湧入之車潮造成交通擁塞,故擬將中溝農路予以拓寬為20公尺,以舒緩當地交通流量。附帶條件:請鎮公所補具地主同意書。請縣政府及集集鎮公所補充增設道路用地之必要性、地區交通需求及變更前、後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後,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道路0.0011住宅區0.0011二十九人逾18計畫區東側之4公尺人行步道住宅區0.0075道路0.0075本案係於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時展繪錯誤,將4公尺人行步道展繪為約2公尺人行步道,故於本次通盤檢討依都市計畫原意及樁位成果修正為4公尺人行步道。
本案核定前,如能取得變更前後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三十人逾20文小(三)東側古蹟保存區(明新書院)學校0.0602古蹟保存區0.0602一、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78次會之「變更集集都市計畫(重製及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28案會議記錄:「本案依個案變更為準,其造成學校畸零部分於通盤檢討時應配合近土地使用檢討調整」辦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理。二、有關本鎮古蹟保存區(明新畫院)周圍分區及用地,考量現況及學校用地完整性,予以調整範圍。
住宅區0.0347綠地0.0044鐵路0.0115三十一人逾25一號道路與台16線間之部分住宅區、綠地、鐵路及農業區農業區0.6419道路0.6925集集鎮觀光發展迄今,吸引大量觀光遊客,導致市區內主要聯絡路線,每逢假日交通即嚴重壅塞,部份路段已因容量不足,無法發揮應有之功能。配合集集鎮之發展型態,整合鎮內計畫區內道路系統,沿伸14公尺之中集路至台十六線,以期紓解民生路交通壅塞情形,以滿足日益增加之遊憩活動,進而帶動集集鎮觀光產業的發展。本案業已發布實施在案,故不予討論。
三十二人逾29計畫區西側市(一)用地市場(一)0.0335機關(八)0.0426一、第一零售市場為921震災復建後改建之現代化多功能市場,惟面積太小且不符民眾購買習性,原有攤商亦不願進駐,致閒置多過利用。二、第一零售市場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列管為閒置之市場用地,本案乃依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8年7月28日經中四字第09801262660號函:研商傳統零售供作文教、青年會館等相關設施使用。除將本案機關用地之指定用途修正為:供作社教、辦公處所相關設施使用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0.0091市場(含自籌款部分)經列管為低度使用或完全閒置之活化事宜會議紀錄辦理。三、為避免公共場所閒置,擬以整合性多用途使用活化第一公有零售市場,計畫將第一市場作為青年會館使用,故將市場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以提昇土地利用價值及達致活化目標。四、考量市場用地東側道路應無拓寬之必要,故將該筆土地一併納入整體規劃。
三十三四十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詳附件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本次檢討內容予以修正,以符實際。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十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修正對照表部分: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二、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商業區內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三、商業區內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四、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五、寺廟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五、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刪除。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6案,維持原計畫。
—六、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七、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3案,修訂為:
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除供該事業使用外,不得供其他商業使用。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不得大於左表之規定:
公共設施建蔽率容積率文小文中50%150%高中(職)50%200%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
公共設施建蔽率容積率文小文中50%150%高中(職)50%20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十、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車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十一、車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青果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刪除。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87原條文修訂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
十三、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文教用地(供歷史建築保存用地使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得做下列使用:
(一)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圖書館、科學館及紀念性建築物。
(二)學校。
(三)體育場所、集會所。
(四)其他與文教有關,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設施。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五點之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一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0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法定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十三、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辦理。修正為:「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十五、依第十四點第一款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左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FA=S*IA:基地面積。
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
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88原條文修訂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商業區:I=2.89AS/-1.02住宅區、機關用地:I=2.04AS/-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十六、依第十四點第一款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20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本要點十五之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退縮建築規定:
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十六、停車空間劃設標準(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最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最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3公尺。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二、如有特殊情形,得由縣府都市設計委員會議決定。
照縣政府參據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妥為訂定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用地之退縮建築規定並納入計畫書(如左欄)。
89原條文修訂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含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超過250平方公尺至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超過400平方公尺至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部分:
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意見摘要南投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集集鎮公所集集火車站前道路用地(民權路)上道路(0.8520公頃)觀光遊憩設施用地(0.8520公頃)一、自九二一大地震後,集集鎮觀光產業嚴重受挫,為強化集集鎮觀光產業復甦,解決地方經濟問題,集集鎮公所乃於民國88年沿集集鎮民生路建造連接集集火車站與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之鐵道系統,目前軌道長度1.3公里,附屬設施物包含一座月台,一部火車頭和二節車廂及維修庫,向交通部申請「集集鎮環鎮觀光鐵路系統興建計畫」,惟因其位於道路用地上,加以礙於法令規定,導致落成至今仍無法啟用。二、集集鎮公所將小火車定位為發展觀光遊憩,且經98年3月11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第二次全體委員質詢交通部答覆內容,認定小火車定位為「遊憩設施」,惟與現行道路用地之土地使用不符,為配合地方觀光產業發展之推動,故擬變更為觀光遊憩設施用地,以符實際使用需求。增列下列土管要點後同意採納,並將會議決議函轉內政部辦理。
觀光遊憩設施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出15%,容積率不得超出45%,得做下列使用:
1.道路、鐵路、人行步道及其交通設施2.月台、車庫3.景觀設施除請南投縣政府補充交通部認定小火車定位為「遊憩設施」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部分:
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意見摘要南投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莊仁鑽計畫區內附帶條件住宅區住宅區(附帶條件)(0.1345公頃)住宅區(附帶條件)(0.1345公頃)一、考量陳情土地共有人多且地小,請准予免辦細部計畫,並免除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二、建議恢復原公展草案之附帶條件內容(附帶條件:於取得該地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所有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得採降低容積率百分之二十方式申請開發建築。)三、縣都委會審議為「商業區」(附帶條件),目前附近未有商業行為,建請維持原計畫「住宅區」(附帶條件)。一、請業務單位查明陳情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之關係,如非屬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時,函復內政部:該君之陳情人缺乏正當性,本委員會不予採納。二、如莊仁鑽為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時,函復內政部:如要恢復住宅區時,則維持原計畫。若考量細部計畫面積小且所有權人數眾多,擬訂細計畫困難時,依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市場變更為住宅區(無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之規定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不予採納。
3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文昌段657、687及645地號土地農業區(0.0384公頃)機關用地(0.0384公頃)旨揭該三筆土地原編列為農業區及鐵路用地,與現況不符且未編為機關用地將無法辦理撥用,故請准予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9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