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0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601
案件id
TRkOcJ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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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98年8月11日第598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8年9月7日府都規字第098352180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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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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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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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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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計畫書公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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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林前委員秋綿、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高委員惠雪、黃前委員德治(後由林委員志明接任)、羅前委員光宗(後由蕭委員輔導接任)等7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案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8年10月12日、99年1月29日、3月15日、4月15日、100年5月23日召開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北市政府100年7月4日府授都規字第100338581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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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00年7月4日府授都規字第100338581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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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計畫範圍內之商業區土地,不受「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獎勵容積不得超過原法定容積之50%規定,惟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2倍之法定容積乙節,因本案係指標性都市更新案之一,請將本案商業區土地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並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獎勵建築容積及簽訂協議書載明應捐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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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電中心倉庫以東變電所用地以南之工業區土地,原則同意朝向商業區規劃,建請先行整合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研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另案依相關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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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量都市綠廊與開放空間之串聯,請於細部計畫檢討時,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或規定留設必要之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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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請檢附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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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書第33頁引述頁次錯誤部分,以及計畫書第75頁更新開發範圍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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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中,陳情人胡寶蓮女士已列席說明,除編號第11案經臺北市政府研提「如將該5筆地號土地納入市地重劃辦理範圍,重劃總平均負擔僅由48.45%略降至47.98%,仍超過法定上限45%,對財務負擔並無太大助益。另本案目前重劃範圍係以公有土地為主,該5筆土地位於編號D區西側,考量權屬複雜且為保障私有地主分配土地權益,故本府建議該5筆土地不納入重劃範圍,後續循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建請相關土地所有權人研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另案依相關程序辦理,市府將予協助。」之意見,同意依照辦理外,其餘陳情意見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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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依下列各點辦理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一)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北市政府於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辦理擬定細部計畫先期作業。
(2)於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二)擬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部分: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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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臺北市政府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該府100年5月5日府都規字第10032277800號函送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上開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檢送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一)容積上限:計畫書第55頁,有關本計畫範圍內之商業區土地,不受「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獎勵容積不得超過原法定容積之50%規定,惟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2倍之法定容積乙節,因與鄰近工業區變更案例不同,市府已敘明理由(詳附件),請再加強相關論述,提委員會報告。
(二)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
1、本案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參酌相關變更案例,實施市地重劃範圍內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不含費用負擔)不得低於40.5%,惟如未達上開規定比例者,非有特殊理由,其基準容積應予降低,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2、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請檢附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3、本案變更為商業區後,允應由開發者提供足夠之停車空間,不宜再適用增設停車空間容積獎勵規定,請於計畫書規定。
4、計畫書第53頁,有關臺鐵調車場應回饋之土地,係因90年9月28日發布實施之「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及本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有土地變更而衍生之回饋,請將市府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相關協調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並請配合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
5、本案計畫書請補充變更後主要計畫示意圖,以利查考。
6、計畫書變更主要計畫內容分為市地重劃、一般徵收、都市更新及研擬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後另案辦理等,請依各該不同方式於主要計畫圖上(1/3000),儘可能明確標示其編號、範圍及變更斜線,以利後續查核。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
(四)後續辦理事項: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依下列各點辦理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1、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北市政府於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A、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辦理擬定細部計畫先期作業。
B、於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C、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2、擬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部分: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五)建議事項:
1、有關「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相關規定,如有無符合發展需求或窒礙難行者,建請市府儘速依法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
2、本計畫案分為數個都市更新案,其中涉及公有土地及國營事業土地部分,後續請營建署(都市更新組)協調各該土地管理機關及國營事業機構,公開評選實施者或自行擔任實施者,擬具都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3、台電公司列席代表建議可考量將台電中心倉庫所在之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土地(如地下第5、6層)設置變電相關設施乙節,建議請台電公司與當地民意代表及臺北市政府繼續溝通協調。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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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胡寶蓮君98年9月13日陳情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二小段898地號等五樓工業住宅(工二),係合法有權狀之建物,不要市地重劃,也不要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請從寬審核,哪就是不用捐地又能變更,希望能變更為住三之二(容積率400%),然後以都市更新方式爭取容積獎勵,以配合周邊重大建設及環境景觀,並利重建乙案。經查陳情地點位於本府90年9月28日府都二字第9010582400號公告「修訂台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I-10街廓,該都市計畫原則同意將陳情地點所在街廓由第2種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惟仍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後,主要計畫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提會討論,細部計畫得先依法定程序併同辦理;在未依上開計畫辦理前,則維持原計畫。是以,本案考量陳情地點所在街廓得由私人自行整合申辦都市計畫變更之情形下,遂未將陳情地點所在街廓納入「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範圍內。
本案經陳情人列席說明,依市府研析意見,因非屬本變更案計畫範圍,且陳情人陳情工業區土地於90年間,已原則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建請陳情人另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如無法依該規範辦理者,請陳情人敘明理由送請市府另案檢討該地區都市計畫,並請市府給予積極回應。
2臺北市政府98年10月5日府授都規字第09836516000號函送未署名民眾以電子郵件陳情台鐵局土地直接由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甚至還有從公園用地變更為商業區,而且都不用參加市地重劃負擔。如果臺北市都委會可以讓台鐵局不用回饋就變更,那我們的土地也應該比照辦理,不需參加市地重劃,直接變更為商業區乙案。經查所指土地應為南港客車廠,該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現況為策略型工業區、交通用地及公園用地(面積約10.5公頃),原係90年9月28日「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由鐵路用地變更而成。
復於前揭97年計畫內將部分交通用地及公園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土地(即計畫書第46頁所指之B1地區),並要求國有財產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回饋部分策略型工業區土地(即計畫書第46頁所指之B2地區)及公園用地、道路用地予本府。是以,本案並非無條件將國有財產局、臺灣鐵路管理局管有之土地變更為商業區。本案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3胡寶蓮君等未署日期陳情書陳情所有土地變更為住三之二,不必捐地,用捐錢,但也要捐少一點,並建議給予協助,訂定合理且現實能力上可行的回饋方法,讓政府土地回饋與合法地主間能共同合力應付開發,並將都市發展做到更好的共好決心乙案。-併本表編號1。
4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年11月4日北市都規字第09837593900號函轉胡寶蓮君98年10月25日再次陳情意見,要求免循「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回饋土地,改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且希望建物改建後面積不縮水,又能增加停車位乙案。-併本表編號1。
胡寶蓮君98年12月4日陳情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二小段536地號等工二土地,建議以繳代金方式辦理,讓工二與周邊住三整合開發乙案。臺北市政府98年12月23日府授都規字第09815748000號函送研析意見如下:一、經查本案陳情地點本市南港區2小段536、555-1地號係屬第3種住宅區,同小段536-1、536-2、538、539、540、541、541-1、541-2、543、544、545、546、546-1、546-2、547、548、549、550、551、552、554、557-6地號係屬第2種工業區,至於同小段557-9地號土地究屬第2種工業區或第3種住宅區,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始能確定。二、次查本案陳情地點屬第2種工業區部分係位於本府90年9月28日府都二字第9010582400號公告「修訂台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編號I-9區,該計畫書載明編號I-9區變更計畫(原擬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及住宅區),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88年12月7日第476次會議決議:「一、原則同意。二、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後,主要計畫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細部計畫得先行依法定程序併同辦理。在未依上開計畫辦理前,則維持原計畫。」。另查本府89年6月26日府都四字第8904521800號公告「劃定台北市都市更新地區案」內亦將該地點土地納入更新地區範圍內,故本案陳情地點現階段得由土地相關權利人逕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申辦更新,或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申辦變更。三、又本府衡酌南港區近年來產業轉型態勢,配合鐵路地下化契機,特針對前開主要計畫原則同意變更但暫予保留之工業區土地進行檢討變更,並辦理旨揭主要計畫案。本案陳情地點所在街廓即位於旨揭主要計畫之編號F地區,其中屬第2種工業區部分於旨揭主要計畫公展時原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變更為商業區。惟後續考量陳情地點地形狹長、曲折,經市地重劃配地於此者,恐造成不利後續建築開發,又考量陳情地點西側聯華實業係於近年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物,若納入重劃範圍加以拆除,亦將增加整體重劃負擔。故旨揭主要計畫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7月14日第2次專案小組審查後,將陳情地點原屬第2種工業區部分土地自重劃範圍剔除,維持第2種工業區使用,且維持本府前開89、90年相關都市計畫書之規定,將陳情地點與聯華實業、東南街西側住宅區一併劃為更新地區,以自辦更新方式處理。後續更新若涉及使用分區變更,仍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四、綜觀本案陳情事項主要係要求變更時免回饋土地,改由建商以繳納最少代金方式辦理,因該陳情回饋方式與旨揭主要計畫案內採市地重劃集中公共設施用地之精神不符。本案建議由申請人逕依本府90年9月28日府都二字第9010582400號公告「修訂台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自行整合申辦變更。一、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基於都市發展需要,有關F區塊內聯華麵粉廠與住宅區間之工業區,原則同意朝向住宅區或商業區規劃,惟本案土地市府已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建請申請人先行整合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研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送請市府另案依相關程序辦理。二、至於分區變更涉及應提供或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乙節,參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應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更新委員會就實際情況審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年12月17日北市都規字第09838249100號函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建議將其管有之南港調車場劃定為更新地區,以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99年1月14日鐵企開字第0990000361號函檢送都市更新地區圖說資料乙案。臺北市政府對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提建議劃為更新地區1節,因該局對旨揭土地之更新發展構想闕如,尚無法評估可否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規定將南港調車場劃定為更新地區。查旨揭都市計畫案刻於本會審議中,建議該局仍應考量週邊發展及公地引導都市再生等因素,並檢討是否符合都市更新地區劃設規定後提請本會審議。
本案全部計畫範圍已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
7一、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10日中置字第990801-2號函陳情坐落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二小段170-1、177、177-1、183、175等5筆第三種工業區土地(面積13780平方公尺),目前主要為汽車展售及修配工廠營運使用,考量未來「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審議通過後,將形成住商混合機能包圍工業區街廓之窘況,對於整體都市環境發展產生莫大之衝突性。爰此,陳情人基於配合南港地區都市轉行之契機,納入前開主要計畫案範圍變更為商業區,完整地區商務服務機能,串聯東西兩端之商業氛圍,採都市更新方案開發,回饋方式及比例均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乙案。二、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23日中置字第990901號函陳情到場列席說明。臺北市政府99年9月6日府授都規字第09936289000號函略以:「一、經查旨揭5筆土地所在街廓現況除為工業使用外,尚有廠辦、加油站及老舊公寓等使用行為,故本府於規劃『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時,考量該街廓私有土地權屬複雜難以整合,甚至部分土地納入重劃變更後,將無法達到配地規模,故前開都市計畫案並未將其納入,先予敘明。二、又查本案陳情意見僅將旨揭5筆土地納入『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重劃範圍,未考量東西兩側剩餘工業區土地未來建築權利且本計畫倘將該街廓納入重劃範圍,將需重新辦理公開展覽作業,勢延誤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建設進度,故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範圍。」。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建議依市府意見辦理,如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請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一、李連聰君99年8月17日(99)聰字第0990817001號函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9年8月23日北市都規字第09936254600函轉同案陳情坐落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二小段231-2、232、232-1、232-2、233、233-1、234、236、247-1、235等10筆第三種工業區土地(面積15095平方公尺),目前主要為汽車修配工廠營運使用,受「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之範圍包圍,未來俟該主要計畫通過後,屆時本街廓之工業使用將與周邊住商環境形成衝突。爰此,陳情人基於響應政府積極推動都市更新之政策,希冀陳情位置納入此次「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範圍,變更為商業區,共同塑造南港區鐵路地下化後沿線之土地開發典範,採都市更新方案開發,回饋方式及比例均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乙案。二、李連聰君99年9月27日(99)聰字第0990927001號函陳情到場列席說明。臺北市政府99年9月2日府授都規字第09913448700號函略以:「一、經查旨揭10筆土地所在街廓現況除為工業使用外,尚有廠辦及老舊公寓等使用行為,故本府於規劃「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時,考量該街廓私有土地權屬複雜難以整合,甚至部分土地納入重劃變更後,將無法達到配地規模,故前開都市計畫案並未將其納入,先予敘明。二、又查本案陳情意見僅將旨揭10筆土地納入「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重劃範圍,其東西兩側剩餘工業區土地未來將更難以整合更新(或變更),且本計畫倘將該街廓納入重劃範圍,將需重新辦理公開展覽作業,勢延誤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建設進度,故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範圍。」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建議依市府意見辦理,如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請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9大華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11日陳情都市更新可能性不高,力爭維持市地重劃開發乙案。一、經查營建署考量工業區變更案例回饋公平性、開發期程等因素,遂於99年6月14日工作小組會議建議將大華鋼鐵廠土地自重劃範圍剔除,並要求其與台電維修處整合更新。惟本府考量大華鋼鐵廠係北部流行音樂中心2期建設基地所在,土地權屬應透過重劃及早取得,且其老舊廠房若留待自行整合更新,將衝擊北部流行音樂中心1期建設週邊景觀,故本府建議大華鋼鐵廠應維持納入重劃範圍。又營建署於99年12月16日召開「南港高鐵沿線再開發案」重劃範圍調整方案第2次工作會議決議亦認同本府建議,將大華鋼鐵廠保留於本案重劃範圍內。二、本次提送續審之修正計畫內容業將大華鋼鐵廠土地納入重劃範圍。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建議依市府意見辦理,陳情人陳情意見已採納。至於會中陳情有關市地重劃後分配土地位置之意見,請市府參處。
胡寶蓮君99年12月1日到署檢送陳情書陳情將忠孝東路七段之南港段二小段地號905建號82等等之一大片工二變更為商四,回饋百分之三十土地給政府,讓國家有錢,人民有利,建商有錢賺乙案。查本案陳情地點主要位於本府90年9月28日府都二字第9010582400號公告「修訂台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編號I-9(即本計畫編號F地區)、I-10街廓,該計畫書載明上開2街廓得由土地相關權利人逕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申辦變更,先予敘明。
又本計畫雖已將部分陳情地點納入計畫範圍(編號F區),惟營建署於99年4月15日召開第4次專案小組業考量工業區變更案例回饋公平性、開發期程等因素,遂建議於實施者擬具更新事業計畫辦理公展,並回饋變更總面積40.5%土地前,陳情地點位於本計畫範圍內部分(編號F地區)仍維持原使用分區,故本計畫基於公平性及時效性考量,顯無法順應陳情人訴求,將忠孝東路7段附近第2種工業區納入本計畫範圍變更為第4種商業區,並降低回饋額度。併本表編號1。
11張高祥君(代理人:陳志明君)100年1月31日陳情所有土地坐落台北市南港區四小段414、414-2、415、415-1、415-2等5筆地號土地,屬「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範圍內,為公辦市地重劃,本人欲參與重劃乙案。一、經查陳情土地係位於編號D區內,該等土地於本計畫報部審查時原屬市地重劃辦理範圍,惟經內政部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編號D區非屬國產局土地,因權屬複雜且為保障私有地主分配土地權益,原則同意朝向商業區規劃,建請相關土地所有權人研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送請市府另案依相關程序辦理。二、本府業將該等土地剔除於市地重劃範圍,後續請地主依上開委員建議另案辦理,市府將予協助。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並表達同意比照本變更案市地重劃之條件辦理,因屬本變更案計畫範圍,建議請市府就陳情土地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之可行性評估後,據以修正計畫書、圖內容,並提委員會議報告。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9年4月15日聽取臺北市政府簡報「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臺北市政府100年5月5日府都規字第10032277800號函)出席委員意見出席委員意見出席委員意見出席委員意見處理情形說明處理情形說明處理情形說明處理情形說明備註備註備註備註(一)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詳附表一,有關同一開發方式及開發範圍之變更內容請重新整併其編號,並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業依99年4月15日第4次專案小組及營建署99年12月16日工作小組建議分列不同開發方式及變更內容,玆略述如下:
(一)「變更使用分區,並納入市地重劃範圍部分」:為配合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南港轉運站等重大建設需要,將編號B區公園以東街廓、中華電信機房、大華鋼鐵廠、瓶蓋工廠及南港車站東南側空地納入重劃範圍,變更為商業區、公園用地、轉運站用地及道路用地。(詳計畫書第35~37頁及64~67頁標示標號BRJ、CRJ、DRJ及ERJ處)(二)「原則同意變更,但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回饋,且擬具更新事業計畫辦理公開展覽後,始核定主要計畫部分」:考量工業區變更案例公共設施負擔公平性、住戶安置及土地權屬整合等因素,雖原則同意台電中心倉庫(不含玉成變電所)、臺鐵調車場公園西側、國產實業、昆陽街以西街廓、台電維修處、僑泰興麵粉廠及其北側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惟應俟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詳計畫書第37~40頁及63~67頁標示編號AR-1、BR-1、BR-2、BR-3、CR-1及FR-1處)(三)「變更使用分區,以徵收方式取得部分」:配合南港專案新生廊帶設計需要將僑泰興麵粉廠、聯華實業南側部分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原則以徵收方式取得,惟本府辦理徵收前,倘該工業區申辦都市計畫變更且將道路用地開闢完成,併同所有權無償移轉予本府,得計入變更回饋額度。(詳計畫書第37頁及67頁標示編號FLE處)(四)「原則同意朝向商業區規劃,但應另案研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送請市府另依相關程序辦理部分」:因權屬複雜且為保障私有地主分配權益,原則同意朝向商業區規劃,建請相關土地所有權人研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送請市府另依相關程序辦理。
(詳計畫書第40-41頁及66頁標示編號DR-1處)詳計畫書第35~41頁及63~67頁(二)更新地區劃定:行政院96年7月4日第3048次會議院長提示有關「臺北南港高鐵沿線再開發」係指標性都市更新案之一,範圍涵蓋本計畫案全部範圍,建議將本計畫案全部範圍指定為都市更新地區。除變更編號CRJ之公園用地及變更編號ERJ之轉運站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外,業依專案小組建議將計畫範圍全部劃設為更新地區。(詳計畫書第42、43頁及圖11)(三)容積上限:
計畫書第48頁,有關本計畫範圍本計畫範圍內特定商業區土地何以容積總量本計畫範圍內特定商業區土地何以容積總量本計畫範圍內特定商業區土地何以容積總量本計畫範圍內特定商業區土地何以容積總量放寬為基準容積放寬為基準容積放寬為基準容積放寬為基準容積2倍倍倍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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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之商業區土地,不受「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內獎勵容積不得超過原法定容積之50%規定,惟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2倍之法定容積乙節,因與鄰近工業區變更案例不同,市府已敘明理由(詳附件),請提委員會報告。考量市地重劃配地後,為獎勵私有土地整倂開發、提供立體連通設施以創造優質生活環境,故本案較單一街廓、地主單純之工業區變更案增加整倂開發(最高15%)、立體連通(最高20%)等容積獎勵項目。
同時衡酌本計畫之特定商業區原本即可申請室內停車空間獎勵(最高20%)、綜合設計公共空間獎勵(最高20%)及容積移轉(最高40%),故本計畫將本府90年公告南港通檢規定之容積總量上限由原本之法定容積1.5倍提高為2倍。後續將於提委員會審議時詳予說明。
(四)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1、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中有關商業區需求及相關影響分析等說明,請於計畫書摘要說明。
2、本案轉運站用地經市府評估後,確有長途轉運功能之必要,有關該基地土地使用構想與內部配置情形、外部交通動線、商業使用型態、駐車空間、鐵路地下化後沿線土地開發預留臨時停靠空間、以及市府補充說明簡報資料等,請於計畫書摘要敘明。
3、本案如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請檢附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4、計畫書第47頁有關開發方式提及「惟涉及分區變更時,仍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本市商業區通盤檢討等相關規定辦理」乙節,為保留彈性,應依當時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該規定建議予以刪除。
5、計畫書第56頁變更主要計畫示意圖編號不清楚,請配合修正,並請補充變更後主要計畫圖示意圖。1、有關商業區需求及相關影響分析,業於計畫書附件一摘要說明。
2、有關南港轉運站內部空間配置及外部交通動線等相關資料,業於計畫書附件二摘要說明。
3、有關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資料,業於計畫書附件三摘要說明。
4、遵照辦理。
5、業依建議於計畫書第62~67頁補附主要計畫示意圖,並標示變更位置。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本府研析意見詳如表二。
(六)擬以都市更新開發部分(詳附表一編號A、編號B公園用地以西部份及編號F等):案經考量相關變更案例公共設施負擔性、開發時效及土地權屬單純等因素,建議改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惟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於本會審定後,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遵照辦理,業依委員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詳P.37-P.40)(七)擬以都市更新或市地重劃開發部分(詳附表一編號B公園用地以東部分、編號C、編號D國產局土地部分及編號E等):請營建署(都市更新組)與臺北市政府考量流行音樂中心須於民國100年底前申請建照、相關變更案例公共設施負擔公平性及實際執行可行性等因素,於提請委員會審議前,先行協商確定究採何種開發方式。惟因本案屬行政院核示之都市更新旗艦計畫,必要時報請行政院核示後確定。另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採都市更新開發部分,應依初步建議(六)辦理;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一、為利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土地取得及開發時程,本府業與營建署協商達成共識,將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範圍確認。二、經初估本案重劃總負擔約48%,超過法定上限,考量全區土地所有權人平均負擔不超過45%,將超過45%部分之公園用地2,374平方公尺列為非共同負擔,後續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2項、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由重劃區公有土地優先指配,故本計畫重劃方案仍具可行性。三、同時本計畫重劃方案預計於民國103年完成配地作業。
、請臺北市政府於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計畫文到後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限。鑑於本案都市計畫審議過程已多次檢討重劃計畫可行性,且為使重劃計畫得早日辦理公展,建請內政部都委會於審議主要計畫時同意本案不待重劃計畫草案報內政部地政司審核通過,即先行同意本府公告主要計畫、細部計畫。
、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後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遵照辦理、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辦理擬定細部計畫先期作業。
(2)於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定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通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佈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佈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一、本府業擬定本案細部計畫並辦理公開展覽,目前由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俟主要計畫內容審定後,再據以修正細部計畫提上開專案小組續審。二、鑑於本案都市計畫審議過程已多次檢討重劃計畫可行性,且為使重劃計畫得早日辦理公展,建請內政部都委會於審議主要計畫時同意本案不待重劃計畫草案報內政部地政司審核通過,即先行同意本府公告主要計畫、細部計畫。
(八)建議事項:
1、有關「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相關規定,如有無符合發展需求或窒礙難行者,建請市府儘速依法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
2、原專案小組所提「可考量變更為商業區,倂同鄰近商業區研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整體規劃,並於該商業區土地(如地下第5、6層)設置變電相關設施,儘量遠離鄰近住宅社區」之建議方案,請台電公司先行與當地民意代表與臺北市政府溝通協調,如取得共識,建議原則同意變更,並請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後,檢具修正計畫書、圖及陳情意見,再提委員會討論。如無法取得共識,為因應南港地區供電需要,擬設置玉成變電所,建議台電公司於現有變電所用地(如地下第5、6層以下)設置變電相關設施。另向陽變電所部份亦請台電公司比照上開處理方式辦理。
3、本計畫分為數個都市更新案,其中涉及公有土地及國營事業土地部分,後續請營建署(都市更新組)協調各該土地管理機關及國營事業機構,公開評選實施者或自行擔任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1、遵照辦理,本府將於下次辦理南港區通盤檢討時,就未符合發展需求及窒礙難行者,依地區實際發展需求據以檢討變更。
2、查玉成變電所前於96年1月22日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設計地下4層(供變電所使用),地上17層(供員工宿舍使用)之建築,並於同年取得北市96建字第0240號建造執照,惟96年3月台電公司開工後,同街廓南側居民質疑變電所安全性,紛紛要求將變電所用地遷移至臺電中心倉庫東北側。嗣後本計畫於97年10月28日公開展覽時原已配合民眾意見辦理,惟公展期間仍接獲眾多週邊民眾陳情反對玉成變電所設置於台電中心倉庫所在街廓。
爰此,本市都委會於98年7月14日第2次專案小組建議將玉成變電所用地自本計畫範圍內剔除,暫保留原變電所用地,俟台電公司另覓適當地點後,再行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綜上,本府建議玉成變電所於台電公司與當地居民達成遷移或續建共識前,不宜再納入本計畫範圍,以免影響北部流行音樂中心重大建設進度。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8年10月12日聽取臺北市政府簡報「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臺北市政府99年1月12日府都規字第09930043900號函)出席委員意見出席委員意見出席委員意見出席委員意見處理情形說明處理情形說明處理情形說明處理情形說明備註備註備註備註(一)本案商業區規劃是否逾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以及商業使用需求分析等,請補充說明。商業需求分析商業需求分析商業需求分析商業需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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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區產業型態近年來已逐漸轉變,未來整體空間規劃也將配合產業轉型趨勢,朝向生技、會展、文創及軟體產業發展。依據本府之推估四大產業中心將為南港地區引進居住人口92,469人,衍生服務業就業人口25,644人。
為因應上述新增人口需求,本府就南港區土地使用供需進行檢討及機能調整,估計南港區既有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提供居住之樓地板供給量,加計本計畫變更範圍A~F區提供居住樓地板面積供給量、未來大型開發案及本府90年南港通檢工業區變更暫予保留案之居住樓地板面積供給量,總計可容納約16萬人,基準容積樓地板面積約435萬m2,若加計相關容積獎勵(以基準容積20%~30%估算),預估供居住樓地板面積總量可達566萬m2,可容納人口數約21萬人。
與推估新增居住人口92,469人所需之246萬m2樓地板面積及南港區97年既有設籍人口數113,672人所需之303萬m2樓地板面積相較,居住樓地板面積供需尚屬均衡。
又南港區既有商業區未來供商業使用之樓地板數量,加上本計畫變更範圍A~F區、大型開發案及工業區暫予保留案預計供商業使用之樓板面積,總計共188萬m2。
南港區在四大產業引入後依賴人口將衍生服務業就業人口共25,644人,約需102.58萬m2。又截至98年10月底止,南港區已辦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家數高達5,953家,若每家公司或行號以樓地板面積150m2標準估算,約需89.3萬m2。預估南港區於四大產業中心進駐後總共需要191萬m2商業樓地板面積。故商業樓地板供給與需求相近,差額僅為22,956m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第第第29條規定條規定條規定條規定檢檢檢檢討討討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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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計畫A~F地區、本府90年公告南港通檢計畫範圍內工業區變更暫予保留案未來變更為商業區之部分,及南港區既有商業區(含小灣地區、經貿園區之商業區)總計約72.98公頃。
又依據本市90年公告南港通檢計畫之統計資料顯示,南港區之都市發展地區土地面積約988.83公頃(不含保護區、農業區及行水區)。故南港區之商業區土地面積僅約佔都市發展地區之7%。並未逾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之上限。詳後附回應說明資料1~16頁(二)請補附相關影響分析:1、本案擬由工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有關各區塊商業區功能定位、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項目及開發強度增加情形、人口及商業活動增加後之相關影響分析(如交通、停車與公共設施),以及整個計畫區應提供公共設施比例,請補充說明。
2、本計畫交通動線、人行動線及綠地系統等,請補充細部計畫摘要說明(無須納入主要計畫),提供委員參考。變更前後土地使用分區及開發強度比較變更前後土地使用分區及開發強度比較變更前後土地使用分區及開發強度比較變更前後土地使用分區及開發強度比較,,,,及公共設及公共設及公共設及公共設施提供比例施提供比例施提供比例施提供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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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範圍變更後,工業區面積由78.71%減少為18.16%,商業區面積則由2.96%增加為59.57%,計畫範圍內基準容積樓地板面積因此增加59,196㎡。
若依本府90年南港通檢所載居住密度估算,變更後計畫範圍內居住人口預估將增加12,821人。(本計畫A~F地區現況居住人口約為1,698人)。
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變化情形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變化情形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變化情形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變化情形1、公園綠地服務水準四大產業中心開發完成後,預估南港區居住人口數增加為206,141人。而南港區之公園綠地總面積也將隨著市地重詳後附回應說明資料17~22頁。
劃取得流行音樂中心所需公園綠地,及其他工業區變更案回饋公園綠地後,增加為64.32公頃,平均服務水準為3.12㎡/人。雖然較內政部訂頒標準3.3㎡/人略低,但仍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有關公園設置標準之規定。
2、國中、國小服務水準南港區既有國小、國中用地面積約為32.18公頃,又98年度南港區國小、國中就學人數總計為8,185人,約佔南港區居住人口數之7.2%。故推測南港區居住人口數高達206,141人時,屆時國小、國中就學人數約為14,842人,平均服務水準為21.68㎡/人,遠優於內政部訂頒標準2.8㎡/人。
交通衝擊分析交通衝擊分析交通衝擊分析交通衝擊分析1、道路服務水準南港區未來將有三鐵共構、鐵路地下化後新生廊道、大坑溪高架道路、新闢中研地區南北向道路、新闢生技中心聯外道路、成美橋拓寬及南港路拓寬計畫,故在預估居住人口數約200,000人,南港區主要道路仍將維持D~E級,與現況無太大差異。未來期望能夠逐步提升本市鼓勵大眾運具使用率,以減輕道路容量負擔。
2、停車供需檢討依據95年度臺北市汽機車停車供需調查統計資料顯示,目前除計畫範圍內編號A地區週邊機車停車需求大於供給外,南港地區汽、機車供需狀況尚屬均衡。
未來除要求各開發案應自行提供滿足其停車需求之空間外,另配合交通管理及高鐵、捷運南港線全面開通後,可再降低停車需求。
細部計畫摘要說明細部計畫摘要說明細部計畫摘要說明細部計畫摘要說明詳後附回應說明資料22~24頁。
(三)容積上限及限期開發:
1、計畫書第47頁,有關本計畫範圍內之商業區土地,不受「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內獎勵容積不得超過原法定容積之50%規定,惟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2倍之法定容積乙節,因與鄰近工業區變更案例不同,建請市府敘明理由,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
2、基於確保本案商業區能依計畫書順利開發,以及避免行政成本浪費為由,請於計畫書實施進度與經費內載明各該商業區土地開發期程,且各該商業區土地如未依開發期程實施開發建設者,請臺北市政府儘速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細部計畫商業區土地變更回復為原始用分區。本計畫範圍內特定商業區土地何以容積獎勵上限放本計畫範圍內特定商業區土地何以容積獎勵上限放本計畫範圍內特定商業區土地何以容積獎勵上限放本計畫範圍內特定商業區土地何以容積獎勵上限放寬為基準容積寬為基準容積寬為基準容積寬為基準容積2倍倍倍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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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市地重劃配地後,為獎勵私有土地整倂開發、提供立體連通設施以創造優質生活環境,故本案較單一街廓、地主單純之工業區變更案增加整倂開發(最高15%)、立體連通(最高20%)等容積獎勵項目。同時衡酌本計畫之特定商業區原本即可申請室內停車空間獎勵(最高20%)、綜合設計公共空間獎勵(最高20%)及容積移轉(最高40%),故本計畫將本府90年公告南港通檢規定之獎勵容積上限由原本之法定容積1.5倍提高為2倍。
有關委員建議增訂各特定商業區土地之開發期程有關委員建議增訂各特定商業區土地之開發期程有關委員建議增訂各特定商業區土地之開發期程有關委員建議增訂各特定商業區土地之開發期程,,,,且未依期程開發者應變更回復原使用分區之規定且未依期程開發者應變更回復原使用分區之規定且未依期程開發者應變更回復原使用分區之規定且未依期程開發者應變更回復原使用分區之規定節節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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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因相關法令似無強制重劃發還土地必須限期開發之規定,故為避免引發民怨,本計畫擬奉專案小組認可後,改以增訂時程獎勵方式(例如市地重劃土地發還後1年內申請都市設計審議者,給予基準容積5%之獎勵),鼓勵參與重劃之私有土地加速開發。
另為避免地主心存僥倖,於該規定後載明期程獎勵期間結束後,不可再經由都市計畫變更方式重新啟動時程獎勵等文字,以玆周延。
至於臺鐵調車場變更為商業區之部分,本府將依據委員意見另案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協商開發期限之規定,俟協商確認後,再簽訂協議書並納入細部計畫規範。
(四)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1、本計畫範圍非完整連續,請加強說1、有關本案計畫範圍不連續之說明,已於修正後計畫書第3頁補充說明。
明其原因。
2、本案請將近幾年地區災害歷史及地區防災計畫,摘要納入計畫書敘明。
3、本案土地開發方式包括市地重劃、都市更新、變更回饋及土地交換等,請將上開各種開發方式標示於同一示意圖上,納入計畫書敘明。
4、計畫書第47頁有關「惟涉變電所等鄰避性設施使用時,須舉辦公開說明會」乙節,為避免台電公司未來執行產生困擾,其中「鄰避性」乙詞,請予以刪除。
5、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一覽表請增列編號,並以示意圖表示其位置。至於變更後主要計畫圖請於計畫書補充示意圖,另主要計畫圖部分範圍線不明確,請查明修正。2、有關地區災害歷史已補充於計畫書第38頁。
3、本計畫開發方式業已彙整於計畫書第46頁。
4、業依台電意見將計畫書第48頁「鄰避性」字眼刪除。
5、業依委員意見於計畫書第34~35頁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一覽表增列編號,並另附A0尺寸示意圖表示其位置。同時計畫書第56頁所附示意圖亦加大為A3尺寸,並補充計畫範圍內各地區變更情形示意圖(57~61頁)。
另外依據本局於98年10月9日召開「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南港客車場範圍內土地變更回饋內容相關事宜會議業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達成之共識,本案擬於主要計畫書第48頁玖、其他第七點加註臺鐵調車廠範圍內B2地區參與市地重劃之土地,其改良物不領取拆遷補償費,其地上物併同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由本府自行處理。
(五)陳情意見:(摘述如下)1、胡寶蓮君建議將南港段2小段898地號工業區變更為住3之2,且免捐地,以配合重大建設發展。
2、未署名民眾陳情臺鐵客車場為參與重劃即變更為商業區,要求比照辦理。本府研析意見前已函請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納入審議參考,出席委員初步建議依本府研析意見辦理。
1、有關胡寶蓮君建議將南港段2小段898地號工業區變更為住3之2,且免捐地之部分,建議依本府90年南港通檢規定辦理,由私人自行整合,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自擬計畫書圖申辦都市計畫變更。
2、有關民眾陳情臺鐵客車場為參與重劃即變更為商業區,要求比照辦理之部分,經查臺鐵客車場於本計畫變更為商業區後仍需回饋部份商業區、公園及道路用地予本府,並非無需回饋即可變更為商業區。
(六)市地重劃開發: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外,如經本會審議通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北市政府於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計畫文到後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限。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後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遵照辦理。
之主要計畫草案,辦理擬定細部計畫先期作業。
(2)於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定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通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佈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佈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七)建議事項:有關「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相關規定,如有無符合發展需求或窒礙難行者,建請市府儘速依法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本府將於下次辦理南港區通盤檢討時,審慎評估現行規定有無窒礙難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