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11-審議事項-第20案:原臺中縣政府函為「變更神岡擴大修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11
案件id
nkicez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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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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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原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3月15日第37屆第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原臺中縣政府99年7月27日府建城字第099023419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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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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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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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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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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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王前委員秀娟、蕭委員輔導及林委員志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顏委員秀吉擔任召集人於100年1月5日、100年7月28日及100年8月15日共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0年12月1日府授都計字第100023608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之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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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后附錄)及臺中市政府100年12月1日府授都計字第1000236089號函送之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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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4案:將應提供變更範圍總面積之30%土地作為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面積調整於基地西側(沿4公尺人行道部分)劃設2公尺寬之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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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後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大會決議逕鄭文乾1.圳堵段636-2、638、637-49地號三筆土地,緊臨自強新村旁住宅區與零星工業區所包圍,現狀已不符合農業使用需求,應予檢討變更使用。
2.與毗鄰地號638-113、637-51、637、649地號等土地條件相當,建議將變更為零星工業區或住宅區。
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1.經查所陳毗鄰之土地地號係屬自強新村地區細部計畫範圍,該細部計畫業於98.2.24.公告實施,故與陳情人所屬之農業區土地兩者條件並不相同。
2.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尚有3處皆未辦理開發,經本次檢討後依規定恢復為原計畫(農業區),故本次檢討亦不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
3.另依內政部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陳木生建請將中山路1720巷西側灌溉溝渠往西移,並拓寬本道路,俾建構清泉崗機場環狀路網。
非屬本都市計畫範圍,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經查中山路1720巷業於細部計畫案劃設為10公尺寬計畫道路,且該計畫道路西側之境界線即都市計畫範圍界,故陳情將道路往西拓寬,已超出本計畫範圍外,屬非都市土地範疇。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不予討論。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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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臺中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書面資料到署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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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願景及整體發展構想(一)請將縣、市合併後,本計畫區於大臺中市之空間結構功能、未來發展構想或原則,以及與豐原、大雅等周邊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納入計畫書,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二)請將本計畫區發展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大眾運輸系統等)、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公共與交通建設計畫及示意圖,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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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運輸部分:
(一)請將本計畫區及周邊地區之交通運輸系統圖(含示意圖)及主要道路(含省道、交流道附近道路)之服務水準,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本計畫區內高速鐵路過境,國道4號則東西貫穿神岡區,請將上開交通建設對本計畫區發展之正負面衝擊、相關之課題及因應對策等納入計畫書。
(三)請將區內之潭雅神自行車道與后豐自行車道人潮差異分析,及其對神岡發展之影響,納入計畫書,並請研議潭雅神自行車道與鄰近自行車道系統銜接之可行性。
(四)農業區內規劃之交通系統,擬透過整體開發方式開闢取得,據市府補充意見,因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意願低,故檢討回復為農業區,並俟未來都市發展需要,另行檢討計畫區整體交通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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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人口:考量本計畫區自96年人口漸減、近年來人口成長趨勢、住宅區可容納人口及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等方面,同意照市府補充意見將本案計畫人口調整為17,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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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設施用地:
(一)請依內政部100.1.6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討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不足部分請妥為補充;另本計畫區檢討後之公園用地、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之比例,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建請妥為調整補充,或查明如有上開條文規定之但書情形,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本計畫區尚未開闢之公園、停車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等公共設施,建請研擬加速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策略或獎勵私人團體投資辦理。
(三)機關用地(機6)及公用事業用地(公用2)為自來水公司使用,同意照市府補充意見,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並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載明,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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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水區之檢討:請查明計畫區內行水區之主管機關,並函請該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檢討變更為適當分區,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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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都市防災:請將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自然或人為災害狀況、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及災害(易淹水)潛勢分析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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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都市衛生: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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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應由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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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都市計畫圖重製:請將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處理原則、結果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如涉及分區變更者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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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十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
十二、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一)請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審慎評估其開發必要性,如確無開發需求,亦請做必要之檢討。
(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針對計畫地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三)請參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補充本計畫區內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分布概況、現況分析與照片,及各級產業就業人口等內容,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
(四)本案通盤檢討後之成效(如:公園、綠地增加,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提升等具體指標)。
(五)請於本案核定前,將計畫書內各項統計資料更新至最近年度。
十三、後續應辦事項:
(一)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完成,並為本次通盤檢討作業之基本圖,後續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規定,將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三)本案臺中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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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變更內容(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計畫區472.80468.32依據本次檢討重製都市計畫圖丈量面積結果,調整現行計畫面積。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增減調整詳如表九所示。本案除併初步建議意見九辦理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計畫目標年民國91年民國115年已屆原計畫目標年,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延長計畫年期。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3計畫人口14,500人21,000人配合計畫目標年調整重新推估計畫人口。
併初步建議意見三,修正為17,000人。
計畫區南側,高速鐵路以東之鐵路用地鐵路用地(3.83)綠園道用地(3.83)1.原縱貫鐵路台中支線業已停駛,目前為「潭雅神綠園道」使用。
2.考量該綠園道係本縣具歷史背景及景觀、遊憩功能之特有設施,且近年亦投入龐大經費建設,已成為本縣著名之遊憩據點,予以變更為綠園道用地。為維護綠園道之優美景觀及使用功能之完善,減低鄰近地區開發及不當建築使用對其之影響,增訂其周邊地區之管制事項如下:該綠園道用地專供自行車專用道、綠化及相關設施使用,不得據以指定建築線。毗連綠園道用地之農業區,其建築物牆面線應距離綠園道用地範圍線至少8公尺以上。本案據國防部軍備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變更土地係該局管有,故除請將土地權屬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西南側,高速鐵路以西之鐵路用地鐵路用地(4.27)公園用地(公4)(4.27)配合「潭雅神綠園道」之使用,於原屬縱貫鐵路台中支線停用車站劃設為公園用地,提供自行車逛遊系統之休憩站。毗連該公園用地之農業區,其建築物牆面線應距離公園用地範圍線至少8公尺以上。
本案據國防部軍備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變更土地係該局管有,故除請將土地權屬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東北側,高速鐵路用地東側農業區(0.41)機關用地(機7)(0.04)道路用地(0.45)配合高速鐵路東側已留設便道通往台中環線神岡交流道,為分散及紓解三民路之車流,變更高鐵便道以東之土地以增加道路寬度。
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因涉區域性交通網絡規劃,建議交通單位納入臺中市生活圈道路整體考量,故本案同意該府意見,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區中央,原市1用地市場用地(市1)(0.10)商業區(0.07)廣場兼道路用地(0.03)1.考量民眾消費習慣改變之情況下,公有零售市場已無實質存在之必要,且變更後可充裕公所財源,增加公共建設經費。
2.本案變更已提供30%之土地供作公共設施用地使用。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府預定於民國101年辦理全市之公有零售市場專案檢討,故本案同意該府意見,維持原計畫。
計畫區西南隅,高鐵用地東側農業區(0.19)宗教專用區(0.19)現況已為合法之寺廟使用(山皮寶山宮),除配合本次檢討變更高鐵兩側新增15M道路外(變15案),餘依其土地所有權範圍予以變更,以符實際使用。
寺廟登記證及土地權屬資料詳附件1。
1.變更範圍為山皮段217-6地號全部及部分217-11地號。
2.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之規定辦理回饋金繳交。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查明本案寺廟如為合法登記之寺廟,建議就已明確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部分範圍予以劃設;如為補辦登記之寺廟,得就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劃設,並請修正變更範圍,以資妥慎。
2.回饋部分應符合通案性處理原則,並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八辦理。
計畫區中央,廣停1及廣停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1)(0.14)(廣停2)(0.04)停車場用地(停2)(0.14)(停3)(0.04)為符合未來興建地上立體停車場之使用需求及相關法令規定。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經評估廣停2面積僅400m,不利興建立體停車場,故本案除廣停2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工業區(6.37)農業區(6.31)綠地(0.06)行水區(0.03)公園用地(公3)(0.3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5)(0.2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4)(0.61)(廣停5)(0.30)道路用地(1.45)農業區(2.92)計畫區東側,原工一西側、北側、西南側之工業區及計畫區西側工四北側之工業區道路用地(0.04)工業區(0.04)1.本變更案係原屬本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變一案,惟尚未依附帶條件內容規定完成開發。
2.本所於91.11.17.辦理之地主意願調查結果,由於同意依該案附帶條件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之人數與面積比例皆未達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且依原附帶條件規定:「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前辦妥市地重劃,否則維持原計畫」,爰予以恢復原計畫。
1.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係因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意願低,依原附帶條件規定恢復原計畫,故本案同意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為利本案恢復為農業區及工業區後使用,請市府查明該土地使用現況,如有違反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者,應依相關法規查處。
計畫區東側,原工一西側地區住宅區(4.19)道路用地(1.10)農業區(5.29)1.本變更案係原屬本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變四案,目前尚未依附帶條件內容規定辦理擬定細部計畫及整體開發作業。
2.本所於91.11.17.辦理之地主意願調查結果,由於同意依該案附帶條件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之人數與面積比例皆未達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標準,故為尊重多數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予以恢復原計畫。
1.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係因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意願低,為尊重多數土地所有權人意見恢復原計畫,故同意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為利本案恢復為農業區後使用,請市府查明該土地使用現況,如有違反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者,應依相關法規查處。
變更內容(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218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地方實際發展需要。詳表十七及附錄1。詳附表二。
農業區(0.49)機關用地(機12)(0.49)人2、逾計畫區西側,中山路北側農業區(2.18)住宅區(再發展區)(0.05)公園用地(公5)(2.23)1.依國防部台中仁愛退舍使用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合都市計畫管用一致。
2.經國防部檢討釋出無需使用之管有土地,併同部分農業區以完整範圍變更為公園用地。變更範圍示意圖及相關地籍資料詳附件2。
本案據國防部軍備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變更土地係該局管有,故除請將土地權屬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4逾計畫區中央,文小1西側之倉儲區倉儲區(0.30)住宅區(0.30)1.考量現況已無倉儲使用需求,及改善毗鄰住宅之生活環境與區位適宜性,變更為住宅區。
2.本案應繳交變更範圍總面積之30%乘以毗鄰住宅.區當期平均公告現值加四成之現金回饋。應於核定前出具同意書並於發布實施後6個月內繳交該現金回饋予地方政府,否則維持原計畫。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回饋內容建議修正為:「應提供變更範圍總面積之30%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2.本案修正後變更內容(含應回饋之兒童遊樂場用地)同意照市府繪製示意圖辦理(如附圖),並請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提請大會討論。
3.涉及回饋事宜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八辦理。
15計畫區西側,高速鐵路用地兩側(三民路與神清路交叉口以南至計畫區界)農業區(5.11)工業區(0.27)鐵路用地(0.05)道路用地(5.43)考量未來中科后里園區與台中園區間之交通串聯需求,於高鐵用地(三民路與神清路交叉口以南至計畫區界間之路段)兩側各劃設15公尺之道路用地。該道路用地取得方式為一般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等。
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因涉區域性交通網絡規劃,建議交通單位納入臺中市生活圈道路整體考量,故本案同意該府意見,維持原計畫。
附圖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4案修正後之變更內容示意圖倉倉倉倉→→→→住住住住倉倉倉倉兒兒兒兒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現行計畫條文本次通盤檢討後條文變更理由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修訂法令依據。
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本計畫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分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住宅區60%建築基地面臨18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兩側各30公尺以內者,不得大於240%;其他住宅區不得大於180%。建築基地如同時面臨兩條以上不同寬度之計畫道路時以較寬者為準。
住宅區(再發展區)60%1.住宅區(再發展區)得採個別建築或整體開發。
2.以個別建築開發者,其容積率不得超過150%。
3.以整體開發者,應以該申請位置所屬街廓內面積不得小於1,000平方公尺之完整土地作為其申請範圍,並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
(1)應提供申請範圍內總面積至少20%之土地,自願捐贈予神岡鄉公所供作公共設施使用。
(2)得依下列容積獎勵規定開發建築,惟扣除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後之建築基地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容積獎勵額度公式:V=〔V0/(1-V1)〕×(1+V1/2)V=扣除公共設施用地後,建築基地接受獎勵後之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V0=基準容積率(150%)。
V1=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不得少於申請範圍內總面積之20%)。
商業區80%320%乙種工業區70%210%零星工業區70%210%宗教專用區60%160%1.綜整現行計畫各項土地使用分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
2.參考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保存區標準,新訂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本案除增訂「宗教專用區」管制內容部分,應配合變更內容第8案審定結果辦理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現行計畫條文本次通盤檢討後條文變更理由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建築基地面臨十八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兩側各三十公尺以內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其他住宅區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建築基地如同時面臨兩條以上不同寬度之計畫道路時以較寬者為準。
(刪除)已納併第二點規定。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刪除)已納併第二點規定。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刪除)已納併第二點規定。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五、倉儲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四十。(刪除)已納併第二點規定。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變更理由與說明請配合檢討情形修正,以符實際。
2.請配合變更內容第14案審定結果辦理。三、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容積率機關用地50%250%自來水事業用地50%250%變電所用地50%250%學校用地(文中、文小用地)50%150%市場用地60%240%批發市場用地50%120%加油站用地40%120%平面使用10%20%停車場用地立體使用80%960%公用事業用地50%250%1.綜整現行計畫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
2.比照自來水事業用地及變電所用地標準,新訂公用事業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本計畫區經本次通盤檢討及「變更神岡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核定後,應已無公用事業用地,故請妥為查明刪除公用事業用地之管制規定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變電所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及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刪除)已納併第三點規定。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現行計畫條文本次通盤檢討後條文變更理由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國中(小)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刪除)已納併第三點規定。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八、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刪除)已納併第三點規定。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批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刪除)已納併第三點規定。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刪除)已納併第三點規定。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本計畫區內之學校用地(文中用地)得供完全中學使用。本點應無規定之必要,建議刪除。
十一、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二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五、為鼓勵設置公益性設施,凡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1.修訂點次。
2.內政部92.03.20.台內營字第號令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爰刪除相關規定。本點建議回歸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辦理,故建議刪除。
(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現行計畫條文本次通盤檢討後條文變更理由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二、依第十一點第一款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ΔFA)按左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Δ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1.商業區:I=2.89√S/A–1.02.住宅區、機關用地: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刪除)配合刪除原條文第十一點第一款,本點一併刪除。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依第十一點第一款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二、○○○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ΔFA)得依第十二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刪除)配合刪除原條文第十一點第一款,本點一併刪除。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現行計畫條文本次通盤檢討後條文變更理由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本計畫區內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其他地區照建築技術規則及臺中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辦理。
「擬定神岡擴大修訂都市計畫(自強新村地區)細部計畫案」劃設之住宅區及住宅區(再發展區)開發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且不得設置圍籬,惟退縮建築所留設之空地,應予植栽綠化,並得計入法定空地。增列指定為整體開發地區內之退縮建築規定。
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有關騎樓設置仍沿襲原臺中縣政府之規定辦理,故建議除第2項修正為「其他地區照建築技術規則及原『臺中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辦理。」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七、本計畫區內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內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設置之停車空間標準規定如下表,但因基地情形特殊經提臺中縣都市設計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停車設置標準1-250(含)設置一部250(不含)-400(含)設置二部400(不含)-550(含)設置三部以下類推-「擬定神岡擴大修訂都市計畫(自強新村地區)細部計畫案」劃設之住宅區及住宅區(再發展區)開發建築時,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250平方公尺者,其超過部分,每增加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增列指定為整體開發地區內之住宅區與商業區自行留設停車空間規定。本案建議除「臺中縣都市設計委員會(或小組)」應配合縣市合併後之名稱修正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現行計畫條文本次通盤檢討後條文變更理由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四、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依照「台灣省推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之規定種植花草樹木。八、建築基地應依照「台中縣推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之規定辦理。1.修訂點次。
2.台中縣已有相關之行政規則,應依該要點辦理,以求全縣統一。本案建議除「台中縣推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應配合縣市合併後之名稱修正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點次調整及文辭修正。
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吳武彥等六人,圳堵段503-113地號1.公園街上已於2005年新設置「圳堵公園」,此公共設施已符合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之項目,況且此項公設離本人所有陳情土地不到100公尺,實無再設另一公園之必要,已達變更或廢除編訂之要件。
2.惠請協助本人將69.6.25發布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時被編訂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圳堵段503-113地號)變更或廢除編訂,本人擁有土地已30年未徵收使用及補償。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本次檢討後之公園、體育場、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3.79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468.32公頃)約2.94%,仍低10%之規定。同意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逕2辜張己錦,厚生段60地號1.由於時代變遷工廠大量外移或閒置,請求該區段土地合理檢討,使座落於「神岡鄉厚生段60地號土地」,給予適時適當調整變更,以符地方發展。
2.現代集約式之神州科技工業園區開發,提供工業用土地,現有傳統工業區已不能滿足工業發展趨勢與工業發展型態。
3.請將陳情土地變更為可興建商用和住宅使用之建築土地,以符在地經濟發展需求和發展趨勢。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工業區之變更案涉變更回饋相關事宜,應依照內政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以個案變更辦理。同意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