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21-審議事項-第12案:原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鳥松(仁美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21
案件id
YoRLV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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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原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1月5日第132次會及99年11月26日第13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原高雄縣政府99年12月17日府建都字第0990335954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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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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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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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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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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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顏委員秀吉、劉委員小蘭、謝委員靜琪、蕭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0年4月7日、100年6月2日、100年8月4日及100年9月22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初步建議意見,案經高雄市政府100年11月28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13113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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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高雄市政府100年11月28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13113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有關本計畫之計畫內容(包括發展構想、定位、計畫區現況發展分析、產業結構及發展、都市防災等)請參照本部100.1.6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妥為修正及補充並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3之變更理由:「都市計畫制定前已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乙節,請高雄市政府詳予查明,如涉及須回饋時,請依照相關回饋規定辦理,以資妥適。","三、本會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本會決議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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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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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100年12月31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145058號函)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全國加油站鳥松區仁和段145地號懇請將本市鳥松區仁和段145地號屬於現況營業中之加油站,配合「變更鳥松(仁美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調整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懇請惠予提請委員會討論,將本市鳥松區仁和段145地號配合「變更鳥松(仁美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調整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建議未便採納,維持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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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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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係農業區申請容許作加油站使用,查仁和段145地號與美山路尚有146、148、149、156-1、157-1等地號之零星農業區無法單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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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僅變更全國加油站為加油站專用區將造成上開農業區土地形成畸零地,建議應維持農業區,俟將來該地區轉型使用時以完整農業區街廓調整變更,才是兼顧各方權益最妥適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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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即維持原計畫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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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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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松(仁美地區)都市計畫於民國76年公告實施,於90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迄今已屆滿10年,計畫人口22,000人,計畫面積721.22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案請就下列綜合性意見補充相關資料併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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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願景及整體發展構想1.請補充高雄縣、市合併後,本計畫區於大高雄市之空間結構功能、未來發展構想或原則,以及與鳳山、大寮等周邊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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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補充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公共與交通建設計畫及示意圖,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參考,並請就本計畫區之發展構想、過去發展遭遇之困境,以及未來可能遭遇之課題,分析檢討,並研提因應對策或發展策略,俾達成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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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運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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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補充本計畫區及周邊地區之交通運輸系統圖(含大眾運輸系統示意圖)及主要道路之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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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區西側鄰近澄清湖,北倚丘陵地形,其藍、綠帶資源豐富,請配合自然景觀資源研擬及規劃自行車道系統,以達「水綠交融的健康都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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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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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設施用地:請依內政部100.1.6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討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另本計畫區檢討後之公園用地、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8.24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721.32公頃)約1.14%,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惟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及說明,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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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區尚未開闢之公園、廣場及停車場用地等公共設施,建請研擬加速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策略或獎勵私人團體投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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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市防災:請市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並參照台灣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針對本計畫區環境敏感地區可能發生之災害,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及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妥為敘明災害歷史、建立災害標示、維生設施及警消系統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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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親山親水計畫:請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將計畫區之自然資源妥為規劃,或藉由藍綠帶、景觀道路及自行車道串連,研訂親山親水實施計畫及綠化計畫。","二、都市衛生: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三、本案計畫書緒論、課題與對策等章節,高雄市政府就地區資源特色以SWOT分析本計畫區之發展潛力與限制,包括空間發展架構、都市設計構想等,以延續「可居可遊的山水城市」整體發展願景之下,讓計畫內容更具邏輯性與一貫性部分,請納入計畫書,以強化計畫書之完整性。","四、計畫書內容應再與補充、修正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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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項統計資料請更新至最近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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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分析除需求面積檢核外,應說明其分佈情形,以檢視各種住宅單元內公共設施之服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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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變更原則乙節,請以本次檢討之實質變更內容來檢視其適用性,並納入實質變更案之檢討原則及審議中提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之一致性原則等,且為避免將來執行上產生疑義,請高雄市政府考量該檢討變更原則納入計畫書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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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針對計畫地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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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參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補充本計畫區內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分布概況、現況分析,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五、本次報部審議部分案件,如經本會同意採納、修正者或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市政府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六、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附表一。","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如附表二。","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如附表三。","九、本案請高雄市政府將歷次專案小組會中有關綜合性之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對照表及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十、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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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附表一附表一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編號編號編號編號原編原編原編原編號號號號位位位位置置置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公公公頃頃頃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公公公頃頃頃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專案小組初專案小組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十三計畫年期民國96年民國110年配合「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之計畫年期訂定之。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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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農業區(1.0706)本計畫道路用地(0.0848)本計畫公墓用地(0.0010)非都市土地(1.1564)二----1人陳5、21計畫範圍東界非都市土地(0.0314)本計畫農業區(0.0314)1.依計畫書所載:「計畫區東以鳥松鄉行政界線及安峰路東側約50M處為界」,經核對東界部分範圍線與行政轄區不一致,應調整至與地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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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區東臨大樹鄉非都市土地,以鳥松鄉所轄地籍界線為準,屬鳥松鄉轄區內土地納入本計畫區內,併同毗鄰分區劃設為農業區;屬大樹鄉所轄地籍者,剔除於本計畫區範圍,調整為非都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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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部分地段之地籍圖為圖解區,故其變更圖僅供參考,實際仍應依地籍界線為準。本案除請補較大比例尺之變更計畫示意圖並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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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坪頂以東地區計畫道路用地(0.0495)二----2人陳5、21計畫範圍南界本計畫農業區(0.7601)大坪頂以東地區計畫農業區(0.7106)1.依計畫書所載:「計畫區南與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區界線相接」,經核對南側大坪頂以東樁位與本計畫之範圍線亦不吻合,一併依鳥松鄉所轄地籍範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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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查與大坪頂以東地區重疊土地係屬大寮鄉範圍,因此予以剔除,併入大坪頂以東地區計畫範圍內,並配合毗鄰分區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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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部分地段之地籍圖為圖解區,故其變更圖僅供參考,實際仍應依地籍界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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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劃出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土地,應併入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避免造成該土地無都市計畫管制及請補充較大比例尺之變更計畫示意圖並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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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編編編編號號號號原編號原編號原編號原編號位位位位置置置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專案小組初專案小組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河川區(0.6483)本計畫農業區(0.2597)非都市土地(0.9250)本計畫道路用地(0.0170)----3--計畫範圍西界道路用地(0.0065)農業區(0.5707)河川區(0.5772)1.依計畫書所載:「西與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及鳳山都市計畫區界線相接」,計畫區西南側與鳳山都市計畫交界尚有部分鳥松鄉地籍所轄,而未納入本計畫區範圍之土地,應配合本次範圍調整予以納入,並參考毗鄰土地之分區編定,予以劃定為河川區、農業區及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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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擬定鳳山細部計畫(「工一」工業區東西北側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中,由鳳山都市計畫剔除而納入本計畫區之農業區與道路用地,考量權屬與現況配合上述原則調整為河川區。請補充較大比例尺之變更計畫示意圖並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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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計畫區南側、美山路兩側土地美德段988地號土地農業區(約0.14)乙種工業區(約0.14)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研訂相關回饋措施或將免回饋之理由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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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陳25大腳腿段1607-3、1607-4、1608-3、1608-4、1609-3、1609-4地號等6筆農業區(0.3121)乙種工業區(0.3121)都市計畫制定前已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符合本通盤檢討工業區變更處理原則第一點,為配合地方產業發展需要及輔導現有工廠合法化予以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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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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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1案之變更地號:美德段988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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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2案之變更地號:大腳腿段1607-3、1607-4、1608-3、1608-4、1609-3、1609-4地號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研訂相關回饋措施或將免回饋之理由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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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編號編號編號編號原原原原編編編編號號號號位位位位置置置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專案小組初專案小組初專案小組初步建步建步建步建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三----3人陳31皇家化學製藥(股)公司松埔段:313、310、308、309、307、317等6筆土地農業區(0.9315)乙種工業區(0.9315)都市計畫制定前已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符合本通盤檢討工業區變更處理原則第一點,為配合地方產業發展需要及輔導現有工廠合法化予以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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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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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為非都市之丙種建築用地,皇家化學製藥(股)公司原核准設立日期為68年6月15日,屬本都市計畫發布(76.9.8)前之合法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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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地號:松埔段313、310、308、309、307、317地號1.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研訂相關回饋措施或將免回饋之理由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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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參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有關變更內容之松埔段誤植為313地號部分,請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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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4人陳2集福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大腳腿段1408、1408-1、1415、1416地號等4筆乙種工業區(0.2123)甲種工業區(0.2123)本案屬於都市計畫發佈實施前合法工廠,依本通盤檢討工業區變更處理原則第二點,故同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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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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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原核准設立登記日期為69年8月23日,屬本都市計畫發布(76.9.8)前之合法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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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地號:大腳腿段1408、1408-1、1415、1416地號。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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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編號編號編號編號原原原原編編編編號號號號位位位位置置置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專案小組初步專案小組初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議意見建議意見建議意見宗教專用區(附)(0.4697)廣場用地(附)(0.1938)四-1六計畫區西北側元宏寺崎子腳段67-2、67-5地號等2筆土地農業區(0.6801)道路用地(附)(0.0166)除原有合法登記之寺廟範圍部分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外(詳附圖一),其餘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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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專用區(附)(0.3878)農業區(0.5540)廣場用地(附)(0.1662)四-2六計畫區東南側雷音禪寺美山段1024(部分)、1025、1028、1027、1034、1035、1026、1025-1地號等8筆土地保存區(0.3705)宗教專用區(0.3705)1.為輔導寺廟合法化及土地使用有效之管理,針對計畫區內領有寺廟登記證之合法寺廟,悉調整為宗教專用區,以與實際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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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雷音禪寺原所在之保存區非屬文資法所明定應劃設之保存區,調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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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屬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部分,應劃設30%公共設施用地(除元宏寺有聯外道路需求,劃設部分道路用地外,餘指定為廣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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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1.應自願捐贈變更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為廣場、道路)其開闢及樁位測定費,均應由廟方自行負擔,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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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於發布實施一年內完成公共設施興闢及捐贈程序者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分區,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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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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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宏寺:崎子腳段67-2、67-5地號(2)雷音禪寺:美山段1024(部分)、1025、1028、1027、1034、1035、1026、1025-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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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廣玄宮:大德段516、525地號1.變更保存區為宗教專用區部分,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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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廣場用地及雷音禪寺持有之美山段1025地號部分,依高雄市政府於會中所提使用計畫為原則(詳附圖二)通過,並請於核定前,將該配置圖及面積分配表,予以詳列,以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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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依附帶條件辦理,並於發布實施日起兩年內完成補發建照、使照程序,逾期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回復原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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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編編編編號號號號原原原原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專案小組初步建專案小組初步建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宗教專用區(附)(0.2532)-3計畫區西側廣玄宮大德段516、地號等2筆土地農業區(0.3617)廣場用地(附)(0.1085)1.除原有合法登記之寺廟範圍部分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外(詳附圖三),其餘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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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參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有關變更內容之誤植大德段525地號部分,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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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住宅區(附)(4.7558)商業區(附)(0.2191)宗教專用區(附)(0.0029)公園用地(附)(0.3659)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5327)綠帶(附)(0.2226)停車場用地(附)(0.1850)廣場用地(附)(0.1117)排水溝用地(附)(0.4248)農業區(7.6003)道路用地(附)(0.7798)公園用地(附)(0.0363)停車場用地(附)(0.3086)停車場用地(0.3748)道路用地(附)(0.0299)第二種住宅區(附)(0.0034)綠帶(附)(0.0066)道路用地(0.3374)道路用地(附)(0.3274)美山路兩側及神農路北側農業區人行步道用地(0.0063)道路用地(附)(0.0063)1.本計畫區屬丘陵地形,現行計畫區內除兩處整體開發區尚未開發外,其餘悉已開發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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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區位良好、地勢平坦且為建成區所包圍之農業區,現況已非從事農業使用,故酌予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並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予以留設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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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體開發毗鄰之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亦一併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以促進公共設施用地開闢,並健全周邊路網之整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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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變更後住宅區發展強度依容積率調整原則適用第二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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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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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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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部分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開發時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第40條規定:略以…,整體開發地區檢討後,維持原計畫尚未辦理開發之面積逾該整體開發地區面積百分之五十者,不得再新增整體開發地經查本計畫區尚未開闢之整體開發區仍逾該整體開發地區面積百分之五十,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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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編編編編號號號號原原原原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專案小組初步專案小組初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議意見建議意見建議意見住宅區(附)(0.5466)人陳11田草埔段972、976-6、977地號等3筆土地保護區(0.5698)道路用地(附)(0.0232)1.依本府97年10月22號府地用字第0970252022號函表示旨揭土地於65年實施區域計畫法時編定公告為山坡地保育區。後因該區域係剷平之山坡地,依省府67.3.31府民地四字16789號函專案申請改劃為鄉村區並經地政事務所註記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嗣因省府地政處71.7.30地四字第23718號函示,已剷平之山坡地仍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變更編定後始得註記,遂函轉地政事務所刪除土地登記簿上之「乙種建築用地」,後經76年鳥松仁美地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編定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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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經陳情人檢附高雄縣稅捐稽徵處70年11月9日完稅收據之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972、976、977地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故同意變更為住宅區。惟為維持現有道路日後通行之功能,應變更為道路用地並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回饋捐贈予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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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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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時無償捐贈該道路用地予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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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地號:田草埔段972、976-6、977地號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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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高雄市政府於核定前,將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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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變更面積小於一公頃,故請增列變更理由:「3.符合行政院88年2月8日台88內05883號函頒,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特殊案例之七項原則,免辦區段徵收之規定」,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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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陳13大德段98-1、98-2地號等2筆土地墳墓用地(0.0111)農業區(0.0111)1.本案地籍重測前為坔埔段239-1號單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地籍重測後改為大德段98、98-1、98-2地號等3筆其中,98-1、98-2地號被劃設為墳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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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查現況並未做墳墓使用,故予以恢復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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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變更地號:大德段98-1、98-2。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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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編編編編號號號號原原原原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公公公頃頃頃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見見見八二神農路東西側、區段徵收之國小用地國小用地(2.06)文中小用地(2.06)計畫區未劃設有國中用地,現有國中學童均至計畫區外鄰近鳥松國中就學,為創造良好學習環境及學童就學考量,將神農路東側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國小用地變更為文中小用地,且依服務半徑(1,500公尺)圈域已能大致涵蓋整個計畫區,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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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業已修正,取消學校最小面積規模限制,案經本府教育處(99年7月23日府教國字第0990194746號函)表示變更為國中小用地較具彈性,且本案無調整用地範圍,並不影響本府區段徵收執行作業,故同意變更為文中小用地。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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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專用區(附)(0.2779)加油站用地(0.2906)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0127)九三計畫區南側之加油站用地農業區(0.1064)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1064)1.公告徵求意見期間召開之機關協調會中油公司並無開發計畫,且加油站民營化之後,農業區已經開放得供設置加油站使用,本用地斜對面已有1處加油站營業中,本計畫區應無設置加油站用地之必要,故配合地主意願變更為適當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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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鑑於地區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較為不足,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以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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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應於本通盤檢討發布實施2年內,興闢完成並自願捐贈變更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其開闢及樁位測定費,均應由本案申請人自行負擔,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否則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回原使用分區或優先檢討變更為本計畫區不足之公園綠地、停車場等公共設施。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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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量現況及區位條件,將變更加油站用地及農業區為「市場專用區」及「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分別修正為「倉儲專用區」及「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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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項目請市政府研訂相關內容並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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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列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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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高雄市政府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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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編編編編號號號號原原原原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見見見(2)本案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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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維持原計畫或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為其他適宜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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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機六」機關用地「機六」機關用地(供郵局使用)(0.15)「機六」機關用地(0.15)為不影響日後需地機關使用需求,不指定其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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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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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址係國有土地,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6年3月6日、98年8月19日函請解除使用限制,俾利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申請撥用,核屬需要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2條公地公用原則,爰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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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惟本案如未能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後2年內完成撥用,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優先檢討變更為本計畫區不足之公園綠地、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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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編編編編號號號號原原原原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位位位置置置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見見見計畫區南側,現有陸軍後庄營區農業區(0.0461)「機八」機關用地(供國防設施使用)(0.0461)為符實際需要及國防設施土地使用作合理規劃,將營區所有土地配合現況予以調整變更,併入相鄰「機八」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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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97年6月20日(97)府建都字0970135625號函,已就「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仁美大排專案變更為河川區及機關用地等,本次通檢應就上述變更範圍外國防部管有之公有土地,調整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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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地號:美德段915地號。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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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區東北側自來水事業用地變更範圍以田草埔段65-6號部分面積及田草埔段107-3地籍地號為準以田草埔段65-6號部分面積及田草埔段1007-3地籍地號為準人陳計畫區東北側機關用地「機二變更範圍以田草埔段73-3、74-7、78-45、78-47等四筆地籍地號為準以田草埔段75-3、73-5、74-7、78-45、78-47等五筆地籍地號為準本案係計畫書變更範圍註記錯誤,現況已開闢,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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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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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計畫書誤植為107-3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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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計畫書誤植75-3、且漏植73-5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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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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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編編編編號號號號原原原原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位位位置置置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商業區(附)(0.1398)市場用地(0.1699)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030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738)商業區(附)(0.0738)道路用地(0.0626)道路用地(附)(0.0626)人陳28、34、38計畫區西北側市1及廣停1人行步道用地(0.0356)道路用地(附)(0.0356)1.鑑於國人生活習慣改變,傳統市場功能與現今許多商業使用型態所提供的服務已經具有互補性,故市場用地確有檢討之必要。由於本案市場用地尚未開闢,權屬單純,鄰近均為商業區,故原則同意全部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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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促進地區發展及加速公共設施開闢,納入周邊未開闢道路、廣停等公共設施用地作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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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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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回饋35%公共設施用地,其餘公共設施用地變更應回饋40%公共設施用地,合計整體開發範圍應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37.51%,並採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不足,故除變更市場用地及四公尺人行步道為商業區,並將廣(停)1用地及原市場用地東側道路用地,一併納入市地重劃取得(詳附圖四)並依附帶條件辦理外,其餘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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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一、請高雄市政府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二、本案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三、本案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維持原計畫或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為其他適宜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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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編號編號編號編號原編原編原編原編號號號號位位位位置置置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公公公頃頃頃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附)(0.9823)住宅區(0.9823)商業區(附)(0.0416)商業區(0.0416)道路用地(附)(0.0145)住宅區(0.0145)整體開發區內包含都市計畫發佈實施前已存在之合法建物,為避免損及民眾權益,將該部分土地予以剔除於重劃範圍,惟其建物、建號、地號應製作清冊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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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剔除整體開發區範圍土地清冊件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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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祠專用區(附)(0.1188)公園用地(附)(0.1697)公園用地(附)(0.0509)該公園用地現況為吳家祖祠座落,考量現況家廟拆除不易,且後代子孫眾多,納入整體開發可行性偏低,故予以剔除,並參酌使用現況劃設為宗祠專用區並回饋30%之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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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變更範圍總面積之70%劃設為宗祠專用區、總面積30%劃設為公園用地,該宗祠專用區於新建、增建或改建申請建築執照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捐贈該公園用地與地方政府,並應配合鄰近公園規劃設計興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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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祠專用區建蔽率為50%,容積率160%,僅供家廟、宗祠及家祠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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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祠專用區及公園用地樁位測定費用及公園用地興闢、管理及維護費用,均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負擔,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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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陳30人仁和、仁美、華美整體開發區仁道路用地(0.1198)道路用地(附)(0.1198)整體開發區東南側銜接美山路位置尚有未開闢之15米計畫道路,考慮本開發區後續聯外道路之合理性,予以納入本整體開發區內一併開發。1.變更為公園用地及宗祠專用區部分,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另列案敘明,以資明確。\
\
2.為避免破壞原有地形地貌,有關調整土地使用配置部分,照高雄市政府於會議中所提修正圖、表之內容通過(詳附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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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建成區剔除整體開發範圍部分,同意照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原則通過:(1)原合法建物座落之土地,(2)難以配地之畸零土地,(3)屬於週邊基地申請建築留設之出入道路(剔除範圍如附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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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列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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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高雄市政府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
(2)本案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3)本案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維持原計畫或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為其他適宜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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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附)(0.8801)公園用地(附)(1.1721)綠地(附)(0.0297)廣場用地(附)(0.1566)住宅區(附)(17.2274)第二種住宅區(附)(14.9889)第二種住宅區(附)(0.5701)公園用地(附)(0.6103)道路用地(附)(0.0402)第二種住宅區(附)(0.2022)公園用地(附)(0.1395)公兒用地(附)(0.4109)道路用地(附)(0.0692)第二種住宅區(附)(2.1796)公園用地(附)(0.3634)廣場用地(附)(0.0615)道路用地(附)(2.6782)綠地(附)(0.0737)第二種住宅區(附)(0.1269)公園用地(附)(0.0067)廣場用地(附)(0.0040)人行步道用地(附)(0.1665)道路用地(附)(0.0289)第二種住宅區(附)(0.4319)道路用地(附)(0.0342)第二種住宅區(附)(0.4319)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4661)道路用地(附)(0.0342)1.本案為原計畫附帶條件應採市地重劃方式之整體開發區,因發布實施迄今仍窒礙難行,爰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規定,酌予調降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以提高整體開發區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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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後住宅區發展強度依容積率調整原則適用第二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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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本案如擬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其公共設施比例不得小於3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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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開發區南側與鳥松區段徵收鄰接處之地形高差問題,日後辦理重劃時應依地形高程妥適規劃利用以塑造不同地形景觀視景並不宜貿然以整地方式破壞地形自然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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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部分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開發時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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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山坡地回饋金雖非屬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項目,開發時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由區內所有權人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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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編編編編號號號號原原原原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位位位置置置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公公公頃頃頃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公公公頃頃頃頃))))變更變更變更變更理由理由理由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專案小組初步建專案小組初步建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住宅區(附)(0.1915)住宅區(0.1915)1.西側建成區為都市計畫發佈實施前之建地目,同意剔除於市地重劃範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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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考量剔除範圍之完整性,毗鄰部分零星住宅區土地一併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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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剔除整體開發區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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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段750、771、772、749(部分)排水溝用地(0.0956)公園用地(附)(0.0956)道路用地(附)(0.1393)人陳32大同段未開闢整體開發區道路用地(0.1432)公園用地(附)(0.0039)1.原整體開發區範圍外排水溝用地屬於同一地主,故將東側溝渠用地、道路用地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並劃設為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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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東側臨接之計畫道路尚未全部開闢,為避免日後發生重劃區開發之道路無法順利銜接區外道路及建築用地無法臨街建築之情事,將一半納入本重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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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應採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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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部分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開發時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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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園規劃設計時仍應詳予考量排水系統銜接問題,以利排水功能之發揮。1.為保留地區排水整治計畫之彈性,照高雄市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方案通過(詳附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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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列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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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高雄市政府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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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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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維持原計畫或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為其他適宜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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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編號編號編號編號原原原原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位位位置置置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公公公頃頃頃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公頃公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專案小組初專案小組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公園用地(附)(0.0338)人行步道用地(附)(0.0392)第二種住宅區(附)(0.0054)綠帶(附)(0.0133)公園用地(附)(0.0133)公園用地(附)(0.0216)住宅區(附)(0.7513)第二種住宅區(附)(0.7297)十五人陳32大同段未開闢整體開發區公兒用地(附)(0.7790)第二種住宅區(附)(0.7790)1.本案為原計畫附帶條件應採市地重劃方式之整體開發區,因發布實施迄今仍窒礙難行,爰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規定,酌予調降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以提高整體開發區之可行性。\
\
2.變更後住宅區發展強度依容積率調整原則適用第二種住宅區。\
\
備註:1.應採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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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部分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開發時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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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園規劃設計時仍應詳予考量排水系統銜接問題,以利排水功能之發揮。\
\
住宅區(0.0665)道路用地(0.0665)人行步道用地(0.0191)道路用地(0.0191)十六人陳16○計畫道路北側四米人行步道保護區(0.0870)道路用地(0.0870)本案屬於仁美地區都市發展之邊緣,現況建物密集,原規劃之4公尺人行步道並不能滿足救災避難的功能,增設之10公尺道路除有助於地區道路系統完整之銜接,並對於現況建物密集之大義街34巷、44巷、54巷等一、二層樓低矮建築,提供完整之都市避難救災服務路網。本案據高雄市政府利息人員說明,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且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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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0.0214)宗教專用區(0.0214)十七人陳20計畫區西北側圓照寺南側計畫道路住宅區(0.0248)道路用地(0.0248)該計畫道路將拆除圓照寺寺廟主體有建物,因道路兩側均由圓照寺所有土地,故酌予配合兩側土地使用現況及權屬狀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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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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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編號編號編號編號原原原原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位位位置置置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公公公頃頃頃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公公公頃頃頃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意見意見意見住宅區(0.0072)道路用地(0.0072)十八-1計畫區西北側大義街兩側道路用地(0.0102)農業區(0.0005)住宅區(0.0088)保護區(0.0009)農業區(0.0045)道路用地(0.0045)十八-2人陳計畫區西北側大竹路兩側道路用地(0.0053)排水溝用地(0.0014)住宅區(0.0039)原計畫未依計畫圖釘樁,致重測後地籍與都市計畫樁位不符,依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重測之地籍成果修正都市計畫,以避免影響道路兩側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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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重測前為田草埔段,重測後為大竹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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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將樁位測釘錯誤及地籍圖重測等過程納入變更理由補充說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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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四都市設計準則未訂定新訂為塑造地區特有風貌、都市整體景觀及環境品質。1.為簡化日後都市設計準則之修訂程序且原計畫並無都市設計準則,故請高雄市政府應另行訂定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以為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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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於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都市設計構想,供後續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3.所提之都市設計準則條文,則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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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十五都市防災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更迭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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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四)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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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編號編號編號編號原原原原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位位位置置置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公公公公頃頃頃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公公公公頃頃頃頃))))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專案小組初專案小組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廿一-1十二原計畫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開發且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大於15%之整體開發區住宅區容積率120%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惟建蔽率低於50%時,容積率得提昇為180%。1.鳥松仁美地區現行住宅區容積率僅120%,相對周邊鄉鎮而言偏低,考量本計畫區之發展條件與潛力,故酌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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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整體開發區內負擔較高之公共設施用地比率,故參酌「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予以核算調整,另為鼓勵區內住宅開發時能降低建蔽率,增加法定空地空間,納入建蔽率降低併同得提升容積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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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住宅區分類示意圖見圖7-2。除配合變更案第五案維持原計畫修正附圖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將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之計算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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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2十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更迭修正之。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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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附表二附表二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修正後內容修正後內容修正後內容修正後內容修正理由修正理由修正理由修正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專案小組初步專案小組初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議意見建議意見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配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修正,修正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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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建築基地規定(一)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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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100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二、住宅區建築基地規定(一)「住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惟建蔽率低於50%時,容積率得提昇為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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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二」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惟建蔽率低於50%時,容積率得提昇為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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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體開發新市區內住宅區之停車空間應依「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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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核算結果及促進未完成整體開發地區之開發意願,訂定差別容容積。\
\
2.應依「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之規定辦理。\
\
且僅限於整體開發之新市區。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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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體開發新市區」用語應依「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之內容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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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容積率之用語「得提昇為」修正為「不得大於」,以資妥適。","三、、、、商業區建築基地規定(一)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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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100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三、商業區建築基地規定(一)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
(二)整體開發新市區內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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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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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僅限於整體開發之新市區。除「整體開發新市區」用語應依「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之內容修正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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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修正後內容修正後內容修正後內容修正後內容修正理由修正理由修正理由修正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見見見","四、、、、本計畫之工業區依乙種工業區管制,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四、本計畫之工業區,零星工業區及乙種工業區使用項目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乙種工業區管制規定、甲種工業區使用項目依甲種工業區管制規定,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配合新增甲種工業區修訂條文。變更理由應予敘明爰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理由(原計畫依照原台灣省施行細則執行,故沿用之),並予簡化為「四、本計畫各類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其中零星工業區之使用項目,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乙種工業區之規定。」","五、、、、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五、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未修正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條次調正為第八條。","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未修正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條次調正為第六條。","七、、、、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七、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未修正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條次調正為第九條。","八、、、、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八、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未修正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條次調正為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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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修正後內容修正後內容修正後內容修正後內容修正理由修正理由修正理由修正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見見見(空白)九、市場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配合新增分區增訂管制條文。1.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九,將條文修正為:「倉儲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並應整體規劃、一次申請建照及開發完成;使用項目以倉儲、物流轉運為主,得作為批發、零售、商品展售場等使用,惟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總樓地板面積之50%。」2.調整條次為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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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十、宗祠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僅供家廟、宗祠及家祠等使用。配合新增分區增訂管制條文。1.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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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調整條次為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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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修正後內容修正後內容修正後內容修正後內容修正修正修正修正理由理由理由理由專案小組初專案小組初專案小組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九、、、、其他公共設施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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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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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來水事業用地,郵政事業用地及電信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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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墓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0%,供納骨塔使用之建築物簷高不得大於15公尺,其建築量體、造型及色彩並應妥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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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廣場用地及公園用地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優先興建地下停車場,供公眾使用。十一、其他公共設施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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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來水事業用地,郵政事業用地及電信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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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墓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0%,供納骨塔使用之建築物簷高不得大於15公尺,其建築量體、造型及色彩並應妥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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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廣場用地及公園用地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優先興建地下停車場,供公眾使用。已無加油站專用區之計畫,予以刪除,並調整條次。除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人表示變電所用地誤植為郵政事業用地誤植,應予修正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另本計畫區內電信事業用地之變更案,如於本案核定前發布實施,則請配合修正之。","十、、、、公共開放空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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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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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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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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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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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共開放空間規定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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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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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有關開放空間獎勵回歸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不另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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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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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修正後內容修正後內容修正後內容修正後內容修正理修正理修正理修正理由由由由專案小專案小專案小專案小組初步組初步組初步組初步建議意建議意建議意建議意見見見見十一、、、、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高雄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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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及分區及分區及分區及用地別用地別用地別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退縮建築規定退縮建築規定退縮建築規定備註備註備註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自道路境界線自道路境界線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至少退縮至少退縮至少退縮55公公公公尺建築尺建築尺建築尺建築((((如屬如屬如屬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角地且兩面道角地且兩面道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路寬度不一時路寬度不一時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應以較寬道應以較寬道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路為退縮面路為退縮面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而兩面道路寬而兩面道路寬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度相同者度相同者度相同者,,,,則則則則擇一退縮擇一退縮擇一退縮擇一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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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部分退縮部分退縮部分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得計入法得計入法得計入法定空地定空地定空地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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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種工業區前院退縮深度前院退縮深度前院退縮深度前院退縮深度不得小於不得小於不得小於不得小於66公公公公尺尺尺尺,,,,後院之退後院之退後院之退後院之退縮依照建築技縮依照建築技縮依照建築技縮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術規則有關防術規則有關防術規則有關防火間隔之規定火間隔之規定火間隔之規定火間隔之規定辦理辦理辦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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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部分退縮部分退縮部分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得計入法得計入法得計入法定空地定空地定空地定空地,,,,且法定空且法定空且法定空且法定空地中至少地中至少地中至少地中至少應應應應50%50%50%50%予予予予以植栽綠以植栽綠以植栽綠以植栽綠化化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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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學校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郵政事業用地電信事業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自道路境界線自道路境界線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至少退縮至少退縮至少退縮44公公公公尺建築尺建築尺建築尺建築,,,,如有如有如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設置圍牆之必設置圍牆之必設置圍牆之必要者要者要者要者,,,,圍牆應圍牆應圍牆應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自基地境界線自基地境界線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至少退縮至少退縮至少退縮22公公公公尺尺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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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部分退縮部分退縮部分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得計入法得計入法得計入法定空地定空地定空地定空地,,,,並應妥予並應妥予並應妥予並應妥予植栽綠植栽綠植栽綠植栽綠化化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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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下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高雄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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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分區分區分區及用地別及用地別及用地別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退縮建築規定退縮建築規定退縮建築規定備註備註備註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1.住宅區、商業區應實施退縮建築範圍見圖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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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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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種工業區前院退縮深度不得小於6公尺,後院之退縮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間隔之規定辦理。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且法定空地中至少應50%予以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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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學校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郵政事業用地電信專用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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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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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商業區應依「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之規定辦理。且僅限於整體開發之新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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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修正「住宅區、商業區應實施退縮建築範圍」之附圖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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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修正後內容修正後內容修正後內容修正後內容修正理由修正理由修正理由修正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意見意見意見(空白)十四、本計畫區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地區,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前尚未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者,應實施都市設計審議,其適用範圍詳圖7-3。為型塑地區特有風貌予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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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予以修正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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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人員表示,縣、市合併後,審議機關已改為「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故請配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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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條次調整。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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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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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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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調整。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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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附表三附表三附表三】】】】逕向內政部陳情逕向內政部陳情逕向內政部陳情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意見綜理表意見綜理表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逾1觀音禪寺埔嶺段358、361、362地號本鄉著名坔埔山登山口,位於本寺圍牆內,前來登山者及運動跑步民眾、車輛繁多,通往本寺道路狹長,彎度很大,人車爭道,險象環生。本寺為此,改善道,提供土地截彎取直,以紓解交通,礙於土地分區之限制,無法使用;渴求長官了解與體恤實情,慈悲俯允將上開土地,提出通盤檢討,變更編定為「宗教專用區」,以繼續發揮教化安定社會之功能,造福地方,功德無量。本寺為弘揚佛法,嘉惠社會,促進地方發展。建議將位於座落鳥松鄉埔嶺段358、361、362地號等三筆土地變更編定為「宗教專用區」。1.有關陳情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節,原則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民政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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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觀音禪寺為都市計畫保存區,本次陳情將99年1月、2月買賣取得之埔嶺段358、361、362地號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案,經本府民政局100年3月11日函示,「…該寺符合寺廟管理相關規定,至於於保護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案,本局敬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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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議請寺方提出具體開發使用計畫後,提請討論,如有涉及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參據陳情人所提開發計畫及高雄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酌予採納陳情人陳情內容,詳附圖七,並訂定附帶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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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無償提供變更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為停車場用地),其開闢及樁位測定費,均應由廟方自行負擔,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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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於發布實施一年內完成公共設施興闢及捐贈程序者,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分區,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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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有涉及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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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逾2鍾嘉村公15周邊住宅區(鳥松區高碼市場周邊、神農路北側市地重劃區內)1.本案南側區段徵收區業已開闢完成,請市府加速本重劃區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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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劃區內已負擔高額公共設施比例,然而部分住宅區(如計畫圖公15附近住宅區)土地街廓過大(街廓深度達70~90米,街廓大小逾1.5公頃)不利重劃後分配土地及個別開發建築,不符地主期待。調整出入道路及街廓尺度以利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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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通盤檢討即針對原計畫窒礙難行部分檢討調整,以提高市地重劃開發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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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街廓調整建議已於計畫書變更案編號第14案納入檢討內容,建議併同該變更案討論。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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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逾逕逾逕逾逕逾吳讚峰1.美山路旁兩側拓寬已徵收2次,現又辦理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案等於被剝3次皮,土地所有權人苦不堪言反對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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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案前例有陳情書反對仁和段及美山、美德段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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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案,土地所有權人皆不知情,並未召開說明會即通知有關土地權利人各項權利等,違反徵收條例,顯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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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現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皆面臨道路,且農舍林立,對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有害無益,等於迫害人民。堅決反對實施高雄市鳥松區仁美都市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內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案。1.本案原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考量本地區位屬鳥松區段徵收地區與原計畫住宅區等都市發展用地所夾雜之農業區,聯外交通便利,故依原鳥松鄉都委會建議,變更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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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100年1月6日修正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0條規定:…前項整體開發地區經檢討後,維持原計畫尚未辦理開發之面積逾該整體開發地區面積百分之五十者,不得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次查本計畫區原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面積合計36.15公頃,目前尚未辦理開發之面積達18.83公頃,佔整體開發面積52%3.本變更案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約112人,署名反對本案陳情人有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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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情人意見三有關違反徵收條例乙節。本案仍屬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尚未經內政部審核通過,地政單位尚未辦理區段徵收相關開發作業,自無所謂違反土地徵收條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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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意見提供內政部都委會參酌。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同意採納(即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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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逾逕逾逕逾逕逾李建勳等6人大腳腿段1630-4、1095-3地號及坔埔段1325-1地號由於美山路19巷工業區近年來發展迅速,廠區內重車出入頻繁,工廠僅能利用原有的農路和既成道路進出,交通相當不便。將美山路19巷6米道路拓寬為10米道路,解決交通不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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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山路19巷非屬都市計畫道路,案經本府工務局100年6月14日1000016849號函同意該建議事項,故建議參考土地使用現況及用地權屬後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