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21-審議事項-第5案:原臺南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21
案件id
o4joTT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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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3月10日第170次及98年4月3日第21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原臺南縣政府98年6月16日府城都字第098014153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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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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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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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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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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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鄒委員克萬(召集人)、王前委員秀娟、林前委員秋綿、黃前委員德治(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羅前委員光宗(本部地政司代表)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8年7月27日、99年6月1日、99年6月29日、99年10月5日、100年3月29日、100年10月4日召開6次專案小組會議,並於99年1月25日赴現場勘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100年12月5日南市都規字第100094632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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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100年12月5日南市都規字第100094632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議修訂條文第十一點旅遊服務區規定部分,請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訂定旅遊服務區各使用項目之使用比例。","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第3案,經臺南市政府補充說明變更範圍及面積後,同意准照臺南市政府增列之變30案(變更農業區為河川區)內容通過。","三、依101年1月4日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條文,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爰本案實施進度及經費部分,請臺南市政府依前開修正條文重新試算修正,以資妥適。","四、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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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7-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要點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部分,原條文第一、九、十、十一點之修訂理由以及修訂後條文第十八點未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請查明補正,並請一併修正計畫書附錄一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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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8-2公共設施計畫用地明細表內公(5)及停(3),應屬新編號,請查明補正。","五、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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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原則同意照臺南市政府100年8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00633421號函送計畫內容及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於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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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專用區:1、有關本計畫區內有多處農業區土地現況違規作為宗教相關建築使用部分,依臺南市政府本次會議所提出之通案性處理原則,屬民國90年3月31日前既有違規宗教建築者,仍依該府所訂臺南市宗教專用區變更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另已申請變更部分,本計畫區經核准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者,俟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起,前開宗教專用區範圍均不得再提出申請擴大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上開已申請變更部分日後不得再提出申請之規定,請納入變9案及變27案之附帶條件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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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9案農業區擬變更為第二種宗教專用區部分,建議暫予保留,比照本會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中變27案之初步建議意見,請申請人除就目前已申請變更之範圍外,將口碑教會所有之全部土地範圍一併納入整體規劃,調整變更農業區為適當使用分區,供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使用,並自行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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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27案申請人已依本會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提出修正方案(如下圖),將崇華堂天乾道院所有之全部土地範圍一併整體規劃,調整變更農業區為公園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並同意由申請人自行管理維護。本案請臺南市政府協助申請人調整土地使用配置,以原有崇華堂天乾道院使用範圍及新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範圍總計不超過1公頃為原則,其餘該道院所有土地劃設配置適當之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及聯外道路,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敘明前開公園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以及不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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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利後續計畫執行與管制,有關變27案之公共設施用地由申請人自行管理維護事項,申請人(崇華堂天乾道院)應於本案報部核定前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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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設計管制計畫部分,請將宗教專用區周邊整體規劃之公共設施與開放空間納入應實施都市設計地區,並詳加敘明本計畫區景觀道路之分布及所塑造之入口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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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針對虎頭埤水庫特性,增加水庫洩洪之淹水區域防災對策,以及因應地震、地滑等天災之影響分析與防災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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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期分區發展計畫部分,有關公共設施開闢之優先發展原則「四、公營事業單位所需用地」部分,請詳加敘明,或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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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綜理表:(綜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擴1擴1計畫區西側-道路用地(0.0542公頃)將現有(南168與南175間)之部分主1號道路由原15公尺計畫道路拓寬為25公尺,兩側規劃自行車道,俾與既有自行車車道系統連結,以建構完整之遊憩路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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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除請將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相關資料補充至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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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變1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0年配合國土綜合發展計畫(草案)、台灣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及修訂台南縣綜合發展計畫之上位計畫目標年予以調整。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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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2變2計畫圖比例尺1\/30001\/1000配合本次通盤檢討重測地形圖及為利全縣都市計畫圖整併作業,主要計畫比例尺調整為1\/1000。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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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3變3計畫範圍計畫總面積(418.5500)計畫總面積(424.1591)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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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擴1案計畫範圍增加0.0542公頃。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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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4變4都市計畫圖重製前後調整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詳見計畫書第二章表2-3及表2-4。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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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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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5變5修訂公共設施用地編號詳見計畫書第二章表2-4詳見計畫書第八章之表8-2配合新增部分公共設施用地,重新修訂公共設施用地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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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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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6變6修正計畫圖上商業區之標示商業區-計畫圖標示商(1)及商(2)商業區-計畫圖不予標示現行計畫3處商業區土地使用分區使用管制內容均相同,計畫圖不須標示商(1)及商(2)。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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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7變7虎頭埤環湖步道步道(2.5020)人行步道用地(2.5020)1.現行計畫道路面積係含步道面積,為利區分,將道路用地與步道分別核算計畫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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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正步道名稱為人行步道用地。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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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8變8虎頭埤南側保存區(0.4122)第一種宗教專用區(0.4122)屬現行計畫之保存區,非為古蹟或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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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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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區(0.1574)第一種宗教專用區(0.1574)變9變9學校用地東側農業區(0.1603)第二種宗教專用區(附帶條件)(0.1603)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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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捐贈1,069平方公尺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範圍包括544-39、544-40、544-41、544-42、544-43、544-44、544-57、544-58、544-71、544-73、544-76、544-77等12筆地號之全部範圍)予縣府,並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2年內完成捐贈,未於期限內完成捐贈,縣府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予以恢復原計畫,申請者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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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完成前述捐贈移轉登記事項前,不得核發建築執照。1.屬現行計畫之保存區部分,因非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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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輔導計畫區合法寺廟之設立,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口埤教會陳情並參照「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之精神予以變更部分農業區為第二種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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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種宗教專用區之變更範圍係依據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口埤教會陳情書附圖(詳附錄八),其範圍包括新化鎮礁坑子段544-72、544-27之全部範圍及563、563-1及544-29之部分範圍,合計變更面積為1603.5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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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併初步建議意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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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存區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部分,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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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農業區變更為第二種宗教專用區部分,建議暫予建議暫予建議暫予建議暫予保留保留保留保留,比照100.3.29本會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中變27案之初步建議意見,請申請人除就目前已申請變更範圍外,將口碑教會所有之全部土地範圍一併納入整體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應於本案核定前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等文件與台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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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建築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其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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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至少六公尺,其退縮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如設置圍牆,圍牆線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三公尺,法定空地二分之一以上面積應綠化植栽,且不得以盆栽擺設計算綠化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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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調整變更農業區為適當使用分區,供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使用,並自行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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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0變10虎頭埤北側,幹2號道路南側高爾夫球場(43.3328)高爾夫球場專用區(43.3328)現行計畫之高爾夫球場係為一土地使用分區性質,修正分區名稱以利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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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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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1變11幹1號道路南側,農業區部分範圍內加油站用地(0.1534)加油站專用區(0.1534)其為私有地,配合加油站開放民營,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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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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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2變12公(1)用地北側河川水域用地-水域(鹽水埤)(11.5704)水域用地-水域(鹽水埤)(11.5704)鹽水埤係為一水域性質,配合變更用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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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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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區(0.5185)機關用地-機(3)(0.5185)保存區(1.2833)公園用地-公(4)(1.2833)變13變13虎頭埤東北側公園用地-公(4)(0.7800)機關用地-機(3)(0.7800)1.忠烈祠非古蹟或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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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忠烈祠使用現況、保安林範圍及考量建築線之指定情形予以調整範圍。建議除變更理由部分請分述變更為機關用地及公園用地之理由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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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14變14國道3號部分範圍路段道路用地(2.5583)高速公路用地(2.5583)國道3號係以高架方式穿越計畫區西側,其係為高速公路性質,配合變更為高速公路用地。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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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5變15機關用地-機(3)東北側,幹2號道路南側保護區(0.0982)公園用地-公(4)(0.0982)1.其規劃原意係以虎頭埤風景區東面之山丘坡地,依現況劃設為保護區,以維持其使用現況及促進水土保持;惟「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將大部分保護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僅餘0.0982公頃維持保護區,其水土保持功能有限,且其為山坡地,涉及開發行為均應依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另經套繪地籍圖,其大部分均為公有地,故變更為相鄰之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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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保護區大部分為保安林,為避免保護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申請容許使用,造成水土保持疑慮,且其土地權屬大部分為公有地,為保護其地形現況及水保功能,變更為公園用地,以利後續管理。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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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用地(0.1155)機關用地-機(2)(0.1155)變16變16加油站專用區北側綠地用地(0.1013)機關用地-機(2)(0.1013)配合虎踞營區現況使用範圍變更,屬主號道路東側部分編為機關用地-機(2)、主7號道路西側部分編為機關用地-機(1)。依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係配合計畫圖重製,依虎踞營區使用現況調整變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0.3340)機關用地-機(1)(0.3340)用現況調整變更機關用地範圍,且該營區大多位於非都市土地,爰建議除臨本計畫區邊界之狹長形農業區及綠地用地調整變更為非都市土地,以符實際外,原機(1)與機(2)用地南側部分依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調整變更農業區及停車場用地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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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0.0576)道路用地(0.0576)廣場用地-廣(1)(0.0261)道路用地(0.0261)公園用地-公(4)(0.1014)道路用地(0.1014)農業區(0.0800)道路用地(0.0800)變17變17部分主1號道路綠地用地(0.0052)道路用地(0.0052)配合南175(聯外道路)台南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晝(第一次修正)拓寬為25米計畫,建議將部分主1號道路(自主2號道路起至主4號道路止)拓寬為25米,形塑虎頭埤入口景觀意象。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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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18變18部分主1號道路農業區(0.8452)道路用地(0.8452)為建構計畫區完整之交通系統及自行車道串連系統,向北延伸主1號至計畫區北界現有道路止。依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變更案係由公所於縣都委會提出之新闢道路計畫,建議請縣政府洽公所確認是否已編列開闢經費,俟有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時再行另案檢討變更,本案建議維持建議維持建議維持建議維持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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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9變19廣場用地北側公園用地-公(4)(1.0329)公園用地-公(4-1)(1.0329)1.為提供虎頭埤風景區觀光遊憩活動之停車需求並兼顧環境景觀品質,將風景區入口廣場北側公園用地-公(4)部分範圍獨立為公(4-1)用地,並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公園用地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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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用地範圍包括新化鎮新化段王公廟小段1105、1106、1190-11等3筆土地之部分範圍,合計變更面積為1.0329公頃。依本案本會專案小組99.1.25赴現場勘查之初步建議意見,本變更案請臺南市政府配合現況使用調整變更為停車場用地,變更範圍依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補充說明,依停車場實際開闢面積調整為1.1968公頃,並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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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20變20忠烈祠西北側甲種旅館區-旅甲(4.1904)第一種旅館區(附帶條件)(4.1904)附帶條件:從民國93年5月12日府城都字第0930071261號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部分公園、高爾夫球場為甲種旅館區)」之規定。為利與現行計畫旅甲、旅甲(1)及旅甲(2)作區分,變更分區名稱。建議除增加下次通盤檢討前未辦理開發則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之附帶條件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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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21變21虎頭埤西側甲種旅館區-旅甲(1)(0.4560)公園用地-公(4)(0.4560)1.考量旅甲(1)因地勢陡峭,且其範圍大部分涉及保安林及均為公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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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區旅館供給已足夠。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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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22變22高爾夫球場專用區北側,幹2號道路南側甲種旅館區-旅甲(2)(0.2900)第二種旅館區(0.2900)為利與現行計畫旅甲、旅甲(1)及旅甲(2)作區分,變更分區名稱;原使用性質(一般旅館)調整為:以供各類旅館及其附屬設施等使用性質為主;其開發強度從原計畫之規定。建議除增加下次通盤檢討前未辦理開發則檢討變更為適當分區之附帶條件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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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23變23虎頭埤北岸公園用地-公(4)(1.2545)河川水域用地-水域(虎頭埤)(0.0545)第一種旅館區(1.3090)配合青年活動中心【原計畫為公園用地-公(4)】現況使用,其大致以礁坑子段地號589-100(國有地-縣管)之大部分範圍整為第一種旅館區,以供旅館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使用,其開發強度為:建蔽率40%、容積率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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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變更範圍若依本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調整變更為旅遊服務中心區,易衍生後續招商疑義,爰建議本案配合後續觀光發展需求,調整變更為旅遊服旅遊服旅遊服旅遊服務區務區務區務區,本會專案小組建議同意採納臺南市政府意見,並請該府於變更理由中詳述現況青年活動中心已提供之功能,並詳述變更後旅遊服務區之功能定位,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增訂相關容許使用項目、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使用比例及開發條件,使用強度部分則建議依現況使用強度管制,不宜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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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24變24鹽水埤南側乙種旅館區-旅乙(1)(5.9766)公園用地-公(1)(1.9804)道路用地(0.5894)步道(0.0855)第一種健康休閒專用區(附帶條件)(5.9766)公園用地-公(1)(附帶條件)(1.9804)道路用地(附帶條件)(0.5894)人行步道用地(附帶條件)(0.0855)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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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併鄰近公(1)公園用地(附帶條件)、次5號道路(附帶條件)及步道用地(附帶條件),依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由申請人提出變更細部計畫及檢具開發計畫向台南縣政府提出申請或由台南縣政府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其面積為8.6319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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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設施比例不得低於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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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種健康休閒專用區可供下列三類使用,應於細部計畫中予以區分為第一之一種健康休閒專用區、第一之二種健康休閒專用區及第一之三種健康休閒專用區,其中第一之一種健康休閒專用區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整體開發區面積1.配合計畫區整體發展願景及構想,朝向符合市場趨勢及合理之土地使用形態,以解決旅館區供過於求之課題予以變更,開發強度以不予增加為原則,並規定其應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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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正步道名稱為人行步道用地。本變更案因缺乏具體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建議暫予保留暫予保留暫予保留暫予保留,請臺南市政府於本通盤檢討案審決後二年內提出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再併同99.6.29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詳予界定該專用區之休閒遊憩類型,並排除住宅、渡假別墅、老人住宅等相關不適宜之住宅使用項目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續行討論及研提建議意見,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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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扣除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15%、第一之二種健康休閒專用區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大於整體開發區面積扣除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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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之一種健康休閒專用區:一般旅館業、國際觀光旅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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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之二種健康休閒專用區:住宅、渡假別墅、老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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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之三種健康休閒專用區:醫療保健服務業、衛生及福利設施、社教設施、文康設施、飲食業、餐飲業、日常服務業、娛樂服務業、健身服務業、旅遊及運輸服務業、零售業、社區遊憩設施、學前教育設施、社區通訊設施、社區安全設施及經縣府核可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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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另申請人提供之公共設施比例每增加1%,則第一之一種健康休閒專用區之土地面積可減少整體開發區面積扣除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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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前述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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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25變25虎頭埤西北側乙種旅館區-旅乙(2)(7.7873)道路用地(0.7076)公園用地(1.0831)第二種健康休閒專用區(附帶條件)(6.7042)道路用地(附帶條件)(0.7076)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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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帶條件整體開發範圍包括第二種健康休閒專用區(附帶條件)(6.7042公頃)及道路用地(附帶條件)(0.7076公頃),應依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由申請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及檢具開發計畫向台南縣政府提出申請,其面積為7.4118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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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設施比例不得低於申請範圍土地總面積25%,且依規定設置之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其面積合計不得低於申請範圍土地總面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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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種健康休閒專用區可供下列三類使用,應於細部計畫中予以區分為第二之一種健康休閒專用區、第二之二種健康休閒專用區及第二之三種健康休閒專用區,其中第二之一種健康休閒專用區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整體開發區面積扣除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15%、第二之二種健康休閒專用區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大於整體開發區面積扣1.為取得其相鄰之道路用地,以建構計畫區完整道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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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計畫區整體發展願景及構想,朝向符合市場趨勢及合理之土地使用形態,以解決旅館區供過於求之課題予以變更,並規定其應整體開發。本變更案因缺乏具體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建議暫予保留暫予保留暫予保留暫予保留,請臺南市政府於本通盤檢討案審決後二年內提出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再併同99.6.29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詳予界定該專用區之休閒遊憩類型,並排除住宅、渡假別墅、老人住宅等相關不適宜之住宅使用項目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續行討論及研提建議意見,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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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除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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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之一種健康休閒專用區:一般旅館業、國際觀光旅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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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之二種健康休閒專用區:住宅、渡假別墅、老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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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之三種健康休閒專用區:醫療保健服務業、衛生及福利設施、社教設施、文康設施、飲食業、餐飲業、日常服務業、娛樂服務業、健身服務業、旅遊及運輸服務業、零售業、社區遊憩設施、學前教育設施、社區通訊設施、社區安全設施及經縣府核可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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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另申請人提供之公共設施比例每增加1%,則第二之一種健康休閒專用區之土地面積可減少整體開發區面積扣除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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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前述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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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26變26虎頭埤風景區入口廣場西側停車場用地(0.0151)公園用地-公(12)(0.2993)綠地用地(0.0080)道路用地(0.3224)1.為建構風景區入口處便捷道路系統,將部分主1號道路(自廣場用地西側起至主2號道路止)及主2號道路(自次7號道路起至主1號道路止)拓寬為25米,另考量大型車輛之轉彎空間,增加主1號道路與主1.變更理由1部分,請補充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相關資料。\
\
2.變更理由2部分,依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變更案前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號之道路轉彎半徑(由標準截角轉彎半徑10公尺調整至15公尺)。\
\
2.考量地方發展需要,本府已於入口廣場南側商業區辦理都市更新,避免同時多處整體開發區造成競合及財務可行性之疑慮,其餘維持原計畫。經原臺南縣都委會審決後變更內容已酌予調整,請配合刪除該變更理由。\
\
3.建議除上開二點意見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27-商業區東南側,主2號道路南側農業區(0.9845)第二種宗教專用區(附帶條件)(0.9845)附帶條件:\
\
1.應以變更後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代金予縣府以折抵應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公共設施用地,並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2年內完成捐贈,未於期限內完成捐贈,縣府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予以恢復原計畫,申請者不得異議。\
\
2.未完成前述捐贈移轉登記事項前,不得核發建築執照。\
\
3.原違規寺廟不得再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
4.應於本案核定前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等文件與台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
\
5.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建築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1.為輔導計畫區合法寺廟之設立,經崇華堂天乾道院陳情並符合「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之規定予以變更。\
\
2.其變更範圍係依據崇華堂天乾道院陳情書附圖(詳附錄九),其變更面積未來應依核定圖實際測量分割面積為準。\
\
1.申請人已依本會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提出修正方案,請臺南市政府依初步建議意見(一),協助申請人調整土地使用配置,以原有崇華堂天乾道院使用範圍及新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範圍總計不超過1公頃為原則,其餘該道院所有土地劃設配置適當之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及聯外道路,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敘明前開公園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之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尺者,其超過部份,每增加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
6.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至少六公尺,其退縮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如設置圍牆,圍牆線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三公尺,法定空地二分之一以上面積應綠化植栽,且不得以盆栽擺設計算綠化面積。\
\
建蔽率、容積率,以及不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
\
2.請臺南市政府依初步建議意見(一),將本案自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起,不得再提出申請擴大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規定,以及申請人應於本通盤檢討案報部核定前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之規定,納入計畫書敘明。\
\
水庫專用區(30.6700)水域用地-水域(虎頭埤)(3.2651)公園用地-公(4)(5.4436)河川水域用地-水域(虎頭埤)(39.3789)廣場用地-廣(1)(0.0002)農業區(0.0445)水庫專用區(0.0445)步道(0.0827)水庫專用區兼供人行步道使用(0.0827)公園用地-公(4)(0.7330)水庫專用區(0.7330)變28變28虎頭埤及其沿岸廣場用地-廣(1)(0.0329)水庫專用區(0.0329)1.配合經濟部94年6月28日經授水字第09420244631號函公告之虎頭埤水庫蓄水範圍及依內政部94年10月24日召開「研商經濟部函為都市計畫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及海堤區域之使用分區名稱訂定等事宜」會議結論劃設為水庫專用區。\
\
2.未涉及虎頭埤水庫蓄水範圍內之河川水域用地(虎頭埤),除原水域用地東南側隔步道用地與農業區相鄰部分維1.建議除依本會專案小組99.6.1第2次會議嘉南農田水利會列席代表說明,現況作為露營區使用之河川水域用地(3.0483公頃)於水庫蓄水量大時仍有淹沒可能,爰該範圍使用性質不予調整,僅使用分區名稱由河川水域用地調整變更為水域用地外,其餘准照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持水域用地外,其餘依相鄰之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變更。\
\
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2.修正後新計畫面積:水域用地-水域(虎頭埤)(6.3134公頃)、公園用地-公(4)(2.3953公頃)變29變29高速公路二側道路用地(0.2890)農業區(0.2890)1.依據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民國95年6月26日國工局地字第0950011314號函指該範圍已非高速公路工程所需用地,且該路段公速公路已施工完成通車。\
\
2.其範圍業依內政部民國88年9月14日台(88)內地字第8810021號函准予撤銷徵收;及台南縣政府民國88年11月9日八八府地用字第194202號函公告撤銷徵收在案。\
\
3.其範圍包括新化鎮知母義段地號162-2、162-8、162-9、162-10、163-8、163-12、185-29、部分161-16、158-4、185-30等10筆土地及王公廟小段地號1260-3、1127-28等2筆土地。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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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30變30高爾夫球場西北側,鄰幹2號道路高爾夫球場(0.3382)農業區(0.3382)1.依據台南縣政府96年12月28日府城都字第0960282972號函,其非屬台南縣高爾夫球場俱樂部球場範圍。\
\
2.其範圍包括新化鎮礁坑子段地號918-2、921、部分922及部分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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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除請補充現況使用情形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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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31變31都市設計管制計畫無規定增訂都市設計管制計畫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詳第八章-陸、都市設計管制計畫)建議除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二)將宗教專用區周邊整體規劃之公共設施與開放空間納入應實施都市設計地區,並詳加敘明本計畫區景觀道路之分布及所塑造之入口意象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本次會議所提計畫內容通過。\
\
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32變32都市防災計畫無規定增訂都市防災計畫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詳第八章-柒、都市防災計畫)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本次會議所提計畫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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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本案本會專案小組99.6.1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請臺南市政府針對環境及災害特性提出更具體之防災對策,並將災害潛勢圖與土地使用分區規劃圖作疊圖分析,檢視土地使用規劃配置是否合宜,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訂定相關開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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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請針對虎頭埤水庫特性,增加水庫洩洪之淹水區域防災對策,以及因應地震、地滑等天災之影響分析與防災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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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33變33分期分區發展計畫詳第二章-玖詳第八章-捌配合計畫區發展現況及計畫構想調整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之內容。建議除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四),詳加敘明有關公共設施開闢之優先發展原則「四、公營事業單位所需用地」部分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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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34變34親山親水及綠化計畫無規定增訂親山親水及綠化計畫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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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第八章-玖、親山親水及綠化計畫)依臺南市政府本次會議所提計畫內容,業依100.3.29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意見補充本計畫區之自然環境特性,並結合觀光遊憩系統規劃,建議准照上開計畫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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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35變35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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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第八章-拾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併初步建議意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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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36變36事業及財務計畫無規定詳第八章-拾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增訂事業及財務計畫。請臺南市政府依本會審決通過之變更內容調整原報部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
\
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37-國道3號西側農業區(0.7018)道路用地(0.7018)1.配合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辦理台19甲線新化至關廟段拓寬道路工程變更。\
\
2.變更範圍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民國97年11月21日五工用字第0971005687號函指出台19甲線35k+580-38k+191新化至關廟段拓寬工程用地(詳附錄十),其變更面積未來應依核定圖實際測量分割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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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除請再詳予補充配合東外環道路工程之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道路用地(0.4643)公園用地(0.4643)變38-廣場用地北側公園用地(0.0048)道路用地(0.0048)考慮部分主4號道路未來開闢恐有交通安全疑慮,故將部分道路用地及公園用地予以變更調整。本變更案係臺南市政府依本案本會專案小組99.1.25赴現場勘查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建議除請分述變更為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之理由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所提意見通過。\
\
91(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原條文報部條文建議修訂條文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為因應節能、環保之生態意識,本特定區希冀營造節能、綠建築及鼓勵使用潔淨能源,故特定區內公共設施應優先考量使用太陽能、風力等潔淨能源,並提供展示及解說功能,以作為民眾參觀及推廣潔淨能源利用之場域。\
\
1.配合內政部新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檢討修正。2.為因應節能、環保之生態意識予以修訂。建議除配合本會專案小組針對建議修訂條文第十八點獎勵容積部分刪除之初步建議意見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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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甲(1)、旅甲(2)及旅乙(2)之土地,以供建築旅館及其附屬設施為限,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表規定。又開發時須研提水土保持計畫、環境保護計畫,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申請開發建築。\
\
旅乙(1)旅館區內之土地,以供建築旅館及其附屬設施為限,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表規定。其開發如涉及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及山坡地開發建築相關法令規定,應檢附相關規劃書圖文件者,從其規定辦理。\
\
旅甲、另依法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計畫。二、旅館區以供建築旅館及其附屬設施為限。\
\
(一)第一種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二)第二種旅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二、旅館區以供建築旅館及其附屬設施為限。\
\
(一)第一種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二)第二種旅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
(三)乙種旅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
1.簡化原條文規定,將開發行為涉及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事項統一新增條文予以規範。\
\
2.使用性質不予規範;其開發強度從原計畫之規定。\
\
3.配合乙種旅館區將朝多元休閒觀光發展,故使用性質不予規範,其餘管制配合變24案及變25案小組建議暫予保留,臺南市政府本次會議所提建議修訂條文納入原計畫乙種旅館區之相關規定,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本次會議所提建議修訂條文通過。\
\
原條文報部條文建議修訂條文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條文報部條文建議修訂條文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第一種健康休閒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
第二種健康休閒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
\
--配合變24案及變25案小組建議暫予保留,臺南市政府本次會議所提建議修訂條文已刪除相關規定,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本次會議所提建議修訂條文通過。\
\
(三)遊樂區之土地,以供興建遊樂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
1.建蔽率不得大於20%。\
\
2.本遊樂區,各項設施之配置計畫,應先經特定區管理機構之核准。四、遊樂區之土地,以供興建遊樂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20%,容積率不得大於60%。\
\
(二)本遊樂區,各項設施之配置計畫,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三、遊樂區之土地,以供興建遊樂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20%,容積率不得大於60%。\
\
(二)本遊樂區,各項設施之配置計畫,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增加容積率管制及修正部分文字內容。\
\
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通過。\
\
(四)低密度住宅區之土地,應依下列規定;1.建蔽率不得大於50%。\
\
2.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或7公尺。\
\
3.不得設置任何工廠,及有礙環境衛生之建築。\
\
4.容積率不得大於80%。五、低密度住宅區之土地,應依下列規定;(一)建蔽率不得大於50%。\
\
(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或7公尺。\
\
(三)不得從事任何工業使用。\
\
(四)容積率不得大於80%。","四、低密度住宅區之土地,應依下列規定;(一)建蔽率不得大於50%。\
\
(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或7公尺。\
\
(三)不得從事任何工業使用。\
\
(四)容積率不得大於80%。將限制使用項目明確化以利執行。\
\
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通過。\
\
(五)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六、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五、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
未修訂。\
\
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通過。\
\
原條文報部條文建議修訂條文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未規定七、高爾夫球場專用區以供高爾夫球會館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其附屬設施之設置並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六、高爾夫球場專用區以供高爾夫球會館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惟不得申請住宿設施使用),其附屬設施之設置並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
1.配合原計畫未規定而增訂。\
\
2.為避免業者日後增設住宿設施,破壞周邊自然環境,且與本計畫之旅館區產生競合。臺南市政府已依本會99.1.25赴現場勘查初步建議意見新增不得供住宿設施使用之規定,建議除請依現況使用強度補充建蔽率、容積率及高度管制規定外,准照臺南市政府本次會議所提建議修訂條文通過。\
\
未規定八、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七、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1.配合原計畫未規定而增訂。\
\
2.參考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調整強度。因本計畫區屬風景特定區,且加油站專用區尚未開闢,建議使用強度酌予降低,除容積率不得大於80%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通過。\
\
(六)國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九、國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八、國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
條次調整。\
\
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通過。\
\
未規定十、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
配合原計畫未規定而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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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通過。\
\
原條文報部條文建議修訂條文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十一、宗教專用區以建築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公廨、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為主。第一種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第二種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十、宗教專用區以建築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公廨、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為主。第一種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第二種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1.原計畫保存區非「文資法」指定之古蹟或歷史建築。\
\
2.配合原「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規定,依不同檢討變更情形規範建蔽率及容積率。\
\
3.條次調整。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通過。\
\
未規定-十一、旅遊服務區,除現況之使用功能外,限供遊客之旅遊諮詢、餐飲、休憩、地方特產展售、旅館及住宿等服務設施建築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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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觀光發展需求而增訂。\
\
配合變23案,臺南市政府本次會議所提修正條文增訂旅遊服務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建議除請補充各使用項目之使用比例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通過。\
\
(八)公園用地平均坡度超過30%以上部分,不得開發,並不得作為法定空地。\
\
十二、公園用地內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30%以上者,不得作為建築基地及法定空地使用。十二、公園用地內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30%以上者,不得作為建築基地及法定空地使用。\
\
1.將條文語意明確化以利執行。\
\
2.條次調整。建議除配合變27案新增宗教專用區周邊公園用地之使用強度及不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相關管制規定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通過。\
\
原條文報部條文建議修訂條文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未規定十三、兒童遊樂場用地、廣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5%,容積率不得大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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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兒童遊樂場用地、廣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5%,容積率不得大於30%。\
\
配合原計畫未規定而增訂。\
\
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通過。\
\
未規定十四、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十四、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
\
配合原計畫未規定而增訂。建議除配合變27案新增宗教專用區周邊停車場用地之使用強度及不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相關管制規定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通過。\
\
未規定十五、水域用地供水庫淹沒區儲水及有關溢洪、灌溉等水利設施,並得作為經水庫管理機關同意且無礙水庫安全之活動及設施。十五、水域用地供水庫淹沒區儲水及有關溢洪、灌溉等水利設施,並得作為經水庫管理機關同意且無礙水庫安全之活動及設施。\
\
配合原計畫未規定而增訂。\
\
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通過。\
\
未規定十六、水庫專用區及水庫專用區兼供人行步道使用應依「公告虎頭埤水庫管理機構、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使用事項」使用,並得作為經水庫管理機關同意且無礙水庫安全之活動及設施,且現況已為步道使用者,得從其原來之使用。十六、水庫專用區及水庫專用區兼供人行步道使用應依「公告虎頭埤水庫管理機構、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使用事項」使用,並得作為經水庫管理機關同意且無礙水庫安全之活動及設施,且現況已為步道使用者,得從其原來之使用。\
\
依經濟部民國94年6月28日經授水字第09420244630號公告「虎頭埤水庫管理機構、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管理事項」增訂。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通過。\
\
未規定十七、農業區準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建築及土地容許使用,惟不得為第29條之1第1項所指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及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且建築基地與計畫道路(以幹1號道路、幹2號道路、主1號道路、主2號道路、主5號道路為限)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10公尺。十七、農業區準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建築及土地容許使用,惟不得為第29條之1第1項所指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及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且建築基地與計畫道路(以幹1號道路、幹2號道路、主1號道路、主2號道路、主5號道路為限)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10公尺。\
\
為形塑計畫區重要計畫道路為景觀道路及維持農業區景觀風貌,於主要道路兩側之農業區予以限縮部分容許使用內容及有關建築退縮規定。\
\
建議除將「準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部分,調整為「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通過。\
\
原條文報部條文建議修訂條文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下列各歀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000㎡以上,在住宅區為1,500㎡以上者。刪除刪除為鼓勵特定區整體開發及加速開發,訂定全計畫區統一之獎勵要點,故本要點刪除。本計畫區屬風景特定區計畫,使用強度不宜增加,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刪除容積獎勵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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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第(九)點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下列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
\
△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
1.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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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9IAS=2.住宅區:\
\
1.0-2.04IAS=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刪除刪除為鼓勵特定區整體開發及加速開發,訂定全計畫區統一之獎勵要點,故本要點刪除。本計畫區屬風景特定區計畫,使用強度不宜增加,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刪除容積獎勵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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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第(九)點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20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500㎡以上,在住宅區為2,000㎡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十)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125%。刪除刪除為鼓勵特定區整體開發及加速開發,訂定全計畫區統一之獎勵要點,故本要點刪除。本計畫區屬風景特定區計畫,使用強度不宜增加,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刪除容積獎勵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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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報部條文建議修訂條文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未規定十八、為鼓勵本計畫區整體開發建築使用及加速開發建設,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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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基地整體開發建築,得依下列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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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開發建築基地規模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1,500㎡(含)以上基地面積×容積率×5%3,000㎡(含)以上基地面積×容積率×10%完整街廓整體開發基地面積×容積率×15%(二)為鼓勵計畫區加速開發建設,訂定開發時程容積獎勵,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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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須辦理附帶條件整體開發之土地,其建築基地於本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算,於三年以內完成建造執照之申請者得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容積率之1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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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須辦理附帶條件整體開發之土地,其建築基地於本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算,於五年以內完成建造執照之申請者得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容積率之1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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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述(一)至(二)及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各項獎勵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容積率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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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為鼓勵本計畫區整體開發建築使用及加速開發建設,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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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基地整體開發建築,得依下列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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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開發建築基地規模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1,500㎡(含)以上基地面積×容積率×5%3,000㎡(含)以上基地面積×容積率×10%完整街廓整體開發基地面積×容積率×15%(二)為鼓勵計畫區加速開發建設,訂定開發時程容積獎勵,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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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須辦理附帶條件整體開發之土地,其建築基地於本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算,於三年以內完成建造執照之申請者得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容積率之1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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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須辦理附帶條件整體開發之土地,其建築基地於本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算,於五年以內完成建造執照之申請者得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容積率之1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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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特定區建築物裝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裝置設計容量得增加12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但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裝置設計容量之零數不得納入獎勵容積計算。1.為鼓勵特定區整體開發及加速開發,訂定全計畫區統一之獎勵要點而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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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因應節能、環保之生態意識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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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屬風景特定區計畫,使用強度不宜增加,建議本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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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報部條文建議修訂條文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係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並可展示太陽光電發電應用功效之整體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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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述(一)至(三)及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各項獎勵(綠建築除外)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容積率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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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鼓勵本特定區內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如依「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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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五項綠建築指標者,給予法定容積獎勵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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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六項綠建築指標者,給予法定容積獎勵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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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七項綠建築指標者,給予法定容積獎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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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八項綠建築指標者及獲得綠建築銀級認定者,給予法定容積獎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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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得九項綠建築指標及獲得綠建築銀級認定者,給予法定容積獎勵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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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特定區內建築物之用途、式樣、及色調應與四周環境景觀相配合並須先經特定區管理機構之核准。刪除刪除為控管特定區建築物及景觀品質,訂定全計畫區統一之都市設計要點,故本要點刪除。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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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報部條文建議修訂條文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未規定十九、本特定區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劃設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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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縮建築規定: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以上基地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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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特定區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劃設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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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縮建築規定: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以上基地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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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原計畫未規定而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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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參照「原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89.12.04)」、「原臺南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規定(94.08.29)」訂定。因本計畫區無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建議除請刪除區段徵收相關文字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本次會議所提建議修訂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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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報部條文建議修訂條文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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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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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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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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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報部條文建議修訂條文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停車空間劃設標準: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以上基地之整體開發地區,其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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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車空間劃設標準: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以上基地之整體開發地區,其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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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報部條文建議修訂條文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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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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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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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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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規定二十、本特定區內公有建築之新建,及低密度住宅區、商業區、第一種宗教專用區、第二種宗教專用區、高爾夫球場專用區、第一種旅館區、第二種旅館區、第一種健康休閒專用區、第二種健康休閒專用區、遊樂區之申請建築基地,以及機關用地(3)、學校用地、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廣場用地(臨主1號道路)、停車場用地、主1號道路、主4號道路、次8號道路等公共設施之興建,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本府得另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以利執行。二十、本特定區內公有建築之新建,及低密度住宅區、商業區、第一種宗教專用區、第二種宗教專用區、高爾夫球場專用區、第一種旅館區、第二種旅館區、乙種旅館區、旅遊服務區、遊樂區之申請建築基地,以及機關用地(3)、學校用地、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廣場用地(臨主1號道路)、停車場用地、幹1號道路、幹2號道路、主1號道路、主2號道路、主5號道路等公共設施之興建,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本府得另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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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控管特定區建築物及景觀品質而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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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除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二)增加宗教專用區周邊公共設施與開放空間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本次會議所提建議修訂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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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報部條文建議修訂條文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三)為促進本特定區土地之合理使用,應設置特定區管理機構。刪除刪除1.本特定區計畫之主管機關為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至本特定區屬發展觀光條例所指之縣級風景特定區部分,其觀光主管機關為台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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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機構應無須規範於土管。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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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二十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二十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條次調整。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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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定-二十二、本計畫區土地開發涉及「新化B遺址範圍者」,未來工程欲施行前應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51條等相關規定,自行委託考古專家學者先行挖掘,作實際環境之評估,並將報告送市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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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本特定區之開發涉及「新化B遺址」者,符合文資法相關規定,予以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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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點係臺南市政府依99.6.1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補充文化保護計畫之相關管制規定,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本次會議所提建議修訂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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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報部條文建議修訂條文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未訂定-二十三、計畫區之土地開發建築行為,俟計畫區之污水下水道系統完工應辦理用戶接管,或依有關法令規定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至市管區域排水者,始可發給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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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公共污水下水道尚未到達地區之污水排放,其廢污水處理設備之設計標準及廢污水放流應符合現行放流水標準,並送經主管機關同意且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下水道法之規定後,始可核發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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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水庫水質及永續環境品質,予以增訂。本點係臺南市政府依99.6.1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補充污水處理計畫之相關管制規定,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本次會議所提建議修訂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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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定二十二、本特定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開發若涉及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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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特定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開發應依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森林法、水利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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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本特定區之開發行為符合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森林法、水利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相關規定,予以增訂。本點係臺南市政府依99.6.1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環境敏感區開發限制之相關管制規定,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本次會議所提建議修訂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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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二十三、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二十五、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條次調整。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原報部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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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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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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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鎮礁坑子段607-155、607-157、589-69等3筆地號部分土地1.第19號電塔座落台南縣新化鎮礁坑子段607-155、607-157等2筆地號內面積合計約0.0094公頃(暫編地號為607-320、607-321)、第20號電塔座落同段607-157地號內面積約0.043公頃(暫編地號為607-322)、第21號電塔座落同段589-69地號內面積約0.0157公頃(暫編地號為58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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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開第589地號土地已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本處依規定逕向臺南縣政府申請變更,另607-155、607-157等2筆地號土地已與蔡豐光君於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進行調解程序且調解不成立。請將161仟伏山上~台南第19~21等3座鐵塔用地變更都市計畫為「電路鐵塔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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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99.6.1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略以):「考量後續旅館區開發業者之進駐意願,仍可能受電塔設置位置影響,建議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擬電塔東移之可行性方案,並向地主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後,再行辦理電路鐵塔用地變更作業。」2.惟99.10.5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建議「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本案提請委員會大會審議前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則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否則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用地變更作業」,建議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逕1案及逕2案)同意依該府上開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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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本次會議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爰本案不予本案不予本案不予本案不予採納採納採納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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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2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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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豐光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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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鎮礁坑子段607-155、607-157等2筆地號部分土地1.本人所有座落於臺南縣新化鎮礁坑子段607-155、607-157地號部分土地在台電公司未經本人同意之情形下,無權占用並設置高壓電塔二座(山上-台南輸電線路第19、20號),由本人提起民事拆塔還地訴訟,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判決本人勝訴,業由台電公司上訴在案,本人實不知台電公司陳請貴府將本人土地地目變更之法律依據或理由合在?2.因本人所有之礁坑子段607-155土地現已依70.7.31南建都字第80024號案編入都市計畫虎頭埤風景特定區內,而本人所有之礁坑子段607-157號土地則鄰近虎頭埤風景特定區;礁坑子段607-155土地之使用分區變更為第一種健康休閒專用區,且限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此有「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可稽,為避免影響土地之利用,故本人依法請求台電公司遷移位於本人土地上之二座電塔實屬合情合理。近年來,因觀光休閒產業之發展對外可增加國際能見度,對內可支撐地方經濟、平衡城鄉發展、增加就業機會,政府多年來各項重大建設之推展,均為配合地方發展之需求,以厚植休閒遊憩觀光產業為基礎,結合地方產業特色,促進地方經濟繁榮、加速地方經濟發展,虎頭埤風景特定區之規劃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