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81-審議事項-第8案:原臺中縣政府函為「變更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梨山、新佳陽、環山及松茂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81
案件id
juZuD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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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原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2月26日第36次第1次會議及98年10月22日第36次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原臺中縣政府99年3月22日府建城字第099008370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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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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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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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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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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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前委員秀娟、林前委員秋綿、李委員正庸、林委員志明、蔡委員玲儀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王前委員秀娟任召集人。復經99年4月12日、99年9月28日、100年5月24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1年3月13日府授都計字第101003643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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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臺中市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100年5月24日初步建議意見,以101年3月13日府授都計字第101003643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除下列各點應請修正外,其餘准照該府前開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梨山地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14、人4機六用地機關用地(0.2371)(供公路局)機關用地(0.2371)(供公路局監工站、村辦公室、托兒所)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本基地旁新闢計畫道路適位於監工站既設停車場及儲藏室出入口,將影響監工站搶修器材堆置及搶修機械置放及出入;另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回應意見,本案係依公路局監工站現況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爰無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列席代表前述說明之情況,同意採納市府前述說明,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除計畫書第5-13頁變更理由欄內「村辦公室」應請修正為「區辦公室」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梨山地區、新佳陽地區、松茂地區及環山地區)原計畫新計畫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九-(四)前開地區社區開發或建築物之興建時應分擔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及管理操作經費。並經俟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刪除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除計畫書附-2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九-(四)說明欄位,應請將「本地區污水處理及下水道用戶使用費繳納事宜,應依下水道法第19條及該自治條例辦理」納入敘明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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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特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經台中縣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
十二、本特定區內建築物應設置斜屋頂。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應依臺中縣都市設計審議須知辦理並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建議除刪除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並依序調整序號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刪除「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附-3頁)除左列新計畫欄位之條文「...應依臺中縣都市設計審議須知辦理」應請修正為「...應依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須知辦理」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三)計畫書內容不符部分,請修正。
1.計畫案名專案小組未建議修改案名,仍應維持「變更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梨山、新佳陽、松茂、環山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名。
2.請將計畫書審核摘要表欄內所述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納入計畫書敘明。
3.梨山地區:計畫書第1-7頁「成果詳圖1-2.1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新佳陽)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位置圖、表1-2.2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新佳陽)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綜理表」修正為「成果詳圖1-2.1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梨山)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位置圖、表1-2.2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梨山)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綜理表」。
4.松茂地區:(1)計畫書第1-7頁「成果詳圖1-2.1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新佳陽)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位置圖、表1-2.2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新佳陽)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綜理表」修正為「成果詳圖1-2.1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松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位置圖、表1-2.2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松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綜理表」。
(2)計畫書4-16頁坡動分析圖之圖名「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新佳陽)坡度分析示意圖」修正為「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松茂)坡度分析示意圖」。
(3)計畫書6-6頁學校圖例顏色標示錯誤(綠色),請補正。
5.環山地區:(1)計畫書第III頁圖目錄「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新佳陽)地形示意圖及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新佳陽)坡度分析示意圖」修正為「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環山)地形示意圖及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環山)坡度分析示意圖」。
(2)計畫書1-9頁「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新佳陽)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綜理表」修正為「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環山)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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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政府101年3月13日府授都計字第101003643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業依照100年5月24日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辦理部分:
(一)變更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梨山、新佳陽、環山及松茂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通性案部分:
編號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一)本特定區(以下簡稱本地區)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案計有4個地區,4個地區地理位置各不連接,第一區域以梨山市街地為中心(重製後梨山地區面積約138.5683公頃),其次環山地區以環山部落為中心(重製後面積約15.9523公頃),另一是新佳陽地區係台八號省道以東、南、北面所三面包圍(重製後面積約14.6207公頃),松茂地區係以中橫公路宜蘭支線(台七甲省道)貫穿南北(重製後面積約21.3158公頃),4處地區皆位處德基水庫上邊坡位置,且屬山坡地保育區及國有林班地範圍內,以坡度分析資料顯示,只有環山地區坡度較為平坦,惟仍有部分土地鄰近環山斷層帶,其餘梨山、新佳陽、松茂3處地區之土地坡度大部分則屬第3級坡以上,為不宜開發區;本專案小組經3次會議充分討論後基於下列因素考量,建議本地區第3次通盤檢討發展定位應以「國土休養」並兼顧「環境復育」之前提下辦理。
1.原臺中縣政府列席代表針對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有關「應請依據前揭地質資料(行政同意採納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編號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院83年6月25日台83經24309號函核定『梨山地區地層滑動整治規劃總報告』),將地滑地區之範圍界線,標示於都市計畫圖上。」乙節補充說明略以:
已將總報告地滑區之範圍界線套疊於都市計畫圖上,惟該總報告地滑區之範圍界線係示意性質,因精度不足無法執行後續管制。
2.本次通盤檢討案內都市發展用地雖然減少(梨山地區:減少1.8846公頃;環山、松茂、新佳陽3處地區:維持不變),惟早期無法預期災害發生或進行災害潛勢分析而已劃設為可發展用地部分,99年9月28日召開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中,建議請原臺中縣政府從避免環境災害發生之角度,並配合環境調查資料重新探討本4處地區是否有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之必要性,惟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及本次修正補充資料顯示,本地區第2次通盤檢討時已依前述地質資料將產生災害部分變更為保護區,並將計畫區內部分住宅區、商業區降低建蔽率及容積率;另查本地區未辦理「環境地質資料調查」,爰環境地質資料不足無法執行後續管制。
3.有鑑於全球環境氣候變遷、極端氣候情形頻仍,以及梨山地區主要為破碎之板岩所組成,又歷經921大地震後,地表土石碎裂鬆動,敏感的地質更加脆弱,每遇颱風豪雨,即容易發生大規模的風化岩地滑及崩積土地滑之情況。
(二)本案經3次專案小組會議充分討論後,請臺中市政府依照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各點修正,並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修正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32份(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遵照辦理。同意採納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1同意採納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表示,為落實專業技師簽證制度,建立行政與專門技術分立制度,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有關「本計畫區已完成地質資料庫之建立,地滑地區將來開發時應檢討環境地質調查資料送經縣府審查合格後始得發照建築。」之規定,建議修正為「本地區開發及建築行為,應由技師簽證負責後送臺中市政府,經該府分別依據『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及『山坡地及水土保持』等規定審查合格後,始得發照建築」,請市府依前述說明研提確實可行執行機制書面資料,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決定。遵照辦理(詳納入附件一,十(一)之條文。
原附註條文刪除。文字修正如下:本地區開發及建築行為,應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之規定,由技師簽證負責後送臺中市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得發照建築。)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備註: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為落實民眾申請建築之規範,補充確實可行之執行機制書面資料【詳附件】。
本專案小組會議已2次邀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就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等事項予以說明,惟該委員會未派員與會,由於本地區土地多數為原住民保留地,請臺中市政府將本計畫案徵詢該府原住民族主管單位,並將徵詢意見以書面資料,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遵照辦理(詳如附件)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編號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係採新測地形圖,其比例尺(1/1000)與原核定圖並無不同,經重製展繪丈量之後,本計畫4處地區都市計畫用地面積互有增減,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條規定,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址,並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本案建議應將重製前後面積,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並同意採納臺中市政府本次專案小組會議之補充資料:重製展繪依據(含現行計畫圖、地形圖、樁位圖、地籍圖等之依據說明)、重製作業流程(含重製作業流程說明、重製數值圖公告日期、都市計畫圖展繪作業方式及原則、重製疑義校核作業等)、重製疑義處理與成果(含重製疑義協調會議、重製疑義處理、重製作業成果等)、重製前後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附件一】,且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遵照辦理(詳第一章貳、計畫圖重製)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4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有關國民中小學用地之檢討部分,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辦法修正總說明(98年12月23日修正)」中私立國民中學之設立基準,梨山地區以230位學生數推計學校用地之需求面積為0.363公頃,現行計畫已劃設文小用地面積為1.1004公頃,已超過國民中小學用地需求之檢討標準;惟因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原臺中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因梨山地處偏遠,流動人口數甚高(未於戶政機關登記人口數偏高),進而造成現況98年梨山國中小(含幼稚園)之學生數為228人,高於推算值(98年:105人,99年:102人,110年:70人,有逐年下降趨勢),且為利用學校用地內開放空間增加本地區之「救災、避災、自主維生」能力,同意採納該府建議予以寬列檢討學校用地(梨山地區)需求面積(現行計畫面積1.1004公頃及【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7所增加面積),並請將本次專案小組會議補正梨山、環山、新佳陽、松茂等4處地區學校用地之學校需求分析資料【附件二】一併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遵照辦理(詳第五章伍、公共設施)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本地區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7.為因應99年12月25日臺中縣、市已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計畫書、圖內各行政轄區之名稱,請配合修正。
遵照辦理(詳各章節)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8.同意採納下列99年9月28日召開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中,原臺中縣政府所送補充或修正下列資料,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同意採納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1)補正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審議處理原則內容部分。甲.排除有立即性危害地區之都市發展用地劃設(請一併補充「排除有立即危險地區之都市發展用地劃設」之定義、範圍及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內各變更案符合本原則之辦理情形,納入計遵照辦理(詳第五章玖、原有計畫之變更)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編號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乙.建立災害危難時期之「救災、避災、自主維生」能力。
丙.提供原住民發展文化、體能,及高山農園之產業活動空間。
丁.導入具有立即投資條件之優先發展設施。
戊.配合地方各機關團體及事業單位合理用地需求。
已.配合上位計畫及本案重測成果,適當修正現行都市計畫書、圖,及其部分誤謬。
書、圖通過。
(2)補正計畫書內容不符部分。遵照辦理同意採納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甲梨山、新佳陽、環山及松茂地區(計畫書第4-5頁)旅客人口部分應修正為「梨山風景區之遊客人次...尤以89年的-203.13%減少最多『,至96年已逐漸回漲至88年以前水準,惟實地訪查居民、業者結果;其旅遊人次增加,主要係賴政府辦理活動及促銷之效。』」。遵照辦理(詳第四章壹、人口)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乙梨山、新佳陽、環山及松茂地區(計畫書第4-5頁)旅客人口部分,「清靜農場」,請修正為「清境農場」。
遵照辦理(詳第四章壹、人口)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丙新佳陽地區(計畫書第5-8及6-7頁)變更位置示意圖例標示錯誤部分,「學校用地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修正為「學校用地」。遵照辦理(詳新佳陽地區第五章玖、原有計畫之變更)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丁松茂地區(計畫書第6-6頁)都市計畫示意圖內容標示錯誤部分,「公(兒)」修正為「學校用地」。
遵照辦理(詳松茂地區第六章6-6頁)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戊松茂地區(計畫書第6-5頁與第4-14頁)圖示標示「地質災害」區位不一致之修正。遵照辦理(詳松茂地區第六章修正6-5頁)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3)補充計畫書內容部分同意採納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甲請補充地形圖、地形分析(含套繪檢討計畫範圍等資料)。遵照補充(詳第四章陸、環境敏感區、斷層帶)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乙都市計畫地區之位置圖(含梨山、新佳陽、環山及松茂地區之相對關係)。
遵照補充(詳第四章肆、交通系統)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編號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丙臨近交通系統圖。【含區內<計畫書第5-6頁請標示道路編號>及鄰近地區公路系統圖示<讀標示道路編號>以利瞭解本計畫區周邊道路整體路網與區內銜接情形。】遵照補充(詳第五章陸、交通系統)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丁計畫地區工商農礦資料統計表。
遵照補充(詳第四章壹、人口)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戊計畫地區有業(產業)人口變遷統計表。遵照補充(詳第四章壹、人口)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已計畫地區與區域計畫關係圖(計畫地區之行政範圍及其與週邊區城計畫之土地使用)。遵照補充(詳第四章貳、土地使用)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庚觀光遊憩系統分析及相關圖面。遵照補充(詳第四章壹、人口觀光遊憩系統分析及相關圖面4-7頁)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梨山地區梨山地區梨山地區梨山地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1計畫年期民國92年民國110年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基於臺中市行政轄區內之相關都市計畫案其計畫年期皆為民國115年,本案建議調整計畫年期為115年,同意採納市政府意見,計畫年期調整為115年。變更計畫書修正計畫年期為民國115年。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2計畫面積(141.25)(138.5683)詳表1-4.1表梨山風景特定區(梨山地區)土地使用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新測地形圖,其比例尺(1/1000)與原核定圖並無不同,經重製展繪丈量之後,本計畫4處地區都市計畫用地面積互有增減,建議應將重製前後面積,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遵照辦理:變更內容明細表增列,另詳重製前後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表。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計畫面積分析表。
介壽路住宅區住宅區二(0.0464)機關用地(0.046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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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同意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惟因現況已依住宅區(住二)興建完成,原計畫(住二)有簷高限制,本基地增列「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之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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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於本地區土地管理機關皆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為避免爭議,請將本基地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再報由本部核定。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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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6-6.1變更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梨山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公共設施用地明細表增列「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之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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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列附件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土地函詳附-6頁。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機七用地機關用地(0.1582)(供榮民醫院)機關用地(0.1582)(供梨山衛生所)一、據99年9月28日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中,與會之原臺中縣政府代表說明,現況為梨山衛生所及極小部分土地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之使用,原計畫指定用途係供榮民醫院使用,經邀請榮民醫院會商,該醫院同意變更為供梨山衛生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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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請將前述原縣府補充說明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變更理由敘明,並建議同意計畫書第6-5頁公共設施用地明細表備註欄內敘明供梨山衛生所使用,且刪除醫院醫院醫院醫院之使用項目。
(二)由於本地區土地管理機關皆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為避免爭議,請將本基地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本變更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再報由本部核定。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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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列「原計畫指定用途係供榮民醫院使用,經邀請榮民醫院會商,該醫院同意變更為供梨山衛生所使用」於5-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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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6-5頁公共設施用地明細表備註欄內敘明供梨山衛生所使用,且刪除醫院之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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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列附件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土地函詳附-6頁。1.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2.併專案小組會議審查完竣後,本部又接獲臺中市政府函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1辦理。
5民生巷東側住宅區二住宅區(0.2201)自來水事業用地(0.2201)由於本地區土地管理機關皆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所有,為避免爭議,本案建議除應將本基地管理機關同意變更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再報由本部核定遵照辦理:增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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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土地函詳附-6頁。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外,其餘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停車場用地(0.4402)備註:
無停車場用地編號停車場用地(0.4402)備註:
新增停車場用地編號停六據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目前無開闢停車場(停六)計畫;另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本基地建築物以往係作為中央廣播電台及蔣故總統駐衛警使用,具發展文化及地方特色產業之使用,建議恢復為機關用地(原使用分區);本案採納市政府前述說明,建議恢復為機關用地(原使用分區),並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正事業及財務計畫。遵照辦理:恢復為機關用地::
機九(5-12頁)、補正事業及財務計畫。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停五西無編號停車場用地停車場用地(0.0750)商業區(商一)(0.0750)因商業區(商一)所捐贈土地將位於新增停車場用地編號(六)範圍內,請補充說明捐贈面積及位置(該捐贈區位應可為供利用之區位)為何?如確認捐贈面積及位置者,提請大會討論決定;如無法確認捐贈面積及位置者,建議恢復為機關用地(原使用分區),並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正事業及財務計畫。一、遵照辦理:
恢復為機關用地::機九(5-12頁)二、原陳情人復逕提陳情案:詳變更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梨山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逾期陳情意見綜理表(楊德福、楊明德)。計畫圖維持原變更內容,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1.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2.併專案小組會議審查完竣後,本部又接獲臺中市政府函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3辦理。
7文小文小用地(1.1004)文中小用地(1.1004)建議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遵照辦理。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保護區(0.0838)文中小用地(0.0838)一、文小用地西南側保護區部分,因基地過於狹長且坡度陡峭,不宜作為文中小用地使用,爰建議維持原計畫保護區。二、文小用地東北側及電信用地(電二)間之保護區部分,因本基地仍有部分坡度過於陡峭,爰本案建議除僅同意毗鄰福壽路之保護區(地形平坦部分)變更為文中小用地,並應將本基地地形平坦部分之變更面積及位置,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再報由本部核定外,其餘仍維持原計畫保護區。
遵照辦理:增列變更範圍、面積(5-12頁)。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旅館區(1.1243)機關用地(0.1097)機一北側、停一停車場用(0.1954)保護區(1.4294)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旅館區部分,土地產權屬國有財產局管有,機關用地及停車場用地部分,土地產權屬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管有,由於本基地內尚有數幢小木屋,邊坡常有坍塌情況發生,本案建議除請臺中市政府函請土地管理機關針對恢復為保護區後,仍應作好水土保持工作,以善盡土地管理機關權責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遵照辦理。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9機八機關用地(0.0294)(供消防隊使用)機關用地(0.0294)(供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地方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文化類公共設施)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同意99年12月7日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中,與會之原臺中縣政府代表說明,圖書館圖書館圖書館圖書館之使用項目補充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變更理由敘明。
(二)由於本地區土地管理機關皆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為避免爭議,請將本基地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再報由本部核定。
遵照辦理:增列圖書館(5-13頁)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批發市場用地(0.0495)道路用地(0.0495)批發市場用地及停二用地批發市場用地(0.0684)農特產品展售專用區(0.61一、批發市場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0.0495公頃)、道路用地變更為農特產品展售專用區(0.0839公頃)部分,由於原計畫道路(尚未開闢)坡度過於陡峭,將原計畫道路調整至批發市場用地內東北側之既成道路,並將既成道路劃設為計畫道路,不影響交通順暢,且為未來批發市場用地(尚未遵照辦理:一、批發市場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0.0495公頃。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道路用地(0.0839)停車場用地(0.4596)19)道路用地(0.0019)保護區(0.0019)且為未來批發市場用地(尚未開闢)整體使用,爰建議同意批發市場用地為道路用地(0.0495公頃)、變更道路用地為批發市場用地(0.0839公頃),二、道路用地變更為保護區(0.0019公頃)部分,前述原計畫道路變更為批發市場用地後剩餘部分,配合鄰近分區(保護區)調整,爰建議同意道路用地變更為保護區(0.0019公頃)。三、批發市場用地變更為農特產品展售專用區(0.0684公頃)及停車場用地變更為農特產品展售專用區(0.4596公頃)部分,依計畫書內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內預定執行期限為108年至110年,現階段尚無具體之興辦事業及財務計畫,可見農特產品展售專用區目前尚無開闢之急迫性,爰建議維持原計畫批發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四、至於土地管制要點內有關農特產品展售專用區部分,請一併刪除。二、道路用地變更為批發市場用地:
0.0839公頃。三、道路用地變更為保護區:
0.0019公頃。四、刪除土地管制要點內有關農特產品展售專用區部分。
11山地文物陳列館山地文物陳列館(0.1871)機關用地(0.1871)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12文中小用地北側保護區(0.0016)文中小用地(0.0016)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由於都市計畫樁位測定錯誤,導致學校圍牆誤蓋在保護區內,本案建議除請將前述說明,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外,其餘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13停五北、住一西側保護區(0.0022)住宅區一(0.0022)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14、人4機六用地南商業區(0.0178)機關用地(0.0178)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2..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3辦理。
3.併專案小組會議審查完竣後,本部又接獲臺中市政府函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2辦理。
15停五停車場用地(0.3761)公園兼兒童遊樂場(0.3761)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16文教區文教區(1.7517)保護區(1.7517)由於本地區土地管理機關皆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所有,為避免爭議,本案建議除應將本基地管理機關同意變更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再報由本部核定外,其餘建議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遵照辦理: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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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土地函詳附-6頁。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松柏村北側住宅區二(0.0479)機關用地(0.0479)(供梨山消防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分隊使用)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18臺中市和平區梨山段131-2及131-3地號土地電信事業用地「電信二」(0.0997)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0.0997)一、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建議意見中第一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免予負擔回饋。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修正為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遵照辦理:詳5-14、附件二1.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2.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2辦理。
19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修訂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正事業及財務計畫,並將尚未取得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符合規定。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20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修訂修訂修訂))))原計畫新計畫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住一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住二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住一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住二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
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商一之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原計畫新計畫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十,商一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商二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簷高不得超過四層樓或十五公尺。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商二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簷高不得超過四層樓或十五公尺。
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四、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四、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五、農特產品展售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簷高十一公尺或三樓;供地區農產品、特色產品、文化創意產業之推廣、展演、銷售。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0,土地管制要點內有關農特產品展售專用區部分,請一併刪除。
遵照辦理:刪除本項(附-1頁)。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五、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建議除維持原序號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六、電力事業用地及電信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七、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供電力事業使用。建議除維持原序號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八、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供電信及郵政事業使用。建議除增列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並依序調整序號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九、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供自來水事業使用。建議除依序調整序號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原計畫新計畫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過。七、山地文物陳列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刪除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八、本計畫區內除建築整地需要者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所有建築物之式樣、顏色及構造必須配合四週環境景觀,以求美化。十、本計畫區內除建築整地需要者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所有建築物之式樣、顏色及構造必須配合四周環境景觀,以求美化。建議除依序調整序號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九、本特定區內各類土地使用除不得違反前開有關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十一、本特定區內各類土地使用除不得違反前開有關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建議除依序調整序號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一)開發者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先做好山坡地工程地質調查及土地利用潛力與潛在災害之評估,確定安全無虞後始得依法申請建造執照。
(一)本地區開發及建築行為,應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之規定,由技師簽證負責後送臺中市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得發照建築。
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備註: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為落實民眾申請建築之規範,補充確實可行之執行機制書面資料【詳附件】。
(二)下列各項應由專責機構做必要之規定:
1.水肥、化糞池等淤積及排放物之宣排、棄置。
2.放牧牲畜及牛、羊、豬之飼養。(二)下列各項應由專責機構做必要之規定:
1.水肥、化糞池等淤積及排放物之宣排、棄置。
2.放牧牲畜及牛、羊、豬之飼養。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原計畫新計畫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三)本計畫內屬德基水庫之集水區範圍,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水應經二級處理後,以污水排放管線排放,其地面上之污物及雨水之處理,應由專責機構妥善研處。(三)本計畫內屬德基水庫之集水區範圍,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水應經二級處理後,以污水排放管線排放,其地面上之污物及雨水之處理,應由專責機構妥善研處。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一、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建議除依序調整序號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建議除依序調整序號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三、無十五、本地區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依小組意見新增條文。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附註:地滑區將來開發時,應檢附環境地質調查資料,送經縣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准發照建築。刪除同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1。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備註: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為落實民眾申請建築之規範,補充確實可行之執行機制書面資料【詳附件】。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新佳陽地區新佳陽地區新佳陽地區新佳陽地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計畫年期民國92年民國110年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基於臺中市行政轄區內之相關都市計畫案其計畫年期皆為民國115年,本案建議調整計畫年期為115年,同意採納市政府意見,計畫年期調整為115年。變更計畫書修正計畫年期為民國115年。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計畫面積(14.78)(14.6207)詳表1-4.1表梨山風景特定區(新佳陽地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析表。
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新測地形圖,其比例尺(1/1000)與原核定圖並無不同,經重製展繪丈量之後,本計畫4處地區都市計畫用地面積互有增減,建議應將重製前後面積,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遵照辦理:變更內容明細表增列,另詳重製前後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表。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機關用地機關用地(供派出所使用)(0.0614)機關用地(供部落居民社教、文化活動)(0.0614)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保護區(0.0025)道路用地(0.025).計畫區北側道路用地(0.0012)保護區(0.0012)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事業及財務計畫新訂事業及財務計畫本案除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學校用地已開闢但荒廢很久未使用,核與計畫書第5-3頁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表所載學校用地開闢率0%及計畫書第6-8頁事業及財務計畫表所載土地徵購費為200萬元不一致,請查明補正外,其餘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遵照辦理:詳5-5、6-8頁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6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修訂修訂修訂))))原計畫新計畫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原計畫新計畫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住一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住二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商一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商二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簷高不得超過四層樓或十五公尺。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四、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刪除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五、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四、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六、電力事業用地及電信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刪除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七、山地文物陳列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刪除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八、本計畫區內除建築整地需要者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所有建築物之式樣、顏色及構造必須配合四週環境景觀,以求美化。五、本計畫區內除建築整地需要者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所有建築物之式樣、顏色及構造必須配合四周環境景觀,以求美化。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九、本特定區內各類土地使用除不得違反前開有關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六、本特定區內各類土地使用除不得違反前開有關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原計畫新計畫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一)開發者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先做好山坡地工程地質調查及土地利用潛力與潛在災害之評估,確定安全無虞後始得依法申請建造執照。
(一)本地區開發及建築行為,應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之規定,由技師簽證負責後送臺中市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得發照建築。
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備註: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為落實民眾申請建築之規範,補充確實可行之執行機制書面資料【詳附件】。
(二)下列各項應由專責機構做必要之規定:
1.水肥、化糞池等淤積及排放物之宣排、棄置。
2.放牧牲畜及牛、羊、豬之飼養。(二)下列各項應由專責機構做必要之規定:
1.水肥、化糞池等淤積及排放物之宣排、棄置。
2.放牧牲畜及牛、羊、豬之飼養。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三)本計畫內屬德基水庫之集水區範圍,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水應經二級處理後,以污水排放管線排放,其地面上之污物及雨水之處理,應由專責機構妥善研處。(三)本計畫內屬德基水庫之集水區範圍,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水應經二級處理後,以污水排放管線排放,其地面上之污物及雨水之處理,應由專責機構妥善研處。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一、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八、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建議除依序調整序號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九、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建議除依序調整序號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三、無十、本地區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依小組意見新增條文。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原計畫新計畫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附註:地滑區將來開發時,應檢附環境地質調查資料,送經縣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准發照建築。刪除同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1。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備註: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為落實民眾申請建築之規範,補充確實可行之執行機制書面資料【詳附件】。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松茂地區松茂地區松茂地區松茂地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1計畫年期民國92年民國110年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基於臺中市行政轄區內之相關都市計畫案其計畫年期皆為民國115年,本案建議調整計畫年期為115年,同意採納市政府意見,計畫年期調整為115年。變更計畫書修正計畫年期為民國115年。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2計畫面積(21.27)(21.3158)詳表1-4.1表梨山風景特定區(松茂地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析表。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新測地形圖,其比例尺(1/1000)與原核定圖並無不同,經重製展繪丈量之後,本計畫4處地區都市計畫用地面積互有增減,建議應將重製前後面積,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遵照辦理:變更內容明細表增列,另詳重製前後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表。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3事業及財務計畫新訂事業及財務計畫本案建議除計畫書第6-7頁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內土地取得方式載明為徵購,由於本地區土地管理機關皆屬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所有,請查明補正道路用地、步道等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取得方式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
詳5-5、6-8頁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修訂修訂修訂))))原計畫新計畫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住一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住二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
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商一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商二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簷高不得超過四層樓或十五公尺。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
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四、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簷高不得刪除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原計畫新計畫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五、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四、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
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六、電力事業用地及電信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刪除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七、山地文物陳列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刪除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八、本計畫區內除建築整地需要者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所有建築物之式樣、顏色及構造必須配合四週環境景觀,以求美化。五、本計畫區內除建築整地需要者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所有建築物之式樣、顏色及構造必須配合四周環境景觀,以求美化。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九、本特定區內各類土地使用除不得違反前開有關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六、本特定區內各類土地使用除不得違反前開有關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一)開發者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先做好山坡地工程地質調查及土地利用潛力與潛在災害之評估,確定安全無虞後始得依法申請建造執照。
(一)本地區開發及建築行為,應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之規定,由技師簽證負責後送臺中市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得發照建築。
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備註:臺中市政府列席原計畫新計畫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代表於會中說明,為落實民眾申請建築之規範,補充確實可行之執行機制書面資料【詳附件】。
(二)下列各項應由專責機構做必要之規定:
1.水肥、化糞池等淤積及排放物之宣排、棄置。
2.放牧牲畜及牛、羊、豬之飼養。(二)下列各項應由專責機構做必要之規定:
1.水肥、化糞池等淤積及排放物之宣排、棄置。
2.放牧牲畜及牛、羊、豬之飼養。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三)本計畫內屬德基水庫之集水區範圍,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水應經二級處理後,以污水排放管線排放,其地面上之污物及雨水之處理,應由專責機構妥善研處。(三)本計畫內屬德基水庫之集水區範圍,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水應經二級處理後,以污水排放管線排放,其地面上之污物及雨水之處理,應由專責機構妥善研處。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一、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八、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建議除依序調整序號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九、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建議除依序調整序號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三、無十、本地區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依小組意見新增條文。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原計畫新計畫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附註:地滑區將來開發時,應檢附環境地質調查資料,送經縣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准發照建築。刪除同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1。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備註: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為落實民眾申請建築之規範,補充確實可行之執行機制書面資料【詳附件】。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環山地區環山地區環山地區環山地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計畫年期民國92年民國110年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基於臺中市行政轄區內之相關都市計畫案其計畫年期皆為民國115年,本案建議調整計畫年期為115年,同意採納市政府意見,計畫年期調整為115年。變更計畫書修正計畫年期為民國115年。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計畫面積(16.14)(15.9523)詳表1-4.1表梨山風景特定區(環山地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析表。
99年9月28日第2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新測地形圖,其比例尺(1/1000)與原核定圖並無不同,經重製展繪丈量之後,本計畫4處地區都市計畫用地面積互有增減,建議應將重製前後面積,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遵照辦理:變更內容明細表增列,另詳重製前後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表。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停車場用地(0.0194).綠地用地綠地用地(0.0375)道路用地(0.0181)建議維持原計畫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遵照辦理:維持原計畫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道路用地(0.0568)停車場用地(0.0568)通過。
車站用地車站用地(0.0546)停車場用地(0.0546)一、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計畫書第6-8頁事業及財務計畫表所載目前停車場用地(停二)土地產權非屬該管理處所有,爰應非屬管理處所列目前該地區重點發展計畫內,建議主辦單位改列為臺中市政府;同意採納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前述說明將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內主辦單位改列為臺中市政府。二、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環山地區有一處平等衛生所已存在多年,現況位處學校用地(平等國小)內,係當地唯一衛生機構,平等國小不同意將部分學校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衛生所使用),建議請臺中市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協商,確定是否將平等衛生所遷建於本基地範圍內,如同意遷建者,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衛生所使用)。一、遵照辦理。二、經平等衛生所評估,該地不適於供作衛生所使用,維持停車場用地1.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2.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1辦理。
事業及財務計畫新訂事業及財務計畫本案建議除計畫書第6-8頁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內停車用地(停一)及綠地用地主辦單位改列臺中市政府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
詳6-8頁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修訂修訂修訂))))原計畫新計畫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住一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簷高不得超過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原計畫新計畫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尺;住二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三層樓或十一公尺。計畫書、圖通過。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商一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商二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簷高不得超過四層樓或十五公尺。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簷高不得超過四層樓或十五公尺。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四、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刪除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五、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四、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
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六、電力事業用地及電信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刪除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七、山地文物陳列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刪除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八、本計畫區內除建築整地需要者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所有建築物之式樣、顏色及構造必須配合四週五、本計畫區內除建築整地需要者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所有建築物之式樣、顏色及構造必須配合四周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原計畫新計畫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環境景觀,以求美化。環境景觀,以求美化。計畫書、圖通過。九、本特定區內各類土地使用除不得違反前開有關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六、本特定區內各類土地使用除不得違反前開有關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一)開發者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先做好山坡地工程地質調查及土地利用潛力與潛在災害之評估,確定安全無虞後始得依法申請建造執照。
(一)本地區開發及建築行為,應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之規定,由技師簽證負責後送臺中市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得發照建築。
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備註: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為落實民眾申請建築之規範,補充確實可行之執行機制書面資料【詳附件】。
(二)下列各項應由專責機構做必要之規定:
1.水肥、化糞池等淤積及排放物之宣排、棄置。
2.放牧牲畜及牛、羊、豬之飼養。(二)下列各項應由專責機構做必要之規定:
1.水肥、化糞池等淤積及排放物之宣排、棄置。
2.放牧牲畜及牛、羊、豬之飼養。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三)本計畫內屬德基水庫之集水區範圍,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水應經二級處理後,以污水排放管線排放,其地面上之污物及雨水之處理,應由專責機構妥善研處。(三)本計畫內屬德基水庫之集水區範圍,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水應經二級處理後,以污水排放管線排放,其地面上之污物及雨水之處理,應由專責機構妥善研處。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一、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八、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建議除依序調整序號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原計畫新計畫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木。木。見通過。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九、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建議除依序調整序號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三、無十、本地區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依小組意見新增條文。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附註:地滑區將來開發時,應檢附環境地質調查資料,送經縣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准發照建築。刪除同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1。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備註: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為落實民眾申請建築之規範,補充確實可行之執行機制書面資料【詳附件】。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臺中市衛生局臺中市和平區環山段611-1地號(環山衛生所)環山衛生室已存在多年,係當地唯一衛生機構,對環山居民甚為重要。惟該地土地使用類別為學校用地,不利後續發展。將該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供環山衛生所使用。同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環山地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4。1.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環山地區編號4。
2.台中市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協商,建議將環山衛生所遷移至環山地區之車站用地,惟平等衛生所評估,該地不適於供作衛生所使用,未便埰納學校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供環山衛生所使用。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梨山地區電信事業用地(電信二)(臺中市和平區梨山段131-2及131-3地號土地為準)電信事業用地(電信二)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研提之電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時將建蔽率、容積率誤植。
請將電信二用地建蔽率、容積率回復為梨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中:
「電信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梨山地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8。1.同變更內容明細表梨山地區編號18。
2.同意採納台中市政府回復意見,增列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八、電信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谷關工務段臺中市和平區梨山段182、182-2、182-6、182-7及184-4及184-3部分土地等6筆土地陳情理由:
1.本段梨山監工站業務相當龐大,整體使用土地不足。
2.第三次通盤檢討復將和平鄉梨山段208-5土地交由梨山衛生所使用。
3.檢視本段梨山監工站(原編號14用地)部分土地變更為機(六)用地之檢討,惟因本案(第三次通盤檢討)新闢計畫道路適位於監工站既設停車場及儲藏室出入口,將影響監工站搶修器材堆置及搶修機械置放、出入,恐致搶救災業務無法順利進行。
建議事項:
1.將和平鄉梨山段182、182-2、182-6及184-3部分土地變更增加為機關用地。
2.182-7及184-4等2筆土地全部變更為機關用地。
3.變更後之土地交由本段梨山監工站使用。
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本案係依梨山監工站現況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爰無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列席代表左列說明影響監工站搶修器材堆置、搶修機械置放及出入,恐致搶救災業務無法順利進行之情況。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梨山地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4。
1.同變更內容明細表梨山地區編號14、人4。
2.同意採納台中市政府回復意見,依梨山監工站現況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
(七)專案小組會議審查完竣後,本部又接獲臺中市政府函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臺中縣和平鄉梨山段208-5號等1筆地號。
1.本段梨山監工站肩負省道台8線及台7甲線養護及搶救業務,工作業務相當龐大。
2.梨山監工站整體使用土地不足,梨山段208-5號土地,現供監工站同仁差勤宿舍、餐廳、廚房、材料堆置、養護車輛及搶救災機械置放之用。
3.本次檢討,將本土地撥交梨山衛生所使用,將影響梨山監工站道路養護及搶救業務遂行。
建議將和平鄉梨山段208-5號等1筆地號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後,仍交由本段梨山監工站使用。1.經查臺中縣和平鄉梨山段208-5等1筆地號係國有地,扣除計畫道路部分(梨山中正路:臺八線,計畫寬20M)僅剩約151.04㎡,面積過小。
2.該地為現行計畫機(七)用地,原計畫指定用途係供榮民醫院使用,經1.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於會中說明,梨山段208-5地號部分土地現況為計畫道路用地;其餘土地部分(面積約151.04㎡),原計畫機關用地(七)指定用途係供榮民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邀請榮民醫院會商,該醫院同意變更為供梨山衛生所使用。醫院使用,經邀請榮民醫院會商,該醫院同意變更為供梨山衛生所使用。
2.同變更內容明細表梨山地區編號4。
3.同意採納台中市政府回復意見【詳附件一】:
(1)機關用地(七)部分:
機關用地(供榮民醫院使用)變更為機關用地(供梨山衛生所使用)。
(2)道路用地部分,仍應維持為道路用地。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臺中縣和平鄉梨山段182、182-6號等2筆地號。
1.本段梨山監工站肩負省道台8線及台7甲線養護及搶救業務,工作業務相當龐大。
2.梨山監工站整體使用土地不足,梨山段182、182-6號等2筆地號土地,現供監工站材料堆置之用。
3.本次檢討,將本2筆土地之一部分變更為機(六)用地,另一部分變更為旅館區,本段梨山監工站土地將更形見絀,影響梨山監工站道路養護及搶救業務遂行。建議將和平鄉梨山段182、182-6號等2筆地號全部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後,交由本段梨山監工站使用。已將梨山監工站使用範圍部分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供監工站使用。
未納入部分,已有其他使用者建築使用中。1.同變更內容明細表梨山地區編號14、人4。
2.同意採納台中市政府回復意見【詳附件二】:
(1)梨山段182地號土地及部分梨山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段186-2土地地號部分,機關用地(供公路局)變更為機關用地(供公路局監工站、區辦公室、區托兒所)。
(2)部分梨山段182-6地號土地部分,維持為商業區。
三楊德福臺中市和平區梨山里民族街11號楊明德臺中市和平區梨山里中正路43號臺中縣和平鄉梨山段169、169-2、169-3、169-4、169-5、169-6、169-7、170、170-1、170-2、171、171-1、172、172-1、172-4、172-5、176、176-1、176-6、176-7、176-13、177等22筆地號。
1.復陳人原居住在梨山舊部落,開闢中橫公路時強制遷居現住所。
2.梨山都市計畫劃定時,為安置蔣故總統避暑時隨從及通訊設備,逕選本址做為保警隊及架設通訊設施,復陳人權益被剝奪與侵害40年餘。
3.梨山都市計畫區範圍雖大,但受限地形及地層滑動,能運用者僅少數,編入機關者又佔三分之二,實不合邏輯的比例。
3.原住民對法令觀念矇矓,強制徵收原住民保留地,罔顧原住民基本權益,有失公平對待原則。
4.早期政府為所欲為,至台中縣政府處理梨山都市計畫檢討與審查作業,造成地方不進步,需負不尊重及怠忽責任。5.相關原國防用地,現已大部分變更為停車場,復陳人用地仍跼踀角落,不思實施而思捐贈40%土地,怎讓復陳人認同。不同意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所提之條件(捐獻土地作為條件協議),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現況,促使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用地合理、實際、活絡化。基於原住民基本法相關規定,亦請重視復陳人法定保障之基本權益。經查臺中縣和平鄉梨山段169、169-2、169-3、169-4、169-5、169-6、169-7、170-1、170-2、171-1、172、172-1、176、177等14筆地號係國有地。170、171、172-4、172-5、176-1、176-6、176-7、176-13等8筆地號係私有地(非全部屬陳情人所有)。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決議,原陳情人土地變更恢復為機關用地。
1.同變更內容明細表梨山地區編號6。
2.同意採納台中市政府回復意見:
(1)左列非屬陳情人土地部分,未便錄案辦理。
(2)變更內容明細表梨山地區編號6範圍內原陳情人土地部分,停車場用地變更恢復為機關用地。
【附件】落實民眾申請建築之規範所提確實可行執行機制書面資料1.現行山坡地開發相關法令與技師簽證。
法系法系法系法系規範行為規範行為規範行為規範行為簽證技師簽證技師簽證技師簽證技師水土保持法集水區、農、林、漁、牧地、探、採礦、鑿井、採取土石、鐵、公、溝渠、建築、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開挖整地、防止海岸、湖泊及水庫、水道兩岸之侵蝕或崩塌、沙漠、沙灘、沙丘、保護區、其他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宜農、牧地、宜林、水庫、道路、礦、土石、建築、公園、森林遊樂區、遊憩用地、運動場、軍事訓練場、墳墓、廢棄物、其他、山地保留地建築法(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山坡地整地建築師、土木技師、水土保持技師、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2.例如: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表及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查核表等【附件一】專案小組會議審查完竣後,本部又接獲臺中市政府函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一之附件【附件二】專案小組會議審查完竣後,本部又接獲臺中市政府函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二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