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81-審議事項-第2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981
案件id
eR3RLI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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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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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興建高雄世貿展會中心計畫」為本年度行政院列管之指標性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該會為適時提供協助並排除困難,以進一步提升公共建設執行率,促進景氣復甦,前於101年7月19日辦理該計畫執行情形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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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高雄市政府為利高雄世貿展會中心未來營運人流、車流、物流等進出動線,擬變更基地周邊之道路用地(地號515-1、517)及公園用地(地號515、517-1、518-1)為廣場用地,並於100年9月23日函送「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審議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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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高雄市政府於前開本會訪查時表示,因展會中心工程已於101年7月3日完成地上一層混凝土澆置,惟前述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尚未審議通過,車道部分尚無法完成施作,考量工程進度急迫,建議本部惠予協助完成審議,或檢討將涉及車道佈設且較無爭議之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編號第10案「成功路道路用地變為廣場用地」,同意先予公布實施;前述建議事項,惠請協助辦理。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10辦理。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01年8月30日(101)東管字第043號函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記錄附表二編號4、5、7陳情人高雄市產業總工會等之陳情內容,與事實不符乙案。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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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情人高雄市產業總工會、高雄市職業總工會及黃人國君之陳情內容略以:「當初民營化時,東南水泥承諾行政院,該土地只能從事特倉3B用。並承諾至少僱用原台機公司之員工250人。結果東南只晉用了114名台機員工,致發生勞資爭議」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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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然查:
(一)本公司並未向行政院或任何單位承諾所謂:「該土地只能從事特倉3B用」。事實上,高雄市政府為使產業升級,於88年12月20日規劃「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專區時,才有「特倉3B」之概念及使用分區編定。而本公司與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簽定「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廠買賣及移轉契約書」之時間,係在之前之85年11月29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本表編號4辦理。
19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日,根本不可能有所謂「承諾該土地只能從事特倉3B用」之事,應不待言。
(二)本公司與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所簽「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廠買賣及移轉契約」,固承諾「船舶廠原有員工二百五十人,願隨同移轉者應移轉至本公司任職」,而結果卻只有船舶廠原有員工114名移轉至本公司任職。其所以如此,乃係因其他船舶廠原有員工不願意隨同移轉至本公司任職之故,並非本公司之過,有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勞重上字第1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0號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勞上字第13號等確定判決可憑。此外,本公司並無其他任何勞資爭議之事。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6日(101)東管字第048號函為免於影響該公司權益及高雄市多功能經貿園區整體區域發展,建請營建署召開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時,同意該公司到場說明乙案。
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本表編號4辦理。
附件一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第4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01年11月2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4974200號函)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案建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署後,再召開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遵照辦理。
(一)第1、2、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有關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詳附件一、二、三,請市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內容。遵照辦理。
本府已於101年11月12日邀集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召開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意見處理會議,協商結論詳如會議紀錄(附件1)。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協調事項是否有共識本府研析意見是否需配合變更都市計畫1、有關「本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原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管有特文區土地雖已調降公共施設用地及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由52%調降為42%),惟容積率調降幅度更大(由不得大於490%調降為不得大於300%),致可發展容積受到限制,因本次通盤檢討尚無其他特定區範圍內土地遭調降容積率之情形,為維護該土地發展權益,建議可朝向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相關規定適當調降負擔比例,或者在不損及原有可發展容積之前提下,適度調高容積率等方向處理,請高雄市政府與該分公司溝通協調確定」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經高雄市政府與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召會協商後仍未取得共識,建請再就公共設施用地及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調降為42%之基礎下,再做最後協商。至於協商結果需配合修正主要計畫內容者,請檢具本案擬變更主要計畫範圍示意圖、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回饋條件、具體研商共識及擬修正主要計畫內容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多功能經貿園區港埠用地變更為特文區之回饋負擔比例及方式。已有共識。因港區土地涉及碼頭遷建,為獎勵土地提早開發建築,有關港埠用地變更為特文區之回饋負擔比例及方式如下:
1.特文二、特文三、特文四回饋比例同意依高雄市都市計畫公告實施6年內調整為42%。
2.特文四容積率維持490%,特文二、特文三之容積率調整為410%,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分區辦理招商開發,如自本計畫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公告之日起,三年內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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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文三、特文四均未有任何開發計畫申報開工者,則特文二、特文三之容積率調降為390%。
3.回饋數量計算以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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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文三、特文四開發區之總面積為分母,非前述區域土地不納入分母計算。
4.回饋內容以多功能經貿園區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為優先,包含新劃設道路用地、公園綠地、輕軌所需用地、蓬萊區留設道路與公園或毗鄰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如附件所列清冊)。
5.特文二、特文三、特文四得採分期分區開發及依開發期程分階段完成回饋方式辦理。將左列本府研析意見於計畫書第八章,四、公共設施用地及都市發展用地一節增列規定(四),文字調整如附件2。餘章節內容不變。
2、有關水岸規劃帶狀公園用地與目1.遵照辦理。
21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前遊艇船舶進出遺營運是否能互相配合乙節,依原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與高雄市政府協商結論,建議將「世貿用地西側及第五船渠以南之新增公園用地(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5、6)於高雄港區碼頭機能遷移前,得維持原有港埠機能及設施之使用」等文字,納入細部計畫規定。2.有關「世貿用地西側及第五船渠以南之新增公園用地(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5、6)於高雄港區碼頭機能遷移前,得維持原有港埠機能及設施之使用」等文字,已配合補充主要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5、6之變更理由,詳如附件3所示。
3、本案已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施設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施設用地服務水準,如有不足,請儘可能於細部計畫檢討時補足。遵照辦理。
4、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有關計畫書、圖修正事項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101年2月2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0754500號函送處理情形(如附件二)通過。配合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1決議辦理。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一、二,其中編號4-1變更範圍屬細部計畫開發工區編號12部分,本專案小組已原則同意變更,依高雄市政府訂定之「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開發許可審議規範」規定(101年2月10日施行),申請人提出開發許可時,生產中之工廠(係指本特定區都市計畫於民國88年12月20日公告實施時,在計畫範圍內仍未辦理工廠註銷登記者)應檢附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定之遷廠計畫書,以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核定之從業員工安置計畫書。區內生產中之工廠之遷廠計畫書及從業員工安置計畫書未經核定者,不得核發開發許可。惟勞資雙方相關陳情人對於勞工權益是否已妥善處理,尚有不同意見,經本專案小組研提下列2方案,請市府擇一辦理,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或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
1、方案一:先行核定實施主要計畫,俟開發許可階段,再依前開「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開發許可審議規範」規定,由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勞工局核定遷廠計畫書及從業員工安置計畫。
2、方案二:依前開「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開發許可審議規範」規定,於開發許可階段,始由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勞工局核定之遷廠計畫書及從業員工安置計畫,改於本部核定主要計畫前辦理。1.本案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1年11月22日依「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開發許可審議規範」第5條、第12條規定,檢送「遷廠計畫」及「員工安置計畫」報告書送請本府審核,本府分別由經濟發展局、勞工局核定中。
2.本案建議仍先行核定實施主要計畫。
22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1.遵照辦理。
2.有關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逕向貴部陳情意見編號8乙案,前經101年8月14日本案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依本府函送之修正計畫內容照案通過,陳情人除同意捐贈範圍內持有之土地外,並允諾經營及管理維護本案公園與園道用地,為利未來園區永續經營及挹注管理維護費用,建請同意本案公園及園道用地增列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引入民間資源活化土地利用。(附件3,編號4-4)(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次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遵照辦理。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遵照辦理。
附件二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第3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01年7月19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2979800號函)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案建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署後,再召開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遵照辦理。
(一)第1、2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請依下列各點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內容。遵照辦理。
本府已於101年9月14日邀集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召開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意見處理會議,協商結論詳如會議紀錄(附件1)。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協調事項是否有共識本府研析意見是否需配合變更都市計畫1、有關「本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原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管有特文區土地雖已調降公共施設用地及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由52%調降為42%),惟容積率調降幅度更大(由不得大於490%調降為不得大於300%),致可發展容積受到限制,因本次通盤檢討尚無其他特定區範圍內土地遭調降容積率之情形,為維護該土地發展權益,建議可朝向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相關規定適當調降負擔比例,或者在不損及原有可發展容積之前提下,適度調高容積率等方向處理,請高雄市政府與該分公司溝通協調確定」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建議同意依高雄市政府101年7月19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2979800號函送處理情形(詳附件一)辦理,即維持原計畫,並配合調整主要計畫相關內容(詳附件一-附件2)。惟如高雄市政府與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進一步召會研商獲致具體共識,需配合修正主要計畫內容者,請檢具本案擬變更主要計畫範圍示意圖、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回饋條件、具體研商共識及擬修正主要計畫內容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多功能經貿園區港埠用地變更為特文區之回饋負擔比例及方式。已有共識。因港區土地涉及碼頭遷建,為獎勵土地提早開發建築,有關港埠用地變更為特文區之回饋負擔比例及方式如下:
1.於6(含)年內土地權利關係人提送開發計畫,負擔回饋比例維持42%,並得採分期分區開發及依開發期程分階段完成回饋方式辦理。
2.負擔回饋方式由土地權利關係人捐贈開發區內、外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或繳交一定金額予高雄市政府。
有關捐贈開發區內、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優先回饋開發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不足部分得以開發區外公共設施用地回饋。區外公共設施用地提供回饋時,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免納入開發面積計算回饋面積。本計畫中確定可供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地號及回饋面積如附表。
前項負擔回饋方式、面積、區位或金額,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與高雄市政府協議。
土地權利關係人提送開發計畫,送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確認。
3.上開捐贈屬土地部分於收到土地開發許可函翌日起一年內完成捐贈,其餘應以代金方式辦理繳納者,應於申請建築物建照時,於核發建築執照前繳納本案全數應負擔代金。其代金之計算以申請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
將左列本府研析意見於計畫書第八章,四、公共設施用地及都市發展用地一節增列規定(四),文字調整如附件2。餘章節內容不變。
24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2、有關水岸規劃帶狀公園用地與目前遊艇船舶進出遺營運是否能互相配合乙節,依原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與高雄市政府協商結論,建議將「世貿用地西側及第五船渠以南之新增公園用地(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5、6)於高雄港區碼頭機能遷移前,得維持原有港埠機能及設施之使用」等文字,納入細部計畫規定。1.遵照辦理。
2.有關「世貿用地西側及第五船渠以南之新增公園用地(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5、6)於高雄港區碼頭機能遷移前,得維持原有港埠機能及設施之使用」等文字,已配合補充主要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5、6之變更理由,詳如附件3所示。
3、本案已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施設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施設用地服務水準,如有不足,請儘可能於細部計畫檢討時補足。遵照辦理。
4、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有關計畫書、圖修正事項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101年2月2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0754500號函送處理情形(如附件二)通過。配合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1決議辦理。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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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編號1:本案請將變更內容區分為變更前及變更後,並將變更內容第1點修正納入變更理由欄,其餘建議准予通過。遵照辦理,詳如附件3所示。
編號2:本案請將變更內容區分為變更前及變更後,及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與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1修正計畫內容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遵照辦理,詳如附件2、3所示。
編號3:建議照案通過。遵照辦理。
25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編號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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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請補充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之使用需求及變電所用地變更之必要性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並邀請台電公司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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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變更範圍屬細部計畫開發工區編號12部分,因涉及開發可行性,原於開發許可階段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遷廠計畫」與「勞工安置計畫」,建議改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審查核准。一、1.遵照辦理,特貿區變更之必要性詳如附件4所示。
2.本府已於101年9月14日邀集台電公司召開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意見處理會議,協商結論詳如會議紀錄(附件1),處理情形說明如下:台電火力發電廠週邊土地,如世貿、旅運中心、軟科、中鋼企業總部等已進行開發中,基於多功能經貿園區整體發展,仍請台電公司於發電機組屆齡前,應同步評估整體規劃開發事宜。至於基地內變電所用地,請台電公司檢討未來使用需求,如仍有設置必要,則於基地範圍內適當位置調整後予以留設。
3.前開未來變電所設置需求並納入計畫書(變更綜理表)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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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有關開發工區編號12部分,本府經發局表示查台機船舶廠因無製造加工事實,業於100年7月15日函公告註銷工廠登記,故無審查遷廠計畫之需要。
2.本府勞工局表示按東南公司於85年11月29日與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機公司)間簽訂「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廠買賣及移轉契約書」,以86年1月10日為移轉基準日,於移轉日前願隨同移轉者,應移轉至東南公司任職,不願隨同移轉者由台機公司擇優選用,而東南公司對該遞補人員,有選擇錄用權,在經過東南公司同意認可後任用之。台機公司於85年12月24日及86年1月9日檢送志願隨同移轉書共108名,東南公司全部聘用;另79名員工因恐民營單位不太穩定,而決定回公營機關台機公司,其於86年4月1日接受優惠資遣後,復要求到東南公司任職,經蔡連行及陳瑞源君等代表分別提起訴訟,判決確定無僱傭關係存在。
3.另留用於東南水泥公司之108名員工,依本府勞工局表示,因受經濟部國營會之非自願性退休或資遣保留款申請之期限,在東南公司任職一段時間後,均自行提出優惠退休或資遣,並再任職於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機船舶公司),且於99年9月5日前多已申請優惠退休或離職他任。又於99年9月5日前尚有原台機員工任職於台機船舶公司,例:許禹渠、陳昭英及黃人國等3名員工,並自願轉任至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隆公司),台機船舶公司並於99年12月31日終止與東南公司租賃關係,員工均已全部遷離。
4.綜上,本案本府主管機關意見併供委員會審議參考,另東南水泥公司與異議人將於內政部都委會召開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時蒞會協助說明。
編號4-2:本案除請將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之使用需求,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遵照辦理,詳如附件4所示。
編號4-3:本案除請將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之使用需求,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遵照辦理,詳如附件4所示。
編號4-4:建議照案通過。(依高雄市政府101年8月1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05195700號函送建議修正計畫內容)遵照辦理。
編號5:建議照案通過。遵照辦理。
編號6: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知悉。
編號7: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知悉。
26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編號8: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知悉。
編號9: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知悉。
編號10:本案除配合高雄世貿會展中心之變更內容(變更道路用地為廣場用地(面積0.16公頃)及變更公園用地為廣場用地(面積0.0.05公頃)),同意變更外,其餘內容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遵照辦理。
編號11: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知悉。
編號12: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知悉。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
編號1: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依計畫書第八章「實施進度及經費」規定,各開發工區除已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並經公告實施者或已核發開發許可者,則仍依其公告實施都市計畫書或以簽訂開發許可協議書負擔規定辦理。惟基於公平原則,如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檢討變更細部計畫,調降負擔比例,請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照辦理。
編號2: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編號1辦理。遵照辦理。
編號3:本案請市府轉知陳情人列席說明。遵照辦理。
編號4: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變更內容編號4-1辦理。遵照辦理。
編號5: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編號4辦理。遵照辦理。
編號6:本案經市府列席代表示將另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建議同意依照辦理。遵照辦理。
編號7: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編號4辦理。遵照辦理。
27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編號8:併高雄市政府101年8月1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05195700號函送建議修正計畫內容辦理(詳變更內容編號4-4辦理。)。遵照辦理。
編號9: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10辦理。遵照辦理。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次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遵照辦理。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遵照辦理。
附件三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第2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01年7月19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2979800號函)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案建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署後,再召開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遵照辦理。
(一)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除下列各點意見,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外,其餘有關請再協調事項及計畫書圖修正事項等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101年2月2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0754500號函送處理情形(如附件)通過。遵照辦理。
本府已於101年4月27日邀集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原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召開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意見處理會議,協商結論詳如會議紀錄(附件1)。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協調事項是否有共識本府研析意見是否需配合變更都市計畫1、本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原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管有特文區土地雖已調降公共施設用地及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由52%調降為42%),惟容積率調降幅度更大(由不得大於490%調降為不得大於300%),致可發展容積受到限制,因本次通盤檢討尚無其他特定區範圍內土地遭調降容積率之情形,為維護該土地發展權益,建議可朝向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相關規定適當調降負擔比例,或者在不損及原有可發展容積之前提下,適度調高容積率等方向處理,請高雄市政府與該分公司溝通協調確定。公共施設用地及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是否可以調降,以及草案容積率是否可提升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原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尚有意見1.基於促進港區開發,本次通盤檢討案業配合開發期程調降變更負擔比例10%,同時配合其需求再提出將特文區週邊之航港局土地納入特文區一併變更負擔,以增加特文區內可開發土地面積之建議。惟仍未取得一致共識,建議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再予考量。
2.為避免延宕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通盤檢討案之推動,且現階段交通部航港局及港務公司尚無具體開發及財務計畫,建議暫維持現行計畫不予檢討,俟未來有明確的開發及財務計畫,再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1.建議暫維持現行計畫不予檢討,俟港務公司未來有明確的開發及財務計畫,再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
2.前開維持現行計畫於主要計畫書配合文字調整如附件2。
2、有關水岸規劃帶狀公園用地與目前遊艇船舶進出及營運是否能互相配合乙節,依原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與高雄市政府協商結論,建議將「世貿用地西側新增公園用地(公5)於高雄港區碼頭機能遷移前,得維持原有港埠機能及設施之使用」等文字,納入細部計畫規定。遵照辦理。(編號誤植,應為公15)29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3、本案市府已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請將檢討規劃結果轉化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以及進一步檢視是否有須配合變更都市計畫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有關「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項目,於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配合修訂,如緊急道路、火災延燒防止地帶之劃設道路,原已訂定退縮5公尺或10公尺建築之規定,以利救災與防止火災延燒,目前尚無需配合變更都市計畫之部分。
4、本案已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施設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施設用地服務水準,如有不足,請儘可能於細部計畫檢討時補足。遵照辦理。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一,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1.遵照辦理。
2.有關變更綜理表編號10本府與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溝通協調之具體變更內容說明如下:
(1)有關變更綜理表編號10並無涉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管有土地,爰依本案第二次專案小組討論應係指變更綜理表編號5及編號6。
(2)其中編號5業經第二次專案小組審議建議照案通過,並於細部計畫書載明:「世貿用地西側新增公園用地(公15)於高雄港區碼頭(22號碼頭)機能遷移前,得維持原有港埠機能及設施之使用」。
(3)有關編號6第五船渠以南(25號碼頭)(如後附圖),沿水岸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乙節,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係表示第五船渠以南部分港埠設施其護岸結構物工程費用高達數千萬元,然經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並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後,卻僅能以其土地價值參與分配;且後續基地辦理開發後,其港區護岸設施之管理維護權責劃分未明,爰建議不予劃入工區開發範圍。案經本局100年12月2日召開會議決議:「未來港區土地參與開發時,如採市地重劃等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自應依相關法令確保其護岸等財產權益,無涉於本案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內容。」,經再與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溝通協調,25號碼頭原則比照變更綜理表編號5辦理方式,即仍依報部草案調整為公園用地,於高雄港區碼頭機能遷移前,得維持原有港埠機能及設施之使用,並納入特文區負擔計算。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遵照辦理。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次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遵照辦理。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遵照辦理。
3、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時,有關依本會決議之修正計畫內容,請以對照表說明,以利查核。遵照辦理。
附件三-附件2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管有特文區土地維持現行計畫不予檢討,主要計畫書配合調整內容彙整編號報部主要計畫章節報部主要計畫書內容建議修正頁數1第六章第一節六、為配合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之設置,預留本市水岸重要親水活動空間,訂定特文區沿水岸公共開放空間規劃原則,為未來特文區整體開發與規劃依循。刪除P6-12第六章第二節(一)為使生態都市水岸開放空間串連並形塑水岸綠帶之視覺意象,調整水岸之特定文化休閒專用區、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為公園用地。(一)為使生態都市水岸開放空間串連並形塑水岸綠帶之視覺意象,調整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為公園用地。P6-23第六章第二節質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2變更內容第2案:負擔回饋比例調整調整本計畫實施進度及經費中有關原工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特文區、特貿區及特倉區之負擔比例規定。變更內容第2案:負擔回饋比例調整調整本計畫實施進度及經費中有關原工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特貿區及特倉區之負擔比例規定。P6-34第六章第二節質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3變更理由:為延續…,並增訂特文區開放空間規劃區位及原則(見第七章,7-2頁)。變更理由:為延續…。「並增訂特文區開放空間規劃區位及原則(見第七章,7-2頁)」文字刪除。P6-35第七章第二節一、特定文化休閒專用區為導引舊港區水岸土地開發,未來特文區整體規劃原則為1~10號碼頭沿三面海岸線原則應集中留設至少一處面積2公頃之方形公園用地,以及臨水線應留設至少10~30公尺寬之帶狀開放空間供公共設施使用(詳如圖7-2-1所示);惟未來之開發規劃設計有利於增進水岸活動強度,以及無礙於公共利益與通行之條件下,得經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整上開公園及公共設施區位及配置。
置原則示意圖刪除P7-2編號報部主要計畫章節報部主要計畫書內容建議修正頁數6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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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設施用地及都市發展用地設施用地及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表負擔比例(D)本計畫發布之使用分區與容積率本計畫88.12.20發布前原使用分區別特文1、特文4(490%)、特文2、特文3(300%)工(特)(160%)-工(甲)(200%)-工(乙)(300%)-機關、公共設施用地(含港埠用地)42%設施用地及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表負擔比例(D)本計畫發布之使用分區與容積率本計畫88.12.20發布前原使用分區別特文1~特文4(490%)工(特)(160%)-工(甲)(200%)-工(乙)(300%)-機關、公共設施用地42%港埠用地52%P8-2附件四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第一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01年2月2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0754500號函)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案建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遵照辦理。
本府已於100年12月2日邀集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台灣鐵路管理局以及本府工務局、海洋局、捷運工程局召開機關協調會議,與會單位協商結果詳如會議紀錄(見附件1)。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協調事項是否有共識本府研析意見是否需配合變更都市計畫(一)請再協調事項:有關交通部港務局及交通部鐵路管理局於會中所提事項,包括公共施設用地及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是否可以調降、維持原計畫容積率、以提供一定比例公共開放空間取代前開用地負擔、水岸規劃帶狀公園用地與目前遊艇進出及營運是否能互相配合,以及其他相關問題等,請高雄市政府與該二局進行協商,如有協商無法取得共識者,請檢具該二局意見及市府研析意見,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1.公共施設用地及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是否可以調降以提供一定比例公共開放空間取代前開用地負擔高港局尚有意見、臺鐵局表示理解無意見1.基於執行之一致性及公平性,區內公、私有地主負擔不應有差別待遇。
2.本府前辦理「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特定文化休閒專用區、綠地用地、廣停用地、道路用地、綠(園道)用地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公園用地、廣停用地、道路用地並配合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綠地用地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及道路用地案」時,內政部都委會已就特文區應負擔審議通過,本府並於94.1.12據以公告實施。本次通盤檢討僅係就特文區應變更負擔納入計畫書敘明俾據以執行。
3.本案港區變更負擔並非為可建築用地捐贈予本市,而是為提升本區港埠商業、特文發展所需之公共開放空間必要之通路、公園等,與港務局擬提供基地內部開放空間其性質所獲公共效益迥然不同。
4.有關港務局之意見於本市都委會審議時已審慎考量,期間歷經13次專案小組討論已部分採納調降負擔10%(即由52%調降為42%)。有關本區負擔比例業經本市都委會決議在案,建議維持本府報部核定草案不予調整。
5.基於協助特文區招商開發及維持規劃彈性,高雄港舊港區未來若有明確的開發及財務計畫,且交通部高港局評估確有容積提高之需求,本府將協助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辦理變更。維持本府報部核定草案不予調整。
33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2.維持原計畫容積率高港局尚有意見、臺鐵局表示理解無意見1.容積率規定屬細部計畫檢討範疇。
2.本區原屬港埠用地其發展強度原本就不高,加上港埠用地為填築基地,並不適宜高強度發展。另為配合本市港灣地區發展,形塑高雄港視覺景觀之意象,故調整其容積率由490%調整為300%。
3.水岸規劃帶狀公園用地與目前遊艇進出及營運是否能互相配合已有共識基於暫時維持港埠正常營運,同時兼顧計畫之合理性,本案仍應規劃公園用地為宜,於本案計畫書增列:世貿用地西側新增公園用地(公5)於高雄港區碼頭機能遷移前,得維持原有港埠機能及設施之使用。本案計畫書增列:世貿用地西側新增公園用地(公5)於高雄港區碼頭機能遷移前,得維持原有港埠機能及設施之使用。
4.配合本市重大建設調整本案計畫範圍及特文區開發範圍案已有共識為協助推動本市重大建設,並藉擴大發展腹地,增加特文區基地整體可供開發使用效益,除本府(捷運工程局)100年11月30日向內政部函文建議納入之道路用地外,並建議將輕軌需用之東側道路用地與鐵路景觀用地,一併納入特文區開發負擔,另案辦理。維持本府報部核定草案不予調整。
另案辦理變更。
(二)計畫書、圖修正事項:
1.本案請以計畫書圖7-2-2通盤檢討後主要計畫示意圖為基礎,補充本計畫區空間發展定位與構想之概念圖及相關說明,以銜接本案個別變更計畫內容。計畫區空間發展定位與構想概念圖及相關說明補充於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整體發展構想(見附件2)。
2.人口與經濟產業發展基礎資料,請至少以原高雄市行政轄區為範圍,補充相關說明。計畫區人口與經濟產業發展基礎資料補充於計畫書第三章‧第三節-人口與經濟產業發展(見附件3)。
3.本案土地使用分區及特殊公共設施用地,應於主要計畫書增列其劃設目的及使用性質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土地使用分區及及特殊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目的與使用性質說明補充於計畫書第七章,第二節-土地使用計畫及第三節-公共設施計畫(見附件4)。
34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4.本案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6、7、17、18、19、22、25、26、28、30、31、32、34、35、40、44條規定,請依附表說明其處理情形,並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檢核結果補充如附表(見附件5)。
5.公開徵求意見之時間,請於審核摘要表內敘明。至於計畫書引述「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條次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1.本案公開徵求意見期間為民國99年1月23日起至民國99年2月23日止,補充於審核摘要表中敘明(見附件6)。
2.依據內政部100年1月6日已公告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內容及條次,更正本案計畫書引用該辦法內容。
6.計畫書內相關示意圖請儘可能放大,並請將計畫書附錄一變更內容示意圖改為彩色,以利查考。本案後續修正之計畫書示意圖將配合頁面範圍及表示內容儘可能放大,並將附錄一變更內容示意圖改為彩色印刷,以利查考。
7.本案為主要計畫層次,計畫圖比例尺建議由1/3000修正為1/5000,並請於計畫圖上標示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以利查核。本案後續配合委員會決議修正後計畫圖將調整比例尺為1/5000及加註變更編號,以利查考。
(三)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遵照辦理。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詳附表三,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遵照辦理。
(五)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遵照辦理。
35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遵照辦理。
3.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時,有關依本會決議之修正計畫內容,請以對照表說明,以利查核。遵照辦理。
附件四有關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高雄市政府101年2月2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0754500號函)現行條文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第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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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
-
二、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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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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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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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共設施容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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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運輸。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前項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作為檢討之依據。
本案依左列辦法所規定應進行之各款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內容係納於計畫書第三章-「計畫區實質發展分析與預測」,經檢核其辦理及應補正情形說明如下:
1.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主要納於計畫書第三章‧第一節-自然環境(說明書第3-1頁);另對人文景觀資源部分,補正於第三章‧第二節-人文景觀資源(見附件3)。
2.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部分已納於計畫書第三章‧第一節-自然環境(說明書第3-2頁);另對颱風、淹水等災害潛勢情形,補正於第三章‧第一節-自然環境(見附件3)。
3.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除計畫區容納人口分析外,另就全市人口發展分析補正於計畫書第三章‧第三節-人口與經濟發展(見附件3)。
4.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除已就計畫區「土地利用」分析外,另就「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及「住宅供需」等說明補正於計畫書第三章‧第三節-人口與經濟發展(見附件3)。
5.公共設施容受力:已納於計畫書第三章‧第五節-公共設施現況(說明書第3-28頁)。
6.交通運輸:已納於計畫書第三章‧第六節-交通運輸現況(說明書第3-29頁)。
第六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
1.有關計畫區之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已補正於計畫書第三章(見附件3)。
2.有關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規劃內容,已納於計畫書第七章‧第五節-都市防災系統規劃(說明書第7-12頁)第七條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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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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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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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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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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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
本案依左列辦法所規定應擬定之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主要係納於計畫書第四章-「整體發展定位與構想」,經檢核其辦理及應補正情形說明如下:
1.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納於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一‧(三)景觀及開放空間(說明書第4-8頁)。
2.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納於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一‧(三)景觀及開放空間(說明書第4-8頁)。
3.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針對計畫區內公告歷史建築-「舊打狗驛(高雄港站)」,本府為辦理其周邊地區都市更新再開發,於擬定該更新地區細部計畫時,已於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基準訂定有關基地退縮及建築形式、風貌等風貌保存及再37現行條文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開發規範。
4.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納於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一‧(四)交通/通訊系統(說明書第4-9頁)。
5.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為推動本特定區發展為本市綠建築示範地區,本次通盤檢討作業於細部計畫階段,都市設計基準已增訂建築物達一定規模(如基地面積達1500㎡以上之六層樓建築)及所有公共建築,應至少符合四項綠建築指標。
第十七條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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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童遊樂場:按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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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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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體育場所: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之二分之一,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
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1.本計畫區之遊憩設施用地檢討分析已納於計畫書第七章‧第三節-公共設施計畫(說明書第7-7頁)。
2.本特定區通盤檢討後公園、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含細部計畫)合計為84.89公頃,高於通盤檢討前面積70.15公頃。
第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
本計畫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規模達一公頃以上案件,為變更編號第4-1~4-4案,變更成功路以西之特倉區為特貿區(面積計37.85公頃),其分屬本特定區內第12、13、21、22、14開發工區(於細部計畫劃設),工區面積共計58.73公頃,按計畫規定應由開發者採開發許可、市地重劃、都市更新等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工區內公園用地(8.78公頃)及綠地用地(0.45公頃)面積合計9.23公頃,已達整體開發工區之15.71%,大於10%。
第十九條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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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民中小學:
(一)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二)檢討原則:
1、有增設學校用地之必要時,應優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與經費來源。
2、已設立之學校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特定區內經本次檢討變更後已無學校用地,地區內容納人口配合全市都市計畫於周邊地區所劃設學校用地情形之檢討分析結果,另補正於計畫書第三章‧第五節-公共設施現況(見附件3)。
38現行條文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多目標使用。
(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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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校:由教育主管機關研訂整體配置計畫及需求面積。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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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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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區:
(一)一萬人口以下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八為準。
(二)超過一萬至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為準。
(三)超過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二為準。
市場用地、機關用地、醫療用地、體育場所用地、遊憩設施用地及其他停車需求較高之設施等用地,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
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應配合汽車、機車及自行車之預估數,規劃留設所需之停車空間。
計畫區有關停車場用地之檢討分析補正於計畫書第三章‧第五節-公共設施現況(見附件3)。
第二十五條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規定,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或舊市區地區併同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
1.按本特定區細部計畫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規定,本計畫主要係以開發許可、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它法令規定之開發方式辦理開發,各開發工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係依據本計畫開發許可審議規範規定完成興闢後移轉予市府所有。
2.開發工區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則採徵收或撥用方式取得,由本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爭取經費補助或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第二十六條公共設施用地經通盤檢討應增加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劃設置。
1.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劃設面積,經檢討後僅一處公園用地(公15)面積(0.40公頃)未及檢討標準0.50公頃。
2.公園用地(公15)緊鄰其西側世貿用地之臨水線退縮85米綠帶,經整體規劃後,實際可使用面積大於0.50公頃。
第二十八條整體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
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本特定區之整體開發地區多屬原工業用地及港埠用地之再開發利用,計畫區經檢討後尚無既成道路之存廢問題。
第三十條住宅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發展之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等,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1.本特定區計畫並無劃設住宅區。
2.本特定區計畫容納人口原訂13,000人,係指商務39現行條文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用強度之住宅區,其面積標準應依據未來二十五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算。
原計畫住宅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活動人口,本次檢討另於細部計畫增訂及早開發住宅使用獎勵,容納人口上限配合檢討調整為29,000人。
3.本特定區內之住宅使用量係採總量管制方式,由提早開發者優先申請住宅使用,條件式允許於部分特貿區(不含成功路以西特貿區)開發使用,藉以鼓勵基地及早開發,並達到控制容納居住人口及公共設施服務品質的效果。
第三十一條商業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商業區,其面積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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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區總面積應依下列計畫人口規模檢討之:
(一)三萬人口以下者,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四五公頃為準。
(二)逾三萬至十萬人口者,超出三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零公頃為準。
(三)逾十萬至二十萬人口者,超出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五公頃為準。
(四)逾二十萬至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二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零公頃為準。
(五)逾五十萬至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五公頃為準。
(六)逾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一百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七零公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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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區總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例,依下列規定:
(一)區域中心除直轄市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外,其餘地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二)次區域中心、地方中心、都會區衛星市鎮及一般市鎮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三)都會區衛星集居地及農村集居中心,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前項第二款之都市發展用地,指都市計畫總面積扣除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遊樂區及行水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之面積。
原計畫商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本特定區計畫經檢討變更後商業區面積維持23.33公頃,占全區都市發展用地3.95%,尚符合左列規定。
第三十二條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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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參考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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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本特定區現有工業區於本次通盤檢討辦理期間,人民、團體及工業主管機關均並未提出陳情異議,爰經本市都委會審議後,維持原計畫。
40現行條文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為其他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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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無妨害者,得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後仍無法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留設足夠停車場空間者,應於計畫書訂定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留設停車空間基準規定;必要時,並訂定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之獎勵規定。1.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劃設面積,經檢討後尚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2條規定。
2.本計畫區範圍內現有大眾捷運系統(紅線)服務,未來本市另規劃於成功路及水岸地區增設捷運輕軌系統,可大幅降低本區私有車輛使用比率;另一方面,本特定區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訂有高於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物附設停車空間與裝卸車位規定,亦可再提高本區停車空間供給。
第三十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總量;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與其他法令容積獎勵規定應併同檢討。
1.本次特定區細部計畫通檢後,針對位於蓬萊商港之特文區,考量其基地承載能力較低、聯外交通不足,並配合地區發展紋理與都市景觀等因素,將該部份容積率由原490%調降為300%。
2.為整合本計畫及其他法令容積獎勵規定,本次細部計畫通檢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列:「建築基地如同時辦理容積移轉、都市更新、及符合本條第1款規定給予容積獎勵者,其容積增量總和以不超過該基地法定容積之60%為原則」。
第四十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之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更。
前項整體開發地區經檢討後,維持原計畫尚未辦理開發之面積逾該整體開發地區面積百分之五十者,不得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1.按本特定區於89年原報院核定計畫規定,本特定區計畫為一自償性計畫,透過各開發案之回饋捐地,自償取得區內公共設施,市府僅須興建道路管線等基礎設施。
2.爰依本府95年公告修正「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分期分區開發計畫」,本計畫共劃有19處整體開發工區,面積合計251.70公頃,惟至99年辦理本次通盤檢討前,上述工區已完成整體開發之面積計26.76公頃,達工區總面積之10.63%。
3.依循本計畫自償開發精神,本次通檢將成功路以西新增變更之特貿區,與港務局管有特文區,予以增設為第20、21、22等三處開發工區,面積計為63.78公頃。
4.本次通檢對於計畫公告後六年內及早開發者,提供獎勵誘因包括:「調降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獎勵建築容積獎勵」及部分特貿區容積獎勵「得作住宅使用」。上開措施均訂有六年適用期限,期限一過即不再優惠,藉此鼓勵工區及早開發建築。
第四十四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辦理機關應將通盤檢討範圍及有關書件公告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三十天,並將公告之日期及地點登報週知,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向辦理機關提出意見,供作通盤檢討之參考。
本計畫通盤檢討前辦理公開徵求意見之時間,已納入審核摘要表內敘明(見附件6)。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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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文一辦理。
2黃人國先生102年1月25日陳情懇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秉持照顧勞工之精神,於東南水泥公司未妥善處理勞資爭議前,勿核准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之特倉三B變更為特貿七計畫乙案。同本表編號1。同本表編號1。
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2月4日陳情為利該企業發源地高雄廠區(特貿四B)內王永慶創辦人之辦公室、老樹群及周邊舊有員工辦公室與宿舍等塑膠產業珍貴歷史紀念建物能完整保存,該公司於101年7月17日陳情將特貿四B內擬保留範圍之土地由特貿區變更為公園或文化廣場用地,該案業經高雄市政府於102年1月9日辦理變更後計畫書圖之公開展覽。惟查高雄市政府所公展之計畫書圖時發現,特貿四B部份擬保留之紀念建物被劃設於公園用地範圍外,恐使該等建物未來面臨拆除窘境,無法達到保存歷史紀念建物之目的,建議再調整公園用地範圍,以利區內具保留意義之建物均能完整納入公園用地範圍乙案。本案建議採納陳情人意見,為達到保存歷史紀念建物之目的,調整公園用地範圍。一、本案同意依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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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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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4-1,請將變電所用地變更之必要性及於細部計畫規定得供變電所使用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7,請將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基於不同開發方式之審議行政程序不同,有關本案開發方式與本特定區88年發布實施都市計畫規定不同者,請予以刪除。
變更範圍,據以修正計畫書附錄一變更內容示意圖,將非屬各該編號變更範圍之變更斜線予以刪除,並請補充相關文字說明。
(五)計畫圖上標示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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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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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一)歷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有關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詳附件一、二、三、四,請市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內容。
1、有關「本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原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管有特文區土地雖已調降公共設施用地及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由52%調降為42%),惟容積率調降幅度更大(由不得大於490%調降為不得大於300%),致可發展容積受到限制,因本次通盤檢討尚無其他特定區範圍內土地遭調降容積率之情形,為維護該土地發展權益,建議可朝向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相關規定適當調降負擔比例,或者在不損及原有可發展容積之前提下,適度調高容積率等方向處理,請高雄市政府與該分公司溝通協調確定」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經高雄市政府與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召會協商初步取得共識,本專案小組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高雄市政府101年11月2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4974200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內,有關市府研析意見中之第4點回饋內容(如附件一),除應以提供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外,其餘回饋內容請相關機關繼續協商後,納入細部計畫或協議書,依法作適當之規定。
(2)高雄市政府101年11月2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4974200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內,有關市府研析意見中之第1、2、3、5點內容(如附件一),建議同意依照辦理。
2、有關水岸規劃帶狀公園用地與目前遊艇船舶進出及營運是否能互相配合乙節,依原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與高雄市政府協商結論,建議將「世貿用地西側及第五船渠以南之新增公園用地(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5、6)於高雄港區碼頭機能遷移前,得維持原有港埠機能及設施之使用」等文字,納入細部計畫規定。
3、本案已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如有不足,請儘可能於細部計畫檢討時補足。
4、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有關計畫書、圖修正事項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101年2月2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0754500號函送處理情形(如附件四)通過。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一、二,其中編號4-1變更範圍屬細部計畫開發工區編號12部分,本專案小組已原則同意變更,依高雄市政府訂定之「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開發許可審議規範」規定(101年2月10日施行),申請人提出開發許可時,生產中之工廠(係指本特定區都市計畫於民國88年12月20日公告實施時,在計畫範圍內仍未辦理工廠註銷登記者)應檢附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定之遷廠計畫書,以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核定之從業員工安置計畫書。區內生產中工廠之遷廠計畫書及從業員工安置計畫書未經核定者,不得核發開發許可。惟勞資雙方相關陳情人對於勞工權益是否已妥善處理,尚有不同意見,經本專案小組研提下列2方案,高雄市政府以101年11月2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4974200號函送補充說明選擇方案一「先行核定實施主要計畫」,建議尊重市府意見,並請市府正式行文補充說明其理由,提請委員會議報告。
1、方案一:先行核定實施主要計畫,俟開發許可階段,再依前開「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開發許可審議規範」規定,由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勞工局核定遷廠計畫及從業員工安置計畫。
2、方案二:依前開「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開發許可審議規範」規定,於開發許可階段,始由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勞工局核定之遷廠計畫及從業員工安置計畫,改於本部核定主要計畫前辦理。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變更前變更後編號位置1/3000圖幅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計畫區外臨港區土地0523、0721、07231.計畫範圍修正:將臨水域之計畫範圍依地籍界線調整,並依毗鄰土地使用劃設其使用分區。
2.本次計畫面積由588.63公頃調整為590.2209公頃,增加0.18公頃之特定文化休閒專用區、0.70公頃之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0.20公頃之港埠用地、0.0009公頃之市場用地、0.18公頃之公園用地、0.23公頃之世貿用地及0.10公頃之綠(園道)用地。參考本市主要計畫有關地籍與都市計畫界線不符合問題處理原則,及依據本案通盤檢討變更原則第2點,劃設土地使用分區。本案請將變更內容區分為變更前及變更後,並將變更內容第1點修正納入變更理由欄,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2負擔回饋比例調整調整本計畫實施進度及經費中有關原工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特文區、特貿區及特倉區之負擔比例規定。為促進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之開發,同時考量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環境品質(如劃設水岸綠帶及成功路維持50米),對可於6年期限內辦理開發之工區,提出調降負擔規定。本案請將變更內容區分為變更前與變更後,及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與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1修正計畫內容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3位於1~10號碼頭(蓬萊商港區)之特文區0623特定文化休閒專用區1.32道路用地1.32為延續壽山綠廊軸線、提高都市親水活動空間之可及性,及依據檢討變更原則第3點,延伸七賢路及臨海二路既有道路系統,變更為道路用地(銜接七賢路部分為40公尺,銜接臨海二路部分為30公尺),並增訂特文區開放空間規劃區位及原則(見第七章,7-2頁)。建議照案通過。
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15.96變電所用地0.47公園用地0.09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16.52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1.12公園用地1.41綠(園道)用地2.53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0.44綠地用地0.444-1位於成功路以西,高雄軟體科技園區以南至第五船渠以北之原特倉區、變電所用地及公園用地0722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0.13公園用地0.131.為增進園區經貿核心機能及確保水岸空間之公共開放及連續性,依據檢討變更原則第1、5點,變更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及綠園道、公園用地。
2.依據檢討變更原則第10點,增設綠地用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案請將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之使用需求、變電所用地變更之必要性,以及於細部計畫規定得供變電所使用等,納入計畫書敘明。二、本案變更範圍屬細部計畫開發工區編號12部分,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
變更內容變更前變更後編號位置1/3000圖幅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公園用地2.23綠(園道)用地0.70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13.87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10.94綠(園道)用地0.006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0.0064-2位於第五船渠以南至綠(園道5)之原特倉區、綠園道0721、綠(園道)用地0.25公園用地0.251.為增進園區經貿核心機能及確保水岸空間之公共開放及連續性,依據檢討變更原則第1、5點,變更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及綠園道、公園用地。
2.配合成功路計畫路寬縮減,調整綠園道道路截角劃設位置。本案除請將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之使用需求,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港埠用地0.17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0.65公園用地0.82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0.31公園用地0.46綠(園道)用地0.77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9.85公園用地0.88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10.734-3位於園道5以南至擴建路以北之原特倉區0721、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0.61公園用地0.611.為增進園區經貿核心機能及確保水岸空間之公共開放及連續性,依據檢討變更原則第1、5點,變更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及綠園道、公園用地。
2.依據檢討變更原則第10點,調整原公園用地之劃設。本案除請將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之使用需求,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4.46綠(園道)用地4.464-4位於中華路東側、中山路西側、運河兩側之特貿區及綠(園道5)用地0722綠(園道)用地1.62綠地用地1.621.依據檢討變更原則第10點,於正勤路以南及運河南岸增設綠(園道)用地,。
2.為提高運河北岸景觀及親水性,變更臨岸40米範圍之綠(園道)用地為綠地,餘綠(園道)範圍則予維持。市府已研提新修正變更內容(詳附表二),本案不予討論。
世貿用地0.235位於世貿用地以西,原計畫範圍外土地0722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0.17公園用地0.40考量該土地為高雄港務局管有之國有土地,為因應負擔回饋比例調整,調整依變更案編號1將臨港區土地納入計畫範圍內並變更為世貿用地及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之土地為公園用地,並納入特文區負擔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0.476位於第五船渠以南,沿水岸原計畫範圍外土地0722綠(園道)用地0.03公園用地0.50為形塑水岸連續帶狀開放空間,調整依變更案編號1將臨港區土地納入計畫範圍內並變更為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之土地,依據檢討變更原則第5點及第10點變更為公園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變更前變更後編號位置1/3000圖幅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2.217位於成功路以東、復興路以北之學校用地0722學校用地2.47特殊學校用地0.261.計畫區為區外周邊9所國小與8所國中服務範圍所涵蓋,且全市近年學齡人口均呈現負成長情形。
2.依據檢討變更原則第8點,保留成功啟智學校實際使用範圍,比照相鄰都市計畫,改劃為特殊學校用地;餘已無使用需求部分,則配合西側新設世貿會展中心,變更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本案請補充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8位於擴建路南側、新生路西側之綠地用地0721綠地用地2.25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2.251.依據檢討變更原則第10點,調整綠地劃設寬度。
2.考量工區基地銜接北側擴建路之交通需求,本案另案劃設12公尺寬細部計畫道路,依據檢討變更原則第7點配合變更部分綠地為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建議照案通過。
9位於光華路南側之機關用地0722機關用地0.30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0.30配合本案另案劃設15公尺寬細部計畫道路,依據檢討變更原則第7點變更部分機關用地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建議照案通過。
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1.12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0.38廣場用地0.16公園用地0.04綠地用地0.01運河0.08道路用地1.91綠(園道)用地0.1210成功路(新光路至擴建路)、公園用地0721、公園用地0.05廣場用地0.051.成功二路原計畫寬度60公尺,係為配合設置港區聯外快速道路,考量現階段已無該項工程需求,且囿於本府財政能力,無法配合成功二路西側各工區開發時程完成全線道路開闢,為避免影響各工區之建築開發與基地進出,爰於旨揭計畫案縮減道路寬度為50公尺,並將縮減道路範圍併入相鄰分區開發使用。
2.依相鄰計畫分區,道路縮減範圍分別變更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公園用地、綠地用地、運河、綠(園道)用地。
3.配合本市世貿會展中心之活動需求,道路用地縮減範圍鄰世貿用地部分,則與相鄰公園用地一併變更為廣場用地,世貿用地得以變更後廣場用地邊界線指定建築線,並得供車行及人行使用。建議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變更前變更後編號位置1/3000圖幅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1位於中華路東側、園道二用地北側之電信用地0722電信用地0.48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0.48考量目前已無使用需求,變更電信用地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建議照案通過。
12實施進度調整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包含事業計畫、分期分區開發計畫、財務計畫及整體開發單元與開發作業。實施進度與經費內容包含開發方式、實施進度、公共設施用地及都市發展用地與實施經費等內容。1.原88年12月20日公告發布實施「擬定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計畫」係屬主、細併擬之特定區計畫,因應民國91年都市計畫法修法後,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層核定實施,及同法規定主要計畫應辦項目,提列本計畫實施進度與經費。
2.因本計畫開發工區已屆原定開發期程(99年),取消原定開發期程外,另為鼓勵及促進全區開發,依據檢討變更原則第10點,改為訂定6年期間之開發負擔調降規定。建議照案通過。
附表二新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高雄市政府101年8月1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05195700號函送建議修正計畫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前變更後編號位置1/3000圖幅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4.46綠(園道)用地4.46綠(園道)用地0.87綠地用地0.87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1.13公園用地用地1.134-4位於中華路東側、中山路西側、運河兩側之特貿區及綠(園道5)用地綠(園道)用地0.80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0.801.依據檢討變更原則第10點,於正勤路以南及運河南岸增設綠(園道)用地。
2.為提高運河北岸景觀及親水性,變更臨岸約20米範圍之綠(園道)用地為綠地,餘綠(園道)範圍則予維持。
3.推動本市文化觀光產業發展,並建立高雄產業發展文化園區,規劃為公園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附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曜鴻(高雄市經貿發展協會100年9月30日100經協字第0930001號陳情函)陳情第11工區(特貿6)法定開發負擔比例問題,基於下列理由,建議將用地負擔比例由現行38.8%降低為34.8%乙案。
1.重劃負擔比例過高(51.26%),無法取得過半數私有地主同意。
2.比照本市前例(配合河堤國小設校案),調降公設負擔以提高重劃可行性。
3.工區開發並未逾期,依規定地主仍得自行辦理開發許可。
4.已擬定細部計畫,不是決定回饋負擔比例之關鍵因素。
5.容積補貼不實際。
6.依中央標準法第18條規定,以有利投資人之規定辦理。本案建議維持原報部核定計畫內容,理由如下:
1.本案第11工區範圍依本府公告「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分期分區開發計畫」規定,申請者應於96年12月底前提出開發許可申請,逾期得由本府辦理開發作業,惟地主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2.本案復經本府地政局評估本區實施市地重劃原則可行,並由該局擬具「高雄市第70期市地重劃區整體計畫書」報經本府98年6月30日核定在案;配合該項重劃計畫,本府並於99年6月8日公告實施該地區細部計畫在案。
3.本次特定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為鼓勵園區土地及早開發,遂於主要計畫說明書第八章「實施進度及經費」規定(8-2頁),各工區如於本計畫公告實施後6年內完成開發許可協議書簽訂或完成市地重劃者,其開發負擔可按分區分別調降;未於6年內完成者,則恢復原開發負擔規定。
4.另基於已核定開發計畫之穩定性,前開規定對已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並經公告實施者或已核發開發許可者,則仍依其公告實施都市計畫書或以簽訂開發許可協議書負擔規定辦理。
5.又依本府地政局99年6月28日與地主研商會議決議,為提高私有地主參與重劃意願,加速公辦市地重劃區開發,本次特定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部分)已同時增列區內70期及65期公辦市地重劃區土地,如於本計畫公告實施後6年內完成建築開發者,將給予相當於調降開發負擔比例之容積補貼增量。
6.按99年7月29日本府法制局對本案簽會意見,中央標準法第18條之「從新從優」原則係針對主管機關處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之程序而言,本案地主並未提出開發許可申請,非屬「人民聲請許可案件」,且非「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即無本條之適用。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依計畫書第八章「實施進度及經費」規定,各開發工區除已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並經公告實施者或已核發開發許可者,則仍依其公告實施都市計畫書或以簽訂開發許可協議書負擔規定辦理。惟基於公平原則,如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檢討變更細部計畫,調降負擔比例,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經貿發展協會100年9月30日100經協字第0930001號陳本案建議維持原報部核定計畫內容,理由如下:
1.本案第9及第9-1工區原屬同一工區範圍(第9工區),依本府公告「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分期分區開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本表編號1辦理。
16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情函)陳情第9及9-1工區(特貿5B)法定開發負擔比例問題,基於下列理由,建議將第9工區之用地負擔比例由現行43.3%,比照第9-1工區降低為39.3%。乙案。
1.重劃負擔比例過高(50%),無法取得過半數私有地主同意。
2.比照本市前例(配合河堤國小設校案),調降公設負擔以提高重劃可行性。
3.同一細部計畫範圍,為何有兩套回饋負擔比例。
4.容積補貼不實際。
5.依中央標準法第18條規定,以有利投資人之規定辦理。發計畫」規定,申請者應於91年12月底前提出開發許可申請,逾期得由本府辦理開發作業,惟地主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2.原第9工區經本府地政局評估本區實施市地重劃原則可行,並於93年6月2日以高市府地四字第0930029954號函檢送重劃計畫書報內政部,並經內政部於93年6月9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08187號函准予照辦在案。
3.原第9工區核定重劃面積20.88公頃,其中約13.8公頃土地(即第9-1工區)前經本府96年7月10日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因部分土地污染場址屬汞污染,污染改善期程較長,為使重劃得繼續辦理,經本府地政局依研考會97年9月5日召開之相關首長會議決議,將本區劃分為非污染區或可快速改善者(現第9工區)與污染區(現第9-1工區)切割,分期開發;本府並於98年12月31日公告實施第9工區之細部計畫。
4.修正後第9工區,續由本府地政局擬具「高雄市第65期市地重劃區修正後整體計畫書」報經本府99年3月30日核定在案。
5.餘同本表編號1本府研析意見。
高雄市經貿發展協會100年11月28日100經協字第1128001號函陳情審議「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時,准予所屬地主會員與會陳述異議意見乙案。俟內政部都委會通知審議本案,由本府轉知陳情人列席說明。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
高雄市產業總工會100年11月29日高市產總字第1000169號函陳情秉持照顧勞工之精神,於東南水泥公司未妥善處理勞資爭議前,基於下列理由,勿核准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之土地變更計畫,並准予列席說明乙案。一、台機船舶廠移轉東南水泥公司時,高雄市政府曾承諾會確保勞工權益不受傷害,一旦東南水泥公司未妥善處理員工之工作權,則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內(原台機船舶廠廠址)之土地運用作業將予暫緩。二、當初民營化時,東南水泥承諾行政院,該土地只能從事特倉3B用,且會妥善處理員工之工作權,並承諾至少僱用原台機公司之員工250人。為了照顧台機員工,政府甚至將土地折價3.5億,以照顧員工工作權,結果東南只晉用了114名台機員工。三、東南水泥公司嚴重違反當初承諾,然高雄市政府竟視若無睹,準備近一步將此土地變更為特貿用地。本案建議維持原報部核定計畫內容,理由如下:
1.本案變更部分特倉區為特貿區案,係對整體全區發展現況檢討後之分區機能調整,並非針對單一企業土地變更。
2.成功路以西特倉區為本園區稀有臨水岸空間,特倉區部分土地自93年2月公告劃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範圍後,便無維持加工轉運倉儲機能之必要,宜整合周邊高雄港務旅運大樓、世貿會展中心、中鋼企業總部、夢時代購物中心等公私重大開發,加速發展全市經貿核心機能。
3.依本特定區計畫規定,全區指定開發工區包含本案東南水泥公司特貿區基地(原特倉3B),本府於核准其所提整體開發時,生產中工廠(指本特定區都市計畫於民國88年公告實施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除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外,有關涉及勞工權益是否已妥善處理乙節,請高雄市政府依相關法令協助處理。
17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時仍未辦理工廠註銷登記者)需包括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
4.東南水泥公司曾於92年間檢具原特倉3B工區之開發計畫向本府申辦開發許可,但因該公司所提「遷廠計畫」與「勞工安置計畫」並未經本府工業及勞工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該案亦尚未核發開發許可。
高雄市職業總工會100年11月29日(100)高市職總字第127號函陳情秉持照顧勞工之精神,於東南水泥公司未妥善處理勞資爭議前,勿核准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之特倉3B土地變更計畫,並准予列席說明乙案。本府研析意見同編號第4案。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本表編號4辦理。
高雄市政府100年11月30日高市府四維捷綜字第1000131969號函為該市所規劃輕軌捷運建設,考量應結合港區之重大建設,如高雄港港務大樓及國際旅運大樓、海洋文化流行音樂中心等,經100年9月22日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洽商,獲致結論略以:輕軌行經鹽埕都市計畫範圍內未開闢道路用地,港務局同意配合提供,並由市府續將其納入多功能經貿園區範圍,配合舊港區開發,納入都市計畫變更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乙案。刻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依內政部營建署100年12月7日函示意見提本市都委會審議程序中。本案經市府列席代表示將另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建議同意依照辦理。
黃人國君100年11月29日陳情秉持照顧勞工之精神,於東南水泥公司未妥善處理勞資爭議前,勿核准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之特倉3B變更為特貿七計畫乙案。本府研析意見同編號第4案。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本表編號4辦理。
高雄市政府101年8月1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05195700號函送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101年7月17日陳情書陳情下列事項:
建議位置:特貿4B陳情理由:一、高雄廠現址中第一套4噸PVC重合槽及第一台膠布機,屬塑膠產業珍貴之文化財,具歷史紀念價值。二、創辦人王永慶先生發跡的辦公室及園區內老樹等成群,樹齡均超過50年,具保留價值。三、本公司負責人指示將該辦公室及相關設備保留規劃為台塑產業文化園區,提供各界參觀並見證台塑企業發展的教材及場址。四、高雄市政府刻正辦理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為保留創辦人辦公室、老樹群及周邊舊有員工辦公室、宿舍等歷史性文物,建請變更為公園用地或文化廣場用地。且容許從事銷售、餐飲及住宿等商業行為。五、本公司願將持有前鎮區獅甲段7地號土地本案建議於陳情人同意捐贈範圍內持有之土地及應保留之建築物予本市之原則下,依本市通案負擔規定調整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及公園用地範圍如附圖(略),其理由如下:一、有關所陳高雄廠現址中相關設備及創辦人發跡的辦公室等,確實屬塑膠產業珍貴之文化財,具見證高雄產業發展歷史紀念價值。可推動本市文化觀光產業發展,並建立高雄產業發展文化園區。二、本案於陳情人同意捐贈土地,並負責管理維護原則下,建議將擬保留之地上物等亦應無償捐贈本市。三、本案變更為公園用地不得供住宿使用,有關陳情建議容許從事銷售、餐飲等商業行為乙節,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及「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公園得設置服務中心,包括餐飲部使用)辦理。併高雄市政府101年8月1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05195700號函送建議修正計畫內容辦理(詳附表二編號4-4)。
18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無償捐予高雄市並負責該公園用地管理維護之責。
建議事項:為保留創辦人辦公室、老樹群及周邊舊有員工辦公室、宿舍等歷史性文物,建請變更為公園用地或文化廣場用地,且容許從事銷售、餐飲及住宿等商業行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7月25日工程管字第10100279390號函惠請協助完成審議「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