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91-審議事項-第7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991
案件id
1Jcab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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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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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7月10日第15屆第29次會及98年12月4日第15屆第3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9年2月10日府城規字第099002668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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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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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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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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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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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梅英(召集人)、李前委員正庸、鄒前委員克萬、林委員志明及蕭前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分別於99年7月26日、100年5月3日及101年6月26日共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桃園縣政府102年1月18日府城都字第1010332778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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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可提供規劃為綜合球場使用。建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公所儘速辦理徵收事宜。
七薛翠和大溪鎮埔頂段0001-0391地號不准分割,別拿戒嚴時期的毒,殘害解嚴後的民住,任何逕為分割的依據皆為土匪。返還逕為減繳的稅費。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台4號省道)為桃園往大溪、慈湖、復興鄉等名勝必經之路。
2.地籍分割非屬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事項。建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李左成大溪埔頂段1015-4、1021-2地號控訴政府將該兩筆地號土地劃為道路用地,卻無法徵收,損害百姓權利。即刻按市價徵收或是還原原來地目。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自民國75年公告實施都市計畫,該筆土地即被劃設為道路用地,請公所儘速辦理徵收事宜。
2.目前該道路用地尚未開闢,惟考量公共設施取得不易及此道路尚有使用需求,建議該道路用地不予變更。建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公所儘速辦理徵收事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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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99年7月26日、100年5月3日、101年6月26日共召開3次會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桃園縣政府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書面資料到署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一、依計畫書記載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7.16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約1.91%,不符「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請妥為調整補充,並依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重新檢討修正。二、都市防災計畫:請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自然或人為災害狀況、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及災害潛勢分析等資料(含震災、土石流、淹水、工業區工安、…等事項)及套疊環境地質圖作比對分析,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並確實依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檢討辦理,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執行之依據。三、本案重製前後計畫面積差異頗大(平均增加約2.5%),其中住宅區(增加約7.85%)、保護區(減少4.1%)及高速公路用地(減少13.26%)較為顯著,請縣政府再補充說明差異內容及原因,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另有關所提列原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內容檢核訂正事項,請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列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一併提會討論。四、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五、請參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整合區內之山林(保護區)、河川、溪流(大漢溪)等自然元素,擬定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等納入計畫書,以為後續執行之依據。六、本計畫於75年發布實施時,曾規定全區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因部分建成區房屋密集等因素,導致市地重劃未能完全實施,後於91年公告實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專案檢討暨配合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將原主要計畫「需市地重劃完成始得發照建築」規定改以「得依法徵收、價購、撥用、市地重劃方式或其他相關獎勵方式」辦理,請縣政府詳予說明執行情形,對於老舊建成區,仍無法整體開發地區,請再詳予補充敘明因應對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七、請補充調查本計畫區市地重劃區及住宅區開闢情形,並將本計畫相關調查及發展現況分析資料,請更新至最新年度,納入計畫書敘明。八、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詳附表一。九、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二。
附表一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計畫年期民國90年民國110年配合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之計畫年期,予以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計畫區北側(油一)加油站用地(0.14)停車場用地(0.14)原指定使用單位(中國石油公司)已無使用計畫,本次檢討配合現況需求,調整變更加油站用地為停車場用地,及補計畫區公共設施不足。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詳予補充變更理由、社區停車供需及區位適宜性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計畫區南側(油二)加油站用地(0.13)加油站專用區(0.13)1.考量公共服務事業設施用地未來民營化趨勢,調整使用分區名稱。
2.基於原公共服務事業管有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檢討變更為專供該管事業使用之專用區,且未容許得供該事業以外之商業使用,故免提供相關捐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計畫區南側寺廟保存區(0.07)宗教專用區(0.07)1.為仁和宮現址。
2.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劃定之保存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計畫區東北側(機六)機關用地(0.24)綠地(0.24)1.該地大多屬私有地,尚未開闢。
2.該地係屬窪地,崩塌現象嚴重影響周圍住宅區之居住安全,基地不宜建築,故變更為綠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詳予補充基地土地權屬、規劃及變更歷程等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六計畫區南側商業區(0.02)道路用地(0.02)都市計畫樁位線與現行計畫線不符。
(本案依93.11.03轉繪疑義會議紀錄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計畫區北側道路用地(1.40)園道用地(1.40)為配合擴大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南側,臨接本計畫區50公尺寬園道之規劃,本次檢討配合劃設園道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計畫區西北側(文高職)學校用地(4.00)住宅區(1.79)公園用地(1.99)道路用地1.大溪都市計畫區內大漢國中已改制為大溪高中,本計畫區已無設高中需求,本次學校用地配合鄰近分區變更。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為因應12年國教及設立原住民高中之政策及需求,故本案維持原附表一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0.22)附帶條件:
以簡易重劃方式開發,公有地優先指配為公園用地,重劃工程費用(包含道路開闢)納入重劃負擔。2.本學校用地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於桃園縣辦理大溪埔頂市地重劃時已負擔約59%,本次檢討依大溪埔頂市地重劃區平均負擔43.34%,計算變更負擔比例。計畫。
九機二北側住宅區(2.52)眷村文化專用區(2.52)為保存眷村文化歷史及多元族群特色,本次檢討將太武新村所在之住宅區變更為眷村文化專用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太武新村眷村文化之保存計畫、經營管理、公私有產權狀況、軍方權益、縣訂歷史建築範圍與劃設背景緣由、及整體保存之價值等,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玆完備。
附表二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大溪鎮埔頂段467-18地號等28筆土地一、本案依國防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國防部辦理眷村改建,不得另行動支其他經費支應及「都市計畫法」第19條等相關規定辦理。二、桃園縣「太武新村」土地已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土地清冊」,並作價編列「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原眷戶已遷購「僑愛新村」眷宅,騰空之土地依規定辦理標售,得款歲入上述特別預算,以利眷改業務之推動與執行,若將細部計畫區內住宅區變更為眷村文化保存園區,將減損土地處分價值,影響基金及眷戶輔助購宅款權益。三、本案涉眷改土地屬變產置產之不動產,依「各級政府機關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除道路用地外,餘均屬有償撥用範疇,辦理有償撥用。四、請貴府考量眷改土地非一般公有非公用之土地,及目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融資高達457億餘元,故本案建請維持原使用分區。為維護眷戶權益,建請維持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亦或增加土地價值。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為保存眷村文化歷史及多元族群特色,本次檢討仍建議將太武新村所在之住宅區變更為眷村文化專用區。建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王相和大溪鎮都市計畫區一、桃園縣的都市計劃有選擇性開發情形,為什麼有的都市計畫案通過後遲遲未開發。二、陳情人表示之前曾四處陳情都未獲得具體處理,希望縣長能夠體恤弱勢之民眾。1.本計畫區開發方式說明:一、75年:
原計畫發布實施,規定全區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二、89年:
完成桃園縣大溪埔頂市地重劃區重劃作業,部分建成區房屋密集,致市地重劃未能完全實施。三、91年:
公告實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專案檢討計配合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將原主要計畫「需市地重劃完成始得發照建築」規定改以「得依法徵收、價購、撥用、市地重劃方式或其他相關獎勵方式」辦理。
2.非屬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事項,得依現行計畫開發。無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事項,不予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邱烱岳埔頂段109-529、109-528、109-527、109-347、109-11、109-18地號依分區證明書登載原有五筆土地為道路用地,一筆為商業區及道路用地,且有2筆建物座落於該土地上,今有詢問都發局該土地已無可能徵收之必要,故可否請貴處將該地分區更改為商業區。請將該區之使用分區更正為商業區。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為維持原道路截角之功能,並避免影響行車安全。建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四陳東南等8人一、土地標示:
仁善段702號停車場二、土地標示:
仁善段700號廣場三、北二高用地遂道上面編號(一)變更廣場(二)變更停車場(三)變更停車場(四)變更停車場一、變更為機關用地。二、變更為機關用地。三、北二高用地上面作為停車場等。
(一)變更為廣場(二)變更為停車場(三)變更為停車場(四)變更為停車場一、新建大溪警察分局用地、大溪鎮公所二、新建大溪地政事務所用地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少於百分之10。目前區內上述五項公設僅占全部計畫面積約百分之1.91。
2.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修(增)定條文第十二條:高速公路用地隧道上方,以不影響高速公路主體結構安全為原則,並經主管機關(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審議同意,得做簡易運動休閒設施供公眾使用。建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胡之耀埔頂段13-59、15-3地號本宗土地現編定為加油站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因政府開放私有可經營加油站事業,致本案土地週邊範圍已有多處乙種工業用地作加油站使用,設立過於密集影響當初都計編定應有的加油站用地的比例不符合經濟效益,故應無再設加油站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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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位置圖2.高院判決書(所有權証明)3.地籍圖懇請考量現有情況及周邊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狀況,准予將上列土地標示變更為乙種工業用地,以符合實際需求。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配合現況需求,調整變更加油站用地為停車場用地,及補計畫區公共設施不足。建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六胡敏鈺桃園縣大溪鎮埔頂段1-37地號緣於民國46年八德國小籌設僑愛分校,後於民國75年本區域實施都市計畫: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
將本案土地擴大劃入為學校用地,迄今已逾25年,現況僑愛國小範圍並未納入使用,政府也一直未曾徵收,時間發逝25年的虛耗,多次的通盤檢討都無視土地閒置影響人民權益甚巨。懇請本次檢討能納入考量同意變更為住宅用地,返還人民權益,俾使地盡其用。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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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地籍圖(二)位置圖(三)土地謄本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教育局表示該地號土地屬學校用地,且與僑愛國民小學校地連接,經該校環境規劃小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