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01-審議事項-第6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01
案件id
qVYA2o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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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地主連署書(如附件)希望A21站周邊土地維持原案不要因A20而縮小範圍,全力支持縣長重新提議,以百姓孩童環境為優先考量,將興南國中配合A21站周邊土地開發一併納入此次變更計畫,並保留原本埤塘文化,增加公園綠地之多元化,一次可以處理到位之計畫,不要分段處理而重複浪費行政資源,建請將新生路右側規劃為產專區亦有利中壢整體市政中心與產業之健全發展。
2.縣府現在有意將新生路右側犧牲,殊不知中壢市公所、代表會,前後住家、商家因海華SOGO密集度及房價已達中壢全區之冠,周遭可利用地的放寬與規劃使用相對重要,若再緊縮此區,不以同心園理論放寬發展與規劃,將形成富豪區與平民窟的強烈對比,環北路以北,新生路以東本身就有中壢殯儀館等嫌惡設施籠罩,興南同再逾41案意見。併再逾41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國中亦無言深陷其中,好不容易因捷運A21站周邊土地開發而出現曙光,即將跳脫數十年令人不適的陰影,如今大餅又將幻滅,試問百姓、當地居民孩童,如何看待,情何以堪。
3.或許中央僅看桃園縣人口成長比例而管制住宅區之變更總量,實地的勘察與民情環境的評估及居民的需求更形重要,懇請縣長及李部長能參酌建議維持公展計畫,重提內政部部都委會審議,相信一定能達成雙贏、三贏的規劃,有掌聲、有喝采,不會有抗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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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桃園縣政府於102年2月27日府城綜字第102004406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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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1年7月17日、11月12日第6、7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鑒於桃園縣政府目前辦理區段徵收案件甚多,為避免大量開發造成土地供給過剩,產生競合現象及閒置浪費情形,請再詳予補充本案車站功能定位,並說明與土地使用配置之關聯性,以及本(A21)車站與A20車站定位之差異,以免與後續捷運車站周邊發展競合。二、參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有關本案較原公開展覽範圍增加之部分(新生路以東,面積約26公頃),係因毗鄰計畫區之既有社區缺乏公共設施且當地民眾之參與意願高,故原則同意納入本次開發範圍;惟應請縣政府在區段徵收財務計畫滿足自償條件下,增加劃設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配合重新繪製變更計畫圖說),以改善當地都市環境品質,並檢附地政主管機關對本案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分析(包括財務計畫可行、計畫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調查分析)等資料及文件。三、涉及主要計畫內容修正調整如下,並將調整結果繪圖提會說明:
(一)有關再公展逾期陳情案第45案,原則同意縣政府研析意見,惟涉及區段徵收執行事宜部分,請縣政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妥為與陳情人溝通協調。
(二)有關再公展逾期陳情案第46案之計畫道路調整,請縣府與地主協調後,考量計畫道路動線及民眾權益下,研提可行之替代方案。
(三)本案所劃設之細部計畫公共設施及為配合既有住宅社區所劃設之公園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等,鑒於涉及民眾權益甚大,且公共設施用地係供鄰里居民休閒娛樂等活動使用,請縣政府將上述土地使用分區提升至主要計畫並酌予配置鄰里性商業區。四、有關文中用地區位、面積之調整,請縣政府依最新修正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重新審視學校用地之需求、區位及服務半徑,並檢附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對本案學校用地檢討之意見資料及文件。五、為落實本案TOD之捷運建設規劃原則及積極引導捷運系統站區周邊土地發展,請補充研訂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發展強度之原則性規範(含開發總量、基準容積率上限或平均容積規定等),並納入計畫書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參據,並於提大會時說明。六、請縣政府補充本案區段徵收財務計畫之敏感性評估資料,並據以檢視公共設施用地增加劃設之幅度,並於提大會時說明。七、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節能減碳與永續發展等生態規劃概念,加上本計畫區之特有自然人文景觀資源(如水圳、埤塘等),本案應積極規劃藍綠帶系統(如綠地、水溝用地等)之完整性,以維護周邊自然環境景觀及農業生產環境,並朝向生態都市之發展,故請縣政府再詳予補充本案之防災計畫、景觀風貌、水圳系統及都市設計原則等相關資料。八、本案於既有之埤塘劃設公園用地,考量公園係供鄰里居民休閒娛樂等活動使用,為避免與埤塘產生競合問題,請縣政府考量民眾使用安全性及防災滯洪之需要,補充本案公園用地設計原則與後續維護管理措施,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九、請於主要計畫補充本案區段徵收安置原則,並建議桃園縣政府於細部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內詳予補充安置計畫,以避免後續區段徵收作業時引發民眾之抗爭。十、依土地徵收條例101年1月4日公布之修正條文,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爰本案實施進度及經費部分,請桃園縣政府依前開修正條文重新試算修正。
十一、本案土地使用配置經小組討論及桃園縣政府修正後差異甚大,建議修正方案如經本會審決,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重新補辦公開展覽,並依本部100年4月20日發布「都市計畫草案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通知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並於公開展覽說明會說明區段徵收作業相關事項,以資妥適。
十二、以下各點請縣政府於計畫書詳予補充或補正:
(一)本案變更法令依據援引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請檢附相關文件或提出相關說明,並納入計畫書。
(二)有關涉及老街溪之部分,請桃園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三)變更範圍北側涉及規劃中之中豐匝道範圍,請補充說明中豐匝道之辦理現況及相關期程規劃,並請補充分析匝道設置後,對緊鄰之捷運車站所造成之交通衝擊影響。
十三、本案如同意變更,為配合辦理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及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參據「都市計畫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之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桃園縣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桃園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十四、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桃園縣政府於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
十五、變更計畫內容:參採桃園縣政府所提之修正方案,調整後變更計畫內容如表一、表二、表三及圖一。
十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表四。
表一、「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住宅區1.26道路用地0.07住宅區1.33小計1.33農業區15.78住宅區8.93商業區0.81河川區2.39公園用地1.21綠地用地1.02綠地用地兼道路使用0.01道路用地1.41小計15.78住宅區0.20公園用地1.18學校用地1.38小計1.38公園用地2.04公園用地2.04綠地用地0.01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12農業區0.00(0.003)公園用地0.23綠地用地0.01道路用地0.27道路用地0.63小計0.63合計21.17合計21.171.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建設計畫」A21車站設置,運用大眾運輸導向規劃理念,以車站周邊土地整體規劃為原則、提高土地利用強度,期望藉由整體開發方式,提供地區住宅、商業等發展機能,同時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以提升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加速促進地方經濟繁榮。
2.配合桃園縣民國98年6月11日所公告之老街溪河川區域線,調整周邊土地使用分區,以符實際發展需求。
表二、「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4住宅區18.67商業區1.81宗教專用區0.02河川區0.92車站專用區0.00(0.003)文中用地2.50機關用地0.25公園用地3.20兒童遊樂場用地0.27綠地用地0.67綠地用地兼道路使用0.06廣場用地0.06廣場用地兼停車場使用0.26道路用地5.06農業區33.75小計33.75商業區0.02車站專用區0.05綠地用地0.08道路用地0.00(0.008)河川區0.15小計0.15商業區0.22車站專用區0.63綠地用地0.00(0.003)捷運車站用地0.86小計0.86合計34.80合計34.801.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建設計畫」A21車站設置,運用大眾運輸導向規劃理念,以車站周邊土地整體規劃為原則、提高土地利用強度,期望藉由整體開發方式,提供地區住宅、商業等發展機能,同時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以提升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加速促進地方經濟繁榮。
2.配合桃園縣民國98年6月11日所公告之老街溪河川區域線,調整周邊土地使用分區,以符實際發展需求。
表三、本次變更主要計畫合計面積表項目面積(㎡)占都市計畫面積比例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比例住宅區292,89652.33%55.63%商業區28,6515.12%5.44%車站專用區6,8231.22%1.30%宗教專用區2320.04%0.04%河川區33,1235.92%6.29%土地使用分區小計361,72564.63%62.41%公園用地77,22313.80%14.67%兒童遊樂場用地2,7100.48%0.51%綠地用地16,2482.90%3.09%綠地用地兼道路使用7310.13%0.14%廣場用地兼停車場使用2,6000.46%0.49%廣場用地6010.11%0.11%機關用地2,5000.45%0.47%文中用地25,0004.47%4.75%道路用地70,32212.57%13.36%公共設施用地小計197,93635.37%37.59%都市計畫面積559,661100.00%-都市發展用地面積526,538-100.00%圖一、本次變更主要計畫內容合併示意圖表四、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1張依德民權路三段75巷居民住在本市民權路三段75巷,每次進市中心或北上、南下中山高時總遇環北路口之壅塞情形,仔細查看本市計劃地圖,發現民權路三段75巷如果向東直接連通南園二路,距離僅700公尺,並且在中豐路與捷運22站相遇,倘能貫串連接,頗富開發價值、符合市長任職之願景及中央政府「節能減碳」要求。經詢問貴所相關人士,似尚未定規劃。特影印資料幫助說明,敬呈參考,謝謝。--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所陳新增道路超出本計畫範圍,且涉及穿越未來中豐交流道可行性問題,建議不納入變更。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2李阿欽三座屋段舊社小段地號-0000號本人土地坐落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地號0037-0000號,約58坪面民權路二段,為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變更案,希望原地分回扣除道路不足之土地。願以政府公告之地價買回以維個人權益。--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經查所陳土地本案規劃為住宅區,該土地並無合法建築物,未符本案細部計畫再發展區劃設原則,無法劃設為再發展區。有關土地分配事宜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3劉興桶1.區段徵收本來是政府照顧小老百姓的一種美意與福祉,如果已經細部計畫的說明會,只因少數人就可以輕易更改、推翻,會造成社會不安,政府沒有威信,大部分的人受害,小部分的人受大利。
2.98年6月桃園縣政府就有擬定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中間經過許多年,多次評估、修正、協調到公開展覽至說明會,相關書面資料,洋洋灑灑將近300頁,經過一年的時間,莫名奇妙的縣長補選、地方選舉,政府自己草率的推翻自己去年的決定,讓小老百姓何去何從,如何相信政府,難怪陳1.A21車站99年擴大計畫取消,讓事項回歸正常面。擴大計畫原因有二說服力很薄弱(1)土地不夠分,如果面積未達最小權利價值,就沒有土地可分,除非合併,否則只能分錢,不會因為面積變大就可以分,例如土地只有5坪,不要合併可以分地嗎?(2)原國中預定地是溜地,不適合蓋學校,但擴大至中福段也有溜地就可以蓋房子(住宅區)而且學校蓋的面積及高度都不高不密集沒有危險性。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本案經本府再考量地區整體發展需求及內政部相關政策,建議將新生路東側農業區納入計畫範圍,說明如下:
(1)符合中央政府推動捷運建設結合土地開發政策。
(2)忠福里地區公共設施嚴重不足。
(3)緊鄰殯葬專區之興南國中須儘速遷移。
(4)中豐交流道即將開闢。
(5)忠福里農業區地主強烈要求納入計畫開發。涉及變更計畫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第十五,其餘部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情、抗議事件頻傳。
3.檢討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98年A21與99年A21的差異性及受害的百姓。
4.原本在98年A21區段徵收的剔除區、莫名奇妙改為區段徵收地區的商業區所造成的受害百姓的損失約58位地主。
5.原本98年A21(興南段公坡小段、三座屋舊社小段2個地段)與99年A21擴大中福段所造成的影響,原本A21興南段公坡小段、三座屋舊社小段地主持有土地面積都不大,從1坪-300坪,300坪以上的地主非常少,所以大家都可以配回原來附近的土地,但99年A21擴大計畫多出中福段,中福段的地主面積都很大,500坪以上20幾人,1000坪以上10幾人,如果中福段的地主都選98年A21興南段公坡小段、三座屋舊社小段的土地,原98年A21地主沒有什麼機會可以挑到98年A21好地段的土地,因為區段徵收是在談權利價值:面積×公告現值。2.對A2198年區段徵收剔除區因99年擴大變為區段徵收地區的地主,不管是空地或者有房子的地主,專案補償讓他們有能力買地跟蓋房子。
3.對A2198年跟99年的土地,讓原地主分配回原區塊,例如A2198年興南段公坡小段、三座屋舊社小段,地主配合興南段公坡小段、三座屋舊社小段,A2199擴大地主中福段配回中福段比較不會失去政府辦區段徵收造福大部分人的美意。
4.最有利的建議事項比照三事項面分配土地,A2198年跟99年做區隔,外加區段徵收剔除區變為區段徵收地區的商業地移至A2199年擴大中福段,讓受害的剔除區不在受害,也給中福段大利多有商業區。
讓政府、剔除區的受害戶,A2199年擴大區及A2198年原計畫地主四方都四贏,民眾不用抗議失去土地、房子,政府不用花不必要的費用補償。
5.當民眾與地方單位協調、抗議都沒有善意的回應時,才會找上中央單位陳情,99年7月9日14:00中壢市公所3樓有唯一的一場說明會是否可請一府三院派代表了解民眾的痛苦與面對(6)符合內政部住宅區域平衡政策(大台北往桃園機場捷運沿線發展)。
2.經本府再檢討,考量建物申請區段徵收保留權益,調整道路線形,並將商業區調整為第四種住宅區。所陳建物若屬合法建物,在不妨礙都市計畫情形下可申請原地保留。
3.有關補償及土地分配事宜,係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縣政府的無奈。
再4鄒秀美三座屋段舊社小段地號37之23號本人土地坐落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地號37之23號,約五十坪經桃園縣政府查所陳土地本案規劃為住宅區,該土地並無合法建築物,未符本案細部計畫再發展區劃設原則,無法劃設為再發展區。有關土地分配事宜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
面民權路二段,為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變更案,希望原地分回扣除道路不足之土地。願以政府公告之地價買回以維個人權益。--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經查所陳土地本案規劃為住宅區,該土地並無合法建築物,未符本案細部計畫再發展區劃設原則,無法劃設為再發展區。有關土地分配事宜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5鄒雪美三座屋段舊社小段地號-0039號本人土地坐落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地號0037-0039號,約六十坪面民權路二段,為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變更案,希望原地分回扣除道路不足之土地。願以政府公告之地價買回以維個人權益。--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經查所陳土地本案規劃為住宅區,該土地並無合法建築物,未符本案細部計畫再發展區劃設原則,無法劃設為再發展區。有關土地分配事宜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6鄧振盛等人忠福段4-1地號此次中壢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案,陳情人座落中壢市忠福段、小段1444~1461共18戶剛好再開發後的住二區周邊畸零地上,並不影響土地開發的前提下體恤人民的苦。希望政府剔除,成為再發展區(既有合法社區、聚落,建物密集且面積大於0.2公頃以上者)。
隨附:土地坐落圖、開發草案圖劃上紅筆處為開發後的土地陳情人座落處。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有關本案計畫範圍納入新生路東側農業區,其說明參見再3案。
2.考量避免影響民眾發展權益,本府將於細部計畫檢討再發展區劃設原則,再行檢視是否可劃設再發展區。涉及變更計畫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第十五,其餘部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7陳春田三座屋段舊社小段地號本人土地坐落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地號37-40、37-41號,約120坪面民權路二段,為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變更案,希望原地分回扣除道路不足之土地。願以政府公告之地價買回以維個人權益。--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經查所陳土地本案規劃為住宅區,該土地並無合法建築物,未符本案細部計畫再發展區劃設原則,無法劃設為再發展區。有關土地分配事宜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7-、37-號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
再8廖呂阿鶴三座屋段舊社小段地號37-號本人土地坐落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地號0037-37號,約42坪面民權路二段,為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變更案,希望原地分回扣除道路不足之土地。願以政府公告之地價買回以維個人權益。
註:該地號37-37號緊鄰家興新村門號29號(地號37-18號)之隔壁,希望分地分回扣除道路不足之土地。--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經查所陳土地本案規劃為住宅區,該土地並無合法建築物,未符本案細部計畫再發展區劃設原則,無法劃設為再發展區。有關土地分配事宜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9葉秀崇中壢市新生路巷號1.居住(如附圖標示)所在地已有三十幾年左右,說明會中說明區段徵收會盡量閃避建築物作為徵收目標,但由計畫中規劃圖中得知居住的土地、建築物在未來文中區內,是否是全部徵收?2.居住地約三十坪,依土地徵收條例:私有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是否為百分之四十再加都市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規定,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並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加四成是多少坪?可否領地?3.居住建築物為三層樓有關土地改良物補償如何認定及可否安置搬遷時間?在本計畫內,土地與房子只有三十幾坪確是家父一輩子的心血,得知要被徵收卻不知自身權益在哪與往後的命運?年高七十幾歲的他,吃不好睡不安好整天擔心,本區區段徵收與我們相同處境也有不少,奉公守法的小百姓,謹守僅有的財產,我們都瞭解本計畫都往後美景,但我們更想知基本的權益,盼貴府能明確告知。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依據目前本府修正計畫內容,所陳土地調整為細部計畫第三種住宅區,後續可於區段徵收階段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現地保留。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10陳春田、劉秋月等人主旨:對桃園機場捷運A21中壢站週邊土地開發再公展案本區居民大部份認為規劃不夠完美,不利本區居民實質生活機能,特提出緊急陳情建議書如下,鑒請鈞府撥公了解參酌如下圖示修正建議,以利本區整體捷運都會發展,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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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原A21計劃圖一張,建議A21修正後的計畫圖一張。市中心精華區以及轉運中心大都會樞紐,如公四公園腹地太大,將壓縮捷運都會景觀,本地段土地的優質開發,將引導桃園航空城計畫邁向成功的關鍵。
2.建議住二容積率提高為250%左右,因為中壢市的人口密集遠超過隔鄰北縣林口捷運站人口的數倍之多,未來中壢人口將集結於本捷運特區遷移,原規劃本區住二容積率只180%,不但將形成鄉村建築景觀,也無法迎合未來捷運都會發展,如此保守的規劃,將與隔鄰的海華特區形成強烈的對比,低容積率將阻礙建商積極開發的誘因,本區將形成鄉村景觀捷運,中壢捷運站土地開發的氣勢,將削減未來桃園航空城推動的發展。
3.建議原公三公園用地,變更到靠生態溪邊的原住二區,然後原公三公園處改為住二用地,以利隔離高速公路的干擾,並形塑本區率一形象,請見修正圖示。
4.建議三座屋舊社段的住宅區內宜建立一座生態拱橋,連結一條15m以上的道路到公坡小段,直通南園二路,行程A21車站環城捷運大道,同時該段種住宅區容積率訂定為160%,第三種住宅區其容積率訂定為180%3.有關南園二路連通至中豐北路之可行性,經查交通部以規劃於中豐北路增設中豐交流道,考量中豐交流道設置完整性及交通安全,南園二路並不宜穿越中豐交流道連接至中豐北路。
4.原公四現已調整為公二,並減少面積1.69公頃,以增加忠福里農業區公園綠地面積。
5.所陳建議劃設為公六部分土地,現已調整為公四,面積約為1.90公頃,可服務鄰近地區居民。
6.考量應於老街溪旁劃設綠地與都市藍帶結合,發揮公共設施加乘效益,本案將公三用地(現為公一)調整為沿老街溪劃設。
7.計畫範圍內老街溪兩側已劃設綠地,未來可供設置人行及自行車天橋之用,車行部分可透過環北路作東西向聯通,故建議無新增橋樑之必要。
8.本案考量TOD發展理念,為因應車站周邊商業發展需求,將中豐北路西側臨近捷運車站土地劃設為商業區。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公四公園的腹地,建議劃設環狀「日」字型的連結道路,以利形塑整體都會街廓的意象,同時結合本區特有的綠地、生態溪河、公園、形象拱橋、商店街,成為市民多功能的休閒處所。
5.建議中福路段靠新街溪邊之住二用地,因土質鬆軟,宜變更為公六公園用地,較合乎本區生活機能,以及環保綠意意象,同時保留住二用地的面積移到公四裡面,請詳見修正圖示。
6.建議原公坡小段靠近捷運站中豐北路周邊的住二用地,宜變更為商業用地,形成形象商圈,以利未來捷運站開通後,紓解大量流入的人潮消費動態,請見圖示。
再11陳春田、劉秋月等人對於A21車站周邊土地計畫99年6月23日再公展草案,本區大多數居民認為捷運站的聯外道路規劃有欠周詳,另外公園腹地太大,規劃位置不夠完美,商業區規劃太少,無法迎合未來捷運站開通後大量人潮湧入的商圈發展,適宜再增設一些商業用地以利符合本區未來三鐵一路的都會發展,另外面臨高速公路以及溪邊之地宜變更為公園用地,然後部份住二用地需修正到如圖示之適當區域,鑒請都委會再審慎作通盤檢討,俾供後續變更較符合本區都會捷運應有的生活機能,特依都市計畫法提出以下建議,敬請參酌修正意見,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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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原A21計劃圖一張,建1.建議將公四公園面積縮小,公四縮小成五分之二面積,另於本區新增五分之二比例之住二區,其他五分之ㄧ面積編為機關用地,以利落實未來本區捷運特區的行政管理。尤其本區為中壢市首席捷運市中心精華區以及轉運中心大都會樞紐,如公四公園腹地太大,將壓縮捷運都會景觀,本地段土地的優質開發,將引導桃園航空城計畫邁向成功的關鍵。同再10案意見。
併再10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議A21修正後的計畫圖一張。2.建議住二容積率提高為250%左右,因為中壢市的人口密集遠超過隔鄰北縣林口捷運站人口的數倍之多,未來中壢人口將集結於本捷運特區遷移,原規劃本區住二容積率只180%,不但將形成鄉村建築景觀,也無法迎合未來捷運都會發展,如此保守的規劃,將與隔鄰的海華特區形成強烈的對比,低容積率將阻礙建商積極開發的誘因,本區將形成鄉村景觀捷運,中壢捷運站土地開發的氣勢,將削減未來桃園航空城推動的發展。
3.建議原公三公園用地,變更到靠生態溪邊的原住二區,然後原公三公園處改為住二用地,以利隔離高速公路的干擾,並形塑本區率一形象,請見修正圖示。
4.建議三座屋舊社段的住宅區內宜建立一座生態拱橋,連結一條15m以上的道路到公坡小段,直通南園二路,行程A21車站環城捷運大道,同時該段原公四公園的腹地,建議劃設環狀「日」字型的連結道路,以利形塑整體都會街廓的意象,同時結合本區特有的綠地、生態溪河、公園、形象拱橋、商店街,成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市民多功能的休閒處所。
5.建議中福路段靠新街溪邊之住二用地,因土質鬆軟,宜變更為公六公園用地,較合乎本區生活機能,以及環保綠意意象,同時保留住二用地的面積移到公四裡面,請詳見修正圖示。
6.建議原公坡小段靠近捷運站中豐北路周邊的住二用地,宜變更為商業用地,形成形象商圈,以利未來捷運站開通後,紓解大量流入的人潮消費動態,請見圖示。
再12劉興桶中壢市新生路巷(中壢市興南段公坡小段)1.新生路461巷70~92號附近及新生路461巷35弄附近原規劃商業區廢除,保留現有房子及聚落,維持原有住宅區,不參加區段徵收。
2.新生路461巷65/71號旁15米道路強烈要求廢除,避免拆除民宅(如附件1)。
3.新生路461巷82&84&92號後方10米道路強烈要求移至公4公有地開發,避免拆除民宅(如附件1)。1.原中豐北路規劃住二變更為商業區(如附件1)。
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有關本案計畫範圍納入新生路東側農業區,其說明參見再3案。
2.經查所陳土地未符本案細部計畫再發展區劃設原則,無法劃設為再發展區。
3.考量建物申請保留權益,調整道路線形,並將商業區調整為第四種住宅區。
4.配合所陳之商業區街廓調整及改劃第四種住宅區,道路由15公尺寬調整為10公尺。
5.本案考量TOD發展理念,於中豐北路西側土地臨近捷運車站,為因應車站周邊商業發展需求,中豐北路西側劃設為商業區。涉及變更計畫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第十五,其餘部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鄧忠開發處長管好:希望政府剔除,成為同再6案意見。併再6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3振盛等人福段4-1地號此次中壢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案,陳情人座落中壢市忠福段、小段1444~1461共18戶剛好再開發後的住二區周邊畸零地上,並不影響土地開發的前提下體恤人民的苦。再發展區(既有合法社區、聚落,建物密集且面積大於0.2公頃以上者)。
隨附:土地坐落圖、開發草案圖劃上紅筆處為開發後的土地陳情人座落處。
再14張李育英興南段公坡小段335中壢市新生路461巷35弄是社區既成道路,兩旁之土地是土地持有人所購置,以便承建住宅、安定終身,該地段係30年前就獲政府核准規劃成小坪數出售,現政府欲強行區段徵收為商業用地,對小坪數地主來說,嚴重侵害憲法付予人民財產權之保障。1.建議以286、286-1地號之現有渠道為界,渠道以東之土地(新生路461巷35弄)原規劃商業區廢除,保留現有房子及空地為住一,不參加區段徵收,有效降低對人民財產權之侵害。
2.原中豐北路規劃住二變更為商業區(如附件一)。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有關本案計畫範圍納入新生路東側農業區,其說明參見再3案。
2.經查所陳土地未符本案細部計畫再發展區劃設原則,無法劃設為再發展區。
3.考量建物申請保留權益,調整道路線形,並將商業區調整為第四種住宅區。
4.本案考量TOD發展理念,於中豐北路西側土地臨近捷運車站,為因應車站周邊商業發展需求,中豐北路西側劃設為商業區。涉及變更計畫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第十五,其餘部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15胡鴻坤忠福段0~1-1地號開發處長官好:
針對此次中攊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案,陳情人住戶座落於中壢市忠福段,小段1830~1830-1共一戶2棟,剛好位於開發後的住二區周邊畸零地上,請求在不影響土地開發的前提之下,體恤人民辛苦建立的住宅,給予良好的答覆。希望政府能剔除,成為再發展區(既有合法土地權、地上建築物且剛好在徵收邊緣上),希望能夠保留原合法建築物。隨附件:土地座落圖、開發草案圖劃上紅筆處為開發後的土地陳情人座落處。同再6案意見。
(經檢視所陳地區原意為忠福段1380及1380-1地號)併再6案。
再16莊慶旺興南段公坡小段、中壢市新生路461巷35弄是社區既成道路,兩旁之土地是土地持有人所購置,以便承建住宅、安定終身,該地段係30年前就獲政府核准規劃成小坪數出售,現政府欲強行區段徵收為商業用地,對小坪數地主來說,嚴重侵害憲法付予人民財產權之保障。1.建議以286、286-1地號之現有渠道為界,渠道以東之土地(新生路461巷35弄)原規劃商業區廢除,保留現有房子及空地為住一,不參加區段徵收,有效降低對人同再14案意見。
併再14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號民財產權之侵害。
2.原中豐北路規劃住二變更為商業區(如附件一)。
再17黃姿惠等2人興南段公坡小段、、地號主旨:貴府興辦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案。說明如下,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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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原A21計劃圖一張,建議A21修正後的計畫圖一張。請見附帶文件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內容,另A21捷運站周邊土地計畫原圖,煩請對照本區居民建議之修正後圖示,研擬參酌。
1.建議將公四公園面積縮小,公四縮小成五分之二面積,另於本區新增五分之二比例之住二區,其他五分之ㄧ面積編為機關用地,以利落實未來本區捷運特區的行政管理。尤其本區為中壢市首席捷運市中心精華區以及轉運中心大都會樞紐,如公四公園腹地太大,將壓縮捷運都會景觀,本地段土地的優質開發,將引導桃園航空城計畫邁向成功的關鍵。
2.建議住二容積率提高為250%左右,因為中壢市的人口密集遠超過隔鄰北縣林口捷運站人口的數倍之多,未來中壢人口將集結於本捷運特區遷移,原規劃本區住二容積率只180%,不但將形成鄉村建築景觀,也無法迎合未來捷運都會發展,如此保守的規劃,將與隔鄰的海華特區形成強烈的對比,低容積率將阻礙建商積極開發的誘因,本區將形成鄉村景觀捷運,中壢捷運站土地開發同再10案意見。
併再10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的氣勢,將削減未來桃園航空城推動的發展。
3.建議原公三公園用地,變更到靠生態溪邊的原住二區,然後原公三公園處改為住二用地,以利隔離高速公路的干擾,並形塑本區率一形象,請見修正圖示。
4.建議三座屋舊社段的住宅區內宜建立一座生態拱橋,連結一條15m以上的道路到公坡小段,直通南園二路,行程A21車站環城捷運大道,同時該段原公四公園的腹地,建議劃設環狀「日」字型的連結道路,以利形塑整體都會街廓的意象,同時結合本區特有的綠地、生態溪河、公園、形象拱橋、商店街,成為市民多功能的休閒處所。
5.建議中福路段靠新街溪邊之住二用地,因土質鬆軟,宜變更為公六公園用地,較合乎本區生活機能,以及環保綠意意象,同時保留住二用地的面積移到公四裡面,請詳見修正圖示。
6.建議原公坡小段靠近捷運站中豐北路周邊的住二用地,宜變更為商業用地,形成形象商圈,以利未來捷運站開通後,紓解大量流入的人潮消費動態,請見圖示。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逾23水尾福德宮管理委員會吳縣長志揚鈞座:您好!關於中壢市「水尾福德宮」建廟用地在A21規劃案中,請保留「水尾福德宮」名下準備重建廟宇之九十三坪用地,並變更為宗教特殊用地。
1.水尾福德宮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桃園縣府核准登記,併發証書(府民宗字第0930175285號)。
2.高鐵K113縣道路拓寬。福德宮廟被拆掉約2/3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領到高鐵K113道路拓寬案「水尾福德宮」拆廟補助款八百萬元。
3.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購買目前水尾福德宮後面原楊良訓先生之土地以備重建之用,共307坪方案(約九十三坪)共1532萬3千1百37元整(16.5萬/坪)(其中含補助款800萬加上民間樂捐732萬餘元)。
4.縣府民政局宗教課依內政部規定,建廟要宗教特殊用地才能建,我們一直想盡辦法來變更,但仍努力中,縣府規劃A21案不了解水尾福德宮處境,擬徵收我們建廟之地,我們一直陳情,好像都不了解。
5.水尾福德宮管轄信眾跨水尾里、金華里、忠福里、華廈社區、興和里部份約5000~8000人口,以目前剩餘廟地每坪農曆二月初二日、八月十四日擴大慶祝祭拜天神時要搭棚到新生路上,信眾活動非常不安全,我們有像片及錄影可供參閱。
6.因水尾福德宮也是公有事業,又「五」之原因,我們以水尾福德宮登記現有之建廟用地,請以A1方式規劃,給我們並變更為宗教特殊用地。
7.如予以徵收,分給廟之土地太小,容納不下信眾,我們將要如何擴展,變成死結、同再逾3案意見。
併再逾3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無解。故謹縣長大人大力幫忙。(前在中壢信義福德祠落成時,我邱清棟曾當面請那時之吳立委到時幫忙)。
8.錄影、照片下週二補送縣長室。
最後如蒙協助,則全體信眾感激不盡。
再逾24張肇良議員陳情興寧街宜採取截彎取直,及廢除中福路至福州二街之路段案由。1.為配合捷運系統A21站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劃。
2.此修訂計畫中,南園二路至現有住宅區之中福路成為15m寬道路,將成為未來之交通主幹道。
3.為活用及疏解由市內經中福路及興寧街後匯集交叉再由中福路往市外之交通流量,建議此路段由現有之6.5m寬道路,擴大至12m寬之道路。(圖示)4.此交叉路口逆彎至福州二街之路段,由於為四十數年前所規劃且未予以徵收,目前仍有建築林立,建議予以廢除並恢復為建地使用。(圖示)。
5.懇請所請。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有關本案計畫範圍納入新生路東側農業區,其說明參見再3案。
2.所陳地區非屬本計畫範圍部分,建議於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通盤檢討時提出相關意見供本府參考。
3.避免大量拆遷既有建築,及引入過多通過性交通造成南側住宅交通衝擊,依本府修正計畫內容,道路修正為8公尺至10公尺寬。
涉及變更計畫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第十五,其餘部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逾25楊偉煌文中用地計畫坐落於建國七村原址,除造成原住民民無屋可住並大幅度變更無人居住之空地為住宅區。矛盾又不和情理。建議將文中用地遷移至計畫中的公園用地。同再6案意見。
併再6案。
再逾26趙璟建國七村建造於民國57年,原作為空軍之眷舍使用,外觀及建物保留良好,具有文化及歷史意義。建議作為文化保留區於以保留。同再6案意見。
併再6案。
再逾27楊偉煌建國七村建造於民國57年,為既有合法社區。其包含範圍大於0.2公頃。請更改為區段徵收剔除區之再發展區。同再6案意見。
併再6案。
再逾羅乾因中壢市A21都市計畫中壢市興南國中與公園位置規劃不1.查中壢市興南國中,因近中壢市殯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涉及變更計畫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第十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8生當,可否調整,以嘉惠學子。儀館,為嫌做法事時,其煩雜聲音影響學生上課,故此次A21都市計畫遷校於都市計畫內,但依都市計畫圖,興南國中設於近新生路約50M路邊(即中壢市水尾福德宮後面)。
2.次查,中壢市新生路(外環道轉新生路至殯儀館)係送葬必經之路,如遇吉日,送葬車隊,絡繹不絕,其鑼鼓、電子琴、八音、樂隊、國樂等之吵雜聲,影響學生上課情緒、注意力更為嚴重,但都計圖公園設於距離新生路約2KM處,實為顛倒之規劃,實有未當。
3.再查,學校係國家百年樹人之根基,若規劃不當,將來世世代代之學子蒙害,為世世代代子孫著想,敬祈鈞長重視本案,(學校地與公園地對調換),則地方幸甚。
4.本案請呈縣長親自明察。1.有關本案計畫範圍納入新生路東側農業區,其說明參見再3案。
2.依本府修正計畫內容,考量水圳保留劃設綠帶,並於東側劃設文中用地供興南國中遷建。
3.考量公園綠地均衡分配,將部分公園用地調整於新街溪一側。
五,其餘部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逾29水尾福德宮管理委員會提送重建事業計畫書,請保留「水尾福德宮」名下準備重建廟宇之九十三坪用地,並變更為宗教特殊用地。同再逾3案意見。
併再逾3案。
再逾30徐淑津等5興南段公請儘速辦理區段徵收或重劃政策,以利地方發展及交通便利。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需經兩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照桃園縣政府研析。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坡小段、-1、-2、-3地號後,始得辦理區段徵收。
再逾31吳家登三座屋段舊社小段、31-8、30-4、36-、40-地號本人於2010年05月17日再次行文桃園縣政府,指出有關桃園中壢捷運A21站開發,存有嚴重法令問題,但桃園縣政府都市審查委員會並未認真討論法令問題,一律否決本人之提議,做成決議後呈交鈞部。本人原先以信賴原則相信桃園縣政府將依據公正公平公開原則進行區段徵收之開發。ㄧ個開發案件,應該是集中專業人士,符合法令且以創造最大民眾福祉來進行;但是本人在公開展覽期間就已經提出1.河川管制區問題2.應興建橋樑3.公設比太高4.綠地應納入區段徵收5.中豐北路東側不應劃設為公園6.所列之開發費用有嚴重錯誤等六大問題;其中第五項有接受而更改,第三項回歸正常,第六項應檢討未檢討。但是1.河川管制區問題2.應興建橋樑4.綠地應納入區段徵收卻遭否決。此攸關全民利益之問題非屬小弟依人之私,懇請內政部認真考慮。可見得此次該府所委任的開發設計公司以及承辦人員根本沒有專業與良知。而現今要跟鈞部反應的是:「桃園縣政府所劃設的R14、R15、R16之再發展區」,恐有違法圖利的嫌疑。原因在於該三區的土地不是通通都是「建地目」而是參半。桃園縣政府所認定的「集合式住宅」,政府推動都市更新是潮流,桃園縣政府將舊社區【建物已經三十餘年】踢除,將之改為再發展區,是在做「柿子挑軟的吃」,須知本區若如縣政府所規劃為再發展區,則此三區塊將成為都市之瘤。為今之計,應全數內為區段徵收範圍,才符合社會之期待,都市之發展。
既然是以區段徵收完成規劃,屋主可以配地回來,以該區之公告現值比例,建地目約為農地的220%,所以分回來的土地,以價值論並不會低太多,約還有88%土地。請內政部-詳加考慮。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經桃園縣政府查所陳土地為住宅區,該土地規模未符合本案細部計畫再發展區劃設原則,考量既有合法建物形成聚落及民眾權益,劃設為住一原地保留。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該區內的建物並非皆是合法的,有些是以農舍方式取得建照「建蔽率10%」,有些是以建地取得建照「建蔽率60%」,更有許多是屬於違章建築;另外所劃設的區域,開發公司與縣政府根本沒有用心調查,該區域屬於空地部份約佔35%。提出這嚴重的指控在於農業區建地目的建蔽率本來就是60%,容積率180%,這些屬於建地目的地主,不論是否改為住宅區,其使用價值該住宅區相同。如果尚未申請建築,只要建築線指示可以許可,隨時可以建築。
但是因為現在區內有既成道路「此既成道路的土地尚未建築」該既成道路因為桃園縣政府政策改變,由農業區改為住宅區。所以原先建築物若要改建將無法取得建築線;這樣桃園縣政府是製造問題而不是解決問題。又農業區建地目的土地讓桃園縣政府更改為再發展區,容積率由180%降為120%;而同區域內農業之容積率卻是由30%漲到120%;兩者現在市價不同公告現值也不同,卻被桃園縣政府和稀泥變成一樣。
而經我認真的追查,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36-53、36-54、36-55、36-56、35-57、36-58、36-59、36-60、36-61、36-62、36-63、36-64、36-65、36-66、36-67、36-68、36-69、36-70、36-71、36-72、36-、36-74、36-13、40-13、40-14、40-15、40-16、40-17、40-18、40-19、40-20、40-21、40-22、40-23、40-24、40-44、40-45、40-46、40-47、40-48、40-49、40-50、40-51等地號與參加區段徵收的20餘公頃一樣是都市計畫區農地,為何這些土地就可以由10%的建蔽率30%的容積率,晉身為60%的建蔽率120%的容積率,而不用提供任何的抵費地。如果原因就在於這些土地有部份已經違章完成建物,桃園縣政府是為了怕巨額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的拆遷補償,則更是違法。所以上次本人提出應採取「細部計畫」開發,是相信既然桃園縣政府將土地政區列入「再發展區」應該是該區內土地是建地目以及建物是合法的;現在居然有這麼嚴重的法律問題。
我相信鈞部應該考慮的是只有建地目且已經建築完成的可以踢除範圍,並且不得以再發展區的名義限制其容積率,應比照原先的180%容積率。這樣桃園縣政府即可以省下拆遷補償又無違法問題。另外區內的既成道路土地,若是沒有提供做為公共設施比例,桃園縣政府應將該既成道路變更為計畫道路,該土地應參加區段徵收;如此除了合法合理合情,更是解決區內土地的唯一方式;而且以區段徵收解決並不會讓區內的地主以及桃園縣政府增加任何負擔。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希望貴部依法辦理;不要激起民怨。以上誠懇祝福政躬康泰敬請轉呈內政部營建署再逾32中壢地政事務所檢送本所辦公廳舍遷建所需機關用地(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坐落位置示意圖乙份,請查照。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經本府再檢討機關用地劃設位置,考量既有建物申請原地保留權益,將機關用地調整至文中用地西側。涉及變更計畫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第十五,其餘部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逾33鍾國圳、陳富錦、徐福源興南段公坡小段、、地號主旨:陳情桃園捷運站,A-21週邊土地規劃不當陳情案,惠請速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