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31-審議事項-第13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31
案件id
dysh0H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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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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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2月21日第11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99年6月30日府建發字第0990901169號及99年7月19日府建發字第099003651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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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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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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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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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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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王前委員秀娟、李前委員正庸、顏前委員秀吉及蕭前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分別於99年8月31日、100年3月8日、100年11月3日、101年6月8日及101年6月29日共召開5次會議;因原專案小組王前委員秀娟、李前委員正庸及顏前委員秀吉等3位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陳委員榮村、謝委員靜琪、高委員惠雪及蕭前委員輔導等重行組成專案小組,並於102年1月25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澎湖縣政府102年4月11日府建城字第1020841394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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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后附錄)及澎湖縣政府102年4月11日府建城字第1020841394號函送之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七案:考量案山段市地重劃範圍係依原海岸線擴大新增土地並納入都市計畫而辦理之整體開發地區,因重劃範圍街廓不完整且範圍內土地畸零狹長等不利開發,故為利後續開發及土地分配得以順利執行,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同意調降重劃負擔比例(公共設施用地佔重劃範圍比例不低於27.58%,加上重劃開發負擔,整體負擔不低於37.43%為原則)。","二、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2案(台電公司陳情「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觀光產業專用區」案):有關變更範圍之國有土地(基地西北側馬公段538-2地號)相關回饋事項部分,參採澎湖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上開地號土地面積狹小(僅413㎡),所回饋之公共設施部分不易整體利用,又本計畫區內部分國有地已配合該府需求或政策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故同意僅回饋可建築用地部分。","三、縣政府102年5月13日所提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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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澎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24澎湖縣政府1.本次通檢將機關用地(機一-二)「供警政及其他單位建築使用」修正為「供警政機關使用」建議仍參採原計畫修正關用地機(機一-二)之使用說明,調整為「供警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廳舍使用」以符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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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關用地(機十四)係供「澎湖縣政府農漁局」使用並非供國稅局(澎湖分局)使用,資料有誤,故修正本案建議併入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11案,並建請同意左列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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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澎湖縣政府研析意見(併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1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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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澎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機關用地(機十四)之使用說明由「供中央政府機關廳舍使用」為「供地方政府機關廳舍使用」以符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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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機關用地(機二十二)業已於101年3月20日發布實施之個案變更「變更馬公都市計畫(機關用地為體育場用地)」變更為體育場用地在案,爰建議刪除機關用地(機二十二)其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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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25澎湖縣政府1.現行都市計畫圖(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於民國九十二年發布實施)為數化都市計畫圖,其都計線之展繪係依據紙圖描繪,與現況及地籍圖明顯偏差,目前台電公司申請澎湖電廠「變更部份乙種工業區為觀光事業特定專用區(一)、商業區、廣(停)用地、人行廣場用地、綠地案」,因另須配合「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期程辦理訂樁及分割停車場等公共設施捐贈本府,儘速釐清樁位有急迫性,故提案納入「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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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檢視馬公都市計畫西側①-11號道路北側乙種工業區、商業區及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分區界線存在「中華民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區漁會、瑞欣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等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產權之地籍分割線及現況(乙種工業區與商業區及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現況係以駁坎及台電變電廠之土地做為區隔)與都市計畫規劃原意相符,但與都市計畫展繪線不一致」,並有明顯誤差之現象,故參照「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手冊」,以地籍參照現況為基準,依照規劃原意修正原都市計畫計畫範圍線,並將圖面展繪誤差之面積列入變更。另由於本案範圍東側都計線之展繪無相關之地籍線及地形現況,故仍依照現行都市計畫展繪線展繪。(詳附圖一)1.本方案業經本府召集地政、財政及都市計畫等單位研商都市計畫重製疑議後,提案依據馬公段501、502、502-1、502-2、503、503-2、…等地籍線及現況千分之一地形圖結合部分現行都市計畫圖展繪線進行展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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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變更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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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變更前(公頃)變更後(公頃)乙種工業區(0.0541)商業區(0.0541)商業區(0.0132)乙種工業區(0.0132)乙種工業區(0.006)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06)照澎湖縣政府研析意見,增列變更案(變更位置,如附圖一),並將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免回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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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澎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26澎湖縣政府考量道路通行的實際需要,應將現況通路保留截彎取直,並增設4米都市計畫道路,以健全交通流暢性及安全性。建議將東澳段179、184、816等地號之住宅區(0.0197公頃)變更為道路用地。(詳附圖二)1.國有地並經國有財產署同意辦理(102.4.29台財產署改字第10200118460號函);縣有地經本府財政處會本府道路主管單後提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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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請同意左列變更內容。照澎湖縣政府研析意見,並增列變更案(變更位置,如附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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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一附圖二東澳段184地號東澳段179地號東澳段地號住宅區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東澳段184地號縣有地部分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0.0085公頃)東澳段816地號縣有地部分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0.0007公頃)東澳段179地號縣有地部分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0.0105公頃)【附錄一】本會專案小組(99年8月31日、100年3月8日、100年11月3日、101年6月8日及101年6月29日共召開5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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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馬公都市計畫」自民國44年10月11日發布實施迄今,分別於62年12月1日辦理擴大及修訂都市計劃、76年12月15日辦理第1次通盤檢討、92年9月12日辦理第2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共計507.47公頃,計畫年期為民國100年,現行計畫人口為66,000人,居住密度約每公頃330人,本次係辦理第3次通盤檢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澎湖縣政府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書面資料到署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請補充說明上位及相關建設計畫包括「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舊城區(中心商業區)再發展計畫」、「馬公港區空間型塑計畫」、「馬公新復里都市更新地區」、「馬公都市計畫(配合四維路以北農業區第一期整體開發案)」、「澎湖觀光新十大建設」及交通部觀光局推動之澎湖周邊相關建設等計畫之開發構想及實質規劃情形,及其對本計畫區之衝擊影響與因應對策;並分析澎湖地區(含島嶼)之自然環境、人文景觀(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特色,應予保存之建築等)、觀光資源、水資源條件、地方發展特性、土地使用機能及產業發展等,研擬本計畫案願景及未來整體發展構想(配合澎湖大區域圖說,包含機場、港口、主要聯絡道路、特色景點、重大建設或計畫等一併呈現整體發展藍圖)。","二、面臨全球能源危機及溫室氣體效應等議題,都市應朝向生態、永續、節能等導向規劃,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擬定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包括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生態發展、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之綠色網絡、大眾運輸導向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等),並落實到變更內容或配合調整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作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三、依據規劃單位不同推估模式結果計畫區人口至民國110年(新計畫目標年)人口數介於31,500~37,000人,又考量住宅區使用開闢率已達93.18%,以住宅區實際使用情形預估住宅區可容納人口數為35,723人,故現行計畫人口66,000人明顯高估,經縣政府重新檢討評估計畫區人口成長趨勢及相關重大建設引入人口,同意適度調降計畫人口為38,000人;另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請配合調整後計畫人口重新核算(應就觀光人口與居住人口之不同需求作檢討考量),公共設施用地不足部分,請妥為調整補充。","四、請補充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包括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產業結構、產業活動及發展等(相關資料請更新至最新年度),並研擬未來高齡化與少子化問題之因應對策及未來產業定位與因應國際觀光需求之發展策略(包括漁港、遊艇碼頭、國際觀光旅館、民宿、…等),納入計畫書敘明。","五、本案住宅區容積使用率偏低(平均僅約126%),與計畫容積率240%差距甚大,為形塑離島特殊風貌及地方居住習慣與氣候條件,依不同地區發展條件訂定差別容積,故同意縣政府針對馬公市觀音亭海岸周邊地區,將民族路西側之住宅區容積率調降為200%(建蔽率維持60%)。建議未來對新興開發地區適度調降建蔽率與容積率;對舊市區部分建議除確保既有使用容積外,亦應就未使用容積部分逐步檢討調降容積之可行性,或訂定高度限制及降低建蔽率等,以創造優質環境。","六、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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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劃設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用地,合計面積41.21公頃,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面積57.06公頃)之規定,故建請澎湖縣政府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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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文中小用地不足部分,請依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重新檢討未來學校用地之需求,並補充各文中小學區通勤半徑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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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因應現況及未來人口發展與觀光需求,請補充水資源現況條件與未來因應措施(含地下水、海水淡化、…等),納入計畫書敘明。","七、請補充本計畫交通系統與主要道路服務水準,並針對觀光巴士、大眾運輸等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另就停車場不足部分,其檢討標準應有其獨特性,包括汽車使用及持有率等,請重新檢討考量,研提因應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並避免以「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及「地下化」方式解決。","八、都市防災計畫:請確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補充本計畫區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九、整體開發: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包括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一案變更工業區為旅館區、第三十九案變更機關用地為商業區、馬公新復里都市更新案、…等),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8年5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十、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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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雨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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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有關台電公司陳情「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觀光產業專用區」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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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則同意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辦理變更(變更內容詳后附圖說),惟本案「觀光產業專用區」之名稱及容許使用項目,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參照「變更暨擴大馬公都市計畫(配合馬公新復里更新地區)案」之「觀光事業特定專用區」修正;並請就本案變更緣由、辦理歷程及本基地功能定位、空間配置概要、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含回饋內容)等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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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縣政府依本部都委會第662次及675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暨100年12月23日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檢討,並就本案依該規範有關規定處理情形詳予彙整逐項敘明,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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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整體開發方式辦理,有關自願捐地(商業區)、回饋公共設施用地、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澎湖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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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後續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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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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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審議後計畫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俟經大會決議後,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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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資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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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審核摘要表登載澎湖縣都市計畫委會第110次會議日期與所附會議紀錄不符,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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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1-1馬公都市計畫擬定及歷次檢討變更一覽表,漏列「擬定馬公都市計畫(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補辦公開展覽)案」、「變更馬公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機一-一」為特定文化專用區)案」請補正,並將相關面積統計表及圖說一併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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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人口數平均約佔馬公市人口數的57.4%,表2-3人口統計分析表95年至97年間馬公市人口數增加率(-0.20%至1.03%)與計畫區增加率(-9.47%至12.94%)差異顯著,請查明原因於計畫書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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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乙種工業區之使用開闢率僅1.29%,請敘明原因,並補充本地區之工業政策及發展構想,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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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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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明細表:詳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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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詳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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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計畫年期100年110年考量計畫年期將屆,配合本計畫區之上位計畫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修訂計畫年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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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澎湖氣象站住宅區(0.25公頃)「機二十七」機關用地(0.25公頃)氣象站自日據時期即已設立使用,為測量澎湖馬公地區之重要觀測站。為符合土地使用分區及實際使用需求,予以變更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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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后宮東側「機十三」機關用地(0.02公頃)「公一-二」公園用地(0.02公頃)為補充地區公共設施公園用地之不足,且現有「機十三」機關用地並未開闢使用,其現況與各項條件均適宜配合相鄰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以提昇環境品質。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計畫書載明「機十三」開闢率100%,供活動中心使用。與變更理由內容不符,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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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馬公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漁業區漁業區(35.08公頃)水域(25.67公頃)港埠用地(58.98公頃)漁業市場用地(1.77公頃)1.考量漁業區、水域使用現況及未來之發展需求,將部分漁業區及水域調整變更為港埠用地,以利因應發展觀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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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細部計畫之批發市場用地範圍,將其納入主要計畫內,惟該市場係供水產品拍賣及一般漁貨買賣,故變更為漁業市場用地,限漁獲交易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符合澎湖縣漁業發展整體需要。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相關變更內容及使用項目,可於細部計畫中再詳予檢討修訂,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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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縣立體育場西北側「公二-一」公園用地(0.25公頃)道路用地(0.331公頃)綠地(0.08公頃)「體一」體育場用地(0.17公頃)「公二-一」公園用地(0.33公頃)「體一」體育場用地(0.001公頃)1.基地原與西側之公園為完整之公園用地,後因南北向道路之開闢而切割,故配合現況使用及主要相鄰分區,將其變更綠地及體育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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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澎湖縣綜合圖書館及音樂廳興建,並銜接體育場及文化園區以塑造體育文化園區整體意象。調整自七號道路至5-1道路間道路功能,變更部分道路用為公園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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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5號縣道東南側(計畫區東南側範圍界)農業區(0.02公頃)非都市土地剔除都市計畫範圍(0.02公頃)道路用地1.查中山段中山段767、768、769、211-2、762-2地號等五筆土地,現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與南側同段非都市土地均屬軍方營區現有使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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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0.18公頃)(0.18公頃)用圍牆內,故都市計畫範圍配合現況修正剔除都市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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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號縣道於該路段部分土地係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部分屬非都市計畫土地,為利行政管理及效率,將現況位非都市土地之道路納入本計畫區並劃設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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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0.23公頃)乙種工業區(0.41公頃)道路用地(0.10公頃)住宅區(0.23公頃)住宅區(0.41公頃)道路用地(0.10公頃)【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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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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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馬公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案附帶條件規定住宅區(0.03公頃)住宅區(0.03公頃)【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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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住宅區應比照「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自願繳交變更回饋代金(35%)或調降容積率不大於117%。1.考量原辦理市地重劃可行性偏低,且部分公共設施用地業已開闢完成,爰依市地重劃辦法第7條規定之重劃地區邊界劃定原則調整市地重劃辦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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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零星住宅區,考量面積較小且分佈零星,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無法分配土地,故變更原附帶條件之規定,改以依照本縣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規定,通知地主以繳納變更回饋代金方式辦理變更,否仍則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列之解決對策,採降低容積率後解除整體開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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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調整後市地重劃範圍外公共設施用地取消原附帶條件之規定,改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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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量「工(乙)四-二」乙種工業區劃設迄今仍荒蕪閒置,為促進鄰近環境品質,且本計畫區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未達計畫總面積10%標準,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公園用地,範圍內私有地則取消原附帶條件規定,改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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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量「工(乙)四-四」乙種工業區劃設迄今仍荒蕪閒置,且計畫區住宅區使用開闢率已達86%,顯示確有住宅使用需求,故變更為住宅區,惟仍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另一併調整變更北側細部計畫隔離綠地為住宅區。本案屬案山段市地重劃範圍,因所提兩方案重劃負擔偏低(約僅23%及27.78%),請縣政府再重新評估市地重劃可行性,並將重劃負擔酌予提高(以45%為上限,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以35%為原則),重新繪圖及檢討變更內容,補充詳細資料,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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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土地所有權人如自願繳交回饋金,應與縣府就回饋事項與內容簽訂協議書後,始得發佈實施主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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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七」公園用地(0.06公頃)「公七」公園用地(0.06公頃)刪除附帶條件規定「公十二」公園用地(0.01公頃)「公十二」公園用地(0.01公頃)刪除附帶條件規定「公九-二」公園用地(0.30公頃)「公九-二」公園用地(0.30公頃)刪除附帶條件規定道路用地(0.13公頃)道路用地(0.13公頃)刪除附帶條件規定乙種工業區(0.04公頃)【附帶條件】:公九-二公園用地,工四-四工業區,公七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工業區與道路用地部分,農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道路用地與工業區部分及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其中屬私有地部分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公十二」公園用地(0.04公頃)刪除附帶條件規定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公十二東側乙種工業區(0.30公頃)「公十二」公園用地(0.30公頃)考量「工(乙)四-二」乙種工業區劃設迄今仍荒蕪閒置,為促進鄰近環境品質,且本計畫區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未達計畫總面積10%標準,另考量「工(乙)四-二」範圍內私有地已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第七案提變更為公園用地,並取消原附帶條件之規定,是以範圍內公有地部分併同辦理變更為公園用地,以增加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改善整體環境。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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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九-二北側乙種工業區(0.15公頃)住宅區(0.15公頃)考量「工(乙)四-四」乙種工業區劃設迄今仍荒蕪閒置,且本計畫區住宅區使用開闢率已達86%,顯示確有住宅使用需求;另考量「工(乙)四-四」範圍內私有地業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第七案提變更為住宅區,是以範圍內公有地部分併同辦理變更為住宅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範圍內公有土地變更為住宅區回饋部分,請併同第八案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一併核算檢討並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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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一漁港西側道路用地(0.04公頃)商業區(0.04公頃)【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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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本案應回饋50%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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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側應併公有土地至少保留4公尺人行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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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回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除捐贈人行步道用地外,不足部分應改以繳交代金補足。1.本案前於馬公都巿計畫劃定時劃為道路用地,惟擴大暨修訂馬公都巿計畫時未經指明變更,即重繪過程中予以繪製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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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計畫道路與南北兩側現有已通行之道路路口距離過近,故予以縮減道路寬度,改供人行步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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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兩側商業區基地現已建築,且未由該道路進出,故調整後不影響其既有權益,故予以變更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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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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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一賓館「公一-一」公園用地保存區(0.67公頃)第一賓館為本縣古蹟;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6條:「保存區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0.67公頃)維護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保存之建築物,並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以供保存、維護古物、古蹟、歷史建築、民族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及自然文化景觀之使用為限」;在落實古蹟建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理一致性原則下,納入本次檢討變更公園用地為保存區。,惟請補充本案土地權屬及無需變更回饋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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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一-一與公三間11M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19公頃)「公一-一」公園用地(0.19公頃)1.計畫區內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廣場及體育場之面積和未達通檢辦法規定計畫總面積10%;本案道路定位為公園間內之聯絡道路,故基於使用及管制之一致,擬納為公園內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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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計畫道路迄今未開闢,仍做為公園使用,目前該段道路已無開闢需求,配合現況變更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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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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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三與公一-一西側(計畫區西界)與濱海堤防間之道路及非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3.06公頃)「機九」機關用地(0.02公頃)非都市土地(0.04公頃)非都市土地(0.24公頃)「機九」機關用地供公共車船管理處使用「公三」公園用地(3.06公頃)「公三」公園用地(0.02公頃)「機九」機關用地(0.04公頃)道路用地(0.24公頃)「機九」機關用地供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使用1.依最新(97年)地形測量成果(詳附件二),將觀音亭風景區一帶遊憩設施及馬公都市計畫西北側海岸堤防新增海埔地配合現況納入都市計畫區,以利整體發展與管制,增加區內開放空間及綠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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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三與公一-一西側及觀音亭遊憩區一帶為本縣重要遊憩區,為保留優美濱海景觀風貌,配合現況變更為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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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機關用地(機九)西側配合現況地形及堤防內土地調整範圍,使其邊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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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前非都市土地之道路與海堤共構,兼具有防汛道路救災之功能,故納入都市計畫區以維持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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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機九」機關用地因公共車船管理處已無使用需求,故變更為供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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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機十一東北側住宅區「機十一」機關用地(0.001公頃)住宅區(0.001公頃)1.本案前於馬公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圖中即屬住宅區。惟於該案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因計畫圖比例調整,於未經指明任何變更,即重繪過程中予以繪製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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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本縣都委會第90次會議討論後,已確認本案應屬二通計畫圖之繪製誤差,逕交付由業務單位辦理修正事宜(以原馬公段1961-5地號地籍線作為分區與用地邊界線,詳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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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為前次通檢書圖不符情形,故本案經縣政府查明確未經變更,係為前次通盤檢討書圖不符情形,故同意於本次檢討配合訂正都市計畫圖,因無涉及分區變更之情事,故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於本次檢討配合訂正都市計畫圖。本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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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計畫區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表)修訂港埠用地及增訂漁業市場管制內容。詳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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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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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明細表原條文新條文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同原條文。未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除細部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二、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除細部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餘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管制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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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一-一(觀音亭海岸周邊地區,範圍詳附圖)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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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一-一之建築物屋簷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樓或十四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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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二-一(觀音亭海岸周邊地區以外之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為保護海岸景觀資源,降低海岸土地使用壓力,將將觀音亭海岸周邊地區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調整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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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為與馬公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名稱有所區別,修正住宅區分區名稱。建議除增列「4.住二-1之建築物屋簷高度不得超過七層樓及二十一公尺。」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商業區建蔽率除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餘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同原條文。未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工四-一為甲種工業區專供船舶修造使用。工業區、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同原條文。未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五、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五○。同原條文。未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保存區之管制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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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一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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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二(古街巷用地)之維護方式及容許使用項目等,應依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同原條文。未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七、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管制應依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七、宗教專用區之管制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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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專)一之管制內容應依「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馬公都市計畫區內各宗教專用區,其使用性質因現況發展不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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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新條文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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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專)二之管制內容應依「變更馬公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配合「機十二」關用地鄰近地區景觀改善)」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有所差異,故應各依其所屬細部計畫規定。","八、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之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管制應依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同原條文。未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儲油區以設置、儲存供應船舶使用之油料及其必須附屬設施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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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槽並應計入建蔽率。儲油區之配置其造型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許可始得建築。同原條文。未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漁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大於百分之二一○,以供觀光漁業活動有關之餐飲、海產、食品、一般休閒性店舖、觀光漁市、製冰、冷凍、漁產品加工等使用為主及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與促進觀光休閒活動有關之行業或設施為限。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劃設休閒漁業區、一般漁業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同原條文。未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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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機關、醫院、自來水事業、電力事業、變電所及社教機構等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同原條文。未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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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校用地,國中、國小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高中(職)以上之學校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同原條文。未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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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同原條文。未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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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加油站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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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原條文。未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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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新條文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五、港埠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其使用需經港埠主管機關核准。其有關建築行為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許可始得申請建築。十五、港埠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其使用需經港埠主管機關核准。其有關建築行為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許可始得申請建築。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劃設港埠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及容許使用內容…等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三漁港內港埠用地主要由水域、一般漁業區及提防用地所變更,其使用性質及現況發展與區內既有港埠用地有所差異,故應依其細部計畫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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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污水處理廠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並應加強綠化植栽。同原條文。未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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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十七、漁業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以供漁獲交易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配合新增漁業市場用地增訂。因變更編號第四案建議維持原計畫,故配合刪除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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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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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基地設置公共獎勵部份,除細部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地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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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已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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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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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十八、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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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基地設置公共獎勵部份,除細部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地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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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已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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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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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條次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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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均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十九、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均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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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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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新條文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二十、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條次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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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二十一、本計畫區內都市設計準則除細部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澎湖縣政府應針對觀音亭海岸周邊地區(其範圍至少如附圖所示)另研擬都市設計準則,納入細部計畫,對下列事項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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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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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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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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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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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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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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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景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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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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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管理維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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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都市設計準則應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周知。新增條文,明訂本計畫區內應辦理都市設計地區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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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考量澎湖縣政府擬於觀音亭海岸周邊地區辦理「擬訂馬公市海岸、古蹟周邊地區生態都市設計準則暨空間發展計畫」,因該計畫規劃需時執行,為避免影響本次通盤檢討辦理及發佈時程,該計畫相關都市設計準則,建議另納入細部計畫研擬,經澎湖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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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建議修正為:「本計畫區內都市設計準則除細部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澎湖縣政府應針對觀音亭海岸周邊地區(其範圍至少如附圖所示)另研擬都市設計準則,納入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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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二十二、特定文化專用區之管制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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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不影響歷史建物主體空間之維護下,規定建蔽率不得大於25%,容積率不得大於25%,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4條文教區之使用項目,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藝術文化推展工作必要之非量產性產業工作室、附屬服務性之小型餐飲業及創意特色商品零售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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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特定文化專用區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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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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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99年7月8日發佈實施之「變更馬公都市計畫(部份機關用地「機一-一」為特定文化專用區)案」增列「特定文化專用區」之管制內容。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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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新條文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無二十三、體育場用地之管制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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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蔽率不得大於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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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體二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且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惟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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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體二應配合「馬公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新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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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101年3月20日發佈實施之「變更馬公都市計畫(機關用地為體育場用地)案」增列「體育場用地」之管制內容。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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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二十四、觀光事業特定專用區之管制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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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蔽率不得大於分之五○,容積率包含各項獎勵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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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觀光事業專用區主要供觀光事業相關設施使用,並得依下列容許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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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館、長期租賃住宅(2)商業;包括餐飲業、零售業、一般及日常服務業、金融保險業、娛樂業、旅遊及遊憩業、會議及工商展覽中心、醫療及保健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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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運輸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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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必要性公共及公用設施項目。新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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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98年4月8日發佈實施之「變更暨擴大馬公都市計畫(配合馬公新復里更新地區)主要計畫案」增列「觀光事業特定專用區」之管制內容。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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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北辰市場附近之住宅區及商業區範圍(詳見計畫圖)禁止從事生鮮或未調理之禽畜肉品、屠體及活體之零售、批發之行業。為明確定義北辰市場附近之住宅區及商業區禁止肉類之零售買賣,惟「肉類」之相關食品範圍廣泛,故修正條文並納入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以明確定義該範圍地區禁止從事之行業。有關北辰市場附近之住宅區及商業區禁止肉類之零售買賣乙節,涉及「肉類」之相關食品範圍廣泛,不宜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規範,建議納入地方自治事項規範辦理,故建議刪除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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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0300公尺N附圖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所稱觀音亭海岸周邊地區範圍圖附表三「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1董玉亮東澳段1115、1162號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1.本府99年1月13日府建發字第0980070809號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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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取得東澳段1135及111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配合辦理變更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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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東澳段113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業獲同意;東澳段1111地號土地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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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議維持原計畫。照縣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即未便採納)逾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馬公都市計畫西側,①-11號道路北側乙種工業區(馬公段286-2地號等14筆土地)現況為已除役之澎湖舊火力發電廠,配合澎湖縣政府的觀光發展政策變更為觀光產業專用區,並配合工業區變更捐地回饋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變更乙種工業區為觀光產業專用區及商業區1.澎湖縣都委會第114次會議決議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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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考本府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變更為旅觀區之前例,本變更案計畫範圍內觀光產業專用區應於扣除所捐贈之可建築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後,其容積率以不超過350%為原則,建蔽率應參考馬公都市計畫現行商業區60%為原則,倘台電公司提供更具帶動經濟效益的開發方式或者提高回饋公共設施方案則再酌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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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台電公司簡報,本案觀光產業專用區土地使用項目無法反映出本案定位為觀光產業專用區的需求及目標特色,使用項目範圍宜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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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商業區及觀光產業專用區面臨都市計畫道路及廣場用地退縮5米建築,變電廠東南側請劃設為廣場用地並可兼做停車場以彌補第三漁港港區停車空間嚴重不足的問題,建議台電公司補充本案開發期程,所留設公共設施用地應由台電公司興闢完成移轉予本府,所留設開放空間應加強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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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台電公司所提出細部計畫內容如土地使用強度項目及使用項目,請台電公司配合主要計畫變更一併研提細部計畫修正併陳報內政部都委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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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依本縣都委會第114次會議決議原則同意台電公司提出變更乙種工業區為觀光產業專用區,餘請依本次都委會建議修正。併綜合意見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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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中衛段44-1、104、233-1、238-1、245-1、260-1等6筆地號1.公展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第3案之陳情理由誤繕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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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土地現為永安營區,其中中衛段44-1地號等5筆土地為營區天然阻絕設施使用,另104地號乙筆土地,為營區主要進出道路,為符國防任務使用,建議編定為機關用地。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1.本案前已陳情在案並列公展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第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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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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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現況並無軍事設施不宜零星變更,建議軍方在農業區範圍內的土地採撤撥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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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防部軍備局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於99年12月17日備工中管字第0990006578號函再次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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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建議依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維持原計畫。照縣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即未便採納)逾3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規劃30)中衛段44-1、233-1、238-1、245-1、260-1等5筆地號1.規劃前公告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第30案之陳情理由誤繕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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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永安營區目前正常使用。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1.本案前已陳情在案並列規劃前公告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第30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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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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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現況並無軍事設施不宜零星變更,建議軍方在農業區範圍內的土地採撤撥方式處理(併公展人陳第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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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建議依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維持原計畫。照縣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即未便採納)逾4歐福在中山段478地號1.所有土地因計畫道路由中間破開,而形成兩塊三角形而造成難以利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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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陳情土地左側(縣立棒球場)現有一8米道路,右側則有一通署立澎湖醫院之現有4米道路,建議將其道路拓寬應更能符合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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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請調整478地號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1.本案前已陳情在案並列規劃前公告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第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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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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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不符本案道路檢討變更之第3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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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建議依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維持原計畫。照縣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即未便採納)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5澎湖縣政府馬公段2504地號,機關用地「機二十六」1.機關用地「機二十六」於「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書載明供高雄港務局馬公港分駐所使用,現況該土地管理單位係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經分別函詢縣府警察局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縣府警察局99年4月14日警政後字第0991006019號含略以:「…納入本局102年一般性補助款指定用途優先施政項目『整建警察辦公廳舍』(婦幼警察隊暨觀光警察隊)」,另依交通部高雄港務局99年4月29日高港港灣字第0995003471號函說明三略以:「…該土地高雄港務警察局亦無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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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落實都市計畫管理使用合一配合修正都市計畫書之機關使用單位說明,建議將該機關使用單位說明修正為「供警政及其他機關單位使用」。變更機關用地「機二十六」之機關使用單位說明為「供警政及其他機關單位使用」。1.建議併逾期案第11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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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同意採納。照縣府研析意見,原則同意變更,並請納入逾期人陳案第11案一併辦理。逾6胡登章光榮段384、390、371、369、370、368地陳情土地於民國60幾年時列為都市計畫制訂公園用地,預定徵收為公園使用。惟迄今未有徵收補償陳情土地所在之公園用地「公六」辦理徵收補償或變更為建築用地1.本案土地現況為裡地,若未來周邊公園開闢后,將造成為面臨計畫道路無法建築之情形,又零星變更將影響公園整體規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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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考量馬公都市計畫區內公園綠地等面積尚不足計畫總1.照縣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即未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號,公園用地「公六」之通知,今陳情人年是漸高,且經濟每況愈下,請縣府儘快辦理徵收補償,若縣府因預算無法辦理徵收,請變更為建地,以讓陳情人等充分利用。面積百分之十,故建議維持原計畫,將視財政狀況擬定土地取得計畫,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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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議維持原計畫便採納)2.請縣政府儘速協助辦理徵收及開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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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7蔡啟東案山段210、211、213、214、216、238、270、271等地號土地1.76年辦理馬公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以本案土地屬於「道路預定地」,必須以市地重劃變更為「住宅區」,但卻又在未實施市地重劃前,於80年9月將「道路預定地」向西挪移,並辦理新設「道路預定地」的徵收及興建,顯見65年辦理地籍分割時,道路中心樁位埋設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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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土地於65年發佈實施之馬公擴大都市計畫時,原即屬「住宅區」,而非「道路預定地」。第一次通盤檢討時,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變更為「住宅區」之決議,與事實不符,應予撤銷。取消陳情土地市地重劃、繳交變更回饋代金或降低容積率方案1.本府前以99年5月28日府建發字第0990901121號函說明略以:「…二、查案山段210地號等7筆土地位於民國62年『馬公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公七)東側之10米計畫道路,並已辦理地籍分割,續於民國76年『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即規定附帶條件開發,應辦理市地重劃範圍。三、旨揭土地經查係由道路變更為住宅區以因應當時都市發展及第三漁港整體規劃所做之調整,並非道路中心樁埋設錯誤。四、另查案山段市地重劃迄今未辦理市地重劃開發,故於本次通盤檢討時針對私有地面積畸零狹小與其他住宅區夾雜部分土地改採用『繳交變更回饋代金(35%)』或『降低容積率以解除整體開發之限制』解除市地重劃之附帶條件。」;另本府99年8月4日府建發字第0990038901號函說明略以:「…台端開陳情書表示願意繳納代金方式辦理變更,尚與本府所提之方案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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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案山段附帶條件規定辦理市地重劃範圍土地業已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第七案,對私有地面積畸零狹小與其他住宅區夾雜部分土地改採用『繳交變更回饋代金(35%)』或『降低容積率以解除整體開發之限制』解除市地重劃之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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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議併本次檢討變更編號第七案一併處理。本案併變更編號第七案一併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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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陳情人所持有位於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之土地已20多年迄今未開發,若市地重劃不可行,應設法解決並儘速辦理變更開發方式,陳情人願意配合繳納回饋金辦理。辦理變更開發方式,陳情人願意配合繳納回饋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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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8林重興馬公段575、575-1地號土地1.陳情人所有之土地乃為祖先苦心經營所留下之產業,今為都市開發之需,擬予以徵收,特表達反對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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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人期盼若為配合縣府整體開發之需,能本著將心比心之情,妥為處理或同意陳情人要求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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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近尋得同價值(包括景觀)之公有或縣有地,用以地易地方式(一坪換一坪)給予辦理,以減少陳情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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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號575及575-1原為同一塊地,今575為工業區,575-1為綠地,期盼兩地號一併處理易地。就近尋得同價值公有或縣有地,用以地易地方式辦理開發。1.本府前以99年6月9日府建發字第0990021191號函說明略以:(1)案山段575、575-1地號其位置於民國62年『馬公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時分別為非都市土地及公園用地,經民國76年『馬公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工業區,而該工業區於『馬公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民國78年擬定時分別劃為細部計畫工業區及綠地用地,另查兩筆土地部分範圍位於第1次通盤檢討時即規定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開發。(2)本次『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時配合案山市地重劃修正變更附帶條件開發方式及分區,案山段575、575-1地號土地座落位置「工(乙)四-二」主要計畫由工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並改以徵收方式開發(575-1地號細部計畫仍為綠地用地)。(3)有關台端建議採用以地易地方式辦理開發部分,未來該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後可另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提出申請,惟該辦法採用競價辦理交換,尚無法就近提供公有土地等值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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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檢討時配合案山市地重劃修正變更附帶條件開發方式及分區,案山段575、575-1地號土地座落位置「工(乙)四-二」主要計畫由工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並改以徵收方式開發(575-1地號細部計畫仍為綠地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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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議併本次檢討變更編號第七案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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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併變更編號第七案一併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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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9吳黃秋柚馬公段2142、2143地號土地陳情土地東鄰中正路商圈約30米,西接民族路商業用地,惟陳情人所有房屋座落土地為住宅用地,為促進馬公市商圈繁榮,提出申請將陳情土地變更。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考量現行計畫劃設商業區面積總計32.62公頃,已超過通檢辦法規定之標準且基地周邊皆為住宅區,為維持土地使用整體性不宜零星變更,爰建議維持原計畫。照縣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即未便採納)逾10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中衛段909、914、919、921、926、932、963、966、970、972、1024、1026-1、1327、1338、1342-1地號維新、天祥營區等2處現為聯勤聯保廠正常駐用,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1.本案前已陳情在案並列公展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第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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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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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為使開發規劃具整體性,俟日後配合機八整體開發計畫,再行併同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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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建議依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維持原計畫。本案原則同意變更,惟為求土地完整,建議將陳情土地範圍其間所夾雜之農業區,一併納入變更。逾11澎湖縣政府公共設施用地明細表(機關用地位置或說明)依據內政部95年10月18日內授營都字第0950806346號函「研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建議解除都市計畫機關用地指定供特定機關使用限制事宜會議」會議結論,為因應中央政府組織再造及配合地方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2條規定調整組織架構之需要,適度檢討放寬機關用地之指定使用限制。依機關用地使用性質變更指定使用為供中央關廳舍使用、供地方政府機關廳舍使用、社區設施使用、軍事機關使用、消防機關使用、警政機關使用等,以放寬指定使用之限制。(詳附表)建議同意採納。本案除將「社區設施使用」修正為「社區機關使用」以符實際外,其餘照縣府建議事項(詳后附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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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12澎湖縣政府公(兒)五南側古蹟保存區(城隍廟)經查西澳段736地號土地非屬「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惟二通計畫圖因繪製誤差予以繪製為變更住宅區為古蹟保存區。建議修正都市計畫圖更正本案土地為住宅區。1.前次通檢變更編號十七案為配合實際發展(城隍廟)變更為古蹟保存區。並於備註指明變更範圍為馬公文澳段558、557等2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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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為前次通檢書圖不符情形,建議本次檢討修正都市計畫圖。照縣府研析意見,同意更正都市計畫圖。逾13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八」機關用地本署現址馬公市西文里309號使用土地馬公市中衛段839、841、8411地號,管理機關為台灣澎湖地方法院,因與土地管用合一規定不符,建請變更所在機關用地「機八」之使用說明。為符合和土地管用合一規定,建請修改馬公都市計畫機關用地「機八」之使用說明建議參照逾期案第11案同意採納。照縣府研析意見,原則同意變更,並請納入逾期人陳案第11案一併辦理。逾14-1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四維段1336、1362、1365、1367等4筆地號(重光砲陣地)該營區(重光砲陣地)土地於民國58年7月獲得使用迄今,現仍有部隊駐用,且營區內相關陣地,工事掩體等設施均良好正常使用中,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合目前使用現況。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1.本案前已陳情在案並列公展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第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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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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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現況可維持原使用,建議併入四維路以北專案變更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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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建議依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維持原計畫。照縣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即未便採納)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14-2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中衛段44-1、104、233-1、238-1、245-1、260-1等6筆地號(永安營區)1.土地現為聯勤澎湖彈藥庫正常駐用,營區內建構各項軍事重要設施,為符國防任務使用,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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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內土地經實測結果,界址點均位在營區圍牆周邊土堤上,緊鄰人民土地,為利區隔及奉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98年4月20日國聯後綜字第0980004169號令土地應予保留。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1.本案中衛段441等6筆地號土地,前已陳情在案並列規劃前公告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第30案及公展人陳第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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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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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現況並無軍事設施不宜零星變更,建議軍方在農業區範圍內的土地採撤撥方式處理(併公展人陳第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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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現況可維持原使用,且土地不宜零星變更,建議依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維持原計畫。照縣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即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向軍方說明。逾14-3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中衛段909、914、919、921、926、932、963、966、970、972、1024、1026-1、1327、1328及1342-1等15筆地號(天祥營區)1.天祥營區現為聯勤聯保廠正常駐用,住要任務係支援各軍通用裝備維修作業,所屬地理位置能迅速支援各受支援單位,提供適時之有效支援;結合平、戰時任務需要,營區內建構各項軍事重要設施,為符國防任務使用,案內土地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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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內土地經實測結果,大部分現況為既有房建物及營區阻絕圍牆使用中,少部分土地為圍牆阻絕邊緣腹地,使用單位檢討應予保留。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1.本案前已陳情在案並列公展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第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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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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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為使開發規劃具整體性,俟日後配合機八整體開發計畫,再行併同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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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建議依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辦維持原計畫。本案原則同意變更,惟為求土地完整,建議將陳情土地範圍其間所夾雜之農業區,一併納入變更。(同逾期人陳案第10案)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15澎湖縣政府古蹟保存區(城隍廟)馬公都市計畫區內為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古蹟所劃設之分區僅城隍廟劃設為「古蹟保存區」,餘皆劃設為「保存區(保一)」;爰建議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城隍廟所在之「古蹟保存區」為「保存區(保一)」,以統一土地使用分區名稱。變更「古蹟保存區」為「保存區(保一)」建議同意採納。照縣府研析意見,同意變更。逾16董學俊、黃忠銘馬公段1844地號陳情人等子女需靠陳情土地改善生活,建議:1.儘量利用公有土地建設兒童樂園將馬公段1844地號土地剔除,放陳情人等土地自由買賣之權利。2.如不能變更,採取按時市價格「每坪18萬元」購買。1.撤銷「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2.如不能變更,請縣府採用市價辦理徵收1.考量現行計畫總體開放空間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仍未達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本計畫面積10%之檢討標準,且基地周邊皆為公兒用地,為維持土地使用整體性不宜零星變更。另有關土地徵收事宜,則後續將配合縣府預算編列,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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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維持原計畫。1.照縣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即未便採納)2.請縣政府儘速協助辦理徵收及開闢事宜。逾17澎湖縣政府馬公段1959-4、1959-2地號2筆土地(面積472㎡)馬公都市計畫區機關用地(機十一)之馬公市馬公段1959-4、1959-2地號現況為草皮、植栽及木棧道使用,並有順承門城牆古蹟,爰提請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澎湖縣政府將配合北側公園用地(公十一)整體規劃管理。變更部分「機十一」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建議同意採納。照縣府研析意見,同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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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18澎湖縣政府文小五用地(東澳國小)南側住宅區,東澳段78地號土地(面積2,141㎡)查澎湖縣有之馬公市東澳段78地號土地(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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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馬公市文澳國小)目前為馬公都市計畫區內之「住宅區」,因為配合文澳國小(文小五)設置綜合體育館及集會所之需要,提請本次通盤檢討變更該東澳段78地號土地由現行都市計畫「住宅區」為「文教區」。變更住宅區為文教區建議同意採納。照縣府研析意見,同意變更。逾19澎湖縣政府北辰市場附近地區為明確定義現行計畫規定北辰市場附近之住宅區及商業區禁止肉類之零售買賣,惟「肉類」之相關食品範圍廣泛,故建議修正條文以明確定義該範圍地區禁止從事之行業。建議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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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市場附近之住宅區及商業區範圍(詳見計畫圖)禁止從事生鮮或未調理之禽畜肉品、屠體及活體之零售、批發之行業」;並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1.北辰市場週邊地區依據「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編號第17案,其內容「北辰市場附近之住宅區及商業區範圍(詳見計畫圖)禁止肉類(包括冷凍肉類)之零售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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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相關修正條文前經澎湖縣政府於101年3月13日召開「研商北辰市場附近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會議」討論決議提報陳請內政部納入三通辦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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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議同意採納。有關北辰市場附近之住宅區及商業區禁止肉類之零售買賣乙節,涉及「肉類」之相關食品範圍廣泛,不宜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規範,建議納入地方自治事項規範辦理,故建議刪除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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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20徐瓊信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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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台電公司澎湖電廠變更內容圖說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變更前變更後(公頃)變1馬公都市計畫西側,①-11號道路北側商業區東側乙工商業區0.22公頃已除役之澎湖舊電廠,配合工業區變更捐地回饋,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捐贈之可建築用地,暫定為商業區。
變2馬公都市計畫西側,①-11號道路北側變電所西側乙工觀光事業特定專用區(一)1.1935公頃已除役之澎湖舊電廠,配合澎湖縣觀光發展政策變更為觀光事業特定專用區(一)。
變3馬公都市計畫西側,①-11號道路北側商業區東側乙工人行道用地0.0665公頃延續基地南側第三漁港區人行動線規劃,劃設供行人通行使用之道路。
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佔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30%。
變4馬公都市計畫西側,①-11號道路北側變電所西側乙工廣(停)用地0.49公頃提供區域活動空間、行人通行空間以及停車使用。
變5馬公都市計畫西側,①-11號道路北側變電所北側乙工綠地0.05公頃作為變電所與廣場用地之緩衝空間。
„變更總面積:2.02公頃‰觀光事業特定專用區(一):1.1935公頃‰商業區(捐贈可建築用地):0.22公頃‰公共設施用地:計0.6065公頃„人行道用地(約0.0665公頃)„廣(停)用地(約0.49公頃)„綠地(約0.05公頃)„總捐贈可建築用地、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計達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40.5%。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蔽率/容積率‰觀光事業特定專用區(一),建蔽率60%,容積率300%。
„允許使用項目‰參照98年發布實施「變更暨擴大馬公都市計畫(配合馬公新復里更新地區)案」之「觀光事業特定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
‰以「協助澎湖觀光發展,提昇都市機能及環境品質」之使用為主。
原提正面表列項目(100.11.17)本次修正後正面表列項目以發展海洋主題遊憩與教育為主,允許使用項目包括社教與文康設施、娛樂與健身設施、飲食與餐飲設施、一般零售與賣店設施、住宿設施,其餘未規定部份比照商業區規定辦理。1.旅館、長期租賃住宅。
2.商業:包括餐飲業、零售業、一般及日常服務業、金融保險業、娛樂業、旅遊及遊憩業、會議及工商展覽中心、醫療及保健服務業。
3.運輸服務業。
4.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必要性公共及公用設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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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本會專案小組(102年1月25日)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請澎湖縣政府除就以下各點詳為研提補充資料外,其餘照原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99年8月31日、100年3月8日、100年11月3日、101年6月8日、101年6月29日)辦理。並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書面資料到署後,提請大會討論。一、原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部分:包含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七、八、九、十案(詳附表一)暨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10、逾14-3案(詳附表二)。二、有關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2案,台電公司陳情「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觀光產業專用區」乙案,經縣政府檢核台電公司提送之開發計畫,計畫圖所標示之基地西北側馬公段538-2地號為國有土地(面積413平方公尺),應請配合更正計畫圖;另考量未來建照之申請,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將本案劃設之人行道用地(0.07公頃)變更為人行廣場用地。又為考量地區整體發展及土地有效利用,建議將上開國有土地(乙種工業區)配合本案一併變更為商業區,相關回饋事項請縣政府妥為考量,如無需回饋請補充緣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三、第5次專案小組(101.6.29)以後新增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編號逾22、逾23案):初步建議意見詳附表三。
附表一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23公頃)乙種工業區(0.41公頃)道路用地(0.10公頃)住宅區(0.23公頃)住宅區(0.41公頃)道路用地(0.10公頃)【附二】:
本區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住宅區(0.03公頃)住宅區(0.03公頃)【附三】:
1.本住宅區應比照「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自願繳交變更回饋代金(35%)或調降容積率不大於117%。
2.土地所有權人如自願繳交回饋金,應與縣府就回饋事項與內容簽訂協議書後,始得發佈實施主要計畫。
「公七」公園用地(0.06公頃)「公七」公園用地(0.06公頃)刪除附帶條件規定七「馬公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案附帶條件規定「公十二」公園用地(0.01公頃)「公十二」公園用地(0.01公頃)刪除附帶條件規定1.考量原辦理市地重劃可行性偏低,且部分公共設施用地業已開闢完成,爰依市地重劃辦法第7條規定之重劃地區邊界劃定原則調整市地重劃辦理範圍。
2.部分零星住宅區,考量面積較小且分佈零星,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無法分配土地,故變更原附帶條件之規定,改以依照本縣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規定,通知地主以繳納變更回饋代金方式辦理變更,否仍則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列之解決對策,採降低容積率後解除整體開發限制。
3.調整後市地重劃範圍外公共設施用地取消原附帶條件之規定,改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
4.考量「工(乙)四-二」乙種工業區劃設迄今仍荒蕪閒置,為促進鄰近環境品質,且本計畫區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未達計畫總面積10%標準,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公園用地,範圍內私有地則取消原附帶條件規定,改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
5.考量「工(乙)四-四」乙種工業區劃設迄今仍荒蕪閒置,且計畫區住宅區使用開闢率已達86%,顯示確有住宅使用需求,故變更為住宅區,惟仍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另一併調整變更北側細部計畫隔離綠地為住宅區。本案屬案山段市地重劃範圍,因所提方案重劃負擔仍偏低(公共設施約為27.26%、整體負擔約為37%),請縣政府再重新評估市地重劃可行性,並將重劃負擔酌予提高(以公共設施負擔比例30%、整體負擔40%,為原則),重新繪圖及檢討變更內容,補充詳細資料,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公九-二」公園用地(0.30公頃)「公九-二」公園用地(0.30公頃)刪除附帶條件規定道路用地(0.13公頃)道路用地(0.13公頃)刪除附帶條件規定乙種工業區(0.04公頃)【附帶條件】:公九-二公園用地,工四-四工業區,公七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工業區與道路用地部分,農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道路用地與工業區部分及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其中屬私有地部分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公十二」公園用地(0.04公頃)刪除附帶條件規定八公十二東側乙種工業區(0.30公頃)「公十二」公園用地(0.30公頃)考量「工(乙)四-二」乙種工業區劃設迄今仍荒蕪閒置,為促進鄰近環境品質,且本計畫區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未達計畫總面積10.00%標準,另考量「工(乙)四-二」範圍內私有地已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第七案提變更為公園用地,是以範圍內公有地部分併同辦理變更為公園用地,以增加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改善整體環境。
備註:
本案併同變更第九案合併檢討,以變更後之0.30公頃公園用地作為乙種工業區變更住宅區(變更第九案)之回饋公共設施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已補充敘明變更理由及回饋方案)九公九-二北側乙種工業區(0.15公頃)住宅區(0.15公頃)考量「工(乙)四-四」乙種工業區劃設迄今仍荒蕪閒置,且本計畫區住宅區使用開闢率已達86.49%,顯示確有住宅使用需求;另考量「工(乙)四-四」範圍內私有地業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第七案提變更為住宅區,是以範圍內公有地部分併同辦理變更為住宅區。
備註:
本案併同變更第八案合併檢討,以變更第八案變更後之0.30公頃公園用地作為本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已補充敘明變更理由及回饋方案)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案變更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
十第一漁港西側道路用地(0.04公頃)商業區(0.04公頃)【附四】:
1.依據「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本案應回饋50%之公共設施用地。
2.北側應併公有土地至少保留4公尺人行步道。
3.本案回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除捐贈人行步道用地外,不足部分應改以繳交代金補足。1.本案前於馬公都巿計畫劃定時劃為道路用地,惟擴大暨修訂馬公都巿計畫時未經指明變更,即重繪過程中予以繪製為商業區。
2.該計畫道路與南北兩側現有已通行之道路路口距離過近,故予以縮減道路寬度,改供人行步道使用。
3.道路兩側商業區基地現已建築,且未由該道路進出,故調整後不影響其既有權益,故予以變更為商業區。
為考量附帶條件規定「北側應併公有土地至少保留4公尺人行步道」,並明確指定本案應回饋之公共設施位置,參採縣政府於會中所提調整方案,同意修正變更道路用地(0.04公頃)為商業區(0.03公頃)及道路用地(0.01公頃)。(如后附圖一)附圖一:變更道路用地為商業區及道路用地(附帶條件)示意圖附表二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10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中衛段909、914、919、921、926、932、963、966、970、972、1024、1026-1、1327、1338、1342-1地號維新、天祥營區等2處現為聯勤聯保廠正常駐用,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1.本案前已陳情在案並列公展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第3案。
2.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維持原計畫。理由:為使開發規劃具整體性,俟日後配合機八整體開發計畫,再行併同辦理變更。
3.本案建議依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維持原計畫。本案原則同意依國防部軍備局於會中所提變更調整方案(如后附圖二),惟請縣政府查明土地權屬及營區使用情形,並將變更範圍劃定原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逾14-3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中衛段909、914、919、921、926、932、963、966、970、972、1024、1026-1、1327、1328及1342-1等15筆地號(天祥營區)1.天祥營區現為聯勤聯保廠正常駐用,住要任務係支援各軍通用裝備維修作業,所屬地理位置能迅速支援各受支援單位,提供適時之有效支援;結合平、戰時任務需要,營區內建構各項軍事重要設施,為符國防任務使用,案內土地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
2.案內土地經實測結果,大部分現況為既有房建物及營區阻絕圍牆使用中,少部分土地為圍牆阻絕邊緣腹地,使用單位檢討應予保留。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1.本案前已陳情在案並列公展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第3案。
2.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維持原計畫。理由:為使開發規劃具整體性,俟日後配合機八整體開發計畫,再行併同辦理變更。
3.本案建議依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辦維持原計畫。併逾10案。
附圖二:國防部軍備局101年10月12日函送調整範圍示意圖附表三新增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22呂光文等3人馬公段2064-1地號謹請撤銷馬公段2064-1地號道路用地恢復為住宅區。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1.經查馬公段2064-1地號土地係於62年發布實施之馬公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時劃定為道路用地,現況目前部份土地已開闢為道路(民族路),本府並已完成土地及地上物徵收補償作業。
2.另依本次通檢有關計畫道路取消或調整之變更原則,道路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除應取得沿線基地所有地主之變更同意書外,並應依照「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訂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提供變更回饋,其中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者,應回饋至少35%土地。
3.建議維持原計畫。照縣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即未便採納)逾23澎湖縣政府廣(停)七用地1.查馬公都市計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七」周邊,經本府評估規劃做為「縣民廣場」,並配合修正既有環狀道路系統,增加公園用地面積,以促進廣場整體規劃及使用效益。
2.目前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七」圍繞環狀道路設計致道路使用效益不高,車流量甚少,故配合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七」以作為「縣民廣場」使用,並增加本縣停車空間及綠地設施。變更道路用地(1.23公頃)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七」變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七」(0.62公頃)為公園用地1.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6次會議決議同意納入馬公三通辦理。
2.建議同意採納。照縣府研析意見,原則同意變更(如后附圖三)。
附圖三:人陳逾23案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