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01-審議事項-第7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乙種工業區及部分綠地用地、保護區為產業專用區)案」及「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01
案件id
3r60im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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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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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99年10月11日城規字第099000884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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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
(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二)細部計畫:都市計畫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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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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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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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99年5月30日起至民國99年6月28日止,於新北市政府及林口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99年6月14日假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於新北市刊登中華日報99年6月1、2、3日等三天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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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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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前委員正庸、林委員秋綿、顏前委員秀吉、高委員惠雪(經濟部)、蕭前委員輔導(後由王委員銘正接任)等,並由李前委員正庸擔任召集人於99年11月25日及100年8月9日召開2次簡報會議,尚未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仍待繼續召開簡報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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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嗣因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改聘,李前委員正庸、林委員秋綿、顏前委員秀吉顏連續聘任4年屆滿卸任,故本案專案小組除由高委員惠雪、王委員銘正等2位委員組成外,擬再增列彭委員光輝、賴委員美蓉及劉前委員小蘭,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100年8月20日、102年3月18日及102年4月9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1月6日城規字第1030000047號函送依前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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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1月6日城規字第1030000047號函送之計畫書、圖部分內容與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差異甚大,為求審慎,爰請原專案小組先行就下列各點聽取規劃單位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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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規劃單位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事項,適度修正計畫書、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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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計畫內容,與原提請專案小組審查之內容作大幅修改,請詳予說明調整修正內容之差異(包含產業專用區及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區位與面積)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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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提請專案小組審查之計畫內容包含一處「污水處理廠用地」,惟本次計畫內容予以剔除,考量產業專用區仍有污水處理之需求,建請設置污水處理廠用地,以符合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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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內容,是否妥適,請先行釐清與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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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本次計畫內容調整修正為二區,且開發主體修正為「內政部」,是否符合政策性與必要性之需求,請詳予說明調整修正之理由,且開發主體是否先行徵詢內政部主辦單位之意見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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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補充本案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財務分析可行性評估,並請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附錄一】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回應對照表內政部都委會第4次及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會議意見回應內容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原則同意照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1月31日城規字第1021000374號函送依本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建議意見研擬之辦理情形對照表、修正後之計畫書草案及第5次會議中所提簡報資料通過(如附錄),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以對照表之方式研提辦理情形,以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文字請畫底線)、圖報部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主要計畫部分:建議「實施進度及經費」章節內容應配合細部計畫案「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修正或補充說明,以資妥適。主要計畫配合細部計畫修正概分為二區,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於本計畫變更完成後,依分區計畫任一區整合完成即可自行辦理開發。各項開發成本包括公共工程費、重劃費用、土地整理費(含建築物拆遷費、地上物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其他必要業務費)及貸款利息,總計開發所需經費約為491,775.92萬元。
(二)細部計畫部分:
1.有關計畫區南側二-15號計畫道路西側末端之迴轉道,建議比照計畫區北側二-13號計畫道路西側末端迴轉道之寬度予以修正,以利大型車輛迴轉。已修正計畫區南側二-15號計畫道路西側末端之迴轉道,俾利大型車輛迴轉。
2.有關計畫區北側二-13號計畫道路東側與文化路銜接之路口部分,請於計畫書中適度敘明該路口交通工程規劃及管制措施之相關內容,以利後續相關交通工程之順利進行。已於交通改善措施中補充因應中山路與文化北路不對稱路口,考量其安全,於後執行將增設槽化島以利南行方之右轉車通行。
3.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本計畫草案產業專用區中有關核心產業、次核心產業及支援性產業所允許之各項使用行為,其樓地板面積總量限制及比例,應以各分期分區變更範圍總面積為計算基準,以資妥適。
(2)新北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所提補充資料關於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規定內容,建議修正如下:
A.供核心產業,所需之辦公、研發、後勤、教育訓練、技術性諮詢、客戶服務與行銷推廣等設施,及觀光旅遊產業,其樓地板面積應不低於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七十。有生物科技業實驗室及生產線廠房因易產生污染,不得設置。
B.觀光旅遊產業核心產業之餐飲業及旅宿業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至三層、地下一層及頂層,且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C.供支援性產業,設置所需之設施使用,一般零售業及一般服務業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至三層及地下一層,且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D.其他經新北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得設置之設施。修正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二節第四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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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為培植新興產業並強化產業服務效能,其容許使用項目包括:
(一)供核心產業所需之辦公、研發、後勤、教育訓練、技術性諮詢、客戶服務、行銷推廣等設施,及觀光旅遊產業,其樓地板面積應不低於申請總樓地板面積70%;前述觀光旅遊產業之餐飲業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至三層、地下一層及頂層,且餐飲業及旅館不得超過前項之總樓地板面積30%。
(二)有生物科技業實驗室及生產線廠房因易產生污染,不得設置。
(三)供支援性產業,設置所需之設施使用,一般零售業及一般服務業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至三層及地下一層,且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30%。
(四)其他經新北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得設置之設施。
(3)新北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所提補充資料關於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規定內容,建議修正如下:
A.「(一)供核心產業所需之生產廠房及相關設施使用。」增列「其樓地板面積應不低於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七十」。
B.「(三)供支援性產業,所相關設施使用」修正為「(三)供支援性產業所需之相關設施使用,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宗教設施不在此限。」修正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二節第五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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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為建立地方產業供應鏈,促進產業升級,容許使用項目包括:
(一)供核心產業所需之生產廠房及相關設施使用,其樓地板面積應不低於申請總樓地板面積70%。
(二)非具污染性,且因基於產業供應鏈群聚之需求之次核心產業,包括以下項目所需之生產廠房及相關設施使用:
1.機械設備製造業。
2.塑膠製品製造業。
3.金屬製品製造業。
(三)供支援性產業所需之相關設施使用,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30%。
(四)前開各款相關設施係指供該生產廠房運作所需之倉庫、研發、教育、人才培訓、推廣、實作體驗、服務辦公室(所)、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保、勞工衛生與安全、防災、員工宿舍及員工餐廳等設施。
(五)其他經新北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非污染性傳統產業及設施。
(4)新北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所提補充資料關於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與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之開發規模及使用強度規定內容,建議修正如下:
A.「(一)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因整體規劃設計以提供公眾通行使用之人工地盤、空橋等連通設施,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計入建蔽率。」B.「鄰接文化路之街廓,申請開發基地規模不得小於1,000平方公尺」。修正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二節第六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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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區內之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與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之開發規模及使用強度規定如下:
(一)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因整體規劃設計以提供公眾通行使用之人工地盤、空橋等連通設施,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計入建蔽率。
(二)街廓1、2、3及4申請開發基地規模不得低於1,000平方公尺,如下圖所示。
(5)計畫書草案原第十八點條文內容修正為「十八、依第十六點、第十七點規定獎勵之容積及容積移轉移入容積之總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之30%為限。但符合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所移入容積部分得酌予增加,惟其移入容積與前述規定獎勵容積之總額度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40%。」修正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二節第十八項如下:
十八、依第十六點、第十七點規定獎勵之容積及容積移轉移入容積之總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之30%為限。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符合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所移入容積部分得酌予增加,惟其移入容積與前述規定獎勵容積之總額度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40%。
4.有關新北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補充說明擬將計畫區全區採市地重劃方式,並分三區開發(第一區面積約為35.14公頃、重劃總負擔比率44.12%,第二區面積為58.12公頃、重劃總負擔比率44.67%,第三區面積為15.35公頃、重劃總負擔比率44.79%),任一區整合完畢即可辦理開發乙節,建議原則同意,惟請申請變更單位先行洽商該府地政主管機關,檢核各區公共設施及工程負擔比列等財務計畫之可行性,並將該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經歷次會議討論後,修正分為二區開發(第一區面積約為35.4公頃、重劃總負擔比率44.47%,第二區面積為73.21公頃、重劃總負擔比率44.66%),任一區整合完畢即可辦理開發,並分別於100年12月5日、102年5月24日、102年6月20日、102年6月26日、102年7月31日、102年8月20日,已先行洽商地政主管機關之意見,予以確認。歷次洽商紀錄請參見附件。
(三)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申請開發單位於本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依都委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恢復為機關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四)本案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因變更範圍及內容較原公開展覽草案已大幅修正,建議請規劃單位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六)本案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未來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遵照辦理,業已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七)本計畫案之計畫內容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議規劃單位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依都委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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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原則同意照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1月31日城規字第1021000374號函送依本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建議意見研擬之辦理情形對照表、修正後之計畫書草案及第5次會議中所提簡報資料通過(如附錄),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以對照表之方式研提辦理情形,以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文字請畫底線)、圖報部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主要計畫部分:建議「實施進度及經費」章節內容應配合細部計畫案「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修正或補充說明,以資妥適。
(二)細部計畫部分:
1.有關計畫區南側二-15號計畫道路西側末端之迴轉道,建議比照計畫區北側二-13號計畫道路西側末端迴轉道之寬度予以修正,以利大型車輛迴轉。
2.有關計畫區北側二-13號計畫道路東側與文化路銜接之路口部分,請於計畫書中適度敘明該路口交通工程規劃及管制措施之相關內容,以利後續相關交通工程之順利進行。
3.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本計畫草案產業專用區中有關核心產業、次核心產業及支援性產業所允許之各項使用行為,其樓地板面積總量限制及比例,應以各分期分區變更範圍總面積為計算基準,以資妥適。
(2)新北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所提補充資料關於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規定內容,建議修正如下:
A.供核心產業,所需之辦公、研發、後勤、教育訓練、技術性諮詢、客戶服務與行銷推廣等設施,及觀光旅遊產業,其樓地板面積應不低於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七十。有生物科技業實驗室及生產線廠房因易產生污染,不得設置。
B.觀光旅遊產業核心產業之餐飲業及旅館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至三層、地下一層及頂層,且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C.供支援性產業,設置所需之設施使用,一般零售業及一般服務業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至三層及地下一層,且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D.其他經新北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得設置之設施。
(3)新北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所提補充資料關於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規定內容,建議修正如下:
A.「(一)供核心產業所需之生產廠房及相關設施使用。」增列「其樓地板面積應不低於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七十」。
B.「(三)供支援性產業,所相關設施使用」修正為「(三)供支援性產業所需之相關設施使用,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宗教設施不在此限。」(4)新北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所提補充資料關於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與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之開發規模及使用強度規定內容,建議修正如下:
A.「(一)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因整體規劃設計以提供公眾通行使用之人工地盤、空橋等連通設施,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計入建蔽率。」B.「鄰接文化路之街廓,申請開發基地規模不得小於1,000平方公尺」。
(5)計畫書草案原第十八點條文內容修正為「十八、依第十六點、第十七點規定獎勵之容積及容積移轉移入容積之總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之30%為限。但符合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所移入容積部分得酌予增加,惟其移入容積與前述規定獎勵容積之總額度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40%。」4.有關新北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補充說明擬將計畫區全區採市地重劃方式,並分三區開發(第一區面積約為35.14公頃、重劃總負擔比例44.12%,第二區面積為58.12公頃、重劃總負擔比例44.67%,第三區面積為15.35公頃、重劃總負擔比例44.79%),任一區整合完畢即可辦理開發乙節,建議原則同意,惟請申請變更單位先行洽商該府地政主管機關,檢核各區公共設施及工程負擔比列等財務計畫之可行性,並將該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三)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申請開發單位於本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恢復為工業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四)本案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因變更範圍及內容較原公開展覽草案已大幅修正,建議請規劃單位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六)本案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未來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七)本計畫案之計畫內容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議規劃單位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八)公開展覽期間機關團體或公民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高玉似林口鄉南勢埔段頭湖小段306-2地號建請將林口鄉南勢埔段頭湖小段306-2地號土地納入本計畫範圍,以利土地整體開發利用。林口鄉南勢埔段頭湖小段306-2地號土地與本計畫範圍相鄰接,且位於第1期開發區與第2期開發區間,如將其納入計畫範圍,將有利本計畫之整體開發利用。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土地,非屬本計畫範圍。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2張清南台北縣三重市民生東街40號關於台北縣林口鄉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乙種工業區及部分綠地用地、保護區為產業專用區)開發案,本人陳情能將銅線、銅條等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查本案細部計畫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載明產業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
2.另本計畫所在區位週邊均為住宅區及學校用地,較不適合供傳統污染性產業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五金進出口貿易及生產產業納入本工業區設立範圍內,提供貴局研議,無任感謝。廠房使用。
3陳長裕林口鄉南勢埔段頭湖小段306-3地號建議將南勢埔段頭湖小段306-3號納入本次乙種工業區範圍本人所有土地南勢埔段頭湖小段306號,面積3691平方公尺,已納入本次乙種工業區範圍,另本人原與306號相鄰之土地306-3號面積42平方公尺,因306號納入本次乙種工業區範圍,而306-3號未納入本次乙種工業區範圍,形成狹窄畸零地(如附圖),造成毗鄰工業區畸零地,無法利用。併人陳編號1案處理。
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4吳宜叡台中縣烏日鄉溪岸路2段270巷10號1.本人在尋找北部的企業營運總部用地,如有適合之地目、仲介,請將本人之資料給他/她,如下:
姓名:吳宜叡地址:台中縣烏日鄉溪岸路2段270巷10號電話:0928-2.請將本人的連絡資訊列入下次說明會通訊錄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意見非都市計畫變更處理事宜。
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名單中。
5蔡再祿台北縣林口鄉湖北村1.請問依重劃方式開發,地主可分百分之幾2.產業專用區開發後帶動繁榮、人手增加,請問現有文化北路是否需要開拓至台北港接軌,否則文化北路會是個瓶頸道路,謝謝。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意見非都市計畫變更處理事宜。
另文化北路亦非屬本計畫範圍,爰不予討論。
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6陳美麗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314號12樓之4(一)因購地已逾30年,戶籍地已變更多次,以後聯絡方式如下:
1.陳美麗2.郭清坤3.陳哲仁(二)盡速重劃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1.陳情意見非都市計畫變更處理事宜。
2.請新北市府儘速辦理。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7六上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市林森南路4號7樓1.請充分經村長、鄰長及公務人員,向地主私下說明清楚,以降低阻力。
2.請盡快執行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1.陳情意見非都市計畫變更處理事宜。
2.請新北市府儘速辦理。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九)逾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案件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逾1吳育昇、林德福、陳淑慧、建請行政院跨部會整合協助新北市政府,儘速完成林口因林口特定區內規劃五個工業區共計569公頃。目前僅林口工一工業區尚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經查建議事項與本計畫之定位與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陳瑩、盧秀燕、羅明才、徐少萍、馬文君、朱鳳芝、劉盛良、郭素春、李鴻鈞、林明溱、趙麗雲、蔣乃辛、簡東明、羅淑蕾、王進士、孔文吉、紀國棟、蔡正元工一工業區開發計畫,將林口工一工業區打造定位成低汙染現代化科技園區、運籌中心或物流倉儲中心,吸引海內外企業或台商回流設置科技創新研發總部與營運總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未開發。允許使用項目相符合。
逾2黃茂峰林口區南勢埔段頭湖小段201-0/313-9/313-10/316等共十筆,總計面積9995平方公尺。1.建議原頭湖路應延續中山路之路寬,應考慮日後若局勢轉變台商回流,工業區之進出量大增,因此公共工程應以二三十年後的發展需求為考量,才不會浪費納稅人的錢。
2.是否能不要分成所謂的產一、產二。如此區隔會造成圖利某些地主,應全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原頭湖路應已延續中山路之路寬三十公尺,未來將採以道路號誌系統,確保路口行車安全。
2.本計畫考量區位及產業規模優勢,規劃第三種產業專用區,其中產三之一與產三之二之劃設係考量其使用性質、區位條件及整體新興產業區發展,並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做為土地使用之依循。
3.陳情意見非都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在同一個規範下運用,有同一套使用標準,才不失公允。
3.政府的效率能提高,審議流程快速通過能以人民利益優先考量,政府為人民服務勿在牛步化,本區開發案已延宕日久人民損失巨大,盼政府此次能迅速通過。市計畫變更處理事宜。
逾3林口區湖南里里長洪福祿等46名該臨時土地公廟目前安奉土地公的地點於林口工一工業區內,請政府規劃林口「工一產業專區」時,於鄰近文化北路附近劃出2000平方公尺土地1筆,供興建廟宇及鄰里公園之用,以延續、關心里民之信仰。經查本里之土地公廟已有二百多年歷史,原建於林口新市鎮第三、四期重劃區內,於十年前遭拆除後,雖經各任村長及管理委員會多方努力,迄今無法覓得適當建廟基地,乃因本里土地均位處都市計畫範圍內。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陳情使用項目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容許使用項目符合。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附錄一】內政部都委會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回應對照表會議意見回應內容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原則同意照申請變更單位(新北市政府)會同林口特定區計畫規劃單位(本署城鄉發展分署)依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研擬之辦理情形對照表、修正後之計畫書草案及本(第3次)次會議中所提簡報資料通過(如附錄),並請依照辦理後(必要時請再修正計畫書、圖),在召開本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一)有關申請變更單位於本(第3次)次會議中所提簡報資料,其中財務計畫章節與一本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草案內容有重大出入(原擬全區採市地重劃方式,分二區開發改為分三區開發)乙節,建請申請變更單位應俟計畫內容有明確之具體方案時再行報部,儘量避免於小組會議中臨時提出修正方案,以避免混淆並利日後之查核。遵照辦理,於計畫書草案之實質計畫內容中修正。
1.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整體開發。本計畫範圍內進行整體開發時,水土保持計畫應併市地重劃工程一併辦理。
2.計畫區全區採市地重劃方式,分三區開發,總面積為108.61公頃,第一區面積為34.50公頃,第二區面積為58.76公頃,第三區面積為15.35公頃。任一區達整合完畢即可立即辦理開發。
3.本案規定容積獎勵之總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之20%為限。
(二)關於申請變更單位於本(第3次)次會議中所提修正後之計畫書草案,其中擬將部分保護區納入變更範圍乙節,考量該保護區地形陡峭,部分坡度甚至屬5級坡以上,不宜開發,又非屬於原主要計畫乙種工業區範圍,為避免破壞地形並減少工程負擔,爰建議不納入變更範圍;至細部計畫道路系統建議在不影響交通安全之原則下,順應該地區之地形及坡度,適度調整道路路線及位置,以資妥適。1.本計畫地形限制因素,無法完全避開保護區範圍,擬將部份保護區納入變更範圍,其中地形陡峭部份將劃設連續性之綠地,及加強設置邊坡之穩定及水土保持,僅保留部份做為產業專用區,大多以公共設施為主。
2.細部計畫道路系統,因應該地區之地形及坡度,亦適度調整道路路線、寬度及位置,以資妥適。
(三)本計畫產業專用區之劃設及允許使用項目,建議應一下列各點辦理:
1.各種專用區內允許使用之項目及行為,應不得違反專用區劃設之目的,爰有關本(第3次)次會議所提本計畫產業專用區中核心產業、次核心產業及支援性產業所允許使用之項目,請詳加檢視是否符合上開原則。遵照辦理,已檢視本計畫之核心產業、次核心產業及支援性產業所允許使用項目以不違反專用區劃設原則,劃設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為培植新興產業並強化產業服務效能,供核心產業,所需之辦公、研發、後勤、教育訓練、技術性諮詢、客戶服務與行銷推廣等設施,及觀光旅遊產業。
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為建立地方產業供應鏈,促進產業升級,供核心產業所需之生產廠房及相關設施使用。提供本計畫區配合國家重點產業政策,促進產業升級,建設本計畫區成為產業發展基地,俾使專區之開發能具備支援林口地區產業發展所需之產業聚落效應功能,參見P56及P57。
會議意見回應內容2.本計畫草案產業專用區中有關核心產業、次核心產業及支援性產業所允許使用之項目及行為,宜分別訂定合理之使用強度,並請適度訂定各項使用行為總樓地板面積總量限制之規定,以資妥適。遵照辦理,於計畫草案將核心產業、次核心產業及支援性產業分別訂定合理之使用強度,及各項使用行為總樓地板面積總量限制之規定,以資妥適,參見P57。
(四)查「產業創新條例」業經總統令制定公布實施,爰有關申請變更單位於本(第3次)次會議中所提簡報資料,其中產業引進之選定原則與標準「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六大新興產業、新興智慧型產業、產業創新走廊推動方案等政府推動之策略性產業」乙節,建議依上開條例委予修正或刪除。遵照辦理,已修正產業引進之選定原則與標準,透過國家經濟政策與周邊相關計畫重點產業類型,考量整體產業政策趨勢與區域優勢產業等選定原則與標準,擇定本計畫引進重點產業類型。
(五)關於申請變更單位於本(第3次)次會議中所提簡報資料,其中財務計畫內容部分,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因本委員會通案性決議及相關法令對於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有關期程及相關配套措施之規定不盡相同,爰建議將計畫書草案及簡報資料有關擬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內容,予以刪除,依現行主要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以利委員會之審議。未來若市地重劃無法推行而擬改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時,在另案依都市計畫相關法定程序辦理變更。遵照辦理,已將計畫書草案有關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內容,予以刪除,並依現行主要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參見P50。
2.有關擬將全區採市地重劃方式,並改為分三區分期開發乙節,請申請變更單位先行洽商該府地政主管機關,重新檢核各區公共設施及工程負擔比例等財務計畫之可行性,以利審議。遵照辦理,已於計畫書草案中,重新計算三區公共設施及工程負擔比例,及財務計畫之可行性,以利審議,參見P53及P54。
3.有關辦理市地重劃成本項目中「地上補償費」之數量及費用,請先行洽商該府地政主觀機關意見予以確認或適度修正。遵照辦理,已先行洽商地政主管機關之意見,予以確認。
(六)有關細部計畫道路系統部分,請詳加審慎評估本計畫區內有無劃設30公尺寬之計畫道路,如確屬需要,請詳予補充說明劃設之理由,並且補充說明部分道路末端中間劃設隔離綠帶之原因及理由。遵照辦理,本計畫區除內環道路保留劃設30公尺,區內主要道路修正劃設為20公尺計畫道路,並採用程序性整體運輸需求模式進行預測,作業程序包括旅次發生預測、旅次分佈預測、運具選擇預測與交通量分派分析等,進行交通分析預測及道路服務水準之評會議意見回應內容估預測,20公尺計畫道路可負荷未來之交通量。
(七)按工業區或產業專用區之停車需求,允宜由各基地自行留設,有關本計畫區北側之廣停用地(面積達1.46公頃),因位於計畫區邊陲地區,且周邊為綠地,是否有大量之停車需求,請詳予補充說明劃設之目的及理由。遵照辦理,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2條,依據該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惟第三之ㄧ種產業專用區內有商業服務之設施,因此經檢討劃設最低面積為2.17公頃停車場用地;惟考量本計畫停車需求內部化,宜由各基地自行留設。
(八)有關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係將來執行計畫時之管制規定事項,不宜以附件方式處理,應納入計畫書中以專章方式規定相關管制事項,以資妥適。遵照辦理,已於計畫書草案內編列第七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參見P56。
2.停車場用地之條文內容,建議依現行林口特定區計畫管制要點之規定內容予以修正,以杜爭議。遵照辦理,本計畫無劃設停車場用地,予以刪除相關條文內容,並增加自行留設停車空間標準,參見P59。
3.有關擬於細部計畫草案中訂定各項容積獎勵措施部分,查監察院曾就有關都市計畫容積獎勵過於浮濫,請本部加以檢討改進有案,又經行政院財經會報指示,有關建築基地容積獎勵之未來政策走向,將傾向不宜以無條件給予之方式辦理,爰本計畫是否適合訂定額外之容積獎勵?獎勵項目與措施之合理化?若有獎勵則其容積上限額度之適宜性,以及相對之回饋措施及捐贈事項等,請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及適宜性,並詳加補充說明相關理由,以資妥適。遵照辦理,本計畫書草案參考林口特定區計畫之獎勵項目,為避免都市計畫容積獎勵過於浮濫,刪除時程及大規模開發獎勵,僅保留公益性設施與綠建築獎勵,且考量地區發展容受,訂定容積獎勵上限之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之20%為限。參見P60。
(九)有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列席代表於本(第3)次之說明意見:「本乙種工業區汙水處理廠權屬及管理單位應屬需地機關、非屬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權責為建設,管理新北市生活汙水之處理」乙節,請洽該單位意見後查明修正之,以利後續計畫及工程之執行。遵照辦理,已先行洽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釐清權責。污水處理廠興建完成後,其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
【附錄二】內政部都委會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回應對照表會議意見回應內容本案建議原則同意照申請變更單位(新北市政府)會同林口特定區計畫規劃單位(本署城鄉發展分署)依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研擬之辦理情形對照表通過(如附錄),並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再召開本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一)本案(工一工業區)基地長期未開發使用,影響人民權益及地方產業發展,對於早日促進土地之開發,本專案小組各與會代表均樂觀其成,亦符合地方民眾之期待,惟產業專用區之發展定位、未來允許進駐之產業及使用項目需有明確定義。尤其是產業的引入是針對新的外來產業、倉儲物流業,或是服務當地工業區現有廠商擴廠之需求(以減少違規工廠之情形),應說明清楚。1.發展定位如下:
(1)因應新北市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及延伸台北都會區產業發展軸帶,建立「產業躍升」創新園區。
(2)運用便利陸、海、空交通樞紐條件,發展企業運籌總部基地。
(3)整合產業研發、生產、銷售、服務、展示及營運管理等綜合功能之創新服務園區。
2.進駐之產業及使用項目請詳見細部計畫「第七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而產業選定之原則如下:
(1)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2)符合地方產業結構優勢(3)符合鄰近都市發展土地利用之相容性(4)引導地方產業轉型朝向知識經濟產業(5)供非污染性傳統產業,因應供應鏈需求有擴廠需求者。(需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並非具污染性之產業得以設廠)3.產業的引入係以促進產業轉型,朝向高科技產業發展為主。同時保留當地工業區現有傳統傳業(機械設備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擴廠之需求的可能性,因此劃設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供其使用。
(二)請詳予補充說明有關林口工一工業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之目的及目標,究係為了配合策略性產業之需求、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而加速其開發,抑或為了解決違規廠房及廠商擴廠之問題。因機場捷運之建設及鄰近中山高速公路林口交流道之便利性,未來工業區使用應因應全球化與產業發展趨勢,以達到吸引投資與開發之功效。同時本基地位於台北港與桃園航空城間之節點,海空運機能結合,具提供人流、物流與國際接軌之潛力。
因此本基地係考量國家產業的重點政策,將林口工一乙種工業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以達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加速開發之目的,同時亦考慮地方因應供應鏈需求有擴廠需求者,留設供非污染性傳統產業進駐之彈性。
(三)主要計畫之案名建議修正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乙種工業區及部分綠地用地、保護區為產業專用區)書」,有關第三種產業專用區之名稱於細部計畫時再予以劃設或指定。遵照辦理,業將主要計畫之案名作適當調整。
(四)有關細部計畫部分,請做下列各點辦理:
1.本案細部計畫係屬「擬定」,原計畫書草案有關辦理之法令依據引用「(一)都市計畫法27條第l項第3款」乙節,建議予以刪除,並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敘明。遵照辦理,業將誤植處修正。
2.請詳予分析說明本案變更後之產業專用區擬引進的相關產業,與目前刻由本部辦理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案內產業專用區之內容是否有重疊或重複之處,將來開發及招商是否將造成彼此競爭,影響地方發展及土地效益之疑慮。(1)定位不同a.林口工一產業之引進,係屬為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地方產業結構優勢及鄰近都市發展土地利用之相容性而規劃,並引導地方產業轉型朝向知識經濟產業。
b.而A7站之規劃係以生態城市理念為本,並興建周邊合宜住宅及產業專用區,另發展新興策略產業,帶動台商鮭魚返鄉,提高捷運運量。同時減輕營運壓力,亦紓緩大台北都會區房價課題。
(2)引進產業方向不同a.林口工一有基於產業供應鏈群聚之需求,提供傳統產業擴廠之彈性。
b.A7站未提供傳統產業之引入彈性。
(3)地區高科技產業總量之需求提升林口地區之整體產業發展趨勢已逐漸朝向高科技產業發展,並以提高產業附加價值為主,而工二、工三、工四皆偏向傳統產業發展,僅工五(華亞科技園區)以無污染精密科技工業為主,因此地方宜多提供高科技產業進駐之基地,以符將來趨勢所需。
詳細A7站與林口工一產業引入比較參見下表:
A7(第二種產專用區)林口工一(第三種產專用區)產業引進之選定原則與標準以生態城市理念為本,興建A7車站周邊合宜住宅及產業專用區。
發展新興策略產業,帶動台商鮭魚返鄉,提高捷運運量。減輕營運壓力,並紓緩大台北都會區房價課題。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符合地方產業結構優勢符合鄰近都市發展土地利用之相容性引導地方產業轉型朝向高科技及知識經濟產業供傳統產業(供應鏈)擴廠需求面積43.59公頃三之一21.50公頃三之二44.79公頃共計66.29公頃核心產業生技產業綠建築產業綠能產業﹙含LED、LED照明、太陽能光電﹚資訊產業﹙含資訊服務業﹚自動化產業精密機械產業(含電動車)智慧型機器人產業通訊產業﹙含通訊服務業﹚研發創新產業設計產業企業營運總部及其關係企業文化創意產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科技或產業計畫之重點產業光學精密儀器產業生物技術產業電子通訊產業醫療美容產業環保(綠色)能源科技產業觀光旅遊產業文化創意產業次核心產業國際物流配銷產業人才培訓產業外國駐臺經貿科技商務中心工商服務及展覽產業媒體視訊傳播產業下列非具污染性,且因基於產業供應鏈群聚之需求,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
機械設備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支援性產業或設施公務機關法人機構文教設施住宅社區遊憩設施醫療保健服務業社會福利設施幼稚園社區通訊設施公共事業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服務業一般事務所金融保險業旅館業倉儲業批發業運動休閒產業或設施旅遊及運輸服務業公務機關法人機構醫療保健服務業社區通訊設施公共事業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服務業一般事務所金融保險業物流業倉儲業批發業運動休閒業或設施其他前開各款之相關:
倉庫、研發、教育、人才培訓、推廣、實作體驗、服務辦公室(所)、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保、勞工衛生與安全、防災、員工宿舍或員工住宅、員工餐廳等設施、住宅、其他經桃園縣政府產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項目。前開各款之相關:
倉庫、研發、教育、人才培訓、推廣、實作體驗、服務辦公室(所)、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保、勞工衛生與安全、防災、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其他經新北市政府審查核准得設置之相關設施。
3.本案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未來市地重劃開發完成後,建議限制不適合該專用區之相關產業及使用類別進駐,而非以正面表列方式,以促進土地開發,並避免影響地方之發展。(1)為保留地區產業進駐之彈性,請參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種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附件七之註2但書說明:其他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並非具污染性之產業得以設廠。
(2)此外,以正面表列方式說明,亦可積極引導產業進駐,以促進地方發展,避免管制失控。
4.請詳予說明該產業專用區以容積獎勵方式吸引高科技產業進駐之適當性,請考量因地制宜(1)容積獎勵適當性及上限說明如下:
a.取100.06.14「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基礎容積210%為本案之容積及訂定容積獎勵上限,並評估分析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併用或取代之,如:道路建設、租金補貼及稅捐減免…等。率,開發方式若採行區段徵收,則基準容積調升為300%。獎勵上限部分,則回歸林口特定區主要計畫規定。
b.因應傳統產業之轉型,並符合科技產業高密度集中生產,及多元化營運與服務之特性,以符合本計畫目標及定位。
c.檢視林口特定區計畫工業區、文大三產專區、機場捷運A7車站產專二發展強度,顯示本案設定之發展強度皆於合理範圍內。
d.因本案係整體開發需負擔大規模公共設施,為達開發之財務平衡,加速地主開發之誘因。
(2)容積獎勵方式外之吸引高科技產業進駐方式部分,道路建設係由市地重劃中開闢。而租金補貼及稅捐減免…等優惠方式,應以全新北市角度檢視各行業別之相關規定。
(3)其他吸引廠商進駐的方式,亦可以新北市府的相關產業輔導政策,如新北市地方型SBIR計畫(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及新北市招商投資媒合平台等。
5.開發方式、財務計算及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請再詳予檢視並補充相關說明資料。原則上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整體開發,但必要時得以區段徵收方式進行。
分析說明如下:一、計畫區全區採市地重劃方式,分二區開發。二、重劃區面積總計為108.61公頃,第一區面積為44.34公頃,第二區面積為64.27公頃,公共設施面積合計42.32公頃。任一區達整合完畢即可立即辦理開發。三、各項開發成本包括徵收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地上改良物補償及遷移費、土地整理費、公共設施費用等,共計480,968.05萬元。四、貸款利息以年息4.0%複利計算三年。五、重劃後平均地價參考「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有關縣立臺北大學用地)(部分文大用地為第二種住宅區、產業專用區、公園用地及綠地用地)案」重劃後地價,訂為3.17(萬元/㎡)計算。
(一)市地重劃財務可行性評估內容如下(詳見細部計畫第六章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1.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2.費用平均負擔比率3.重劃總負擔比率=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費用平均負擔比率=37.93%+14.21%=52.14%4.重劃總負擔比率表項目面積(公頃)總面積108.61公園4.45綠地18.28污水處理廠0.39廣場1.57廣場兼停車場1.46道路用地16.16公設小計42.31公有抵充面積(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面積)1.80公共設施負擔比37.93%工程費負擔14.21%全區重劃總負擔比例52.14%註:重劃後平均地價參考「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有關縣立臺北大學用地)(部分文大用地為第二種住宅區、產業專用區、公園用地及綠地用地)案」重劃後地價,訂為3.17(萬元/㎡)計算。
(二)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評估內容如下(詳見細部計畫第六章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
1.基本假設與參數設定參數名稱設定值說明公設平均負擔比率(42.31-1.8)(108.61-1.8)=*100%=37.93%=公用設施總面積-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面積重劃區總面積-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面積費用平均負擔比率480,968.0531,700(108.61-1.8)=*100%=14.21%=工程費總額+重劃費總額+貸款利息重劃後平均地價(重劃區總面積-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面積)1381.加成後平均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25492.32依98年度平均公告現值加四成作為地價補償,另考量都市計畫變成完成至區段徵收時間加計1.44倍地價上漲率(至103年)2.開發期程8年前3年辦理區段徵收查估補償、配地等作業及工程設計、施工,後5年辦理土地標售3.標售土地作業期程5年開發期程為第5年開始標售土地,分5年逐年標售,預估逐年以30%、30%、20%、10%、10%數量出售,4.貸款年利率4.00%五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5.發還抵價地比例40%6.民眾領取現金補償比例30%7.土地標售期第二年開始每二年地價漲10%計算2.市場行情估算本計畫估算第三種產業專用區(第一類、第二類)預標售約顆標售得1,614,610.18萬元。
2.財務可行性評估本計畫開發成本費用及可行性評估,經總收入扣除工程費、補償費及利息等總支出,尚餘653,249.18萬元,本計畫財務屬可行(三)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之成效分析1.市地重劃(1)優點:地主可取得較高之土地面積。
(2)缺點:由地主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作業,執行過程恐受各地主意見、申辦執行過程等因素,期程冗長。
2.區段徵收(1)優點:由政府機關辦理區段徵收相關事宜,政府能有效管理與掌握進度,並反應於施政績效中。
(2)缺點:地主取得面積較少,後續政府機關於土地徵收上恐受阻礙。
6.計畫書草案第29頁有關公共設施部分之「廣場」及「廣場兼停車場」之項目,應於計畫圖上標示清楚。又「廣場兼停車場」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為5%與20%,似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有所出入,請查明修正。(1)遵照辦理,業將計畫圖面標示之。
(2)計畫書草案第29頁內容係為誤植,業俢正之。「廣場兼停車場」之建蔽率不得超過5%,另有關停車場土地使用上,僅限規劃地下停車場;建蔽率不得超過80%,容積率不得超過240%。
7.請補充說明本案細部計畫草案第49頁有關污水處理廠之取得方式為何,是否納入市地重劃辦理,其未來之權屬及管理單位為何。另請詳予分析說明本計畫區僅規劃設置一處污水處理廠用地,是否符合產業專用區有關污水處理之需求。(1)污水處理廠取得方式,係由新北市政府徵收取得。
(2)權屬及管理單位部分,係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3)污水處理需求說明如下:由於目前林口工二工業區北側之林口北區污水處理廠,未來所涵蓋處理之範圍包括林口工一工業區與工二之工業廢水,為避免未來基地所產生污廢水無法符合新北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下水水質標準,故保留污水處理廠之土地,做為污廢水前處理設施用地。未來若不需興建污廢水前處理設施,則此用地將作為綠地使用。
8.請補充說明該產業專用區之細部計畫完成後,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設備完成之期程,以及開闢完成後引入廠商進駐之時程。(1)本計畫區公有地分佈零星,需由私有土地地主積極整合,並以本計畫所訂分區(兩區)內容,辦理整體開發。或是以區段徵收方式進行,加速推動。
(2)政府於未來開發期間,應輔導地主建立招商平台,提供包括資訊、網路及窗口等服務,以協助對外招商之工作。
9.計畫書草案第50頁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二條第一項有關「有實驗室之生物科技業及有生產線之製造業易產生污染不得設廠。」語意不清,請查明修正。有關「有實驗室之生物科技業及有生產線之製造業易產生污染不得設廠。」係調整為「有生物科技業實驗室及生產線廠房因易產生污染,不得設置。」10.計畫書草案第50頁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三條第一項,有關產業專用區第二類容許使用項目之樓地板面積是否亦應比照第一類有最小門檻之限制。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係包括:
(1)供核心產業及次核心產業所需生產廠房及相關設施使用。
(2)供支援性產業之物流業、倉儲業與批發業所需生產廠房及相關設施使用。
全為供廠房及相關設施使用,不須訂定最小門檻限制。
11.計畫書草案附件六之容許使用項目列舉的很細瑣,將來產業專用區開發後所引進之產業,是否以該表「正面表列」規範之。(1)為保留地區產業進駐之彈性,請參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種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附件七之註2但書說明:其他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並非具污染性之產業得以設廠。
(2)此外,以正面表列方式說明,亦可積極引導產業進駐,以促進地方發展,避免管制失控。
12.計畫書草案附-19頁對於觀光旅遊產業的中分類之「餐飲業」,與第50頁之「供設置商務活動所需之餐飲業」是否有差異,請補充說明。(1)階層不同:
a.觀光旅遊產業的中分類之「餐飲業」,係核心產業之一,泛指餐飲相關之產業。
b.「供設置商務活動所需之餐飲業」,係支援性產業或設施使用,用以支援相關商務活動。
(2)規定不同:
核心產業無特別活動範圍規定;而支援性產業部分,且除餐飲業得設置於頂層外,其餘商務活動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至三層及地下一層。
【附錄三】內政部都委會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回應對照表會議意見回應說明本計畫案請申請變更單位(臺北縣政府)會同林口特定區計畫規劃單位(本署城鄉發展分署)會同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再召開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一)本案(工一工業區)基地長期未開發使用,影響人民權益及地方產業發展,對於早日促進土地之開發,本專案小組各與會代表均樂觀其成,亦符合地方民眾之期待,惟是否適宜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乙節,請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相關說明資料後,俾利討論其變更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1.請先行洽商工業主管機關就林口地區或北部地區有關工業區類型及面積之供需情況,以及本案擬將乙種工業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提供具體意見,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本案配合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將產業專用區改名為第三種產業專用區。產專區之合理性與必要性說明如下:
(1)工業供需情況部分,新北市及林口區目前可再供給工業使用之閒置土地分別各占9.61%及56.22%,顯示林口區工業區之開發率呈現偏低之情況。再以85年至95年工商普查各行業別家數資料,分析產業成長趨勢看出,相對於新北市之-2.37%負成長,林口區之「非傳統產業」呈現10.78%之高成長趨勢。
可見林口區工業區之使用必須朝向高科技的非傳統產業發展,以增加廠商之進駐率並附合趨勢所需。(詳見主計p.33~p.43)(2)乙種工業區變更為第三種產業專用區理由如下:(詳見主計p.56)a.區域空間結構(a)因機場捷運之建設及鄰近中山高速公路林口交流道之便利性,未來工業區使用應因應全球化與產業發展趨勢,以達到吸引投資與開發之功效。
(b)於台北港與桃園航空城間之節點,海空運機能結合,具提供人流、物流與國際接軌之潛力。
b.都市發展層面(a)乙種工業區迄今已超過30年以上仍呈現未開發狀態,勢必需轉型。
(b)傳統產業將影響鄰近住宅與學校環境。
(c)工二~工四皆以傳統產業發展為主,僅工五(華亞科技園區)為高科技產業,工一亦應朝向高科技產業以應所需。
c.產業環境發展層面(a)林口工一開發將改善周邊都市服務機能及增加環境效益。
(b)整體產業發展趨勢已逐漸朝向高科技產業發展,並以提高產業附加價值為主。
2.本案擬變更為「產業專用區」,為促進土地利用及管制,應請先行釐清上開產業專用區之定位,並詳予說明未來擬供相關產業使用之種類及內容。若有不同之計畫型態或規劃目的,宜有主從產業(重點產業發展及支援性產業輔佐)之區分及分別訂定合理之使用強度、容許使用及回饋機制,以資妥適。(1)定位:(詳見主計p.49~p.50)a.依市政發展政策,定位為「林口工一工業區『產業躍升』創新園區」。
b.延伸臺北都會區產業發展軸,塑立為林口「新興產業科技中心」。
c.健全捷運系統沿線與各核心發展軸之結構關係。
(2)產業類型及內容(詳見主計p.53及主計附件五)a.光學精密儀器產業b.生物技術產業c.電子通訊產業d.醫療美容產業e.環保(綠色)能源科技產業f.觀光旅遊產業g.文化創意產業(3)使用強度及容許使用及回饋機制,詳見細計第七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其中,第三種產業專用區(第一類)建蔽率不得大於50%,第三種產業專用區(第二類)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皆不得大於210%,再依公共使用開放空間、容積移轉等獎勵最高上限不得超過250%為規劃原則。(詳見細計p.50)3.有關本案擬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後,因應產業使用類別及項目對本基地周邊地區及林口地區所衍生交通量之具體分析資料。業於細計第五章「實質計畫內容」中之交通運輸計畫補充相關資料。(詳見細計p.30)4.有關本基地自然環境包括地形、坡度、地質、水文、綠帶系統等之相關分析資料。業於主計第三章「計畫概要及發展現況」中補充相關資料。
(1)地形、地質與坡度(詳見主計p.20~p.22)(2)水文與水質(詳見主計p.24~p.25)(3)綠帶系統(詳見主計p.26)5.有關本基地公、私有土地權屬分佈等相關資料。業於主計第三章「計畫概要及發展現況」中補充相關資料。(詳見主計p.48)6.本基地位位於山坡地,請補充說明基地開發後有關災害防治、水土保持、環境保育之相關預防措施。業於細計第五章「實質計畫內容」中之都市防災及水土保持計畫補充相關資料:
(1)都市防災計畫(詳見細計p.37~p.40)(2)水土保持計畫(詳見細計p.41~p.42)(3)環境保育計畫(詳見p.43~p.44)7.請詳予比較與說明本案現有工業區與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後,其允許使用類別、為提升林口工一土地使用效益,目前乙種工業區及變更後之產業專用區之比較如下:
項目、開發強度等之差異。乙工第三種產業專用區使用類別傳統產業高科技產業(其他因產業供應鏈群聚之需求,且非具污染性,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得以設廠)使用項目1.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
2.工業發展有關設施3.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4.一般商業設施1.光學精密儀器產業2.生物技術產業3.電子通訊產業4.醫療美容產業5.環保(綠色)能源科技產業6.觀光旅遊產業7.文化創意產業開發強度1.建蔽率60%2.容積率120%(依條件得予提高至210%)1.建蔽率50%(第一類)60%(第二類)2.容積率210%(容獎後不超過250%)8.有關本基地變更後擬將容積率提高之理由與必要性。(1)依林口特定區工業區容積率最高限制為基準,提升本案建蔽率及容積率,以符合本計畫目標及定位。
(2)因應傳統產業之轉型及為增加地主加速開發之誘因,並符合科技產業高密度集中生產之特性,係有調整使用強度之須。
(3)同時檢視與本案相關之林口特定區計畫、機場捷運A7車站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發展強度,顯示本案設定之發展強度皆於合理範圍內。
(4)因此取210%為本案之容積率。再由容積獎勵最高達到250%。(詳見主計p.54~p.55)9.有關本計畫之開發方式擬以分期分區且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部分:(1)是否能配合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等相關作業時程。
(2)允許分期分區且自辦市地重劃之理由與合理性,以及分區劃設之內容(包拓公共設施比例、區位、面積劃分.等),是否會有因其中一區之開發而影響其他各區後績開發之情形。(1)環境影響評估已在進行中,並已於100年初送交市府轉送。而水土保持計畫已有初步架構,未來應由地主於重劃計畫書中研擬詳細內容。
(2)分期分區部分乃考量地主配合易行度,將原本三期分區改為兩期,且各別共同負擔均不超過45%,以降低開發困難度。市地重劃部分係依林口特定區計畫(三通)原則辦理。(詳見細計p.47~p.48)(二)行政院環保署有關變更內容之書面意見如下:依據「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書」第7-1頁,本案之產業專用區供產業所需生產廠房及相關設備等使用,面積合計約71.40公頃,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遵照辦理,業已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三)為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市地重劃前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減免問題,以及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整體開發案件,本案有關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案,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建議應依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1.請重劃開發單位於本部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重劃開發單位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惟如有繼績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本部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遵照辦理,依都委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