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01-審議事項-第2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計畫圖重製檢討暨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01
案件id
7XXRf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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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101年9月18日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27次會議紀錄略以:「(1)公展方案係考量原中油錦青處理廠已閒置多年,且周邊地區以住宅區及學校用地為主,考量整體都市發展紋理及與周邊地區土地使用規劃之完整性、相容性,除現況已作廠辦使用之範圍維持為工業區外,其餘現況未開發使用之空地仍一併調整為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2)如陳情人確有設廠需求,請先依相關設廠及申請建築程序辦理,並於提供建照申請及工業主管機關設立核可相關文件後,逕提至都委會審議。」2.考量陳情人於102年5月3日提供建照執照申請文件,本案建議調整說明如下:
陳情土地北側部分範圍於細部計畫係規劃為20m道路用地,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及與介壽路路口正交之原則,建議陳情土地屬細部計畫道路用地之範圍仍予以維持,並納入重劃範圍,其餘則維持原計畫之工業區,並剔除重劃範圍。
3.綜上,建議部分採納陳情意見,並配合調整市地重劃範圍。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9。
5新竹市政府城市行銷處102年5月30日處城設字第1020100403號函表示,有關碧雲寺所有之保存區與本府所有公園用地進行界址調整案,已經協調同意依93年3月12日召開相關協商會議紀錄辦理。建議酌予採納,調整為宗教專用區。
1.78年擬定二期細部計畫書記載略以:「碧雲寺領有民政單位核准之登記文件,依照本細部計畫規劃用地交換後之範圍,以維持原核定保留地及面積為原則,並以地籍整理後時測登記面積為準,劃設為保存區(面積0.2017公頃)。」2.93年3月12日召開協商會經碧雲寺及其信徒代表與本市東區仙宮里長及里民代表達成「界址調整」之交換原則:
(1)尊重碧雲寺保有寺廟建物完整、保存區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面積不變及保有土地臨接寶山路權利(俾讓寺廟未來可於寶山路建立山門)。
(2)考量公園用地更集中和結合廟方之開放空間及增進使用效率下,以讓里民有更方便的使用空間。
3.100年1月26日本案第18次工作會議決議略以:「有關碧雲寺用地換地部分,因換地界線尚未確定,建議維持原計畫。」4.有關碧雲寺所有之保存區與本府所有公園用地進行界址調整案,已經協調同意依93年3月12日召開相關協商會議紀錄辦理,建議調整保存區範圍,且考量碧雲寺非屬文化局列管之古蹟,故建議調整分區為宗教專用區。
5.變更內容詳102年8月提送說明資料「變40案」。
6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102年6月10日世中總字第1020010174號函表示,東橋段937地號因無校務發展需求擬不申辦,建請調整為其他分區或用地。建議酌予採納,調整為住宅區。
1.本案原依機關協調會決議及100年5月20日世中總字第1000010169號函,世界高中表示為校務發展需求,東橋段937地號(綠地用地)擬建議董事會逐年價購,故調整為文教區(供私立世界高中使用)(附8),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回饋。
2.惟依102年6月10日世中總字第1020010174號函,世界高中表示東橋段937地號已無校務發展需求,擬不申辦土地價購事宜。
3.綜上,另考量綠地用地僅0.0004公頃,較無利用效益,且該綠地與鄰近住宅區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故建議配合鄰近分區調整為住宅區(附3),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回饋。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7。
附件「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計畫圖重製檢討暨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表(新竹市政府102年10月9日府都計字第1020359333號函送)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案經新竹市政府依兩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該府102年7月11日府都計字第102031909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以102年8月16日府都計字第1020333353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遵照辦理。
(一)細部計畫再檢討事項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依其指定目的使用及作多目標使用,即可滿足停車需求。對於是否再訂定停車空間獎勵相關規定,請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遵照辦理,有關停車空間供給部分,本案「預估未來新開發區採獎勵停車可留設公共停車空間」相關內容未來將於細部計畫再行考量。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及附表二。詳本意見處理情形說明表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另考量本計畫部分變更案需簽訂協議書始得發布實施,故建議將原變更編號變20、變21、變22、變24、變25、變37案屬需簽協議書部分內容予以細分變更編號,以茲妥適(詳計畫書P8-8~P8-11、P8-14~P8-15)。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詳本意見處理情形說明表附表四。
(四)後續辦理事項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新竹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遵照辦理。
附件「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計畫圖重製檢討暨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1、2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表(新竹市政府102年8月16日府都計字第1020333353號函送)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1、本計畫區與鄰近都市計畫區之發展關係,以及各該都市計畫區之空間發展功能定位等,請補充說明。遵照辦理,說明如下:
1.與鄰近都市計畫區之發展關係詳計畫書P2-14及P2-16。
2.各該都市計畫區之空間發展功能定位(1)上位計畫對本計畫區周邊地區空間發展定位本案已補充說明科學城發展計畫、新竹市綜合發展計畫對本計畫區之空間發展定位,詳計畫書P2-11至P2-12。
(2)各都市計畫區發展定位詳計畫書P2-13及P2-15。
2、本案周邊都市計畫之現況人口、計畫人口、公共設施是否足夠,以及通盤檢討辦理情形等,請補充說明。遵照辦理,說明如下:
1.現況人口、計畫人口詳計畫書P2-13及P2-15。
2.公園綠地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劃設說明詳計畫書P2-13、P2-15及P2-17。
3.通盤檢討辦理情形除「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於98年發布實施外,其於都市計畫皆刻正辦理通盤檢討作業中,詳計畫書P2-15。
3、本計畫區產業發展功能定位、產業發展類型及群聚發展狀況等,請補充說明。遵照辦理,詳計畫書P6-16至P6-19。
4、本案請補充道路交通分析及停車供需相關數據資料,如有交通服務水準較低或停車供給不足之情形,請研提交通改善措施,經市府交通處認可後,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照辦理,本案已補充說明道路交通分析及停車供需相關數據資料、研提交通改善措施,並經市府交通處認可,詳計畫書P6-29至P6-35、P7-11至P7-13、P7-22至P7-26、P9-13至P9-19及計畫書附件四。
5、內政部為利各級政府及專業從業人員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並保障人民權益及促進地方建設,於99年12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90818154號函訂定「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本案計畫圖重製是否依上開要點辦理,請補充說明。遵照辦理,本案已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詳計畫書P4-1~P4-40。
(一)整體性意見6、本案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依附表一格式說明其處理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照辦理,本案已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說明處理情形,詳「四、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
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7、本案劃定2處都市更新地區,為避免未來開發增加地表逕流,經濟部水利署建議應符合「排水管理辦法」第11條「於排水集水區域內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變更使用計畫或其他事由,致增加排水之逕流量者,應將排水計畫書送該排水之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辦理」之規定,請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照辦理,相關文字內容已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詳計畫書P9-20。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本案除計畫範圍內客雅溪及冷水坑溪,經經濟部水利署列席代表建議,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並增列變更內容外,其餘詳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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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7-C12)略以:「C處參酌規劃原意、現況及周邊樁位成果等展繪,納入後續通檢研議。」處理(詳圖4-13、圖4-14、圖4-15)。
2.依機關協調會決議,機二用地現況為自來水公司使用,故建議調整為自來水事業專用區。
3.依機關協調會決議,有關機二用地與住建議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文大用地(0.1050)住宅區(0.0388)自來水事業專用區(0.0662)公園用地(0.0395)自來水事業專用區(0.0395)宅區、文大用地、公園用地之邊界,及機二用地北側住宅區與研究專用區、文大用地之邊界,因現況使用與地籍權屬相符,考量土地管理機關單位之管用合一需求,建議依地籍界線及權屬檢討變更。
備註:
本案變更係屬重製檢討變更,故研究專用區變更為住宅區、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文大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不涉及變更回饋。
文高一用地(0.0192)文高二用地(0.0192)文高二用地(0.0382)文高一用地(0.0382)1.依本案100年3月31日第19次會議結論略以:「樁位R741-R742-R743樁位成果與現況相符,兩者均與原意不符,建議維持原決議,依規劃原意展繪;後續並依第1次機關協調會決議,依現況檢討變更。」處理(詳圖4-17)。
2.第1次機關協調會決議略以:「考量新竹高中及新竹高商交界處地籍狹長不整,建議依現況檢討變更。」3.綜上,本案文高一及文高二交界位屬樁位R741-R742-R743部分,建議依現況檢討變更。
變24文高一及文高文高一用地(0.2153)住宅區(附3)(0.2153)附帶條件(附3):
1.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繳交25%回饋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
2.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且經前開委員會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3.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發布實施之日起3年內完成開發許可,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依99年1月5日「本市仙宮段109地號暨國立新竹高級中學學校用地使用需求研商會議」決議略以:「考量新竹高中西側建成區現況已為住宅聚落,且地籍分布及樁位成果與該聚落範圍大致吻合,以及該聚落位屬毗鄰之「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範圍內部分係劃設為「第一種住宅區」,加上新竹高中亦表明已無使用需求,故建議調整為住宅區。」,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回饋。本案經市府102年8月16日函送修正變更內容,建議不予討論。
變25文大一及其東南側住宅區住宅區(0.0855)文大用地(0.0855)1.依本案100年7月21日第8次重製會議結論略以:「R640-R641-~-R645-R646段建議依計畫原意展繪,並納入後續通檢研議。」處理(詳圖4-16)。
2.依本案100年10月26日第一次重製變更研商會議決議,考量樁位線與地籍線近似相符,且現況亦與樁位線符合,為符文大用地管用合一需求,建議依交大本案經市府102年8月16日函送修正變更內容,建議不予討論。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文大用地(0.0018)住宅區(0.0018)地籍權屬檢討變更。
備註:
本案變更係屬重製檢討變更,故文大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不涉及變更回饋。
住宅區(0.0612)道路用地(0.0015)文大用地(0.0627)1.依機關協調會決議,考量文大一西北側住宅區形狀狹長畸零不易利用,產權屬交通大學所有,且交通大學亦有使用需求,建議變更為文大一用地。
2.考量實際發展需求及配合101年7月12日本案第37次工作會議決議,調整祭祀公業所有東山二小段111(部分)、111-1、111-2、111-3、111-4地號等5筆土地變更為文大用地。本案經市府102年8月16日函送修正變更內容,建議不予討論。
道路用地(0.0549)住宅區(附3)(0.0549)附帶條件(附3):
1.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繳交25%回饋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
2.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且經前開委員會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3.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發布實施之日起3年內完成開發許可,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考量文大用地南側3處現行6米計畫道路周邊之整體土地使用規劃及實際土地使用現況,該3處計畫道路實已無劃設必要,建議配合參酌鄰近土地使用規劃變更為住宅區(附3),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回饋。本案經市府102年8月16日函送修正變更內容,建議不予討論。
1.依本案100年11月3日第6次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結論略以:「2.主要計畫圖與細部計畫圖不符時之劃設原則:(1)未歷經檢討變更調整者,或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同時辦理變更但變更範圍不一致者,主要計畫圖依主要計畫原意劃設,細部計畫圖依細部計畫原意劃設,並納入後續通檢研議調整一致」處理。(詳圖4-23)2.經查主要計畫為一連續帶狀綠地用地,惟細部計畫綠地用地經二條細部計畫道路分割,為符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劃設原則,及後續管理執行事宜,建議將研發二路以南之綠地部分調整為工業區;研發二路以北部分併同主要計畫工業區(細計為綠地用地)檢討變更為綠地用地。變27文大三西南綠地用地綠地用地(0.5175)園區事業專用區(0.5175)3.依據100年1月14日第2次機關協調會會議結論略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建議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工業區(1.4174)綠地用地(1.4174)表示未來本特定區內工業區及事業專用區,建議統一檢討變更為「園區事業專用區」。
備註:
有關本案綠地用地調整為園區事業專用區部分,考量細部計畫仍劃設為綠地用地,故毋需回饋。
綠地用地(0.0664)園區事業專用區(0.0664)考量科管局已將科園二小段34地號出租予廠商供建廠使用,為配合實際使用現況需求,建議變更部分綠地用地為園區事業專用區。
備註:
考量科學園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皆屬國有地(科管局管理),只租不售,土地租金及管理費等相關收支亦有相關規定管制監督,故本案屬公共設施用地調整為可建築用地者應毋需回饋。建議照案通過。
變28文小1北側住宅區道路用地(0.0522)住宅區(附3)(0.0522)附帶條件(附3):
1.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繳交25%回饋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
2.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且經前開委員會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3.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發布實施之日起3年內完成開發許可,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科學園路東側8米計畫道路尚未徵收取得,現況作住宅聚落使用,考量地區居民對該計畫道路無開闢使用需求,且經本府交通處表示該計畫道路廢止對交通系統影響不顯著,故建議變更為住宅區(附3),並採囊底路規劃設置迴車空間。本案經市府102年8月16日函送修正變更內容,建議不予討論。
變29文中1南側住宅區住宅區(0.1551)宗教專用區(0.1551)1.依科管局100年10月18日園建字1000025555號函(詳附件五)示略以:集福宮為「本局辦理三期用地取得開發時,為尊重及保有地方宗教信仰,曾獲業主暨相關代表同意不領取用地內原有數座土地公廟建物補償費,而由本局協助於三期安遷戶住宅社區內擇一適當地點集中遷建,即現「集福宮」,坐落於金山段1521地號土地,業於88年間移交新竹市政府接管在案。
2.故考量集福宮為當地信仰中心,及兼顧都市計畫規劃原意,建議金山段1521地號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本案除請補充宗教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機關用地(0.3561)園區事業專用區(0.2115)園區服務區(0.1446)文小用地(0.0005)住宅區(0.0005)文高用地(0.0017)住宅區(0.0017)變30機1、機4、文小1、文高3及公6用地公園用地(0.0011)園區事業專用區(0.0011)1.依本案100年11月3日第6次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結論略以:「2.主要計畫圖與細部計畫圖不符時之劃設原則:(1)未歷經檢討變更調整者,或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同時辦理變更但變更範圍不一致者,主要計畫圖依主要計畫原意劃設,細部計畫圖依細部計畫原意劃設,並納入後續通檢研議調整一致」處理。(詳圖4-4、圖4-10、圖4-19、圖4-20)2.經檢視主要計畫部分機關用地、文高用地及公園用地於細部計畫劃設為道路用地,為符合主、細計公共設施劃設原則及後續管理執行事宜,建議將前述主、細計劃設為不同種類之公共設施者,調整主要計畫之公共設施為鄰近分區。
3.依據100年1月14日第2次機關協調會會議結論略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表示未來本特定區內工業區及事業專用區,建議統一檢討變更為「園區事業專用區」。
備註:
本案變更係屬重製檢討變更,故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部分,不涉及變更回饋。建議照案通過。
道路用地(0.0026)住宅區(0.0008)商業區(0.0002)文大用地(0.0013)市場用地(0.0003)變31計畫區內之截角貨物轉運區(0.0773)道路用地(0.0773)1.依100年11月3日第6次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結論略以:「(1)截角長度:都市計畫圖可明確判定為特殊截角長度者,依計畫原意劃設,並應於圖上適當標註說明;餘均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所訂道路截角長度標準辦理。
(2)圓弧或直線截角:都市計畫圖可明確判定為圓弧或直線截角者,依計畫原意劃設;計畫圖無法明確判定而地籍圖已依道路截角長度標準完成分割者,依地籍圖圓弧或直線截角方式劃設;計畫圖無法明確判定且地籍圖尚未依道路截角長度標準完成分割者,一律採直線截角方式劃設。
(3)計畫圖圓弧或直線截角方式與地籍圖分割成果不同者,以及截角方式明顯與周邊地區大部分截角方式不同者,應納入後續通檢參酌周邊地區截角方式研議。」2.依本案截角重製變更原則(詳表3-3),納入主要計畫截角變更共有9處,其中1處配合特十二及特十三號道路取消劃設一併處理。
備註:
本案變更係屬重製檢討變更,故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部分,不涉及變更回饋。本案除變更理由錯誤部分(如道路截角處數),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1.依100年10月28日第2次重製變更研商會議暨第23次工作會議決議,為配合本計畫住宅區名稱統整,「工業住宅社區」建議統一調整為「住宅區」。變32工業住宅社區工業住宅社區(92.5106)住宅區(92.5106)2.依據100年1月14日第2次機關協調會會議結論略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表示未來本特定區內工業區及事業專用區,建議統一檢討變更為「園區事業專用區」。本案經市府102年8月16日函送修正變更內容,建議不予討論。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工業區(225.4672)事業專用區(25.4032)園區事業專用區(250.8704)文高用地(0.0469)保存區(0.0469)變33實驗中學西側保存區保存區(0.0501)文高用地(0.0501)1.依99年9月23日第3次重製會議決議(2-C7)略以:「保存區:參酌規劃原意及現況地形展繪;後續再考量文化局認定及寺方實際使用範圍檢討調整。」(詳圖8-3)2.依本案101年4月9日第32次工作會議結論略以:「金山寺範圍東側依現況及規劃原意展繪(以建物為界),並配合文化局提供之市定古蹟「新竹金山寺」定著土地範圍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3.故配合文化局提供之市定古蹟「新竹金山寺」定著土地範圍,調整保存區範圍。
備註:
本案變更係屬重製檢討變更,故文高用地變更為保存區部分,不涉及變更回饋。建議照案通過。
變34高速公路東側污水處理廠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0.0019)公園用地(0.0019)考量樁位R772-仙水段32-2地號東南側-樁位線所圍之範圍,科管局已無使用需求,建議由污水處理廠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
建議照案通過。
變35十八尖山公園東南側公園用地公園用地(0.7272)道路用地(0.0738)宗教專用區(附9)(0.8010)附帶條件(附9):
屬新竹市及新竹縣所有土地,其處分所得經費,需繳交15%回饋金,繳納之代金收支保管運用專戶為「新竹市都市開發暨更新基金專戶」。依本案101年11月3日第6次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結論,考量萬佛禪寺屬本計畫擬定前已存在之既有合法建物,故建議依其合法建物及實際使用情形調整為宗教專用區(附9),並依本計畫相關規定辦理回饋。本案除將下列各點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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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園用地變更後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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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充道路用地變更不影響交通之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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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補充宗教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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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土地為公有,請修正附帶條件相關用語(如需繳交15%回饋金)。
變特二道路、寶山路口加油站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0.5302)住宅區(附10)(0.5302)附帶條件(附10)1.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繳交25%回饋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
2.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考量目前已無設置加油站之需求,且周邊為文教機能及住宅區,並考量本計畫尚有增設住宅區之餘裕量,故調整為住宅區(附10),並依本計畫相關規定辦理回饋。本案除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且經前開委員會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3.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發布實施之日起3年內完成開發許可,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
住宅區(0.0941)兒童遊樂場用地(0.0941)變37光附中學西側兒童遊樂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0.1401)住宅區(0.0919)住宅區(附3)(0.0482)附帶條件(附3)1.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繳交25%回饋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
2.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且經前開委員會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3.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發布實施之日起3年內完成開發許可,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考量原計畫兒童遊樂場用地形狀不方整,在維持國防部土地屬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1,268m2)原則下,擬將兒1-3位置移至路口處,調整後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約1,310m2。
備註:
考量本案變更前後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管理之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維持不變,故原計畫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管理之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面積0.0919公頃),不涉及變更回饋。本案經市府102年8月16日函送修正變更內容,建議不予討論。
註:實際面積應依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表二新竹市政府調整及新增變更內容(新竹市政府102年8月16日府都計字第1020333353號函送)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變12(本案修正內容業經102年6月20日新竹市都委會第232次會議審查通過)高速公路東側公園用地公園用地(0.1921)住宅區(附3)(0.1921)附帶條件(附3):
1.屬合法建物用地範圍者(1)可直接建築開發,容積率先行酌降為150%。
(2)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繳交15%回饋金後(並得以捐贈同一主要計畫區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容積率則調整提升至200%。
2.非屬合法建物用地範圍者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繳交25%回饋金,並得以捐贈同一主要計畫區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
3.前開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者,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
且經審議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4.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1.考量台電公司員工居住權益,建議除將仙水段64地號現況作台電公司宿舍使用範圍調整為住宅區(附3)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回饋外,其餘地區因坡度陡峭不適合開發,則維持為公園用地。
2.台電公司於102年7月4日提供部分變更範圍之合法證明文件(詳本說明資料附件一),其餘範圍刻正辦理合法建物證明程序中,如於部都委大會審議前仍未取得合法建物證明文件之範圍,則建議維持原計畫,俟取得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後再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案經新竹市政府102年10月9日府都計字第1020359333號函送補充資料敘明,考量該府城市行銷處表示公園用地有使用需求,以及本專案小組認有坡地安全因素,建議維持原計畫。另外,為維護台電公司權益,建議可採容積移轉方式處理。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附3)(0.2429)附帶條件(附3):
1.屬合法建物用地範圍者(1)可直接建築開發,容積率先行酌降為150%。
(2)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繳交15%回饋金後(並得以捐贈同一主要計畫區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容積率則調整提升至200%。
2.非屬合法建物用地範圍者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繳交25%回饋金,並得以捐贈同一主要計畫區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
3.前開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者,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
且經審議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4.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1.依機關協調會決議,考量現況為日據時期既存之光明新村,產權同屬工業技術研究院所有,且交通大學亦無使用需求,建議參酌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附3),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回饋。
2.依機關協調會決議,考量產權屬私人所有,且交通大學亦無使用需求,建議參酌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變更為住宅區(附3),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回饋。本案經市府就變更可行性及回饋規定之合理性等詳細研議後,修正附帶條件詳附表三。
變21(本案修正內容業經102年6月20日新竹市都委會第232次會議審查通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文大(三)(1.6995)文大(四)(1.4566)依機關協調會決議,考量清華大學使用需求及為符文大用地管用合一,建議西側文大三用地(供交通大學使用)變更為文大四用地(供清華大學使用)。建議照案通過。
變22(本案修正內容係配合部都委小組意見修正)光復中學文高用地(5.0076)文教區(供私立光復中學使用)(4.9023)河川區(0.1053)1.依現行私立學校用地之分區名稱,建議文高用地調整為文教區(供私立光復中學使用)。
2.依機關協調會決議,成功段78-54、78-55地號等二筆清華大學所有土地:考量現況為東勢大排溝圳,且經本府工務處表示基於整體水利治理,有併為東勢大排範圍之必要,加上光復中學並無使用需求,故建議依經濟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函、內政部92年12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函,檢討變更為河川區。建議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綠地用地(0.0516)文教區(供私立光復中學使用)(附8)(0.0516)附帶條件(附8):
1.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繳交20%回饋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
2.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且經前開委員會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3.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發布實施之日起3年內完成開發許可,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
4.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依機關協調會決議,考量成功段89及92地號屬綠地用地部分現況由光復中學向國有財產局承租使用中,且經本府觀光處表示亦無闢建使用計畫,故建議檢討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光復中學使用)(附8),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回饋。
備註:1.檢討後文教區(供私立光復中學使用)(含附8)其地號包括成功段82-2、89、89-6、89-9、90、90-1、90-2、91、91-1、92地號。
2.前次報部屬文高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依102年7月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020028848號函(詳本說明資料附件二),教育部表示,光復中學變更為商業區後之校地規模需符合「私立高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始得辦理變更。
經檢視本案前次報部變更為商業區之文教區校地規模不符前述規定,故本次報部建議不予變更為商業區,改以變更為文教區。
3.經檢視本案符合行政院核示私立學校籌設四項條件。案經市府就綠地用地變更後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本案綠地用地規劃原意及是否無使用需求等,補充相關說明後,本案除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變24(本案修正內容業經102年6月20日新竹市都委會第232次會議審查通過)文高一及文高二文高二用地(0.0524)文高一用地(0.0524)1.依本案100年3月31日第19次會議結論略以:「樁位R741-R742-R743樁位成果與現況相符,兩者均與原意不符,建議維持原決議,依規劃原意展繪;後續並依第1次機關協調會決議,依現況檢討變更。」處理(詳圖4-17)。
2.第1次機關協調會決議略以:「考量新竹高中及新竹高商交界處地籍狹長不整,建議依現況檢討變更。」3.綜上,本案文高一及文高二交界位屬樁位R741-R742-R743部分,建議依現況檢討變更。建議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文高一用地(0.2153)住宅區(附3)(0.2153)附帶條件(附3):
1.屬合法建物用地範圍者(1)可直接建築開發,容積率先行酌降為150%。
(2)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繳交15%回饋金後(並得以捐贈同一主要計畫區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容積率則調整提升至200%。
2.非屬合法建物用地範圍者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繳交25%回饋金,並得以捐贈同一主要計畫區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
3.前開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者,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
且經審議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4.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依99年1月5日「本市仙宮段109地號暨國立新竹高級中學學校用地使用需求研商會議」決議略以:「考量新竹高中西側建成區現況已為住宅聚落,且地籍分布及樁位成果與該聚落範圍大致吻合,以及該聚落位屬毗鄰之「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範圍內部分係劃設為「第一種住宅區」,加上新竹高中亦表明已無使用需求,故建議調整為住宅區。」(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詳附件七),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回饋。本案經市府就變更可行性及回饋規定之合理性等詳細研議後,修正附帶條件詳附表三。
住宅區(0.0855)文大用地(0.0855)變25(本案屬住宅區變更為文大用地之修正內容係配合部都委小組意見修正;屬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3)修正部分,文大一及其東南側住宅區文大用地(0.0018)住宅區(0.0018)1.依本案100年7月21日第8次重製會議結論略以:「R640-R641-~-R645-R646段建議依計畫原意展繪,並納入後續通檢研議。」處理(詳圖4-16)。
2.依本案100年10月26日第一次重製變更研商會議決議,考量樁位線與地籍線近似相符,且現況亦與樁位線符合,為符文大用地管用合一需求,建議依交大地籍權屬檢討變更。
備註:本案變更係屬重製檢討變更,故文大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不涉及變更回饋。建議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1266)道路用地(0.0015)文大用地(0.1281)1.依機關協調會決議,考量文大一西北側住宅區形狀狹長畸零不易利用,產權屬交通大學所有,且交通大學亦有使用需求,建議變更為文大一用地。
2.考量實際發展需求及配合101年7月12日本案第37次工作會議決議,調整祭祀公業所有東山二小段111-1、111-2、111-3、111-4、111-5地號等5筆土地變更為文大用地。
3.配合使用現況及文大用地管用合一,建議將現況作交大博愛校區出入道路使用範圍併同交大管理土地調整為文大用地(包括東山二小段109地號(交大管理)及110地號(部分)(新竹農田水利會所有),另東山二小段338地號(交大管理)亦配合調整為文大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業經102年6月20日新竹市都委會第232次會議審查通過)道路用地(0.0652)住宅區(附3)(0.0652)附帶條件(附3):
1.屬合法建物用地範圍者(1)可直接建築開發,容積率先行酌降為150%。
(2)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繳交15%回饋金後(並得以捐贈同一主要計畫區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容積率則調整提升至200%。
2.非屬合法建物用地範圍者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繳交25%回饋金,並得以捐贈同一主要計畫區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
3.前開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者,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
且經審議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4.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考量文大用地南側4處現行6米計畫道路周邊之整體土地使用規劃及實際土地使用現況,該4處計畫道路實已無劃設必要,建議配合參酌鄰近土地使用規劃變更為住宅區(附3),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回饋。本案經市府就變更可行性及回饋規定之合理性等詳細研議後,修正附帶條件詳附表三。
變28(本案修正內容業文小1北側住道路用地(0.0522)住宅區(附3)(0.0522)附帶條件(附3):科學園路東側8米計畫道路尚未徵收取得,現況作住宅聚落使用,考量地區居民對該計畫道路無開闢使用需本案經市府就變更可行性及回饋規定之合理性等詳細研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經102年6月20日新竹市都委會第232次會議審查通過)宅區1.屬合法建物用地範圍者(1)可直接建築開發,容積率先行酌降為150%。
(2)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繳交15%回饋金後(並得以捐贈同一主要計畫區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容積率則調整提升至200%。
2.非屬合法建物用地範圍者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繳交25%回饋金,並得以捐贈同一主要計畫區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
3.前開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者,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
且經審議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4.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求,且經本府交通處表示該計畫道路廢止對交通系統影響不顯著,故建議變更為住宅區(附3),並採囊底路規劃設置迴車空間。議後,修正附帶條件詳附表三。
工業住宅社區(92.4204)住宅區(92.4204)變32(本案修正內容業經102年6月20日新竹市都委會第232次會議審查通過)工業住宅社區工業區(225.4672)事業專用區(25.4032)園區事業專用區(250.8704)1.依100年10月28日第2次重製變更研商會議暨第23次工作會議決議,為配合本計畫住宅區名稱統整,「工業住宅社區」建議統一調整為「住宅區」。
2.依據100年1月14日第2次機關協調會會議結論略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表示未來本特定區內工業區及事業專用區,建議統一檢討變更為「園區事業專用區」。建議照案通過。
變37(本案修光附中學住宅區(0.0941)兒童遊樂場用地(0.0941)考量原計畫兒童遊樂場用地形狀不方整,在維持國防部土地屬兒童遊一、本案住宅區變更為兒童遊樂場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正內容業經102年6月20日新竹市都委會第232次會議審查通過)西側兒童遊樂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0.1401)住宅區(0.0919)住宅區(附3)(0.0482)附帶條件(附3)1.屬合法建物用地範圍者(1)可直接建築開發,容積率先行酌降為150%。
(2)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繳交15%回饋金後(並得以捐贈同一主要計畫區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容積率則調整提升至200%。
2.非屬合法建物用地範圍者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繳交25%回饋金,並得以捐贈同一主要計畫區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
3.前開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者,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
且經審議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4.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樂場用地面積(1,268m2)原則下,擬將兒1-3位置移至路口處,調整後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約1,310m2。
備註:考量本案變更前後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管理之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維持不變,故原計畫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管理之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面積0.0919公頃),不涉及變更回饋。用地(0.0941公頃)及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0.0919公頃)部分,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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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0.0482公頃)部分,經市府就變更可行性及回饋規定之合理性等詳細研議後,修正附帶條件詳附表三。
變38(本案修正內容係配合部都委小組意見修正)計畫區西南側保護區保護區(4.7407)河川區(排水使用)(4.7407)1.配合98年11月公告之客雅溪堤防預定線及排水設施範圍,予以辦理檢討變更(認定公文詳附件十二)。
2.考量客雅溪屬因地理地勢自然形成之天然排水集水區域,流經都市計畫區者,故依經濟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函、內政部92年12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函及內政部民國94年10月28日內授營都字第0940086866號函,變更為分區名稱為河川區(排水使用)。本案除計畫書附件十二河川區認定公文,請改以經濟部公文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變39(本案修正內容係配合部都委小組意見及人陳1修正)計畫區東南側保護區保護區(0.1827)電路鐵塔用地(0.1827)考量台電公司所有座落新竹市風空段238-1、192-1、194等3筆地號土地現況為鐵塔使用,其已依據新竹市政府93年3月30日府建商字第0930042721號函同意容許使用備查在案(詳附件十一),為配合現況使用及實際發展需求,建議調整為電路鐵建議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塔用地。
保存區(0.2017)住宅區(0.0902)宗教專用區(0.1115)變40(本案修正內容業經102年6月20日新竹市都委會第232次會議審查通過)文大二南側保存區工業住宅社區(0.0902)宗教專用區(0.0902)1.依93年3月12日召開有關碧雲寺協商會議紀錄(詳附件十三),調整分區範圍。
2.考量碧雲寺非屬文化局列管之古蹟,故建議調整分區為宗教專用區(宗教主管機關變更同意文件詳附件十三)。
3.依100年10月28日第2次重製變更研商會議暨第23次工作會議決議,為配合本計畫住宅區名稱統整,「工業住宅社區」建議統一調整為「住宅區」。本案除請補充無需回饋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變41(102年6月20日新竹市都委會第232次會議審查通過)三期發展區環保設施用地環保設施用地(0.2026)公園用地(0.2026)考量聯園活動中心於92年採公園用地多目標興建完成,故配合聯園活動中心申請建照範圍及現況使用範圍,調整環保設施用地及公園用地範圍。建議照案通過。
附表三新竹市政府調整變更內容(新竹市政府102年10月9日府都計字第1020359333號函送)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變21-2變21交通大學(光復校區)文大(三)(0.2429)住宅區(附3)(0.2429)附帶條件(附3):
1.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繳交25%回饋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
2.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且經前開委員會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3.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發布實施之日起3年內完成開發許可,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1.依機關協調會決議,考量現況為日據時期既存之光明新村,產權同屬工業技術研究院所有,且交通大學亦無使用需求,建議參酌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附3),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回饋。
2.依機關協調會決議,考量產權屬私人所有,且交通大學亦無使用需求,建議參酌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變更為住宅區(附3),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回饋。本案除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變24-2變24文高一西側文高用地(0.2153)住宅區(附3)(0.2153)附帶條件(附3):
1.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繳交25%回饋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
2.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且經前開委員會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3.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發布實施之日起3年內完成開發許可,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依99年1月5日「本市仙宮段109地號暨國立新竹高級中學學校用地使用需求研商會議」決議略以:「考量新竹高中西側建成區現況已為住宅聚落,且地籍分布及樁位成果與該聚落範圍大致吻合,以及該聚落位屬毗鄰之「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範圍內部分係劃設為「第一種住宅區」,加上新竹高中亦表明已無使用需求,故建議調整為住宅區。」(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詳附件七),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回饋。本案除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變25-2變25文大一南側住宅區道路用地(0.0652)住宅區(附3)(0.0652)附帶條件(附3):
1.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繳交25%回饋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
2.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考量文大用地南側4處現行6米計畫道路周邊之整體土地使用規劃及實際土地使用現況,該4處計畫道路實已無劃設必要,建議配合參酌鄰近土地使用規劃變更為住宅區(附3),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回饋。本案除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序。且經前開委員會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3.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發布實施之日起3年內完成開發許可,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
變28變28文小1北側住宅區道路用地(0.0522)住宅區(附3)(0.0522)附帶條件(附3):
1.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繳交25%回饋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
2.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且經前開委員會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3.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發布實施之日起3年內完成開發許可,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科學園路東側8米計畫道路尚未徵收取得,現況作住宅聚落使用,考量地區居民對該計畫道路無開闢使用需求,且經本府交通處表示該計畫道路廢止對交通系統影響不顯著,故建議變更為住宅區(附3),並採囊底路規劃設置迴車空間。本案除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變37-2變37光復中學西側兒童遊樂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0.0482)住宅區(附3)(0.0482)附帶條件(附3)1.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繳交25%回饋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
2.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且經前開委員會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3.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發布實施之日起3年內完成開發許可,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考量原計畫兒童遊樂場用地形狀不方整,在維持國防部土地屬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1,268m2)原則下,擬將兒1-3位置移至路口處,調整後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約1,310m2。本案除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附表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新竹市政府102年10月9日府都計字第1020359333號函送)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102年1月9日中區字第1028002380號函表示,敬請將台變公司所有座落新竹市風空段238-1、192-1、194等3筆地號土地列入本次通檢,併請惠予同意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說明如下:
1.本公司為供應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用電需要興建峨眉~新竹一進一出龍梅161kV線,其中#4-1、#4-2、#5等3座鐵塔使用旨揭3筆土地,因用地位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保護區內,前已依據新竹市政府93年3月30日府建商字第0930042721號函(附件一)同意容許使用備查在案,為符合使用現況,敬請惠予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
2.檢附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影本乙份,供請參考。建議酌予採納,調整為電路鐵塔用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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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新竹市政府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該府102年10月9日府都計字第102035933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審議。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除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變6、變9尚未依照修正,以及後續須配合簽訂協議書者(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變7、變20-2、變21-2、變22-2、變24-2、變25-2、變28、變36、變37-2)外,其餘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102年10月9日函送修正計畫書通過。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四。
(三)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新竹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變1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五千分之一比例尺三千分之一原計畫地形圖比例尺五千分之一,為利全市都市計畫圖整併作業,主要計畫比例尺調整為三千分之一。建議照案通過。
變2計畫範圍及面積1.重製前現行計畫總面積為1216.36公頃2.現行計畫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詳見表2-2及表2-31.重製後現行計畫總面積1199.8376公頃2.重製後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詳見表3-2及表3-3計畫總面積、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建議照案通過。
變3計畫人口及居住密度計畫人口55,000人,居住密度每公頃約260人計畫人口53,000人,居住密度每公頃約250人配合人口發展檢討結果及全市都市計畫人口分派,本計畫區之計畫人口調整為53,000人。建議照案通過。
變4公共設施編號現行計畫各項公共設施用地編號變更後各項公共設施用地編號調整詳見表9-2現行計畫部分公共設施未予以編號,故將各項公共設施重新編號。建議照案通過。
變5道路編號現行計畫道路用地編號變更後計畫道路編號調整詳見表9-5現行計畫部分道路未予以編號,故於本次通盤檢討將道路用地全部重新編號。建議照案通過。
河道用地(2.1262)住宅區(0.0007)河川區(排水使用)(2.1255)變6計畫區東側科子湖溪住宅區(0.6450)河川區(排水使用)(0.6450)1.依本案99年9月23日第3次重製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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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1.客雅溪部分:
(1)遵照辦理,本案配合98年11月公告之客雅溪堤防預定線及排水設施範圍,予以辦理檢討變更。
(2)考量客雅溪屬因地理地勢自然形成之天然排水集水區域,流經都市計畫區者,故依經濟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函、內政部92年12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函及內政部民國94年10月28日內授營都字第0940086866號函,變更為分區名稱為河川區(排水使用)。
(3)詳計畫書P8-17、P8-20及計畫書附件十二。
2.冷水坑溪部分因冷水坑溪治理計畫尚待審議,現階段無準確之堤防預定線或排水設施範圍線,故建議維持現行計畫,詳附件一所示。
3.另考量東勢大排屬因地理地勢自然形成之天然排水集水區域,流經都市計畫區者,故依經濟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函、內政部92年12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函及內政部民國94年10月28日內授營都字第0940086866號函,變更為分區名稱為河川區(排水使用),詳計畫書P8-13。
4.其餘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二所示。
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102年1月9日中區字第1028002380號函陳情為供應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用電需要興建峨眉~新竹一進一出龍梅161kV線,其中#4-1、#4-2、#5等3座鐵塔使用新竹市風空段238-1、192-1、194等3筆地號土地,因用地位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保護區內,前已依據新竹市政府93年3月30日府建商字第0930042721號函同意容許使用備查在案,為符合使用現況,敬請惠予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乙案。-本案建議同意依陳情人陳情意見辦理。
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及本府研析意見,詳「二、內政部審議階段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所示,其中編號2至編號6部分屬本案部都委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後新增。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遵照辦理。
(四)後續辦理事項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新竹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遵照辦理。
附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新竹市政府102年8月16日府都計字第1020333353號函送)現行條文新竹市政府處理情形第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二、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三、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四、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五、公共設施容受力。六、交通運輸。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前項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作為檢討之依據。1.遵照辦理,本案自然環境現況詳計畫書P6-1至P6-3;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詳計畫書P6-38至P6-42;人口資料分析詳計畫書P6-4至P6-8;產業發展詳計畫書P6-9至P6-19;土地使用現況詳計畫書P6-20至P6-23;公共設施現況詳計畫書P6-24至P6-28;交通運輸現況詳計畫書P6-29至P6-35。
2.人口預測詳計畫書P7-1至P7-3;住宅供需分析詳計畫書P7-4至P7-5;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容受力分析)詳計畫書P7-7至P7-21。
3.已補充說明本案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詳計畫書P7-44至P7-48。
第六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遵照辦理,本案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詳計畫書P9-26至P9-28;並已補充說明本案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規劃,詳計畫書P9-20至9-25。
第七條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二、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遵照辦理,已配合本計畫區自然、人文等資源擬定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並於計畫書載明應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準則予以明訂規範,以利後續執行依據,詳計畫書P9-30。
第八條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規劃原則:一、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二、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設計原則。三、計畫區內既有重要水資源及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則。四、地區風貌發展及管制原則。五、地區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建置原則。遵照辦理,將於細部計畫之都市設計準則敘明相關內容。
第九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一、新市鎮。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遵照辦理,本案細部計畫已訂有都市設計準則,並明訂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
現行條文新竹市政府處理情形三、舊市區更新地區。四、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五、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六、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二、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三、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項。六、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七、景觀計畫。八、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九、管理維護計畫。
第十條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
前項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除變更範圍內必要者外,應視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適當劃設供作全部或局部計畫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公共設施,並以原都市計畫劃設不足者或汽車、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社區公園、綠地等項目為優先。本案本次檢討僅前次檢討之保留案-「高峰里聚落附近保護區檢討變更案」已針對左列原則另案辦理,其主要係針對地形平坦、聚落密集之高峰里既有聚落附近地區之保護區,規劃完整範圍檢討變更為一具備居住生活機能、公園綠地休閒遊憩、停車場及合宜道路系統之優質住宅社區。
第十一條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遵照辦理,本案細部計畫已訂有都市設計準則,並明訂計畫區內重要道路用地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第十二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遵照辦理,本案已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其劃設都市更新地區之基本方針為「為改善現有建物老舊窳陋、巷道狹小、公共設施服務環境不良之問題,透過都市更新之實施及都市設計之規定來提升市民整體居住生活環境、都市景觀及都市防災需求」,詳計畫書P7-34至P7-36、P10-6及P10-8。
第十七條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兒童遊樂場:按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二、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三、體育場所: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之二分之一,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
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但情形遵照辦理,本案已依公共設施用地檢討相關規定針對遊憩設施用地進行檢討,並於100年1月13日、100年1月14日及100年5月31日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機關協調會確認需求,詳計畫書P9-12至P9-15。
現行條文新竹市政府處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本次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僅一處前次檢討之保留案-「原中油錦青處理廠之工業區檢討變更案」,本案已於細部計畫劃設21.82%之公園用地及綠地用地(高於該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
第十九條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民中小學:
(一)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二)檢討原則:
1.有增設學校用地之必要時,應優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與經費來源。
2.已設立之學校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多目標使用。
(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校:由教育主管機關研訂整體配置計畫及需求面積。遵照辦理,本案已依公共設施用地檢討相關規定針對學校用地進行檢討,並於100年1月13日、100年1月14日及100年5月31日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機關協調會確認需求,詳計畫書P7-8至P7-9及9-12。
第二十條機關、公用事業機構及學校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遵照辦理,將於細部計畫之都市設計準則敘明相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零售市場用地應依據該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已設立之市場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未設立之市場用地檢討變更。遵照辦理,本案已依公共設施用地檢討相關規定針對市場用地進行檢討,並於100年1月13日、100年1月14日及100年5月31日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機關協調會確認需求,詳計畫書P7-18。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二、商業區:
(一)一萬人口以下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八為準。
(二)超過一萬至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為準。
(三)超過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二為準。
市場用地、機關用地、醫療用地、體育場所用地、遊憩設施用地及其他停車需求較高之設施等用地,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
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應配合汽車、機車及自行車之預估數,規劃留設所需之停車空間。遵照辦理,本案已針對停車場用地供需情形進行檢討,並經新竹市政府交通處認可在案,詳計畫書P7-11至P7-13、P7-16、P9-13至P9-15及計畫書附件四。
第二十三條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本案經100年1月13日、100年1月14日及100年5月31日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機關協現行條文新竹市政府處理情形遊覽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擇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調會之檢討,未劃設相關專用區。
第二十四條道路用地按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檢討之,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需要,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
綠地按自然地形或其設置目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遵照辦理,本案道路用地規劃經新竹市政府交通處認可在案;另於100年1月13日、100年1月14日及100年5月31日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機關協調會已進行綠地用地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詳計畫書P7-16至P7-21、P9-12至P9-19及計畫書附件四。
第二十五條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規定,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或舊市區地區併同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遵照辦理,本案已全面清查檢討供設保留地並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詳計畫書P7-16至P7-21及P10-9至P10-10。
第二十六條公共設施用地經通盤檢討應增加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劃設置。遵照辦理,本案停車供給較為不足,已補充說明公設採多目標方式留設公共停車位予以補足,並經新竹市政府交通處認可在案,詳計畫書P7-11至P7-13及P9-13至P9-15及計畫書附件四。
第二十七條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應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及期程,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本案於100年1月13日、100年1月14日及100年5月31日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機關協調會,經檢討毋須劃設相關用地。
第二十八條整體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
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遵照辦理,本案整體開發地區僅1處(原中油錦青處理廠之工業區檢討變更案),其計畫道路已納入細部計畫規劃;既成道路已檢討其存廢,詳計畫書P7-37至P7-42。
第二十九條已民營化之公用事業機構,其設施用地應配合實際需求,予以檢討變更。遵照辦理,本案於100年1月13日、100年1月14日及100年5月31日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機關協調會,已針對配合私立學校名稱調整為文教區、變更機關用地為自來水專用區等,詳計畫書P8-3至P8-4及P8-9至P8-11。
第三十條住宅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發展之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等,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住宅區,其面積標準應依據未來二十五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算。
原計畫住宅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遵照辦理,本案已依左列相關規定進行住宅區之檢討,詳計畫書P7-4至P7-5。
第三十一條商業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商業區,其面積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商業區總面積應依下列計畫人口規模檢討之:遵照辦理,本案已依左列相關規定進行商業區之檢討,且經檢討除配合人陳意見調整部分文高用地為商業區外,本計畫無增設商現行條文新竹市政府處理情形(一)三萬人口以下者,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四五公頃為準。
(二)逾三萬至十萬人口者,超出三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零公頃為準。
(三)逾十萬至二十萬人口者,超出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五公頃為準。
(四)逾二十萬至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二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零公頃為準。
(五)逾五十萬至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五公頃為準。
(六)逾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一百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七零公頃為準。二、商業區總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例,依下列規定:
(一)區域中心除直轄市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外,其餘地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二)次區域中心、地方中心、都會區衛星市鎮及一般市鎮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三)都會區衛星集居地及農村集居中心,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前項第二款之都市發展用地,指都市計畫總面積扣除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遊樂區及行水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之面積。
原計畫商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業區之需求,詳計畫書P7-5及P8-9至P8-10。
第三十二條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參考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三、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無妨害者,得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遵照辦理,本案已進行工業區之檢討,主要係針對重製檢討、原中油錦青處理廠之工業區檢討變更案、計畫道路系統、高速公路路權、主細計公設整合、科學工業園區實際發展現況及管理局經管之工業使用性質分區整合需求予以變更,詳計畫書P7-5及P8-5。
第三十三條大眾捷運及鐵路之場站、國道客運及公共汽車之轉運站周邊地區,應依大眾運輸導向之都市發展模式檢討土地使用強度,並研擬相關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本案經100年1月13日、100年1月14日及100年5月31日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機關協調會,考量鄰近新竹交流道特定區已規劃交通轉運相關用地,本計畫檢討後未規劃相關設施,故未研擬大眾運輸導向相關措施。
第三十四條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後仍無法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留設足夠停車場空間者,應於計畫書訂定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留設停車空間基準規定;必要時,並訂定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之獎勵規定。遵照辦理,本案已於細部計畫土管要點中規定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留設停車空間基準規定,且於細部計畫訂定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之獎勵規定。
第三十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總量;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與其他法令容積獎勵規定應併同檢討。本案經檢討已於細部計畫訂定開發獎勵要點,並規定其獎勵上限。
現行條文新竹市政府處理情形第三十六條農業區之檢討,應依據農業發展、生態服務功能及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檢討之。
前項農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者,得變更為住宅區。本案無農業區之劃設。
第三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施工機械車輛放置場、汽車修理服務業、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高壓氣體儲存分裝業務、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汽車客貨運業、殯葬服務業及其他特殊行業之實際需求進行調查,如業者可提出具體可行之事業財務計畫及實質開發計畫者,則應納入通盤檢討內,妥予規劃各種專用區。本案專用區之劃設,除原計畫已針對科學園區予以留設所需之專用區外,本次檢討無再新劃設專用區。
第四十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之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更。
前項整體開發地區經檢討後,維持原計畫尚未辦理開發之面積逾該整體開發地區面積百分之五十者,不得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原計畫無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
第四十六條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位,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之地形圖:一、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屆滿二十五年。二、原計畫圖不合法定比例尺或已無法適用者。三、辦理合併通盤檢討,原計畫圖比例互不相同者。遵照辦理,考量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圖係於70年發布實施沿用至今,歷經30餘年之實質環境變遷,地形地物改變甚大,再加上歷年來執行所造成之計畫與實際發展現況產生偏差,極易造成執行紛爭及民眾誤解;故為解決計畫底圖老舊,部分地形與計畫線模糊不清,計畫圖精度低,圖地不符、以及計畫與實質執行之偏差等等情形,本案已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辦理都市計畫書圖重製作業,詳計畫書P4-1至P4-46。
第四十七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遵照辦理,本案已進行都市計畫書圖重製作業,詳計畫書P4-1至P4-46。
第四十八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應視計畫地區範圍之發展現況及趨勢,並依據地方政府財力,予以檢討之。本案均為已發展區,故未訂定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