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51-審議事項-第8案:屏東縣政府函為「擴大暨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51
案件id
zeFN3R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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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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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0年3月29日第127次、…98年12月18日第16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0年6月3日屏府城都住字第100014703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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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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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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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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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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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鄒前委員克萬(召集人)、王前委員秀娟、顏前委員秀吉及張前委員治祥等4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98年11月18日、99年6月24日、99年11月16日、99年12月28日、100年1月17日、100年3月8日、100年5月10日、100年12月20日、101年4月24日、101年5月8日、101年5月22日、101年6月25日、101年7月24日、101年10月23日、101年11月6日、101年11月23日、101年12月4日召開會議,因鄒前委員克萬等任期屆滿,故再另簽請謝委員靜琪(續任召集人)、邱委員英浩、陳前委員榮村、蘇委員瑛敏及王委員秀時組成專案小組並續於102年5月14日、102年6月19日、102年7月31日、102年8月16日、102年8月30日共召開2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已於103年3月3日城規字第103100060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計畫書到屏東縣政府,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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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建請市公所協調縣府將廣興暨海豐地區納入都市計畫,以利繁榮與發展。將屏東市廣興暨海豐地區納入屏東都市計畫同建議事項。不予採納。
理由:俟縣政府研提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後,納入下次通盤檢討辦理。
逕8方素敏君檳榔腳段二小段310、310-43地號1.陳情土地及建物經編為商業用(市場用地),因未建成市場,已荒廢多年,實際上做為住家之建議變更為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若願意依「屏東縣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辦理回饋,則不予採納。
理由:本案涉及回饋事項,且其他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
2.以商業用地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徵收不合理。建議予以變更。有權人並未表達變更意願,故維持原計畫。
逕9劉信香君長治鄉長治段156-8、158地號本人土地經編為「市十一」,至令本人所有土地30餘年來無法有效利用,亦無從獲得徵收補償,造成雙重損失。本人於90年12月20日陳情縣府,希望不違反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之目的,准予開發興建。但縣府依該准許條件第二項明訂面積需0.1公頃以上而歉難照准。
然本人之土地僅為321m2,依建築法規定市場面積過小不能發揮市場繁榮之目的,顯然政府編定公共設施並未考量地理環境與人文狀況及社會變遷而有欠周全,該市場用地已不符用地效益,實質上剝奪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調整土地使用土地所有權人若願意依「屏東縣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辦理回饋,則建議予以變更。不予採納。
理由:本案涉及整體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全面性檢討,請縣政府納入日後之專案通盤檢討處理,故本案仍維持原計畫。
逕0李天敦等48人豐年段602地號、德豐街216巷1.瑞光路為德豐街進出之聯絡道路,兩者相隔僅40M,但於德豐街北端無計畫道路可供連通,使得居住於德豐街190、172、216巷及大連路13巷之居民進出瑞光路時需繞行500M始能由興豐路進出,殊為不便。
2.該地區居民目前進出瑞光路僅能透過豐年段602地號上一條寬約3.5M之現有巷道,該巷道狹窄無法會車且缺乏道路截角,視野不佳,故常發生危險事故。
3.該豐年段602地號為國有土地,原作稅務局宿舍,目前多已閒置,若能將該土地劃設為道路1.將德豐街北段末端豐年段602地號國有土地上現有寬3.5M巷道增設為寬8M計畫道路,長度約40M,以利居民進出瑞光路。
2.將德豐街216巷6M計畫道路循現有巷道延伸50M連通大連路11巷,以利都市防災。1.考量該路段超大街廓內無聯外通路不利都市防災,故建議採納。
2.都市計劃囊底路連同自行退縮增設之既成道路現況已形成超長無尾巷,基於都市防災考量,故建議採納。酌予採納。
理由:考量增加交通系統之便利性,在不增加縣政府財政負擔下,同意德豐街北段之公有土地變更為8公尺計畫道路(如附圖六),其餘私有土地部分仍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則無需徵收民地,可行性甚高。
4.德豐街216巷為寬6M無尾巷,計畫道路長約100M,居民自行留設現有巷道約35M,僅差約15M就能連通大連路11巷。
逕1台糖公司廣東南路以南、台糖街以北、復興路以東、鐵道以西約23公頃1.本範圍使用分區圍住宅區,迄今依建築相關法令陸續開發面積已達11公頃。
2.依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52次會議,研提細部計畫建議方案供屏東縣政府參考,及155次會議載明「本細部計畫草案於台糖公司提供,經本會討論原則同意備查後,即交由屏東縣政府辦理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非屬自擬細部計畫情形」3.本案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由本公司提供,其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及配置方式主要考量整體規劃需求及效益,並多次與屏東縣政府協商及人民陳情案修正結果,其公共設施比例佔本公司範圍內土地34%。惟屏東縣府欲將公共設施比例提升至35%,缺乏法令依據。
4.本案非屬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提高土地使用強度,僅針對原有住宅區配置計畫道路及公共設施,擬定機關應不得要求本公司捐贈公共設施土地。
5.依立法院80年7月3日第87會期第18次全院聯席會決議。本公司土地不1.範圍內細部計畫僅供縣都委會同意備查,非屬自擬細部計畫。
2.現規劃公設比34%,縣府要求公設比35%,缺乏法令依據。
3.若欲取得本公司公設用地,應以徵收方式取得。建議併逕13案討論。
併逕13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得再無償提供,故若欲取得本方案中之公共設施用地應需採徵收方式辦理。
逕2屏縣府勝利東路、自由路與萬年溪間街廓1.萬年溪流經勝利東路與自由路街廓內,其中國有財產局土地為萬年溪舊河道範圍。為進一步延伸整合萬年溪沿線周邊開放空間系統,故擬將萬年溪舊河道之公有地(剔除已指定建築線發照建築需維持住宅區作現有巷道區域)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以保存城市共同記憶。
2.配合現有水溝留入萬年溪匯流處,地勢較低之低地擬規劃人工濕地外,其餘地勢較高土地將以景觀綠化方式作為萬年溪舊河道歷史景觀之意象保存,亦能提供居民休閒運動之開放空間。將勝利東路、自由路及萬年溪間之住宅區變更為水溝用地。同建議事項。考量公共土地之開放使用,陳情內容修正為住宅區變更公園用地(如附圖七)。
逕3黃水來君水源段二小段154等8筆地號1.民學路16巷33弄路寬不足:田寮巷路寬10米接民學路16巷33弄忽然縮為4米,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2.停車空間嚴重不足:田寮巷、民學路16巷33弄國宅林立、人口眾多,居民之汽機車無適當場所停車、皆採路邊停車,造成周遭生活品質下降。1.民學路16巷33弄路寬拓寬為8米2.增設一停車場建議併鐵爐寺陳情改道案通盤考量。
(併變二十、內在7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案。
逕4黃啟誠君水源段二小段24地號殺蛇溪未依都市計畫水溝用地辦理整治,造成現況實地與都計圖、樁位圖及地籍逕為分割圖有不符情況,整治後兩側土地,一側住宅區變為水溝,另一側部分水溝用地卻在水防河道整治造成實地現況與都計圖、樁位圖及地籍分割圖不符情況,應辦理修正,俾利陳情人土地可申請利用。
依水利署七河局辦理之規劃(易淹水地區之牛稠溪排水整治計畫,尚未核定),該土地位於堤防預定線外,建議變更鄰近1.請縣政府配合水利單位核定整治後之水道治理計畫線及公有土地分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外側(陳情人土地),嚴重影響陳情人土地利用權益。分區。布情形,修正並調整都市計畫邊界。
2.另水溝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縣政府通案性原則回饋30%之土地(瑞光路以西採捐地為主(以劃設6公尺計畫道路為優先,不足部分劃設為綠地)或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以東以繳交當其土地公告現值35%代金),並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
3.修正後之變更內容請縣政府提會報告說明。
逕5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及住戶勝興段58地號1.社區圍牆外至機場北路間之隙地,共約11筆土地,目前A、B區大門及車道遭圍籬,導致僅由1m之通道進出,對殘障人士及老人極為不便。
且目前僅剩C區車道供車輛進出,上下班擁擠及爭先恐後,而有安全1.將社區與機場北路間6筆住宅區隙地,變更為道路廣場用地。
2.請縣府併同徵收上述土地及現5筆道路廣場用地。
考量為該住宅區已無法建築,建議變更為鄰近分區,惟縣府目前並無充足財源可予以徵收。不予採納。
理由:參酌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目前地方政府財政困難,本案俟有具體經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疑慮。
2.因C區土地為私人土地,若遭圍籬,恐成一孤城而無法進出。費後,再依法定程序辦理,故仍維持原計畫。
逕6屏縣府工五工業區1.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工業區可分為「特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等4種,其中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係屬污染管制較嚴苛之工業區,本縣都市計畫工業區多屬乙種工業區。
2.現行工五工業區為指定為何種工業區,本次通檢亦未提列變更。變更工五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同建議事項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7海巡署海巡總局南區巡防局文明段一小段438、440、438-11.機二十六使用限制係供警備總部使用,惟順應歷史背景及時空變遷,當時任務已於民國89年經由「台灣軍管區司令部暨海岸巡防司令部」移轉本局接管,且該坐落不動產亦為本局轄屬查緝隊使用中。
2.今本局為轄屬查緝隊任務使用需要,擬撥用該機關用地內文明段一小段438-1地號土地(原管理機關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俾擴增駐地使用範圍,爰申請修正使用限制為供海巡機關使用,俾利後續撥用及任務使用。變更使用為供海巡機關使用考量機關使用需求,建議予以採納。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如附圖八)。
逕8屏縣府1.本計畫區公園、綠地保留地面積尚約37公頃,用地取得經費概估高達84億元,考量地方政府建請同意將本計畫區內公園、綠地用地之檢討列為「擴大暨變更屏東都市同建議事項併逕19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財政拮据,公園、綠地保留地取得困難,長期以來形成空有計畫,實際上卻無法取得開闢之問題,私有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亦因次長期受到限制,建議依內政部擬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處理方案」,於本次通盤檢討作整體檢討處理。
2.經查本計畫區內公有非公用土地閒置使用情形甚多,本府建議於本次通盤檢討全面清查檢討其劃設為公園、綠地用地之可行性,連同本計畫公園、綠地保留地一併整體檢討規劃。
3.為避免影響本次通盤檢討整體辦理進度,建議先行審議確立公園、綠地變更檢討原則,其餘視為本次通盤檢討之延續案件,並依此原則續辦。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之延續案件逕9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機三十一)本分署擬撥用供作辦公廳舍及檔案室使用,業經屏東看守所函覆原則同意,但因與都市計畫旨意不符,而難以核發有無妨害都市計畫證明書。建請將機三十一(供屏東看守所使用)變更為機三十一(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使用)考量機關使用需求,及皆為法務部轄下機關(矯正署及行政執行署),建議予以變更指定用途為供法務部使用。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0意順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檳榔腳段一小段154等5筆地號1.敝公司於94年標合台汽所有之用地。原欲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開發」,惟「車站區」與「車站用地」不同。
2.順發3c為公益型企業,捐助國內弱勢兒童,至今捐贈金額已超過壹億元。將車站區(此5筆土地)變更為商業區,並捐贈20%之土地為停車場用地。
1.因無車站開闢需求,建議變更為可發展分區。
2.列為整體開發地區,由地主依「屏東縣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如附圖九),另變更車站區為商業區部分,應依縣政府通案性原則回饋20%之土地(回饋之土地劃設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取得或由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交換分合土地,並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
逕1陳晚德屏東高工1.無變更為學校用地之必要,仍應維持為住宅區。因少子化趨勢且學校用地已符合用地標準。
2.附帶條件是否有調整或解除修正之可能。重新檢討或調整修正附帶條件之可能。同逕6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九案。
逕2張瑞芳、簡育仁屏東高工屏東高工已無校地需求。
本案地形已不可能規劃興建校舍「附帶條件未成就」之認定方式有爭議縣都委會變更審議過程草率如通過變更,將再次徵收,總徵收費高達3億多元政府應負責收拾殘局1.維持住宅區,並取消附帶條件2.如變更為學校用地,請附帶條件規定需地機關辦理徵收期限(建議不得超過兩年)同逕6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九案。
逕3謝文宗水源段一小段174地號本人陳情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之附帶條件,前經縣都委會95年8月30日第148次會議通過,迄今已六年且尚未完成法定變更程序,僅貴部儘速核定。本案請貴部儘速核定,以便本人能利用或處分私人財產。因本案為一完整街廓,且面積較小(0.13公頃)難以劃設公共設施,建議增列繳納代金方式回饋。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4周坤義1.因屏北鐵路高架化,將會拆掉和平路橋,影響安鎮里居民。
2.建華一街越過和平路之後為狹窄林內巷,恐影響未來車輛及居民進出。1.建議將原8米計畫道路(大榮路)拓寬成18米寬道路,而與建華一街同寬。
2.即將綠七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建議維持原計畫:
1.拓寬道路部分皆為私有地,且建物密集,恐將引起附近居民抗爭。
2.若變更為道路用地,而需立即徵收開闢,其經費高達五千萬以上,恐非本府目前財政所能負擔。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並配合増修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5董家誠檳榔腳一小段151-1地號將車站區變更為商業區建議將車站區變更為商業區,並同意依「屏東縣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回饋。同逕30案。併逕30案。
逕6屏縣府稅務局街頭段五小段238、239、254、255、256、261等地號本局辦公廳舍(座落街頭段五小段238、254、255、256、261地號)及國有財產局經管座落同段239地號,現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為規劃使用目的一致,擬請同意將上述地號變更為機關用地。建議將街頭段五小段238、239、254、255、256、261地號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現況為本府稅務局使用,為符合機關使用需求,予以配合變更。不予採納。
理由:基於該街廓周圍現況仍為居住使用,為避免破壞土地使用之完整性及畸零地產生,本案仍維持原計畫。
逕7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歸義段181等8筆地號1.於188-1地號上原有建物「傳達室」為民國58年10月已建造完成之加強磚造建物,使用年限已達43年,但因位於使用分區「綠地」內,至無法配合需求修建,嚴重影響學校門口交通動線。
2.地181、184、185、186、188-1等5筆地號為綠地,182、185-1、187等3筆地號為道路用地,因該分區無法配合學校整體規劃增設校舍建築之需求,將使學校校務發展受到嚴重影響。建議將該8筆地號土地從綠地、道路用地變更為學校用地。1.綠十五為都市計畫邊界,功能在於防止都市零散蔓延,現為屏東商專使用。
2.考量屏東商專用地需求,建議配合學校整體規劃予以變更。考量校地之完整性,陳情內容修正通過(如附圖十)。
逕8劉昌明長治段152、156-4地號1.長治鄉長治段152、156-4地號編定為機關用地已超過40年,依據發展現況建議非必要之公共設施應予撤銷並變更使用,以維土地所權人權益。
2.土地編定為機關用地長期以來皆無實際開發,閒置不用,而政府財政建議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並依屏東縣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建議併逕28、逕44案--「屏東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綠地檢討規劃案」辦理。
併逕19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拮据無法辦理徵收,縣內公務機關亦無新設需求。
逕9劉信香長治段109、110地號陳情地號於民國62年編定為「公園用地」長期限制使用,且未依都計法第26條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土地所有權人之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撤銷並變更其使用,致陳情人土地40年來無法有效利用,亦無獲得徵收補償造成陳情人雙重損失。建議變更為住宅區,並依屏東縣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捐贈2筆地號內部分土地。建議併逕28、逕44案--「屏東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綠地檢討規劃案」辦理。
併逕19案。
逕0劉信香、劉昌明長治段156-8、158地號1.逕19案長治段156-8、158地號市場用地變更乙案,因土地面積太小,如依縣府規劃40%為停車場,剩餘面積僅193M2,變更為商業區將阻礙其發展空間。
2.依縣府規劃為停車場用地(128M2)部分,利用現有市場用地旁長治段156-7、158-13地號之道路用地,以同等面積交換該停車場用地,則2筆土地整塊變更為商業區才能發揮其利用價值。
3.如上述方式無法執行,則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40%代金,使變更為商業區後能保持其完整性。逕19案變更市場用地為商業區,建議以長治段156-7、158-13地號之道路用地作為捐贈標的,或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40%繳交代金。1.併逕19案。
2.建議併逕28、逕44案--「屏東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綠地檢討規劃案」辦理。
併逕19案。
逕1監察院訴狀屏東高工1.變19案附帶條件:『本變更案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如未協調補償完竣,則恢復為學校用地』過於嚴苛,損及權益,實有重新檢討及調整修正之必要。檢討及調整修正本案附帶條件併變十九案。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九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2黃水來君鐵爐寺1.建物既有使用執照在先,都市計畫捨既有新逸巷而取破壞合法寺院建物之田寮巷作為聯絡道路,實不合公平正義原則,顯有人謀不臧及設計不當之嫌。
2.東北側瑞光路發展迅速,已成為屏東及麟洛主要出入口,也是屏南到屏北連絡國3要道,住民之使用率遠大於原計畫道路,形式彎曲之計畫道路降低土地價值,利用垂直道路外型之新逸巷作為連接道路使用效率大。
3.本寺為一合法古刹建自民國51年,是居民信仰及社會安定之所,且本寺存放骨灰亦屬合法(寺院87年以前經營之骨灰存放設施視為合法),其內2000位往生者之骨灰罐之遷移費用所費不貲,且大多數家屬早已失聯,又很多係無主遊魂,遷疑費時費力,如計畫置放他處,全部經費約需6千萬元,龐大經費非本寺能力所及,又無家屬可聯繫,執行必十分艱難,至少10年或者更久都難達到遷移目標。強制遷移定會引起激烈抗爭徒增社會問題。
4.建議改道,一來嘉惠住民二來不擾動亡者。建議以新逸巷作為聯絡道路。
併變二十。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案。
逕3屏東縣政府工(乙)四工業區1.工(乙)四工業區位於屏東都市計畫之東北端,面積約53公頃,目前區內登記有案之工廠數為7家,包含未登記工廠建議變更工(乙)四工業區為其他使用分區併綜合意見第五點。
暫予保留,請依綜合意見第五點,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依法定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其使用面積計4.35公頃,佔全區8.22%。目前該區內大部分土地為農業使用,且屏東都市計畫範圍內工業區土地共劃設256.09公頃,未發展面積扣除工(乙)四工業區仍餘有約60公頃待開發,故隨著屏東都市計畫區內工廠逐步外移趨勢,而有檢討變更之需要。
2.抒解海豐地區及牛稠溪長興橋周邊地區水患問題。
3.目前正進行「擴大暨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中,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6.38%,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此區之檢討變更應考量整體公共設施不足之現況,除盡量補足法令之規定,亦可提供屏東市民眾休閒遊憩之場地。
4.此案列入縣府重大建設項目,縣府擬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開發。程序辦理。
逕4屏東縣政府逕13、逕28申請專案小組復議1.逕28案併變五案,部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維持原計畫,因需考量公園用地之開闢情形與使用需求,並俟縣政府提出具體方案後,再循法定程序辦理。」考量本計畫區內公園、綠地用地涉及土地權力關係人眾多,無法於短期內完成1.建議逕28案列為本次通檢之延續案件,將來再據以逐案續依所列檢討變更原則辦理,本府已初擬評估34個可行變更草案可供延續辦理,預期將可解決本計畫併逕13、逕28案。
併逕13案、逕19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盤檢討,特請再提會審議。
2.逕13案部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除請縣政府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四十(修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之內容,並增訂本案開發方式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外,其餘未便採納。」因目前該區內已有數量甚多合法新成屋,若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將窒礙難行,特請再提會審議。區內部分私有公設土地長久無法徵收開闢之財政困境,並可增加公園及綠地面積。
2.建議修正逕13案開發方式。
逕5余福順君豐田段一小段911地號1.911地號現為公園用地,自民國49年取得產權,地方政府迄今未開闢。
2.911地號附近公園已很多。
3.911地號公園預定地,89年之前曾變更為「住宅區」,為何之後又更改為公園預定地?既不徵收請更改為「住宅區」。
4公園用地係依人口數設置,如今已是少子化社會,無須如此多公園。建議變更為住宅區建議併逕28、逕44案--「屏東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綠地檢討規劃案」辦理。
併逕19案。
逕6黃水來變二十案再陳情都市計畫道路貫穿本寺建築物,造成本寺支離破碎。以現有田寮巷擴寬方式取代原規劃新開闢道路。併變二十。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案。
逕7王佳河變21案1.該路段補償費已發放完畢。
2.該路段所建房屋已照原都市計畫路線興建。
3.會拆到的房屋,只是前後2間房屋部分斜角,且該部分是搶建而來,進而造成事實,有違公益。維持原計畫依第18次小組決議,採折衷方案辦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一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8台糖公司逕13案附帶條件1.陳情案地計畫面積約為23公頃,因屏東都市計畫屬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之性質,土地使用分區劃設為住宅區,迄今業依建築相關法令陸續開發,面積已達12.37公頃,區內合法建築物、土地所有權人甚多且道路系統興闢臻於完善,若增訂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恐影響所有權人之權益,權利關係人整體開發意願不高,整合困難,至推動整體開發做業窒礙難行。
2.逕13案(範圍包括廣東南路以南、台糖街以北、復興路以東、鐵路以西之住宅區及公園用地範圍),新增父附帶條件15:「……。2.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式,應以無償方式提供。」之內容,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合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民法所稱之私法人,本公司管有之土地亦依法受保障;另立法院80年7月3日第87會期第18次全院聯席會議決議,本公司土地不得再無償提供使用。計畫範圍內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由該管政府依法採徵收方式辦理,始符合前開法令及立法院會議決議對本公司土地取得之規定。併逕21。併逕13案。
逕9黃水來變20案再陳情1.方案一:原都市計畫方案破壞百年古殿,為合法建物,道路曲折,住民使用率低。
2.方案二:依縣都委會通過之方案。納骨塔受到破壞,納骨位遷移曠日費時,執行困難以現有田寮巷擴寬方式取代原規劃新開闢道路。併變20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納骨塔使用合法(101年7月公布),道路曲折使用不便,住民通行瑞光路較多。
居民習慣使用新逸巷,安全度較高。
3.方案三:建議變更案,住民使用方便,經濟價值高,方格設計提高土地價值,不破壞寺院建築,塔位遷移經費龐大加上家屬配合意願低,必會延宕,無法執行。徵收道路單側土地皆屬國有執行容易,可節省徵收費用5000萬元。造成民怨,使人誤認政府不尊重宗教。
逕0屏東縣政府屏東市中正路與公裕街之住宅區,以公有土地(礦協東西村)為主之適當範圍本區域因國防部進行眷村搬遷改建計畫陸續釋出礦協東西村土地,面積約4.68公頃,該眷村及周邊尚未開發住宅區內無細部計畫及缺乏道路、公園等相關公共設施,為避免將來開發僅能以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若未整體考量及規劃,將造成道路曲折狹窄,衍生居住品質低落及難解的交通與都市防災問題。建議新增附帶條件十六: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劃設至少30%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及完成重劃後,始得發照建築。如建議事項。暫予保留,本案涉及8.17公頃之住宅區使用,請縣政府另行補充細部計畫可行範圍、土地開發容受力、市地重劃之可行性評估資料(包括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地上物拆遷補償調查、重劃負擔比例、財源籌措方式、財務計畫等)及回饋比例,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依法定程序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台糖公司逕21案再陳情本案基地依屏東都市計畫歷年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書圖所載,土地使用分區均劃設為「住宅區(住一)」,亦無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提高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強度型態;爰本案「擬定屏東都市計畫(原台糖屏東廠宿舍區)細部計畫案」擬定機關為屏東縣政府,非屬本公司自擬細部計畫,僅提供相關建議方案,將原23公頃之整體住宅區街廓內配置計畫道路及公共設施;故擬定機關應不得要求本公司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1.本案細部計畫範圍內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由該管政府依法採徵收方式取得。
2.細部計畫範圍內如縣政府依法採徵收辦理,其計畫道路開闢,得由本公司合建開發建築時程逐年、分階段開闢。併逕13案。併逕13案。
附圖一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一人54、55、77變二北側p77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4)道路用地(0.04)住宅區(0.04)附圖二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五人117公二十北側p25道路用地(0.17)水溝用地(0.17)住宅區(0.09)水溝用地(0.02)公園用地(0.06)道路用地(0.17)附圖三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二逾37公三十二北側p63住宅區(0.03)(約269m2)道路用地(0.03)(約343m)道路用地(0.03)(約269m)住宅區(0.04)(約343m)附圖四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逕8機三十七北側工業區(0.35)住宅區(0.18)綠地(0.17)附圖五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國小用地(0.33)道路用地(0.10)公園用地(0.23)逕14文(小)十六西側、公四東側公園用地(0.27)道路用地(0.15)國小用地(0.01)住宅區(0.11)附圖六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逕20瑞光路東側、德豐街西側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4)附圖七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逕22公二南側住宅區(0.49)公園用地(0.49)附圖八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逕27機二十六機關用地(供警備總部使用)機關用地(供海巡機關使用)附圖九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逕30變一西側車站區(0.70)商業區(0.56)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4)附圖十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逕37屏東商業技術學院道路用地(0.09)綠地(0.71)農業區(0.25)學校用地(1.0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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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屏東縣政府機三十二用地(原陳情文誤植為機五十)一、民國90年為配合都市規模與人口成長,本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及交通隊現有廳舍已不敷使用,故有覓地另建之急迫性。
90.03辦理「變更屏東市計畫(部分「工五」工業區為機關用地、道路用地;部分「機五」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案,變更範圍包含屏東市前進段410-9、449、449-3、460-2、448、448-2、461-2及460-13等17筆土地,機關用地指定供本縣警察局暨所屬單位使用。二、機關用地(機三十二)(原陳情文誤植為機五十),面積約1.1981公頃,依基地現況除屏東縣警察局體技館外其餘為空地,因本府警察局暨所屬單位若已無使用需求,建議將臨建國路部分「機關用地(機三十二)」(面積約0.5914公頃)變更為「住宅區」。建議予以採納。
1.因基地現況除屏東縣警察局體技館使用外,已無其他使用需求,為發揮都市土地利用效益,建議變更為住宅區,並依屏東縣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捐贈30%土地供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使用。
2.建議變更內容詳本件附圖五。不予採納。
理由:本案涉及屏東都市計畫之整體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建議納入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編號逕19案。
陳盈銘屏東高工東側臨建國路段縱深19公尺高中(職)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一、本案縣府於81.10.05以81屏府建都字第135724號函及82.2.10以82屏府建都字第18437號函,通知屏東高工依規定辦理撤銷徵收,然而學校置之不理,顯不符行政程序法第8條誠信原則,致使本案無法履行附帶條件,故附帶條件實不可歸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二、89.8.21陳晚得先生以上開變更案,取得案內其它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承諾共識,就有關附帶條件業已成就,向屏東縣請求撤銷徵收,屏東縣政府89.9.5以89屏府建都字第135348號函否准請求。
嗣又以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於91.8.28向內政部請求撤銷徵收,經內政部以92.2.14台內字第0920069356號函否准所請,遂提請訴願、行政訴訟,亦遭決定駁回,本案歷時近10年之行政訴訟,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3次,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0年訴更三字第56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軍均撤銷並作成廢止徵收之行政處分」,並於101.08判決確定。前後經過約20年之漫長期間,履遭主管機關曲解法意並恣意否請所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九(核定編號十一)。照縣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准,導致附帶條件經過20年之期間,因而產生人、時之極大變動,實不可歸責案內原土地所有權人,主管機關實有檢討承擔之責。三、本案於78.5.13以屏府地權字第51092號公告徵收土地,又於80.3.28以屏府地權字第35071號公告徵收土地改良物,嗣因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為由,屏東縣政府80.5.15屏府地權字第57889號函:「關於地上物補償費因都市計畫變更關係宜暫緩辦理發放,俾免發生紛爭,業經本府80.5.4屏府建都字第54397號致省政府教育廳、省立屏東高工查照在案」。如此似有違土地法第233條有關發放補償費之強制規定,依務實見解,係徵收案應失其效力。亦證當時主管機關也認定應辦理撤銷土地徵收,所以地上物補償費就暫緩發放。土地徵收自公告日起,相關權利既受凍結,限制一切處分行為,影響一切權利及損失。為確保憲法人民財產權及土地所有權保障,實有賴主管機關有所承擔。
謝文宗水源段一小段174地號(縣審議通過新編號第36案)一、本案土地總面積僅0.1180平方公尺(356.9坪),如提供40%作公設用地,也不過0.0472平方公尺(147.7坪),面積甚小,再預留作公設用地其作用不大,且該地區已完成市地重劃,各項公設用地已考慮未來都市發展所需規劃完善,似無再預留公設用地之需要,又內政部正研議釋放公設保留地,更無必要再增加公設用地,考量本案土地面積甚小,仍准予捐獻代金方式辦理變更。二、倘內政部認為仍須保留40%土地作為公設用地,陳情人亦願意無償捐獻,惟依現行計畫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本案已完成市地重劃,不可能再辦理第二次重劃,建議縣府依權責迅予擬定細部計畫,劃設須留設之公設用地,以資便民,並可使地主能使用剩餘土地,免因土地長期被設限,以致數十年來土地閒置,影響都市發展,更嚴重損害人民權益。建議酌予採納。
1.本案依部第17次專案小組決議:「…為確保變更後之都市環境品質,故不宜以繳納代金折算。」現土地所有權人再陳情同意由縣府逕予劃設公設用地,並由地主無償提供。故考量鄰近地區都市發展需要,建議劃設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3.併變更內容新編號三六案處理。詳本件附圖二。照縣府研析意見(如后附圖一),並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屏東縣政府計畫區西北側現況屏東監理站路考場地96年9月20日發布實施之「擴大暨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五、六案─配合機場東側外環道及大綠地社區附近聯外道路)先行提會討論案」變更部分住宅區及綠地為道路用地後餘留一三角形畸零住宅區土地在綠地上,產生日後無法使用問題,考量土地使用分區完整性,併鄰近分區變更為綠地。建議予以採納。
1.為避免三角形畸零住宅區土地產生日後無法使用問題,建議併鄰近分區變更為綠地。
2.變更內容詳本件附圖六。照縣府研析意見(如后附圖二)。
台灣糖業公司屏東市福光段26-34、63-1地號等2筆土地一、屏東市福光段26-34、63-1地號等2筆土地,面積計44平方公尺,縣府81年5月公告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暨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分區劃設為「道路用地」,現況原為約7公尺不等寬之舊有道路(福光街),供穿越鐵路涵洞東西向交通聯繫之用,惟因18公尺主要計畫道路(廣東南路)開闢拓寬後,已替代原舊有道路出入動線。二、上開2筆地號已不具「道路用地」實質服務機能,亦無人車通行之需求,配合縣府「擬定屏東都市計畫(原台糖屏東廠宿舍區)細部計畫案」範圍內所劃設「住宅區」街廓完整性,並避免產生閒置未具經濟效益畸零土地等因素,建議配合「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建議予以修正後採納。
1.位於廣東南路南側住宅區內道路用地,土地權屬為公有,因廣東南路開闢,現況已無實際使用需求,考量土地使用分區完整性,建議變更為住宅區,另鐵路用地東側公十八用地內亦有原保留供穿越鐵路涵洞使用之道路用地,土地權屬為公有,現況也無實際使用需求,建議併鄰近分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2.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所需提供回饋部分,納入台糖宿舍區細部計畫案公共設施用地配置,本案得免予回饋。
3.變更內容詳本件附圖七。照縣府研析意見(如后附圖三),並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台灣糖業公司工二一、本公司原屏東糖廠及紙漿廠(即工二區位於縱貫鐵路以西至復興路間),於民國80年6月4日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43次會議決議,應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除准修建外,不得增改建或增加使用動力,但為防治污染者不在此限。
(二)應加強污染防治工作,以達環保單位所訂排放及廢氣排放標準。
(三)現有之糖廠、紙漿廠應於五年內完成搬遷,其遷移後之土地,應予變更為其使用分區,不得作為甲種或特種工工業區使用。二、因外界質疑本公司土地閒置不用及活化土地執行不利,且經濟部工業局於102年11月7日、29日及12月11日召開屏東工業區內原紙漿廠約55公頃土地處理會議決議:「規劃紙漿廠沙蛇溪以南鄰接工業區及台1線(和生路)約26公頃土地,引進小型工廠進駐,惟於招商前仍應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排除都委會決議不得增改建或增加使用動力之限制,及作為本公司陳情與招商規劃之依據。」三、為活化土地及提供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有需求之廠商,請解除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43次會議決議限制本公司原屏東糖廠及紙漿廠「不得增改建或增加使用動力」之決議。建議酌予修正後採納。
考量台糖公司活化資產及開發計畫之需要,建議「工二」使用規定修正為:
(一)除准修建外,不得增改建或增加使用動力,但為防治污染者不在此限。
惟針對本工業區殺蛇溪以南部份,經濟部得會同土地權利關係人於本計畫發布實施2年內,研提產業引進整體開發計畫,報經屏東縣政府審查同意後,則准予開發使用,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二)應加強污染防治工作,以達環保單位所訂排放及廢氣排放標準。
(三)現有之糖廠、紙漿廠應於五年內完成搬遷,其遷移後之土地,應予變更為其使用分區,不得作為甲種或特種工工業區使用。照縣府研析意見。
劉信香長治鄉長治段158、156-8地號市場用地一、長治鄉長治段158、156-8地號市場用地原先依內政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1年12月4日第17次會議紀錄規劃之停車場,擬以長治段158及156-8地號市場用地捐贈30%或40%交換變更為停車場用地,於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用地歸土地所有權人,惟因長治鄉長治段156-8、158地號合計面積321平方公尺,捐贈後變更給予陳情人之用地所剩無幾,如加入市場用地周邊道路,長治段建議未便採納。
併逕19案,納入「屏東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處理。照縣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56-7及158-13號面積268平方公尺整體規劃捐贈後所剩之土地較有完整性。二、都市計畫公設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應對周邊不需要之機關用地及綠地做整體的規劃及變更訂定辦法予以解編。
附圖一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六逾6文(小)七南側附帶條件九之內容住宅區(附九)(0.08)住宅區(0.05)住宅區(0.08)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5)附圖二附圖三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位置面積(公頃)面積(公頃)廣東南路南側住宅區及公十八道路用地(0.008)住宅區(0.002)公園用地(0.006)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位置面積(公頃)面積(公頃)綠八住宅區(0.001046)綠地(0.0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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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2年8月30日第22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本次通盤檢討歷時已久,然所提變更內容多為遷就現實考量之零星調整變更,缺乏針對現今環境變遷、整體交通系統、防災與生態景觀等面向之系統性分析並提出全盤性之整體發展方向及實質規劃內容,建議依新修正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規範之內容予以補強,以提升當地都市之環境品質並兼顧未來發展之需要。二、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
(一)請將本計畫區發展願景、計畫目標、規劃原則、周邊重大建設計畫及本計畫區與周邊鄉鎮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補充相關示意圖說、空間規劃原則及後續因應策略,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二)本都市計畫區為屏東縣首善之都市,除提供滿足當地居民優質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外,更是全縣產業發展、商業活動、交通輻輳、文化娛樂之重心,請縣政府補充產業特色、人文景觀之資料,並提出計畫發展定位、構想,又為因應少子化及人口老化趨勢,及針對本計畫區之產業環境、土地使用需求(住宅區或商業區等)、公共設施用地及交通運輸系統等面項,加強數據分析資料並提出具體之課題與對策,一併納入計畫書敘明。三、計畫人口:請詳予補充本計畫區人口成長、人口結構等推計,並敘明推估模式及計算公式,另就本計畫區人口呈現負成長之現象,而計畫人口仍維持原計畫之230,000人,請縣政府補充南部區域計畫之人口總量規模及屏東縣之分派情形,並詳述本縣人口增加之政策方向及相關人口引進之推估模式,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四、請補充說明「屏東航空站」、「屏東機場聯外道路系統」及「捷運屏東延伸線」等相關重大建設開發構想及實質規劃情形,及對本都市計畫之衝擊與因應對策,並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五、工(乙)四之變更部分(暫予保留,並就下列各點意見詳加考量,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依法定程序辦理):
(一)請補充本都市計畫區當地產業結構之改變方向及工業區未來整體發展政策,並考量工業區之區位、公共設施、發展現況等相關條件研訂工業區調整之指導原則與未來短、中、長期之發展策略及相關配套措施。
(二)考量屏東縣人口減少趨勢、都市計畫商業區劃設不足及都市防災之需求等不同因素影響下,針對屏東工乙(四)變更案縣政府所提出開發構想,請再考量變更計畫範圍之調整,另鑒於住宅市場需求推估不易及土地變更之不可回復性,請縣政府重新研提具體可行之替代方案並補充市地重劃可行性與意願調查等資料。
(三)請縣政府依本會第662次、675次、727次會會議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新修正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內政部102年8月15日內授營中字第1020808909號函送本會102年7月30日第808次會審議案件第4案審議變更工業區案之附帶決議事項,就本案依相關規定將檢核處理情形詳予研議。六、公共設施用地: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30,000人核算,國中用地面積不足4.15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18.4公頃、體育場用地面積不足11.68公頃,合計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6.38%,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請縣政府補充後續調整方式,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有關國中用地不足部分,請補充近年來國中學生數及班級數增減情形,作為學校用地需求之參考。七、都市防災:
(一)請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災害史、災害潛勢地區以及整體之防災系統圖(含救災據點、避難場所及避難道路)及相關防洪、排水計畫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
(二)近年來颱風豪雨對本地區的影響應一併調查分析,並在土地使用與空間分派上作整體考量,補充減災策略、避難空間供給與需求分析、防災據點規模及容量推估、維生系統(含醫療院所)等,及如何以實務操作方式研擬土地使用計畫(如設置滯洪池),納入計畫書敘明。八、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納入計畫書敘明。九、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十、親山親水計畫:鑒於屏東擁有獨特且豐富之自然景觀資源,未來發展定位宜朝向綠色觀光主軸,除可保護自然生態、創造產業永續經營之模式,更能帶來優質生活環境品質,故為加強都市親山親水之功能,請調查分析本計畫區親山親水之廊道系統,並研擬都市藍帶、綠帶之規劃構想,以作為未來開發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
十一、回饋部份: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十二、請依據部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配合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有關退縮建築及留設停車空間劃設標準。
十三、以下各點請縣政府於計畫書詳予補充資料或補正:
(一)本次通盤檢討並未辦理擴大都市計畫,建議將案名修正,以符實際。
(二)計畫區內已完成環境地質資料調查部分有無參考環境地質資料作適當之處理,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有關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並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十四、後續應辦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二)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屏東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五、變更內容部分:詳附表一、附表二。
十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三。
附表一擴大暨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變二計畫區北側、2號及27號道路交口(P83)水溝用地(0.01)道路用地(0.01)變更範圍位處2號及27號計畫道路交叉口,為配合交通安全考量,予以變更。修正為道路用地兼水溝使用,並配合補充變更理由。
二變、人、、、、35忠孝路(屏東中學前至監理站)(P52、53)住宅區(0.72)道路用地(0.72)(含4公尺寬人行步道)1.變更範圍為永安圳,已廢棄逾20年,為考量學生上下學安全,區隔人車分離,予以變更為道路。其中5公尺併入五號道路其餘4公尺變更為人行步道。
2.五號道路(忠孝路、臺三線號省道)為通往南二高九如交流道必經路段,原計畫寬度18公尺,配合本次變更,部分拓寬至23公尺,以與區外道路系統銜接。道路用地併入五號道路。考量學生及行人通行安全及道路寬度一致性,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建議本路段從自由路至公正四街部分向東側拓寬5公尺,並依現況開闢,以不損及民宅為原則,俟未來建築重建時,再重新指定建築線。
三變七公二十四南側(博愛路以西、自由路以北)P32住宅區(0.26)機關用地(0.26)1.為利於國防管理需要,將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營區範圍予以變更為機關並指定為軍事用地。
2.變更範圍之產權屬國防部。變更範圍:屏東市勝興段259-1地號。
編號:
機三十五。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變八文小一西南側(崇武路以東)P21住宅區(0.10)機關用地(0.10)1.配合屏東市公所為籌建潭墘里等地區「市民活動中心」需要而予以變更。
2.變更範圍之產權為國有土地。編號:
機三十六。維持原計畫。
理由:依屏東市公所101年10月31日屏市建字第號函撤回本次變更,故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變九國宅用地(原公十三)P51國宅用地(0.38)公園用地(0.38)為因應未來都市發展及市民休閒遊憩場所之建設,本計畫公園用地宜維持民國六十年九月發布實施之計畫數量。故上次通盤檢討由公園變更為國宅用地部分比照二通一階予以變更恢復為公園用地。編號:
公十三(併入)。維持原計畫。
理由:因需考量公園用地之開闢情形與使用需求,並俟縣政府提出具體方案後,再循法定程序辦理。
六變一文小二十一西側、機二十九(原公七十)P36機關用地(0.16)公園用地(0.16)1.為因應未來都市發展及市民休閒遊憩場所之建設,本計畫區公園用地應維持民國六十年九月發布實施之原計畫數量。
2.上次通盤檢討由公園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部分比照二通一階予以變更,恢復為公園用地。編號:
公七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配合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
七變二機十南側P16住宅區(0.40)機關用地(0.40)1.機十為國防部所轄大武營區,其南側同屬營區範圍之住宅區(萬年段六一八地號)宜配合軍方管理需要予以變更。
2.土地產權為國有土地。編號:
機十(併入)。維持原計畫。
理由:基於國防部整體利用計畫,且已委妥縣政府另案辦理個案變更,故不予討論。
八變四機五北側P7工業區(0.08)機關用地(0.08)1.機五為現有之屏東縣團管區司令部,其現有使用範圍有部分土地為工業區,故依使用現況及完整性而予以變更。
2.土地產權為國有及縣有地。
3.變更範圍東側界線至對齊機五東側邊界線。編號:
機五(併入)。
八逾43機五東側p7機關用地(0.13)工業區(0.13)1.變更範圍屬機五用地,土地由屏東市團管區使用,但該單位僅使用其部分土地。
2.未使用部分,現況為空地,屏東縣政府所管有,為使地盡其利,將團管區無使用需求之土地配合臨近分區變更。變更地號為進前進段410-5、411-1、412-1等三筆土地。
編號:
工五(併入)。1.工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部分,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機關用地變更為工業區部分,建議配合當地計畫道路與既成道路之道路系統與截角規定,變更為道路用地。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變六文(小)三西側P63、73住宅區(--)(約3m2)綠地(0.32)屠宰場用地(0.75)道路用地(--)(約3m2)道路用地(0.32)住宅區(0.65)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9)道路用地(0.01)1.原屠宰場位於屏東市中正路邊,毗鄰住宅林立,且屏東縣肉品市場已另於竹田鄉設立,原屠宰場已無保留必要,故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2.另屏東市北興里目前尚無社區活動中心,有關政令宣導及集會均借用廟宇辦理,興建社區活動中心確有必要。
3.其外圍之綠地因已不具區隔作用,故一併變更。
附帶條件十: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2.縣有地應優先提供0.20公頃劃設為機關用地供興建社區活動中心。
編號:
廣(停)一。不予討論。
理由:縣府已另案辦理並經本會審竣,故不予討論,惟本案計畫書圖內容請納入修正。
十變七公九北側P40保存區(1.29)宗教專用區(1.29)1.為現有之東山寺。
2.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性質分區相混淆而予以變更分區名稱。編號:
宗(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日後增建或改建時,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修正。
一變八油一P51油二P62油三P59油四P29油五P85油六P47油七P55加油站用地(1.12)加油站專用區(1.12)為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之趨勢而予以變更。編號:
油(專)。維持原計畫。
理由:請縣政府就加油站專用區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及回饋等內容,另案辦理專案通盤檢討。
二變九郵一P51郵二P49郵三P41郵四P50郵五P69郵政用地(0.44)郵政專用區(0.44)為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之趨勢而予以變更。編號:
郵(專)。不予討論。
理由:縣府刻正辦理專案通盤檢討。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變十電一P90電二P41電三P49電四P48電五P75、66電六P36電信用地(2.59)電信專用區(2.59)為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之趨勢而予以變更。編號:
電(專)。不予討論。
理由:縣府已另案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並經本會審竣,故不予討論,惟本案計畫書圖內容請納入修正。
四變一文(專)一P68、69、77、78文(專)二P77、76、大專用地(22.92)大學用地(22.92)配合學校改制,而予以變更名稱。編號:
文(大)一、文(大)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變二機十二西側(工乙一)(屏東監獄)P67、68工業區(0.91)機關用地(0.91)1.為因應設置「台灣屏東監獄屏東分監」之需要,依使用現況範圍予以變更。
2.產權為台灣屏東監獄所有。編號:
機三十七(指定供屏東監獄使用)。不予討論。
理由:縣府已另案辦理並發布實施在案,故不予討論,惟本案計畫書圖內容請納入修正。
六變四文(小)十九西側p85、93國小用地(0.10)住宅區(0.10)1.變更範圍位於文小十九用地內,現況為既成道路「安心巷」及其西側部分民宅使用。
2.本案業經內政部台82內訴字第8202992號訴願判決:「關於徵收安心巷西側土地之部分撤銷」。
3.為免影響居民權益及出入通行,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
4.學校圍牆以西之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十一:
本案變更部分應共同提供安心巷中段既成道路用地供公眾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變五殺蛇溪(原公二十與公七十二之間)p25、35住宅區(0.29)公園用地(0.29)1.變更範圍之住宅區原係夾在公二十及公七十二間之水溝(殺蛇溪),先前配合其改道而與公二十及公七十二一併變更為住宅區。
2.二通一階通檢已將原公二十及公七十二恢復為公園用地。
3.本次檢討,此條狀住宅區亦一併變更為公園用地。公七十二(0.30公頃)與本變更案,全部併入公二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變七廣東路(復興路至民生路段)p47、48、57變更理由:
1.本段道路因新、舊三千分之一計畫圖、樁位圖及地籍圖四者均不符,原計畫路線係依專案小組決議採人民權益損害程度最小為原則劃設。
2.其中鐵路至復興路間,因計畫道路南側大部分為台糖公司土地,並有既成道路未利用,故予以配合將計畫道路局部向南調整變更。變更理由:
1.本段道路因新、舊三千分之一計畫圖、樁位圖及地籍圖四者均不符,原計畫路線係依專案小組決議採人民權益損害程度最小為原則劃設。
2.其中鐵路至復興路間,有既成道路未利用,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2條後段「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之精神,及利用該既成道路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之考量,故予配合將計畫道路局部向南調整變更。1.本案變更內容原計畫部分係屬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暨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之變更明細表編號第62案。
2.本次檢討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變更處理原則及變更原意予以修正一通之「變更理由」,以茲週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變八計畫區南側、文小二十一北側P36、37、47住宅區(0.54)附帶條件七1.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應與其他尚未開闢之學校用地(屏東高工)土地所有權人協調補償後始得發照建築。
2.虛線範圍維持作學校用地,其土地所有權人與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一併參加分配。
3.本變更案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如未協調補償完竣,則恢復為學校用地。高中(職)用地(0.54)1.依前次通盤檢討附帶條件七之第3項內容:『本變更案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如未協調補償完竣,則恢復為學校用地』,現已屆期限,仍未完成該協調補償。
2.考量學校用地之整體發展需要而變更。
除附帶條件七之3點刪除外,其餘請縣政府協調屏東高工與陳情人後,研提具體可行方案,提大會討論。
十人、50公四十七西南側(鐵爐寺)p78住宅區(0.05)道路用地(0.06)道路用地(0.05)住宅區(0.06)1.配合實際需要調整部分計畫道路。
2.變更範圍為公有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將本案免予回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人、、77變二北側p77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3)道路用地(0.03)住宅區(0.03)配合現況實際需要調整部分計畫道路。
考量縣政府已協調道路南北兩側地主,在避免拆遷建物原則下,變更內容修正通過(如附圖一)。
二人64公54南側p85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3)1.公園用地(公五十四)無聯外道路通達,交通不便,無法發揮休閒運動等功能。
2.利用國有財產局所屬之公有土地劃設一條寬四公尺之計畫道路。變更地號:瑞光段278-26、773-2、763-4等三筆。
維持原計畫。
理由:本案已有既成巷道可供通行,並不影響民眾出入動線,且產權為公有土地,可供未來土地整體規劃使用。
三人文小十五東側p27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配合原合法建築用地以附帶條件方式通過變更。
附帶條件十二:
道路變更為住宅區之原有建物部分,於重新申請發照建築時須回饋30%之土地或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35%自願捐獻繳納代金。
(地主協議書參附件)維持原計畫。
理由:本案涉及道路系統之完整性,且未取得全部相關權益人之同意,為避免影響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下,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四人公五十九北側p27公園用地(0.02)住宅區(0.02)公園用地除變更範圍內土地尚未辦理徵收外,餘已徵收並完成開闢,故配合原有合法建築用地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配合地籍與樁位問題修正變更理由並補充無須回饋之理由。
五人公二十北側p25道路用地(0.09)水溝用地(0.11)住宅區(0.09)道路用地(0.11)配合萬年溪河道實際範圍調整水溝及計畫道路,以符實際。考量周邊道路系統完整性、建照發照情形後,變更內容修正通過(如附圖二),並將本案免予回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人文小十南側p39國小用地(0.01)(約68m2)商業區(0.01)(約68m2)1.變更範圍為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
2.該部分土地業於80年10月間,經唐榮國小將原有建物拆除,並按界址重砌圍牆。唐榮國小並以96.4.2第0960000897號函表示該部分學校用地並無使用需求。
附帶條件十三: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或得依本縣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採捐贈40%之土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免再擬定細部計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載明變更地號,以玆明確。
逾2機三十一東北側p88機關用地(0.01)(約56m2)住宅區(0.01)(約56m2)變更範圍之機關用地為私有土地,96年2月16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行政執行處以屏執秘字第0962200066號函表示,該機關用地無使用之需求,故配合實際需要變更。變更地號:
豐田段1小段1170-1地號附帶條件十四:
應依屏東縣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規定捐贈30%之土地面積,或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35%辦理回饋。
逾機三十一東北側p79住宅區(--)(約7.77m2)機關用地(--)(約7.77m2)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行政執行處現況使用範圍而變更。
變更地號:豐田段1小段地號1175-1、1175-2。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載明變更地號,以玆明確。
八逾1466號道路南側p80住宅區(0.03)(約287m2)水溝用地(0.03)(約287m2)變更範圍之住宅區內排水需依賴現況水溝用地以銜接萬年溪排水口,故配合實際需要而變更。變更地號:豐年段966地號、忠孝段14-1、14-2地號。維持原計畫。
理由:本案產權均為公有土地,俟日後完成排水系統整體規劃後,再行辦理變更。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逾17機八北側p78、79住宅區(0.76)機關用地(0.76)1.現況為屏東家畜疾病防治所使用。
2.配合用地機關實際需求而變更。指定用途供屏東家畜疾病防治所使用,若日後增建、改建或重建時,周邊應設置至少5公尺之隔離綠帶。
編號:
機三十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逾27文中一(大同高中)南側p20、30國中用地(1.78)機關用地(1.78)1.中正藝術館原為大同高中之活動中心,自民國68年改建為「中正藝術館」,由屏東縣政府管理並提供演藝活動使用。
2.配合用地機關實際需求而變更。編號:
機三十九。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補充高中用地需求、區位、服務範圍、土地使用計畫及本案基地配置概要。
一逾28停一東側p63住宅區(0.01)(約126m2)道路用地(0.01)(約126m2)1.配合居民出入需要劃設六公尺寬計畫道路,有助於改善該地區交通。
2.土地為屏東縣政府所有。變更地號:屏東市北勢段一小段10-1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逾37公三十二北側p63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3)道路用地(0.03)住宅區(0.03)1.考量土地整體利用,調整計畫道路,並有助地區交通動線之順暢。
2.調整計畫道路對其他土地權利關係人權益尚無影響。
調整後計畫道路用地由地主無償捐贈。考量既成巷道與計畫道路關係,變更內容修正通過(如附圖三),惟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縣政府通案性原則回饋30%之土地,不足部分得以用代金繳納,並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
三逾41計畫區西北側p14、p22、p23住宅區(0.31)道路廣場用地(0.00)道路用地(0.31)劃設兩條10公尺寬計畫道路以改善大綠地附近地區現有密集住宅區之聯外交通並提供都市防救災之便捷動線功能。
除西側之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採納逕人16案修正通過外,其餘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逾42機九北側p86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1.考量土地整體利用效益,調整計畫道路。
2.調整計畫道路對其他土地權利關係人權益尚無影響。
國有地:長治段201、201-1。
私有地:長治段97-2、97-3、97-4。維持原計畫。
理由:
1.本案變更未取得全部相關權益人之同意。
2.避免衍伸交叉路口之交通問題,且原道路規劃有其整體性與系統性,不宜局部調整。
五逾48市五南側、西南側p31、p41住宅區(0.09)機關用地(0.14)機關用地(0.09)商業區(0.14)1.屏東縣警察局已擇地興建崇蘭派出所於變更之住宅區內,故配合其實際發展需求而變更。
2.原機十三用地,已無設置機關之需求,該用地臨近為商業、市場等使用,考量其街廓區位及未來發展等,故配合臨近分區變更,並依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規定辦理回饋。變更地號:屏東市檳榔腳二小段738地號。
編號:
機十三。
除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無償提供40%土地劃設為停車場用地並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逾6附帶條件九之內容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應至少提供45%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2.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方式應以無償提供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應至少提供40%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得以住宅區當期公告現值自願捐獻代金之方式折算繳納)」。
2.繳納時機:
於產權移轉或申請發照建築前完成捐贈。
3.代金繳納單位為屏東縣政府。附帶條件增訂得以代金方式繳納原計畫為一通案之內容。維持原計畫。
理由:原計畫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可留供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並可調節土地之使用,如作公共建設用途、預留機關、交通、公益設施用地、提供開放空間…等,以確保變更後之都市環境品質,故不宜以繳納代金折算之。
七變九指定計畫區內符合多目標使用方案(方案修正為辦法)之公共設施項目得作多目標使用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開闢,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促進都市建設,本計畫區內符合多目標使用方案之公共設施項目,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作多目標使用。法令已另有規定,為避免重複規定請刪除。
八變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計畫建設時之參考依據。除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外,另請縣政府依據部門重大建設計畫、多元財務計畫、引進私部門投資及都市更新等方式,補充相關公共設施取得之進度。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變一修訂都市防災計畫依據「災害防救方案」由行政院研考會選定為85年度重點項目,執行計畫中之第10項「有關都市計畫規劃時需納入防災考量」而予以增訂。
併綜合意見第七點。
十變修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配合實際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負擔,予以修訂。請縣政府依綜合意見第二、五點將優先發展區再細分次分區,以作為未來都市發展之指導。
一變、變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實際發展需要予以修訂。
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附表二擴大暨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會決議修正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則第31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
縣都委會未修正,惟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正法源依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本計畫範圍之住宅區區分為「住一」「住二」兩個不同容積使用管制範圍如附圖。
「住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180%。
「住二」: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20%。
位於飛航管制區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如係劃定飛航管制限制前即已取得土地,因飛航管制而無法依容許容積建築,如接受基地符合下列規定者,則可將多餘之容積予以移轉,其移轉計算方式依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核算之。
1.同屬本計畫區之土地。
2.應屬同一使用分區。
3.基地規模須達500平方公尺以上。
4.接受後之總容積不得超過原有基地容積1.3倍。二、本計畫範圍之住宅區區分為「住一」「住二」兩個不同容積使用管制範圍如附圖一。
「住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180%。
「住二」: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20%。
位於飛航管制區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如係劃定飛航管制限制前即已取得土地,因飛航管制而無法依容許容積建築,如接受基地符合下列規定並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則可將多餘之容積予以移轉,其移轉計算方式依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核算之。
1.同屬本計畫區之土地。
2.應屬同一使用分區。
3.基地規模須達500平方公尺以上。
4.接受後之總容積不得超過原有基地容積1.3倍。增列文字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400%。
位於飛航管制區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如係劃定飛航管制限制前即已取得土地,因飛航管制而無法依容許容積建築,如接受基地符合下列規定者,則可將多餘之容積予以移轉,其移轉計算方式依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核算之。
1.同屬本計畫區之土地。
2.應屬同一使用分區。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400%。
位於飛航管制區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如係劃定飛航管制限制前即已取得土地,因飛航管制而無法依容許容積建築,如接受基地符合下列規定者,則可將多餘之容積予以移轉,其移轉計算方式依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核算之。
1.同屬本計畫區之土地。
2.應屬同一使用分區。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會決議修正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基地規模須達500平方公尺以上。
4.接受後之總容積不得超過原有基地容積1.3倍。
3.基地規模須達500平方公尺以上。
4.接受後之總容積不得超過原有基地容積1.3倍。四、工業區(含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四、工業區(含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車站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其使用項目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辦理。增列條文併逕30案本條文配合刪除。五、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配合名稱變更修正1.保存區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並應自道路境界線及分區線至少退縮五公尺綠化。
3.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0增列:「建築物申請新建、增建、改建之建築基地達1,500平方公尺(含)以上者,應於發照前送經『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會決議修正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農業科技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個變)七、農業科技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配合97.01.01公告實施之「擬定屏東都市計畫(原高雄區農業改良場遷場後變更使用部分)細部計畫」土管要點第四點納入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電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八、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配合名稱變更修正並調整條次電信用地已另案辦理完成,請配合調整並修正條文。
十一、郵政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九、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配合名稱變更修正並調整條次郵政用地已另案辦理,故維持原計畫條文,僅調整條次。九、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十、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配合名稱變更修正並調整條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前項機關用地編號第三十二號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十一、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前項機關用地編號第三十二號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調整條次並配合90.03.22公告實施之『擴大暨變更屏東都市計畫(部分「工五」工業區為機關用地、道路用地;部分「機五」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案土管要點納入。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七、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國中、國小之容積率不得大於150%,高中(職)及大專用地之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十二、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國中、國小之容積率不得大於150%,高中(職)及大專用地之容積率不得大於200%。調整條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會決議修正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市場(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十三、市場(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原縣都委會通過之條文包括批發市場,因係配合擴大都市計畫而增列,依縣都委會決議意旨,擴大部分應予刪除,餘維持原條文內容。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前項變電所用地編號第二號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十四、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前項變電所用地編號第二號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調整條次並配合93.01.08公告實施之『擴大暨變更屏東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變電所用地)』案土管要點納入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十五、(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調整條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會決議修正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六、屏東縣政府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研擬都市設計準則,並提送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佈實施,實施後經該準則劃定為應實施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內之開發建築申請案件,應經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新增條文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十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調整條次修正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透水性土地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理由:減緩都市洪患之發生並降低洪患危害程度。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調整條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請依通案性原則增訂。
附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黃新復海豐段767-31.此次大連工業區變更案將海豐段767-3地號劃設為公園用地,造成本人相連之767-4地號土地形狀不完整,使用不便。
2.海豐段767-3地號上有本人賴以維生的汽車保養廠,若遭拆遷,將使生計頓失所依。將海豐段767-3地號剔除於該大連工業區變更案。建議併大連工業區變更案討論。
併逕43案。
逕2林景堂、王福筠海豐段777-3、777-5、778、778-3等地號此次大連工業區變更案將海豐段778-3、777-5地號劃設為公園用地,日後開發時勢必無法原位置分配土地,且裡面之海豐段778、777-3地號土地將成無道路可通之裡地。1.新劃設計畫道路以連接至瑞光路。
2.將新增設之計畫道路北側公園用地改為住宅區,且地主保留原位置分配。建議併大連工業區變更案討論。
併逕43案。
逕3洪金川等溝美段一小段176~183等八筆地號此八筆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及附八,但因開發條件嚴苛,以致長年閒置,希冀以代金方式取代,並提出換算公式以供參考。建議以代金方式取代附八開發條件,建議換算公式如下:
1.1m2公告地價*140%*附八公設條件之45%2.1m2土地市價*附八公設條件之45%本案於97年5月陳情後,業已於98年10月依原附帶條件自擬細部計劃完成發布在案,故陳情事由已不復存在,建議未便採納。建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4陳東榮等人洛陽段3-8等四筆地號及北勢段784-1等二十四筆地號1.目前新設機場東側聯外道路,既定路線既已改道,請取消原道路。
2.擴大都市計畫,則當初此綠地作為都市計畫邊界之考量已消失,請變更為其他區。
當初設置此綠帶之考量已消失,請變更為其他分區。目前機場東側聯外道路業已開闢完成,該綠帶原規劃作為都市計劃住宅區與非都市土地間區隔緩衝邊界之功能已消失而由道路取代,考量計畫區北側都市計劃區邊界規劃原則之ㄧ致性,建議採納。不予採納。
理由:本案涉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及整體開發之必要性等議題,不宜以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方式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5屏東農田水利會北勢段776地號、斯文段1347地號等二十筆1.當時第二高速公路通車至九如段,故車流量較多,惟高速公路全面通車後車流量遽減,變更理由滅失。
2.道路拓寬應由道路中心線雙邊延伸,公平兼顧道路兩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此單邊拓寬有失公允。撤銷忠孝路拓寬計畫案,以維護道路性統之完整性及本會權益。考量學生通學之安全,並與區外道路系統銜接,確屬需要,建議拓寬忠孝路計畫道路至23公尺。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案。
逕6張瑞芳、簡育仁屏東高工東側1.於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檢時,該區土地由學校用地變為住宅區附七,並應於二通二階公展前完成協調補償,否則恢復學校用地。
2.縣府要求變更範圍內所有權人需蓋同意書,但有二、三位土地所有權人不願蓋章,縣府遂認為附帶條件無法成就。
3.屏東高工間接阻攔地主補償工作進行,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附帶條件。撤銷徵收,維持住宅區建議仍應先請屏東高工確認是否該校地仍有使用需求。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九案。
逕7王佳何水源段二小段若調整部分計畫道路,佔用北側住戶私有地,將產生民怨。
維持原計畫道路案本案經縣都委會146次會議決議通過道路修正案,理由本路段計畫道路已由屏東市公所開闢完成,且北側建築已依原現有巷道指示建築線。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一案。
逕8屏東縣府民生段87等地號內政部都委會第723次會議通過「變更屏東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乙種工業區為機關用地及「機十二」機關用地用途)案」,惟會議決議將機十二西北側之三角形乙種工業區,納入二通二階妥為研議。建議變更為鄰近分區同建議事項。
(併變十五案)考量現有建物位置與公共設施連貫性,陳情內容修正通過(如附圖四),惟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應依縣政府通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性原則回饋30%之土地或繳交當期公告現值35%代金,並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
逕9張瑞芳、簡育仁屏東高工東側1.學校並無擴建校地之需求:現有51班、校地8.35公頃,已超出同型校地標準(4.22-4.88頃)。78年辦理徵收時,學生數2255人,至95年學生數1700人。
2.本案土地狹窄,已無足夠空間再蓋校舍。深僅19公尺、長約280公尺,且學校於後方已興建兩棟四、五層大樓。
3.本區土地面臨交通繁雜之道路,並不適合作教室使用。緊鄰復興路(台27線),為屏東通往萬丹、東港之主要道路。撤銷徵收,使民眾房舍得以整修。
附帶條件應從寬認定,建議將協議書同意門檻降至3/4。同逕6案。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九案。
逕0曹銘宏等24人民生路(香揚路至民生路二巷)1.民生路寬均以25m設計,僅自香揚巷至民生路二巷(長185m)拓寬為35m,實無意義。
2.民生路二巷規劃為15m道路,惟目前住戶大多未遷出,且2/3為低收入戶。
3.民生路二巷尾端並未與其他道路聯繫,對地區交通及經濟發展並無幫助。1.維持民生路寬25m。
2.考量民生路二巷開闢合理性。
該路段土地屏東市公所表示業已徵收。不予採納。
理由:本案道路用地業已徵收完畢,且考量原道路系統並無合適之替代道路。
逕11曾美惠豐年段422、422-1、4151.民68年被規劃為公園用地,至今仍未徵收。
2.本人年事已高並患重疾,已無體力及經濟能力負擔此三筆土地之環境衛生及雜草清除。
3.附近已有興豐公園,且此三筆土地車輛進出困難,沒有停車設施之可撤銷公園用地(公三十七)之規劃為提供居民休憩空間,建議維持原計畫。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能。
逕2郭玉軒水源段一小段130號1.民65年變更為公十六預定地,於75年時,除130地號外,其餘皆已開闢。
2.迄今仍尚未徵收,顯然此筆土地非公十六必要之地。剔除於公十六用地。考量公園完整性,建議仍維持原計畫。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3屏東縣府廣東南路以南、台糖街以北、復興路以東、鐵道以西之住宅區及公園用地1.本基地係原為台糖宿舍及台糖總廠附屬設施使用,屬主要計畫住宅區,該街廓內無計畫道路,台糖公司於宿舍拆遷後,正逐步將街廓內土地分批標售,由於台糖公司連帶將現有巷道土地一併標售,遂衍生下列問題:
(1)部分地主於取得含現有巷道土地後,向縣府申請廢道,或自行於自有土地內取消現有巷道,將導致未來部分土地產生因未鄰接道路而無法申請建築問題。
(2)部分地主申請以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使該街廓在無計畫道路的情形下零星紊亂開發,恐重演廣東南路西側住宅區未劃設計畫道路即任意申請建築,造成道路曲折狹窄,衍生難解的交通及都市防災問題。
2.99年10月4日於縣都委會第173次會議決議召開第專案小組;於100年8月23日召開本案第一次縣級專案小組會議。
新增附帶條件十五: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於台糖公司現有土地部分劃設不少於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2.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式,應以無償方式提供。
同建議事項。請縣政府協調台糖公司,透過提高該土地使用強度方式,訂定合理回饋比例,並經小組召集人確認後,提大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4屏東縣府建國國小(文小十六)西側及萬年公園(公四)東側萬年里建興路於日據時期已通行迄今,且該路東邊住宅,亦於民國六十年時已合法取得使用執照。
為符合現況發展及維護住戶合法權力,建議除依現況道路變更外,建興路以東一併變更為住宅區。
新增附帶條件十六:
以當期公告現值總值加計四成之35%辦理回饋。同建議事項。
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如附圖五),並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否則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維持原計畫。
逕5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中正路近勝利路口之國宅用地1.此國宅用地為眷改基金土地,未來可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興建合宜住宅或社會住宅。
2.南側公十三亦為本局土地,已劃設多年仍無法有償撥用開闢,遑論此國宅用地之開闢時程。
3.98.3.20縣都設委員會第9次會議「崇仁新村所餘之其他基地,應重新檢討規劃,以塑造周圍社區之整體環境品質,所需之規劃作業費由總政治作戰局負擔,並由縣政府進行都市計畫檢討之規劃」維持國宅用地本局刻正委託專案檢討屏東市之眷改土地。建議納入屏東市國防部眷改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整體規劃。(併變五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案。
逕6屏東縣府勝興自辦市地重劃區本重劃區重劃後土地分配結果於100年7月30日公告期滿確定,並於同年11月完成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擬增設公共設施。同建議事項。
(併變三十三)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十三案。
逕7屏東市公所廣興暨海豐地區屏東縣屏東市民代表會第17屆第3次定期大會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