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91-審議事項-第9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91
案件id
230DEH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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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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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4月9日第257次、101年8月13日第260次、101年11月7日第261次、102年6月20日第265次及102年12月25日第27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103年1月22日府產城字第1030333175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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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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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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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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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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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施委員鴻志(召集人)、楊委員龍士、邱委員英浩、林委員秋棉、蔡前委員仁惠、王委員銘正及林委員志明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業於103年3月25日、103年4月21日及103年5月7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新竹縣政府已於103年5月30日府產城字第103008274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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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之計畫範圍線展繪,後續納入通檢研議依C50樁位變更以利順接20M計畫道路路型」。(詳圖8-8所示)3.本案為利順接20M計畫道路路型,予以調整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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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南側第一種住宅區(0.0027)文中用地【文中4】(0.0027)1.依「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民國99年4月23日第五次會議決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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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開決議「本案依計畫線展繪,後續依地籍納入通檢研議」。(詳圖8-9所示)3.考量地籍分割情形及土地權屬狀況予以調整變更,本案變更部分,其土地為新竹縣政府所有。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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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一種住宅區(0.0007)園林道路用地(0.0007)第一種住宅區(0.0044)道路用地(0.0044)區東側銜接高鐵車站特定區之邊界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4】(0.0007)第一種住宅區0.0007)1.依「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民國99年7月26日第十次會議決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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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開決議「疑義點(一):1.本案主計依計畫線展繪並納入通檢研議變更道路截角。2.本案細計依計畫線展繪並納入細計通檢研議變更道路截角。疑義點(二):1.本案主計依計畫線展繪並納入通檢研議變更道路截角。2.本案細計依計畫線展繪並納入細計通檢研議變更道路截角。疑義點(三):1.本案主計依計畫線展繪並納入通檢研議變更道路截角。2.本案細計依地籍線展繪。疑義點(四):1.本案主計依計畫線展繪並納入通檢研議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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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細計南側截角依計畫線展繪並納入細計通檢研議變更道路截角,北側截角則依地籍線展繪。疑義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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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主計依計畫線展繪並納入通檢研議變更道路截角。2.本案細計依地籍線展繪」。(詳圖8-10所示)3.本計畫區東側鄰接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劃設有12M南北向計畫道路,故配合變更道路截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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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變更案有關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部分,其細部計畫係為道路用地,故無需辦理回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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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種工業區(0.0803)鐵路用地(0.0803)鐵路用地(0.1034)乙種工業區(0.1034)鐵路用地(0.0160)河川區(0.0160)鐵路用地(0.0141)第二種住宅區(0.0141)鐵路用地(0.0147)第三種商業區(0.0147)鐵路用地(0.0001)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8】(0.0001)用地兩側鐵路用地(0.0023)河道用地(0.0023)1.經檢討鐵路用地範圍內仍有部分土地權屬為私有或非屬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所管理,故依機關協調會決議、台鐵需求、實際發展現況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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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本案應屬過去都市計畫圖精度不足所產生之誤差,屬重製疑義之變更案,故本案免予回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補充相關發照情形、回饋原則及自行查明責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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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用地【市4】(0.0021)廣場用地【廣10】南側10M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583)第三種商業區(0.0216)市場用地【市4】(0.0046)廣場用地【廣10】(0.0321)1.考量開闢該10M計畫道路影響建物多為已辦妥建物登記之合法建物,且該10M計畫道路北側約50公尺處劃設有10M計畫道路(已開闢仁和街),南側約42公尺處劃設有8M計畫道路(部分開闢),故廢除該10M計畫道路應不致影響周邊道路系統,故建議配合周邊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變更為市場用地及第三種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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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本案應屬過去都市計畫圖精度不足所產生之誤差,屬重製疑義之變更案,故本案免予回饋。考量周邊道路系統完整性、建照發照及道路截角情形後,變更內容修正通過(如附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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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中西南側豆子埔溪跨越橋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910)河道用地(0.0910)1.依「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民國99年5月27日第七次會議決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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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開決議「本案依計畫線展繪,並納入通檢研議該12M計畫道路劃設之區位」。(詳圖8-11所示)3.竹北高中西南側之豆子埔溪跨越橋(B橋),因考量豆子埔溪水位高程、斷面及兩側銜接道路之高程,須變更竹北高中西南側B橋位置以增加引道長度以符合道路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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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惟經業務單位簽請鈞長核示,B橋目前無開闢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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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將B橋原屬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變更為河道用地,其餘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納入文小5附近地區變更案整體考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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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0.0610)第二種住宅區(0.0610)1-13-中華路巷附近溝渠用地(0.1943)第二種住宅區(0.1943)1.經查擬定竹北都市計畫(61年)、第一次通盤檢討(72年)、第二次通盤檢討(85年)、第三次通盤檢討(94年)之計畫圖,其溝渠用地、農業區與住宅區展繪之原意,於第二次、第三次通盤檢討展繪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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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查前開展繪有誤之區域,其主要計畫樁位於74年1月7日公告更正,並依前開公告更正之樁位核發建造執照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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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依第三次通盤檢討之計畫圖展繪,再依74年1月7日公告更正樁位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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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量本案應屬過去都市計畫圖精度不足所產生之誤差,屬重製疑義之變更案,故本案免予回饋。本案暫時維持原計畫,俟水利主管機關研擬治水計畫且安全無虞後,納入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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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一般性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合併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擴大及變更竹北(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等二都市計畫區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依循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之建議事項,將「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與「擴大及變更竹北(斗崙地區)都市計畫」合併檢討,以利都市整體發展及土地利用之合理規劃。併綜合意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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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擬定機關「擴大及變更竹北(斗崙地區)都市計畫」原擬定機關為新竹縣政府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擴大及變更竹北(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等二都市計畫區合併為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後擬定機關為新竹縣竹北市公所原「擴大及變更竹北(斗崙地區)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為新竹縣政府,因考量都市整體發展及土地利用之合理規劃,併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合併檢討,故變更擬定機關為新竹縣竹北市公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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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0.0225)河川區(0.0225)綠地用地【綠八】(0.0014)河川區(0.0014)綠地用地【綠八】(0.0109)道路用地(0.0109)道路用地(0.2241)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2241)道路用地(2.8781)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2.8781)區南側,頭前溪右岸特種工業區(0.0110)綠地用地【綠21、綠22】(0.0025)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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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無償捐贈變更範圍內原所屬土地30%之用地面積予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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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項扣除本案於原所屬土地所劃設之綠地面積後,不足之部分得改以代金代金方式繳納(以開發當期變更範圍內原所屬土地之平均公告現值加二成計算。)3.其建築時應自面臨之八米現況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十七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妥予綠化,並得計入法定空地。河川區(0.0135)1.本變更案依99年10月4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09920211360號函(附錄四)公告局部變更頭前溪廾張犁堤防、湳雅堤防、六家堤防、斗崙堤防及頭前溪水系支流上坪溪上坪堤防等部分河段河川區域,及經濟部水利署民國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附錄三)辦理檢討變更為妥適分區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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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本府工務處養護科所提現況,並無施作綠地用地,故建議取消綠地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會銜函送之「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惟請縣政府於核定前補充水利主管機關之相關徵收計畫等正式函文,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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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街與中華路交叉口附近囊底路道路用地(0.0129)第二種住宅區(0.0129)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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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負擔公共設施比例至少為30%,並得以代金抵充之。前開代金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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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金計算:基地面積×30%×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成(加成乘數於簽訂協議書時予以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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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饋時機:取得使用執照前完成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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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之日起3年內完成捐贈,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因華興街與中華路交叉口附近道路現行計畫為8M道路,原囊底路已無用地需求,故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囊底路之道路用地為第二種住宅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補充有無影響相關地主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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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與豆子埔溪交會處第一種住宅區(0.0173)道路用地(0.0070)綠地用地【綠53】(0.0243)1.因中華路跨越豆子埔溪與現行交會處有高差存在無法穿越,爰此,考量行車安全將道路用地變更為綠地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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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住宅區變更部分,因其細部計畫係劃設為道路用地,惟考量現況為坡坎,故予以變更為綠地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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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北側10M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620)第一種住宅區(0.0620)1.考量原10M計畫道路轉折過多恐影響行車動線及安全性,故依民國98年10月6日華興社區區段徵收區7-3號道路變更路線第二次說明會會議結論之原則(附錄六)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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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長期而言,為避免造成五叉路口,爰建議不劃設6M計畫道路銜接新國街50巷,未來循序漸進透過都市更新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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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惟考量短期仍有通行需求,且該土地係屬區段徵收後本府取得之可建築土地,故保留部分土地範圍暫不辦理標售,以供公眾通行。考量變更範圍土地均為新竹縣政府所有,修正道路用地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一併變更其剩餘土地部分,變更內容修正通過(如附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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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機關用地【機5】縣婦幼館社教用地【社】(1.6862)1.設置婦女福利服務中心:辦理婦女成長、生活資訊及親職教育相關課程、親子關係諮詢及促進家庭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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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置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提供兒童遊戲室、青少年康樂室,推動兒童、青少年成長訓練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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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與發展遲緩兒童草其療育通報轉介中心,以服務弱勢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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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設置本府暨附屬單位員工子女托育中心(含托嬰、托兒、課後托育),收托本府及附屬單位員工○至十二歲之子女暨弱勢兒童(中低收入、單親、失業、殘障人士子女早期療育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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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設置新竹縣教育研究發展暨數位學習中心:提供教師平常研習、進修及資訊來源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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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設置後備軍人服務中心:提供完善的服務,如疑難協處、糾紛調處、醫療服務、急難慰助與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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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臨高速公路側增設0.2公頃之停車場用地,以配合未來至各機關洽公或活動使用。社教用地【社3】(1.6998)1.設置婦女福利服務中心:辦理婦女成長、生活資訊及親職教育相關課程、親子關係諮詢及促進家庭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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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置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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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兒童遊戲室、青少年康樂室,推動兒童、青少年成長訓練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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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與發展遲緩兒童草其療育通報轉介中心,以服務弱勢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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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設置本府暨附屬單位員工子女托育中心(含托嬰、托兒、課後托育),收托本府及附屬單位員工○至十二歲之子女暨弱勢兒童(中低收入、單親、失業、殘障人士子女早期療育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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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設置新竹縣教育研究發展暨數位學習中心:提供教師平常研習、進修及資訊來源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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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設置後備軍人服務暨研習中心:提供完善的服務,如疑難協處、糾紛調處、醫療服務、急難慰助與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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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臨高速公路側增設0.2公頃之停車場用地,以配合未來至各機關洽公或活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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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設置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及專勤隊之自有廳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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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經縣府審查核准與社教相關或相容之項目。1.機5用地與其東南側社2用地現況皆為新竹縣婦幼館使用,土地權屬亦為新竹縣政府所有,故配合使用現況將機關用地變更為社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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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設置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及專勤隊之自有廳舍之需求,故增列社教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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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量社教用地使用之彈性,故增列其他經縣府審查核准與社教相關或相容之項目,以避免徒增行政程序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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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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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南路與福興東路交叉口之機7及部分廣(停)1用地機關用地【機7】(0.088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1】(0.0490)第三種商業區(0.088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1】(0.0490)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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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負擔公共設施比例至少為35%。其整體開發範圍詳圖8-1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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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開發方式得依下列方式擇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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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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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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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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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其他依法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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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無償捐贈公共設施(含興闢)方式辦理開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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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無償捐贈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含興闢)予縣政府或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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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之日起3年內完成無償捐贈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含興闢)者,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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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其他依法應辦事項。1.依100年1月14日本次通盤檢討機關協調會會議決議:經新竹縣警察局代表說明,機7用地已無用地需求。故本次通盤檢討配合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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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5條規定,為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考量整體開發財務可行性,故併同機7及鄰近廣(停)1之部分面積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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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100年3月4日本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變更地主協調會(機7及部分廣(停)1用地變更案)會議紀錄決議:出席土地所有權人原則同意左列所提方案,如仍有其他意見,請於本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再行提出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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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補充相關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資料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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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北側文小用地【文小11】(0.1222)溝渠專用區(0.1222)現況為灌溉渠道流經,故配合現況劃設為溝渠專用區。參照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本案維持原計畫,惟請納入校園整體規劃設計,以維持溝渠原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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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用地第二種住宅區(0.0225)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2】(0.0016)停車場用地【停10】(0.0008)社教用地【社1】(0.0249)1.現行計畫社1用地係供竹北老人安養中心及鹿場里活動中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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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100年1月17日本次通盤檢討機關協調會會議決議:(1)經本所社會課代表列席說明,社1社教用地仍有需求。(2)將社教用地西側及北側公有土地範圍,盡量依完整範圍調整擴大社1社教用地範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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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用地社教用地【社2】(0.0089)第二種住宅區(0.0089)1.本變更案係屬三通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3案之部分,由住宅區變更為社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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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惟依100年1月17日本次通盤檢討機關協調會會議決議:(1)經本所民政課代表列席說明,社1社教用地仍有需求。(2)惟考量現況私有建築物部分拆遷不易,故予以變更為住宅區,並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其餘未有建築物之私有地部分,仍依規定辦理用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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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變更案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係屬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可不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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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惟經查竹仁段407-8地號之建照號碼為93-1075,該建照包括竹仁段地號407、407-1、407-2、407-3、407-4、407-5、407-6、407-7、407-8、407-9等10筆土地,故竹仁段407-8地號建議配合變更為住宅區,並免予回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涉及現有建物發照之情形,請縣政府自行查明責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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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零售市場廣場用地【廣5】(0.3799)市場用地【市5】(0.3799)1.依100年1月17日本次通盤檢討機關協調會會議決議:經本所公用事業課代表列席說明,市5用地已不敷需求,建議予以擴大市5用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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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變更為市場用地範圍現況已作為市場使用。維持原計畫,俟市場重建更新時,再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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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69)第二種住宅區(0.0069)依100年1月18日本次通盤檢討機關協調會會議決議:經查兒6用地私有地部分係屬現有巷道,且地籍與現況相符,故研判係屬樁位之誤差,爰此,建議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並免辦理回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依地籍線之調整情形修正變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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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用地【綠26】(0.0106)道路用地(0.0106)河道用地(0.0044)道路用地(0.0044)用地與豆子埔溪交會處北側道路用地(0.0145)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9】(0.0145)1.縣府於辦理新竹縣華興社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作時發現鐵路用地兩側8M計畫道路無法與現況銜接。並函文予施工單位(99年3月9日府工程字第0990035962號函)略以:「為免影響區段徵收公共設施工程進度及區內地主權益,建請先行施工,並提供本府施工成果資料,據以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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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本案依據「竹北都市計畫(竹北高中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都市計畫道路樁位修正測定成果」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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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100年1月20日本次通盤檢討機關協調會會議決議:經與會單位討論,鐵路兩側8M道路之線型,依現有鐵路涵洞位置予以調整順接。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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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學院南側第一種住宅區(0.2234)電路鐵塔用地【電塔2】(0.0117)兒童遊樂場用地【兒28】(0.2351)1.依100年1月21日本次通盤檢討機關協調會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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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竹北市公園段407-1地號已無設置電路鐵塔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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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地號併同細部計畫兒32一併檢討為主要計畫兒童遊樂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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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地籍分割,該電路鐵塔用地包括竹北市公園段407-1及407-3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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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油1用加油站用地【油1、油3】(0.6593)加油站專用區(0.6593)配合已民營化之公用事業機構,予以調整分區名稱。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依「加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及油3用地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研訂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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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機12】(0.0006)第一種住宅區(0.0006)車站用地(0.0006)第二種住宅區(0.0006)文小用地【文小6】(0.0014)第一種住宅區(0.0014)文小用地【文小7】(0.0018)第二種商業區(0.0018)文小用地【文小8】(0.0013)第二種住宅區(0.0013)文小用地【文小9】(0.0008)第一種住宅區(0.0008)停車場用地【停4】(0.0005)第二種商業區(0.0005)停車場用地【停6】(0.0020)第一種住宅區(0.0020)停車場用地【停8】(0.0015)第二種商業區(0.0015)停車場用地【停9】(0.0012)第一種住宅區(0.0012)停車場用地【停9】(0.0007)第一種住宅區(0.0007)公園用地【公2】(0.0011)第一種住宅區(0.0011)公園用地【公8】(0.0012)第二種住宅區(0.0012)公園用地【公16】(0.0007)第一種住宅區(0.0007)公園用地【公24】(0.0006)第一種住宅區(0.0006)兒童遊樂場用地【兒7】(0.0006)第一種住宅區(0.0006)兒童遊樂場用地【兒8】(0.0006)第一種住宅區(0.0006)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1】(0.0006)第一種住宅區(0.0006)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3】(0.0006)第一種住宅區(0.0006)兒童遊樂場用地【兒23】(0.0004)第一種住宅區(0.0004)兒童遊樂場用地【兒25】(0.0013)第一種住宅區(0.0013)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25】(0.0006)第一種住宅區(0.0006)設施用地之道路截角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26】(0.0007)第一種住宅區(0.0007)1.過去因都市計畫圖精度不足,致使主要計畫圖與細部計畫圖於道路截角處劃設之公共設施項目不同,或未劃設道路截角處,故於本次通盤檢討將前開疑義之處,於主要計畫變更為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該部分細部計畫均為道路用地),以避免執行上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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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變更案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土地使用分區部分,其細部計畫係為道路用地,故無需辦理回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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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區內4M人行步道用地人行步道用地(2.9262)道路用地(2.9262)依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於建築執照申請時,每戶必須配設停車位,致使人行步道在執行上有「人行步道不得行車又每戶必須設置停車空間」之疑義,為避免實際執行上的困難故變更之。維持原計畫,請縣政府研提整體人行步道用地相關檢討變更原則後,再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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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東側沿河街乙種工業區(0.3214)鐵路用地(0.1159)道路用地(0.4373)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規定,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爰此,現況沿河街寬度約6~8M,該道路係為連接中和街及30M外環道路之南北向道路,實有存在之必要性,故將沿河街檢討劃設為道路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納入本案之實施進度與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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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西北側範圍第二種住宅區(0.0041)文中用地【文中4】(0.0041)依100年1月14日本次通盤檢討機關協調會會議決議:竹北市東興段190、200、202及部分201地號等公有地,建議由住宅區變為文中用地以符合實際需求。故本次通盤檢討配合檢討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依地籍線之調整情形修正變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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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南側第二種住宅區(0.1004)保存區(0.1004)采田福地業經內政部74年8月19日指定為三級古蹟,指定範圍為竹北市社南段432地號,該地號土地權屬為祭祀公業竹塹社七姓公,故依法變更為保存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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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與光明街口綠化步道用地(0.0580)廣場用地【廣9】(0.0580)依100年1月18日本次通盤檢討機關協調會會議決議:考量原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為綠化步道用地之功能仍有存在之必要。惟考量車行動線出入之必要及避免產生指定建築線之疑義,故變更綠化步道用地為廣場用地。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同意修正綠化步道用地變更為廣場兼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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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段地號第二種住宅區(0.0100)附帶條件:","一、變更為住宅區之回饋計畫「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二十之代金計算」。","二、需於三年內完成開發,否則另依法定程序恢復為原計畫。第二種住宅區(0.0100)經查明竹義段557地號土地因過往行政程序中(民國63年)其使用執照所載明之使用分區為「商業、住宅」(附錄七),且該地號所屬建物為已辦妥建物登記之合法建物,故配合周邊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並免予回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補充原住宅區不在機關用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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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油2用地加油站用地【油2】(0.1898)第三種住宅區(0.1898)1.油2用地係為縣府於98.8.26標售之土地,加油站業者亦於99.7.27提出加油站設置申請書,並於100.1.25取得籌設許可,惟考量周邊民眾陳情意見及路口交通衝擊,故予以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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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其標售當期公告現值已高於周邊住宅區,故為確保地主權益,考量標售當期之土地取得成本,及加油站開發業者辦理相關程序已支出費用,核實計算其變更為住宅區之容積率。(詳附錄八)下列二方案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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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維持原計畫,惟考量加油站鄰近住宅區,建議新增需自行留設六公尺隔離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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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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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六家國中北側人行步道用地(0.0498)文中用地【文中4】(0.0498)考量住宅區與文中4用地間所夾之4M人行步道用地,並無對外聯繫之功能,故一併變更為文中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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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0.3312)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3312)2-26-高速公路東側博愛街附近乙種工業區(0.0410)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410)為利介於高速公路至計畫區東界之工業區得指定建築線,該河段依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公告之鳳山溪治理計畫範圍線向北劃設10公尺之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以茲妥適。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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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用地【公30】(0.0537)停車場用地【停16】(0.0537)2-27-台科大用地北側停車場用地【停7】(0.0537)公園用地【公30】(0.0537)1.經斗崙里長陳情,擬於公30用地以多目標方式興建里集會所,惟公30用地面臨計畫道路之面寬不足,爰予以調整周邊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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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且經本府交通旅遊處及國際產業發展處城鄉發展科表示意見,為避免減少公園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之面積,原則同意本變更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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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污水處理廠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污】(0.1860)停車場用地【停15】(0.1860)因竹北污水廠已設置於白地里,故原污水處理廠用地已無使用需求,爰配合周邊土地使用整體規劃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修正污水處理廠用地變更為綠地用地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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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乙種工業區(0.0060)道路用地(0.0060)河川區(0.0932)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932)鐵路用地(0.3766)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3766)2-29-30M外環道路與鐵路用地交會處鐵路用地(0.0022)道路用地(0.0022)1.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民國102年3月6日營署中道字第1023280896號函文予本府協助有關101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竹北市30米外環道(第4、5、6期)工程」都市計畫變更及徵收用地取得作業,說明如下:本工程路線改線係原都市計畫道路行經台鐵鳳山溪橋路段,需辦理鐵路橋改建,且施工期間縱貫鐵路營運須配合單線通車。鐵路局表示此施工方案將影響列車運行及乘客權益甚巨,無法同意。故檢討研提變更路線方案,道路主線分為東,西行線,分別繞經鐵路橋下方及橋台後方穿越,以避免鐵路橋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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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爰此,配合竹北市30米外環道(第4、5、6期)工程之設計及工程所需,予以辦理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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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台科大文大用地【文大2】(20.3663)文教園區用地(20.3663)為落實公有土地積極利用,配合政府推動六大新興產業(文化創意)與十大重點服務(會展與教育)以及台灣科技大學設校計畫,變更文大用地為文教園區用地,以引入多元使用機能。修正文大用地變更為文教用地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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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西北側農業區及其附近地區第二種住宅區(0.0506)乙種工業區(0.0257)農業區(18.5668)溝渠用地(1.0138)人行步道用地(0.0269)住宅區(9.7294)商業區(1.5491)乙種工業區(0.0257)農業區(0.1835)灌溉設施專用區(0.6290)停車場用地【停20、停21、停22、停23】(1.0399)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廣(道)2】1.配合都市發展需求及計畫人口調整之需要,劃設住宅區、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並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以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促進都市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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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區內華興社區區段徵收僅剩豆子埔溪跨越橋及連結併縣都委審竣編號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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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0.0076)公園用地【公32、公33】(1.6110)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27、公(兒)28、公(兒)29】(0.9160)綠地用地【綠43、綠44、綠45、綠46、綠48、綠49、綠50、綠51】(0.7597)道路用地(3.2329)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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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得採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擇一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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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採市地重劃其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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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依行政程序專案呈報行政院核准後,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且納入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公共設施比例不得低於40%。其整體開發範圍詳附圖8-1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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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俟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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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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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採區段徵收其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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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區段徵橋樑尚未施工,其餘已於101年10月31日完工。十興路附近地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除公園、兒童遊樂場、停車場、廣(停)等工程預計102年完工外,其餘皆已完工。爰此,配合都市計畫審議所需期程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94次會議決議辦理本案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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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變更案不以區段徵收開發,改採市地重劃辦理開發之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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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變更案公共設施之比例,不因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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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得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得辦理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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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內政部99年8月16日、99年8月19日及99年9月14日召開土地徵收座談會之共識,應審慎衡酌徵收土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爰此,考量本變更案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均得以市地重劃方式無償取得,故考量上開因素及地主權益,建議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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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且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比例不得低於40%。其整體開發範圍詳圖8-1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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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俟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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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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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地及其附近地區第二種住宅區(0.0130)公園用地【公1】(4.5693)人行步道用地(0.0128)住宅區(2.9138)公園用地【公33】(0.9536)綠地用地【綠47】(0.0127)道路用地(0.7150)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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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且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規定,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公共設施比例不得低於30%。其整體開發範圍詳圖8-1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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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俟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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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1.公1公園用地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已逾二十餘年,政府並無經費辦理徵收,故為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避免公共設施用地無限期保留之情況,且配合都市發展需求及計畫人口調整,劃設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並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以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促進都市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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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通盤檢討已循序漸進補足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及廣場用地等開放空間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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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議本變更案毋須併同2-7案同時開發之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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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通盤檢討已循序漸進補足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及廣場用地等開放空間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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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變更案與2-7案可能隸屬不同開發者,故若規定二變更案應同時開發,更可能導致整合之困難、延宕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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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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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竹北地區人口成長及都市發展需求,建議與縣都委審竣編號2-31整體規劃考量,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並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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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站北側乙種工業區第三種商業區(0.0741)乙種工業區(8.7278)道路用地(0.0281)商業區(6.880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7、廣(停)8】(0.7155)道路用地(1.2345)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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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種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1.竹北市早期發展係以竹北火車站為發展核心,惟隨著重大建設及整體開發區陸續完成後,使得竹北市整體發展核心逐漸轉移,然從都市發展結構及配合中央推動都市再生活化政策,實有必要檢討竹北火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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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案涉及工業區轉型與利用,請縣政府先行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面積之合計佔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之比例,不得低於40.5%,其中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30%。另納入現行計畫之道路用地(0.0281公頃)及第三種商業區(0.0741公頃),因變更後均為道路用地,故併入前開應捐贈之可建築土地面積抵充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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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其整體開發範圍詳圖8-1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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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俟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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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車站北側周邊工業區(主要為台灣飛利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廠,已於民國97年3月11日註銷工廠登記證明,現況已閒置多年)之土地使用計畫及相關配套開發機制,以促進竹北市整體都市活化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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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前開竹北火車站北側周邊工業區,整體面積達32.9283公頃,故為兼顧執行可行性,將其區分為兩單元進行整體開發。研議新竹縣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整體發展構想、產業政策、檢討策略及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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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站北側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24.2005)鐵路用地(0.0031)商業區(15.4865)公園用地【公34、公35、公36】(3.9348)停車場用地【停25、停26】(1.3452)道路用地(3.4371)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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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種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1.竹北市早期發展係以竹北火車站為發展核心,惟隨著重大建設及整體開發區陸續完成後,使得竹北市整體發展核心逐漸轉移,然從都市發展結構及配合中央推動都市再生活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面積之合計佔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之比例,不得低於40.5%,其中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30%。另納入現行計畫之鐵路用地(0.0031公頃),因變更後為公園用地,故併入前開應捐贈之可建築土地面積抵充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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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其整體開發範圍詳圖8-1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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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俟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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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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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站北側周邊工業區(主要為台灣飛利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廠,已於民國97年3月11日註銷工廠登記證明,現況已閒置多年)之土地使用計畫及相關配套開發機制,以促進竹北市整體都市活化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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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前開竹北火車站北側周邊工業區,整體面積達32.9283公頃,故為兼顧執行可行性,將其區分為兩單元進行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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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高中南側豆子埔溪跨越橋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295)河道用地兼供步道及自行車道使用(0.0295)竹北高中南側豆子埔溪跨越橋(C橋),因考量豆子埔溪水位高程、斷面及兩側銜接道路之高程,須修正竹北高中南側C橋橋樑功能,改以人行及自行車橋,寬度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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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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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國小西側市場用地市場用地【市3】(0.2859)兒童遊樂場用地【兒4】(0.4689)道路用地(0.0318)第二種住宅區(0.2599)第三種商業區(0.2859)兒童遊樂場用地【兒4】(0.2090)道路用地(0.0318)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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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負擔公共設施比例至少為35%,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負擔公共設施比例至少為30%。另納入現行計畫之道路用地(0.0318公頃)予以一併開闢,故併入前開應負擔公共設施土地面積計算之。其整體開發範圍詳圖8-1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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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開發方式得依下列方式擇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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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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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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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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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其他依法應辦事項。1.依100年1月17日本次通盤檢討機關協調會會議決議:經本所公用事業課代表列席說明,市3用地已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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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5條規定,為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考量整體開發財務可行性,故併同市3及兒4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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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100年3月4日本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變更地主協調會(市3及兒4用地變更案)會議紀錄決議:(1)依100年1月18日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機關協調會第3次會議決議:「兒4用地因考量本計畫區五項公共設施不足,故維持原計畫。」惟考量地主之權益及本次通盤檢討將另案劃設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予以循序漸進補足本計畫區五項公共設施之不足,故考量區位及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之合理性,將兒4用地及市3用地予以整合為一整體開發區,以取得部份兒4用地。(2)出席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原則同意左列所提方案,如仍有其他意見,請於本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再行提出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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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量原兒4用地臨華興段322-1地號未開闢之計畫道路,故整體開發後臨北側8M計畫道路無法進出,故將華興段322-1地號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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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計畫,本案涉及多項公共設施用地之變更,請縣政府納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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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以無償捐贈公共設施(含興闢)方式辦理開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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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無償捐贈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均含興闢)予縣政府或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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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之日起3年內完成無償捐贈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均含興闢)者,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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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其他依法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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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東側原竹北分局舊址(站前段、758地號)第三種商業區(0.0678)停車場用地【停12】(0.0443)附帶條件:\
\
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捐贈方式無償提供停車場用地予地方政府,並需於三年內完成開發,否則另依法定程序恢復為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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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案之原計畫係為第三種商業區,面積0.0678公頃)第三種商業區(0.0678)附帶條件:\
\
1.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負擔公共設施比例至少為35%,並得以代金抵充之。前開代金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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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金計算:基地面積×35%×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成(加成乘數於簽訂協議書時予以訂之)。\
\
(2)回饋時機:取得使用執照前完成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之日起3年內完成捐贈,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1.本案原附帶條件期限已屆滿,後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09次會議決議展延開發期限,惟其截至展延開發期程到期之日止(100年6月30日)皆未達成附帶條件之規定,爰納入本次通盤檢討研議。\
\
2.第三次通盤檢討附帶條件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辦理,惟因土地所有權人整合困難,致今無法完成附帶條件規定,爰於本次通盤檢討研議執行可行性,分兩案辦理變更,且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並得以代金抵充之。本案因原附帶條件期限屆滿,故回復變更為原使用分區(機關用地),並請縣政府納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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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街東側原竹北分局舊址(站前段757-1、758-1、、759-1地號)第三種商業區(0.0678)停車場用地【停12】(0.0443)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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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捐贈方式無償提供停車場用地予地方政府,並需於三年內完成開發,否則另依法定程序恢復為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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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案之原計畫係為停車場用地,面積0.0443公頃)第三種商業區(0.0443)附帶條件:\
\
1.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負擔公共設施比例至少為35%,並得以代金抵充之。前開代金規定如下:\
\
(1)代金計算:基地面積×35%×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成(加成乘數於簽訂協議書時予以訂之)。\
\
(2)回饋時機:取得使用執照前完成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之日起3年內完成捐贈,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1.本案原附帶條件期限已屆滿,後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09次會議決議展延開發期限,惟其截至展延開發期程到期之日止(100年6月30日)皆未達成附帶條件之規定,爰納入本次通盤檢討研議。\
\
2.第三次通盤檢討附帶條件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辦理,惟因土地所有權人整合困難,致今無法完成附帶條件規定,爰於本次通盤檢討研議執行可行性,分兩案辦理變更,且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並地政事務所部分土地(豆子埔段、817-1地號)第三種商業區(0.0616)廣場用地【廣5】(0.0504)附帶條件:","一、本案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或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地籍整理)方式辦理開發,市地重劃建議範圍另詳計畫書附圖所示。","二、本案之開發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否則另依法定程序恢復為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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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案之原計畫係為第三種商業區,面積0.0616公頃;廣場用地,面積0.0222公頃)第三種商業區(0.0838)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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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負擔公共設施比例至少為35%,並得以代金抵充之。前開代金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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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金計算:基地面積×35%×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成(加成乘數於簽訂協議書時予以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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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饋時機:取得使用執照前完成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之日起3年內完成捐贈,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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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原附帶條件期限已屆滿,後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09次會議決議展延開發期限,惟其截至展延開發期程到期之日止(100年6月30日)皆未達成附帶條件之規定,爰納入本次通盤檢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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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次通盤檢討附帶條件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辦理,惟因土地所有權人整合困難,致今無法完成附帶條件規定,爰於本次通盤檢討研議執行可行性,分兩案辦理變更,且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並得以代金抵充之。本案因原附帶條件期限屆滿,故回復變更為原使用分區(機關用地),並請縣政府納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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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政事務所部分土地(豆子埔段、819-1、地號)第三種商業區(0.0616)廣場用地【廣5】(0.0504)附帶條件:","一、本案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或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地籍整理)方式辦理開發,市地重劃建議範圍另詳計畫書附圖所示。","二、本案之開發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否則另依法定程序恢復為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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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案之原計畫係為廣場用地,面積0.0282公頃)第三種商業區(0.0282)附帶條件:\
\
1.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負擔公共設施比例至少為35%,並得以代金抵充之。前開代金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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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金計算:基地面積×35%×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成(加成乘數於簽訂協議書時予以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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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饋時機:取得使用執照前完成回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之日起3年內完成捐贈,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1.本案原附帶條件期限已屆滿,後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09次會議決議展延開發期限,惟其截至展延開發期程到期之日止(100年6月30日)皆未達成附帶條件之規定,爰納入本次通盤檢討研議。\
\
2.第三次通盤檢討附帶條件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辦理,惟因土地所有權人整合困難,致今無法完成附帶條件規定,爰於本次通盤檢討研議執行可行性,分兩案辦理變更,且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並路東側第二種住宅區(0.2357)第一種商業區(0.196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2】(0.1106)道路用地(0.0438)附帶條件:","一、本案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二、市地重劃建議範圍另詳計畫書附圖所示,並得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勘選。","三、本案之開發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第二種住宅區(0.2357)第一種商業區(0.1960)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3】(0.0803)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2】(0.1106)道路用地(0.1388)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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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負擔公共設施比例至少為35%,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負擔公共設施比例至少為30%。其整體開發範圍詳圖8-2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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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開發方式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本案原附帶條件期限已屆滿,後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09次會議決議展延開發期限,惟其截至展延開發期程到期之日止(100年6月30日)皆未達成附帶條件之規定,爰納入本次通盤檢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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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帶條件變更案係為土地有效利用及維護都市環境品質,減少公共設施保留地漫無目標而無限期保留之狀況,且經本府地政處調查,本案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面積,均已過半同意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故續辦本附帶條件變更案。本案因原附帶條件期限屆滿,故回復變更為原使用分區(如附圖三),並請縣政府納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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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年內完成,否則另依法定程序恢復為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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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案之原市地重劃範圍尚包括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3】(0.0803)、道路用地(0.0950),故原市地重劃範圍面積為0.7614公頃)(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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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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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依法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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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信義街第三種商業區(0.0430)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廣(道)1】(0.0430)考量該巷道約6~8M不等寬,且曾指定建築線,故將竹義段486(私有)、487(公有)地號劃設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以利通行及確保相關地主權益。維持原計畫,並請縣政府納入細部計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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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興隆路與高速公路交會處高速公路用地(0.3270)綠地用地【綠42】(0.1143)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1208)道路用地(0.0919)1.交通部臺灣國道高速公路局102年11月11日路字第1020039485號函略以:本案依來文附件內容,係為確定貴縣竹北市國道段727地號、727-1地號及727-4地號等3筆土地間高速公路用地範圍。查坐落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土地係727-1地號土地,前揭土地業經貴府辦竣地籍圖重測,用地範圍請依貴縣竹北地政事務所現存地籍圖重測成果為準,路權範圍圖不另提供;至坐落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外之同段727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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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727-4地號等2筆土地,建請貴府變更為其他適當使用分區,以符實際。\
\
2.故依高速公路路權範圍予以變更,高速公路用地與道路用地立體交叉者劃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現況為道路使用者劃設為道路用地,其餘劃設併鄰近分區劃設為綠地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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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市6用地市場用地【市6】(0.0369)綠地用地【綠52】(0.0369)1.經查市6用地包括中興段421、422地號及國道段29、30、31、39地號,其中中興段421、422地號已申請臨時使用執照在案。\
\
2.另查國道段31地號現況為溝渠,土地權屬為台灣省新竹農田水利會,其將市6用地分割為兩宗基地,爰依「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18條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8條之規定,無法辦理整體開發。\
\
3.故將國道段29、30、31、39地號變更為綠地用地,中興段421、422地號(已申請臨時使用執照)維持市場用地,以提高市6用地開發可行性。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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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光明六路與光明十一路交叉口附近文小用地【文小5】(1.8878)公園用地【公3】(0.3426)綠地用地【綠25】(0.0028)道路用地(0.0112)第一種商業區(0.4933)特色產業專用區(0.8534)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6】(0.8977)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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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負擔公共設施比例至少為35%,公共設施用1.配合本府政策,劃設特色產業專用區供文創市集使用,並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劃設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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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私有地主變更意願,劃設第一種商業區供私有地主配回與作為抵費地,以提高本案可行性。除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修正為公園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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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變更為特色產業專用區之負擔公共設施比例至少為25%。其整體開發範圍詳圖8-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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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開發方式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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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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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依法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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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計畫年期民國110年民國115年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內政部民國102年10月17日台內營字第1020810668號函公告實施)之計畫年期為115年予以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調整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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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之計畫人口為132,000人,擴大及變更竹北(斗崙地區)都市計畫之計畫人口為17,000人,合計為149,000人。計畫人口為137,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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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區之人口採兩種方式推估,一為以竹北市人口推估結果分派至本計畫區,另一方式以本計畫區過去十五年(民國87-101年)人口資料為基礎,進行計畫區至計畫年期民國115年之人口預測。在預測方法選用時考量本計畫區與新竹縣、竹北市之人口成長同為人口發展快速、呈現穩定正成長、近年成長動能及誘因持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調整編號。\
\
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增加等特性,故本計畫之人口推估以趨勢預測法作為預測模型。其推估結果,以竹北市預測人口分派至計畫區之平均值為167,718人;以本計畫區預測人口之平均值為180,778人,兩者平均值為174,2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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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行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區各細部計畫劃設住宅區面積可容納人口總量為122,4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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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竹縣區域計畫(草案)考量全縣人口總量、各都市計畫區過去15年間(民國87-101年)人口成長趨勢、都市發展定位、未來成長動能等因素,並參酌各都市計畫區可容納人口總量,重新分派各都市計畫區115年之計畫人口,其中竹北市之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總計206,000人,本計畫區則為137,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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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綜合上述推估結果,就需求面而言,以竹北市人口預測總數分派及計畫區歷年人口趨勢推估,至民國115年人口數平均值約為174,248人;就供給面而言,現行計畫住宅區可供居住人口約為122,479人。故雖依趨勢預測本計畫區之人口總量可達174,248人,惟考量新竹縣區域計畫(草案)人口總量之控管及分派為137,000人,故仍將本計畫區之計畫人口調降為137,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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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姓名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新竹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1案謝依婷、施振華、徐仁翰、黃佳琪、陳淑英、鄭淑芬、陳其鋒、薛有智、陳建宏、劉人誠、羅素媛、郭文寧、郭建宏、吳淑慧公一用地(103.1.26)1.依據「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就「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8案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範圍」提出陳情,此地原計畫為「第二種住宅區(0.0129)公園用地(公1)」,但新計畫將此公園用地(公1)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3.1985)、停車場(停23)、公園用地(公33)、綠地用地(綠47)」,此一變更將嚴重影響翰海社區A區(竹北市國盛街240巷48弄1號-25號,地號(249-00)-(249-13))住戶之生活品質、光照權、隱私權及住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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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翰海社區A區全體住戶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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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就「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32案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範圍」緊鄰翰海社區A區住宅東邊之【住一】變更為綠地而非綠帶。建議納入該案細部計畫妥予研議處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縣都委會審竣編號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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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2案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國道段31地號(103.5.5)1.有關本會會有座落竹北市國道段31地號土地,被貴府劃為公園用地,影響本會權益至鉅,請貴府維持原定市場用地,俾使本會參與該市場預定地合作計畫能順利完成,繁榮地方,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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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旨揭土地將與鄰地所有權人進行合建開發,故建請貴府維持原定市場用地,使本會合建開發案能順利進行,以解決懸案,造福地方。併2-41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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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縣都委會審竣編號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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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一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0M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553)第三種商業區(0.0201)市場用地【市4】(0.0037)廣場用地【廣10】(0.0315)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11案變更內容示意圖(修正變更內容)附圖二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第一種住宅區(0.0336)道路用地(0.0336)道路用地(0.0124)第一種住宅區(0.0124)10北側10M計畫道路第一種住宅區(0.0128)道路用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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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2年8月30日第22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都市願景及整體發展:竹北市緊鄰新竹科學園區、新竹高鐵站等重要建設,且區內為竹北火車站、縣政府及文化中心所在,為新竹首善之都,請針對本次通檢提出之目標與策略,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二、請補充本計畫區人口成長、人口結構之計算公式及住宅供需之檢討,並就本計畫區計畫人口調整為137,000之人口總量及分派推估等詳予補充,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三、本次通盤檢討請縣政府依照100年1月6日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第五條規定,補充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產業結構及發展等分析資料後,納入計畫書。四、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環保與能源衝擊,本次通盤檢討應符合節能減碳之生態都市規劃理念,以朝向永續之發展,故請縣政府依照100年1月6日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就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進行規劃檢討(修正條文第六條)、擬定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及規劃原則(修正條文第七條)等詳予補充分析及推計資料,納入計畫書。五、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圖係採新測繪地形圖,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表3-2)顯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農業區及河川區等重製前後面積差異頗大,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妥為製作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處理分類表,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分類表外,並於適當章節詳為敘明其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以利查考;如有涉及分區之變更,請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六、公共設施用地:
(一)本計畫區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計約74公頃(含細部計畫),為計畫面積之6.14%,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請縣政府補充本次增加都市發展用地之相關調整措施。
(二)本計畫區劃設多處文大用地且尚未開闢使用,造成土地閒置低度利用,請縣政府補充相關大學目前設校進度及未來使用計畫,並針對各校開闢之課題研擬對策,以加速公有土地之有效利用。
(三)本次通盤檢討涉及多項公共設施用地之變更,請縣政府補充與本部推動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之變更回饋標準是否一致及其差異等,並納入計畫書。七、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並參照台灣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針對本計畫區環境敏感地區可能發生之災害,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及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妥為敘明災害歷史、建立災害標示、維生設施及警消系統等事項,補充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八、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九、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十、本次變更內容若涉及行政院頒「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特殊案件處理原則」及為避免影農業發展政策,請縣政府除依上開規定辦理外,並將該府農業主管單位等相關評估及同意文件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十一、本次通盤檢討涉及低強度之分區使用變更為高強度之分區使用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請依縣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如無須回饋,請於計畫書敘明具體理由,以利查考。
十二、有關變更內容涉及如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新竹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十三、有關變更內容如涉及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為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參據「都市計畫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之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新竹縣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十四、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十五、本次通盤檢討內容包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十六、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十七、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新竹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八、以下各點請縣政府於計畫書詳予補充資料或補正:
(一)案名請配合審議結果修正。
(二)計畫區內已完成環境地質資料調查部分有無參考環境地質資料作適當之處理,並提供基礎性分析資料(如坡度分析、土地利用潛力圖、災害潛勢圖等),供審議參考。
(三)有關整體開發部分,針對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請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四)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后附表一、附表二。
二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三。
二十一、同意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建議新增變更案如附圖四。
附表一、重製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乙種工業區(0.4274)河川區(0.4274)農業區(0.1397)河川區(0.1397)河川區(0.2713)溝渠用地(0.2713)道路用地(0.4541)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4541)區北側,鳳山溪左岸道路用地(0.0029)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0.0029)1.依「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民國99年3月18日第一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細部計畫線展繪主計之河川區與乙種工業區分區界線,後續依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公告之鳳山溪治理計畫範圍線納入通檢研議」。(詳圖8-2所示)3.故本案依97年4月16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09720202860號函(附錄一)公告鳳山溪(自出海口至義民大橋河段)河川區域、98年3月24日經授水字第09820202590號函(附錄二)公告鳳山溪(自義民大橋起至渡船頭大橋河段)河川區域及經濟部水利署民國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附錄三)辦理檢討變更為相鄰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4.計畫區西北側兩乙種工業區所挾之河川區土地,其現況仍為溝渠使用,因考量與既有劃為溝渠用地之土地銜接,故變更為溝渠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會銜函送之「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惟請縣政府於核定前補充水利主管機關之相關徵收計畫等正式函文,否則維持原計畫。
第二種住宅區(0.0042)第三種商業區路西側住宅區與商業區分區界第三種商業區(0.0073)第二種住宅區(0.0073)1.依「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民國99年3月26日第二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計畫線展繪並補釘樁位,後續依住宅區、商業區發照情形納入通檢研議」。(詳圖8-3所示)3.經查明建造執照,站後段626地號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站後段623地號之使用分區為商業區,站後段468地號則查無建造執照資料。故本案配合實際住宅區、商業區發照情形予以調整變更,且考量面積狹小,為維護民眾權益,故免予回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涉及都市計畫樁位、地籍展繪、核發建照及現況不符之情形,請縣政府自行查明責任處理。
160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東路南側農會專用區與住宅區分區界農會專用區(0.0003)第二種住宅區(0.0003)附帶條件:
1.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農會專用區變更為住宅區之負擔公共設施比例至少為25%,並得以代金抵充之。前開代金規定如下:
(1)代金計算:
基地面積×25%×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成(加成乘數於簽訂協議書時予以訂之)。
(2)回饋時機:
取得使用執照前完成回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之日起3年內完成捐贈,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1.依「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民國99年3月26日第二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計畫線(參考地籍線)展繪並補釘樁位,後續依土地權屬狀況納入通檢研議」。(詳圖8-4所示)3.經查農會專用區之變更歷程,其中「變更竹北都市計畫(第一次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其變更位置載明為站後段971、972地號,故應以站後段971、972地號為住宅區範圍。
4.另站後段971、972地號查無建築執照,有辦理保存登記,登記建號分別為站後段00337-000及00240-000。
5.本變更案涉及之土地為站後段974地號,經查並無建築執照及保存登記,惟考量「變更竹北都市計畫(第一次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有關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原意,故調閱手抄謄本(站後段974地號)後,974地號原為中華民國所有。
6.綜上,故本變更案變更為住宅區應予回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涉及都市計畫樁位、地籍展繪、核發建照及現況不符之情形,請縣政府自行查明責任處理。
161變更內容縣都委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街與中和街交叉口綠地用地(0.0077)道路用地(0.0077)1.依「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民國99年3月26日第二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疑義點(一):本案依計畫線展繪並修釘樁位。
疑義點(二):本案依計畫線展繪並納入通檢研議」。(詳圖8-5所示)3.前開疑義點(二)係博愛街與中和街交叉口現行計畫劃設為一處綠地用地,為利未來道路整體利用規劃,予以變更為道路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路與中華路交叉口第二種住宅區(0.0051)道路用地(0.0051)1.依「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民國99年7月1日第九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計畫線展繪,後續納入通檢研議變更為標準截角(10M)」。(詳圖8-6所示)3.考量道路交叉口之交通安全,依道路標準截角(10M)調整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補充道路截角劃設情形之理由。
三路與縣政九路交叉口保存區(0.0184)第二種住宅區(0.0184)1.依「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民國99年7月1日第九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1.本案依樁位線展繪,後續保存區是否變更納入通檢研議。2.請縣府協助查明縣華段地號4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明登記原因,及其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以為後續納入通檢變更之參考依據」。(詳圖8-7所示)3.經查縣華段4地號之登記原因係為區段徵收,且於民國89年核發建造執照在案,故本案配合調整保存區範圍,爰此無需辦理回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補充土地配售與都市計畫變更情形之理由。
河道用地(0.0007)道路用地路,翰林橋道路用地(0.0004)河道用地(0.0004)1.依「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民國99年7月1日第九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細計樁位線及縣治附近地區細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