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11-審議事項-第6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11
案件id
co3KY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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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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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4月26日第14次會及101年5月10日第1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1年7月2日府都規字第101053583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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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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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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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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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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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鄒前委員克萬、劉前委員小蘭、陳前委員榮村及蕭前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101年9月20日、101年10月19日、102年1月18日及102年2月26召開4次會議後,因鄒前委員克萬、劉前委員小蘭、陳前委員榮村及蕭前委員輔導等4位委員因未續任本部都委會委員,故案再經簽奉核可由謝委員靜琪、張委員馨文、蘇委員瑛敏及王委員銘正擔任小組成員,並續於102年11月7日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以103年5月26日府都規字第103045357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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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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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八-(二)點:採納臺南市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變更方案及回饋意見(詳附件一)通過外,並請將該地區道路無法依現行計畫開闢之理由,及變更後仍可確保該區防救災功能之相關消防因應設施及消防主管機關認可文件,分別納入計畫書附件及補充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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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六-(六)點:有關「工業區變更區位及原則」及「農業區優先變更區位及原則」,仍請依法定程序及相關規定辦理。
政府列席代表修正意見(詳附件二)通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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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巷弄空間紋理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一般性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部都委編號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商業區(0.2606)道路用地(0.2606)機關用地【機三】(0.0026)道路用地(0.0026)以南及中正路以西商業區道路用地(0.1808)商業區(低強度)(0.1808)1.現況三福路以南及中正路以西之商業區,其大多藉由王爺巷、一銀巷、連成巷等既有巷道進出。
2.該三處計畫道路自民國68年核定變更暨擴大鹽水都市計畫即劃設為道路用地,惟其道路功能均被既成道路所取代,且舊市區建築物密集,計畫道路開闢不易,故依鄰近土地使用檢討變更為商業區(低強度)。
3.考量通行之便利性與防救災之需求,以現況供公眾通行之既有巷道為基礎,在不影響廟宇及古蹟建築的原則之下,為確保一銀巷、連成巷、王爺巷等周邊舊有巷弄空間系統之都市紋理、歷史記憶及地主權益,故依現有巷道修正其路型、路寬後變更為4M道路。
4.查該聚落土地所有權人眾多以及持分面積過於狹小,且係為光復初期即已成形,為保留歷史脈絡及空間紋理,並考量實際使用現況,採降低使用強度方式辦理,故免予回饋。1.原計畫商業區開發強度規定如下: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70%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80%;之建蔽率不大於60%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300%。
2.考量該聚落土地所有權人眾多以及持分面積過於狹小,且係為光復初期即已成形,為保留歷史脈絡及空間紋理,並考量實際使用現況,採降低使用強度方式辦理,並將該道路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予以劃設為商業區(低強度),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變更內容綜理表第2-7案變更後計畫示意圖●既有巷道界面管制為有效地保留計畫區歷史紋理之空間品質,除保留既有道路之外,亦應對其沿線之建築基地進行建築退縮管制。其中為確保一銀巷、連成巷、王爺巷等周邊舊有巷弄空間系統之都市紋理、歷史記憶及地主權益,故依其現有巷道修正其路型、路寬後變更為4M道路(重建時兩側各退縮1公尺)。
既有巷道退縮建築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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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一般性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變更內容部都委編號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市場用地【市二】(0.7035)藝文設施用地(0.7035)停車場用地【停三】(0.3634)公園用地【公十九】(0.3634)公園用地【公一】(0.0008)道路用地(0.0008)住宅區(0.0372)人行步道用地(0.0355)道路用地(0.0727)住宅區(0.1341)公園用地【公十九】(0.1341)1.配合永成戲院、點心城及其周邊公有(公私共有)土地,以促進文化資源保存活化再利用,予以變更為藝文設施用地,其可供電影事業、廣播電視、藝文、休閒、娛樂服務、會議展覽、零售餐飲及其他經本府核准等使用,形塑鹽水在地文化與觀光特色。
2.因停三用地現況為埤塘,不適宜作為停車場使用,爰配合停三用地南側住宅區之公有地一併變更為公園用地,以串聯公一及公十七整體開放空間系統。
3.為建構周邊完整道路系統,故變更部分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為道路用地。
地及其周邊地區市場用地【市二】(0.0457)住宅區(0.0457)附帶條件:
1.依原台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其負擔公共設施比例為15%,並應以代金繳納。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否則恢復為原計畫。鹽水點心城東側後厝段地號554號屬私有土地,考量無徵收市場用地之相關計畫,依土地權屬狀況辦理變更,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1.詳見圖8-17所示。
2.詳見陳情意見綜理表人10、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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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2年11月7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原鹽水鎮為原臺南早在最古老城鎮之一,昔日人稱「一府、二鹿、三艋舺、四月津」,位於原臺南縣西北部,北鄰嘉義縣義竹鄉,東接新營區及後壁區,西鄰學甲區,南則銜接下營區,鹽水都市計畫制定於民國26年,民國45年重新修訂公布,並分別於民國75年及91年發布實施第一、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原為430.34公頃,此次配合計畫圖重製將面積調整為444.4935公頃,現行都市計畫年期至民國100年,計畫人口25,000人,居住密度為250人/公頃。本次檢討為配合地方實際發展需要及將現有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一千二百分之一,經重新測繪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並進行原有計畫之重製展繪及通盤檢討作業,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分析:
請臺南市政府詳為說明本計畫區之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交通運輸等發展現況基本調查並詳為推計,以為本次發展預測與檢討分析之依據。二、上位計畫指導原則及相關計畫:
鹽水都市計畫區之發展除考量本身環境條件外,尚需配合上位及相關計畫之指導與執行方能健全,故請臺南市政府詳為說明本計畫區上位計畫發展構想及區域機能方針,與發展之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指導。三、發展定位與目標:
請臺南市政府依據上位及相關計畫對本區未來發展方向、策略之指導,並針對本區所擁有之特殊自然、歷史人文景觀及古蹟及歷史建築資源等,補充研訂本計畫區功能定位與發展願景目標,並就本計畫區過去發展經驗,以及未來可能遭遇之課題,深入分析檢討後,研提因應對策或執行策略,並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予以修正,並區分短、中、長期補充說明,以引導本計畫區達成開發目標。四、計畫人口:
本次檢討雖未調整計畫人口,惟仍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現有公共設施服務人口、飽和人口等五項計畫人口供需面進行分析探討,以為研訂目標年之計畫人口依據。五、土地使用計畫:
請市政府依鹽水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地方發展特性及預計未來發展需求等,就各使用分區發展現況課題分析及研提解決對策後,補充具體可行之檢討變更內容,以落實計畫內容。六、市街紋理保存計畫:
依計畫書記載本計畫區曾因港口貿易的興盛造就當地商業、文化的高度發展形成今日豐富的人文景觀與歷史紋理,為保有與形塑鹽水地區文化,風土人情及人文史蹟之都市形貌,及在傳統老街與城市後巷維護與保存之同時,有效改善公共及私有空間實質環境,建立完整觀光遊憩系統,以增進都市服務機能提昇整體生活環境品質,請市政府妥為研討分析後,補充提出具體之檢討變更內容,以落實規劃方案。七、公共設施計畫:
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5,000人核算:
(一)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廣場及體育場用地面積不足20.1931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12232公頃,請臺南市政府研提公共設施不足之具體可行補充處理方案,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另國中小用地部分,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9條相關規定重新檢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八、交通運輸計畫:
(一)鹽水舊市區計畫道路開闢不易,本次通盤檢討擬以既有巷道取代計畫道路,惟為避免假日及民俗節慶帶來大量人潮,造成道路壅塞及人車爭道,又因車輛停等空間不足,嚴重影響地區長遠發展,故請市府針對該區地區道路系統、聯外路網、停車需求及大眾運輸等課題,補充檢討分析,並研提解決對策。
(二)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為確保一銀巷、連成巷、王爺巷等周邊舊有巷弄空間系統之都市紋理、歷史記憶及地主權益,故同意依現有巷道修正其路型、路寬後變更為4M道路(重建時兩側各退縮1公尺),惟為確保都市防救災功能及通行便利並請市政府補充地區道路系統聯外路網停車需求及都市設計相關管制內容後,妥為製作變更計畫圖,提會報告。九、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為因應全球能源危機及溫室氣體效應等議題,故本案規劃應配合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人文景觀,大眾運輸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等發展策略或計劃,以落實生態都市發展,並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十、都市防災計畫:
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市政府針對鹽水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街道系統、舊有巷弄空間狹小,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作為執行之依據。
十一、環保設施計畫:
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二、計畫圖重製疑義:
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圖係採新測繪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且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住宅區、商業區、農業區及道路用地等經重製,前後面積差異頗大,都市計畫圖重製應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處理分類表,予以補充說明疑義類別外,並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綜理表內外,並於適當章節詳為敘明其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以利查考。
十三、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部分:
(一)部分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納入細部計畫,於主要計畫歸屬於毗鄰土地使用分區部分,請逐項將其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及製作變更計畫圖,以資完備。
(二)為避免民眾對上開變更內容產生誤解,建議於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欄載明變更後仍屬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亦請於變更計畫圖加註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名稱,並請於主要計畫圖封面載明都市計畫執行應以細部計畫內容為準等說明,以資明確。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將其中屬原則性規範,納入主要計畫書,以資完備。
十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經查本計畫多處公共設施用地尚未開闢,考量都市計畫理想與目標實現,有賴於充沛的財源與周詳切實際的財務計畫,故請市政府妥為編列本計畫區公共設施開闢經費與預算,並依計畫實施興闢,用以增益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十五、開發方式:
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臺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臺南市政府於完成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位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十六、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市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二)為促進都市土地作有秩序有計畫的開發,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0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之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更。」規定,請市政府妥為檢討。
(三)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應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規定,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劃畫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
(四)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六)有關「工業區變更區位及原則」及「農業區優先變更區位及原則」市政府如認仍需於本次通檢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為日後相關變更之指導原則,應請研擬具體書面資料後,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七)本案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逐項檢核並說明其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八)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七、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重製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水溝用地(0.0034)道路用地東側至南榮技術學院北側水溝用地水溝用地(0.0014)道路用地(0.0014)1.依「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第四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都市計畫線展繪,並納入後續通盤檢討研議。」3.考量道路交叉口之交通安全,依道路標準截角(5M)調整變更。(詳見圖8-2所示)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007)綠地用地(0.0006)道路用地(0.0013)住宅區(0.0013)公園用地(0.0006)綠地用地(0.0007)道路用地(0.0026)一-2東側及公五東側住宅區(0.0005)公園用地(0.0008)道路用地(0.0013)1.依「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第四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都市計畫線展繪,並納入後續通盤檢討研議。」3.考量道路交叉口之交通安全,依道路標準截角(5M)調整變更。(詳見圖8-3所示)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與水溝用地交會處農業區(0.0004)水溝用地(0.0026)道路用地(0.0030)1.依「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第四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1)有關北側截角部分,依都市計畫線展繪,並納入後續通盤檢討研議。(2)有關南側截角部分,依都市計畫線展繪,後續配合修釘樁位。」3.考量道路交叉口之交通安全,依道路標準截角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5M)調整變更。(詳見圖8-4所示)南榮技術學院南側1.依「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第四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都市計畫線展繪,並納入後續通盤檢討研議。」3.考量道路交叉口之交通安全,依道路標準截角(5M)調整變更。(詳見圖8-5所示)公十-1、公十-2、公十八-4東側水溝用地1.依「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第五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都市計畫圖展繪,後續參考地籍圖、現況與水利主管單位(本府水利處)之需求納入通盤檢討研議。」3.依99年6月9日臺南縣政府水利處水管字第0990001406號函:「水溝用地寬度仍不足,無法依規劃寬度施工,請參酌鹽水鎮(擴大都市計畫區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再檢討。」(詳見圖8-5所示)公十八-1南側住宅區住宅區(0.0564)農業區(0.4809)公園用地(0.0551)水溝用地(0.0320)公園用地(0.0208)水溝用地(0.5948)道路用地(0.6119)1.依「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第五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都市計畫圖展繪,並配合類型E案納入後續通盤檢討研議。」(詳見圖8-5所示)除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有關水溝用地之名稱,應請水利單位依規定妥為認定。
公十五北側水溝用地農業區(0.0506)水溝用地(0.0175)道路用地(0.0246)農業區(0.0195)水溝用地(0.0476)道路用地(0.0256)宗三北側水溝用地農業區(0.0390)水溝用地(0.0350)道路用地(0.0738)農業區(0.0346)水溝用地(0.0392)道路用地(0.0740)零星工業區東北側農業區(0.1871)水溝用地(0.0893)道路用地農業區(0.1027)水溝用地(0.1690)道路用地1.依「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第五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都市計畫圖展繪,後續參考地籍圖、現況與水利主管單位(本府水利處)之需求納入通盤檢討研議。」3.依99年6月9日臺南縣政府水利處水管字第0990001406號函:「水溝用地寬度仍不足,無法依規劃寬度施工,請參酌鹽水鎮(擴大都市計畫區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再檢討。」(詳見圖8-6~圖8-9所示)除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有關水溝用地之名稱,應請水利單位依規定妥為認定。
變更內容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水溝用地(0.1150)(0.1197)零星工業區附近水溝用地農業區(0.8965)水溝用地(0.3168)道路用地(0.7287)農業區(0.4785)水溝用地(0.7415)道路用地(0.7220)技術學院北側水溝用地(0.0065)道路用地(0.0059)水溝用地(0.0059)道路用地(0.0065)1.依「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第四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1)有關水溝用地部分(疑義點一):考量樁位線與都市計畫線近似相符,且尚符合規劃原意,本案依樁位線展繪。(2)有關道路用地部分(疑義點二):本案依都市計畫線展繪,另考量現況(福大橋)已開闢,納入後續通盤檢討研議。」3.考量現況已開闢福大橋銜接北側6米計畫道路,爰配合變更跨越水溝用地之計畫道路位置。(詳見圖8-10所示)1.除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有關水溝用地之名稱,應請水利單位依規定妥為認定。
2.變更內容請依實際妥為調整修正,以符實際。
市一東南側綠地用地(0.0076)道路用地(0.0076)國小一東側綠地用地(0.0201)道路用地(0.0201)批一北側綠地用地(0.0573)道路用地(0.0573)機六北側綠地用地(0.0058)道路用地(0.0058)1.依「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第五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都市計畫圖展繪,並納入後續通盤檢討研議。」3.計畫區內四處道路路口槽化設施現行計畫均為綠地用地,為利未來道路整體利用規劃,一併予以變更為道路用地。(詳見圖8-11所示)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館用地西側墓地用地(0.0164)殯葬設施用地(0.0164)1.依「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第五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都市計畫圖展繪墓地西側之使用分區界線,並依「變更鹽水都市計畫(部分墓地為殯儀館用地)案」載明之變更範圍展繪殯儀館用地西側之使用分區界線,並配合該墓地主管單位(鹽水鎮公所)之需求納入通盤檢討研議。」3.依原臺南縣鹽水鎮公所意見,墓地和殯儀館使用分區界線範圍皆為公有地,為使日後殯儀館用地不產生爭議,將殯儀館用地西側界線延展至墓地西側之使用分區界線。惟配合變2-15案內容,為利未來土地整體使用予以變更為殯葬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設施用地,其容許使用項目依「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詳見圖8-12所示)七東側綠地用地(0.1409)公園用地(0.1409)1.依「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第五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都市計畫圖展繪,並納入後續通盤檢討研議。」3.現行計畫公十七東側係規劃為寬度約10米之綠地用地,為利未來整體利用規劃,予以變更為公園用地。(詳見圖8-13所示)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市場南側批發市場用地(0.0572)農業區(0.0572)1.依「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第四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都市計畫線展繪,惟未來應依現況及權屬狀況納入後續通盤檢討研議。」3.考量計畫區南側鹽水大排已開闢完成,故依土地權屬予以變更。(詳見圖8-14所示)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表內面積應依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一般性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計畫目標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0年配合臺灣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之目標年予以調整。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修正為民國115年。
修正理由:
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內政部民國102年10月17日台內營字第1020810668號函公告實施)之計畫年期為115年予以調整。
圖比例尺比例尺1/1200比例尺1/1000原法定計畫圖為比例尺1/1200之紙圖,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且精度較低,且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與現況不符,爰此,為提升計畫圖精度及利於執行管理,乃配合本次通盤檢討重測地形圖並予以展繪更新計畫圖,比例尺改為1/1000。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面積計畫總面積(430.34)現行計畫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詳見表3-2及表3-3計畫總面積(444.4935)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調整詳見表3-2及表3-3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調整。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用地綠地用地綠地用地編號綠一至綠七原計畫圖綠地用地皆無編號,故將計畫區內綠地用地全面予以編號以利於執行管理。因無涉實際變更內容,除不予討論外,應將綠地用地編號於計畫書妥為修正載明。
變更內容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2-5-全計畫區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訂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因現行都市計畫法已將細部計畫審議核定權責交予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配合相關法令建立計畫管制層級,爰於本次通盤檢討將主要計畫內原屬細部計畫內容者予以刪除,並另訂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以為執行依據。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市場用地【市二】(0.7035)道路用地(0.0006)藝文設施用地(0.7041)停車場用地【停三】(0.3634)公園用地(0.3514)道路用地(0.0120)公園用地(0.0008)道路用地(0.0008)住宅區(0.0372)人行步道用地(0.0355)道路用地(0.0727)住宅區(0.1341)公園用地(0.1341)1.配合永成戲院、點心城及其周邊公有(公私共有)土地,以促進文化資源保存活化再利用,予以變更為藝文設施用地,其可供電影事業、廣播電視、藝文、休閒、娛樂服務、會議展覽、零售餐飲及其他經本府核准等使用,形塑鹽水在地文化與觀光特色。
2.因停三用地現況為埤塘,不適宜作為停車場使用,爰配合停三用地南側住宅區之公有地一併變更為公園用地,以串聯公一及公十七整體開放空間系統。
3.為建構周邊完整道路系統,故變更部分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為道路用地。1.考量地方發展實際需要及道路系統之完整性,故除將原停三用地東側6M計畫道路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請將藝文設施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詳見圖8-17所示。
市場用地【市二】(0.0457)住宅區(0.0457)附帶條件:
1.依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其負擔公共設施比例為15%,並應以代金繳納。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否則恢復用地及其周邊地區道路用地(0.0292)住宅區(0.0292)附帶條件:
1.依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其負擔公共設施比例為25%,並應以代金繳納。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否則恢復為原計畫。1.鹽水點心城東側後厝段地號554號屬私有土地,考量無徵收市場用地之相關計畫,依土地權屬狀況辦理變更,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市二用地東側之6M計畫道路,因考量已於週邊建構8M道路系統,該段6M計畫道路已無開闢之需要,故予以變更,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3.考量前開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係屬線型或帶狀公共設施用地之變更,且變更面積狹小,故建議依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三點第(二)款規定,酌予調降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5%。
1.為維持藝文設施用地之完整性,故將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修正變更為藝文設施用地。
2.考量道路系統之完整性,故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維持原計畫。詳見陳情意見綜理表人10、人11。
變更內容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路以南及中正路以西商業區道路用地(0.2285)商業區(0.1977)廣場用地(0.0308)1.現況三福路以南及中正路以西之商業區,其大多藉由王爺巷、一銀巷、連成巷等既有巷道進出。
2.該三處計畫道路自民國68年核定變更暨擴大鹽水都市計畫即劃設為道路用地,惟其道路功能均被既成道路所取代,且舊市區建築物密集,計畫道路開闢不易,故依鄰近土地使用檢討變更為商業區。
3.考量通行之便利性與防救災之需求,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規定,以現況供公眾通行之既有巷道為基礎,在不影響廟宇及古蹟建築的原則之下,指定退縮建築,並留設6公尺供公眾通行之巷道。
4.查該聚落土地所有權人眾多以及持分面積過於狹小,且係為光復初期即已成形,為保留歷史脈絡及空間紋理,並考量實際使用現況,爰免予回饋。
5.有關已徵收開闢之計畫道路部分,配合變更為廣場用地。
1.併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八點。
2.道路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部分因已開闢完成,故維持原計畫。
3.道路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是否免予回饋,應請市政府補充具體理由或措施後,併提大會報告。
住宅區(指定供國宅用地使用)(0.1302)公園用地(0.1302)住宅區(指定供國宅用地使用)(0.0656)道路用地(0.0656)公園用地(0.0438)道路用地(0.0438)四附近地區宗教專用區(0.0002)道路用地(0.0002)為提昇環境品質,補充公園用地面積及建構道路系統與指定建築線之需要,依公有土地權屬狀況,予以變更為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為利整體規劃及日後使用,及考量公園用地完整性,故照臺南市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意見通過(如附表1、附圖1)詳見圖8-18所示。
變更內容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供國宅用地使用)(0.0661)住宅區(0.0661)附帶條件:
1.其負擔公共設施比例為10%,並應以代金繳納。
其餘依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否則恢復為原計畫。因住宅區(指定供國宅用地使用)已不符合政府施政之需求,故配合調整分區名稱為住宅區,以利開發使用。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園用地(0.0023)住宅區(0.0023)附帶條件:
市府應將住宅區處分所取得之經費,用於本計畫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統後,所剩餘之零星公園用地,併西側住宅區(指定供國宅用地使用)予以變更為住宅區,以利公有住宅區(指定供國宅用地使用)(0.1134)住宅區(0.1134)附帶條件:
市府應將住宅區處分所取得之經費,用於本計畫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因住宅區(指定供國宅用地使用)已不符合政府施政之需求,故配合調整分區名稱為住宅區,以利開發使用。照臺南市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意見通過(如附表1、附圖1)(0.0418)住宅區(0.0418)附帶條件:
1.依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其負擔公共設施比例為30%,並應以代金繳納。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否則恢復為原計畫。配合使用現況及私有土地權屬,予以調整變更。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指定供國宅用地使用)(0.3169)住宅區(0.2523)廣場用地(0.0291)道路用地(0.0355)附帶條件:
1.應無償捐贈道路及廣場用地予臺南市政府,惟考量其捐贈道路及廣場用地面積佔變更範圍總面積已達20.38%,超過臺南市政府通案性回饋比例(10%),故前開無償捐贈道路用地超過變更面積10%部分,得以換算容積補償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否則恢復為原計畫。1.因住宅區(指定供國宅用地使用)已不符合政府施政之需求,故配合調整分區名稱為住宅區,以利開發使用。
2.為建構道路系統及指定建築線之需要,予以變更為道路用地。
3.另五十三將軍廟北側之畸零土地予以變更為廣場用地,可酌予提供作為休憩空間。照臺南市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意見通過(如附表1、附圖1)住宅區(指定宗教專用區(0.0043)配合使用現況予以變更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變更內容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供國宅用地使用)(0.0043)為宗教專用區。過。
樓商業區(0.0407)保存區【存一】(0.0407)八角樓業經臺南縣政府98年5月11日府文資字第0980110107號函指定為古蹟,故予以變更為保存區。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10-工業區北側及南側農業區工業區(0.0135)農業區(0.0135)仁愛段589-1、782地號現況為農業使用,且變更後無影響工業區整體範圍,故依土地所有權人陳情意見變更為農業區。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詳見陳情意見綜理表人8。
路北側公及住宅區公園用地【公十二】(0.0300)住宅區(0.0718)附帶條件:
變更後之公十二應由變更地區之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廣場用地【廣二】(0.0300)住宅區(0.0718)附帶條件:
本案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或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辦理開發,其規定如後:
1.如擬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時,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如擬以無償捐贈方式辦理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1.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增列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以及避免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無限期保留之情況,故予以載明附帶條件完成期限。
2.考量公十二用地面積僅300㎡,其面積狹小不適宜公園使用,爰變更為廣場用地。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業依規定完成附帶條件,故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否則恢復為公園用地。
路北側停一及住宅區停車場用地【停一】(0.0292)住宅區(0.0676)附帶條件:
變更後之停車場用地應由變更地區之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廣場用地【廣一】(0.0292)住宅區(0.0676)附帶條件:
本案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或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辦理開發,其規定如後:
1.如擬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時,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如擬以無償捐贈方式辦理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否則恢復為停車場用地。
1.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增列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以及避免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無限期保留之情況,故予以載明附帶條件完成期限。
2.考量停一用地面積僅292㎡,其面積狹小不適宜停車場使用,爰變更為廣場用地。1.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修正事項:
1.將新計畫中「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乙節修正為「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以資適法。
2.涉及市地重劃開發方式部分,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五點。詳見陳情意見綜理表人5。
變更內容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私立南榮工專(4.4477)文教區(供私立南榮技術學院使用)(4.4477)配合私立大專院校之都市計畫慣用分區名稱,予以調整,以資明確。
農業區(0.0715)文教區(供私立南榮技術學院使用)(0.0715)附帶條件:
1.依臺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其負擔公共設施比例為30%,並應以代金繳納。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否則恢復為原計畫。
住宅區(0.0065)文教區(供私立南榮技術學院使用)(0.0065)配合「南榮工商專校改制計畫書(90.7.31)」所列學校土地清冊予以變更。
詳見陳情意見綜理表規劃人2。
南榮工專及其附近地區住宅區(0.0307)私立南榮工專(0.0108)非都市土地(0.0415)1.經檢討現行計畫劃設為私立南榮工專,與「南榮工商專校改制計畫書(90.7.31)」所列學校土地清冊不符,故將非屬南榮工商專校改制計畫書內所列地號予以變更。
2.考量水秀段363、364、365、366、367、368、369、370、371、372、373及374地號等11筆土地全部範圍及同段380地號等1筆土地部分範圍,位於都市計畫範圍邊界,爰建議將上開土地剔除都市計畫範圍外。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詳見陳情意見綜理表公告人8。
2.左列地號土地請本府地政局按其毗鄰非都市土地編定之使用類別辦理編定。
國小東南側加油站用地(0.0609)加油站專用區(0.0609)配合民營化之需求,予以調整分區名稱。原則同意,惟應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規定其不得作商業使用,否則應依規定予以適當回饋。
農業區(0.6924)公園用地(0.4025)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2406)殯葬設施用地(0.0493)墓地用地(3.3927)公園用地(2.2681)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087)農業區(0.2695)殯葬設施用地(0.8464)區西南側墓地及殯儀館用地附近地區殯儀館用地殯葬設施用地(1.7702)1.考量使用現況及配合公墓公園化政策,並可增加計畫區內公園綠地面積,提升環境品質,故配合公有土地權屬狀況予以檢討變更。
2.依現況殯儀館及納骨塔使用範圍予以變更為殯葬設施用地,其容許使用項目依「殯葬管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詳見陳情意見綜理表人2-2。
變更內容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1.7702)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利未來整體土地使用。
七北側及公十八-1北側農業區(0.0773)道路用地(0.0436)公園用地(0.1209)配合月津港風華再現計畫予以變更為公園用地,以有效串連公一與公十七之開放空間系統。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公一與公十七間道路用地,目前已興闢為親水公園,未來該處之通行以人行為主,故除道路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外,顧及道路系統完整性,故將公一南側道路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以利人行動線之串連。詳見陳情意見綜理表規劃人1。
機十東側8M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525)機關用地(0.0006)商業區(0.0519)附帶條件:
1.依臺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其負擔公共設施比例為35%,並應以代金繳納。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否則恢復為原計畫。1.考量該8M計畫道路並無開闢之必要,且其道路通行功能可由鄰近已開闢之計畫道路取代,故予以變更為機關用地及商業區(附帶條件)。
2.考量係屬線型或帶狀公共設施用地之變更,且變更面積狹小,依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三點第(二)款規定,酌予調降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5%。為維持道路系統完整性,該8M計畫道路尚有存在之必要,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詳見陳情意見綜理表公告人6及人14。
2-18-計畫區北側農業區農業區(0.1736)廣場用地(0.0632)人行步道用地(兼供自行車道使用)(0.1104)為顧及民眾指定建築線權益及串連週邊開放空間,將原台糖舊鐵道之農業區予以變更。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詳見陳情意見綜理表人12。
2-19-鹽水果菜市場及其附近地區住宅區(0.3960)市場用地(0.192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2039)1.配合鹽水果菜市場(新岸段724及726-1地號等2筆土地)使用現況,及符合零售市場條例規定,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市場用地。
2.另考量整體交通系統、區位及土地取得等因素,將鹽水國小西側部分本市所有之住宅區變更為廣(停)用地,以補足停車場用地面積。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詳見陳情意見綜理表逾人2。
2-20-鹽水國小西側兒童遊樂場用地【兒】(0.1034)社教用地【社一】(0.1034)考量鹽水區公所有設置活動中心需求。
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詳見陳情意見綜理表人2-1。
變更內容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綠地用地(0.3355)廣場用地【廣五】(0.3172)道路用地(0.0183)2-21-鹽水納骨塔南側綠地道路用地(0.2442)廣場用地【廣五】(0.2442)考量車輛安全視距及路口槽化,並兼顧建築線指定,將原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予以變更。
1.為增進開放空間之透水性及兼顧行車安全,綠地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部分,維持原計畫。
2.道路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部分修正變更為綠地用地,並將綠地用地之綠覆率應為50%以上,納入細部計畫指導原則中。詳見陳情意見綜理表人2-3。
變更內容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國中用地【國中一-一】(0.0106)道路用地(0.0106)2-22-鹽水國中東側道路道路用地(0.0193)住宅區(0.0193)附帶條件:
1.依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其負擔公共設施比例為25%,並應以代金繳納。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否則恢復為原計畫。1.考量三福路之路段(文武街至鹽水國中校門口),如依計畫道路寬度15公尺開闢,將拆除前開路段東側既有建築物,故現階段暫以不拆除鹽水國中現有圍牆與既有建築物為原則,縮減部分計畫道路寬度。未來俟鹽水國中於臨三福路一側進行校園重新整體規劃設計施工時,再考量拓寬前開三福路路段至15公尺。
2.考量係屬線型或帶狀公共設施用地之變更,且變更面積狹小,故依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三點第(二)款規定,酌予調降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5%。為確保行車安全,故照市政府於會中所提將道路修正為15公尺等寬通過。詳(如附表2及附圖2)詳見陳情意見綜理表人13。
2-23-鹽水國中西側零星工業區零星工業區(0.3453)農業區(0.0031)旅館區(0.3484)附帶條件:
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納入計畫書內載明。
1.應提出整體開發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檢具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套繪圖、註銷工廠登記證,並徵詢工業主管機關(本府經濟發展局)、農業主管機關(本府農業局)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觀光旅遊局)同意之文件。
2.有關零星工業區變更為旅館區部分,回饋比例為30%,並得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前開代金額度計算方式如下:土地面積×30%×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現值×(1+40%)計算。
3.有關農業區變更為旅館區部分,回饋比例為40%,並得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前開代金額度計算方式如下:土地面積×40%×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4.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1.考量該零星工業區現況已無作工廠使用並配合本計畫區整體規劃構想,強化觀光旅遊機能,故以陳情人所有零星工業區及農業區之土地變更為旅館區。
2.依陳情人所提「鹽水區武廟段741、755地號零星工業區及農業區變更為旅館區整體開發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業已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本府經濟發展局)、農業主管機關(本府農業局)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觀光旅遊局)同意(詳附件二),爰檢討變更為旅館區。
3.有關零星工業區變更為旅館區部分,其回饋比例及方式說明如下:
(1)工業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者,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許可條件(自願捐贈土地比例及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情況考量本案變更為旅館區其區位尚有不當,故維持原計畫。詳見陳情意見綜理表人9。
變更內容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通盤檢討核定前與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5年內完成申請或變更建築執照,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審決。
(2)考量本基地面臨15公尺以上之道路,且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若本基地變更為住宅區,則其容許使用得供住宅、旅館、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等之使用,但若變更為旅館區時,其不得供住宅使用,故本基地由零星工業區變更為旅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較變更為住宅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狹隘,故回饋比例應低於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回饋比例(37%),方屬合理。
(4)綜上,本基地零星工業區變更為旅館區部分,其回饋比例依「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有關公共設施變更為住宅區之回饋比例為30%,並得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
4.有關農業區變更為旅館區部分,其回饋比例及方式說明如下:
(1)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基地畸零狹小,配合都市整體發展而變更者,得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2)其應提供之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及代用地,不得低於申請變更使用總面積之40%,並得改以同比例換算捐贈代金。
(3)綜上,本基地農業區變更為旅館區部分,其回饋比例為40%,並得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
十八:逕向本會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臺南市政府依原臺南縣政府91年7月16日府文資字第0910093418號函(詳附件二)公告修正本縣縣定古蹟鹽水鎮「月津港聚波亭」古蹟類別暨涵蓋範圍,予以變更部份公園用地及宗教專用區為保存區。並將前開非屬公告原縣定古蹟鹽水鎮「月津港聚波亭」涵蓋範圍(保存區)予以併鄰近分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變更公園用地【公四】(0.0010)為保存區【存二】。
變更宗教專用區【宗二】(0.0057)為保存區【存二】。
變更保存區【存二】(面積過小,不予計算)為公園用地【公四】。如陳情理由。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詳如附表3、附圖3)附表1、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一般性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變2-8案修正方案)變更內容本次修正編號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供國宅用地使用)(0.0526)公園用地(0.0526)在考量公園用地(公十四)面積不變原則下,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優先利用公有土地之精神,予以變更為公園用地。
供國宅用地使用)(0.0661)住宅區(0.0661)附帶條件:
應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3年內繳納完畢(至多可分三期繳納,並以繳納第一期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金額計算須繳納總金額)後,使得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後實施。因住宅區(指定供國宅用地使用)已不符合政府施政之需求,故配合調整分區名稱為住宅區,以利開發使用。
四附近地區住宅區(指定供國宅用地使用)(0.0043)宗教專用區(0.0043)配合使用現況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0.0418)住宅區(0.0418)附帶條件:
應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3年內繳納完畢(至多可分三期繳納,並以繳納第一期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金額計算須繳納總金額)後,使得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後實施。配合使用現況及私有土地權屬,予以調整變更。
住宅區(指定供國宅用地使用)(0.4446)住宅區(0.4446)住宅區(指定供國宅用地使用)(0.0093)廣場用地(0.0093)住宅區(指定供國宅用地使用)(0.0393)公園用地(0.0393)住宅區(指定供國宅用地使用)(0.0803)道路用地(0.0803)公園用地(0.0023)住宅區(0.0023)公園用地(0.0072)廣場用地(0.0072)及、公園用地(0.0405)道路用地(0.0405)附帶條件:
1.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俟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2.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詳附圖1所示,惟考量其公共設施比例佔市地重劃範圍總面積已達28.32%,超過臺南市政府通案性回饋比例10%之規定,故以調升容積率之方式補償之,調整後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13%;惟若建蔽率不大於50%,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37%。
註:調升容積率之計算方式為:
【(28.32%-10%)×原住宅區基準容積1.因住宅區(指定供國宅用地使用)已不符合政府施政之需求,故配合調整分區名稱為住宅區,以利開發使用。
2.為建構道路系統與指定建築線之需要,予以妥適規劃廣場用地及道路系統。
3.另五十三將軍廟北側之畸零土地予以變更為廣場用地,可酌予提供作為休憩空間。
4.在考量公園用地(公十四)面積不變原則下,於適當區位及考量公園用地完整性,予以變更。
5.配合建構道路系統後,所剩餘之零星公園用地,併西側住宅區(指定供國宅用地使用)予以變更為住宅區,以利整體開發利用。
變更內容本次修正編號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率】+原住宅區基準容積率。
附圖1、變2-8案修正方案示意圖附表2、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一般性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變2-22案修正方案)變更內容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國中用地【國中一-一】(0.0216)道路用地(0.0216)2-22-鹽水國中東側道路道路用地(0.0193)住宅區(0.0193)附帶條件:
1.依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其負擔公共設施比例為25%並應以代金繳納。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否則恢復為原計畫。1.以不影響三福路東側住宅區內建物為原則,調整三福路東側邊界,並考量道路寬度一致性,依計畫道路寬度15公尺酌予調整三福路西側國中用地。
2.考量係屬線型或帶狀公共設施用地之變更,且變更面積狹小,故依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三點第(二)款規定,酌予調降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5%。詳見陳情意見綜理表人13。
附圖2、變2-22案修正方案示意圖附表3、新增鹽水大眾廟旁變更案變更內容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公園用地【公四】(0.0010)保存區【存二】(0.0010)宗教專用區【宗二】(0.0057)保存區【存二】(0.0057)新增鹽水大眾廟旁保存區【存二】(面積過小,不予計算)公園用地【公四】(面積過小,不予計算)依原臺南縣政府91年7月16日府文資字第0910093418號函(詳附件二)公告修正本縣縣定古蹟鹽水鎮「月津港聚波亭」古蹟類別暨涵蓋範圍,予以變更部份公園用地及宗教專用區為保存區。並將前開非屬公告原縣定古蹟鹽水鎮「月津港聚波亭」涵蓋範圍(保存區)予以併鄰近分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附圖3、新增鹽水大眾廟旁變更案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