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11-審議事項-第12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一小段194地號等7筆土地體育場用地、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為會展特定專用區及公園用地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11
案件id
dj9fu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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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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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102年7月31日日第64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2年9月12日府都規字第102367353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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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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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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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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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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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謝委員靜琪、蘇委員瑛敏、高委員惠雪、林委員志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於102年11月7日、103年6月3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北市政府103年7月8日府都規字第103351320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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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03年7月8日府都規字第10335132000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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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交通分析資料中有關汽機車停車空間之供需情形,請重新檢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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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臺北市政府103年7月8日府都規字第10335132000號函送補充資料,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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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應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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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有關教育部體育署建議事項,臺北市政府已作適當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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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議事項:有關未來體育場用地之檢討規劃,建請臺北市政府以全市發展角度通盤考量,並視實際供需情形作整體規劃,避免個別變更。
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1教育部體育署中山足球場移作他用後,北部地區即無設有觀眾席之足球專用比賽場地。另為利於足球運動之推展,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亦多次要求及建議中山足球場應回復原足球場地使用。爰本案請臺北市政府基於國內足球運動之發展及依立法院相關決議,再予整體考量。本府已於102年12月2日召開跨局處協商會議及依據本府體育局103年6月20日函復說明,綜整補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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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山足球場區位及環境限制1.原中山足球場不適宜足球賽事使用本計畫區體育場用地範圍佔本案約76%土地,原地建築物(中山足球場)自78年9月迄今已啟用約24年,因位處松山機場的航道下方,且松山機場近年航線及航班大幅增加,自97年之每年49,264架次增加為101年之58,170架次,增加幅度約18.08%,頻繁的飛機起降引擎噪音干擾裁判哨音,影響足球賽事公平性,其區位確已不適舉辦大型賽事。
2.原中山足球場足球賽事使用率低依本府體育局統計,中山足球場於97年整建前,94、95年每年僅舉辦14、15場比賽,另本案體育場用地原建築(中山足球場)已使用近20年,不符最新場地規格,且已有其他足球場地替代,爰藉由舉辦花博會予以重新裝修再利用及活化使用。
3.現況已非作足球場地使用原中山足球場因使用已逾20年且已不符最新足球場地規格,配合本府舉辦「2010台北國際花卉博覽會」於97年12月將該場地管理權移交本府產業發展局使用,藉花博會展期間進行老舊建物活化再利用整建,將原有足球場看台區下方作為辦公室、商店、服務及會展活動使用外,原中山足球場於中央場地增設佔地約9,029平方公尺之「爭艷館」1棟、於東側新設佔地約6,067平方公尺之「美食商城」1座及於北側原酒泉街新設佔地約2,499平方公尺之「長廊廣場」1座;嗣後因該等空間尚具有使用功能及價值,爰延續使用迄今,故實際現況已非為足球運動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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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供足球賽事使用之用地供給等配套措施1.98年7月落成啟用的臺北田徑場符合國際足球總會(FIFA)規範要求之國際級足球場並已舉辦多場足球賽事本府體育局於98年7月所落成臺北田徑場係規劃為多功能場地,場地規格符合國際足球總會(FIFA)規範要求之足球場地,並能提供容納20,000名觀眾座位之場地,為98年聽障奧運會足球項目決賽場地,每年皆提供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辦理足球賽事及活動,99至102年平均每年舉辦近30場足球比賽。
2.「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18面足球訓練與比賽場地,訴求永續經營為理念,以北部既有場地整修,賽後可作為田徑及足球共用之多功能場地,提高使用效益:
(1)世大運比賽場地8面:國立體育大學田徑場、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體育場、新竹縣立體育場、基隆市立體育場、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銘傳大學田徑場、桃園縣立體育場、新北市板橋第一體育場。
(2)世大運訓練場地10面:迎風球場(2面)、百齡球場(2面)、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田徑場、國立交通大學田徑場、國立中央大學田徑場、陸軍專科學校田徑場、輔仁大學田徑場。
3.本市足球場地已足敷辦理足球比賽、訓練及市民使用,足球運動風氣尚屬熱絡,未因本案變更影響本市足球運動發展:
(1)本市6座足球場地(迎風河濱公園有4座、百齡河濱公園2座)及百齡河濱公園7人制足球場1座、華中河濱公園5人制足球場4座,場地皆符合賽事水準,並作為舉辦98年聽障奧運及102年全國運動會足球項目競賽場地。各場地自99年起由本府體育局與各單位訂約認養(2年約,得續約1次),目前103至104年由臺北市孔雀體育會、臺北市內湖區體育會、臺北市士林區體育會足球委員會、臺北市幼兒足球協會等認養單位管理維護,並配合提供基層學校、市立大學等單位進行訓練、辦理活動及市民使用。
(2)此外,本府體育局所轄臺北體育館亦開放租借供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臺北市五人制足球協會、臺北市幼兒足球協會等單位辦理多項五人制足球賽,平均每月超過1場,經統計各場地租借使用量,每年皆維持有多項足球活動及賽事舉辦,吸引全市及全國優秀選手、市民參與,顯見本市足球場地已足敷使用,足球運動風氣尚屬熱絡,未因原中山足球場土地變更案影響本市足球運動發展。
(3)另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轄管足球場地,計有道南河濱公園足球場1座、華中河濱公園足球場2座、福和河濱公園足球場2座,自94年員山子分洪道啟用後迄今之颱風豪雨事件,尚無淹水至足球場情況,對於其供給使用影響甚小,本市足球場地已足敷辦理足球比賽、訓練及市民使用,本案變更後對體育場用地及足球運動空間供給影響甚小。
4.各級學校用地內設置足球場地目前本市各級學校專作足球練習與比賽之場地有6校,分別為:大安區公館國民小學、內湖區南湖國民小學、市立成德國民中學、市立北投國民中學、市立大同高級中學及市立大學(天母校區),且各級學校皆開放學校操場作足球訓練使用(平日下午5點30分後及星期假日全天,晚間亦有開燈),有比賽需求時亦可向學校申請租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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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增體育場用地或具體育用途使用場地目前本計畫區鄰近大安區、內湖區及信義區亦有新增籃球館、網球中心及大巨蛋等作為體育用途使用之場地,計約17.2公頃,如下表:
用地類別體育用途使用項目用地範圍面積(㎡)大安區原和平國小預定地籃球館5,000內湖區原寶湖國中及國小預定地(於102.4變更為體育場用地)網球中心51,200信義區臺北文化體育園區臺北大巨蛋115,500合計171,700本府具體說明已納入「變更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一小段194地號等7筆土地體育場用地、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為會展特定專用區及公園用地主要計畫案」敘明,詳第1至2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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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臺北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該府103年5月14日府都規字第103332472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一)提請委員會議討論或報告事項:
1、本案位於松山機場航道下方,擬供會展特定專用區使用,請市府正式行文交通部民航局就飛航安全及噪音管制標準等表示意見,並請市府研擬後續處理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2、本案變更後減少5.03公頃體育場用地,且部分機關用地之原計畫,亦為體育場用地,經市府已補充近5年來公園、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用地之增加情形,且增加面積大於本案減少面積,請市府再加強相關說明,提請委員會議報告。
(二)計畫書應補充說明事項:
1、有關多位立法委員於102年11月6日召開之「立法院第8-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中,強力要求市府應站在國內足球運動發展前提下,評估於北部地區規劃專用足球場地之可行性,請市府具體說明其後續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2、本案土地擬將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之「國際創新創業群聚計畫」納入整體規劃,有關其選址原則、計畫目標及未來使用構想等,請補充敘明。
3、本案會展特定專用區開發前、後之交通分析資料,請依一般活動及特殊活動類型,進行交通影響分析,說明其交通服務水準,並請補充市府交通局認可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後續辦理事項:本案未來如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
(四)其他:本案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相關規定者,請市府依法查處。
附件、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1月7日「變更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一小段194地號等7筆土地體育場用地、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為會展特定專用區及公園用地主要計畫案」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對照表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102年11月7日聽取本府簡報第1次會議紀錄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意見一、補充說明及檢討事項:
(一)有關教育部體育署於會中補充說明,並提供「鑒於中山足球場移作他用後,北部地區已無設有觀眾席之專用足球場地,而臺北市政府為舉辦『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規劃18處足球比賽(練習)場地,卻僅針對北部大專校院及縣(市)立田徑場進行整修,賽會結束後即恢復田徑使用為主,致足球運動仍無標準專用場地可供比賽、訓練使用;多位立法委員於102年11月6日召開之『立法院第8-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中,強力要求市府應站在國內足球運動發展前提下,評估於北部地區規劃專用足球場地之可行性。爰有關本案擬將中山足球場之土地使用分區由『體育場用地』變更為『會展特定專用區』乙節,建請市府依上開立法院決議再予整體考量」之書面意見,請市府相關局處妥為協商,並提供具體說明。本府已於102年12月2日召開跨局處協商會議,相關補充說明如下:一、中山足球場區位及環境限制1.原中山足球場不適宜足球賽事使用本計畫區體育場用地範圍佔本案約76%土地,原地建築物(中山足球場)自78年9月迄今已啟用約24年,因位處松山機場的航道下方,且松山機場近年航線及航班大幅增加,自97年之每年49,264架次增加為101年之58,170架次,增加幅度約18.08%,頻繁的飛機起降引擎噪音干擾裁判哨音,影響足球賽事公平性,其區位確已不適舉辦大型賽事。
2.原中山足球場足球賽事使用率低依本府體育局統計,中山足球場於97年整建前,94、95年每年僅舉辦14、15場比賽,另本案體育場用地原建築(中山足球場)已使用近20年,不符最新場地規格,且已有其他足球場地替代,爰藉由舉辦花博會予以重新裝修再利用及活化使用。二、可供足球賽事使用之用地供給等配套措施1.98年7月落成啟用的臺北田徑場符合國際足球總會(FIFA)規範要求之國際級足球場並已舉辦多場足球賽事98年為聽障奧運之足球項目競賽場地、99~102年平均每年舉辦近30場足球比賽。
2.「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18面足球訓練與比賽場地,以北部既有場地整修,賽後可作為田徑及足球共用場地:
(1)世大運比賽場地8面:國立體育大學田徑場、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體育場、新竹縣立體育場、基隆市立體育場、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銘傳大學田徑場、桃園縣立體育場、新北市板橋第一體育場。
(2)世大運訓練場地10面:迎風球場(2面)、百齡球場(2面)、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田徑場、國立交通大學田徑場、國立中央大學田徑場、陸軍專科學校田徑場、輔仁大學田徑場。
3.本市足球場地已足敷辦理足球比賽、訓練及市民使用:
本市迎風河濱公園有4座足球場、百齡河濱公園有2座足球場及7人制足球場1座、華中河濱公園有5人制足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102年11月7日聽取本府簡報第1次會議紀錄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意見球場4座,場地符合賽事水準,聽障奧運及102年全國運動會足球項目均係於河濱公園內之足球場舉辦。另水利處轄管場地之道南河濱公園有1座足球場、華中河濱公園有2座足球場、福和河濱公園有2座足球場,自94年員山子分洪道啟用後迄今之颱風豪雨事件,尚無淹水至足球場情況,對於其供給使用影響甚小,本市足球場地已足敷辦理足球比賽、訓練及市民使用,本案變更後對體育場用地及足球運動空間供給影響甚小。
4.各級學校用地內設置足球場地目前本市各級學校專作足球練習與比賽之場地有6校,分別為:大安區公館國民小學、內湖區南湖國民小學、市立成德國民中學、市立北投國民中學、市立大同高級中學及市立大學(天母校區),且各級學校皆開放學校操場作足球訓練使用(平日下午5點30分後及星期假日全天,晚間亦有開燈),有比賽需求時亦可向學校申請租借使用。三、新增體育場用地或具體育用途使用場地目前本計畫區鄰近大安區、內湖區及信義區亦有新增籃球館、網球中心及大巨蛋等作為體育用途使用之場地,計約17.2公頃,如下表:
表一臺北市政府權管其他大型非體育場用地作為體育用途使用說明表用地類別體育用途使用項目用地範圍面積(㎡)大安區原和平國小預定地籃球館5,000內湖區原寶湖國中及國小預定地(於102.4變更為體育場用地)網球中心51,200信義區臺北文化體育園區臺北大巨蛋115,500合計171,700(二)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依附表之規定。但作下列各款使用者,不受附表之限制: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供民間參與公共建一、現況已非作體育場使用本計畫範圍係本府於98年間為舉辦「2010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考量原中山足球場已不適作足球賽事使用,且本市大安區公館國小等校及河濱公園均設有足球比賽場地可供配套使用,爰將原有足球場看台區下方作為辦公室、商店、服務及會展活動使用外,原中山足球場於中央場地增設佔地約9,029平方公尺之「爭艷館」1棟、於東側新設佔地約6,067平方公尺之「美食商城」1座及於北側原酒泉街新設佔地約2,499平方公尺之「長廊廣場」1座;嗣後因該等空間尚具有使用功能及價值,爰延續使用迄今,故實際現況已非為足球運動場地。
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102年11月7日聽取本府簡報第1次會議紀錄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意見設之附屬事業用地,其容許使用項目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調整。…五、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公共設施,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作臨時使用。…」,本案得否依上開規定辦理,維持原計畫體育場用地,僅調整其土地使用管制,請補充說明。本計畫空間內容均屬現存既有空間,土地及建物使用現況與構想及各場館之使用現況詳修訂後「變更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一小段194地號等7筆土地體育場用地、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為會展特定專用區及公園用地主要計畫案」第6至7頁。二、公共設施主體功能不存在,作多目標使用具適法性疑義承上,因中山足球場實際已無體育場功能,因已無主體使用,故未符「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另依該辦法附表規定,體育場用地僅得於看臺下作展覽場、小型商店等使用,惟爭艷館等設施非位處看臺下,該等建物均係依建築法以「臨時使用」名義申請建築,長期展延臨時使用期限非長久之計,且無法因應本案公共設施提供民眾長期使用之需求與正當性,對臨時性建築物之公共使用安全問題亦易造成疑慮,爰本府方採都市計畫變更手段,以期本計畫範圍使用符合都市計畫相關規定。
本計畫範圍現況空照圖詳下圖。
圖一花博會空照圖(一)圖二花博會空照圖(二)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102年11月7日聽取本府簡報第1次會議紀錄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意見圖三爭艷館配置示意圖圖四爭艷廣場配置示意圖圖五花博會館前廣場配置示意圖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102年11月7日聽取本府簡報第1次會議紀錄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意見圖六東南庭園配置示意圖圖七長廊廣場配置示意圖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102年11月7日聽取本府簡報第1次會議紀錄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意見圖八美食商城配置示意圖(三)本案原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現有設施是否符合該管制規定,以及新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未來擬開發內容等,請列表比較說明,以作為是否變更都市計畫之依據。本計畫範圍現有設施是否符合本案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規定,詳下表所示。
表二現有設施是否符合都市計畫規定說明表修訂位置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現行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中山區德惠段一小段195地號體育場用地爭艷館、會展基金會辦公室、美食商城、臺北悠活村、親子旗艦館不允許作現行使用1.現況非作體育場之使用2.非位於看台下方,不得申請多目標使用中山區德惠段一小段195-1及195-3地號機關用地(供文化設施使用)流行館、音樂庭園不允許作現行使用(依細部計畫規定係供興建「臺北城市博物館」使用)流行館有營收性質,不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之社教機構及藝文展覽表演場所等使用規定表三都市計畫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未來擬開發內容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102年11月7日聽取本府簡報第1次會議紀錄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意見說明表新計畫未來擬增加之開發內容使用分區管制內容摘要內容使用組別國家發展委員會「國際創新創業群聚」計畫第13組:公務機關第19組:一般零售業甲組第20組:一般零售業乙組第27組:一般服務業(25)產品展示服務業第28組:一般事務所「國際青年交流中心」之旅宿空間第41組:一般旅館業會展特定專用區第6組:社區遊憩設施第8組:社會福利設施第13組:公務機關第14組:人民團體第15組:社教設施第16組:文康設施第17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第19組:一般零售業甲組第20組:一般零售業乙組第21組:飲食業第22組:餐飲業第27組:一般服務業(25)產品展示服務業第28組:一般事務所第32組:娛樂服務業(1)戲院、劇院、劇場、電影院及(4)兒童樂園第41組:一般旅館業之使用其他容許附屬設施綜上,本計畫範圍之現況及未來擬引進之使用實與現行都市計畫未符,且體育場功能已滅失,爰辦理本次都市計畫變更。
(四)本地區公園綠地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計未達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10%比例,又本案變更後減少5.03公頃體育場用地,且部分機關用地之原計畫,亦為體育場用地,請市府研擬補足措施(於其他適當地點補足劃設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本變更都市計畫案將減少5.03公頃體育場用地,考量原都市計畫內北側道路用地緊臨花博公園(公園用地),且現況鋪面地坪設施相同,具環境一致性且偏屬公園性質,故調整變更為公園用地,可增加劃設0.58公頃之「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詳下表。
表四計畫變更綜理表原計畫新計畫變更位置現行使用分區計畫面積(ha)102年9月報部核定版新計畫本次修正版新計畫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102年11月7日聽取本府簡報第1次會議紀錄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意見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以符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如無法補足,建議提請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面積面積195地號體育場用地5.03(市有)195-1地號195-3地號機關用地1.08(市有)會展特定專用區(6.04ha)中山區德惠段一小段194地號194-1地號(部分)195-2地號194地號道路用地0.58(國有)會展特定專用區(6.6ha)大同區大龍段一小段264-40地號(部分)道路用地0.0012(國有)公園用地公園用地(0.58ha)合計(ha)6.62按本市近5年就體育場用地等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範之5種公共設施用地變遷統計資料,本府已針對本市各行政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需求及頻率,增加21.14公頃之體育場、公園等公共設施用地供公眾使用;而該等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他種使用者,則係考量其現況使用用途、實際使用需要、土地產權及管理機關、因應地方交通需求等情形,始變更其土地使用分區,以令管用合一並符合實際使用,詳下表;另本府亦已配合內政部政策,進行全市性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作業,將依公設用地使用需求等因素,變更並於適當區位配置合宜之公共設施,提供大眾使用。
表五本市近5年新增公園、體育場、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一覽表變更後使用分區面積(ha)備註體育場用地4.98102年4月23日變更國中、國小用地(內湖網球中心)公園15.261.101年4月10日變更工業區及道路用地(南港地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1.63ha)2.99年11月18日變更道路用地(景美溪左岸)(0.0003ha)3.99年3月2日變更道路用地(植物園北側)(0.048ha)4.98年12月22日變更市場用地(內湖湖州市場(0.16ha)及二期市場(0.25ha))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102年11月7日聽取本府簡報第1次會議紀錄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意見5.98年6月18日變更國中用地、道路用地及住宅區(北投區奇岩新社區細部計畫)(5.64ha)6.98年5月4日變更第二種住宅區(文山區通檢(主計)辛亥隧道東北側)(1.36ha)7.97年1月14日變更交通用地、商業區、電信用地及工業區為「公園用地(供流行音樂中心使用)」(6.17ha)綠地0.3898年5月4日變更機關用地(文山區通檢(主計)海巡署東側)(0.38ha)廣場0.521.100年8月26日變更人行步道用地(0.025ha)及娛樂設施用地(0.095ha)(信義計畫區)2.99年7月26日變更人行步道用地(0.07ha)及特定觀光商業專用區(0.004ha)(北投區)3.99年4月13日變更商三(特)(0.02ha)(捷運圓山西側)4.98年7月14日變更商三特(0.24ha)及道路用地(0.06ha)為交通廣場用地(捷運圓山西側)兒童遊樂場-總計21.14(五)本案未來擬提供會展空間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請市府補充本案基地擬開發項目、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配置示意圖、開發量體及規劃內容等)、停車空間規劃(含供給與需求分析)、大型活動類別及使用頻率等基礎資料,進行交通影響分析及研提交通改善方案。遵照辦理,詳附件一「變更會展特定專用區及公園用地案交通影響分析及改善方案」。二、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一)查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所稱「為本都市計畫變更案係本府為於花博會結束後,持續帶動周邊經濟成長,活絡地區會展產業發展,並延續花博會之經濟及社會效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102年11月7日聽取本府簡報第1次會議紀錄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意見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係指為配合國防或經濟發展所必需之緊急重大設施,非迅行變更無法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者。本案擬依上開條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請將符合上開規定之相關說明及認定證明文件,於計畫書補充敘明。益,令其得以經驗傳承、知識再生並成為文化交流之場所,使其硬體空間及軟體知識效益均得發揮至最大化,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申請都市計畫變更。
(二)市府於會中所提簡報內容(如土地使用現況與構想等),請摘要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照辦理,詳修訂後「變更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一小段194地號等7筆土地體育場用地、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為會展特定專用區及公園用地主要計畫案」(第6至7頁、第12至14頁)。
(三)本案實施進度與經費之具體內容以及變更後主要計畫示意圖等,請於計畫書補充修正。此外,計畫書相關內容如有錯誤(如有關國際青年交流中心使用構想之相關敘述),請查明修正。遵照辦理,詳修正後「變更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一小段194地號等7筆土地體育場用地、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為會展特定專用區及公園用地主要計畫案」1.實施進度與經費:第17至18頁2.變更後主要計畫示意圖:第15頁3.使用構想之相關敘述:第12至14頁三、環境影響評估:
(一)各項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前開「認定標準」或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本案開發若涉及已通過之環評書件內容之變更者,應實施環境影響遵照辦理。本案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3年3月5日檢附相關資料送請本府環境保護局申請判定,該局已於103年3月7日函復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詳附件二。
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102年11月7日聽取本府簡報第1次會議紀錄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意見評估法第16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變更申請。
(三)至於本案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請市府檢附相關資料正式行文送請環保主管機關認定。四、後續辦理事項:
本案未來如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本案「會展特定專用區」之細部計畫案業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46次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在案,後續俟主要計畫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將檢具細部計畫書圖及核准函報請內政部核定。五、其他:
本案變更範圍含3筆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分別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後續會議建議加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參與會議或請其提供意見。本府已於102年12月2日召開跨局處協商會議,邀集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及地政局等相關單位,就本案涉及變更國有土地部分研析處理,其中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無意見,另就本案國有道路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後相關撥用程序,將俟變更都市計畫案核定後,並取得原管理機關工務局新工處及交通部鐵管局同意函及檢具撥用計畫書,送請國產署辦理後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