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11-審議事項-第7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11
案件id
rta2u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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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隨函覆上地主申請暨同意書及地籍圖共三份。
附圖一附圖二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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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一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一、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29王敏男新市區富強段014、014-1、015、016、017及185、185-1、186、186-1地號一、為小民等座落臺南市新市區富強段014、014-1、015、016、017及185、185-1、186、186-1地號均屬都市計畫內住宅區袋地,經與鄰地協調,獲得同意除向區公所申請“水溝"加蓋,並請規劃道路供社區公共通行與民權路連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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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特陳請貴部辦理規劃(六)米以上道路以利社區公共通行及建築,如蒙同意,敬請惠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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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通知地主:
﹡調查之結果:
1.僅7.45%之地主同意變更開發。
2.高達92.55%之地主不同意變更開發。六、新市區目前進行之開發計劃:
(1)南科L、M區100公頃之農地,”區段徵收”之變更案(已變更完成)。
(2)明大企業公司(中正路)4公頃廠地之變更案(已變更完成)。
(3)新和里、社內里37公頃之農地,”區段徵收”之變更案(已變更完成)。
(4)新市區第二次通盤檢討,內政部於民國92年核准社內里7.8公頃農地(富強路北側)之變更案(但新市區公所迄今未呈報細部計劃)。
(5)復興路左側農地申請變更案。
(6)中正路盈的紡織公司,順越工業公司等工廠,規劃依明大企業公司廠地之變更法規申請變更,可保留63%之土地。七、啟順開發公司之開發設計圖(如附件四),將不適合居住之”住宅區”規劃於高速鐵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路之下方,草率設計且漠視地主之權益。八、啟順開發公司之開發設計圖(如附件四),將廣停用地遠離中正路及順越公司之員工停車場(向國有局租用),交通動線缺乏整體規劃,悖離事實且無遠見。九、本案變更之東側工廠(盈的紡織公司、順越公司等工廠),規劃將依明大企業公司廠地之變更法規辦理開發,則各公司可保留63%之土地,與遭”區段徵收”之地主僅可保留40%之土地,差異極大,讓地主深感不公平。十、本案之變更範圍,地主建議應將富強路至新港社大道(國道八新市交流道)之兩側農地納入開發範圍,以創造合適之”住宅區”,可遠離臺鐵及高速鐵路之噪音干擾。
十一、專案小組100年10月25日第三次委員會議,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如(附件三),懇請專案小組召集人何教授體查實情,主持正義惠准”維持原計畫”。
逕31王金泉新市區港子墘段406-31地號土地陳情理由:
港子墘段406-31地號(重側後為南港段43地號)道路中心樁偏移,致都市計畫道路與現況不符,前已經周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故應參酌現有已建築完成房屋、水溝及道路之現況予以調整。
建議事項:
建議道路中心樁往南遷移80公分,以符現況。有關道路中心樁偏移致使都市計畫道路與現況不符之情況,俟後續辦理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時,再予檢討調整變更。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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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3年3月13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新市都市計畫係於民國65年2月21日發佈實施,之後分別於民國74年11月18日及民國92年10月24日發佈實施第一次及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本次通盤檢討以現有之新市都市計畫區為範圍,面積共計311.6公頃,計畫年期為民國110年,現行計畫人口為20,000人,居住密度每公頃約180人,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請市政府補充本計畫區有關地方產業之特色、人文景觀資料,並依據臺南市發展定位、構想及土地使用型態等,研擬本計畫未來發展目標、特色納入計畫書。二、參據市政府說明本計畫區,係因應南科地區持續發展所帶來之人口成長,造成住宅供需不足等問題,故將提供優質居住空間列為主要發展方向,惟為避免與鄰近地區(善化、安定)產生競合,故請補充南科與本區之關連性,及其人口分派等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三、為充分了解本區目前人口成長與住宅區使用率,故請臺南市政府詳為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申請開發建築件數、樓地板面積、戶數、及工廠登記(新增、撤銷)等相關資料,以為調整計畫人口資料之參據。四、公共設施用地: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5,800人核算,停車場用地不足2.49公頃、公園不足0.81公頃、兒童遊樂場不足0.384公頃;合計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計5.65公頃佔全部都市計畫面積1.8%,低於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面積公頃)之規定,故請妥為調整補充,另國中小用地部分請依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9條相關規定重新檢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本計畫區停車場、廣場、公園及綠地等公共設施均尚未闢建,為增益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請市府編列預算加速開發建設。四、都市防災計畫:請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災害史(含自然及人為災害狀況、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及災害潛勢分析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五、因應全球能源危機及温室氣體效應等議題,請妥為研擬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另都市應朝向生態、永續節能等方向規劃,市政府有關生態都市之發展策略為何?請市政府詳予說明,以作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並納入計畫書。六、整體開發:
請市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將目前尚未開發之原因及日後可能開發之可行性妥為分析後,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8年5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頒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七、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市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之旨意。八、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九、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部分:
有關臺南市政府於本次通盤檢討擬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納入細部計畫辦理乙節,原則同意,另建議除應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納入主要計畫予以規範外,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為避免因細部計畫未能及時完成擬定程序而衍生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公共設施變更回饋措施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稅賦減免等相關問題,請臺南市政府視地方發展現況與實際需求,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主要計畫之指導,先行擬定細部計畫。
(二)細部計畫擬定後,請依法定程序及本部91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279號函頒「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提報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經本會審議通過之主要計畫相關變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十、後續應辦理事項:
(一)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市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二)本案審議後計畫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俟經大會決議後,請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三)本計畫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
十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
附表一、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0年原計畫年期民國100年即將屆滿,參酌「臺灣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及鄰近「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之目標年期,調整為民國110年。--配合全國區域計畫之計畫年期,將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115年。
二二計畫人口20,000人25,800人1.都計區面積佔全鄉面積約6.5%,但全鄉半數人口聚集於都計區內;且都計區內住宅區使用率約83%,若扣除前次通檢變更之未開發附帶條件住宅區,則使用已達93%;顯見都計區內已無發展腹地,故人口成長近年呈現停滯現象。
2.考量南科特定區開發前之計畫區人口由民國80年12,102人成長至96年16,500人,依其成長趨勢,並預測至民國110年之自然增加人口約21,000人。
3.計畫區外三舍、大營、社內三處主要聚落,人口由民國80年6,133人成長至95年9,004人,年成長率約3.20%,依其成長趨勢預測至民國110年之人口規模約11,000人。考量該地區並無新設住宅社區規劃,成長人口將向區內遷移,帶動區內人口成長。
4.「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內因液晶電視及產業支援工業區之設置,陸續變更約170.76公頃之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為產業--維持原計畫人口20,000人。
理由:本次通盤檢討未增加新開發區,僅保留未來發展區之可能性,故計畫人口待後續發展區確認開發後,再一併調整計畫人口。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地,故特定區內可容納人口於刻正辦理之「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97.7.16)」中將計畫人口由10萬人調降至7.7萬人,並預計釋放人口將轉移部分至本計畫區。
5.前述液晶電視及產業支援工業區引進之就業人口約3萬人,依「南科特定區週邊道路系統規劃案-臺南科學園區運輸系統規劃」(96.03)調查願居住於新市之比率約9%,因都計區內提供較優良之居住環境,故假設約6成就業人口進駐,則採格林勞力模型推估,約4,800人將居住於計畫區內。
6.綜合上述,本計畫區在周邊人口成長需求及「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之就業人口外溢效果下,評估計畫區內現行都市發展率、公共設施服務品質、可建築用地供給上限等因素,本次檢討將原計畫人口調整至25,800人。
三三計畫區北側,縱貫鐵路西側、二號道路東側農業區(9.46公頃)住宅區(9.46公頃)1.因計畫人口增加5,800人,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略以:
「…住宅區之面積標準應依據未來25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算…」,故本計畫區有增設住宅區及各類都市發展用地之需求。
2.「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附帶條件:
1.為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85年6月21日第406號解釋之意旨,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2.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整體公共設維持原計畫。
理由:
考量新市都市計畫區北側新和社內區段徵收區以及西側明大重劃區甫辦理完成,新增約40公頃住宅區土地,已具吸納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定區」擬定後之相關建設將帶動周邊聚落人口成長;加上特定區為因應產業需求,將提供一般生活機能所需用地變更為其他產業用地,故特定區鄰近之都市計畫區確有增設都市發展用地以滿足特定區所引入就業人口之居住機能需求。
3.本案變更區位近港墘村及新市村人口集居處,並臨近台1號省道,其區位優良、交通便捷,故配合周邊住宅發展之實際情形,改變土地使用分區,以符合未來發展需要。施劃設比率不得小於40%,且優先集中劃設公園用地為原則,並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本案財務試算報告業經臺南縣政府99年5月26日地開字第0990000093號函復合理可行。就業人口之居住需求功能,故現階段不宜再增加大面積住宅區。
四五新市火車站北側,四號道路以南、高速鐵路兩側農業區(8.69公頃)車站專用區(7.90公頃)車站用地(0.24公頃)廣停用地(0.12公頃)道路用地(0.43公頃)1.本計畫區之住宅及商業發展偏重在鐵路以北,然現行鐵路車站動線係由鐵路南側中華路經台1號省道轉仁愛街後進入中心地區,易造成車行動線混雜擁塞,且呈斜交穿越平交道,故為改善交通狀況,宜重新規劃車站相關動線。
2.因應目前臺南科學工業園區員工由新市車站滿足之通勤需求,須於車站周邊地區提供轉運、停車、產業空間,故本次檢討於車站北側農業區配合規劃附屬設施用地,並配置相關建築用地。
3.富強路已成為本計畫區內重要之聯外道路,故車站轉向規劃除可縮短車行動線,更可與計畫區內其他主要道路快速連結。附帶條件:
1.為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85年6月21日第406號解釋之意旨,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2.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整體公共設施劃設比率不得小於40%,並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本案財務試算報告業經臺南縣政府99年月26日地開字第0990000093號函復合理可行。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開發建設對新市區未來發展影響深遠,為利地方實際發展,其空間計畫除應就站區周邊地區整體考量外,且案涉車站轉向將牽動附近地區交通路網係與土地使用之調整,屬地方重大建設,宜謹慎考量,故暫予保留,俟市府研擬具體可行規劃方案後,再另案依程序辦理。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六第一公墓農業區(1.20公頃)公園用地(1.20公頃)1.本案農業區現況係為新市鄉第一公墓使用,早於民國79年公告禁葬,墳墓遷移安置計畫並經臺南縣政府民國95年5月2日府民殯字第0950087094號函同意辦理,刻正辦理後續相關作業。
2.變更範圍土地為鄉有地,基於公地公用原則,並考量計畫區內公共開放空間不足,乃配合變更為公園用地。
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九原「機四」(前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第九案劃設之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住宅區(0.7613公頃)附帶條件:
擬定細部計畫時應至少提供30%土地集中劃設為公(兒)用地並無償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住宅區(0.7613公頃)附帶條件:
1.新店段150地號(不含)以北部分之附帶條件為:「採分期分區開發,土地所有權人應自願回饋30%土地,且依開發土地沿中正路平行退縮30%土地留設為廣場用地,並於申請建照前將回饋土地移轉登記予地方政府。」2.新店段150地號及其南側土地,考量地主統整及開發意願,附帶條件修正為:1.前次通盤檢討變更之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自發布實施至今尚未擬定細部計畫。
2.為加速附帶條件區之開發建築,納入開發許可機制,增加發展彈性。說明:
前次通盤檢討由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1.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建議,並利日後執行,本案依會中委員所提意見修正附帶條件及內容如附圖一、二。
附帶條件:
1.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建議,考量原住(附)之附帶條件尚未完成,易混淆土地使用定位,造成執行困擾與不便,故將其使用分區由目前住宅區(附)修正變更為機關用地(附),待附帶條件無償回饋變更範圍30%土地,確實完成後,再予變更為住(附),以茲明確。
2.有關既有建築物,其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為確保其目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至少提供30%廣場用地,並無償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3.再者,為景觀及公眾使用考量,本案範圍應另行訂定都市設計原則,包括牆面線及建築退縮等規定,並經都市設計審議後始得開發建築。前使用現況,故俟其日後改建時,於核發建築執照前應完成相關捐贈事宜,再分階段予以核定。
3.如於下次通盤檢討前未完成核定,應請市政府妥為檢討,並調整變更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人陳(2、逾5)新市火車站北側,二號道路西側之「工(乙)二」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3.92公頃)住宅區(3.92公頃)1.計畫區工業區使用率近年逐漸降低,工業區面臨轉型壓力,另一方面新市計畫區內住宅區使用率已達83%,顯示計畫區內發展已面臨飽和狀態,且變更位置鄰近地區已多作住宅使用。
2.新市都市計畫區發展面臨飽和狀態,且計畫人口增加,需增加都市發展腹地,以維持都市計畫區之發展,另一方面,因應臺南科學工業園區所帶來的住宅需求與相關服務設施需求,故辦理本案之變更。
3.本案鄰近台1號省道,其交通便捷,且鄰近新市鄉市中心約1km,因此本計畫區具於鄰近新市鄉市中心與交通樞紐中心之適1.附帶條件:(1)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所定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審定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與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具有區位之關聯性,故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當區位,故配合周邊住宅發展實際情形,變更為住宅區,以符合未來發展需要。
開發期程,否則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2.工(乙)區內現況為水溝使用之土地(屬嘉南農田水利會所有),以變更為河道或灌溉用地為優先,南側國有地則配合現況及西鄰車站特定專用區之交通動線需求,劃設8公尺寬道路用地;上開二部分建議不納入本區整體開發範圍。
八新市鄉公所年月日所建字第號函計畫區西北側區段徵收區南側12M計畫道路與民生路相交處住宅區(0.0015公頃)道路用地(0.0015公頃)1.前次通盤檢討變更編號第12案(即新和社內區段徵收區),其範圍與區外道路銜接處未設截角,為交通安全及道路工程施作,辦理所需道路用地之變更。
2.依97年12月31日召開「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和社內區段徵收案」工作小組第一次工作會議提案辦理。住宅區0.0015公頃中0.0002公頃屬區段徵收區範圍。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逾人8計畫區西北側區段徵收區、機六南側「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編號第12案說明欄:變更範圍涉及0.01公頃機關用地變更刪除「變更範圍涉及0.01公頃機關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不納入區段徵收,以撥用方式取得。」1.前次通盤檢討變更編號第12案都市計畫書中特別說明:「變更範圍涉及0.01公頃機關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不納入區段徵收,以撥用方式取得。」,惟台南縣政府地政處辦理該新和社變更位置:橋頭段112-10地號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道路用地部分,不納入區段徵收,以撥用方式取得。說明事項。內區段徵收開發案時表示,目前道路用地(即陳情位置)尚未依辦理撥用,為解決其開發經費、開發期程及施工界面問題,於98.2.11該開發案工作小組第1次工作會議時結論,將該用地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並於辦理區段徵收時納入公地撥用計畫辦理撥用,且工程施作費用納入開發案開發總費用。
2.未免抵觸都市計畫書之規定,爰提案刪除該變更案之特別說明。
十十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而予以修訂。詳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意見,為避免因細部計畫未能及時配合完成擬定程序,影響都市整體發展,爰本計畫之主細分離原則,僅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書規定,並請臺南市政府應依「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相關規定妥予辦理。
一計畫區內災害防救計畫修訂災害防救計畫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明確規劃計畫區之防災路線、避難場所等,以提升居民生活安全。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四點辦理。
二「公(兒)四」南側乙種工業區(附)(2.58公頃)農業區(2.58公頃)參酌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並就計劃區未來發展狀況,予以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原則: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擬定細部計畫時,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三五%,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採納臺南市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恢復原計畫農業區。
理由:
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為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四0六號解釋之意旨,本案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自第二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發布實施迄今逾兩年以上,皆尚未擬定細部計畫,故依第二次通盤檢討意旨,恢復為原計畫農業區使用。
三「工(乙)三」乙種工業區(附)(5.50公頃)農業區(5.50公頃)配合現況實際發展情形及因應計畫區未來工業區之需求予以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原則: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擬定細部計畫時,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三五%,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2.為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四0六號解釋之意旨,本案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採納臺南市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恢復原計劃農業區。
理由:
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自第二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發布實施迄今逾兩年以上,皆尚未擬定細部計畫,故依第二次通盤檢討意旨,恢復為原計畫農業區使用。
四七-1號道路以南,七-4號道路以東(高速鐵路兩側)住宅區(附)(7.87公頃)農業區(附)(7.87公頃)依現況舊有聚落發展之實際情形,並配合完整閭鄰單元發展所需之集居規模,改變土地使用分區,以符發展需求。變更原則:
1.為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四0六號解釋之意旨,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2.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劃設不得低於三五%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應劃設一五%以上之公園綠地,並以區段徵收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意見,該地區目前已有部分合法建築興建其中,且其位於車站附近,未來有其發展之必要性,故同意該府建議,附帶條件,維持原計畫。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及劃設不得低於35%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應劃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方式開發。設15%以上之公園綠地,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2.考量原住(附)之附帶條件尚未完成,易混淆土地使用定位,造成執行困擾與不便,故將其使用分區由目前住宅區(附)變更為農業區(附),待其附帶條件確實完成後,再予核定,以茲明確。
註:1.表列面積除指明變更地號者,以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所載面積作為執行依據外,餘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表列面積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陳雪英變更案第三案陳情理由一、本整體開發區目前配合該都市計畫已送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依「新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擬定細部計畫及申請開發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為原則:而目前臺南市政府之財源拮据,為使整體開發之財務可行性,建請增列「或得或得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二、本案陳情範圍業已取得近80%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及市地重劃之文件,地主希望加速開發意願強,惟目前之通盤檢討案對開發方式只有區段徵收,鑑於目前財政壓力及開發時間冗長因素,難以估計將來實施區段徵收時地主領回抵價地之意願,如願意領回抵價地之比例過低,將使本區段徵收開發無法自償,造成平均地權基金嚴重虧損,致使市府無法編列預算執行;若能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及負擔公共設施,可充份發揮效益且減輕財政負擔,故考量地主意願及開發彈性,建議本區開發增列「或得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且其他縣市政府已有案列可循,建請貴委員會體恤民意,請臺南市政府依行政程序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之,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三、據悉貴會目前正審議『新市(鄉)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本人及該區土地所有權人建請審議會議中,列席參與審議並得陳述所有權人之意願。
陳情意見臺南市『新市(鄉)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有關北側農業區(東至縱貫鐵路、西至台19甲線、北至新市都市計畫界、南至和平街北側住宅區分區界)變更為住宅區街廓,有關開發方式建請增列「或得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提高行政效率。併變更案第三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2陳重光變更案第四案陳情理由一、依原臺南縣新市鄉公所委由工程顧問公司規劃之「鐵路以北農業區整體開發方案」之位置(如附圖),總面積約8公頃(含國有土地約12,078㎡),依“區段徵收"之法規申請開發。二、旨揭「開發方案」因縣、市合併匆促規劃,缺失之處:
1.開發區之右側緊臨工業區(順越工業公司等工廠),嗅氣、噪音混雜,依環保法規應設置“綠帶"隔離。
2.開發區之後側為台鐵新市火車站,因位置空曠致夜間之停、開車極尖銳,民國50年代開發區約有11戶住宅,因夜間噪音高影響睡眠而陸續遷移(如附件之門牌證明書)。
3.開發區之左側為高速鐵路,高架之車次密集,高分貝共鳴之噪音更為明顯,且高速鐵路之兩側有禁建之限制,卻規劃為不適於居住的“住宅區"。
4.規劃之「產業專用區」高達3處,降低土地之分配比率。
5.嘉南水利會之灌溉大渠道(新市分線)及工廠之排水溝貫穿開發區之“住宅區",環境不佳眾所周知。
6.開發區之道路為新市區中正路23巷(由中正路平交道經高鐵橋墩至富強路),但開發區阻絕該道路致中正路23巷變成死巷,且道路之內側(高鐵橋墩外側)未納入開發區,實不妥。
7.旨揭「開發區」高速鐵路下方之道路,與「新市區新和、社內區段徵收」地區之高速鐵路下方道路,寬度竟不一致。
8.原臺南縣政府已於南科L、M開發區,增設台鐵南科站(為高鐵沙崙線之終點站),且設有接駁車,新市火車站已流失南科之員工及商機。
9.新市區目前之人口數為34,740人,目前進併變更案第四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行之開發計畫:
(1)新和、社內區段徵收37公頃之開發案。
(2)明大紡織公司廠區自辦重劃之開發案。
(3)復興路兩側之變更案。
(4)中正路之工業地申請重劃之開發案。
位置均鄰近市中心,旨揭「開發區」之位置及環境,恐需再評估有無開發之潛力。
10.原新市鄉公所僅向地主說明〝都市計畫變更〞之位置、範圍,並未說明〝開發之方式〞、作業程序及徵詢地主之意願,因「區段徵收」將使地主損失60%之土地作為開發公司之經費(抵價地),嚴重影響地主之權益。三、因縣、市已合併升格,主、客觀之情勢均有改變,且查估、補償費、開發費用之金額龐大,市政府有否編列預算?開發作業之成效?均需相關單位再研議,為維護人民之權益暨開創〝新市區〞之美好的未來,僅請臺南市政府撤回重評估。
陳情意見就原臺南縣政府於99年9月10日南府城都計第0990212900號函,送呈內政部營建署,關於原新市鄉(都市計劃)第三次通盤檢討之「鐵路以北農業區整體開發方案」,因主辦機關並未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開發之方式"及徵詢地主之意願,且該「開發方案」因縣、市合併匆促規劃恐有缺失,謹請臺南市政府撤回重評估。
逕3台灣糖業公司新市區橋頭段110-9地號土地陳情理由有關貴府函復旨揭橋頭段110-9號土地經查核後非屬91.1.3發布實施「變更新市都市計畫(屠宰場用地為機關用地)案」之機關用地,亦非屬「新和社內區段徵收開發案」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建議另函都市計劃單位確認使用分區及開發方式後再依法辦理乙節,查貴府辦理前述新和社內區段徵收開發案,業已區段徵收本公司所有新市鄉橋頭段110-8、110-10號等2筆位於橋頭段110-9號土地左右兩側之綠地,查核3筆土地皆位屬新市鄉都市計畫範圍內,又前經貴府查核橋頭段110-9號土地雖未登載於前揭都市計劃案之都市計畫書內「建議同意採納且併變更案第九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理由如下:經查核歷次都市計畫相關書圖及說明資料,應為91.1.3發布實施之「變更新市都市計畫(屠宰場用地為機關用地)案」中闕漏橋除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外,並採納其列席人員說明,將計畫書內公共設施明細表機六用地附註欄記載設籍地號修正為:「橋頭段110-9、110(部分)及112-3地號」。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機關用地」變更範圍明細表,惟貴府前於74.11.18公告實施「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檢討)案」時,其都市計畫圖業將該地劃入「屠宰場用地」之範圍,繼變更前述屠宰場用地為機關用地及實施現行都市計畫,仍維持於相同區域(詳附新市都市計畫案各案變更之圖示內容),即橋頭段110-9號土地應位屬該機關用地內,據此,本案應屬都市計畫書圖不符現象,故建請貴府應將本公司所有橋頭段110-9號土地予以訂正為機關用地,以符實際。
陳情意見本案橋頭段110-9號之土地,應屬得徵收土地,故請貴府除依都市計畫規定程序辦理更正外,爱應依法盡速辦理一般徵收,以符公平原則。頭段110-9地號土地,因此建議將該筆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實際。
逕4陳智勝新市區信義段813地號土地陳情理由一、新市區都市計畫內信義段813號地號4米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二、明大企業自辦重劃後,該813地號土地面臨道路已開闢完成,且民國99年新市區辦理本地段重測後,該813地號逕為分割成813和813-1號兩筆土地。但813地號土地位在已完成道路設施用地之內,且其面積剩餘4.23平方公尺。
陳情意見考量土地未來申請建築使用基地之完整性及面臨道路建築線,請貴公所協助新市區信義段813號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建築用地轉呈至市府審查。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如下:經查信義段813與814皆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陳智勝),且在不影響既有10M道路寬度及為避免土地產生畸零之現象產生,建議將信義段813地號土地由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除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外,道路用地(4.23平方公尺)變更為住宅區,仍應有適當的回饋措施,如無需回饋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逕5王敏男新市區社內段300、305地號土地其父所有之新市區富強段185、186地號(重測前為社內段300-1、305-1地號)有關陳情人所有之新市區新市區社內段300、305地號土地,其父所有之新市區富強段185、186地號(重測前為社內段300-1、305-1地號)土地,陳情劃設6至8米道路以供進出農作。未便採納。
理由如下:由於部分計畫道路業已開闢完成,且考量地區道路系統之完整性及為免影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進出之權益,建議維持原計畫。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逕王新市區小民王敏男座落於臺南市新市區社內段300併逕5案處理。照臺南市政府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敏男社內段300、305及富強段185、186、185-1、186-1地號土地、305及父親王榮貴富強段185、186、185-1、186-1地號等袋地乙案,經貴府暨內政部營建署允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時納入審議,至表欣慰。
隨函附上地籍圖道路變更設計草案建議事項,敬請參酌並請修正後採納,無任感激。
通盤檢討案建議事項:
A案:可救九塊袋地,原計畫道路浪費土地資源太多,並直通社內路,社區人車通暢,因社區路太小,又危險,請評委賢達加以考慮。
B案:因#306地主已蓋好二層超商及套房,不妨擴大都建並在左側開10米道直通社內大路,同時正在蓋五樓套房可共用此道,也不失一件美事。
C案:因社內#309道路窄,所以建議為長久計,加以拓寬原#304-2道路。研析意見。
逕7黃春枝新市區新店段377-1地號土地陳情理由本人黃春枝持有新市區新店段377-1號之土地,為都市計畫用地,但部分劃為農牧用地,部分為加油站用地,本人與加油站毫無關係,如此劃分顯然有誤,亦影響本人之權益。
陳情意見陳請恢復原地目以利使用。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如下:依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0年9月16日南市都規字第1000674440號函,所陳情土地應非屬加油站專用區。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逕8曾永曾永林及王美麗「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九案(原「機四」變更為住宅區之整體開發地區)陳情理由一、查新市都市計畫原劃設之「機四」機關用地,部分已供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使用,剩餘之部分土地,辦理「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以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時應至少提供30%土地集中劃設公(兒)用地並無償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之規定變更為住宅區;惟因現況建物密集,土地所有權人眾多意見分歧,無法整合,故遲未依上開附帶條件規定辦理。拖至辦理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時,為配合中央儘速妥適解決整體開發地區問題之政策,經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建議將附帶條件修正為「採分期分區開發,土地所有權人須自願回饋30%土地,且依開發土地沿中正路及富強路平行退縮30%土地留設為廣場用地,並於申請建照前將回饋土地移轉登記予地方政府。」;但提報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併變更案第六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員會99年6月25日第220次會審議時,卻因考量基地條件(地主意願、存有裡地等)及開發彈性,將附帶條件規定修正為「新店段150地號(不含)(地籍重測後改為信義段844地號)以北部分之附帶條件為:『採分期分區開發,土地所有權人應自願回饋30%土地,且依開發土地沿中正路平行退縮30%土地留設為廣場用地,並於申請建照前將回饋土地移轉登記予地方政府。』;另新店段150地號(地籍重測後改為信義段844地號)及南側土地,考量地主統整及開發意願,附帶條件修正為『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至少提供30%廣場用地,並無償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
』再者,為景觀及公眾使用考量,本案範圍應另行訂定都市設計原則,包括強面線及建築退縮規定,並經都市設計審議後始得開發建築。二、經民實地訪查發現,除信義段844、845地號等2筆土地外,其餘土地均已建築使用且作為營業用途(圖二及所附照片);土地所有權人無依前開原縣都委會決議辦理之意願。準上開所述,前開原縣都委會決議之落實,仍將遙遙無期,由而勢將影響守法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利用土地之權益;為謀合理解決,俾保障民之應有權益,建請照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之建議意見辦理。
陳情意見建請同意依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辦理。
逕9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新市新和社內區段徵收區之「旅館區」新市新和社內區段徵收案所屬新市都市計畫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部分,「住宅區」、「商業區」之角地均修正為「面臨道路部分均應退縮(5公尺)」,「行政區」亦必須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惟區段徵收案土地使用分區尚包括「旅館區」,而新市三通中,卻無相關之規定,故未來本案之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行政區等均需退縮5米建築,唯獨旅館區無退縮規定,對於未來領回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及日後之都市計畫管制,恐出現爭議情形。故為維持新市都市計畫退縮管制建築之一致性,及旨揭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公平性,建請貴局錄案研議。併變更案第十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逕1王敏男新市區富強段185、一、有關臺南市新市區富強段185、185-1、186、186-1袋地無路可通外面道路乙案,小民去年底曾列席內政部都評會第三次檢討會併逕5案處理。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0185-1、186、186-1地號建議在案。二、將再函請貴府暨內政部鈞位評議委員體恤民困,重新詳加致慮該建議案。三、查都計法規第43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將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其規定之精神正切合小民所建議之重點,以大多數住宅用戶進出方便、安全、機能為改量,故將再函請內政部、貴府能採納變更為準。
逕1李德昌信義段850、850-1一、為貴管新市區公所辦理『「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六案』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意願問卷調查,並以規定期限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回覆,否則視同無意見。二、本案土地從民國65年即被新市鄉公所圈劃為公共設施保留用地、限制使用至今已長達36年、其嚴重損害人民私權甚鉅,而且民等土地所有權人對捐地30%尚未曾表示同意接受,民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的傷害仍未獲得平反,相關權益的爭取尚在持續進行中。三、今貴管新市區公所何以利用公權力行使,並以政府公費僱用啟順開發顧問有限公司,規劃開發計畫、強迫性的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依其規畫進行開發,其適當性啟人疑竇。四、為釐貴管新市區公所辦理『「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六案』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意願調查表案之案情,敬請貴府惠予協助;提供內政部營建署101年2月6日營授辦審字第1013580067函,及貴府都市發展局101年2月10日南市都規字第1010113223號函,函件影本各一份,以為土地所有權人適當回應案情。併變更案第六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逕2陳老寬富強段181、182、183、184地號一、小市民於臺南市新市區富強段181、182、183、184號住宅用地,原計劃「8米道路」貫穿本地及社區側面,對將來住宅、交通並無幫助。二、希都市計劃規定考慮將來安全、方便等趨勢變更;特附地籍圖乙份,請貴府於第三次檢討會時,能將此建議案採納實施,不勝感激。
併逕5案處理。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逕曾「變更陳情理由併變更案第六案照臺南市政府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永林及王美麗新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九案(原「機四」變更為住宅區之整體開發地區)一、執意回復前次通檢之公園用地而未有徵收開闢計畫,且無視所有權人陳情意見與基地條件現況,除違反憲法「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外,本人將以採取法律途徑提起訴訟。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故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此項補償乃因財產之徵收,對被徵收財產之所有權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予以補償,以填補其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故補償不僅需相當,更應儘速發給,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迭經本院解釋在案(依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00號、第425號、第516號解釋參照)。
另依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36號: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其中公共設施保留地,經通盤檢討,如認無變更之必要,主管機關本應儘速取得之,以免長期處保留狀態。若不為取得(不限於徵收一途),則土地所有權人既無法及時獲得對價,另謀其他發展,又限於都市計畫之整體性而不能撤銷使用之管制,致減損土地之利用價值。其所加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不利益將隨時間之延長而遞增。雖同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條之一等條文設有加成補償、許為臨時建築使用及免稅等補救規定,然非分就保留時間之久暫等情況,對權利受有個別損害,而形成特別犧牲(Sonderopfer)者,予以不同程度之補償。
有關本基地原計畫係為機關用地而非公園用地,合先述明,若執意變更為公園用地而無明確之徵收開闢計畫(且因原機關用地長年無法徵收開闢所造成民眾之權益之損害已構成大法官解釋之「特別犧牲」),明顯違反憲法所保障之土地所有權人基本財產權之維護,且回復公園用地似乎有懲罰性變更之意,過程粗糙至極,完全無視所有權人基本權益,加上前次通檢決議已欠周全,唯本次通檢亦不明查,反走回頭路並執意回復;若明知違法而執意進行並無視民眾意見之表達,本人將以採取法律途徑並提起訴訟,對象包括通檢過程中失職之公務人員與審議參與之審議人員,以維本人基本財產權。二、有關會議決議之嚴重瑕疵,將責成監察院與營建署予已徹查相關失職人員。
有關本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月3日第4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為促進地區整體發展、確保都市環境品質及符合社會整體公平正義原則,故請臺南市政府參考會中委員所提意見妥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協調後,提出具體可行方案,供審議參考。
有關前述「會中委員所提意見」為何,民眾無從知悉,亦無法從會議記錄中得知討論之過程,顯有黑箱運作之嫌,若執意變更為公園用地而無徵收開闢計畫,試問如何達成委員所提之促進地區整體發展與確保都市環境品質;若因基地環境條件特殊,並經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採行彈性開發方式,而內政部不體察現實狀況而執意回復卻無視民眾陳情意見,試問如何達成委員所提之符合社會整體公平正義原則。因此本人除要求下次會列席說明外,另亦要求全程參與討論過程,以防審議過程被少數人所操控及壟斷。三、建請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程序辦理。
內政部考量地方政府未能積極推動辦理,且都市計畫法規定亦未盡周延,致產生建築執照核發之爭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能有效取得之問題。為進一步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妥善解決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整體開發之問題,爰訂定「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
前述處理方案歸納出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未能依規定辦理整體開發之成因大致區分為七點,其中所有權人之同意因素與既有建物存在因素即包含其中兩點。因此在解決對策方面,研擬七點處理原則,包括三、降低容積率後解除整體開發限制;與七、恢復原來使用分區。惟前述恢復原來使用分區需符合下列原則方可執行:土地所有權人配合開發意願偏低,且當地都市發展無迫切需要者,檢討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俟當地確有發展需要時,再行檢討變更都市計畫。因此本案皆未符合前述條件,如委員不體察現實狀況而執意變更公園用地卻無視民眾陳情意見,本人將堅決反對到底。
陳情意見綜合前述,委請委員通盤瞭解現地狀況與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建議參照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之精神,由土地所有權人應自願回饋30%土地,且依開發土地沿中正路平行退縮30%土地留設為廣場用地,並於申請建照前將回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饋土地移轉登記予地方政府。
另市政府亦應扮演中間協調之角色,包括協調不同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以及與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之溝通協調說明現況基地限制條件,勿讓本基地無法開發之原因全部歸咎於土地所有權人,另並強烈反對將本基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否則將抗爭到底。
逕4王文俊等人新市區新市段78-5地號土地一、依據建築法第48條規定,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並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由於既有居民居住已久,最少有36年以上的居住歷史,為使居民出入方便,故依規定申請為現有道路路權供居民使用。二、經查此道路,已經由當地鄉鎮公所編列為巷道,且相鄰之78-5地號已供公眾通行已達一定年代,地號78-5為私人所有,仍通行無礙,但由於新市土地重新規劃導致該地被徵收,雖地主於徵收前訴願此地為既有巷道,但訴求不被重視,以致於101年2月4日,90%以上住戶未收到政府公文通知,當日便將道路封住,影響住戶出入安全。三、最高法院判決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一二四號,認定該地區之計畫道路既尚未開闢完成,依司法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本件公用道路亦不符廢止之要件。係爭土地仍屬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自不得為建築。四、此公寓大樓住戶有百餘人,抗議生命安全受到威脅,陳情該地編列為公園綠地或道路用地,利民便民免除爭議。併變更案第八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為便利陳情住戶出入,故變更住宅區(面積:
0.0463公頃)為停車場用地。
逕5盈的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洪秋來)新市火車站北側,二號道路西側之「工(乙)二」乙種工業區,地籍範圍為新市鄉新店段196、196-4、196-6、199-3、199-4、199-7…地號等一、本公司前於「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公開展覽期間提出旨揭工業區土地變更住宅用途之陳情,並經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6月25日第220次會議審議通過在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七案)。二、由於本公司鄰近新市火車站,位於省道台1線、省道台19線甲及中正路地區,本公司鄰近地區土地使用現況分別為住宅、商業及新市火車站等使用,為新市區主要都市發展核心區,且擁有交通區位良好優勢,亦為進入新市區市中心門戶地區,具有新市區都市意象意義;依新市區未來發展願景,係提供南科園區之生活服務設施為主。由於鄰近土地開發使用率高,本公司未來繼續做為工業生產使用或遷廠導致廠房閒置使用,對新市區都市發展不利,整體土地使用發展效益差,因此旨揭土地使用已不適合繼續從事工業併變更案第七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8筆土地生產或廠房閒置不使用。三、由於台灣產業面臨全球化競爭壓力、營運成本考量等因素,已逐漸遷廠往大陸,今本公司體驗環境之轉變,工廠未來唯有遷廠或歇業一途,且夾雜於住宅區內,已不適於繼續從事工業生產使用,應配合毗鄰使用分區變更,才能鄰近地區改善生活環境,並促進土地使用效益。
逕6王敏男新市區富強段185、186、185-1、186-1地號土地陳情人王敏男君其父所有之新市區富主旨:建議貴府暨相關單位將小民位新市區富強段185、185-1、186、186-1袋地都市計畫線旁開一條10米道路,因攸關都市計畫將來之發展與需求特建議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