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31-審議事項-第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三峽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31
案件id
DCAz3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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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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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2月26日第4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3年4月10日北府城審字第1030635217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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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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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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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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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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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邱委員英浩、蔡前委員仁惠、林委員志明及王委員靚琇等4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103年7月8日召開1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03年11月4日北府城審字第103206051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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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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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二十一,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考量因本案原計畫圖所載臺北斷層及成福斷層非屬活動斷層,為避免本案計畫書載明之斷層帶示意線與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斷層帶示意線有所差異,進而造成民眾誤解,故同意新計畫圖不轉繪前開斷層帶示意線,餘依小組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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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二,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同意計畫面積修正如后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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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六點第(一)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因本案經本會審議完竣後,無新增變更內容及面積大幅調整部分,其變更內容未超出原公開展覽內容,故同意免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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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變更三峽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案」重製前及重製後重新量測面積變動調整情形對照表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圖重製重新量測面積(公頃)項目本次通盤檢討前面積(公頃)報部審議階段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研商階段內政部都委會第843次會議審議階段都市計畫圖重製重新量測面積變動調整理由住宅區111.822998.780998.780998.7972商業區11.020011.272111.272111.2741乙種工業區13.510013.285113.285113.2850特種工業區0.44000.39800.39800.3980保存區0.29000.31580.31580.3158文教區5.67005.49015.49015.4901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2.95001.95031.95031.9503農業區30.295626.586526.586526.5865河川區26.320030.511230.511230.5109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1.38411.51951.51951.5095保護區22.570022.395222.395222.3958土地使用分區小計226.2726212.5047212.5047212.5132機關用地3.88003.90883.90883.9087學校用地(國小)12.320012.284312.284312.2866學校用地(國中)7.94007.74007.74007.7385學校用地(高中(職))4.03004.17454.17454.1745市場用地1.42001.43271.43271.4306公園用地6.04005.28705.28705.2870體育場用地5.62005.60705.60705.6070兒童遊樂場用地3.97004.44724.44724.4509綠地用地3.45003.71193.71193.7068公路車站用地0.80000.81060.81060.8106停車場用地1.00000.98630.98630.986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93000.82680.82680.8269加油站用地0.05000.04700.04700.0470變電所用地0.21000.26390.26390.2639人行廣場用地1.37001.33951.33951.3384電路鐵塔用地0.01440.01440.01440.0144電力事業用地0.16000.14010.14010.1401自來水事業用地0.03000.03020.03020.0302堤防用地兼道路用地8.19186.76696.76696.7709道路用地41.483445.672545.672545.6640人行步道用地1.61781.61621.61621.6172景觀道路用地0.35000.36040.36040.3604高速公路用地15.950015.546615.546615.5466公共設施用地小計120.8274123.0148123.0148123.0074計畫範圍總面積347.1000335.5195335.5195335.52061.本計畫之三峽河右岸地區於報部審議階段時仍屬地籍圖解區,惟為配合地籍圖重測作業,該區於103年8月重新公告都市計畫樁位成果在案。
2.因都市計畫樁位重新公告後,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區界線已有明確數值坐標,故據以重新展繪三峽河右岸都市計畫線、重新量測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與計畫範圍總面積,以提高都市計畫面積精度並確保都市計畫線與新公告之樁位成果與地籍整理成果能完全套合,避免發生分區判定與執行疑義。
註:表內各項面積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製表日期:民國104年1月。
【附錄】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3年7月8日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查「三峽都市計畫」自民國60年9月15日發布實施迄今,於74年3月18日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於84年1月26日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原為347.1公頃,此次配合計畫圖重製重新量測面積為335.5195公頃,現行都市計畫年期至民國90年,計畫人口為50,000人,居住密度約每公頃400人。考量都市計畫圖測製已逾25年,因圖紙伸縮、計畫圖老舊且精度差,造成都市計畫地形圖與現況不符等情況,影響計畫執行及民眾權益甚鉅,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條及第47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並配合將現有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經重新測繪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新北市政府補充相關資料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本次重製作業如涉及分區調整或用地變更者,是否將相關變更案納入三峽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後續處理,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二、本案都市計畫圖完成法定程序後,將作為都市計畫後續執行之依據,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避免產生疑義,請市政府依據內政部99年12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90818254號函新訂「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規定,重新檢視本案作業程序、測量資料及疑義案件處理原則等內容並作分類,以資完妥。三、依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重製後面積減少11.58公頃,其中住宅區減少13.04公頃、鐵路用地增加0.55公頃河川區增加4.19公頃及農業區減少3.70公頃等,除請市政府於適當章節詳予補充各項使用分區或用地面積大幅增減之原因外,並全面性檢視是否有其他缺漏未列入本次變更案之案件,如仍有涉及分區調整或須回饋者,請補充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以免影響民眾權益。四、本次變更內容如涉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請市政府依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如無須回饋,並請於計畫書中載明具體理由,以利查考。五、其他應修正事項:
(一)鑑於本次變更內容部分面積狹小者,請於計畫書補充放大比例尺之變更示意圖,以資明確。
(三)請市政府重新檢視計畫書「其他應加表明事項」內容,如非涉及主要計畫規定內容請予以刪除並重新調整文字內容。六、後續應辦理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完成並為通盤檢討作業之基本圖,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七、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請全面性檢視各案變更理由之合理性與適當性,敘明變更類別、處理原則及土地權屬資料等,並請妥為修正變更理由,以資明確,其餘詳如后附表一。
項目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111.822998.7809商業區11.020011.2721土乙種工業區13.510013.2851地特種工業區0.44000.3980使保存區0.29000.3158用文教區5.67005.4901分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2.95001.9503區農業區30.295626.5865河川區26.320030.5112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1.38411.5195保護區22.570022.3952小計226.2726212.5047機關用地3.88003.9088文小用地12.320012.2843文中用地7.94007.7400文高(職)用地4.03004.1745市場用地1.42001.4327公園用地6.04005.2870公體育場用地5.62005.6070共兒童遊樂場用地3.97004.4472設綠地用地3.45003.7119施公路車站用地0.80000.8106用停車場用地1.00000.9863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93000.8268加油站用地0.05000.0470變電所用地0.21000.2639人行廣場用地1.37001.3395電路鐵塔用地0.01440.0144電力事業用地0.16000.1401自來水事業用地0.03000.0302堤防用地兼道路用地8.19186.7669道路用地41.483445.6725人行步道用地1.61781.6162景觀道路用地0.35000.3604高速公路用地15.950015.5466小計120.8274123.0148計畫總面積347.1000335.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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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三峽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案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原計畫係以比例尺三千分之一地形圖為底圖,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經過多次複製,圖紙已伸縮變形及破損,且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遂常發生執行困擾,為提昇計畫圖精度,乃配合本次通盤檢討新測地形圖並予以展繪重製,比例尺改為一千分之一。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都市計畫圖重製前後調整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計畫範圍總面積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及調整計畫範圍總面積。
調整說明:
1.現行三峽都市計畫圖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手繪圖,其面積均依此丈量所得,復因都市計畫圖老舊、原圖反覆多次使用、圖紙伸縮等原因,其各土地使用分區面積精度較差。
2.本次通盤檢討係以一千分之一比例尺數值地形圖為底圖進行重製,經套繪都市計畫展繪線、樁位線及地籍線,並參考現況進行研判,其精度較可信。除併綜合意見第二、三點辦理及配合本次審議結果修正變更內容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三民生街與國光街之道路截角住宅區(0.0016)道路用地(0.0016)1.復興路以東之民生街原為15公尺計畫道路,道路兩側並規劃5公尺綠帶,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將5公尺綠帶變更為道路用地,成為25公尺計畫道路,惟未配合變更所有與之銜接之道路截角。
2.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緻觀瞻及與其他道路截角劃設原則之一致性,變更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3.為確保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權益,配合道路標準截角劃設變更後如計畫線損及合法舊建物,則該建物超出道路截角部分,於道路開闢時得暫予保留,並於重建時再予留設道路截角。又土地所有權人得於該基地重建申請建造執照時辦理容積移轉移入原建築基地截角分割後之範圍。除併綜合意見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四民生街與復興路之道路截角(復興路東側)住宅區(0.0050)道路用地(0.0050)1.復興路以東之民生街原為15公尺計畫道路,道路兩側並規劃5公尺綠帶,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將5公尺綠帶變更為道路用地,成為25公尺計畫道路,惟未配合變更所有與之銜接之道路截角。
2.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緻觀瞻及與其他道路截角劃設原則之一致性,變更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3.為確保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權益,配合道路標準截角劃設變更後如計畫線損及合法舊建物,則該建物超出道路截角部分,於道路開闢時得暫予保留,並於重建時再予留設道路截角。又土地所有權人得於該基地重建申請建造執照時辦理容積移轉移入原建築基地截角分割後之範圍。除併綜合意見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五介壽路與大同路之道路截角住宅區(0.0013)學校用地(文小五)(0.0009)道路用地(0.0022)1.介壽路原為20公尺計畫道路,道路兩側並規劃5公尺綠帶,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僅將5公尺綠帶變更為道路用地,成為30公尺計畫道路,惟未配合變更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2.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緻觀瞻及與其他道路截角劃設原則之一致性,變更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3.為確保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權益,配合道路標準截角劃設變更後如計畫線損及合法舊建物,則該建物超出道路截角部分,於道路開闢時得暫予保留,並於重建時再予留設道路截角。又土地所有權人得於該基地重建申請建造執照時辦理容積移轉移入原建築基地截角分割後之範圍。除併綜合意見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六介壽路與長泰街之道路截角住宅區(0.0047)道路用地(0.0047)1.介壽路原為20公尺計畫道路,道路兩側並規劃5公尺綠帶,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僅將5公尺綠帶變更為道路用地,成為30公尺計畫道路,惟未配合變更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2.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緻觀瞻及與其他道路截角劃設原則之一致性,變更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3.為確保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權益,配合道路標準截角劃設變更後如計畫線損及合法舊建物,則該建物超出道路截角部分,於道路開闢時得暫予保留,並於重建時再予留設道路截角。又土地所有權人得於該基地重建申請建造執照時辦理容積移轉移入原建築基地截角分割後之範圍。除併綜合意見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七介壽路與中華路之道路截角機關用地(機六)(0.0011)公路車站用地(0.0012)道路用地(0.0023)1.介壽路原為20公尺計畫道路,道路兩側並規劃5公尺綠帶,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僅將5公尺綠帶變更為道路用地,成為30公尺計畫道路,惟未配合變更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2.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緻觀瞻及與其他道路截角劃設原則之一致性,變更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3.為確保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權益,配合道路標準截角劃設變更後如計畫線損及合法舊建物,則該建物超出道路截角部分,於道路開闢時得暫予保留,並於重建時再予留設道路截角。又土地所有權人得於該基地重建申請建造執照時辦理容積移轉移入原建築基地截角分割後之範圍。除併綜合意見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八復興路與民生街之道路截角(復興路西側)住宅區(0.0025)道路用地(0.0025)1.復興路原為20公尺計畫道路,道路兩側並規劃5公尺綠帶,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僅將5公尺綠帶變更為道路用地,成為30公尺計畫道路,惟未配合變更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2.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緻觀瞻及與其他道路截角劃設原則之一致性,變更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3.為確保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權益,配合道路標準截角劃設變更後如計畫線損及合法舊建物,則該建物超出道路截角部分,於道路開闢時得暫予保留,並於重建時再予留設道路截角。又土地所有權人得於該基地重建申請建造執照時辦理容積移轉移入原建築基地截角分割後之範圍。
除併綜合意見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九復興路與和平街之道路截角住宅區(0.0022)道路用地(0.0022)1.復興路原為20公尺計畫道路,道路兩側並規劃5公尺綠帶,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僅將5公尺綠帶變更為道路用地,成為30公尺計畫道路,惟未配合變更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2.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緻觀瞻及與其他道路截角劃設原則之一致性,變更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3.為確保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權益,配合道路標準截角劃設變更後如計畫線損及合法舊建物,則該建物超出道路截角部分,於道路開闢時得暫予保留,並於重建時再予留設道路截角。又土地所有權人得於該基地重建申請建造執照時辦理容積移轉移入原建築基地截角分割後之範圍。除併綜合意見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十復興路與復興路174巷之道路截角住宅區(0.0022)道路用地(0.0022)1.復興路原為20公尺計畫道路,道路兩側並規劃5公尺綠帶,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僅將5公尺綠帶變更為道路用地,成為30公尺計畫道路,惟未配合變更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2.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緻觀瞻及與其他道路截角劃設原則之一致性,變更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3.為確保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權益,配合道路標準截角劃設變更後如計畫線損及合法舊建物,則該建物超出道路截角部分,於道路開闢時得暫予保留,並於重建時再予留設道路截角。又土地所有權人得於該基地重建申請建造執照時辦理容積移轉移入原建築基地截角分割後之範圍。除併綜合意見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復興路與大勇路之道路截角住宅區(0.0011)體育場用地(0.0012)道路用地(0.0023)1.復興路原為20公尺計畫道路,道路兩側並規劃5公尺綠帶,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將5公尺綠帶變更為道路用地,成為30公尺計畫道路,惟未配合變更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2.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緻觀瞻及與其他道路截角劃設原則之一致性,變更相關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3.為確保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權益,配合道路標準截角劃設變更後如計畫線損及合法舊建物,則該建物超出道路截角部分,於道路開闢時得暫予保留,並於重建時再予留設道路截角。又土地所有權人得於該基地重建申請建造執照時辦理容積移轉移入原建築基地截角分割後之範圍。除併綜合意見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復興路與大智路之道路截角住宅區(0.0008)道路用地(0.0008)1.復興路原為20公尺計畫道路,道路兩側並規劃5公尺綠帶,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將5公尺綠帶變更為道路用地,成為30公尺計畫道路,惟未配合變更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2.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緻觀瞻及與其他道路截角劃設原則之一致性,變更相關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3.為確保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權益,配合道路標準截角劃設變更後如計畫線損及合法舊建物,則該建物超出道路截角部分,於道路開闢時得暫予保留,並於重建時再予留設道路截角。又土地所有權人得於該基地重建申請建造執照時辦理容積移轉移入原建築基地截角分割後之範圍。除併綜合意見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民生街與民生街27巷之道路截角住宅區(0.0016)道路用地(0.0016)1.復興路以東之民生街原為15公尺計畫道路,道路兩側並規劃5公尺綠帶,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將5公尺綠帶變更為道路用地,成為25公尺計畫道路,惟未配合變更所有與之銜接之道路截角。
2.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緻觀瞻及與其他道路截角劃設原則之一致性,變更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3.為確保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權益,配合道路標準截角劃設變更後如計畫線損及合法舊建物,則該建物超出道路截角部分,於道路開闢時得暫予保留,並於重建時再予留設道路截角。又土地所有權人得於該基地重建申請建造執照時辦理容積移轉移入原建築基地截角分割後之範圍。除併綜合意見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007)十四十四民生街與民生街1巷附近之道路截角文教區(0.0008)道路用地(0.0015)1.復興路以東之民生街原為15公尺計畫道路,道路兩側並規劃5公尺綠帶,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將5公尺綠帶變更為道路用地,成為25公尺計畫道路,惟未配合變更所有與之銜接之道路截角。
2.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緻觀瞻及與其他道路截角劃設原則之一致性,變更道路截角為標準截角。
3.為確保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權益,配合道路標準截角劃設變更後如計畫線損及合法舊建物,則該建物超出道路截角部分,於道路開闢時得暫予保留,並於重建時再予留設道路截角。又土地所有權人得於該基地重建申請建造執照時辦理容積移轉移入原建築基地截角分割後之範圍。除併綜合意見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機一)(0.0159)市場用地(市一)(0.0006)商業區(0.0165)機關用地(機一)(0.0002)六計畫區北隅,文小一用地南側商業區商業區(0.0111)市場用地(市一)(0.0109)1.該處商業區已建築使用,於民國75~79年間即取得使用執照在案,而商業區毗鄰之機關用地及市場用地則仍尚未開發使用。
2.由於該地區已於民國81年辦理地籍圖重測,並重新公告樁位成果,商業區毗鄰之機關用地及市場用地之地籍經界線與樁位線已重合一致,故考量發展現況與已建築使用之合法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樁位及地籍重合線調整都市計畫線。除刪除變更理由中「商業區毗鄰之機關用地及市場用地則仍尚未開發使用」等文字,以及併綜合意見第四點及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計畫區中央,長福停車場(廣停一用地)北隅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九)(0.0937)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一)(0.0937)1.現有長福停車場已開闢使用,惟其規劃範圍與實際使用之土地產權範圍不符,致部分範圍已座落於尚未開闢之兒九用地上。
2.由於該計畫線兩側皆為公共設施用地,故配合長福停車場實際使用之土地權屬調整用地範圍,以符合公有土地管用合一原則。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本案係屬樁位線、地籍線與都計線不相符合之情況,實屬重製作業內容,除併綜合意見第七點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033)十七十八12公尺之光明路69巷轉折處外側道路用地(0.0038)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七)(0.0005)1.位於新北市(改制前臺北縣)第六期公辦市地重劃區內(即目前之三峽鎮介壽段範圍),於民國71年完成整體開發,土地係依地籍圖標繪之圓弧截角分配。
2.考量當地已完成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且土地所有權人皆已分攤相關重劃負擔,故將光明路69巷轉折處依地籍圖由無截角變更為圓弧截角,以保障已完成重劃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除變更理由依綜合意見第四點敘明免回饋理由及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計畫區東南側,市五之一用地與機五用地間之人行廣場用地人行廣場用地(0.0097)商業區(0.0097)1.位於臺北縣第五期公辦市地重劃區內(即目前之三峽鎮介壽段範圍),於民國73年完成整體開發,人行廣場即已闢建完成迄今。
2.本重劃區配地時係依三峽鎮介壽段23-31地號之地籍經界線界定商業區與人行廣場用地之分區界線,考量當地已完成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且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皆已分攤相關重劃負擔,及「信賴保護」原則,將商業區與人行廣場用地之分區界線由樁位線調整至地籍線,以維護商業區已完成重劃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除變更理由依綜合意見第四點敘明免回饋理由及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速公路用地(0.6659)道路用地(1.1677)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0.5018)十九二一國道三號高速公路三鶯交流道範圍內之復興路部分路段高速公路用地(0.6309)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0.6309)1.民國76年7月20日發布實施之國道三號高速公路三鶯交流道變更案,僅將復興路南、北兩側路權範圍變更為高速公路用地,復興路仍維持道路用地,雖都市計畫線、樁位線與地籍線吻合,惟卻與開闢現況不一致,致部分匝道墩柱坐落位置不在高速公路用地上。
2.考量三鶯交流道用地範圍與復興路均屬公有土地,為避免三鶯交流道匝道落墩位置,與高速公路用地範圍不一致而衍生土地使用與管理問題,故依主從關係作為名稱訂定依據,採主使用(平面使用之市區道路)兼供副屬使用(立體跨越之高速公路)方式命名,餘則依維護管理權責調整。
本案非屬重製作業內容,請市政府納入刻正辦理之三峽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辦理。
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峽都市計畫道路用地(0.4773)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道路用地(0.4773)二十二二計畫區北隅與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區間之計畫範圍線非都市土地(0.2223)三峽都市計畫道路用地(0.2223)1.緊鄰本計畫區北隅之「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係於民國88年完成區段徵收整體開發,惟其南隅計畫範圍線與本計畫區北隅計畫範圍線之樁位成果不一致,即於兩計畫交界處之40公尺國慶路東段及西緣發生重合疑義,而國慶路西段則發生兩計畫範圍未重合之疑義。
2.考量「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已完成區段徵收整體開發,40公尺之國慶路業已依「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之樁位成果開闢完成部分路幅(20~40公尺),故國慶路東段及西緣計畫範圍線重合處依「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之區段徵收範圍(計畫範圍)為邊界,而國慶路西段計畫範圍線未重合處則併入三峽都市計畫範圍。1.有關三峽都市計畫(0.4773公頃)變更為臺北大學特定區計畫道路用地(0.4773公頃)部分,考量本案係配合「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調整範圍線且前開變更內容業已納入該計畫中,學社區特定區計畫」調整範圍線且前開變更內容業已納入該計畫中,本案除請市政府依綜合意見第七點修正變更理由,並於計畫內容載明附帶條件:俟「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前,本案仍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另有關非都市土地(0.2223公頃)變更為三峽都市計畫道路用地(0.2223公頃)部分,請市政府納入刻正辦理之三峽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辦理。
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都市計畫圖上鄰計畫範圍線北界及南界附近之東北─西南走向線型套繪臺北斷層及成福斷層之斷層帶示意線(原都市計畫圖)不轉繪臺北斷層及成福斷層之斷層帶示意線(重製後都市計畫圖)於計畫書「其他應加表明事項」增列以下文字作為配套措施:
由市府相關權責單位將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環境地質資料以較大比例尺方式於市府相關資訊或資料庫中呈現,以供土地權利關係人、開發業者及投資者得以瞭解較詳細資料。1.依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活動斷層分類標準,臺北斷層及成福斷層均非屬活動斷層。
2.原計畫圖標繪之斷層帶示意線與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臺灣活動斷層觀測系統及便民查詢服務」斷層帶線型及市府工務局建置之「新北市環境地質圖資料庫」斷層帶線型明顯不符,為避免計畫圖重製轉繪非活動斷層帶示意線欠精準或造成恐慌,且於都市計畫圖標繪非活動斷層之斷層帶示意線並無案例可循,似無必要性。
3.相關法令對於開發或工程遇非活動斷層並無特殊規範。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為都市計畫圖轉繪之疑義,確屬都市計畫圖重製範疇,惟斷層帶示意線並非主要計畫應載明事項,為避免現行都市計畫圖載明內容造成民眾之困擾,故原則同意提列本變更案,除請市政府依綜合意見第七點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及新計畫之「其他應加表明事項」予以刪除外,惟因本案涉及民眾權益,為慎重起見,提請大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