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31-審議事項-第8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埔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31
案件id
kn70bp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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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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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9月27日第22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103年2月14日府經城字第1030027095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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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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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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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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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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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謝前委員靜琪、張委員馨文、林委員志明及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3年5月2日及103年8月26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嘉義縣政府於103年12月8日府經城字第1030226261號函送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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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十五案,參採嘉義縣政府列席人員建議,納入該府辦理中之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考量,故本案暫予保留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嘉義縣政府103年12月8日府經城字第1030226261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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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3年5月2日及103年8月26日)中埔都市計畫於民國63年4月11日發布實施,其後曾辦理過三次通盤檢討,分別於民國73年4月16日、80年11月5日及91年12月4日發布實施,檢討至今辦理過六次個案變更;民國98年8月莫拉克颱風造成嚴重災情,尤其在南部各縣市帶來嚴重水患,在國土保育為先之理念下,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辦理相關都市計畫作業,本計畫區雖於莫拉克風災期間未受損害,考量國土保安與永續生態之理念,仍應重新全面檢討並研擬整體防災策略,故進行本計畫區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另考量現況地形多年來有所變遷,與現行都市計畫紙圖有多處不符,因此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辦理本計畫區之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重製後計畫面積為108.82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
(一)請嘉義縣政府詳為補充說明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對本計畫區發展定位及構想之指導,及如何透過地方資源特色,產業活動,整合各該相關指導建議,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原則。
(二)請將本計畫區發展願景、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系統路網)、道路服務水準、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及本計畫區與周邊鄉鎮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三)請縣政府補充有關中埔鄉產業之特色、人文景觀及公共設施之分析資料包括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交通運輸等項目,並提出計畫發展定位、構想、土地使用型態、課題與對策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作為擬定細部計畫或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二、公共設施用地: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3,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07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1.09﹪,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及說明,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將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另國中、小用地部分請依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相關規定重新檢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三、都市防災計畫:本次通盤檢討係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辦理相關都市計畫作業,故有關都市防災部分,請縣政府針對中埔鄉之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街道系統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潛在洪水平原災害潛勢情形,尤其應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作為執行之依據。四、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為將大自然、循環平衡的機制導入都市內,以解決都市消耗大於再生,污染大於容受的嚴重課題,故請配合中埔鄉當地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人文景觀,大眾運輸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等發展策略或計畫,以落實生態都市發展,並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五、環保設施計畫: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六、社會福利設施:依計畫書38頁記載本區人口結構型態屬於高齡少子化,故請補充有關老年化指數,以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並請縣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七、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98年5月8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八、本計畫區擁有獨特且豐富之自然景觀資源,未來發展定位宜朝向綠色觀光主軸,除可保護自然生態、創造休閒觀光產業永續經營之模式,更能帶來優質生活環境品質,故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研訂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調查分析本計畫區之廊道系統,並研擬都市藍帶、綠帶之生態城市規劃構想,以作為未來開發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九、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十、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超出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二)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三)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
1.請嘉義縣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十一、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嘉義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附表一。
十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附表二。
十四、本案請嘉義縣政府將專案小組會中有關綜合性之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對照表及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俾便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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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項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年期100年125年依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法,修正計畫年期至民國125年。配合已公布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年期,將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115年。
二二都市計畫圖重製紙圖(比例尺1/3000)重製後數值圖(比例尺1/1000)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計畫,針對本計畫區地形及都市計畫圖進行重測及重製疑義作業,並依會議決論經嘉義縣政府公告審議成果,變更本區都市計畫圖及比例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三依重製作業成果修正計畫範圍面積、各項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計畫面積109.20公頃、表八計畫面積108.82公頃、表八1、本次係經重製疑義作業,經嘉義縣政府審議成果公告後,配合變更本區計畫面積及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2、本計畫區經重製作業完成後,有關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等面積,將依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成果面積為準,作為本次檢討之依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項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學校用地(文小)農業區中埔國小南側與農業區交界處0.14公頃0.14公頃依據重製疑義作業第17案(編號F1-1)會議結論,按地籍提列變更(變更部份地號1703)。
農業區學校用地(文小)中埔國小東側與農業區交界處0.02公頃0.02公頃依據重製疑義作業第17案(編號F1-1)新增結論,按地籍地籍提列變更(變更部份地號1703)。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住宅區五五機二用地東側住宅區之道路截角0.00公頃0.00公頃依據重製疑義作業第18案(編號F1-2)會議結論,按樁位線標準截角提列變更(變更面積為35.99m2)。除請縣政府將本案變更原則補充納入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六六親子公園北方4米人行步道及8米道路道路用地0.01公頃住宅區0.01公頃依據重製疑義作業第19案(編號F1-3)會議結論,按樁位線標準截角提列變更。除請縣政府將本案變更原則補充納入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七中埔國小北側商業區道路截角道路用地0.00公頃商業區0.00公頃依據重製疑義作業第20案(編號F1-4)會議結論按樁位線標準截角提列變更(變更面積為40.19m2)除請縣政府將本案變更原則補充納入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1公頃住宅區0.01公頃八八兒二用地之道路截角、兒二用地東側住宅區截角住宅區0.02公頃道路用地0.02公頃依據重製疑義作業第21案(編號F3-1)、第30案(G9)及第31案(編號G10)會議結論,按樁位線標準截角提列變更。除請縣政府將本案變更原則補充納入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原編號新編號位置/項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九五號道路西側路段(市場用地東北側住宅區道路截角)道路用地0.01公頃住宅區0.01公頃依據重製疑義作業第30案(編號G9)會議結論按樁位線標準截角提列變更(變更面積分別為15.01m2)除請縣政府將本案變更原則補充納入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01公頃學校用地0.01公頃十--中埔國中西北、西南側範圍界學校用地0.17公頃農業區0.17公頃1、中埔國中西北側依據學校地籍線(埔美段639地號部分範圍)調整學校邊界(變更面積為74m2)。
2、另原計畫劃設國中用地時,徵收後留有畸零地(埔美段640地號),無法妥善使用,考量民眾權益且徵得校方代表同意徵收,本次將此筆地號範圍納入學校用地(變更面積為22m2)。
3、中埔國中西南側範圍,現況位於國中圍牆外側(埔美段地號627、630、633、643及644部分範圍),經校方代表表示無擴校開闢需求,為顧及民眾權益,本次變更為原分區(農業區)使用,並依本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四條規定無須回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原編號新編號位置/項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中埔國小西側、市場用地南側之停二用地停車場用地(停二)0.29公頃機關用地(機三)0.29公頃1、本計畫內停二用地現況為舊有閒置菸葉廠,原計畫為機三用地,於91年第三次通盤檢討時,基於現況廢棄多年,為補停車場用地不足,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使用。
2、本次基於中埔鄉公所用地需求,中埔村現無活動中心、村辦公室亦長期借用民宅辦公,變更停二用地為機關用地,後續配合內政部「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修繕暨老人福利設施修繕及充實設備專案計畫」申請經費興闢。
3、惟未來興闢計畫應至少提供0.02公頃作為公共停車空間,俾以兼具公共服務、停車、防災救災、生活育樂等功能。本案參據縣政府及中埔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確為因應中埔鄉活動中心之使用需求,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考量本計畫區內公共停車需求、為維持既有開放及停車空間比例,將變更後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30%、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60%,且開放空間部分應優先作為公共停車之用。
道路用地0.06公頃住宅區0.06公頃道路用地0.05公頃行政區0.05公頃道路用地0.30公頃保護區0.30公頃二中埔國中東北側一號道路部份路段道路用地0.05公頃農業區0.05公頃1、本案為民國68年11月30日公告個變案,緣起於公路局計畫於68年度預算辦理一號道路拓寬及改道。本次經公路總局出席代表表示本案用地變更無涉及台三線現有計畫寬度範圍內,且已無實質開闢需求。
2、鑒於現況已無道路開闢實質需求,本次考量民眾權益及生態防災理念避免大規模土方開闢,本次依原個案變更路段之範圍變更為鄰近分區(住宅區、行政區、保護區及農業區)。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為配合1號道路截彎取直新闢路徑之用,惟自68年變更迄今尚未完成開闢,且目前周邊道路系統服務水準良好,故本案如取得主管機關(公路總局)已無開闢需求之同意函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三機二南側商業區商業區(附)0.13公頃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停車場用地及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原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商業區(附)0.13公頃調整建蔽率及容積率,以解除整體開發限制:建蔽率50%、容積率150%。1、現行計畫「變更中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中缺漏原附帶條件本次檢討應予以補正,考量基於現況使用、公平正義並兼顧民眾權益等原則,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變更原附帶條件,調整本區建蔽率、容積率為50%、150%。
2、另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鼓勵加速開發時程,建築基地自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依本次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於一定時程內申請並領得建造執照者,得給予容積獎勵(詳土管內容第五條規定)。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將變更後新計畫之商業區(附)修正為商業區(一)。
2.變更後新計畫及變更理由2之內容,請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審議結果,妥為修正。
變更內容原編號新編號位置/項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0.00公頃(54.9平方公尺)住宅區0.00公頃(54.9平方公尺)四--中埔鄉公所對面民宅與中埔郵局之計畫道路住宅區0.00公頃(26.63平方公尺)道路用地0.00公頃(26.63平方公尺)1、本次檢討兩側街廓縱深達75公尺,基於防救災安全仍維持計畫道路使用。
2、參酌內政部「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並兼顧陳情人合法建物及沿側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配合現況調整本段道路北段出入口處線型(往西側平移)及寬度(原寬度為8公尺)變更為6公尺。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將免回饋理由及原則,補充納入變更理由,以資完備。
道路用地0.00公頃(33.05平方公尺)住宅區(附)0.00公頃(33.05平方公尺)1、本案為原公展草案第十案,係依據重製疑義作業第21案(編號F3-1)會議結論按樁位線標準截角提列變更(變更面積分別為33.05m2)。
2、本次配合調整變更編號。
兒二用地0.21公頃五--兒二用地農業區0.43公頃住宅區(附)0.64公頃附帶條件:公地部分優先劃設公共設施外,私地部分應提供40%之土地為公共設施,並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始得建築。
公共設施集中劃設,並應以現況水圳為優先範圍指定留設為兒童遊樂場之用,且須保持其水域通暢。1、考量兒二用地多年未徵收開闢,為維護民眾權益,本次建議暨鄰近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使用,並為整體開發。
2、另因應兒童遊樂場面積減少,並保留現況水圳流暢,予以增列本範圍之附帶條件,範圍內公共設施集中劃設,並應以現況水圳為優先範圍指定留設為兒童遊樂場之用。
本變更內容涉及兩部分,為利審議及效率,請依下列初步建議意見,分開製作變更內容。
1.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附)部分,係配合本計畫圖重製疑義作業之決議依據樁位調整道路截角,故變更「道路用地」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二」。
2.變更「兒童遊樂場用地二」(包括上開變更案)及農業區為住宅區(附)部分,原則同意,惟請縣政府於提大會審議前,如能取得地政單位可行性評估並完成變更範圍內土地權利所有人意願調查時,提會報告,否則本案暫與保留。
四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本次勘查及環境敏感潛勢分析結果,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利實需,條文對照表詳附錄四。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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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計畫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維持原條文內容。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維持原條文內容,調整文字格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住宅區(附)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附帶條件為公地部分優先劃設公共設施外,私地部分應提供40%之土地為公共設施,並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使得建築。公共設施集中劃設,並應以現況水圳為優先範圍指定留設為兒童遊樂場之用,且須保持其水域通暢。本次新增,本次配合變更為住宅區並為整體開發。另因應兒童遊樂場面積減少,並保留現況水圳流暢,予以增列本範圍之附帶條件,範圍內公共設施集中劃設,並應以現況水圳為優先範圍指定留設為兒童遊樂場之用。併變更內明細表第十五案討論。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四、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維持原條文內容,調整調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商業區(附)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鼓勵加速開發時程,建築基地自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依下表時程申請並領得建造執照者,得給予容積獎勵。
開發期程獎勵年限獎勵容積獎勵後容積率2年內30%195%3年內20%180%5年內10%165%本次新增,現行計畫「變更中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中缺漏原附帶條件本次檢討應予以補正,考量基於現況使用、公平正義並兼顧民眾權益等原則,變更原附帶條件,調整本商業區建蔽率50%、容積率150%。
另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鼓勵加速開發時程,建築基地自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依本次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於一定時程內申請並領得建造執照者,得給予容積獎勵。配合變更內明細表第十三案,刪除開發期程獎勵,並將條文修正為:五、商業區(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四、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六、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維持原條文內容,調整文字格式及條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五、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七、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同上)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其中機三用地未來至少提供0.02公頃作為公共停車空間以兼顧計畫區之停車需求。修訂條文,本次配合中埔鄉公所用地需求變更停二用地為機關用地(機三),為因應停車場不足疑慮,本用地應配合提供足夠停車空間,俾以兼具服務基層、防災救災等功能,故修訂本條文內容。
配合變更內明細表第十一案,除將機關用地(三)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30%、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60%,且開放空間部分,應優先作為公共停車使用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維持原條文內容,調整文字格式及條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十、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維持原條文內容,調整文字格式及條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作立體使用時,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0。十一、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作立體使用時,容積率不得大於180%。(同上)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污水處理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並採生態工法整體規劃。本次新增,配合生態、防災增設規定,減緩都市雨水逕流增加都市防災效益。除將「並採生態工法整體規劃」刪除,請另於計畫書之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章節內妥為敘明,以作為整體性之指導準則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法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十三、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設置公益性設施及避難空間,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法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3、開發基地或建築物留設避難空間供緊急避難、安置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修訂條文,本次配合防救災機制,增列留設避難空間相關獎勵內容,並配合調整文字格式及條次。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除將獎勵容積之上限修正為20%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一、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至少留設1/2種植花草樹木綠化環境,且法定空地透水率至少應達50%;公有建築或公共設施應參考「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立體綠化規定,於屋頂、陽台等水平人工地盤予以綠化。修訂條文,本次配合生態緩衝永續環境發展,增列透水率及立體綠化等內容,並配合調整文字格式及條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本次變更條文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二、為因應實際發展需要,增訂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下:十五、為因應實際發展需要,增訂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下:一、建築退縮規定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行政區、電信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市場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二、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一)建築退縮規定使用分區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行政區、電信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市場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修訂條文,本次考量本計畫區屬鄉街發展型特質,修正管制範圍地區,並配合調整文字格式及條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本次變更條文變更理由參考意見--十六、為提升都市保水性能及有效達到防救災目標,建築基地之實際地下開挖率不得超過法定最大建蔽率加10%。本次增訂,為提升都市生態指標,增訂相關規定。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七、計畫區內各公有建築基地、公共設施用地皆應設置兼具水景、滯洪之雨水調節滲透設施。本次增訂,為提升都市生態指標,減緩都市洪峰,增訂相關規定。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計畫區內公園用地得供生態、滯洪使用,精算綠覆面積及透水率至少應達70%,並採生態工法整體規劃,鋪面應以透水設計為原則。(同上)除將「並採生態工法整體規劃,鋪面應以透水設計為原則」刪除,請另於計畫書之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章節內妥為敘明,以作為整體性之指導準則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本次變更條文變更理由參考意見--十九、為達示範之效,公共(有)建築物新建、改建、增建時其所有或管理機關將該等建築物應設置節約能源設施或綠能設施,並鼓勵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設備,以符合綠建築規範為原則朝永續生態目標發展。前項所稱綠能設施或設備係指下列設施而言:
(一)屋頂綠化:在屋頂結構鋪設額外生長介質以種植植物,創造綠空間。
(二)太陽光電設備:指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置於建築物屋頂者,其高度為2公尺以下,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所需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及高度計算。本次增訂,為朝生態城市目標發展,增訂相關規定。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二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配合調整條文項次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