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31-審議事項-第10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佳冬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31
案件id
rg4cHz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7月1日第18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2年9月18日屏府城都字第1022759480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前委員志龍、賴委員美蓉、謝前委員靜琪、林委員秋綿、張委員馨文、林委員志明及王前委員銘正等7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周前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於102年12月9日、103年5月20日及103年6月5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屏東縣政府103年11月11日屏府城都字第103731800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9,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同意將原擬變更之55處人行步道用地,依縣政府所提檢討原則(如附表一),修正為29處維持原計畫,餘26處變更為道路用地(未註明寬度之道路),如後附圖一及附圖二:
附件
-
附表一:人行步道檢討變更原則表項目檢討變更原則(1)兩側建築基地僅基地一側鄰接人行步道,另一側鄰接道路(2)臨接學校、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維持既有人行步道功能(維持原計畫)(3)與既有人行空間、步道系統動線配置構成完整系統(1)現況已成為既有道路或連接既有道路供車輛通行使用者(2)兩側或一側之街廓深度達70公尺以上,須以該人行步道用地指定建築線並留設停車空間檢討變更為廣場用地或其他兼供行人及車輛通行之開放空間(變更為道路用地)(3)兩側或一側可建築土地,須以該人行步道用地指定建築線並留設停車空間附圖一:
附圖二:二、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八點,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同意修正如後附表二,惟「透水率」請修正為「透水面積比率」,以資明確。
-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6點修正內容一覽表原條文新條文(依專案小組審議修正)專案小組後縣府建議修正條文修正理由--十八、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透水率不得小於最小透水率,最小透水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最小透水率=(1-建蔽率)×50﹪。
前項所指最小透水率係指「垂直地面下無任何人工構造物之面積與法定空地面積百分比」。
十八、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透水面積比率不得低於最小透水面積比率,最小透水面積比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最小透水面積比率=(1-建蔽率)×50%。
前項建築基地透水面積比率係指「垂直地面下無任何人工構造物之面積與建築基地面積百分比」。
若情形特殊經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最小透水面積得調整,調整比例以減少5%為上限。
1.為明確定義本條係指基地透水面積比例,而非土壤透水率,故修正文字。
2.本縣高樹三通之相同土管條文業於103年10月14日部837次大會依本府建議修正條文審議通過。三、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三):
-
附表三: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3余岱蓉佳農段1000、1001地號本人余岱蓉於民國101年9月5日向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購買屏東縣佳冬鄉佳農段1000、1001,二筆土地,因該二筆土地目前使用分區還編定合作社專用區,事實該地早已經未從事青果有關的事項,請貴府體恤百姓准予申請變更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變更,實感德便。擬未便採納。
理由:
1.佳冬都市計畫區近年人口呈現負成長,故本計畫之住宅區面積仍可容納未來計畫人口數。
2.經查該地號周邊皆屬農業區,另鑒於青果合作社專用區現已無專用區之需求,故本次通盤檢討配合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7案辦理。
4余岱蓉佳農段1000、1001地號本人余岱蓉於民國101年9月5日向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購買屏東縣佳冬鄉佳農段1000、1001,二筆土地,因該二筆土地目前使用分區還編定合作社專用區,事實該地早已經未從事青果有關的事項,請貴府體恤百姓准予申請變更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變更為住宅區,因該地上建物於民國56年1月己起課房屋稅。
實感德便。同第3案。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7案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2年12月9日、103年5月20日及103年6月25日共召開3次會議)佳冬都市計畫範圍涵蓋佳冬鄉佳冬、六根、萬建、石光及玉光等5村,於民國63年10月28日發布實施,至民國72年4月4日完成第一次通盤檢討,至民國91年3月14日完成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為568.24公頃,現行都市計畫年期至民國100年,計畫人口為20,000人,居住密度為每公頃200人,本次檢討為配合地方實際需要及將現有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經重新測繪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並進行原有計畫之重製展繪及通盤檢討作業。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屏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為建構通盤檢討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明確性,請縣政府依下列各點重新思考及調整本區之計畫內容,並據以調整計畫書章節編排順序:
(一)發展願景及定位(需具體且明確化)(二)發展現況及課題分析。
(三)土地使用計畫(含規劃內容、發展現況檢討與分析、重製及疑義研討等內容)。
(四)發展策略及防災規劃(含生態、文化、產業重點軸線及構想、防災計畫及交通等內容)。
(五)本次通盤檢討研擬變更內容。
(六)其他: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都市設計等。二、上位及相關計畫(一)請補充全國區域計畫對屏東縣、對本計畫區之指導,如:
發展定位及構想、人口分派、防災發展策略及規劃(含地層下陷部分)等,以為鄉街計畫之遵循。
(二)請重新檢視部分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對本計畫區之指導內容適宜性及合理性(如:劃為親水區都市計畫是否恰當、與東港生活圈之關係等);另部分計畫年期較為久遠,請重新檢視其計畫年期、計畫內容及與本計畫區未來發展是否密切相關並具指導性意義,以資明確。三、整體發展定位及構想:
(一)請縣政府從使用分區、現況發展、生活、生產及生態、計畫區與周邊區位關聯性、觀光發展、在地特色、災害防災(含地層下陷部分)及環境保育等面向,重新思考各都市計畫區現況課題、發展願景、定位及構想等,以作為公共設施、土地使用分區及計畫人口等檢討及調整依據。
(二)本計畫區定位以「綠意樂活原鄉」為發展目標,並提出「歷史風貌街區」、「產業經濟發展環境再結構」及「落實生態社區理念」等發展構想,考量計畫區鄰近大鵬灣風景特定區,且擁有豐富觀光及自然資源等,建請配合當地自然環境及人文資源條件、地方特色、土地使用機能及觀光產業發展等,研提因應對策及發展策略,俾有助引導本計畫區達成上開發展目標及構想。四、基本調查分析:請補充本計畫區人文景觀資源、地下水井分布及使用狀況、建物密度分布、觀光產業及資源、大眾運輸系統及等發展現況資料並詳為推計,以為本次發展預測與檢討分析之依據。五、人口組成: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佳冬現況人口近十年逐漸減少且無法達成計畫人口之要求,為符實際,建議縣政府朝計畫人口自20,000人調降為12,000人方向研議,另相關課題、對策、發展策略及檢討等內容請一併配合調整,如需變更請提列變更案。六、土地使用計畫:
(一)請縣政府依佳冬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目前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需求等,詳為補充說明各使用分區發展課題後研提解決對策,並補充具體可行之檢討變更方案,以落實計畫內容,供審議參考。
(二)本計畫區內已民營化之公用事業機構,其設施用地請配合實際需求,予以檢討變更。七、都市計畫圖重製:
(一)本案都市計畫圖完成法定程序後,將作為都市計畫後續執行之依據,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避免產生疑義,請縣政府依據內政部99年12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90818254號函新訂「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規定,重新檢視補充本案作業程序、測量資料及疑義案件處理原則等內容,以資完妥。
(二)本次通盤檢討係採新測繪地形圖,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重製後面積增加1.61公頃,除請縣政府補充說明面積大幅增減之原因,及全面性檢視是否有其他缺漏未列入本次變更案之案件,如仍有涉及分區調整者,請補充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以免影響民眾權益。八、公共設施: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0,000人核算:本計畫區經檢討後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4.97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0.87%,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建議請市政府研提公共設施不足之具體可行處理方案,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本計畫區之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不足及未開闢部分,如: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市場等,建請研擬加速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策略或方案,並研提具體處理措施,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為因應。
(三)為配合本案計畫人口調降,請縣政府重新檢討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以及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表中之各項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完成開闢期限,如:本計畫區劃設之兒童遊樂場用地及市場用地現況如無實際需求者,應參照內政部刻正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用地為原則,並將相關分析內容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九、交通運輸計畫:
(一)為使本計畫區交通系統更趨完整,有關縣政府提出劃設示範性道路聯絡計畫區內南北向軸線部分,請詳予補充其確切劃設位置、對整體交通系統及路網之影響及助益等,另並於計畫書中補充本計畫區主要道路、次要道路等路網圖。
(二)請針對本計畫區道路系統、道路層級、聯外路網、停車需求及大眾運輸等課題,提出檢討分析,並納入計畫書中。十、都市防災:
(一)考量本計畫區地勢低窪且為經濟部公告劃設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惟縣政府所提防災策略並未就地層下陷區域提出相關因應方案,建議應就現有地下水範圍、地下水井設置位置、密度、地層下陷現況及相關管制法令及規定等各面向詳細分析,研提可行之管制措施並增列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以資妥適。
(二)另有關縣政府提出「指定本計畫區4樓以上建築物為海嘯發生時緊急避難場所」策略,考量海嘯發生時無法確切預測其波高及侵襲範圍,且恐造成建築物傾倒等災害,建議應朝劃設避難動線為優先,並取消4樓以上建築物為臨時避難場所,以符實際。
(三)考量本案係為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進行專案檢討,故請縣政府提供本計畫區災害情形及影響等,並就環境容受力、災害潛勢分析、防災規劃構想、減災因應策略及檢討原則等項目,以及如何落實於都市計畫層面,如土地使用、交通系統及公共設施等如何配合變更部分,提出完整構想及計畫內容,並納入計畫書中。
(四)本案辦理目的係為加強防災功能及預防如莫拉克颱風所造成之水患發生,故請補充各防救災據點之服務範服務人口,以及水災或洪患發生時,本區防救災計畫之相關因應對策,並納入計畫書中。
十一、實施進度及經費:為因應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現象日趨顯現,請縣政府重新檢視本計畫區內未開闢、未徵收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其目前使用現況,提出相關說明、因應對策與處理方式,以及妥為編列各項公共設施開闢經費與預算,並研訂興闢時程,以增進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十二、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補充研提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包括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生態發展、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之綠色網絡、大眾運輸導向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等),以作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十三、都市衛生: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四、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請市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二)本案計畫書部分圖說模糊不清、標示不明,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補充。
(三)鑑於本案部分變更內容面積狹小,請於計畫書補充放大比例尺之變更示意圖,以利判讀。
十五、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完成並為通盤檢討作業之基本圖,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三)如有涉及回饋部分,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十六、變更內容綜理表:如附表一。
十七、訂正內容綜理表:如附表二。
十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附表三。
十九、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四。
-
附表一:變更佳冬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5年參酌上位計畫「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指導,調整至民國115年。除變更理由修正為「參考全國區域計畫目標年調整」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比例尺一千分之一1.原都市計畫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精度無法符合目前規劃需求,其地形地物與現況已不符,無法反應都市發展現況。
2.本次檢討採用民國100年新測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為基本圖轉繪都市計畫內容,並依屏東縣政府重製轉繪研商會議,以更新都市計畫圖。本案除變更理由增列重製轉繪過程、相關研商會議紀錄列入計畫書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全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計畫總面積568.24公頃重製後總面積563.74公頃重製後計畫圖為後續土地管理之參據基礎,故依重製後計畫圖所得之計畫總面積及各項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面積辦理調整面積。本案除將都市計畫圖重製增減面積及原因詳實載入計畫書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忠信巷西側住宅區與大同路兩側住宅區與市場用地範圍市場用地(0.00)(6㎡)住宅區(0.00)(9㎡)道路用地(0.00)(15㎡)原計畫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符,本次檢討配合重製疑義會議決議內容,變更兩處道路截角。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係配合重製提列變更案,故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古蹟保存區(0.43公頃)廣場兼道路用地(0.05公頃)住宅區(0.49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古蹟保存區(0.05公頃)廣場兼道路用地(0.07公頃)道路用地(0.14公頃)廣場用地(0.02公頃)5蕭家古厝,溝渚路商業區(0.01公頃)古蹟保存區(0.01公頃)1.內政部民國74年臺74內民字第357272號函核定蕭家古厝為縣(市)級古蹟。其歷經修復現已開放觀光導覽,為地方重要文化資產,應妥善保存維護。
2.為達到重要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目標,依據屏東縣政府100年8月18日屏府文資字第1000218791號公告「佳冬蕭宅」及其定著土地之範圍,變更為古蹟保存區。
3.配合古蹟保存區範圍及現況道路情形,調整部分道路用地(溝渚路(冬根路至啟南路段))為廣場兼道路用地;並配合「客庄生活空間活化計畫工程」,參酌現況路型、公有土地地號範圍,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廣場兼道路用地、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廣場兼道路用地,使其與古蹟結合。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係為配合屏東縣政府文化局公告劃定之古蹟範圍線,故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佳冬國中北側農業區農業區(3.47公頃)公園用地(3.47公頃)1.此地區現況為公墓使用,為因應公墓公園化發展趨勢,且考量區內北側聚落因相對較缺乏大面積公園綠地,參酌公有土地權屬範圍變更為公園用地,以期提昇該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2.未來公園用地可同時供作滯洪池使用,得以落實都市防災策略。本案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未來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後,即辦理遷葬作業,基於「墓地公園化」為縣政府推行重大政策,考量實際需要且現況公墓鄰近住宅區,故同意先行變更,變更理由增列土地權屬、使用現況、遷葬作業及時程附帶條件等項目,並請縣政府應積極辦理。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7計畫區東南側,青果合作社專用區青果合作社專用區(0.37公頃)農業區(0.37公頃)1.青果合作社專用區原為因應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發展需求所設立之專用區。民國63年佳冬都市計劃劃設為機關用地,於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專用區。
2.由於專用區非公共設施用地,且現已無設立專用區需要,考量該土地未來使用彈性需要,參酌私有土地權屬範圍,配合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為維持農會土地使用一致性及延續性,佳農段593-1、598及599等三筆地號維持原使用分區(即青果合作社專用區),另佳農段1000、1001及1004等三筆地號同意併鄰近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道路用地(0.05公頃)學校用地文小二(0.05公頃)學校用地文小二(0.12公頃)8文小二南側住宅區(0.13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1.玉光國小東南側土地目前為籃球場及跑道使用,經查管理機關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及私有土地411、412地號(私有土地面積共0.03公頃)。惟該籃球場及跑道使用10餘年且使用範圍位於圍牆內,對校方及師生甚為重要,有其變更必要。
2.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迴車道寬度最少要9公尺,故劃設長寬均10公尺之迴車道。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為維持學校用地完整性,故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涉及私有地徵收部分,請縣政府儘快編列預算以辦理徵收作業。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9計畫區內之人行步道道路用地(人行步道)(1.85公頃)道路用地(未註明寬度之道路)(1.85公頃)依內政部90.02.06台九十內營字第9082373號函示,「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出入通行使用,然依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二條規定,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為提供車行駕駛並避免與人行活動衝突,故予以調整變更。考量縣政府參考嘉義縣訂定之「嘉義縣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及相關案例,就本計畫區提出55處變更內容,惟考量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時效、縣政府財政現況,仍請縣政府依土地權屬、實際發展現況及需求、交通系統及鄰近道路寬度、人行步道鄰近使用分區或用地、人行步道劃設情形是否影響兩側建築基地車輛出入通行等項目,逐案檢討各項變更內容後,提出變更原則及具體可行變更方案,必要時得將相關規定增列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並將上開內容提請大會決定。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機十西側農業區(0.03公頃)機關用地(0.03公頃)此農業區東側為機十用地,將供作佳冬消防分隊使用,然機十用地並未臨計畫道路,未來將無法指定建築線開發使用;由於擬變更範圍皆屬公有土地,故予以調整變更。本案請縣政府查明土地產權狀況、變更歷程及原有徵收計畫等項目,如不違背原有徵收目的及影響民眾權益,即同意依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配合修正變更理由。
道路用地(0.32公頃)學校用地(0.00)(1㎡)農業區(0.32公頃)住宅區(0.00)(55㎡)學校用地(0.00)(8㎡)11文小一北側住宅區(0.00)(8㎡)道路用地(0.00)(16㎡)配合現況通行道路劃設為6公尺計畫道路,以符實際現況使用情形,且供作南側住宅區北側基地指定建築線。依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周邊現況仍為農業使用,為避免鼓勵鄰近農業區因道路開闢後而申請開發,請縣政府未來視地方實際發展及交通需求,再另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1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因應生態城市理念、強化防災功能以及本次通檢,修訂相關要點之規定。併綜合意見第十八點辦理。
13都市設計無訂定新訂因應生態城市理念及為強化防災功能,增訂都市設計事項。本案除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9點修正,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4實施進度與經費無訂定新訂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計畫建設時之參考依據,訂定實施進度與經費。1.併綜合意見第十一點辦理。
2.另請妥為編列各項公共設施開闢經費與預算,並研訂興闢時程。
-
附表二:變更佳冬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訂正內容綜理表訂正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圖新計畫圖面積(公頃)訂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住宅區0.57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221文小二北側道路用地道路用地0.161.原有佳冬都市計劃(63.10.28發布實施)文小用地(文小二3.33公頃)。
2.民國72年4月4日發布之「變更佳冬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學校用地為住宅區、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乙案,計畫書載明經省都委會決議以附帶條件「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而計畫圖未標註之附帶條件。
3.故此次通盤檢討將訂正計畫圖增加標註附帶條件。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農會專用區農業區農會專用區0.091.經查民國72年4月4日發布之「變更佳冬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已將農業區變更為農會專用區,歷次個案變更並無涉及農會專用區。
2.民國91年3月14日發布之「變更佳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圖為農業區,應為計畫圖誤繕。
3.此次通盤檢討將訂正計畫圖為農會專用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佳冬國中前8公尺計畫道路住宅區道路用地0.081.經查民國63年10月28發布之「佳冬都市計劃」計畫圖上該道路位置與民國91年3月14日發布之「變更佳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位置明顯不符,至今無任何涉及道路位置之個案變更。
2.查該8公尺計畫道路位置於民國72年4月4日發布之「變更佳冬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圖時產生偏移,且與「變更佳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道路位置相同,應為「變更佳冬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圖有誤。
3.此次通盤檢討訂正計畫圖將該道路位置往西偏移8公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三:變更佳冬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檢討後計畫條文現行計畫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維持現行計畫。除將備註欄「維持現行計畫」修正為「維持原條文」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50%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18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50%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180%。維持現行計畫。除將備註欄「維持現行計畫」修正為「維持原條文」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70%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8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70%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80%。維持現行計畫。除將備註欄「維持現行計畫」修正為「維持原條文」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四、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維持現行計畫。除將備註欄「維持現行計畫」修正為「維持原條文」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五、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且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使用。五、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且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使用。維持現行計畫。
除將備註欄「維持現行計畫」修正為「維持原條文」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未規定。增訂條文。
現行計畫未規定,配合增設使用管制。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二之規定辦理,建蔽率不得大於6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七、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檢討後計畫條文現行計畫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機關用地(機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建築時,應於基地臨農業區面留設適當寬度與數量的緊急出入口,俾利一旦不幸發生災害時,人員之緊急逃生避難使用。
(二)申請開發建築使用時應先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建築主管機關始得核發建造執照。%,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機關用地(機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建築時,應於基地臨農業區面留設適當寬度與數量的緊急出入口,俾利一旦不幸發生災害時,人員之緊急逃生避難使用。
(二)申請開發建築使用時應先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建築主管機關始得核發建造執照。配合100.07.29發布實施之個案變更,並調整項次。見通過。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七、國小、國中之建蔽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將國小、國中統一改為學校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八、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九、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十、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十一、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下:
(一)退縮建築部分:
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度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十二、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下:
(一)退縮建築部分:
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度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1.調整條文順序。
2.「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於民國92年已公告廢止,故予以刪除相關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檢討後計畫條文現行計畫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樣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道路寬相同者,擇一退縮。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前項以外之地區,其退縮建築應業區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樣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道路寬相同者,擇一退縮。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前項以外之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檢討後計畫條文現行計畫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依下列規定辦理:
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者,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如屬角地,則擇一面臨路退縮建築。
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者,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如屬角地,則擇一面臨路退縮建築。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
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度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一部超過250平方公尺至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者,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如屬角地,則擇一面臨路退縮建築。
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者,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如屬角地,則擇一面臨路退縮建築。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
檢討後計畫條文現行計畫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超過400平方公尺至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前項以外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59條規定辦理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度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一部超過250平方公尺至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超過400平方公尺至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前項以外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59條規定辦理。
十四、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得於計畫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十三、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得於計畫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得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1.配合法令修正規定2.「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於民國92年已公告廢止。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回歸「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3.將原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由活動中心簡化之。本案除參照本部103年1月3日台內營字第1020374744號令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三、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將容積上限修正為20%為限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檢討後計畫條文現行計畫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五、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達3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1.調整條文順序。
2.修正為建築基地內300平方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才需符合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六、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建蔽率。未規定。增訂條文。
為達防災及減災功效,新增地下開挖率之上限。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七、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之建築物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條之二條文規定辦理(高腳屋建築)。
前項適用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部分空間得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之規定。增訂條文。
配合縣府鼓勵設置高腳屋建築政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透水率不得低於最小透水率,最小透水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最小透水率=(1-建蔽率)×50%。
前項所指最小透水率係指「垂直地面下無任何人工構造物之面積於法定空地面積百分比」。未規定。增訂條文。
因應地區災害特性為易淹水地區,為達防災及減災功效,明訂本計畫區之透水率下限。本案除將條文內容修正為「人工構造物之面積於與法定空地面積百分比」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九、本計畫區另訂都市設計事項。未規定。增訂條文為落實生態城市理念,並達到防減災之功效,故增訂都市設計事項。本條文建議刪除,請縣政府於計畫書中另選適合章節載明相關文字。
二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四: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簡啟安龔秀輝龔恆嘉佳農段322、330、331-2、332-2地號1.陳情人無極聖始宮全寺廟組織及依據貴府102年5月1日輔導補辦登記寺廟土地或建物合法化推動計畫地方小組第一次會議紀錄第二案決議辦理,懇請貴府於佳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將本宮所有座落屏東縣佳冬鄉佳農段322、330、331-2、332-2地號等4筆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鼓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倘蒙通融,甚感德便。
2.上開土地所有權人龔秀輝、龔恆嘉茲同意無償提供全部面積作為「無極聖始宮」寺廟興建用地,並於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後,願無條件捐贈,嗣後對所提供捐贈之土地全部面積,即權屬「無極聖始宮」所有,且於完成寺廟登記後三個月內,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無極聖始宮」所有,絕無異議。擬未便採納。
理由:一、經查該「無極聖始宮」為尚在興建中之寺廟,因興建時無申請建照違法建築而被民眾檢舉,廟方為申請合法建照及後續興建完成後申請合法寺廟登記,故提出陳情。二、經會本府民政處後回復:
有關寺廟於農地興設案件,前分別奉縣座裁示:
(一)103年4月25日裁示:清查各鄉鎮寺廟總量並應予管制。
(二)103年5月1日裁示:雖無法總量管制但農地不可一再釋出。
(三)103年6月9日裁示:本處正研擬寺廟總量管制相關規範,原則上以政院列管在案及已完成補辦登記寺廟既有宗教建物為優先輔導合法化對象,對於素地開發作宗教使用部分,則將採嚴格限制。三、建議依上述意見辦理,維持原計畫。本案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陳情人目前興建之宮廟並無合法建照,係屬違法建築,請縣政府後續應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規妥處,其餘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龔秀輝龔恆嘉佳農段322、330、331-2、332-2地號一、為健全寺廟組織,順利推行業務,懇請貴府於佳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將本宮所有座落屏東縣佳冬鄉佳農段322、330、331-2、332-2地號等4筆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鼓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倘蒙通融,甚感德便。說明如下:(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02年5月1日輔導補辦登記寺廟土地或建物合法化推動計畫地方小組第一次會議紀錄第二案決議辦理。
(二)函請併入內政部營建署102年10同第1案。併第一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月21日營授辦審字第1023511123號函與102年10月25日營授辦審字第1023511385號函。二、上開土地所有權人龔秀輝、龔恆嘉茲同意無償提供全部面積作為「無極聖始宮」寺廟興建用地,並於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後,願無條件捐贈,嗣後對所提供捐贈之土地全部面積,即權屬「無極聖始宮」所有,且於完成寺廟登記後三個月內,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無極聖始宮」所有,絕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