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91-審議事項-第7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內埔(豐田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91
案件id
cdLKeZ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5月27日第18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2年10月16日屏府城都字第1027055740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前委員志龍、賴委員美蓉、謝前委員靜琪、林委員秋綿、張委員馨文、林前委員志明及王前委員銘正等7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周前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於102年12月9日、103年5月20日及103年6月5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屏東縣政府104年3月5日屏府城都字第104066003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屏東縣政府104年3月5日屏府城都字第104066003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10,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考量鄰近未開闢計畫道路上現有約3米現況道路供公眾通行,為不影響現有交通動線,以及預留未來停車場用地與機關用地使用需求,同意依縣政府所送變更內容通過。
-
二、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12,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同意將原擬變更之16處人行步道用地,依縣政府所提檢討原則(如附表一),修正為9處維持原計畫,餘7處變更為道路用地(未註明寬度之道路),如後附圖一及附圖二:
附件
-
附表一:人行步道檢討變更原則表項目檢討變更原則(1)兩側建築基地僅基地一側鄰接人行步道,另一側鄰接道路(2)臨接學校、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維持既有人行步道功能(維持原計畫)(3)與既有人行空間、步道系統動線配置構成完整系統(1)現況已成為既有道路或連接既有道路供車輛通行使用者(2)兩側或一側之街廓深度達70公尺以上,須以該人行步道用地指定建築線並留設停車空間檢討變更為廣場用地或其他兼供行人及車輛通行之開放空間(變更為道路用地)(3)兩側或一側可建築土地,須以該人行步道用地指定建築線並留設停車空間附圖一:維持原計畫示意圖附圖二:變更為道路用地(未註明寬度之道路)示意圖三、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5點,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原則同意修正如後附表二(如附表二),惟為各計畫區內容一致性,故請縣政府參考實際現況、其他縣市審議原則或處理方案等,訂定屏東縣宗教專用區審議原則或方案,提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核定:
-
附表二:
原報部審議條文專案小組建議修正條文本次部大會縣府建議修正條文修正理由五、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同左。五、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宗教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係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停車場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所使用。1.原條文僅訂建蔽率及容積率,未明訂容許使用項目。為日後管理依法有據,明列容許使用項目,以資明確。
2.第二項容許使用項目係比照「彰化縣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內土地變更為宗教用地審查原則」、「嘉義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及本縣「非都市土地申請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三者條文皆相同)訂定。四、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2點,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同意修正如後附表三:
-
附表三:
原報部審議條文專案小組建議修正條文本次部大會縣府建議修正條文修正理由十三、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透水率不得低於最小透水率,最小透水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最小透水率=(1-建蔽率)×50%。
前項所指最小透水率係指「垂直地面下無任何人工構造物之面積與法定空地面積百分比」。同左。十三、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透水面積比率不得低於最小透水面積比率,最小透水面積比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最小透水面積比率=(1-建蔽率)×50%。
前項建築基地透水面積比率係指「垂直地面下無任何人工構造物之面積與建築基地面積百分比」。
若情形特殊經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最小透水面積得調整,調整比例以減少5%為上限。
1.為明確定義本條係指基地透水面積比例,而非土壤透水率,故修正文字。
2.本縣高樹三通之相同土管條文業於103年10月14日部837次大會依本府建議修正條文審議通過。五、有關本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五點之(一)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部分,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因本案經本會審議完竣後,與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無面積大幅調整或影響民眾權益甚鉅者,且變更計畫範圍未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故同意免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六、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四):
-
附表四: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1內埔地區農會內埔鄉振豐段182地號等1筆土地本鄉內埔地區農會所屬土地振豐段182地號,使用分區為市場,地上建物為農會廳舍,為辦理原地重建,礙於法規無法重建,爰函請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未便採納。
理由:內埔鄉振豐段181地號縣有土地現況為本府警察局內埔分局使用中,且仍有保留作公用之需,如僅變更內埔農會所有振豐段182地號土地,將使振豐段181地號土地變成畸零地且為市場用地,不利日後整體規劃。
建議本案本次通檢暫不予變更,而納入公設通檢一併檢討。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考量現況部分土地仍有使用之需求,故同意縣政府將本案納入後續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一併辦理。
逾2張秀月君1人內埔鄉新埔段810-2地號等1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撤銷保留事。
1.民所有座落於屏鵝公路旁之內埔鄉新埔段810-2地號都市計畫內土地,於民國73年12月17日經貴所將其編定為計畫道路用地。
2.上述土地自民國73年12月17日已由規所編訂為計畫道路用地至今已逾二十五年之久,且民所有毗連該地旁新埔段810地號之非都市土地至今也無劃定分割出道路用地。
3.綜上所述,該道路顯無擴寬之必要,請貴所撤銷民所有上述土地之計畫道路之保留,以利土地之利用及使用,深感德便。未便採納。
理由: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103年11月25日三工用字第1030330703號函表示仍需維持40公尺計畫道路用地寬度,建議維持原計畫。照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
(即未便採納)【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2年12月9日及103年5月20日共召開2次會議)(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屏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為建構通盤檢討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明確性,請縣政府依下列各點重新思考及調整三處都市計畫區之計畫內容:
(一)發展願景及定位(需具體且明確化)(二)發展現況及課題分析。
(三)土地使用計畫(含規劃內容、發展現況檢討與分析、重製及疑義研討等內容)。
(四)發展策略及防災規劃(含生態、文化、產業重點軸線及構想、防災計畫及交通等內容)。
(五)本次通盤檢討研擬變更內容。
(六)其他: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都市設計等。二、上位及相關計畫(一)請補充全國區域計畫對屏東縣、對本計畫區之指導,如:發展定位及構想、人口分派、防災發展策略及規劃(含地層下陷部分)等,以為鄉街計畫之遵循。
(二)請重新檢視部分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對本計畫區之指導內容適宜性及合理性(如:劃為親水區都市計畫是否恰當、與東港生活圈之關係等);另部分計畫年期較為久遠,請重新檢視其計畫年期、計畫內容及與本計畫區未來發展是否密切相關並具指導性意義,以資明確。
(三)請詳為補充相關發展定位及構想,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及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指導。三、整體發展定位及構想:請縣政府從使用分區、現況發展、生活、生產及生態、計畫區與周邊區位關聯性、觀光發展、在地特色、災害防災及環境保育等面向,重新思考各都市計畫區現況課題、發展願景、定位及構想等,以作為公共設施、土地使用分區及計畫人口等檢討及調整依據。四、客家文化傳統聚落:本計畫區現況多為六堆文化之傳統「伙房」,街道紋理、建築型態及生活方式等與客家文化息息相關,且部分面積亦位於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內,為能有效達到縣政府所提「聚落紋理之保存與維護」發展目標,建議除劃設聚落維護發展地區範圍及儘速研擬聚落保存計畫外,應積極從產業、觀光發展、文化(如:傳統聚落及伙房之保存)、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增列相關管制條文內容)及交通系統(如:為維持現有街道紋理,取消部分未開闢之計畫道路、道路系統配合現況調整)等面向,詳為研提可行之相關具體構想、策略及方案,並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妥適。五、基本調查分析:請補充本計畫區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密度分布、建物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包含觀光產業及資源)、交通運輸(含停車需求)等發展現況基本調查資料並詳為推計,以為本次發展預測與檢討分析之依據。六、人口組成:
(一)計畫人口: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內埔現況人口近十年逐漸減少且無法達成計畫人口之要求,為符實際,建議縣政府朝計畫人口調降方向研議,另相關課題、對策、發展策略及檢討等內容請一併配合調整,如需變更請提列變更案。
(二)為提升計畫區生活品質,請縣政府就人口成長趨勢預測、現有公共設施服務人口及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項目進行分析探討,以為本次檢討之基礎。七、都市計畫圖重製:
(一)本案都市計畫圖完成法定程序後,將作為都市計畫後續執行之依據,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避免產生疑義,請市政府依據內政部99年12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90818254號函新訂「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規定,重新檢視補充本案作業程序、測量資料及疑義案件處理原則等內容,以資完妥。
(二)本次通盤檢討係採新測繪地形圖,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重製後面積減少1.06公頃,除請縣政府補充說明面積大幅增減之原因,及全面性檢視是否有其他缺漏未列入本次變更案之案件,如仍有涉及分區調整者,請補充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以免影響民眾權益。八、土地使用計畫:請依內埔(豐田地區)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目前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需求等,詳為補充說明各使用分區發展課題後研提解決對策,並補充具體可行之檢討變更方案,以落實計畫內容,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九、公共設施: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7,000人核算,經檢討後,劃設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2.46公頃,僅佔全部計畫面積1.1%,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請研提具體處理措施,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為因應。
(二)本計畫區機關用地劃設0.35公頃尚未開闢,參考計畫書第36頁-圖八土地使用現況示意圖,部分土地現況為機關社團使用,建請縣政府配合現況調整使用分區或用地,以符實際需求。
(三)另公園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市場停車場用地迄今均尚未開闢,為因應少子化及老年化現象日趨顯現,請縣政府重新檢視計畫區內未開闢、未徵收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其目前使用現況,並提出相關課題、因應對策等,以及視實際發展需要,評估適當開發方式;另請重新檢視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表中之各項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完成開闢期限,如無實際需求者,應參照內政部刻正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用地為原則。十、交通運輸:請針對本計畫區道路系統、道路層級、區內外路網、停車需求及大眾運輸等課題,提出檢討分析,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十一、都市防災:
(一)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發生之災害歷史、特性及分佈地點等災害史、以及歷年降雨量等資料,另參考計畫書圖九、圖十五及圖十六,得知本計畫區市中心為淹水潛勢範圍,請縣政府補充排水設計及規劃適當之防、救災措施、另請補充計畫區內避難場所、收容中心位置及可容納人數,納入計畫書中,以為執行之依據。
(二)考量本次通盤檢討係為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進行專案檢討,請縣政府提供災損情形及影響,並就環境容受力、災害潛勢分析、防災規劃構想、減災因應策略及檢討原則等項目,以及如何落實於都市計畫層面,如土地使用、交通系統及公共設施等如何配合變更部分,提出完整構想及計畫內容,並納入計畫書中。
(三)考量本案辦理目的係為加強防災功能及預防如莫拉克颱風所造成之水患發生,建請補充本計畫區及關聯區域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示意圖,並納入計畫書中,以資明確。
(四)另有關都市排洪系統部分,考量未完成整治之長潭埤圳排水區段涉及徵收面積甚廣且穿越現有住宅區下方,建議縣政府與內埔鄉公所研商現有雨水下水道改道之可行性,未來工程開闢時應配合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以明溝為主且盡量留設綠化空間,以達親水之效益,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則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並將相關課題及策略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十二、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補充研提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包括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生態發展、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之綠色網絡、大眾運輸導向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等),以作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十三、都市衛生: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四、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請市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二)本案「河川區」應由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三)本案計畫書部分圖說模糊不清、標示不明,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補充。
(四)鑑於本案部分變更內容面積狹小,請於計畫書補充放大比例尺之變更示意圖,以利判讀。
十五、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完成並為通盤檢討作業之基本圖,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三)如有涉及回饋部分,請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十六、變更內容綜理表:如附表一。
十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附表二。
十八、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三。
-
附表一:變更內埔(豐田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計畫目標年民國94年民國115年現行計畫目標年已屆滿,故參考上位計畫目標年調整變更。除變更理由修正為「參考全國區域計畫目標年調整」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都市計畫圖1/1000膠片圖1/1000數值圖因應劇烈氣候變遷,災害影響程度與範圍遠超乎往常,都市維安機能較難自現行人工平板測量測製計畫圖上反映,為強化都市防災應變條件、提高規劃精度,採數值測量方式製作計畫圖,作為後續土地管理參據基礎,故依重製後計畫數值圖辦理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3全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計畫總面積(225.66)重製後計畫總面積(224.60)1.重製後計畫圖為後續土地管理參據基礎,故依重製後計畫圖重新丈量計畫總面積及各項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面積。
2.各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之現行計畫面積及重製後計畫面積參見表四所示。本案除變更理由增列重製轉繪過程、相關研商會議紀錄列入計畫書及併綜合意見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4計畫區北界範圍線農業區(0.02)計畫範圍外(非都市土地)(0.02)1.基於避免土地管理系統重疊,配合調整計畫區北側範圍。
2.本案係依第1次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第F1-1案決議辦理。1.併綜合意見第七點將都市計畫圖重製增減面積及原因詳實載入計畫書。
2.請縣政府妥為研商鄰近工業區淨水廠協助處理計畫區內廢污水事宜,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3.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範圍外(非都市土地)(0.08)農業區(—)(13㎡)水溝用地(0.08)農業區(0.41)住宅區(—)(23㎡)水溝用地(0.41)住宅區(0.01)水溝用地(0.01)道路用地(0.02)水溝用地兼道路使用(0.02)55計畫區下新埤排水支線上游段(中正路以北部分)水溝用地兼道路使用(6㎡)道路用地(6㎡)1.配合營建署南區分處「振興經濟新方案:加速都市雨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之「下新埤排水支線下游段臺一線~879.54m拓寬工程」案,辦理所需整治工程用地之徵收。
2.用地範圍係依民國82年前台灣省住都局編製「屏東縣內埔鄉(龍泉、豐田地區)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書」及現況水路予以調整。
3.配合一號道路北側住宅區與周邊道路系統之留設,調整水路動線,以免影響住宅區東側4公尺人行步道通行問題。本案除變更內容第一項及第二項變更前後計畫面積不一致,請縣政府釐正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6甲種工業區南側水溝用地周邊零星分區河川區(—)(2㎡)甲種工業區(—)(1㎡)農業區(—)(2㎡)河川區(—)(1㎡)因應「變更內埔(豐田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工業區、河川區為水溝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水溝用地兼道路使用)(配合下新埤排水支線-部分下游段拓寬工程)案」,水溝用地周邊零星土地配合鄰近分區調整變更,俾利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7部分污水處理設施專用區與旁鄰部分農業區農業區(0.07)污水處理設施專用區(0.07)1.該污水處理設施專用區之劃設係於一通時辦理,係因應環保需求而設置,係供甲種工業區使用。
2.經查污水處理設施專用區係民國82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劃設,民國90年辦理地籍重測時並未依都市計畫劃定範圍辦理土地逕為分割作業。
3.早期污水處理設施專用區僅就公司持有土地範圍開發,未依都市計畫所劃定範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污水處理設施專用區(0.06)農業區(0.06)圍購地開闢,故豐田段1224-1、1224-2地號作農業使用與道路使用已長達十多年,現亦無工業使用需求。
4.現甲種工業區與污水處理設施專用區之土地產權已經移轉,宜配合權屬範圍調整變更。
88廣二廣場用地廣場用地(0.27)道路用地(0.27)為考量都市防災機能,現廣場用地乃周邊集村及核心住宅區之主要集散幹道,係定位為都市防災系統之緊急疏散道路使用,調整變更以符合實際需求。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考量本案係為配合當地警察單位管理攤販之便利性,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17)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8)道路用地(0.09)99三號計畫道路北側振豐村小型公園道路用地(0.05)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5)1.該小型公園係於民國74年既已開闢,土地為未登記之公有土地,其周邊建築密度高,實有保留之必要,以增加地區綠美化,並可作為社區臨時性之防災場地。
2.長潭埤水路乃銜接北市圳逕流之重要排水路,由於長潭埤上游段長年受暴雨淹水所苦,為便排水管理,本段水路仍維持明溝型式使用,故配合現況使用調整原計畫道路之結構。
4.周邊道路系統配合現況使用調整變更,以符實際。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本案係配合現況提列變更案,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010一號計畫道路南側之原第五公墓墓地(0.27)停車場用地(0.04)公園用地(0.31)1.該公墓業於96年5月公告全面禁葬,現址周邊為密集建成區,基於環境品質提昇,不宜再為墓地使用,並連同周邊停二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俾利整體規劃使用,作為新中路東側住宅社1.本案為配合現況及整體發展之需要,請縣政府將本變更案周邊之機二、停三及道路用地等納入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6)停車場用地(0.06)、公(兒)三公園用地、及西側部分住宅區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9)停車場用地(0.19)區之緊急備災場地。
2.位於住宅區內之部分公有土地及公(兒)三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以紓解計畫區停車空間需求。
3.變更後新增停車場用地編號為停四。併同整體規劃為公園用地,必要時一併調整道路系統,並請重新繪製計畫圖說,提大會說明。
2.建請縣政府儘速辦理徵收作業。
1111國中北側之延平郡王廟保存區(0.35)住宅區(0.01)宗教專用區(0.36)1.該寺廟為合法寺廟,但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劃定之古蹟或歷史建築,為避免名稱混淆誤解,故變更分區名稱。
2.經查南側住宅區內豐田段633、641號兩筆土地依規劃原意係依寺廟使用範圍劃設,故將南側住宅區屬於廟方產權部分調整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2~計畫區內4公尺人行步道標示(位置詳圖十二)道路用地(人行步道)道路用地(未編號有註明寬度)1.依內政部90.02.06台九十內營字第9082373號函示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出入通行使用。
2.現行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無人行步道用地乙項,但在計畫圖及計畫書道路編號表中有此圖例及說明,為避免日後行政作業混淆,故予以變更修正。本案請縣政府參考嘉義縣訂定之「嘉義縣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相關案例等,就計畫區實際發展現況、人行步道劃設情形及是否影響兩側建築基地車輛出入通行等事項,研訂變更原則,擬定可行變更方案,提大會討論。
1312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併綜合意見第十一點辦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413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未訂定增訂為配合地區實際發展需求,並兼顧都市安全機,就都市發展用地分為「優先發展地區」與「聚落維護發展地區」,以為未來循序發展及管理之指導。1.為符實際以及配合縣政府申請文化部相關經費進度,建議修正「聚落維護發展地區」名稱,朝「傳統聚落範圍地區」或「客家文化聚落發展地區」等面向思考,除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及將實際保存範圍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外,並請於報部核定前確認名稱。
2.另併綜合意見第四點及第九點,以及配合計畫年期修正內容,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514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增修訂配合計畫年期之調整,計畫內容之變更及發展現況等予以修訂。1.本案併綜合意見第九點辦理。
2.建請妥為編列各項公共設施開闢經費與預算,並研定興闢時程。
1615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1.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
2.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併綜合意見第十七點辦理。
-
附表二:變更內埔(豐田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變更前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新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一八○。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二六○。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60%。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工業區限制為甲種工業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四、工業區限制為甲種工業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五、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五、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原保存區已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故配合予以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污水處理設施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六、污水處理設施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七、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七、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國中(小)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國中(小)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一)基地有一面臨街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十、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之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申請建築宗地之土地面積乘以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規定辦理。參照建築技術規則修正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之相關規定。本案除參照本部103年1月3日台內營字第號令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三、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將容積上限修正為20%為限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一、依第十點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ΔFA)按左列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Δ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商業區:
I=2.89×√(S/A)-1.0(二)住宅區及機關用地:
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刪除)「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已於92年3月20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20085159號函發布廢止,故刪除本點。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依第十點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ΔFA)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刪除)同上。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十一、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大於300平方公尺時,商業區應留設三分之ㄧ以上,住宅區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1.序號調整。
2.為達都市環境美化功效,針對大面積法定空地予以管制,以符實際。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建蔽率。1.新增條文。
2.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為達防災及減災功效,新增有關地下開挖率之上限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三、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最小透水率=(1-建蔽率)×50%。
前項所指最小透水率係指「垂直地面下無任何人工構造物之面積於法定空地面積百分比」。若情形特殊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最小透水率得調整,調整比例以減少5%為上限。
1.新增條文。
2.為達防災及減災功效,新增有關本計畫區最小透水率下限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為延續及維護在地聚落風貌特色,聚落維護發展地區範圍內土地於開發建築時,應依「聚落維護發展地區都市設計事項」規定審查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築。有關「聚落維護發展地區都市設計事項」規定之相關審議及管制內容應由屏東縣政府另行擬定之,並授權經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其修訂亦同)。1.新增條文。
2.考量該地區為既有家聚落,非屬尚未建築地區,實施都市設計管制之目的既為既有聚落風貌保存,仍應先請文化保存及客家事務主管機關就既有文資保存價值之建築進行指認、調查與測繪建立相關基礎資料後,再就需透過都市設計審議機制管制部分研訂都市設計準則,以為實施管制之依據。
除併綜合意見第四點及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14案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之建築物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條之二條文規定辦理(高腳屋建築)。
前項適用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部分空間得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之規定。1.新增條文。
2.為減低淹水災害,鼓勵設置高腳屋式建築,依建築技術規則增列本規定。除將條文順序調整為第十一條,其餘條文順延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序號調整,其餘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三: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1內埔地區農會內埔鄉振豐段182地號等1筆土地本鄉內埔地區農會所屬土地振豐段182地號,使用分區為市場,地上建物為農會廳舍,為辦理原地重建,礙於法規無法重建,爰函請調整土地使用分區。1.市場用地規劃原意,係為收納現廣二用地集市攤商以利管理使用,,仍有維持原計畫之需要。
2.振豐段182地號位於市場用地南側,現為裏地,考量周邊土地權益人之發展權益,因尚未取得周邊地主之認同,宜仍維持原計畫。本案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市場用地之需求、未來建築物重建範圍及道路系統調整等議題,建議縣政府邀集內埔鄉公所及內埔農會等討論價購鄰近國有地議題,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後,提大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