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91-審議事項-第1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埔墘地區垃圾處理廠用地)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91
案件id
qBlWd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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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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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4月24日第4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3年6月30日北府城審字第103118018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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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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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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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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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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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召集人)、金前委員家禾、賴委員美蓉、邱委員英浩、王委員靚琇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3年9月10日及104年2月2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請大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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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退請新北市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辦理後,再行報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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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4年2月2日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請新北市政府就下列各點辦理後,再行報核。一、經查本案屬「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部分範圍,該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業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6月10日第829次會議審議通過,目前新北市政府正依決議辦理補辦公開展覽中,故本案退請併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辦理,如有急迫需要,應請提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作成決議後,再先行提報本部審議。二、本案如先行提報本部續審議時,應請依下列各點補充辦理:
(一)請詳予補充板橋都市計畫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檢討情形、住宅需求分析、變更住宅區位適宜性、計畫容納人口等分析資料、供審議參考。
(二)本案開發方式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請依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項目製作並經市府地政局認可之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內容含括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及繼續耕作意願調查情形、安置計畫…等),供審議參考。
(三)本案如區段徵收計畫可行,請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提出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內容後,並經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再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討論。
(四)本計畫區是否屬環境敏感地區,相關環境地質資料亦請查明,供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