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611-審議事項-第12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611
案件id
bbfYEx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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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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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經本會103年6月10日第829會審議完竣,決議略以「…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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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花蓮縣政府依上開本會第829次會決議,自民國103年9月25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分別於103年10月8日假新城鄉公所103年10月9日上午假花蓮市公所、下午假吉安鄉親民堂舉辦說明會完竣,由於公開展覽後花蓮縣政府接獲29件陳情意見,經該府分別以104年6月22日府建計字第1040115130號及104年7月29日府建計字第1040147907號函送補辦公開展覽計畫書、圖(摘要)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研析意見等資料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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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施委員鴻志(召集人)、劉委員玉山、林委員秋綿、張委員馨文、宋委員立垚、林委員信得及王委員靚琇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104年7月30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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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之附帶條件:
本案須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分區)變更使用許可條件表」辦理回饋,捐贈現有道路之土地,不足30%部分,則以代金繳納,且應由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縣政府建議修正內容:
本案須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分區)變更使用許可條件表」辦理回饋30%代金,惟現況為道路使用部分免予回饋。且應由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若無法於本案核定前簽訂協議書,則建議維持原除將附帶條件之「…惟現況為道路使用部分免予回饋。…」部分刪除外,其餘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計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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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
附表、「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依本會第829次會議決議辦理公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1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花蓮市慈善寺花蓮市民勤段1751-0000地號如附圖二1.花蓮市民勤段1751-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花蓮市慈善寺慈善靜苑」2.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花蓮市慈善寺成立於民國67年,已完成法人登記,主事務所位於花蓮市節約街1號,慈善寺院裡面。並於72年創立妙賢幼稚園。91年起,陸續翻修瓦片、興建講堂,93年開辦佛學班、讀書會、兒童班等,長期服務社區、回饋社會。
3.本慈善靜苑所有的土地,鄰接道路,交通便利,從85年使用至今,現況已經做為宗教使用,促進著該區域的宗教活動及發揮安定社會人心的力量。
4.本慈善靜苑積極宣揚佛陀教義,淨化人心,推動社會慈善公益不遺餘力,冀望能對於安定社會有所貢獻。常應邀到各地演講或辦佛學講座,帶動信眾念佛,明因果、辨善惡,以端正社會風氣。注重佛學向下紮根的工作,捐助清寒學生獎助學金,舉辦戒毒講座,從事學前教育,植播佛化幼苗,讓孩子從小就有佛學思想和慈善的心。
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花蓮市慈善寺,為了宣揚佛教教義,導善社會風氣及促進社會福利,懇請政府相關單位,能協助將本財團法人所屬之花蓮市民勤段1751-0000地號,變更為宗教專業區。
本財團法人皆已從事回饋社會之公益事務,本次變更請同意免除變更回饋。
同意採納。
本案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參據花蓮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並未符合劃設為宗教專用區之要件,故未便採納。
再2徐桂花福祥段452-3地號如附圖三為民所有花蓮市福祥段452-3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通行使用,為解決附近居民道路通行,懇請變更分區編定種類為道路用地,敬請答覆核示。
同左。酌予採納。
若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土地作為道路用地,並簽訂同意書,則本案同意採納。
未便採納;惟請縣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再妥為考量。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3田金峰新城鄉嘉新段101地號如附圖四本案陳情區域於花蓮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迄今約40餘年,並由嘉南路以東為農業區以西為住宅區,本案陳情區域現為農業區,隨時光變遷南嘉新人口每年遞增,為帶動地方發展及改善生活環境確有必要再次檢討情形。
請縣府考量將現行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未便採納。
建議納入下次通檢一併整體考量。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再4花蓮市公所花蓮市民心段288地號如附圖五花蓮市公所垃圾轉運平台土地使用契約於103年12月31日到期(現址為美港段121-1地號),為廣大市民之福祉避免機關間之爭訟,擬將垃圾轉平台遷移至民心段288地號土地。
陳請位置花蓮市都市計畫編定為「機關用地」,為配合陳請理由,建議將機關用地(I-25)指定用途廢除。
未便採納。
考量本區位未來之發展,周邊多為住宅區的使用情形下,不適宜作為垃圾轉平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再5(逕向部人陳第逕16案)沈文才北濱段91-7地號如附圖六為響應政府發展觀光政策,本公司將持有花蓮市北濱段91-7地號及周邊土地共3,410.99坪規劃為高級休閒飯店,未來將以招徠國際旅客觀光為營運策略,可為花蓮縣帶來更多就業機會,提昇地方觀光產業發展,增加政府稅收等收益,共創多贏局面。
請同意將花蓮市北濱段91-7地號之道路用地變更回復為住宅區。
酌予採納。
本案同意變更範圍依住宅區沿線順接以西之道路用地變更住宅區,其餘併鄰近分區變更為河川區。惟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須於2年內申請建築,超過期限即恢復為原分區。
未便採納;惟請縣政府於辦理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時,再妥為考量。
再6蕭文政花蓮市林森段1481地號如附圖七上述土地之使用分區,經查詢編列為住宅區用地;但目前該區域多已做為營業使用,站家林立;謹此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商業區,以符現況。
同左。未便採納。
建議納入下次通檢一併整體考量。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再7中華電信莊敬段182地號、民勤段1354-7、1354-13及1354-14地號共4筆土地1.依花蓮市公所104年2月11日市工劃字第37637號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辦理。
2.旨揭4筆土地均為本公司所有(如附件一),使用現況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1項之規定(電信專用區),說明如下:
(1)莊敬段182地號:現為「嘉禾機房」使用,地籍總面同左。同意採納。
併新編號第55案辦理。
本會第829次會業已審議通過在案,故不予討論,仍請依照決議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圖八、附圖積3165平方公尺,現行使用分區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2)民勤段1354-7、1354-13及1354-14地號:現為「花蓮行動通信中心及微波機房」使用,地籍總面積3281平方公尺,現行使用分區分別為「電信事業專用區、住宅區及機關用地」(如附件二)。
3.考量旨揭4筆土地未來仍作電信本業使用,建請比照貴府99年12月28日公告實施之「變更花蓮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不作第五款使用)」且免回饋,以符實際。
再8吳雪霞林森段2595地號如附圖十隨之花蓮地區人口起來越多,以往都市計畫不符目前使用,計畫中之住宅區,目前實際已作為商業用途為主,為了因應花蓮市經濟發展並達到土地最大利用率,擬適時變更都市計畫內容,遂行未來商業發展。
陳情位置花蓮市林森段2595地號,都市計畫中編定為「住宅區」,為配合陳請理由及實際用途,建議將花蓮市林森段2595地號,變更為「商業區」使用。
未便採納。
於下次通檢一併整體考量。。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再9(報部編號第3案)花蓮縣政府和平路以西農業區及綠地如附圖十1.考量市中心建成區發展率超過90%,已無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機會。
2.花蓮地區觀光人次大量成長(100-101年增加140萬人次,開放陸客觀光後遊客量大增,蘇花改通車後預期觀光人口將大幅成長。新興商業區欠缺大型停車、與休憩空間。改善老舊窳陋社區田頭新村欠缺配套公共設施。配合取得必要滯洪設施空間與上開公共設施用地財務整體開發計畫。
同意變更農業區及綠地為住宅區詳如附圖十二,其附帶條件如下:1.本案應另擬細部計畫,並劃設40%公共設施用地,含10%公園用地(兼具滯洪設施使用)。
2.細部計畫擬定時得劃設10%土地供1.考量市中心建成區發展率超過90%,已無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機會。
2.花蓮地區觀光人次大量成長(100-101年增加140萬人次,開放陸客觀光後遊客量大增,蘇花改通車後預期觀光人口將大幅成長。新興商業區欠缺大型維持本會第829次會決議(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鄰里性商業使用。
本案應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擬具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經地政主管機關核定後檢送變更主要計畫書、圖逕予核定。
停車、與休憩空間。改善老舊窳陋社區田頭新村欠缺配套公共設施。
配合取得必要滯洪設施空間與上開公共設施用地財務整體開發計畫。
再10(報部編號第6案)花蓮縣政府如附圖十考量該區域發展主軸對象為台肥公司,該公司即將與西班牙MELIA集團簽署合作開發契約,僅須藉由此次都市計畫變更完成法定程序即可加速該區域轉型發展,並鞏固海岸生態復育。
花蓮港務公司僅同意配合台肥公司之需求,變更部分港埠用地為遊憩區,為加速該區的發展,並對美崙工業區產生誘導式轉型示範效益,本府尊重花蓮港公司的決定。
建議變更內容如附圖十四,其附帶條件為:1.應於本計畫核定實施後3年內另行擬訂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計畫擬定原則:為配合花蓮觀光發展計畫(應以朝向國際級水準規劃),原則應將港埠用地與台肥公司之土地一併納入後並考量整體開發方向與研擬開發方式。
考量該區域發展主軸對象為台肥公司,該公司即將與西班牙MELIA集團簽署合作開發契約,僅須藉由此次都市計畫變更完成法定程序即可加速該區域轉型發展,並鞏固海岸生態復育。
本案基於地方方展之需求變更為遊憩區,並應另擬細部計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且不得以代金繳納回饋。
維持本會第829次會決議(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11(報部編號第13案)花蓮縣政府如附圖十變更內容新編號第13案衛生醫療專用區變更為商業區乙節,依內政部829次大會決議配合鄰近機關用地(機Ι-6、機Ι-43及機Ι-10)一併研擬整體產業發展需求後,另案依程序擬定細部計畫與研擬開發方式後,如有配合重大建設時,辦理個案變更或納入第四次通盤檢討辦理。
惟本府徵詢臨近機關意見,皆希望維持現況之使用。
變更衛生醫療專用區為商業區。
考量周邊機關皆希望維持現況之使用。故建議變更衛生醫療專用區為商業區。附帶條件:本案須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分區)變更使用許可條件表」辦理回饋,捐贈40%土地面積或等值代金,且須於本計畫核定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回饋承諾書。
維持本會第829次會決議(即未便採納)。
再12(報部編號第44案)花蓮縣政府主商段980、981-2、975、976、978地號如附圖十住宅區配合現況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實際使用現況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
本案配合現況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實際使用現況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
考量現況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使用,故建議同意依使用現況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
維持本會第829次會決議(即未便採納)。
再13花蓮縣政府民心段198、199地號如附圖十「花蓮雕塑文化園區」政策調整後續不予興建,故於民國102年5月7日縣府召開民心段198、199地號土地協調會,決議將美崙工業區開發計畫之週邊土地於花蓮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劃變更為其他適宜分區。
國際雕塑文化公園用地及工業區變更為其他適宜分區。
考量「花蓮雕塑文化園區」政策調整後續不予興建,為提升花蓮觀光品質,故意建議變更為旅遊服務區。惟未來土地進行開發前,依國家文物保存法規定將遺址文物取出,再進行開發。
未便採納;惟請縣政府另案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再14(報部編號第10案)花蓮縣政府明義段397、397-6地號為準如附圖十考量該區位整體性之發展,並有效提昇整體經濟價值,應以完整街廓考量。
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0.86公頃)考量該區位整體性之發展,並有效提昇整體經濟價值,建議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附帶條件:「變更土地回饋20%者建蔽率與容維持本會第829次會決議(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積率為70%、280%;變更土地回饋40%者建蔽率與容積率為80%、380%,並於變更範圍東南側留設作為歷史風貌公園用地,其餘以代金繳納。並於都市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前取得回饋承諾,否則維持原計畫」。
再15(報部編號第31案)花蓮縣政府機Ⅲ-6西北側之社教用地如附圖十1.為提升該區域經濟動能。
2.且該社教用地無使用計畫。
社教用地變更為商業區(0.2公頃)為提升該區域經濟動能及考量該社教用地無使用計畫,故建議同意變更社教用地為商業區,附帶條件:本案須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分區)變更使用許可條件表」辦理回饋,捐贈40%土地面積或等值代金,且須於本計畫核定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回饋承諾書。
維持本會第829次會決議(即未便採納)。
再16李妙盈(醫-I)如附圖二1.查花蓮縣政府辦理「變更花蓮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護初步審議完竣,並由花蓮縣政府補辦理公開展覽再案。
2.查花蓮市都市計畫中之(醫-I)醫療專用區,前係於民國九十年辦理花連市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以所謂『統一名稱』建請都委會能思考一次性解決五十年來不合理限制問題,改為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陳情人除願依附帶條件回饋外,也未便採納。
考量本案於花蓮縣都委會已審決,考量決議之一致性,本案不予採納。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理由,未徵詢地主任合意願下,即將原『醫療用地』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同時訂有附帶條件為:
(1)為回饋地方,開發者應提供醫療專用區內建築物一定面積之室內公益空間,供當地縣政府或公所作為公共衛生或教育、文化活動使用。
(2)前像室內公益公間之建築物所有權仍屬開發者所有,其使用面積、性質、範圍、由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以惟執行之依據。
(3)應整體規劃開發,以利計畫執行。
3.由上述將原『醫療用地』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之附帶條件,以所謂『統一名稱』理由,可知該『附帶條件』完全係因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而提出之回饋辦法,其他土地使用性質規範僅做名稱改變而無其他實質改變。惟該附帶條件完全以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建地之回饋標準訂定,確未解決土地使用遭到不當限制問題,其僅為思考減少政府部門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所作之單方變更決議,實際並未解決土地因之置閒五十多年、影響地主權益甚巨的問題。殊屬遺憾。
4.今貴府於辦理「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中,期盼能重視民怨而有變更附帶條件、刪除不當附帶條件限制之議。變更後之附帶條件經區內所有權共同研商後,認為該附帶條件之公計畫以自辦細部計畫與重劃方式將公共設施作集中留設、開闢與維護。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共設施執行回饋仍有實務上困難,因依據擬變更後之附帶條件所各自分別留設之公共設施將呈現零星散佈而無效益,實無助於環境品質提升。
5.故認為:既然該回饋條件係『以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建地之回饋標準訂定』,建請都委會能思考一次解決不合理限制問題,改為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陳情人等除願依照附帶條件回饋外,也自願計畫已自擬細部計畫與自辦重劃方式將公共設施作集中留設、開闢與維護。
6.又查,本變更範圍面積共計約2.48公頃(約7440坪)。區內土地共計31筆(詳附件),分屬為50為土地所有權人,本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高達50人,經調查分析除部份公有土地外,其餘私有土地多集中在少數家族或單元。
7.依據上述土地所有權分佈情形,並就所有權人於變更都市計畫後辦理土地重劃之意願與土地開發能力而言,陳情人等完全有能力自行進行土地整合、重劃與開發作業,故陳情貴府與都市計畫委員會能再次體恤本件陳情範圍之土地利用遭都市計畫不合理限制達五十年以上,至今雖露一線曙光,為就後續實際開發作業上能以變更為住宅區之回饋方式變更決議處置。如蒙受理審議通過,陳情人將銘感五內、同感德澤。
再17國裕里里長杜曉炬花蓮市裕民段173-1地號1.系爭土地已荒廢近二十年,位於本里精華區域而未加利用。
2.目前國裕里不缺學校用地,對於公共機關用地卻極度缺乏,並且學生人數每年在降低當中,而居民且尤其是老年人卻在逐年增加。
3.管理權責不明,由於未劃歸自敬請將陳情位置花蓮市裕民段173-1地號改變更為「機關用地」。
未便採納。
納入公設通檢一併檢討。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圖二強國中,對學校清潔或學生管理也造成困擾,學校也無權利設置界線。
4.目前該地號使用區分為「路」,但是此處已封閉達二十年,對於行車幾無通行之需求,又自強國中之建物卻有占用之情形,對將來而言已經不可能也不需要再開闢為道路,否則就要拆除自強國中建物。
5.該處自強國中既有占用,也應趁此劃分清楚免得形成公有違建。
再18花蓮縣政府如附圖二為配合因應蘇花改通車湧入本縣之交通改善措施及增加大花蓮範圍內之產業發展腹地,擬變更農業區為遊憩區一案(相關位置如附件),惠請納入「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同左。考量因應花蓮交通改善措施,增設大型停車需求空間,故建議同意變更為遊憩區。
未便採納;惟請縣政府配合蘇花公路改善工程,妥為整體考量後,再另案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再19王榮生(基督教美崙聖教會)民勤段986-7地號如附圖二1.現況為台灣聖教會原住民教會美崙教會。
2.為考量土地使用性質及利用之完整性,配合民眾陳情位置與計畫道路間畸零地併同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3.為考量基督教會美崙聖教會屬社會弱勢團體生活貧困,免予回饋。
希望有關單位能給與協助變更地目為宗教專用區。
予予採納。
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考量基督教美崙聖教會屬社會弱勢團體、生活貧困,免予回饋。
參據花蓮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並未符合劃設為宗教專用區之要件,故未便採納。
再20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如附圖二1.依據104年4月21日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地143次會議,旨揭港埠用地決議採變更為都市計畫「遊憩區」之方式辦哩,本分公司重申103年8月7日花港工字第1034053107號函(諒達,如附件1):花蓮港土地變更為遊憩區案,應以港埠相關事業「00專用區」之名稱定義,以維持花蓮港國際商港範圍與同左。併編號第再10案。
維持本會第829次會決議(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整體規劃之安定性。
2.花蓮港係依據商港法第4條規定,由行政院核定公告知國際商港。本分公司依據商港法第2條為交通部所設之國營事業機構,經營及管理(花蓮)國際商港,並依據行政院核定之「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1~105年)」,推動相關港埠建設,該變更區位為港區範圍,其使用目的亦應遵循「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1~105年」之內容,以港埠使用為主。
3.今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43次會議決議將其變更為都市計畫「遊憩區」,變更後土地依據國有財產法第4條公用財產及非公用財產係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管理機關。
4.綜上,本分公司基於商港法經管花蓮港國際商港,並依據「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1~105年)」推動港埠建設,為配合地方觀光發展之政策,始有同意依據商港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將港埠觀光納入其容許使用項目之一,然為維持花蓮港國際商港範圍與整體規劃之安定性,及避免本公司不同意「花蓮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之港埠用地變更為遊憩區乙案,祈請貴府採納本分公司陳情意見,並辦理修正。
再2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如附圖二1.依據內政部103年6月10日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9次會議審決及貴府104年1月21日建計字第1040009517號函辦理。
2.為配合政府發展東部地區經濟、國防需要,本公司投入各項供油重大設備,以供應東部地區經濟、民生、國防及緊急救難油之需。配合前述願景,本公司於民國47年間興建花同左。併新編號第24案辦理。
維持本會第829次會決議(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蓮油庫,其主要作用係為連接海上油船運輸之中繼接駁站,透過該站之加壓輸送,以供應大東部地區軍、民用油及花蓮各類船舶加油。
3.花蓮市都市計畫於56年4月23日發布實施,該都市計畫將花蓮油庫土地編定為加油站用地(0.81公頃)及機關用地(1.23公頃),該編定未按現況進行劃設,導致本公司油庫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與現況不符,而有增、改建之限制。
4.為此,本公司曾於變更花蓮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提出陳情,建請貴府依本油庫之重要經建地位及實際使用現況,而將本案土地變更為工業用地或石油事業專用區。為貴府基於促進地方公益及增加開發空間,提供停車需求,而將本案土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0.28公頃),其中停車場用地係加油站用地變更回饋部分,需開發完畢後全數捐贈予貴府。另石油事業專用區之部分限制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並不得增、改建作為油庫使用,而限制本公司業務用途之需要。
5.本公司花蓮供油中心(原花蓮油庫)土地,係現況100%完全使用。倘若依貴府之停車場用地使用,須拆除地下油管及地上物而影響大東部地區用油之供需。另石油事業專用區現行不得增、改建,未來油槽改建及修建將有阻礙,而影響整體供油之營運規劃,建請貴府依下列意見將本案土地劃定為石油專用區,並得免回饋:
(1)花蓮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所劃定之停車場用地地下有大量灌漿、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A.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分區)變更使用許可條件枝免回饋情行規定,依實際使用現況或地籍分割調整訂正原劃設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且關係人並無因變更有所利德者,則免回饋。
B.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5條第1巷第3款規定,國營事業管有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檢討變更為專供該國營事業使用之專用區,且未容許得供該事業以外之商業使用者,免提供相關捐贈事項。
C.依林務局航照測量所民國67、75、102年航照圖證明本案土地之使用現況均無作為其他商業使用,且未增加及改變容許使用項目,土地使用強度亦未增加及利用價值,應有符合上述免回饋之情況。
(3)原石油事業專用區不得增、改建之規定,係考量油庫擴大量體會影響周遭居民支安全,於本次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修正為得以改建之意見,也出於安然花蓮供油中心現況為100%之使用,除重大工安考量外,並無增建之需要,考量地上物有老舊新增建之必要,以維護居民之居住安全,建請貴府取消增建之限制。
6.依綜上意見本公司未能同意簽訂捐贈協意書,並請貴府於通盤檢討案中,參酌本公司意見酌予規劃,以利維持東部地區充分及安全之供由環境。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22駱秋治、蘇吉蓮、蘇吉梅、蘇吉芳、蘇菊生、胡仁順、吳東昇如附圖二十六、附圖二十七美崙溪於民國71年由前台灣省水利局開始辦理「美崙溪治理規劃」,於民國74年9月完成治理規劃,於民國76年5月完成治理基本計畫,並於民國77年8月核定,民國78年2月完成公告並畫定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
因「美崙溪主流及支流八堵毛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於民國104年1月16日縣府公告「美崙溪主流及支流八堵毛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河川圖籍(第一次修正)」,公告事項第三條「公告劃入河川區域之公私有地,應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限制使用;前經劃入河川區域並於本次劃出之公私有地解除河川區域管制。」經本人至市公所閱覽後發現,用地範圍線與市公所使用分區不符,經查明民國78年所畫定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與使用分區已不符,為何市公所沒做更正,美崙溪及八堵毛溪沿岸有多戶人因分區為「堤」而無法有效利用土地,影響總面積約6公頃左右土地權人約20人嚴重損害市民權利,希望代表可以為民眾發聲,詢問公所是否能去函縣政府都市計畫課開協調會,將土地分區回復為原地目及已徵收未達使用目的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還給市民公道。
同左。酌予採納。
建議依民國104年1月16日縣府公告「美崙溪主流及支流八堵毛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河川圖籍(第一次修正)」配合辦理河川區範圍修正,變更內容示意圖詳附圖二十八。
未便採納;惟請縣政府配合「美崙溪治理規劃」,妥為整體考量後,再另案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再23花蓮縣政府有關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9次會議紀錄第一點及第十四點決議,依當時本案之訴求及討論情形,敬請內政部同意先針對土地使用縣政府建議修正內容:一、本次通盤檢討參據花蓮縣政府之核議意見係以主要計畫為檢討變更,故有關主要計畫除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指導原則之「(詳使用強度規範一覽表)」與表格部分刪除外,其餘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及會中所提訂定指導原則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分區管制要點另擬細部計畫。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9次會議決議內容:一、本次通盤檢討參據花蓮縣政府之核議意見係以主要計畫為檢討變更,故有關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內容分離部分,請參考本會審議相關都市計畫案件之處理原則妥為研訂;對於尚無急迫性且牽涉計畫圖重製之變更內容,請縣政府納入後續重製檢討案辦理;至於涉及細部計畫(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請縣政府儘速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配合計畫圖重與細部計畫內容分離部分,請參考本會審議相關都市計畫案件之處理原則妥為研訂;對於尚無急迫性及牽涉計畫圖重製之變更內容,請縣政府納入後續重製檢討案辦理。
十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一)本案縣政府擬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及22條規定,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制定,同意辦理。
(二)請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內容,請花蓮縣政府依規定程序辦理之,以落實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細部計畫之立法精神。
(三)有關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製、公共設施專案檢討及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時,妥為檢討。
十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本案縣政府擬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及22條規定,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制定,同意辦理;惟為計畫完整性及避免將來執行之疑義,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請縣政府迅予進行檢討納入細部計畫之內容,在未完成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前,仍應將現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納入主要計畫書,以資適法。且為適應實際發展之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9條及第21條規定辦理。
(四)為計畫完整性及避免將來執行之疑義,若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前未完成擬訂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仍應將現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納入主要計畫書,以資適法。
(五)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中所提: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於本案訂定指導原則:1.建蔽率及容積率的訂定需以現行計畫為基礎,並參考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予以制定之。(詳使用強度規範一覽表)2.各種分區或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需要,本計畫不受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時程之限制,請即刻辦理第四次通盤檢討暨計畫圖重製,以資完備。
地之容許使用項目需以現行計畫為基礎,並參考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予以制定之。
3.建築退縮所留設之人行步道其設計與營造需考量民眾之使用需求。
4.建築基地應強化保水設計,以落實生態城市發展。
使用強度規範一覽表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住宅區60%200%商業區80%430%旅館區50%430%乙種工70%210%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業區文教區60%250%機關用地50%250%學校用地50%200%市場用地60%240%再24陳從龍花蓮市富國段0005-0000005-001如附圖二4.據悉該倉儲區已無使用計畫。
5.土地鄰近花蓮火車站配合都市未來發展,期使土地充分利用。
6.毗鄰之同段0005-0000及0005-0008地號已悉數變更為商業區(二)。
1.請予變更為商業區(二)。
2.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比照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回饋變更範圍內土地百分之二十或等值代金」。
同意採納。
為求活絡火車站前商業活動及轉運站設立等發展需求,建議同意依變更案新編號第2案變更內容通過。
未便採納;惟請縣政府配合蘇花公路改善工程,妥為整體考量後,再另案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再25東部地區機動海巡隊花蓮市民享段603地號03-8340180#22011本隊隸屬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法定職掌為臺灣東部海域執法、海難救助及200浬專屬經濟海域護漁勤務,執法工具為各式巡防艦艇靠於花蓮港第5、6號海巡專用碼頭。
惟本隊自91年設置迄今,尚無自有辦公廳舍,對本隊勤業務推展,影響頗鉅,該筆土地緊臨花查本案陳情位置花蓮市海岸路17號(民享段603地號);原使用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已辦理繳回國有財產署。本隊申請撥用該筆土陳情位置現行計畫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I-10,指定用途為經濟部標準局花蓮分局,故增加日後機關用地使用彈性,建議取消機關用地I-10指定用途。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圖三蓮港港區水域,並面對大平洋,符合本隊任務屬性,無論在象徵意義上或對實的指揮調度上均極有利。
地,以作為辦公廳舍建築之用,俾利本隊指揮調度巡防艦艇勤務運作及鞏固東海域海巡能量。
本案與國有財產署辦理土地撥用事宜,無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故不予討論。
再26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如附圖三一、本公司花蓮廠土地將利用海洋深層水關聯產業為主軸,未來開發計畫除依乙種工業區容許使用規定進行海洋深層水取水及飲用水生產、研究發展及觀光工廠使用外,擬結合海洋深層水資源朝休閒觀光業發展。二、本廠區預計未來使用項目包含:(一)海洋深層水工廠及研發中心之增建予改建、觀光工廠及相關體驗設施與相關衍生產品之展示(售)設施等工業使用項目。
(二)觀光旅館及相關附屬設施、戶外運動休閒設施、會議中心、餐飲、服務展售等相關觀光休閒及商業使用項目。三、為利用上開使用項目之開發興建,爰請貴府考量土地長遠多元化使用及土地使用彈性,協助變更本公司花蓮廠區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地專用區」,維持目前原建蔽率及容積率,並於未來土地使用分區可允許原生產工廠及海洋深層水相關產業使用外,並可做海洋深層水相關產業之生產、研發等廠房設同左。併編號第再10案。
維持本會第829次會決議(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之增建、新建,以利本園區土地未來持續投資與興建產業相關設施,並結合海洋深層水資源積極發展觀光休閒計畫。
再27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一、本案於104年7月8日花蓮市公所會同內政部營建署及花蓮縣政府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本所實地勘察,因該計畫道路支線緊臨本所行政大樓及圍牆,參與會勘人員咸認,將對本所戒護安全、各院檢警備車、移監大型遊覽車出入及接見洽公民眾便利性等均造成嚴重影響。二、本所與上開權責單位溝通後,建請採折衝方案如下:
先行施作該計畫之右側支線,並暫緩左側通過本所前路段之執行,俟左側(即經過本所路段)支線通過都市計畫變更案後,再循替代方案(即於本所停車棚前方綠地銜接花蓮市新興路,以避開本所行政大樓及圍牆)施作,以避免上述影響並可因此節省工程經費,達到多贏之目的。
為「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花蓮市新興路景觀改善及興闢工程」案,影響本所民眾洽公及戒安全至鉅,惠請儘速協助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事宜。
陳情建議路線涉及他人權益,未與其他單位協商,建議另案循程序辦理。
原則同意將道路所夾之公園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惟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另案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以符規定。
再28花蓮縣政府有關829次會議紀錄針對簽訂協議書案件之決議,建議加註若無法無本案核定前簽訂協議書,則維持原計畫。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縣政府建議修正內容:
(三)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829次會議決議內容:
(三)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若無法於本案核定前簽訂協議書,則建議維持原計畫。
再29花蓮縣政府一、變更案件新編號第47案經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9次決議附帶條件:「捐贈現有道路之土地,不足30%部分,則以代金繳納。」二、修正附帶條件理由:
1.現況道路面積占變更面積為45%。
2.103.12.12邀集地主召開協商會議,未取得全部地主同意回饋,且現況道路地主不願捐贈。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9次變更案新編號第47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