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31-審議事項-第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31
案件id
BkneFY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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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基於管用合一原則,建議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權屬範圍,將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
本案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詳附表三-編號新增4)。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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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1)足寬開闢6米計畫道路及取得土地。
(2)取得土地捐贈予市府,不得做容積移轉。
(3)計畫道路取得興闢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4)興闢之6米計畫道路,需認養25年。
3.惟查該附帶條件決議,與現場實際多有扞格,說明如下:
(1)擬公告之變更圖(附件一),係於6米計畫道路末端設置12米直徑迴車道,爰該迴車道適與本建築工程地下樓層部分重疊,該地下工程建集結構已經施作完成,涉及基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調整,已礙難變更土地使用做為迴車道路用地。建議同意仍維持作為宗教專用區,作為整體規劃使用,寺方將自行於該基地上,施設6米計畫道路之迴車道,供出入道路通行。
(2)本寺舊院興建於54年,以既成巷道連接外通景新衛,既公告之變更圖其「人行步道」,係於62年中和擴大都市計畫時劃設(附件二),該既成巷道,自始至今,皆為人車共用通行之道路;針對未來6米計畫道路之興闢,因涉及私有公有土地,宜在現狀與現實的基礎上,採取最少最小的變動辦理,以免治絲益棼徒勞無功。
謹請貴委會衡量實情,能惠予同意陳情人提擬之修正辦法,方案如下:1.請准以本寺新建工程建築基地內之空地,連接6米計畫道路、留設9米迴轉車道,以利車輛通行之用。
2.6米計畫道路之興闢,基於既有人行步道部分,已興闢使用多年,請准依現有道路規定辦理;其於擴大道路部分,因皆屬公有土地,請准由新北市府依法提供道路使用,交由寺方負責道路興闢,以供公眾信眾通行。
3.6米計畫道路興闢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4.興闢之6米計畫道路,需請由寺方認養25年。
5.另計畫書中,申請建照基地地號342-1係為341土地(誤植342-1),依此修正。
1.併逕提人陳編號第20案辦理。
2.有關計畫書中,342-1地號為金山禪寺之土地,非屬地號誤植,其341土地為地號漏列,後續配合修正於報告書中,本次已配合修正於變更理由中之建號範圍。
併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第37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中和區健康段1119及1119-1等2筆地號本公司所有坐落於新北市中和區健康段1119及1119-1等2筆土地,面積合計0.4599公頃,為配合經建發展需求,擬供作興建變電所使用,為求名實相符,申請納入「新北市政府中和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由現使用分區工業區用地變更為變電所用地。
建議健康段1119及11191地號等2筆土地變更為變電所用地。
1.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作變電所使用尚屬乙種工業區容許使用項目。
2.另因變電所係屬鄰避性設施,請台電公司檢具相關開發計畫及與地區居民協調紀錄俾供審核評估。
1.考量現行法令規定台電公司即可申請變電所之設置,故請市政府協助台電公司就本案提列變更案之必要性、急迫性、容許使用強度,以及相關法令規定是否容許變電所作多目標使用等項目逐一補充說明後,提下次小組討論,如經評估得辦理變更,則請市政府繪製計畫圖說,併同討論。
2.另建議台電公司應就本案變電所之設置,加強對周邊民眾及廠房之溝通及協商,致力於消除民眾疑慮,創造雙贏局面。
逕金山禪寺中和區景新段341、342、342-1、343、344、345、346及348等8筆地號本寺曾於104.6.22針對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附帶條件提出陳情,唯再多經考量,衡量公私權益之公平合理後,認為上述決議所附帶條件尚稱公允,特以本函聲明撤回前述陳情。本案如蒙內政部審議通過,本寺承諾遵守予以採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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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報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6全計畫區含細部計畫內容細部計畫內容另訂細部計畫管制本計畫區屬市鎮計畫,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別辦理,且現行都市計畫法已將細部計畫審議核定權責交予直轄市、縣(市),為建立計畫管制層次,爰於本次通盤檢討將屬細部計畫內容者另定細部計畫管制之。
有關細部計畫內容拆離原則如下:
1.實施地區(1)主要計畫以原中和都市計畫範圍(含本次範圍檢討調整部分)為準。
(2)已發布主要及細部計畫地區依其計畫範圍為準,未實施細部計畫地區則依「變更中和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拆離)」案管制之。
2.計畫書內容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3.計畫圖內容(1)現行已辦理變更主要計畫併同擬定細部計畫地區,本次併同拆離原則重新調整計畫圖。
(2)配合周邊毗鄰都市計畫區主要計畫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系統劃設。
(3)其他項目則依新北市大漢溪兩側城鄉發展地區都市計畫整併原則辦理。
機關用地1.5454住宅區58.1688市場用地3.2006停車場用地0.2862人行步道用地4.8207道路用地48.3159機關用地0.4290商業區6.1055市場用地1.8147停車場用地0.3731人行步道用地0.1311道路用地3.3576市場用地0.1329乙種工業區1.5963人行步道用地0.0297道路用地1.4337住宅區4.6812公園用地2.0257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1.1859綠地用地0.0304溝渠用地0.1930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0.1751道路用地0.9219消防用地0.0892寺廟用地0.0600三、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7案,按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係配合臺北區板橋監理所管有土地變更且私有土地部分亦配合土地權屬變更,無涉及回饋事宜,另為保留機關用地未來使用彈性,故未於本次變更內容指定其使用性質或用途,同意照市政府所提變更內容通過(如后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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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報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中山路三段之乙種工業區住宅區0.0029機關用地0.00291.配合台北區板橋監理所陳情地號範圍調整變更範圍(公展期間人陳編號9)。
2.另查變更後造成畸零工業區土地屬新北市所有(管理機關為工務局)故配合變更為綠地用地;變更後東北側產權為私人部分,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乙種工業區0.8130住宅區0.0058機關用地0.8005綠地用地0.0067四、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1案、第2案、第3案、第16案、第19案、第21案、第22案、第23案、第35案,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為配合主要計畫、細計畫拆離作業,就變更內容及變更理由進行調整或補充,同意修正如后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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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報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1計畫範圍與面積計畫範圍北面有新店溪環繞為臺北市之分界,跨華中橋與臺北市相通;東北面緊接永和區;西北面以莒光路與板橋都市計計畫範圍北面有新店溪環繞為臺北市之分界,跨華中橋與臺北市相通;東北面緊接永和區;西北面以莒光路與板橋都市計1.民國103年10月30日發布實施之「變更中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案之都市計畫總面積為1816.0956公頃,因涉及中和與周邊多處都市計畫區區界相鄰,且瓦磘溝係屬之綠地用地位於中、永和都市計畫區區界處,考量整體性之處理原則,故於民國103年之都市計畫圖重製案未予以調整都市計畫區區報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畫區接壤;西南面與土城區為界;東南面與新店區相接。全部計畫面積為1816.0956公頃。
畫區接壤;西南面與土城區為界;東南面與新店區相接。經本次檢討,全部計畫面積為1813.1649公頃。
界。
2.中、永和都市計畫區區界線依民國99年10月28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永和都市計畫(中、永和都市計畫界及部分道路用地調整專案通盤檢討)」案調整,惟中和地區之地籍歷經重測,導致部分地籍與民國99年10月辦理中永和區界檢討有部分相異,為考量計畫之精確性,故本次一併辦理調整。
3.有關中和與板橋、土城及新店都市計畫區之區界,本次通檢則不予調整變更,於後續三處都市計畫區辦理通盤檢討時則依本次檢討後之中和都市計畫區區界為參考依據。
中山路二段及水源路口之光華橋側綠地用地(中永和區界)道路用地0.0025綠地用地0.0025配合中、永和都市計畫區之區界調整計畫範圍後,依據樁位及現況,修正計畫道路之路型。
永貞路及永和路口之商業區用地(中永和區界)商業區0.0003道路用地0.0003配合中、永和都市計畫區之區界調整計畫範圍後,依據樁位及現況,修正計畫道路之路型。
連城路北側「軍2用地」軍事用地1.8000公園用地1.80001.都市計畫樁位未測定,地籍亦未分割,未損及建物。
2.依計畫線展繪並補釘區界樁,另因基地現況為廢棄營區,故規劃併鄰近使用,變更為公園用地。
瓦磘溝兩側6米及8米道路綠地用地0.4710住宅區0.44601.考量交通路網整體性規劃,開闢完成後可分擔中永和地區車流量,故主要計畫配合細計道路6公尺變更為8公尺寬之需求提列變更。其細部計畫內容,由部分綠地用地及溝渠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2.另大勇街29巷轉角處因配合道路線型,則部分道路用地為綠地用地。
商業區0.0250捷運系統用地0.0088住宅區0.0040商業區0.0048溝渠用地0.0064商業區0.0055住宅區0.0009道路用地0.0008綠地用地0.0008報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捷1、捷2用地(永安市場站)捷運系統用地(捷1)0.0053住宅區0.0088中安段508、559地號之東南側界線(地籍線)與分區界線未合,依據捷運所需用地範圍地界調整,故建議變更部份捷運系統用地為住宅區,以符合實際使用與土地權屬。
捷運系統用地(捷2)0.0035捷運環狀線Y8捷運系統用地捷運系統用地0.0100住宅區0.0100考量土地非捷運站用地徵收範圍,且土地面積狹小零碎經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表示無法參與開發,故建議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計畫區內之鐵路用地(板南路)鐵路用地2.2804道路用地1.92311.考量鐵路用地現況已做道路使用,建議變更為道路用地,另鄰近南勢角捷運站周邊之鐵路用地,考量配合捷運站之使用,建議規劃為開放性公共設施,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2.另外考量部分鐵路用地屬私有地,且持有合法建照,基於民眾信賴保護原則,建議變更為住宅區,故無須回饋。
住宅區0.1377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903廣場用地0.0293住宅區0.0405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405私立南山高級中學區界線私立學校用地2.2102文教區(供南山高中使用)2.35581.配合漳和國中及南山高中實際權屬範圍調整學校用地範圍。
2.考量「私立學校用地」一詞易使民眾誤解為公共設施用地,依本次通檢學校及私立學校用地檢討原則,將私立學校用地變更為文教區(供南山高中使用)。
學校用地(文中5)0.1456私立學校用地0.0098學校用地(文中5)0.0098五、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37案、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25案,同意照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修正如后附表四及附圖一;另專案小組所提回饋事項則請新北市政府與申請人於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敘明,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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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報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37金山禪寺保存區0.7875宗教專用區(附)0.77521.考量金山禪寺非屬依文資法劃定之保存區,係供地方信仰之宗教寺廟使用,故依權屬及建照登記範圍,將部分保存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建照範圍:景新段341、342、342-1、343、344、345、346及347等8筆地號。)另景新段744地號為公有地,非屬金山禪寺所有,故併鄰近分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2.另配合地方信仰及出入通行防災需求,變更4公尺人行步道為6公尺計畫道路,並需完成下列回饋事項,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附帶條件:
1.開闢6米計畫道路及取得土地。
2.取得土地捐贈予市府,不得作容積移轉。
3.計畫道路取得興闢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4.興闢之6米計畫道路需認養25年。
5.損及學校圍牆或相關設施需配合復舊。
公園用地0.0099道路用地0.0024學校用地0.0390道路用地0.0378公園用地0.0012公園用地0.0113道路用地0.0113人行步道用地0.0218道路用地0.0218附圖一:六、有關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7案,參照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列席代表之說明,考量中、永和地區供電吃緊,故中和二八張工業區設置中埔變電所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本案如變更完成(即乙種工業區變更為變電所用地)後,台電公司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提供作商場、旅館及餐飲服務或銀行等14項項目,惟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及「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18條之規定,乙種工業區劃設目的係為提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使用為主,考量周邊建築物皆以工廠或物流業廠房為多,如依前項辦法規定辦理,恐造成各種土地使用性質及環境之衝擊,本案建議請台電公司就下列條件進行研議,如經評估可行,則納入第一階段辦理,如經評估不可行或仍有討論之空間,納入第二階段交由專案小組續審:
(一)請台電公司未來辦理變電所興建時,應至少留設50%空地作為開放空間或鄰里公園、綠地之使用。
(二)為提升本案公共利益性及公用性質,以及降低周邊民眾之疑慮,本案未來申請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申請作商業使用(包含一般辦公場所、商場、旅館及餐飲服務、銀行等項目)。
(三)請將停車位數量及樓層(除法定停車位以外)納入實質性回饋事項,並作適度垂直綠、美化措施。
【附錄】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4年6月8日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中和都市計畫」自民國65年10月5日發布實施迄今,於82年3月12日辦理第1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原為1739.0880公頃,現行都市計畫年期至民國85年,計畫人口為400,000人,居住密度約每公頃559人,前次配合計畫圖重製重新量測面積為1816.0956公頃,於103年10月30日發布實施在案。本次檢討為配合地方實際需要,依據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就全區進行實質性之檢討。本案建議請新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研提補充資料,俾供本會專案小組下次會議之參考。一、上位及相關計畫:
(一)請市政府詳為說明本計畫區上位計畫發展構想及區域機能方針、本都市計畫應與新北市區域計畫(草案)配合之內容等內容,以為本計畫區之指導原則;另部分相關重大建設計畫年期較為久遠,請重新檢視其計畫年限、計畫內容及與本計畫區未來發展是否密切相關並具指導性意義,以資明確。
(二)請補充本計畫區與周邊計畫區或城鎮之都市發展關聯性,及「新北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案」對本計畫區之指導內容,以及「臺北捷運環狀線」及「臺北捷運萬大線」之計畫內容、路線圖及站體位置等,涉及本計畫區部分詳細載明於計畫書中。
(三)請市政府檢討評估本計畫區現有計畫範圍與中和區行政範圍一致之可行性以及其現有分區為何,若經評估無法整併,則請一併補充說明執行困難原因或解決方案。二、整體發展構想:
(一)有關本次小組簡報第14頁提及本計畫區係位於溪南都心,居住規劃構想應朝向不增加發展密度與環境負擔為原則,惟本次通盤檢討仍以增加人口密度及住宅區、商業區容許使用量為優先,恐產生規劃構想及檢討內容前後不一致,故請市政府重新檢討並詳予補充說明,以資妥適。
(二)考量本計畫區長期以來係定位為臺北市之衛星城鎮,惟近年來隨本計畫區產業結構、交通運輸及土地利用之變動,未來20年是否仍擔任衛星城鎮之定位,建議市政府應從新北市區域計畫及臺北都會區等面向,重新定義本計畫區之定位及發展趨勢,就現有產業、觀光發展、土地使用及交通等項目,補充發展構想、定位及發展願景等內容,以作為本計畫未來發展引導。三、基本調查分析:
(一)請補充本計畫區自然生態環境相關圖示及統計數據,以及重新檢視歷史及人文資源、建物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含觀光產業及資源等)(另表3-12就業情形綜理表,請重新檢視數字及計算單位)、印刷產業生產總額佔全國第一之背景因素、土地利用型態、住宅供需、公共設施容受力、交通運輸(含交通流量及道路服務水準、大眾運輸系統、行人動線、自行車步道或路線及停車供需)等內容,提供最近年度之相關資料,以符實際。
(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提供本計畫區歷年降雨量、災害歷史、影響、特性、災害潛勢情形及分佈地區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三)請將觀光遊憩人口一併納入考量,以及對計畫區現有交通之衝擊、公共設施需求及停車空間需求等項目,詳為補充說明及提出相關課題、因應對策等,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四、人口組成:考量公共設施用地需求與計畫人口息息相關,本案現行計畫人口訂為400,000人,按戶政事務所統計資料,截至104年5月本計畫區現有人口為414,757人,經本次通盤檢討後,計畫人口修正為450,000人,除請市政府補充說明與新北市區域計畫(草案)之總人口分派是否有競合之處外,另請重新檢討計畫人口之合理性,詳予補充相關之人口引進或吸引人口政策及理由,審慎核算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需求,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五、土地使用計畫:
(一)請市政府就本次通盤檢討訂定商業區變更原則之考量因素、急迫性及必要性、不同層級之分級原則及處理模式、是否劃設以捷運場站周邊、老舊住宅地區、都市更新地區為優先考量、未來訂定完成之後對本計畫區之影響,是否能有效達到指導效益及細部計畫依循之目標等項目,詳予補充並納入計畫書中。
(二)請補充調查本計畫區劃設之二八張工業區現有產業類型及工廠家數、是否有容易造成污染之工廠家數、類型及位置、不符合乙種工業區允許使用項目之工廠家數、類型及位置、閒置狀況、特種工業區土地權屬及使用現況、閒置狀況等請一併補充,納入計畫書中。
(三)請依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目前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需求等,詳為補充說明各使用分區發展課題後,研提解決對策、補充具體可行之檢討變更方案,以落實計畫內容。六、公共設施: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核算:
(一)本計畫區經檢討後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68.295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3.761%,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請市政府研提公共設施不足之具體可行處理方案,納入計畫書中。
(二)有關計畫書第7-25頁提及容積移轉部分,為妥善檢討本計畫區公共設施容受力負荷,請市政府補充本計畫區容積移轉、都市更新申請容積獎勵等申請案量及分佈位置,容積移轉申請相關法令及規定、允許移入及移出地區等內容,補充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三)本計畫區應劃設58.08公頃之停車場用地,請市政府檢視計畫區閒置土地利用情形,加以活化運用,並研提可行變更方案或相關配套措施。
(四)請重新檢視計畫區內各項未開闢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無實際需求者,應參照內政部刻正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用地為原則。七、交通運輸計畫:
(一)因本計畫區及永和計畫區交通及土地使用等皆密不可分,請市政府補充中永和道路系統路網、路邊及路內停車場位置、停車供需等內容,另中永和地區邊界之瓦窯溝鄰近道路拓寬部分,請補充道路拓寬後,對周邊交通量之影響、交通系統之變化、預計紓解車流量之類型、區內交通量或區外交通量以及預計取代之路線等內容,以提高道路功能明確性,有效達成開闢之目的。
(二)考量本計畫區現有道路系統呈不規則型,城市快速發展後,使得腹地及交通無法併同成長,以致現有交通路網並不明確及完善,為有效解決交通議題,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本案計畫區交通量來源及主要人流、車流來源、現有交通系統是否足夠支應大型車流量、過境車流量,以及易壅塞路口及路段與鄰近土地使用現況之關聯性等內容,並重新檢討本計畫區(區內及區外)道路系統(含高速公路、鐵路、公路等)、大眾運輸(捷運、公車)、人行及自行車道系統等課題,提出檢討分析及解決對策,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三)請補充說明本次通盤檢討是否針對聯外道路(路網)進行檢討,以及針對替代道路或聯外道路通過市區部分,是否有進行拓寬或其他改善交通壅塞之方式,並提出短、中、長期解決對策及建議可行變更方案,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八、都市防災:請市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並參照相關環境地質資料,針對本計畫區環境敏感地區可能發生之災害,補充規劃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及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並妥為敘明災害歷史、建立災害標示、維生設施及警消系統等事項,納入計畫書中。九、實施進度及經費:考量都市計畫之落實,有賴充沛的財源與周詳而切實際的財務計畫,請市政府妥為編列各項公共設施開闢經費與預算,並研訂各項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完成開闢期限,並補充納入計畫書中,以增進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並請將計畫書第7-25頁「事業及財務計畫」修正為「實施進度與經費」,以資明確。十、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部分:
(一)本計畫預計於本次通盤檢討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故請市政府補充分離原則、涉及變更內容及處理方式等,以資妥適。
(二)有關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納入細部計畫,於主要計畫歸屬於毗鄰土地使用分區部分,請逐項將其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及製作變更計畫圖,以資完備。
(三)為避免民眾對變更內容產生誤解,建議除於計畫書變更內容綜理表備註欄載明變更後仍屬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隸屬之細部計畫名稱外,亦請於變更計畫圖加註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名稱,並請於主要計畫圖封面載明都市計畫執行應以細部計畫內容為準等說明,以資明確。
(四)請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則性納入主要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完備。
(五)請檢附分離後之細部計畫示意圖,納入主要計畫書附件,以資對照。
(六)為避免本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十一、應補充事項:
(一)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補充研提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包括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生態發展、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之綠色網絡、大眾運輸導向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等),以作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二)都市衛生: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三)社會福利設施:本計畫區老年化指數逐年升高(102年高達89.66%),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請市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四)涉河川排水部分:本案「河川區」應由市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請市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六)為提高社會住宅供給規模,請市政府依內政部營建署103年8月21日營署都字第1032914882號函之規定,規劃適當住宅區(供社會住宅使用),附帶條件為:一定比例專供社會住宅使用。
(七)為因應高雄石化管線氣爆引發公共安全之議題,請市政府依內政部103年8月18日內授營都字第1030809251號函之規定,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時,應針對石化管線氣爆新型態之都市災害類型,妥為規劃及檢討。
(八)本案計畫書部分圖說模糊不清、標示不明,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製作。
(九)鑑於本案部分變更內容面積狹小,請於計畫書補充放大比例尺之變更示意圖,以利判讀。
(十)請於本案核定前將計畫書內各項統計資料更新至最近年度。
十二、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二)本次通盤檢討涉及低強度之分區使用變更為高強度之分區使用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請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三)本案新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三、變更內容綜理表:俟下次會議討論。
【附錄2】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5年1月14日第3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請新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研提補充資料,俾供本會專案小組下次會議之參考。一、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3案:本案因涉及軍事用地範圍(即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實際使用範圍)、自來水用地實際範圍尚須確認,為避免因變更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機關使用權益,建議市政府邀集本案相關單位研商變更範圍確認事宜,俟有具體結論及變更內容(含繪製變更計畫圖說)後,再行提小組審議。二、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如附表一,未討論部分,提下次小組說明。三、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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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中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9—中山路三段及中山路三段63巷口之乙種工業區(公園用地8北側)乙種工業區0.9405社會福利專用區(附)0.9405考量乙種工業區現況作為社會福利發展使用,變更為社福專用區(附)。
附帶條件:
本案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計算回饋,其中回饋項目包括因考量地區防災及交通需要,西側4公尺人行步道應配合拓寬及退縮留設,並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
1.按「都市計畫工業區審議規範作業要點」制訂精神,變更工業區本應捐贈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予地方政府,本變更範圍未完成捐贈事宜即辦理建築物興建作業,恐造成一定程度之爭議性及公平性,故建議市政府協調申請人捐贈實質性之土地,並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妥適。
2.另建議有關附帶條件中規定緊鄰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人行步道部分,建築物應退縮2公尺部分,建議將4公尺人行步道併同2公尺退縮空間,一併變更為6公尺計畫道路,以利地方交通之需求。
天山營區(軍五)周圍之住宅區、住宅區(附)、保護區、景新國小(文小6)及公園用地(公6)等住宅區0.0550軍事用地0.05501.天山營區及附近地區之整體開發地區範圍以82年一通之範圍為基準,本次配合海岸巡防總局之權屬及現況使用調整變更為軍事用地,非屬其權屬或使用範圍納入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附)、保護區及公園用地,進行整體開發。
2.坡度陡峭且未臨接計畫道路者及部分坡度陡峭之學校用地,依鄰近分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其餘維持住宅區(附),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依細部計畫審議原則坡度有關規定辦理。
3.海岸巡防總局大門東側之軍事用地考量其無使用需求,變更為住宅區(附),並納入整體開發地區範圍,需併同原整體開發地區範圍之土地擬定細部計畫,辦理市地重劃後始得發照建築。
除第一項變更內容住宅區(0.0550公頃)變更為軍事用地(0.0550公頃)及公園用地(0.8667公頃)部分,請市政府查明原計畫變更面積是否正確,其餘併綜合意見第一點辦理。
公園用地0.8667住宅區(附)0.3012軍事用地0.1155公園用地0.1857軍事用地0.4014住宅區(附)0.2757保護區0.0354公園用地0.0903保護區0.0004軍事用地0.0004公園用地0.0393軍事用地0.0393景平路南側自來水加壓站自來水事業用地0.0276住宅區(附)0.0276自來水用地配合自來水事業處之需求,將無使用需求部分依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附)。
1.考量本案變更範圍與自來水管線範圍有待查證,故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提供管線分佈圖或相關資料供市政府套繪圖資,以利修正計畫書說。
2.另因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列席代表之發言內容與99年5月24日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函不盡相同,故建議請市政府協助該公司重新提送陳情意見到部,以利後續審議。
瓦磘溝兩側6米及8米道路綠地用地0.4798住宅區0.45001.考量交通路網整體性規劃,開闢完成後可分擔中永和地區車流量,故將部分道路用地,由6公尺變更為8公尺。
2.中和路至中正路段之瓦磘溝道路用地於99年公展草案都計線誤繪為6公尺,本次已於重製通檢修正為15公尺,故無需變更,爰綠地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由1.2926公頃修正為0.48公頃。
3.另大勇街29巷轉角處配合道路線型,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綠地用地。
本案原則同意照市政府變更意旨通過,惟部分變更內容因涉及細部計畫部分,建請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於主要計畫應表明之公共設施、都市計畫法第45條所規定之內容(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部分,以及12公尺以上(含)道路系統應納入主要計畫原則等規定,重新調整計畫圖說,提下次小組確認,以資妥適。
商業區0.0298溝渠用地0.0064商業區0.0055住宅區0.0009住宅區0.0008綠地用地0.000837—金山禪寺保存區0.7875宗教專用區0.77761.考量金山禪寺非屬依文資法劃定之保存區,係供地方信仰之宗教寺廟使用,故依權屬及建照登記範圍,將部分保存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建照範圍:景新段342、342-1、343、344、345、346及347等7筆地號。)另景新段744地號為公有地,非屬金山禪寺所有,故併鄰近分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2.另配合地方信仰及出入通行防災需求,變更4公尺人行步道為6公尺計畫道路,並需完成下列回饋事項,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1.本案併同附表二人陳編號逕15案及逕20案一併處理。
2.本案原則同意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依本次會議所送簡報內容(即保存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附)、公園用地為住宅區)修正計畫圖說,以資妥適;另本案非公開展覽期間公園用地0.0099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公園用地0.0336住宅區(附)0.0336附帶條件:
1.足寬開闢6米計畫道路及取得土地。
2.取得土地捐贈予市府,不得作容積移轉。
3.計畫道路取得興闢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4.興闢之6米計畫道路需認養25年。
提出之變更內容,故建議請依規定另行補辦公開展覽作業。
3.有關6公尺人行步道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取得部分,請市政府就公部門部分提供必要性協助。
4.附帶條件第1點請刪除「足寬」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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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變更中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范政吉范立煙田家維中和區新和段804、804-1、805、805-1、805-2及805-3等6筆地號該土地座落於中和區中正路上之大馬路正中央,長期以來做為既成道路供公眾人車使用,現況地處中正路,安和路,景平路,安樂路60巷,東西向快速公路,瓦磘溝等公共設施所環繞。今土地所有權人擬做為建築容積移轉使用時,竟發現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上記載為住宅區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無法做為容積移轉使用!更甚者於地目為田地而非道路用地,須繳納地價稅與增值稅!此現況除了與事實不符之外,更造成土地所有權人財產上莫大的損失與傷害!今土地所有權人為維護中華民國憲法所賦予保障之財產權益,特向貴主管機關提出陳情請求更正,希望貴主管機關依現況事實辦理,莫以推諉塘塞的態度漠視公民權益!否則土地所有權人將提出行政訴訟追究責任外,並向貴主管機關及相關承辦人提出損害賠償。
1.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須將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更正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詳:中工都字第1030002892號函)。
2.須將新北市中和區新和段804、804-1、805、805-1、805-2、805-3地號共6筆土地地號之地目更正為道路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
3.上述土地依法規定符合容積移轉管理辦法得享有之權利。
4.上述土地依法規定免除繳納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義務。
酌予採納。
說明:1.經現地量測並配合地形與地籍圖進行比對,初步判斷陳情土地範圍大部分座落於現況道路上。
2.考量陳情土地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且陳情人土地周邊為公有土地所包圍,無法建築利用,故參酌權屬及現況提列變更。
本案原則同意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重新繪製計畫圖說,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正隆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區民富段331地號等16筆土地1.欣聞「變更中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已於103年12月16日通過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對於中和區未來發展實為一大助益。
2.本次通盤檢討中對於中和二八張工業區的規劃構想中表示「在維持產業機能前提下,得配合產業轉型升級需要、捷運場站區位、重大建設或機關使用需求,適度檢討轉型變更。」然二八張工業區就現況發展面來看,員山路以西地區,緊鄰板橋住宅區,現況住商混雜,且已有變更完成的住宅區、商業區街廓,環球購物中心商圈亦已成為板橋溪南地區重要消費節點,環境氛圍不同於員山路以東地區,僅有產業機能的發展,未能符合地區多元活動的特性。
3.且地區有捷運環狀線、萬大線行經,居住、工作、消費機能完善,適合配合中央住宅政策,推動社會住宅,讓庶民亦能以較低的賦租成本,生活於溪南發展核心。
1.建議二八張員山路以西地區得配合商業發展及社會住宅需要檢討轉型,並應考量下述事項。
2.申請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者,應訂定一定比例做為商業或辦公使用,可呼應環球購物中心的成功經驗,保留地區擴大商業經營的市場可能,且辦公機能亦得支援二八張既有產業發展,綜合之商業服務可帶動產業升級,亦為產業發展之一環。
3.如申請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則應提供部分空間做為社會(老人、青年……)住宅使用,呼應老年化社會並支援二八張衍生的就業人口之居住需求,實現居住正義且支援產業發展。
未便採納。
1.考量本府刻正研議全市性工業區檢討變更機制,建議俟上開機制定案後,循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另案辦理。
2.另本次通檢工業區檢討原則訂定部分,俟上開機制定案後,倘有必要再配合修正原則。
考量市政府刻正就全市性工業區變更機制進行檢討,建議市政府將陳情意見併入前開變更機制一併參考。
逕張宮崎中和區新和段830-1地號1.在此慎重誠請求.將新北市中和區新和段830(830-l)地號之使用分區恢復為原先住家或商業使用,並透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遞狀聲明,爭取人民應有之權益。
2.今年(民國102年)因察覺地價稅異常,幾經查詢才知新和段830地號,已被中和地政處辦理逕為分割之業務,劃分為830及830-1兩筆地號,使用分區變更為道路用地。
3.本人於民國82年8.9月問購買此標的.殊不知此筆上地於民國62年問已列入都市計劃範圍內,在當時資訊未將830-1地號土地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
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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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中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2計畫範圍與面積計畫範圍北面有新店溪環繞為臺北市之分界,跨華中橋與臺北市相通;東北面緊接永和市;西北面以莒光路與板橋都市計畫區接壤;西南面與土城市為界;東南面與新店市相接;全部計畫面積為1739.1000公頃。
計畫範圍北面有新店溪環繞為臺北市之分界,跨華中橋與臺北市相通;東北面緊接永和區;西北面以莒光路與板橋都市計畫區接壤;西南面與土城區為界;東南面與新店區相接。經本次檢討,全部計畫面積為1813.1649公頃。
配合99年變更中和都市計畫(中、永和都市計畫界調整專案通盤檢討)案調整,且中和地區地籍歷經重測,導致部分地籍與99年辦理中永和區界檢討有異,為考量計畫之精確性,故併同本次一般通檢辦理調整。
本案同意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修正變更理由。
2—中山路二段及水源路口之光華橋側綠地用地(中永和區界)永和都市計畫道路用地0.0033中和都市計畫道路用地0.0010配合變更內容編號第1案,依據現況路型,修正計畫道路之路型。
本案同意照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即將變更內容修正為道路用地(0.0025公頃)變更為綠地用地(0.0025公頃),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中和都市計畫綠地用地0.00233—永貞路及永和路口之商業區用地。
(中永和區界)永和都市計畫商業區0.0016中和都市計畫道路用地0.0016配合變更內容編號第1案,依據開闢情形,以不傷及既有13R建築物為原則,展繪道路截角,變更部分商業區為道路用地。
本案同意照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即將變更內容修正為商業區(0.0003公頃)變更為道路用地(0.0003公頃),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43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15年參照新北市區域計畫(草案)調整計畫年期。
本案同意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4計畫人口及居住密度400,000人每公頃559人450,000人每公頃840人參考新北市區域計畫指派中和區人口、近年人口成長率及人口發展趨勢推估人口增量調整計畫人口。
本案同意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9細部計畫內容另訂細部計畫管制機關用地1.7141住宅區106.2451本計畫區屬市鎮計畫,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別辦理,且現行都市計畫法已將細部計畫審議核定權責交予直轄市、縣(市),為建立計畫管制層次,爰於本次通盤檢討將屬細部計畫內容者另定細部計畫管制之。
有關細部計畫內容拆離原則如下:
1.實施地區(1)主要計畫以原中和都市計畫範圍(含本次範圍檢討調整部分)為準。
(2)已發布主要及細部計畫地區依其計畫範圍為準,未實施細部計畫地區則擬定「中和都市計畫(既有發展地區)細部計畫」管制之。
2.計畫書內容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3.計畫圖內容(1)現行已辦理變更主要計畫併同擬定細部計畫地區,依該地區之主要計畫展繪。
(2)配合周邊毗鄰都市計畫區主要計畫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系統劃設。
(3)其他項目則依新北市大漢溪兩側城鄉發展地區都市計畫整併原則辦理。
涉及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部分,併本案104年6月8日第1次會議綜合意見第十點辦理。
學校用地9.4117市場用地3.7661公園用地3.6557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1.1859廣場用地0.0205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751停車場用地0.2861道路用地80.3032人行步道用地5.2963消防用地0.0892抽水站用地0.3412市場用地1.2646商業區3.9118停車場用地0.3731道路用地0.9013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人行廣場用地1.3728市場用地0.1328乙種工業區6.6205道路用地6.4580人行步道用地0.0297750中山路三段之乙種工業區住宅區0.0029機關用地0.00291.配合監理所陳情地號範圍調整變更範圍(人陳編號9)。
2.另查變更後造成畸零工業區土地屬新北市所有(管理機關為工務局)故配合變更為綠地用地;變更後東北側產權為私人部分,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除請市政府協助查明本案變更內容是否涉及回饋事宜,以及機關用地使用性質是否業已指定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乙種工業區0.8130住宅區0.0058機關用地0.8005綠地用地0.0067856員山路西側海山神社殘蹟乙種工業區0.1487保存區1.33801.依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告古蹟範圍,劃設為保存區。
2.統一名稱為保存區。
本案同意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公園用地1.1893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9—中山路三段及中山路三段63巷口之乙種工業區(公園用地8北側)乙種工業區0.9405社會福利專用區(附)0.9405考量乙種工業區現況作為社會福利發展使用,變更為社福專用區(附)。
附帶條件:
本案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計算回饋,其中回饋項目包括因考量地區防災及交通需要,西側4公尺人行步道應配合拓寬及退縮留設,並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
1.參據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經105年6月24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後,確認變更內容修正如后附圖二,並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及附帶條件。
2.為求4公尺人行步道檢討變更為6公尺計畫道路之道路系統完整性,同意市政府於會中所提新增相關變更內容(如后附表三-編號新增3及新增4)。
3.其餘依本案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1037計畫區西側之特種工業區,位於高速公路北側及南側共三區塊特種工業區11.3315住宅區(附)10.45621.該特種工業區當初係因爆竹工廠之需求而設置,現已無產業需求,於工廠撤離後現況閒置或為臨時停車場使用,考量特工與周邊居住機能並不相容及地主陳情變更使用分區,故予以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
本案因涉及山坡地開發、環境影響評估辦理期程,以及是否涉及污染場址之界定等議題,為求審慎,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土地所有權人有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需求及必要性時,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保護區0.9160住宅區0.1646道路用地0.1646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2.高速公路之興闢係於特種工業區劃設之後,將原完整之特工範圍分隔為二部分,考量東南側特種工業區部分坡度陡峭且無出入道路,予以變更為保護區。
3.興南路部分現況通行已達15公尺及前後段均為15公尺寬之計畫道路,考量交通系統路型及兩側權屬(住宅區與特種工業區)土地所有權相同,將原興南路計畫道路部分由8公尺變更為15公尺寬,將興南路西側之住宅區及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特種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附)部分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其捐贈回饋內容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應捐贈申請面積30%公共設施用地中至少應劃設10%之公園用地於興南路側以供地區居民使用,另坡度陡峭部分應依細部計畫審議原則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2.供興南路由8公尺變更為15公尺寬計畫道路用地之住宅區及人行步道用地,得捐贈予新北市政府以抵充住宅區(附)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或以一般徵收或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610連城路北側「軍2用地」軍事用地1.8019公園用地1.80191.都市計畫樁位未測定,地籍亦未分割,未損及建物。
2.依計畫線展繪並補釘區界樁,另因基地現況為廢棄營區,故規劃併鄰近使用,變更為公園用地。
本案原則同意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補充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或相關同意文件,以資妥適。
1935瓦磘溝兩側6米及8米道路綠地用地0.4798住宅區0.45001.考量交通路網整體性規劃,開闢完成後可分擔中永和地區車流量,故將部分道路用地,由6公尺變更為8公尺。
2.中和路至中正路段之瓦磘溝道路用地於99年公展草案都計線誤繪為6公尺,本次已於重製通檢修正為15公尺,故無需變更,爰綠地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由1.2926公頃修正為0.48公頃。
3.另大勇街29巷轉角處配合道路線型,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綠地用地。
本案原則同意照市政府變更意旨通過,惟部分變更內容因涉及細部計畫部分,建請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於主要計畫應表明之公共設施、都市計畫法第45條所規定之內容(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部分,以及12公尺以上(含)道路系統應納入主要計畫原則等規定,重新調整計畫圖說如后附圖三。
商業區0.0298溝渠用地0.0064商業區0.0055住宅區0.0009住宅區0.0008綠地用地0.00082154捷1、捷2用地(永安市場站)捷運系統用地(捷1)0.0063住宅區0.0113中安段509、559地號之東南側界線(地籍線)與分區界線未合,對其間有一狹長土地,依據捷運所需用地範圍地界調整,故變更部份捷運系統用地為住宅區,以符合實際使用與土地權屬。
本案同意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捷運系統用地(捷2)0.00502264捷運環狀線Y8捷運系統用地捷運系統用地0.9944住宅區0.9944考量此三筆土地非捷運站用地徵收範圍,且土地面積狹小零碎經捷運局表示無法參與開發,建議予以變更為住宅區。
除請確認計畫圖說是否正確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41計畫區內之鐵路用地(板南路)鐵路用地2.1242道路用地1.79621.考量鐵路用地現況已做道路使用,建議變更為道路用地,另鄰近南勢角捷運站周邊之鐵路用地,考量配合捷運站之使用,建議規劃為開放性公共設施,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2.另外考量部分鐵路用地屬私有地,且持有合法建照,基於民眾信賴保護原則,建議變更為住宅區,故無須回饋。
因部分變更內容納入細部計畫部分,涉及都市計畫法第45條所規定之內容(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部分,建議請市政府將其提升至主要計畫變更內容,並重新繪製計畫圖說,以資妥適。
住宅區0.328032—機關用地(9)西側住宅區0.0379保存區0.6473考量桂永清墓園具有歷史及文化價值,且為新北市政府文化局103年8月6日北文資字第1031484969號函認定為古蹟,故本案配合文化局公告古蹟範圍(圓通段823、823-1、790、788、787、786地號)提列變更為保存區。
本案同意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保護區0.60943362中正路與中山路交叉口之積穗加油站加油站用地0.3410加油站專用區0.3410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及全市性統一而調整,並訂定作商業、服務業使用之回饋規定。
附帶條件:
1.如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兼供商業、服務業使用等項目使用時,以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規定准許者為限,且其中若包含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健身服務業、餐飲業及其他商業、服務業之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並應於取本案請市政府就附帶條件規定內容與「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提出差異說明,提下次會議討論。
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得或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
34—連城路以北及員山路以西之文高1用地區界住宅區0.0102學校用地0.1662配合中和高中管有土地及使用範圍變更為學校用地。
本案同意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園用地0.1325保護區0.02353533私立南山高級中學區界線私立學校用地2.2103文教區(供南山高中使用)2.35591.配合漳和國中及南山高中實際權屬範圍調整學校用地範圍。
2.考量「私立學校用地」一詞易使民眾誤解為公共設施用地,依本次通檢學校及私立學校用地檢討原則,將私立學校用地變更為文教區(供南山高中使用)。
本案同意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1456私立學校用地0.0098住宅區0.00983651中和華新段659地號等21筆土地住宅區2.9728文教區(供華夏科技大學使用)2.97281.為符管用合一,華夏科技大學98年11月12日華夏總字第0980000837號函請將原所屬住宅區變更文教區。
2.該校土地包夾之國有土地,經洽國產署確認該土地狹長不可建築,且目前業已租予華夏科技大學,同意配合變更。
3.綜上,配合本次私立學校用地檢討原則提列變更為文教區(供華夏科技大學使用)。
除請市政府於變更內容備註欄補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面積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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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范政吉范立煙田家維中和區新和段804、804-1、805、805-1、805-2及805-3等6筆地號該土地座落於中和區中正路上之大馬路正中央,長期以來做為既成道路供公眾人車使用,現況地處中正路,安和路,景平路,安樂路60巷,東西向快速公路,瓦磘溝等公共設施所環繞。今土地所有權人擬做為建築容積移轉使用時,竟發現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上記載為住宅區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無法做為容積移轉使用!更甚者於地目為田地而非道路用地,須繳納地價稅與增值稅!此現況除了與事實不符之外,更造成土地所有權人財產上莫大的損失與傷害!今土地所有權人為維護中華民國憲法所賦予保障之財產權益,特向貴主管機關提出陳情請求更正,希望貴主管機關依現況事實辦理,莫以推諉塘塞的態度漠視公民權益!否則土地所有權人將提出行政訴訟追究責任外,並向貴主管機關及相關承辦人提出損害賠償。
1.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須將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更正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詳:中工都字第1030002892號函)。
2.須將新北市中和區新和段804、804-1、805、805-1、805-2、805-3地號共6筆土地地號之地目更正為道路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
3.上述土地依法規定符合容積移轉管理辦法得享有之權利。
4.上述土地依法規定免除繳納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義務。
酌予採納。
說明:1.經現地量測並配合地形與地籍圖進行比對,初步判斷陳情土地範圍大部分座落於現況道路上。
2.考量陳情土地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且陳情人土地周邊為公有土地所包圍,無法建築利用,故參酌權屬及現況提列變更。
本案原則同意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重新繪製計畫圖說,納入計畫書中敘明(詳附表三-編號新增1)。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中和區健康段1119及1119-1等2筆地號本公司所有坐落於新北市中和區健康段1119及1119-1等2筆土地,面積合計0.4599公頃,為配合經建發展需求,擬供作興建變電所使用,為求名實相符,申請納入「新北市政府中和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由現使用分區工業區用地變更為變電所用地。
建議健康段1119及11191地號等2筆土地變更為變電所用地。
1.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作變電所使用尚屬乙種工業區容許使用項目。
2.另因變電所係屬鄰避性設施,請台電公司檢具相關開發計畫及與地區居民協調紀錄俾供審核評估。
1.考量現行法令規定台電公司即可申請變電所之設置,故請市政府協助台電公司就本案提列變更案之必要性、急迫性、容許使用強度、相關法令規定是否容許變電所作多目標使用、變電所選定之基地條件(如基地規模、最小寬度及深度、面臨道路寬度)勘選原則、未來建築配置及規劃構想、與周邊鄰近地區之隔離措施或綠化設施、財務計畫,以及目前業已興建中、興建完成或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中之案例蒐集與分析等項目逐一補充說明,並納入計畫書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中敘明。
2.本案原則同意照市政府於會中簡報所提變更內容通過(詳附表三-編號新增2)。
3.另建議台電公司應就本案變電所之設置,加強對周邊民眾及廠房之溝通及協商,致力於消除民眾疑慮,創造雙贏局面。
逕金山禪寺主要計畫變更案報部編號第37案之附帶條件(人行步道變更為道路用地內容)一、本案業經提呈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本寺曾於104年6月22日提出陳情事,並於同年105月15日橄回前述陳情。二、唯旨揭案中計畫道路之規劃所在位置,經現場實際放樣後,發現該計畫道路末段因現場存在駁坎之故,其6米路幅分別座落於駁坎上下而有最大4米之高程落差。因該駁坎之上坡道為通往三介廟之既成道路,日後並無法削坡整平以施集計畫道路,顯將無法完成計畫道路之修集,現場照片如附件一。三、復該計畫道路末端規畫迥車道,已涵入新北市府所核發99中建字第295號建照施工中之結構體範圍(目前建議修正計畫道路及迴轉道之路型及設置。
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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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新增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新增-安樂路及景平路之計畫道路路口綠地用地0.0095商業區0.0041經現地測量並配合地形與地籍圖比對,判斷陳情土地範圍大部分座落於現況道路上,現況道路使用寬度大於都市計畫道路寬度18公尺,考量該土地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周邊為公有土地所包圍無法建築利用,並經本府交通局表示現況道路使用寬度較為理想,後續可配合設置人行道等設施,故參酌私人權屬及現況提列變更。
依據附表二-本案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4案辦理。道路用地0.0054住宅區0.0201道路用地0.0201新增-建八路乙種工業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乙種工業區0.4570變電所用地0.4570為因應中永和地區發展與用電需求,需新增興建中埔變電所,以回應地方發展所需並增進供電可靠度,故配合提列變更為變電所用地。
依據附表二-本案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17案辦理。
新增-中山路三段63巷人行步道用地0.1238道路用地0.1592配合救防災通道需求,將人行步道用地拓寬變更為6公尺寬之計畫道路,損及現況建物部分得暫予保留,並於重建時再予以留設。
依據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9案辦理。乙種工業區0.0053住宅區0.0301新增-中山路三段63巷及民有街之住宅區(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住宅區1.6395機關用地1.62381.基於管用合一原則,故配合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之陳情地號範圍,將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
2.配合救防災通道需求,將部分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使成就東側人行步道用地拓寬為6公尺計畫道路。
3.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損及現況建物部分得暫予保留,並於重建時再予以留設。
依據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9案,以及附表二-本案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26案辦理。
道路用地0.0157附圖一:
附圖二:
附圖三:
附圖四:
附圖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