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01-審議事項-第9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01
案件id
jb21b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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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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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102年12月26日第3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3年7月3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37034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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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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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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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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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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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楊前委員龍士、孔前委員憲法、邱委員英浩、林前委員志明(後由林前委員信得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復於103年9月12日、104年3月19日、3月26日、8月25日、105年4月20日召開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5年8月1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3112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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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05年8月1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3112800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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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擴大都市計畫內容:本案擴大都市計畫內容應否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請市府檢具相關資料送請行政院環保署提供意見,並請將該署審查同意或免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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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都市計畫內容:
(一)新增變更都市計畫內容:詳附表1。
(二)實質變更內容彙整表編號2,備註欄「依本市通案變更負擔規定本案變更應予負擔,惟」乙節,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應予以刪除。
(三)實質變更內容彙整表編號2、15、18、27、33、34、37、42、45、49、50等案,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四)實質變更內容彙整表編號48,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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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一)有關經濟部推估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設置產業園區之用地需求,至民國109年南部區域約486公頃,其中高雄市約168.86公頃。計畫書第170頁,表6-4短中期新設產業園區之規模與引入產業表格內容,請增加申請依據及預計開發時程,並以符合上開產業用地總量管制為原則。
(二)南星計畫遊艇產業園區如已停止推動,請查明修正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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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錄-附表四,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並已配合修正計畫書、圖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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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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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內政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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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高雄市政府依4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05年2月2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07232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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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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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擴大都市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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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高雄市政府103年7月3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3703400號函送擴大都市計畫內容,前經本專案小組第1至4次會議研提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表一),經市府考量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及實際發展需要等因素,重新修正內容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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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表二擴大都市計畫內容經市府補充說明,無須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請將相關說明及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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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表二擴大都市計畫內容編號9,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修正計畫內容後,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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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通盤檢討案擴大都市計畫範圍是否超過10公頃,請補充說明;如無須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請將相關說明及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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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請補充原高雄市都市計畫及周邊都市計畫之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之發展比例、住宅區之發展率,以及規劃住宅區之合理性與需求性等,請以具體數據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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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應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本案請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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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項目製作並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俾供專案小組提供意見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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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為落實土地徵收符合公益性、必要性,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之事業計畫屬特定興辦事業、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者;或事業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應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為本部100年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示。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俟本專案小組初步確定開發範圍及內容後,再依上開函示,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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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後,為使計畫具體可行,請高雄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開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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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都市計畫內容:詳附表三,其中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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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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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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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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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後續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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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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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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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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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規劃內容若符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中所規範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10公頃以上」者,請依規定辦理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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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項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前開「認定標準」或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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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本案開發若涉及已通過之環評書件內容之變更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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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擴大都市計畫內容(本會專案小組第1至4次會議聽取簡報之建議意見,專案小組最終建議意見詳附表二)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中山大學人工養灘地(鼓山區壽山段159-1及鼓南4小段492-1地號)都市計畫範圍外學校用地0.74配合本府工務局於中山大學邊界辦理人工養灘地,而予以納入都市計畫範圍內,劃設鼓山區壽山段159-1地號土地為學校用地、鼓山區鼓南段4小段492-1地號土地為海濱浴場用地1.擴大範圍依地籍界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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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壽山段159-1地號周遭沿海岸地區除維護海岸堤防必要措施外,禁止設置任何人工構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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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幅編號05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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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土地為公有,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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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濱浴場用地0.61合計1.35旗津海岸公園、中洲污水處理廠及第四貨櫃中心之西側區域與第六船渠、第七船渠、第八船渠及旗津漁港之東側區域等新生地(中興段87等地號18筆、旗汕段128-3等地號17筆、旗津段416等地號10筆、旗港段1等地號15筆,共計60筆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外公園用地23.60本案為人陳案陳情位址,惟除陳情位址外,經清查周邊仍有多筆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故一併予以納入範圍。依據其他用地或使用分區檢討變更原則1及2,考量其鄰近土地使用性質及街廓之完整性,分別擬定為公園用地、港埠用地、機關用地及漁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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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陳案編號1-2.擴大範圍依地籍界線為準。(公園用地:旗津段1089;旗汕段1104、1104-1、1105-1、1105-2;旗港段1233、1233-1;中興段365、365-2、365-311、365-312、1090、1581-4及1581-6部分。港埠用地:旗津段416-1、802、803、804-2、804-4、1095-1及470、471、471-2、1091、1091-1、1094部分;旗汕段128-3、128-4、128-9、488-3、488-4、488-7、1106-1;中興段1581-2、1581-7、1776-2、1779-1、1780-1、1782-1、1783-1。機關用地:旗汕段1105-3、1099-1;中興段87-1。漁業區:依「本市第二類漁港漁港計畫擬定工作」劃設漁港區範圍為原則)3.圖幅編號0522、0523、0620、0621、0622、0623、07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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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土地為公有,建議全部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除將漁業區修正為港埠用地外,其餘准予通過。港埠用地22.83機關用地4.63漁業區1.02合計52.08高雄港第二、","三、五號貨櫃及前鎮漁港(前鎮區朝陽段403等地號403筆、小港區港口段1等地號92筆,共計495筆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外港埠用地260.93本處土地原為高雄港第二、三、五號貨櫃及前鎮漁港土地,依據其他用地或使用分區檢討變更原則1及2,爰相關法令規定予以分別擬定為港埠用地及漁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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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擴大範圍依地籍界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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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幅編號0719、0720、0721、08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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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土地為公有,建議全部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除將漁業區修正為港埠用地外,其餘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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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區57.74合計318.67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小港區二苓地區細部計畫範圍南側附近(坪南段367-3等地號30筆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外工業區2.51本案為人陳案陳情位址,惟除陳情位址外,經清查周邊仍有多筆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故一併予以納入範圍。依據其他用地或使用分區檢討變更原則1及3,考量其現況土地使用性質及街廓之完整性,建議擬定為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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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陳案編號1-2.擴大範圍依地籍界線為準。(坪南段367-3、369、370、371、372、373、374、375、376、377、378、379、380、381、382、383、384-1、385、386、387-2、403-1、426-1、426-2、436-1、437-1、438-1、439-1、440-1、441-1、442、443-1)3.圖幅編號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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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土地屬臨海工業區之ㄧ部分,建議循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劃定使用區及編定使用地,不納入都市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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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港區中鋼鋁業東南側(水庫段279-1及279-2地號二筆土地)及沿海三路東側台灣貨櫃公司之東北角(水庫段305地號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外保護區0.11因該三筆土地位於經濟部工業局管轄臨海工業區範圍外,目前尚未納入高雄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基於實務之執行及合理性,依據其他用地或使用分區檢討變更原則1及3,配合毗鄰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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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陳案編號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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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擴大範圍依地籍界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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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圖幅編號1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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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變更位置詳計畫書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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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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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蒲地區南星計畫東南側之新生地(小港區大林段709-1等地號5筆、龍鳳段264-1等地號35筆、丹山段594-1等地號31筆,共計71筆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外保護區4.08本案為人陳案陳情位址,惟除陳情位址外,經清查周邊仍有多筆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故一併予以納入範圍。依據其他用地或使用分區檢討變更原則1及2,考量其鄰近土地使用性質及街廓之完整性,建議分別擬定為特定倉儲轉運區及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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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陳案編號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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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臨海域乙側部分擴大範圍應依地籍界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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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圖幅編號0916、0917。","一、本案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目前正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劃定使用區及編定使用地,建議不予討論。","二、至於市府於會中建議將部分土地變更為保護區及道路用地乙節,請補充具體內容及理由,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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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66.58合計70.66鳳鼻頭漁港(小港區丹山段974等地號共13筆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外漁業區3.06鳳鼻頭漁港目前未劃入都市計畫範圍,惟其管理機關為本府漁業局,依據其他用地或使用分區檢討變更原則1及2,考量其土地使用性質及街廓之完整性,予以擬定為漁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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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擴大範圍依地籍界線為準。依「本市第二類漁港漁港計畫擬定工作」劃設漁港區範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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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幅編號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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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土地為公有,建議全部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除將漁業區修正為港埠用地外,其餘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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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8大林蒲233丹山段都市計畫範圍外機關用地4.08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經管之「鳳岫南營區員警訓練中心」勤務使用範圍,除剔除供鳳鼻頭漁港出入使用之道路外,擬定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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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擴大範圍依地籍界線為準。(丹山段934-1、934-3、956-1、956-2、967-1、968、969-1、972-1、973等部分土地)2.圖幅編號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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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土地為公有,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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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德民陸橋以南,鐵道以西都市計畫範圍外住宅區0.29因位於橋頭區德民陸橋以南,鐵道以西,河道以東之土地重劃範圍北側範圍畸零,不易規劃,為利重劃區發展及道路系統規劃,建議將北側都市計畫外土地納入計畫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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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擴大範圍依地籍界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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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地區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擬定細部計畫3.圖幅編號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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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請補充住宅區細部計畫規劃為綠地用地,以及水利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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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用地0.15合計0.44橋頭區非都市土地,夾雜於高雄新市鎮特定區,楠梓高雄大學都市計畫地區間都市計畫範圍外住宅區4.501.促進縣市合併後北高雄地區發展,爰辦理甲圍地區擴大都市計畫,藉由連結周邊新發展地區以縫補整體都市發展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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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串連高雄大學地區與高雄新市鎮特定區間之交通系統及配合周邊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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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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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本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2,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河道用地2.62道路用地1.94合計9.06附表二擴大都市計畫內容(本會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建議意見)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中山大學人工養灘地(鼓山區壽山段159-1、162及鼓南4小段492-1地號)都市計畫範圍外學校用地1.47配合本府工務局於中山大學邊界辦理人工養灘地,而予以納入都市計畫範圍內,劃設鼓山區壽山段159-1、162地號土地為學校用地、鼓山區鼓南段4小段492-1地號土地為海濱浴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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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擴大範圍依地籍界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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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壽山段159-1、162地號周遭沿海岸地區除維護海岸堤防必要措施外,禁止設置任何人工構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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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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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濱浴場用地0.61合計2.082旗津、旗后漁港都市計畫範圍外港埠用地4.45配合漁港區域劃定及漁港計畫,旗津、旗后漁港依據其他用地或使用分區檢討變更原則1及2,爰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擬定為港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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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擴大範圍依旗津、旗后漁港第二類漁港之漁港區域劃定說明及漁港計畫書點位座標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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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港埠用地係供漁業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使用。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漁業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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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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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第","二、三、四及五號貨櫃都市計畫範圍外港埠用地277.46本處土地原為高雄港第二、三、四及五號貨櫃土地,依據其他用地或使用分區檢討變更原則1及2,爰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擬定為港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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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範圍依地籍界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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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鎮區朝陽段403、…等地號、小港區港口段1、…等地號)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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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鎮漁港及小港臨海新村漁港都市計畫範圍外港埠用地93.68配合漁港區域劃定及漁港計畫,前鎮漁港及小港臨海新村漁港,依據其他用地或使用分區檢討變更原則1及2,爰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擬定為港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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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擴大範圍依前鎮漁港區域劃定說明書及小港臨海新村漁港區域劃定說明及漁港計畫書點位座標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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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港埠用地係供漁業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使用。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漁業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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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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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小港區中鋼鋁業東南側及沿海三路東側台灣貨櫃公司之東北角都市計畫範圍外保護區0.16因該土地位於經濟部工業局管轄臨海工業區範圍外,目前尚未納入高雄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基於實務之執行及合理性,依據其他用地或使用分區檢討變更原則1及3,配合毗鄰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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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擴大範圍依地籍界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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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段279-1、279-2、305、306-1、306-2、306-3等地號)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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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鳳鼻頭漁港都市計畫範圍外港埠用地3.06配合漁港區域劃定及漁港計畫,鳳鼻頭漁港依據其他用地或使用分區檢討變更原則1及2,考量其土地使用性質及街廓之完整性,予以擬定為港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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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擴大範圍依鳳鼻頭漁港第二類漁港之漁港區域劃定說明及漁港計畫書點位座標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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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港埠用地係供漁業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使用。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漁業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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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港區丹山段974、…等地號)建議照案通過。至於市府如擬新增範圍,請補充相關資料,逕提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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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林蒲丹山段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外機關用地0.25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經管之「鳳岫南營區員警訓練中心」勤務使用範圍,除剔除供鳳鼻頭漁港出入使用之道路外,擬定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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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範圍依地籍界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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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山段934-1、934-3、956-1、956-2、967-1、968、969-1、972-1、973等部分土地)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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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民陸橋以南,鐵道以西都市計畫範圍外住宅區0.29因位於橋頭區德民陸橋以南,鐵道以西,河道以東之土地重劃範圍北側範圍畸零,不易規劃,為利重劃區發展及道路系統規劃,建議將北側都市計畫外土地納入計畫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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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擴大範圍依地籍界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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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住宅區於該地區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擬定為綠地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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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內政部營建署分別於104.5.7及104.6.1以營署鎮字第1040028496號及營署鎮字第1040034402號函同意納入原高雄市主要計畫範圍並辦理新訂及擴大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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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本府水利局104.10.5高市水利字第10436479400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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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用地0.15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合計0.44號函表示為利重劃區發展及道路系統規劃,同意河道用地範圍依實際現況檢討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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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區非都市土地,夾雜於高雄新市鎮特定區,楠梓高雄大學都市計畫地區間都市計畫範圍外住宅區4.501.促進縣市合併後北高雄地區發展,爰辦理甲圍地區擴大都市計畫,藉由連結周邊新發展地區以縫補整體都市發展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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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串連高雄大學地區與高雄新市鎮特定區間之交通系統及配合周邊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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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須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項目製作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並依內政部100.1.18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示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皆需時辦理,建議同意本案擴大變更發展方向,續依小組第四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後,續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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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3,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辦理。道路用地1.94合計6.44附表三變更都市計畫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人楠梓區芎蕉段280地號位於堤防預定線內之部分土地住宅區河川區0.121.經查芎蕉段280號土地係位於芎林路芎林街西側、典寶溪東側之住宅區,土地管理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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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典寶溪排水」整治工程核定之堤防預定線變更為河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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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幅編號0831本案除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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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梓區德民路(南昌路至旗楠路段)道路用地園道用地17.71配合本次通盤檢討重新調整本市主要計畫道路,及整體道路景觀系統,變更德民路(南昌路至旗楠路段)為園道用地圖幅編號0629、0729、073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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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請補充不影響道路交通服務水準相關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惟市府建議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同意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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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楠梓區援中段一小段280地號保存區商業區0.0031考量商業區土地使用完整性,且旨龍宮並未提出意見,變更保存區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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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本市通案變更負擔規定本案變更應予負擔,惟考量本案土地與毗鄰之商業區同屬區段徵收地區,其負擔應以商業區價差計算補足之,免再依本市通案變更負擔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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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幅編號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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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一、請明確載明回饋比例或數額,並配合修正備註欄第1點相關說明。","二、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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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梓區立體交流道周邊地區道路用地(立體交叉道)道路用地50.32依「研商R21捷運車站旁道路用地(近監理處側)規劃轉乘接駁停車場開闢及管理維護等事宜」案會議結論(二):「前項基地係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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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幅編號0729、0730、0829、本案道路用地指定立體交叉道使用,不符合市府開發需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務局新建工程處於92年度依據內政部78年所核准之徵收計畫開闢完成之道路用地,符合原定興辦事業使用,且依據市區道路條例設置之路邊停車場係屬道路附屬設施,並無原土地所有人得申請買回之疑慮。」另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之「楠梓1-1號道路開闢工程」,對於周邊區塊之土地已確定不列入開闢計畫中,故依其他用地或使用分區之檢討變更原則4,予以變更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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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求,除請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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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梓區楠梓火車站西側296-2地號土地住宅區鐵路用地0.05依據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8月10日第311次會議決議辦理,即9-103號道路西移後之296-2地號土地恢復為住宅區,而因其變更為鐵路用地部分(楠梓段三小段292地號部分、292-1地號部分及296-2地號部分)涉及主計範疇,故於本次通檢案,配合道路路型調整及依據其他用地或使用分區之檢討變更原則4,予以變更為鐵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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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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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幅編號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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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市都委會95年8月10日第311次會議紀錄及詳附件本案原計畫住宅區細部計畫規劃為道路用地,本次變更係配合現況及地籍而調整,除請補充相關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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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楠梓區高昌段719地號部份土地道路用地住宅區0.011.考量案地領有95.2.20楠建字第001500號執照及高市工建築使字第275號使用執照,屬合法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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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本府98.1.7召開現勘會議結論同意本道路開闢工程設計上以不拆除民房為原則及有關案地住家已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俟規劃設計單位完成道路規劃後,請本府都市發展局再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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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本府新工處98.12.20提供之設計圖,本案調整不影響道路安全及通行,為維護地主權利,恢復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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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全市負擔比例通案規定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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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幅編號0629本案除地號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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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楠梓區建華段86-22地號學校用地機關用地4.421.依本市學童數發展趨勢,目前國中小用地劃設可滿足未來需求,且本府教育局100.6.16高市四維教秘字第1000037766號函表示無設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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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土地為國防部軍備局經管之國有地;因受台17線阻隔,不利使用,依本案機關用地之檢討變更原則4,為符管用合一及國家國防重大建軍政策規劃使用,由學校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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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幅編號0629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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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楠梓區臨高無河道用地0.34配合地籍及都市計畫界線調整,1.仍需視實際河道位本變更案已發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速公路河道用地(與原高雄縣邊界)農業區0.04依據縣市地籍與都市計畫界線之檢討變更原則,依其現況劃設為河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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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予以分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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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幅編號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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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實施,建議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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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營區左楠路(後昌路至左營大路段)、翠華路、海功路(含海功東路)及軍校路(中海路至海功路段)等道路道路用地園道用地28.28配合本次通盤檢討重新調整本市主要計畫道路,及整體道路景觀系統,變更左楠路、翠華路及海功路為園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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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幅編號0626、0627、0628、0727、072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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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請補充不影響道路交通服務水準相關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惟市府建議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同意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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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營區海功東路以北、屏山國小以西附近區域之復興新村內(左北段1698-2等地號土地)河道用地住宅區0.0034配合左營整體規劃案都市生態綠地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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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圖幅編號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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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道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變更位置詳計畫書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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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未來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將劃設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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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請補充水利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以及基於整體規劃需要,全部土地變更為綠地用地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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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用地0.24小計0.24左營區屏山國小西側之鐵路用地鐵路用地綠地用地0.22配合左營整體規劃案軍方營地設施範圍,調整周邊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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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於辦理細部計畫時得劃設綠帶,以串連供自行車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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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幅編號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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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營區左東段28-10等地號)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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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營區建業新村、明德新村及明德國中附近四海一家區域住宅區機關用地3.64爰本府於95年1月19日召開「高雄市左營區海軍運動場管理權責及運用規劃第2次協調會」之會議結論,及95年4月17日「高雄市左營區廍後段海軍運動場使用規劃及管理權責現地會勘」之會議紀錄,同時配合左營整體規劃案中軍方營地設施範圍調整為機關用地1.經查地形圖目前本案土地地上物均為單層平房或臨時性建築,且均屬空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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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區細部計畫原部分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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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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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圖幅編號062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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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營區廍後段128-1、128-2、131-4、131-7、131-9、134、135、135-1、135-2、135-8、135-9、135-10、136等地號)本案經市府與軍方相關機關協調後,已取得共識,建議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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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左營營區副食品供應站等住宅區機關用地3.27為符管用合一及國防任務所需,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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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幅編號062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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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營區廍後段81-1、82-1、83-1、83-3、83-8、87-5、87-6、95、本案經市府與軍方相關機關協調後,已取得共識,建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95-2、95-3、96、96-2等地號)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
左營區體2用地西側之住宅區及綠地用地體2西側住宅區及綠地(整體開發)體2西側住宅區及綠地(解除整體開發)1.42配合解除該住宅區之整體開發及左營整體規劃案調整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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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照全市解除整體開發案通案管理原則,於該地區細部計畫降一級容積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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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幅編號072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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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綠地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之變更位置詳計畫書附件二。\
\
4.本案於辦理細部計畫時得劃設綠帶,以串連供自行車道使用。\
\
本案經市府與軍方相關機關協調後,已取得共識,建議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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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用地公園用地0.20機關用地0.05小計1.67左營區體2用地周邊地區(左營區翠華路以西、海功東路以南、翠明路以東、明潭路以北之區域)(左東段25-9等地號土地)住宅區(1)公園用地1.87配合整體開發解除及左營整體規劃案調整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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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區(2)現況為細部計畫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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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幅編號0727、0728。\
\
3.住宅區(2)變更為公園用地之變更位置詳計畫書附件二。\
\
4.本案於辦理細部計畫時得劃設綠帶,以串連供自行車道使用。\
\
本案經市府與軍方相關機關協調後,已取得共識,建議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
住宅區(2)公園用地0.0031鐵路用地公園用地0.19機關用地0.05體育場用地公園用地2.40機關用地2.01小計6.53左營區明潭路與環潭路口南側區域(左東段1052-2等地號土地)公園用地住宅區0.07考量行車安全,配合道路路型調整,依據其他用地或使用分區之檢討變更原則4,予以變更。\
\
6。\
\
2.圖幅編號0727。\
\
3.細部計畫劃設為道路用地。\
\
本案新計畫住宅區細部計畫規劃為道路用地,除請修正備註欄相關文字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住宅區公園用地0.10小計0.17左營區高鐵左營車站前,為高鐵路、大中一路、華夏路及重愛路所圍區域之住宅區住宅區特定商業專用區15.94考量本案土地面臨高鐵車站,依據商業區檢討變更原則6,本次通盤檢討予以變更為特定商業專用區。\
\
11。\
\
2.本案應另擬細部計畫。\
\
3.有關住宅區變更為特定商業專用區部分應依實際變更土地面積,依本市住宅區變更特定商業專用區之繳納代金原則辦理。\
\
4.特商區內之細部計畫街廓系統與道路本案除應載明須回饋或不須回饋之具體條件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用地,仍維持凹子底細部計畫區之原計畫。\
\
5.圖幅編號0727。\
\
(左營區福山段418等地號)左營區左營大路以西、介壽路以南交叉口處(機四東北側)商業區機關用地0.20依機關用地檢討變更原則4及商業區檢討變更原則5,配合左營整體規劃案軍方營地設施範圍,調整為機關用地。\
\
1。\
\
2.圖幅編號0627。\
\
(左營區興隆段737-3及737-6等地號)本案經市府與軍方相關機關協調後,已取得共識,建議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
左營區左營大路及忠信路之機12用地東側住宅區機關用地0.27配合左營整體規劃案軍方營地設施範圍及依機關用地檢討變更原則4、住宅區檢討變更原則2、商業區檢討變更原則2,調整為機關用地。\
\
4。\
\
2.圖幅編號0627。\
\
(左營區興隆段698-6、698-10等及698地號部分土地)本案除請配合未來開發需求,修正新計畫名稱為行政區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商業區機關用地0.01小計0.28左營區永清國小北側之住宅區住宅區公園用地2.171.配合本府文化局劃為市定古蹟(為左營舊城文化遺址所在),且均屬公有土地,為保護其歷史價值,依據公園用地檢討變更原則2及住宅區檢討變更原則2,予以變更為公園用地。\
\
2.配合左營整體規劃案調整公共設施用地。\
\
2.圖幅編號0627。\
\
(左營區興隆段165-2、167、167-5、168、168-3、168-6、700、700-1、700-32、700-33、701、701-3、701-8、701-9、702、703、703-1、703-2、704等及700-4、700-5、701-4、703-3、703-6等地號部分土地)本案除地號錯誤,請配合修正部分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左營區翠華路以西、勝利路以南之勝利國小學校用地(文小)學校用地(文中)0.15依據98年3月17日「高雄市左營國中、勝利國小、龍華國小及七賢國中學校用地之未來使用協調」會議紀錄辦理,其中現況為大義國中部分校舍使用者,配合變更為文中用地。\
\
圖幅編號0627。\
\
(左營區興隆段88-2地號)建議照案通過。\
\
22人左營區福山里水肥處理廠機關用地公園用地1.811.經查該水肥處理廠因各項設備老舊,除操作維護困難外,亦增加各項設備之汰換、處理成本,因考量該廠營運之效益、環境影響及民眾福祉等因素,於98年12月31日關廠;後經當地民眾反映規劃閒置土地為公園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
\
2.本案細部計畫地區其兒童遊樂場及公園用地仍不足15公頃。\
\
3.依本案公園用地之檢討變更原則2,因應市民休閒需要及配合本市生態網絡,公有土地得變更1.該公園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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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幅編號0827。\
\
(左營區菜公一小段573、705、706、707、707-1、708地號)本案除地號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為公園用地。另本案機關用地之檢討變更原則1,其屬公有土地且現況為空地或低度使用者,原則應變更為周邊都市計畫區尚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
\
23人三民區榮總醫院旁醫療用地宗教專用區0.031.本案屬91.9.30(補辦寺廟登記截止日)以前既存違規事實者且經本府宗教主管單位認定確有必要檢討,符合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原則。\
\
2.地主於101.11.24提出變更同意書,建議將鼎盛段226及227地號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依規定負擔。\
\
圖幅編號0827。\
\
(三民區鼎盛段226、227地號)本案除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
左營區先鋒路東側、海青工商西南側之區域住宅區機關用地1.21配合左營整體規劃案軍方營地設施範圍及機關用地檢討變更原則4、住宅區檢討變更原則2調整為機關用地。\
\
1。\
\
2.住宅區細部計畫含道路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
\
3.圖幅編號0626。\
\
(左營區果貿段215-12等地號)本案經市府與軍方相關機關協調後,已取得共識,建議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
左營區啟文門(左營南門)周邊地區學校用地道路用地0.06配合左營整體規劃案啟文門「左營之星」規劃,調整新台17線路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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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圖幅編號0626。\
\
2.河道用地、機關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之變更位置詳計畫書附件二。\
\
(左營區果貿段101等地號)本案經市府與軍方相關機關協調後,已取得共識,建議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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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用地道路用地0.0004道路用地公園用地0.32住宅區0.48機關用地道路用地0.0013小計0.86左營區與鼓山區交界處,鼓山三路西側之區域機關用地公園用地0.45配合左營整體規劃案眷村改建及為避免破壞壽山自然公園的完整性,調整為公園用地。\
\
圖幅編號0626。\
\
(左營區興隆段837-1及果貿段219與鼓山區壽山段38-26及前鋒段140等地號)本案經市府與軍方相關機關協調後,已取得共識,建議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
三民區中區資源回收廠北側農業區道路用地0.05現況已實際作道路使用,為維護土地使用所有權人權益,依據農業區檢討變更原則2,將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維護區域交通動線之完整性。土地權屬現為本府地政處管有。\
\
13。\
\
2.有關本案北側界線,依道路實際開闢之界線為原則。\
\
3.圖幅編號0826。\
\
(三民區鼎金段138-11、138-18等地號)建議照案通過。\
\
人64-三民區高雄中學西側商業區商業區學校用地0.40案地為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經管之市有地,為符合管用合一原則,依本案商業區變更原則五,變更商業區為學校用地。\
\
圖幅編號0724。\
\
(三民區三塊厝一小段159-4、159-5、159-7等地號)建議照案通過。\
\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29人三民區九如路與中華路交叉口東北側住宅區商業區0.071.案地地號土地於68.08.22「本市中華一、二路都市計畫變更案」時,由綠帶用地、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迄今未予變更。\
\
2.查該基地同一街廓其他土地均為商業區,現況亦作商業使用;建議依本案商業區檢討變更原則(三)、(四),變更為商業區。\
\
3.土地所有權人已提出同意變更為商業區及依本市通案規定負擔之同意書。\
\
1.本案應依本市通案負擔回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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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幅編號0625。\
\
(三民區三塊厝段三小段3616、3618、3620、3622等地號)本案除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
三民區原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倉儲批發專用區工業區1.25本案土地原為乙種工業區,係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前依內政部、經濟部會頒之「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財務及事業計畫審核要點」於84年3月23日與本府建設局簽訂協議書,並經高雄地方法院認證後,變更乙種工業區為倉儲批發專用區及綠地。\
\
今萬客隆公司持有土地已移轉予光陽公司使用,依原審核要點第七點第六款及原協議書第九條規定,土地應變更為原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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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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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幅編號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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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區灣興段651等13筆地號)本案除原計畫綠地用地已開闢使用,檢討恢復為工業區是否妥適,請市府補充相關說明,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綠地用地工業區0.33小計1.5831人左營區新莊國小北側工業區學校用地0.0003案地為高雄市左營區新莊國民小學經管之市有地,為符合管用合一原則,變更工業區為學校用地圖幅編號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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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段三小段335-2地號)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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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人三民區隆峰寺工業區保存區0.64因應寺為合法登記之寺廟證明,為促進本市宗廟合法化,變更為保存區。1.保存區於細部計畫規定建蔽率為40%、容積率為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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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幅編號0725。\
\
(三民區灣興段330、333、331-1、331-2、331-3等地號)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一、請加強變更理由說明,以及依據實際使用狀況,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二、地號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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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區同盟路、河東路(民族路至河北路段)道路用地(25m)園道用地(25m)12.66爲結合北側愛河畔綠地串連民族路及河東路園道,構成完整環狀園道系統,依據道路用地檢討變更原則2,變更原道路用地為園道用地。\
\
圖幅編號0624、0625、0725。\
\
本案除請補充不影響道路交通服務水準相關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惟市府建議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同意依照辦理。\
\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鼓山區鼓山二路與北斗街路口對側之台灣電力公司部分土地機關用地住宅區0.01經查台電已無使用該土地之計畫,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地區發展性,依機關用地之檢討變更原則1及住宅區檢討變更原則3,除台電公司土地外,其餘私有土地、國有地及部分市有地恢復為住宅區及商業區。\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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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幅編號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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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利土地整體規劃利用,建議台電公司整合該地區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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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山區鼓山段四小段846、878、部分880-2、部分883、883-1、884、885、886、887、888及890等地號)本案除請補充免回饋理由,以及地號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商業區0.06小計0.11前金區台灣銀行部份土地機關用地公園用地(深度35m)0.49為配合立德棒球場整修擴建,就愛河沿岸環境景觀一併整體美綠化政策,予以調整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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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幅編號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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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區後金段488號部份土地)本案除地號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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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人鼓山區壽山國中旁學校用地動物園用地0.211.依本府觀光局98.09.30高市觀秘字第098000795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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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地經本府教育局評估表示未來並無使用需求,為符管用合一,並同意辦理變更及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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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查本案都市計畫變更學校用地為動物園用地後,學校用地面積仍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學校用地檢討標準規定,故基於管用合一,變更為動物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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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幅編號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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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山區鼓中段四小段657-1、657-2等地號)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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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5前金區機9用地機關用地機關用地(增列使用機關為台灣銀行)0.201.本機關用地於71年12月30日公告之主要計畫通檢案將機9用地指定用途供衛生局、法院使用。\
\
2.因機關用地上之中央信託局高雄分公司,經濟部於96年7月2日經授商字第09601142020號函通知更改為台灣銀行前金分公司。.為配合台灣銀行組織調整及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乃變更機關用地之指定機關,增列台灣銀行使用。\
\
19。\
\
2.圖幅編號0624。\
\
(前金區前金段498地號)為保留機關用地使用彈性,除請刪除指定用途與修正變更理由,以及地號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三民區及鼓山區原鐵路用地周邊住宅區鐵路景觀用地0.04更正書圖不符部分,標示有1處住宅區應更正為鐵路景觀用地;標示有3處鐵路景觀用地應更正為園道用地。\
\
1.圖幅編號0624、0724。\
\
2.變更位置詳計畫書附件二。\
\
本案除請查明修正新計畫名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鐵路景觀用地園道用地0.68園道用地0.07園道用地0.03小計0.823936新興區八德一路北側之商業區機關用地0.43本案土地現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屬之南區監理站辦公廳舍,3。\
\
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16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電信總局(現改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商業區檢討變更原則5,本次通盤檢討予以變更為機關用地。\
\
2.考量現況使用,本案變更範圍不包括原囊底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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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圖幅編號0724。\
\
(新興區新興段一小段116、116-1、116-2、116-3、116-4、116-5、117、117-2、118等地號)之陳情內容,建議維持原計畫商業區。\
\
三民區機1(建國路與和平路口)機關用地住宅區0.87台汽機廠現況已閒置,為利周邊環境整體發展,以沿基地西側界線向東切齊之南半段土地維持機關用地,並留設適當道路,餘變更為住宅區。\
\
1.圖幅編號0724。\
\
2.本案應另訂細部計畫並依本市通案負擔回饋原則辦理。\
\
本案除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
新興區捷運紅線美麗島站(O5\/R10)東側中正路與六合二路之間交通用地商業區0.06依本府捷運局97年10月22日高市捷開字第0970017912號函說明,本站交通用地因捷運經線已全線通車,該交通用地經捷運局檢討,因車站設計變更或位移,確已無使用需求,經簽奉市府同意,建議恢復原來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
圖幅編號0724。\
\
(新興區新興二小段1864、1865、1866、1867-1、1868-1、1908-1、1909、1910地號)本案除請補充免回饋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新興區捷運橘線文化中心站(O7)交通用地商業區0.01依本府捷運局97年10月22日高市捷開字第0970017912號函說明,本站交通用地因捷運經線已全線通車,該交通用地經捷運局檢討,因車站設計變更或位移,確已無使用需求,經簽奉市府同意,建議恢復原來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
1.細部計畫恢復原分區為加油站用地。\
\
2.圖幅編號0724。\
\
(新興區林德官段1158-24地號)本案除請補充免回饋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三民區原鐵路廊道(自立路陸橋至哈爾濱街段)商業區園道用地0.18更正書圖不符部分,標示有1處商業區及1處鐵路用地應更正為園道用地。\
\
1.本案變更範圍含細部計畫道路用地。\
\
2.圖幅編號0724。\
\
3.變更位置詳計畫書附件二。\
\
本案除請查明修正新計畫名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機關用地0.83小計1.01新興區新興一段125、125-3地號;苓雅區五權段496-3、496-7、496-9、497、498、499-1、499-2、668、社教機構用地社教用地1.96將社教機構用地統一更正為社教用地。\
\
1.原79.2.8公告實施之「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社教機構用地案」。\
\
2.原81.11.4公告實施之「變更高雄是苓雅區五權段部分住宅區、道路用地為社教機構用地查社教機構用地係都市計畫法第42條明文列舉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668-1、668-2、668-3、669、669-3、6695、670、670-1;前鎮區瑞南一小1009、1010等地號(老人活動中心)、暨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
\
3.原79.2.5公告實施之「變更高雄市臨海特定區第二種住宅區為社教機構用地案」。\
\
4.原80.1.7公告實施之「變更高雄市臨海特定區第二種住宅區、道路用地為社教機構用地及第二種住宅區為道路用地案」。\
\
5.圖福編號0722、0724、0823。\
\
三民區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公六用地)南側之帶狀鐵路用地鐵路用地園道用地0.30配合「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交通部「臺鐵捷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案」,將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路段之鐵路用地,變更為園道用地。\
\
圖幅編號0824本案已另案辦理變更,建議不予討論。\
\
46人苓雅區大仁國中住宅區學校用地0.031.經查案地均為高雄市立大仁國民中學經管之市有地。\
\
2.基於學校使用之完整性及為符管用合一原則,依本案住宅區變更原則2變更住宅區、加油站用地為學校用地。\
\
圖幅編號0824。\
\
(苓雅區正德段465-1、473-1、475-1、476-1、623-1等地號)本案除地號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加油站用地47人前金區林投里中正四路、成功一路、大同二路、市中一路所圍區域機關用地商業區3.041.為解決部分機關用地公設保留地及符合機關用地變更原則。\
\
2.為活化土地利用,促進地區發展,依陳情基地整體街廓範圍之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並依本市通案負擔規定辦理,及得採土地捐贈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
圖幅編號0624本案建議併同鄰近公共設施保留地,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
旗津區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北側及旗后漁港西南側住宅區漁業區0.002經查本案港埠用地及部分機關用地現由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使用中,依據本次通盤檢討機關用地檢討變更原則1,予以變更為學校用地;另原機關用地變更後剩餘之零星部份,依照機關用地檢討變更原則1並考量毗鄰分區及用地屬性,予以變更為港埠用地。\
\
1。\
\
2.圖幅編號0523、0622、0623。\
\
(旗津區旗津段461-1、805等地號)本案除請補充機關用地變更為漁業區免回饋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商業區漁業區0.002港埠用地學校用地0.17機關用地學校用地0.31港埠用地0.03漁業區0.04小計0.52旗津污水廠北側水岸發展區水岸發展區公園用地13.43配合旗津海岸公園發展,變更為公園用地。\
\
圖幅編號0522,0622。\
\
本變更案已發布實施,建議不予討論。\
\
5055前鎮區捷運紅線前鎮高交通用地住宅區0.13依本府捷運局97年10月22日高市捷開字第0970017912號函圖幅編號0821。本案除請補充免回饋理由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中站(R5)南側草衙一路與翠亨北路交叉口說明,本站交通用地因捷運經線已全線通車,該交通用地經捷運局檢討,因車站設計變更或位移,確已無使用需求,經簽奉市府同意,建議恢復原來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
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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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鎮區紅毛港遷村用地內鳳山溪北側縣市交界地區農業區住宅區0.08為解決地籍界線與都市計畫界線不符之問題,配合高雄縣都市計劃重劃後之分區,同時考量地區完整之道路系統,依據縣市地籍與都市計畫界線檢討變更原則2,爰將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及公園等,以符合地區發展之整體性。\
\
2.有關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實際變更土地面積,依本市通案之變更負擔規定辦理。\
\
3.圖幅編號0821。\
\
(台糖段5、7、8-1、156-5及169-1等地號)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一、地號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二、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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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用地0.02小計0.1052人小港區孔鳳路293巷厦莊段1014地號農業區宗教專用區0.301.依本市通案處理原則,本案領有寺廟登記證並為土地所有權人且於民國91.9.30(補辦寺廟登記截止日)以前即登記有案。\
\
2.依土地所有權人已於102年5月2日函送同意書同意依規定變更負擔,故依據通案處理原則,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依規定負擔。\
\
圖幅編號0921本案除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
小港區大林蒲龍鳳路旁濱海植物公園住宅區(遷)公園用地3.49變更住宅區為公園用地(經紅毛港遷村策進委員會第24次會議記錄同意取消大林段1218地號土地興建集合住宅計畫,並由都市發展局95年5月29日簽准變更恢復為公園用地並交還工務局養工處接管)。\
\
1.本案變更範圍含細部計畫道路用地(第479案)。\
\
2.圖幅編號0917。\
\
建議照案通過。\
\
三民區九如一路(平等路以東至科工館東側段)及鼓山區九如四路(中華陸橋以南至青海路段)園道用地道路用地1.14配合主要計畫道路層級劃分與建構,經檢討後將九如一路於平等路以東至科工館東側之路段,以及九如四路於中華陸橋向南至青海路之路段,由原園道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
圖幅編號824、625、626。\
\
本案除已發布實施部分,不予討論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園道用地道路用地8.22小計9.36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55人小港區大業北路、小港路口機五用地機關用地住宅區0.051.案地因警察局未能提出具體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取得時程,基於土地利用之合理性及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將陳情範圍及沿大業北路、小港路邊界之三角形完整區塊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並依全市負擔比例通案規定辦理。\
\
2.另考量案地臨建築線申請建築需要,其南側現況已做道路使用之機關用地配合變更為道路用地。\
\
1.本案應依本市通案負擔回饋原則辦理。\
\
2.圖幅編號0920。\
\
(小港區港興段647、648、649、650、651、652、653、653-1、654、657-1等地號)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一、地號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二、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
道路用地0.04小計0.0956人小港區南星路旁鳳岫南營區員警訓練中心保護區機關用地0.66為利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經管之「鳳岫南營區員警訓練中心」勤務使用,變更「鳳岫南營區員警訓練中心」之公有土地為機關用地。\
\
圖幅編號0916。\
\
(小港區丹山段594、934、953-1、953-2、954、955、955-3、965、958、958-1、959、960、961、962、963、964、965、965-1、966、966-1、967、969、969-2、970、971、972等地號)本案除地號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農業區0.58小計1.2457人鼓山區中山大學東側住宅區自然公園用地0.27因位屬山坡地及保安林地範圍,基於加強壽山地區之管理維護及壽山整體發展,變更為自然公園用地。\
\
圖幅編號0523。\
\
(鼓山區鼓南段4小段434-1、441-6、441-11等地號)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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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人鼓山區鼓山漁港河道用地漁業區6.03為漁業發展需要、符合管用合一及依漁港法之規定,予以變更為漁業區。\
\
1.依「本市第二類漁港漁港計畫擬定工作」劃設漁港區範圍為原則。\
\
2.圖幅編號0523、0623。\
\
本案除請補充水利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及免回饋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都市計畫區界線處理原則變更為範圍內:本計畫發布實施後,納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立即依本計畫之內容實施管制。\
\
2.變更為範圍外:現行計畫屬本計畫範圍之土地,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有關本計畫部分地區與毗鄰都市計畫範圍重疊,有書圖不符之情事,為避免執行產生疑義,本計畫區依地籍界線(即原高雄市行政管轄範圍)修正本都市計畫範圍,其中納入本計畫區部份併鄰近分區予以修正編定其使用分區。\
\
本案除新計畫內容應配合相關都市計畫最新辦理情形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更為範圍外者,應併入毗鄰都市計畫(橋頭新市鎮、楠梓交流道鳳山厝及仁武部分、大社、仁武、澄清湖、鳳山、大坪頂、大坪頂以東等)以利管制,然如該毗鄰都市計畫(高雄市主要計畫)未能及時納入其範圍予以管制者,則仍暫依本現行計畫內容予以管制,待毗鄰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將其納入並發布實施後,再予以依其計畫內容管制。\
\
60人鼓山區內惟段龍泉寺(內惟段八小段23、23-1、24、24-1、24-2、24-3、25、27-5、27-6、壽山段38-52、38-53等地號11筆土地)住宅區宗教專用區0.531.龍泉寺係本市立案登記之寺廟,因設立年代久遠,寺務管理運作正常,部分古老建物並具保存觀光價值,符合本市推動宗教與觀光相結合政策。\
\
2.鼓山區內惟八小段23地號已於95年依法公告解除在案及同小段24-1地號非公告現編保安林地。\
\
3.為輔導寺廟土地或建物合法化,併龍泉寺持有保存區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
其中0.53公頃住宅區於細部計畫屬公園用地。\
\
建議照案通過。\
\
住宅區0.01保存區0.56合計1.1061新增鹽埕區大公路(建國路與鼓山路間)(興橋段259-5地號土地)住宅區道路用地0.031.64.9.1辦理通盤檢討時將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於65.5.10擬定細部計畫時未納入範圍。\
\
2.因本案基地狹長,無法供住宅使用,且現況已為道路使用,經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爰變更為道路用地。\
\
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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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新增人三民區建工段高雄高工南側土地商業區學校用地0.011.為維持高雄高工校地之完整性及尊重高雄高工對本案土地之規劃,以符管用合一原則,及兼顧南側私有土地開發權益以避免畸零地,保留最小開發面積,變更部分商業區為學校用地。\
\
2.將學校東南側尚未徵收且無使用計畫之土地,檢討變更解除學校公共設施保留地。\
\
本案經市府協商相關陳情人,獲得將全部土地變更為學校用地之初步共識,本專案小組原則同意。惟部分陳情人於會中質疑學校用地使用需求,以及應保障商業區地主權益,請市府一併考量後,研擬具體變更內容,逕提委員會議討論決定。\
\
學校用地商業區0.05合計63新增左營及三民區凹子底體二用地體育場用地住宅區3.041.符合體育場用地變更原則。\
\
2.周邊社區鄰近河堤公園、新上國小及龍華國中學校用地,以服務範圍1公里距離計,運動空間已足夠鄰近地區居民使用,故無開闢之必要性。\
\
3.河堤社區人口密集及成長快速,於細部計畫擬定時,考量該地區之需求,優先劃設公園、道路等公共設施。\
\
本案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其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比例不得低於51.7%,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
本案除應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行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64新增左營區世運主場館東北側體育場用地住宅區0.0011.符合體育場用地變更原則。\
\
2.世運主場館已開闢完成,剩餘之東北側體育場用地為未徵收之私有土地,故參照周邊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以利土地所有權人使用。\
\
1.本案變更負擔比例為51.7%。\
\
2.依本市通案負擔規定,變更後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扣除負擔比例面積後,無法達可建築之最小面積者,其變更負擔得以代金方式繳納。其代金之繳納應於申請建築執照前完成。\
\
3.本案市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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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應另擬細部計畫。\
\
(楠梓區油舍段376-1、378-1、380-1等地號)本案除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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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建議位置陳情事項高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李建佑楠梓區健民街10巷、28巷及46巷等三巷之1-8號(同巷之前四戶)建請由第三種住宅區檢討變更為第二種特定商業專用區,以符合TOD規劃理念並確保土地使用管制之公平性本案修正研析意見如下:「建議維持現行計畫不予變更,理由如下:\
\
1.依本案都市計畫書第八章第一節商業區檢討變更原則(三),查陳情基地供商業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並未達該街廓面積70%以上,未符合前開變更原則。\
\
2.102.1.14本市修訂之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已放寬住宅區商業使用,故建議維持原公展草案。」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
2黃郁仁鼓山區鼓南段四小段424地號土地請將劃出港區範圍外之「鼓山區鼓南段四小段424地號」之國有土地,將其土地使用分區從「港埠用地」變更為「非港埠用地」(即改為商業區或住宅區俾利建築使用),並可確保民國35年12月31日前,已供建築居住之使用人,得於104年1月13日前,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購之權益。\
\
本案土地因毗鄰國家自然公園、學校、港埠用地等公共設施,配合水岸整體發展及提供觀光遊憩發展空間,宜保留為公共開放場域供公眾使用,建議併同鄰近土地整體規劃,現階段先維持港埠用地,理由如下:\
\
本府於104.7.15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基於下列各點,建議朝規劃為公園、綠地,保留為公共開放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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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府於西子灣海域投入3億元經費進行圍堤造地及美綠化工程,且市府推動亞洲新灣區亦將投入300億元建設經費。\
\
2.西子灣是中國觀光客來台熱門景點,根據本府交通局統計,近年來平均每天約四千人次、每年逾百萬人次中國客湧入西子灣。打狗英國領事館同時亦屬本市重要觀光景點,每年觀光人次亦達百萬以上。\
\
3.本案基地周邊屬交通頻頸地區,宜維持交通改善發展腹地。\
\
4.雄鎮北門旁港務公司宿舍已拆除,周邊宜維持優質文化觀光場域。\
\
5.本案建築物查無建築及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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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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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市府農業局楠梓區高楠段279地號等9筆土地目前使用分區編定為批發市場用地,既經102年公告廢止徵收,已不作批發市場用地,且土地業已發還原地主台糖公司,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請依土地所有權人台糖公司要求,回復至徵收前原使用分區(農業區)。\
\
建議採納陳情人意見恢復為農業區,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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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經公告廢止徵收,不作批發市場用途,已無使用需求。\
\
2.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建議回復原使用分區(農業區),視未來該地區發展情形及地方需求,留供未來都市待發展使用。\
\
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
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區新興段三小段1193地號土地建請將本公司所有高雄市新興區新興段三小段1193地號土地回復為原分區,以維護本公司權益,促使土地資源合理利用。\
\
建議維持現行計畫不予變更,理由如下:\
\
1.102.10.9本府(都發局)於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決議,有關本案用地是否調整使用一節,經台電公司表示仍請恢復原使用分區(商業區),其他與會單位表示無用地使用需求。本府(都發局)原建議以減額使用方式辦理,惟台電公司不同意。\
\
2.考量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本案基地所在細部計畫區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用地等面積仍未符法令規定,爰建議仍維持現行使用分區不予調整。\
\
3.有關變更兒童遊戲場用地部分係屬細部計畫辦理之範疇。綜上,建議仍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
本案建議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
編號陳情人建議位置陳情事項高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5陳秋覲自立一路打通過同盟路,向北銜接凹仔底華榮路建請將三民區自立一路打通過同盟路,向北銜接凹仔底華榮路,以疏通博愛路與中華路間的車潮。\
\
建議維持現行計畫不予變更,理由如下:\
\
1.查本市三民區公園用地面積仍未符合法令規定(以計畫人口推估不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