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11-審議事項-第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埔墘地區)(配合臺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乙種工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11
案件id
RerjOu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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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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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8月26日第48次會及104年5月21日第5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4年10月14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4190595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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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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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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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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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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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宋委員立垚、周前委員宜強、張前委員馨文及林前委員信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業於105年03月24日及105年08月26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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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詳附錄),並退請新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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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表本會決議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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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同意新北市政府於會中所提意見,且變更內容明細表新北市政府所提修正內容,已規定協議書簽訂事項,故予以刪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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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埔墘地區)(配合臺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臺北縣側建設計畫)(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乙種工業區)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埔墘段227-5地號、中和區中原段10、243-1、277-1地號及中和區新民段2、16地號本署經管板橋區埔墘段227-5地號、中和區中原段10、243-1、277-1地號及中和區新民段2、16地號國有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由「農業區」土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土地之開發方式擬由區段徵收變更為開發許可方式辦理乙節,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3點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開發範圍內之國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不同意申請開發。
1.因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屬都市計畫土地,後續倘有開發人向本分署申請提供本計畫範圍內國有土地開發,依上述規定,本分署將不予同意。
2.有關本次會議涉及研商回饋負擔內容部分,依本署103年3月19日台財產署改字第20號函示略以,本署經管國有土地應依規定與私有土地負擔相同回饋。
未便採納理由:
1.考量本區土地條件及後續執行可行性,建議不訂定最小開發基地規模,以維持開發彈性並兼顧民眾權益。故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可依產權所有範圍,自願捐獻建築基地變更面積30%予市府,並以代金、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形式回饋。
2.依據本案審議歷程,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並考量原內政部委員原意工業區採開發許可辦理,工業區現況多為合法建物且符合工業使用,在不影響區段徵收財務與作業下,建議本案開發方式改以開發許可方式辦理。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5年8月26日(彙整105年3月24日及105年8月26日)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案請將都市計畫變更歷程補充並列表說明及本案原由區段徵收改為開發許可,其公平性、合理性,請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二、本案因涉及變更後土地權利關係人捐贈回饋公平負擔事項,經新北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已先行協商,故同意新北市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變更內容(含捐贈回饋內容、公共設施比例及容積率…等)詳附表。三、本案於報本部核定前應完成同意協議書之簽訂,併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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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埔墘地區)(配合臺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臺北縣側建設計畫)(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乙種工業區)變更內容明細表位置面積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新北市政府所提修正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北市板橋區光復橋南側乙種工業區0.62公頃本計畫併同「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配合臺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臺北縣側建設計畫)案」暨「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配合臺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臺北縣側建設計畫)案」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如因土地所有權人反對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採區段徵收辦理時,得改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
1.本計畫乙種工業區部分改採開發許可方式開發,另有關「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配合臺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臺北縣側建設計畫)案」之開發方式,悉依其變更主要計畫後之方式為之。
2.乙種工業區請領建造執照時,土地所有權人應自願捐獻建築基地變更面積30%予市府,以代金、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形式回饋後,始得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許可。其中回饋代金以變更後第一次公告現值原則計算。
3.倘屬農業區建地目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建築用地者,若不一、103年8月26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8次會議決議。二、依循原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原意。三、土地所有權人有開發意願及財務計畫確屬可行。四、不違反都市計畫規劃原意及整體開發合理性。
備註:
1.本計畫未指明變更部分,以原計畫為準。
2.開發申請人需與新北市政府完成協議書簽訂,同意履行協議事項,並納入都市計畫書後,才可依法核定發布實施。
3.本計畫未指明變更部分,以原計畫為準。
4.開發申請人需與新北市政府完成協議書簽訂,同1.乙種工業區改由開發許可方式辦理,並應於核發建造執照前,土地所有權人應自願捐獻建築基地變更面積30%予市府,以代金、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形式回饋後,始得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許可。
2.倘屬編定建築用地、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除可依循上開回饋內容辦理外,亦可採調降容積率(210%下修至147%)作為另一回饋負擔選擇。
3.回饋代金以申請建造執照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並供作該地都市環境改善或建設之用。
4.倘採捐贈土地或公共設施者,需另就申請範圍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於都市計畫核定實施前完成協議書簽訂,始得申請建造執照。
位置面積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新北市政府所提修正內容原計畫新計畫以代金、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折繳,其另可選擇調降容積率至115%,作為後續申請開發基準容積率。
意履行協議事項,並納入都市計畫書後,才可依法核定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