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11-審議事項-第9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林邊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11
案件id
if8oWM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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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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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05年9月6日屏府城都字第1052948080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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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林邊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11月24日第864次會審議完竣,依決議附錄第十一點之(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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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經屏東縣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5年6月8日至105年7月7日辦理再公開展覽,期間計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8件,經該府彙整及研提研析意見後以上開號函送補充資料報請審議,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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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如附表一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105年9月6日屏府城都字第10529480800號函送之補充資料通過,並退請該府倂同本會第864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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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864次會決議本會決議1廖○峯林邊鄉永樂段287地號陳情理由:
有關變更林邊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陳請現行計畫劃設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一)變更為住宅區,以符專案檢討目的,請鑒察。一、查,林邊都市計畫於民國65年2月5日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於民國77年2月10日發布實施,第二次通盤檢討於民國88年11月29日發布實施。因未適時適宜實施通盤檢討,導致土地利用因此受限,顯見林邊鄉地方都委會名存實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徒法不治,形同虛設。今見亡羊補牢之舉,備感欣慰。二、次查,本計畫都市發展現況與檢討預測分析,目前本計畫區人口逐年下降,本計畫人口訂定說明自民國93年至103年間,本計畫區每年平均人口成長率為-0.86%,推估民國115年之人口為8,157人。而從供給面估算現行計畫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八規定: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故本陳情意見應依定通辦法規定進行整體規劃檢討。
2.本案陳情意見建議納入縣府刻正辦理之「屏東縣各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中處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864次會決議本會決議所能提供之居住面積總量,本計畫區可容納22,511人,民國103年現況人口為10,704人,至飽和人口階段仍可容納11,807人。經數量化推估預測目標年人口較現行計畫人口低。綜合上述,考量現況人口逐年減少,為符實際發展需求,予以調整計畫人口為14,000人。
建議事項:
建議現行計畫劃設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一)面積合計僅0.16公頃,地理位置鄰近廣大且功能多元的河濱運動公園,更鄰近新建排水幹線,該地既無作為滯洪、防災功能之必要,更無改為綠地公園之需求。綜上,請貴府准予所陳,以構築世代公平的永續發展國土空間國土發展的核心價值。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864次會決議本會決議2蔡○心北以自來水廠大門前巷道為界,東鄰自來水廠西接住宅區巷道,南以榮農路所延道路為界陳情理由:一、該農業區約為5,000平方公尺,西邊、北邊都鄰接住宅區,東邊則為自來水廠,南以道路為界,已不適農業使用。二、其北邊、西邊住宅區為林邊最易淹水地區,今年(2016年)大雨曾淹水,若該農區變更為社區公園兼滯洪池,與南邊的排水渠道及馬達幫浦聯合運用,必可改善淹水。三、該農業區屬國有地,可採撥用方式辦理,土地取得相對單純。
建議事項:一、該農業區土地屬國有財產署管理,如有遭占用,需依法處理。二、雖變更為公園用地,但仍需配合防颱風災需求,地下建滯洪池,地上填高,除當一般公園使用,水災來時亦可當臨時停車場使用。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陳情位置之權屬78.91%為私有,現況為私人設置之停車空間(詳表1附件之附件1)。
2.未取得相關地主同意,驟然變更為公園用地,將增加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與當前政策不合。
3.考量此區周邊為易淹水地區,且農業區亦有滯洪、保水之功能,故建議維持原農業區使用。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864次會決議本會決議3柯○琴林邊鄉永樂段766地號陳情理由:一、林邊都市計畫係於民國60年間由貴所依「都市計畫法」據以擬定,並於64.2.5日公告實施,至今(民國105年)逾40年。據悉:
已依照都市計畫法所定之程序(連同本次)辦理過三次通盤檢討。然該都市計畫範圍內所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道路、公園、兒童遊樂場…等)大部分皆屬私有土地,且多數係於64.2.5日公告實施時即以畫定;然本範圍實行檢討該等土地使用分區。
到底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期程如何及存廢與否?卻未予以通盤檢討!二、又如:本人所有之土地(林邊鄉永樂段766地號,土地面積約300餘坪),自林邊地區實施都市計畫時即被劃定為「兒童遊憩區」,迄今逾40年;然政府機關至今缺都未提出具體之使用計畫或辦理徵收期程,嚴重限制了該土地之有效充分利用。除對整體開發有所阻礙之外,亦對人民之合法權益也產生了嚴重之侵犯!三、「都市計畫法」開宗明義即有闡明:「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已納入「屏東縣各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案辦理。
理由:
縣府刻正辦理「屏東縣各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本陳情意見係屬該專案通盤檢討之標的,爰納入該案處理。
--本案同意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即納入該府刻正依本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中一併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864次會決議本會決議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然上述情況猶如一付「緊箍咒」,緊緊掐住人民的脖子,使之無法喘息!況且,監察院也曾針對上述情況予以糾正。而內政部亦陸續就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進行檢討。因此,希望貴所能把握此一契機,向上級爭取優先檢討辦理,以符人民期待。
建議事項:
期盼貴所能極力爭取優先辦理「林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以符合整體都市計畫未來發展之需要,且儘可能降低對人民權益之影響,並確保陳情人本身之權益及避免爾後糾紛案件之衍生,特此陳情。
4林○民、林○義、林○茂、林○諺、林○梅等5人林邊鄉永樂段1108地號陳情理由:
本地號土地位於省道台17線邊,原編定為加油站用地,鄰近目前已設置有福懋、林邊、永勝等3座加油站,已沒有再設置加油站之必要。
建議事項:
建請將本加油站用地變更為農業區,以符實際農業使用。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本加油站專用區之土地權屬以私有為主(約95.93%),所有權人共計8人,其中1108地號佔全部加油站專用區的85.55%(詳表1附件之附件2)。
2.本加油站專用區劃設多年仍未開發,且周--本案同意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新增變更內容如后附圖一。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864次會決議本會決議邊500公尺已開闢福懋加油站,應無再設加油站之必要,建議併相鄰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3.經本府於105.8.5函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本計畫區內無設置加油站需求,以及本縣林邊鄉公所105.8.26函復鄉都委會意見表示予以撤銷該專用區。(詳表1附件之附件3)5林邊鄉公所函轉柯○琴陳情案林邊鄉永樂段766地號陳情理由:一、林邊都市計畫係於民國60年間由貴所依「都市計畫法」據以擬定,並於64.2.5日公告實施,至今(民國105年)逾40年。據悉:
已依照都市計畫法所定之程序(連同本次)辦理過三次通盤檢討。然該都市計畫範圍內所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道路、公園、兒童遊樂場…等)大部分皆屬私有土地,且多數係於64.2.5日公告實施時即以畫定;然本範圍實行檢討該等土地使用分區。
到底公共設施保留併人陳案第3案。
--併人陳案第3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864次會決議本會決議地取得期程如何及存廢與否?卻未予以通盤檢討!二、又如:本人所有之土地(林邊鄉永樂段766地號,土地面積約300餘坪),自林邊地區實施都市計畫時即被劃定為「兒童遊憩區」,迄今逾40年;然政府機關至今缺都未提出具體之使用計畫或辦理徵收期程,嚴重限制了該土地之有效充分利用。除對整體開發有所阻礙之外,亦對人民之合法權益也產生了嚴重之侵犯!三、「都市計畫法」開宗明義即有闡明:「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然上述情況猶如一付「緊箍咒」,緊緊掐住人民的脖子,使之無法喘息!況且,監察院也曾針對上述情況予以糾正。而內政部亦陸續就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進行檢討。因此,希望貴所能把握此一契機,向上級爭取優先檢討辦理,以符人民期待。
建議事項:
期盼貴所能極力爭取優先辦理「林邊都市計畫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864次會決議本會決議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以符合整體都市計畫未來發展之需要,且儘可能降低對人民權益之影響,並確保陳情人本身之權益及避免爾後糾紛案件之衍生,特此陳情。
6林邊鄉公所函轉林○民、林○義、林○茂、林○諺、林○梅等5人林邊鄉永樂段1108地號陳情理由:
本地號土地位於省道台17線邊,原編定為加油站用地,鄰近目前已設置有福懋、林邊、永勝等3座加油站,已沒有再設置加油站之必要。
建議事項:
建請將本加油站用地變更為農業區,以符實際農業使用。
併人陳案第4案。
--併人陳案第4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864次會決議本會決議7林邊鄉公所變更內容第8案陳情理由:一、查旨案變更理由係「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市場應依據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林邊地區既有已設立之市一、市二足敷當地需求,因可參採民眾陳情,檢討市三用地,先予陳明。二、惟附帶條件第二點「涉及回饋部分,須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前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眾多,於計畫發布實施前簽訂協議書恐有困難。
建議事項:
陳請鈞府同意俟計畫發布實施後再簽訂協議書或研議由適當比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簽訂協議書後發布。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陳情範圍均為私有,所有權人共計35人。
2.考量部分土地面積狹小(詳表1附件之附件4),回饋後未達可建築用地面積,致取得百分之百所有權人同意有其困難,爰建議調整為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取得80%以上之土地面積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1.考量本案土地產權複雜且涉及回饋議題,為避免整合過程及協議書簽訂事宜,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建議新計畫「商業區(附)」恢復為「市場用地(附)」,俟完成公共設施捐贈或等值代金繳納完成後,即同意變更為商業區(附),惟涉及回饋部分,仍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中再報部核定,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另請縣政府將等值代金計算規定載明於計畫書中,以資完妥。
按本會通案性規定,涉及低強度使用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變更案,應由縣政府於核定前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後,始得報請本部核定,前項所稱土地所有權人意即變更範圍內全部土地所有權人,故請縣政府仍應依本會104年11月24日第864次會議決議辦理,以資妥適。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864次會決議本會決議8屏東縣政府變更內容第8案陳情理由:一、經查本案變更內容中新計畫為市場用地(附),備註欄說明附帶條件第2點涉及回饋部分,須於計畫發布實施前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第3點經取得簽訂協議書後發布實施為市場用地(附),第4點發布實施後2年內,完成公共設施捐贈或等值代金繳納後始得變更為商業區(附),否則於下次通檢時變更為其他適當公設用地。二、承上,基於備註第2點於發布實施前即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書,即發布實施前已為市場用地(附),另依第4點於2年內須完成回饋後始得變更為商業區(附)。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在完成回饋後,未完成變更為商業區(附)程序前之期間,仍為市場用地(附),易造成混淆,無法確切落實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照申請作業,影響後續建築使用,損及民眾權益甚深。
建議事項:
基於上述理由,建議本案變更內容新計畫為商業區(附),俾利本府執行土地使用管制及確保民眾權益。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為利地方政府後續執行及確保民眾權益,建議調整變更內容第8案。
1.考量本案土地產權複雜且涉及回饋議題,為避免整合過程及協議書簽訂事宜,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建議新計畫「商業區(附)」恢復為「市場用地(附)」,俟完成公共設施捐贈或等值代金繳納完成後,即同意變更為商業區(附),惟涉及回饋部分,仍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中再報部核定,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另請縣政府將等值代金計算規定載明於計畫書中,以資完妥。
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考量本案簽訂協議書之際業已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故本案原則同意照縣政府建議意見通過,即變更內容新計畫從市場用地(附)調整為商業區(附)並配合修正附帶條件(如后附表三及附圖二),其餘仍請依本會104年11月24日第864次會議決議辦理後,再行報請本部核定。
附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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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變更內容修正對照表再公展編號報部審議編號位置第864次會議決議本(第891)次會議建議修正部分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變更內容現行計畫(ha)新計畫(ha)現行計畫(ha)新計畫(ha)變更理由備註87台線沿線,郵政專用區西側市場用地(市三)(0.17)市場用地(附)(0.17)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市場應依據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考量林邊地區既有之市一、市二足敷當地需求,因此參採民眾陳情,檢討市三用地。
2.市一及市二業已完成開闢並使用中,面積共計0.35公頃,且二者之服務半徑500公尺範圍內已含括市三,足敷當地居民需求;另考量市三設置迄今未能開發,為避免影響居民權益,故以提供公共設施限期捐贈之附帶條件之方式變更,並按「屏東縣政府變【附帶條件】:
(1)本案應負擔40%公共設施用地或等值代金回饋(等值代金計算方式參見計畫書附件十一)。
(2)涉及回饋部分,須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前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
(3)經取得簽訂協議書後發佈實施為市場用地(附)。
(4)發布實施後2年內,完成公共設施捐贈或等值代金繳納後始得發照建築,否則於下次市場用地(市三)(0.17)商業區(附)(0.17)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市場應依據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考量林邊地區既有之市一、市二足敷當地需求,因此參採民眾陳情,檢討市三用地。
2.市一及市二業已完成開闢並使用中,面積共計0.35公頃,且二者之服務半徑500公尺範圍內已含括市三,足敷當地居民需求;另考量市三設置迄今未能開發,為避免影響居民權益,故以提供公共設施限期捐贈之附帶條件之【附帶條件】:
(1)本案應負擔40%公共設施用地或等值代金回饋(等值代金計算方式參見計畫書附件)。
(2)涉及回饋部分,須於本案核定前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
(3)發布實施後2年內,應完成附帶條件,否則於下次通檢時變更為其他適當公設用地。
再公展編號報部審議編號位置第864次會議決議本(第891)次會議建議修正部分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變更內容現行計畫(ha)新計畫(ha)現行計畫(ha)新計畫(ha)變更理由備註更案件捐贈原則表」規定,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回饋40%之公共設施用地。
通檢時變更為其他適當公設用地。
方式變更,並按「屏東縣政府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規定,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回饋40%之公共設施用地。
附圖二:
本會第864次會議決議本次建議修正10M郵住商商商市(附)住住住十10M郵住商商商商(附)住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