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121-審議事項-第11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12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17112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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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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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前提本會103年12月23日第842次會議決議略以:
(一)本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計畫書變更內容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二)有關優先發展區土地面積共計115.8公頃,請花蓮縣政府在區段徵收改採市地重劃辦理開發,不增加政府公共設施用地之財務負擔前提下,提供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含財務計畫、不同開發方式公共設施面積、確認不增加政府公共設施用地之財務負擔等資料),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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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花蓮縣政府依上開決議再辦理公開展覽程序及補充修正計畫書、圖資料到部,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前委員秋綿、周委員宜強、劉委員小蘭、宋委員立垚及李前委員素馨組成專案小組,於105年6月22日召開1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准花蓮縣政府106年7月14日府建計字第106009946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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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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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地重劃:
(一)本案優先發展區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得低於35%,並補充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之可行性評估報告,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縣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以分期分區方式擬定細部計畫。
(三)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於花蓮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花蓮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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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災計畫:請強化補充本特定區發展型態之防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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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都市計畫法第23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本案將發展準則與管制要點改為細部計畫內容,由花蓮縣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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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後續辦理事項: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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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一)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相關資料,非屬都市計畫書應表明事項,應予以刪除。
(二)計畫書相關資料,請更新最新年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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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修正內容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105年6月22日第1次會議紀錄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一、本部都委會103年12月23日第842次會議「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審決決議。
現行計畫條文報部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一、優先發展區優先發展優先發展區土地面積共計115.8公頃將由花蓮縣政府根據優先發展區細部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進行開發。一、優先發展區優先發展區土地面積共計115.8公頃,得依優先發展區細部計畫自行劃設開發單元。各開發單元得以整體開發或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1.據花蓮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優先發展區土地面積廣達115.8公頃,開發經費概估約30億元,該府確實無法編列經費辦理開發,故建議增列整體開發或市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並保留原區段徵收開發方式條文,整體開發係於優先發展區內劃設較小單元開發,仍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2.請將左列報部條文:
「------各開發單元得以整體開發或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修正為「-----各開發單元得以區段徵遵照辦理。增列本條文修正理由:整體開發係於優先發展區內劃設較小開發單元,仍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修正後條文如下:一、優先發展區優先發展區土地面積共計118.3公頃,得依優先發展區細部計畫自行劃設開發單元。各開發單元得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或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備註:
整體開發係於優先發展區內劃設較小開發單元,仍本案請花蓮縣政府在區段徵收改採市地重劃辦理開發,不增加政府公共設施用地之財務負擔前提下,請提供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含財務計畫、不同開發方式公共設施面積、確認不增加政府公共設施用地遵照辦理。
1.本政府分別於民國104年3月及民國105年11月提供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地政處)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參見附件一、附件二。
2.前述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6種方案進行評估,結論為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於35%以下時,市地重劃具可行性。
本會專案小組105年6月22日第1次會議紀錄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收、整體開發或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備註:整體開發係於優先發展區內劃設較小開發單元,仍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3.優先發展區增列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部分,請依下列各點辦理,本案如經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通過時,後續應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1)請花蓮縣政府於完成花蓮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應請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部都委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註:整體開發係於優先發展區內劃設較小開發單元,仍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條文之理由,請參見第六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貳、檢討變更內容/開發方式修訂對照表/P103-104;修正後條文,請參見第七章檢討後計畫/壹拾、開發方式/P128。
之財務負擔等資料),再行提會討論。
本會專案小組105年6月22日第1次會議紀錄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二、建議本案請花蓮縣政府依照下列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各點辦理,並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修正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32份(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惟倘經花蓮縣政府審慎評估後,市地重劃仍不可行者,請再重新補充具體可行方案,並再行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
(一)基於區段徵收方式改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不增加政府公共設施用地之財務負擔,一般而言即是不減少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請查明是否有因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改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進而調降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如有調降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者,則維持原計畫,如無調降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者,請出具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本次檢討變更內容第12案縮減計畫道路路幅,係考量交通量及道路層級等實際需要等因素而縮減,間接導致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些許調降,並非針對優先發展區開發方式調整而調降,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調降與優先發展區開發方式無涉,參見計畫書第七章壹拾參(P.135)。
(二)請補充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之財務負擔比較表,並確認區段徵收方式改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不增加政府公共設施用地之財務負擔。
依據本府地政處於民國105年11月4日提供之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之財務負擔比較表,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計算財務之情境相同,均以公共設施用地所占比例為35%進行評估、計算,2種開發方式公共設施用地所占比例均為35%,參見附件二之附表一。
(三)本次回應資料顯示,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費用概算情境分析有六個方案,並建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低於35%實據市地重劃可行性。故本案請先評估確認6個方案之可行性(例如:評估安養中心專用區是否納入市地重劃範圍等)後,市地重劃應在採全區開發之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得低於35%或分期開發每一區之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得低於35%,各區應儘量一致之前提下依下列各點辦理。
1.建議本案於提委員會審議前,確認市地重劃實屬可行,並檢附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書,供審議之參考。
2.本案如經提請本會審議通過時,後續應依本會第836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下列各點辦理。
敬悉。
本會專案小組105年6月22日第1次會議紀錄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1)請花蓮縣政府於花蓮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在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花蓮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恢復原計畫及原條文,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四)請查明是否符合依本部91年10月28日台內營字第0910087406號函釋,有關「都市計劃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如有符合8點情形者,請補充符合特殊情形案例之情形,提大會審議,如有不符合8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之都市計畫案,應請縣府就區段徵收方式確實無法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後,併將行政院核示文件,納入計畫書,再報請本部核定。
經查「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羅列如下:
(一)於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核定「改善當前住宅問題重要措施」前,業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或本部已同意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
(二)開發面積小於一公頃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單位評估確定難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
(三)計畫書圖不符、發照錯誤或地形修測等因素所致變更都市計畫者。
(四)變更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比例過高,分回地主抵價地面積不足百分之四十,需併鄰近地區辦理市地重劃者。
(五)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者。
(六)除政府有整體開發計畫者外,依據部頒相關之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或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辦理者。
(七)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實施都市更新者。
(八)屬於教育文化、醫療服務、社會福利或公益事業使用者。
本案非屬前述各項之情形,依據本府地政局105年11月4日提供之東華大學城特定區本會專案小組105年6月22日第1次會議紀錄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優先發展區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整體開發可行性評估費用概算及比較表(附件二之附表二),實因區段徵收總費用高達74.96億元,致財務不可行,而須以市地重劃方式進行整體開發。
(五)請刪除報部條文:「整體開發」相關文字內容。
已修正。
(六)同意採納本次回應資料,經查細部計畫之優先發展區土地面積為115.8公頃,「優先發展區土地面積118.3公頃」請修正為「優先發展區土地面積115.8公頃」。
敬悉。三、同意採納花蓮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年3月18日花環廢字第1050007071號函為「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所提陳情意見,該府建議撤案,請以公文正式函覆本署。
遵照辦理。
花蓮縣環保局已於106年5月9日以花環廢字第1060010960號函正式撤銷陳情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