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121-審議事項-第3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配合台江國家公園計畫)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121
案件id
MOI通檢畫)專2017112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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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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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11月10日第5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6年3月20日府都綜字第106029667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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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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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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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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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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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永展(召集人)、施委員鴻志、劉委員小蘭、黃前委員麗玲、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106年5月3日召開1次會議,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准臺南市政府於106年8月30日府都綜字第106088011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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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6年8月30日府都綜字第1060880112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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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一部分:基於配合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請市政府依台江國家公園之範圍劃設為國家公園區,並配合後續台江國家公園通盤檢討之實際範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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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變更計畫圖說部分,請以行政區界為範圍修正,以釐清本案與主要計畫範圍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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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名請配合審議結果修正,以資妥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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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本案係配合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劃設,針對鄰近地區需要扮演輔助角色,提供相關觀光遊憩發展及土地使用模式,故基於國土保安、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等價值,請補充本案與未來國土計畫之關聯性及如何引導相關資源保育、利用與空間發展,並將本案相關上位計畫之人口、產業等分析資料更新至最新年度。二、本次檢討台江國家公園周邊土地之環境相容性及觀光遊憩發展性,惟計畫範圍內仍有經濟部編定之臺南科技工業區土地、工15工業區及土汙區,故請市政府補充本案空間發展之構想、相關土地使用之適宜性分析及未來轉型利用之策略等,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三、本案建議擬定細部計畫,並將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含土地使用次分區、相關開發許可審議規範等)納入細部計畫規範,俟市政府於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四、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案名建議配合審議結果修正之,以資妥適。五、變更計畫內容部分:
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台江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屬原臺南市主要計畫部分)臺南市主要計畫範圍內都市土地(1,839.58公頃)臺南市主要計畫範圍外台江國家公園土地(1,839.58公頃)台江國家公園計畫於民國98年10月15日公告實施後,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並依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國家公園計畫實施後,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已核定之開發計畫或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應協調配合國家公園計畫修訂。
1.原屬臺南市主要計畫範圍內都市土地,經依法公告實施台江國家公園計畫劃定為國家公園土地後,自不受都市計畫管制,本變更案係為使計畫管制權責更為明確。
2.實際範圍以台江國家公園計畫邊界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鑒於台江國家公園計畫刻正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建議俟該通檢確定台江國家公園範圍後,納入台南市第五次通盤檢討案而劃出計畫範圍,以資妥適。
四草聚落及附近地區「遊2(附)」遊樂區(372.33公頃)附帶條件:
本市遊樂區申請開發時,應依本計畫增訂之「臺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遊2-1(附)」遊樂區(116.34公頃)附帶條件:
本遊樂區申請開發時應依本計畫增訂之「臺南市都市計畫『遊2(附)』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附件一)規定辦理,不適用原「臺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
1.「遊2(附)」係於民國72年「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由農漁區變更為「遊2」遊樂區。至民國92年「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增訂附帶條件;申請開發時應依「臺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規定辦理。迄今,尚無申請遊樂區開發案件。現行臺南市主要計畫遊樂區面積489.76公頃,其中安南區部分,即「遊2(附)」,業於本計畫研議「遊2(附)」之申請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範,至於南區遊樂區(遊5)部分因面積狹小,於「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檢討變更為毗鄰分區,故原計畫之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以無爰用需要,擬於該通檢案予以刪除。
1.「遊2(附)」不適用原計畫之「臺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
2.「遊2(附)」細分之「遊2-1(附)」、「遊2-2(附)」,其範圍與面積依台江國家公園計畫邊界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其邊界依坵塊邊界分割。
建議併綜合意見第三點將本案附帶條件修正為「本遊樂區申請開發時,應另擬細部計畫,並依細部計畫訂定之相關開發規定辦理。」,以符合都市計畫之主細計內容。
「遊2-2(附)」遊樂區(255.99公頃)附帶條件:
本遊樂區申請開發時應依本計畫增訂之「臺南市都市計畫『遊2(附)』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附件一)規定辦理,不適用原「臺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
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2.考量「遊2(附)」作為台江國家公園旅遊發展服務基地,依周邊環境及坵塊特性再予次分區,以適當開發利用,並與環境共存。
三計畫書附件-新訂「臺南市都市計畫『遊2(附)』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條文共29點。
為建立臺南市都市計畫「遊2(附)」之發展特色,及確保台江地區自然資源及景觀之互動與和諧關係,以創造永續自然的都市空間,特訂定之。
係屬細部計畫內容,建議納入細部計畫以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