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4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31地號等土地(臺北郵局)郵政電信用地、學校及郵政用地、商業區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供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等使用)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41
案件id
MOI臺北中正區201861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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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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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106年5月11日第709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6年6月14日府都規字第106349279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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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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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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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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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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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宋委員立垚、周委員宜強、謝前委員靜琪、蘇委員振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於106年7月12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一,略),並經臺北市政府106年10月25日府都規字第10639027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錄二,略)到部,提經本會106年11月21日第91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經與會委員討論後,仍未取得共識,建請臺北市政府依本會委員意見(如附件一,略)及初審意見(如附件二,略),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非屬專案小組成員之其他專家委員或熱心公益人士委員,亦歡迎參與提供意見),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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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臺北市政府依本會第912次會議決議,以107年2月23日府都規字第10731186400號函送相關資料到部,經本會專案小組於107年3月16日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臺北市政府107年5月9日府都規字第10734083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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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07年5月9日府都規字第10734083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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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市府為保留彈性,建議將新計畫名稱修正為「產業特定專用區」,同意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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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經市府說明基地周邊金融產業發展成熟,足以達到計畫目標,請再加強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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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交通影響分析及其改善措施,除應考量本基地開發強度增加外,應將周邊重大開發案及與新北市聯外交通納入考量,並送請市府交通局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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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一般震災及假日大型活動衍生之都市防災規劃,請於計畫書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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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實施都市更新後之樓地板面積分配事宜,請依照行政院核示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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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細部計畫公告實施前,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第37條及第39條等相關規定辦理,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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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擬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以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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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臺北市政府依本會106年11月21日第912次會議決議,以107年2月23日府都規字第10731186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變更計畫內容詳附表一)、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有關國家創新創意中心與金融中心之定義,以及參考相關案例上開中心應具備之區位條件,請市府補充說明;如市府無法明確說明或無法取得委員會認同者,則建議將新計畫名稱修正為「產業特定專用區」。
(二)有關臺北市商業區發展狀況(含金融群聚現況)、各商業區發展定位或商業區階層、本基地與臺北市其他商業區或產業園區發展之競合關係、本基地可容納創新創意產業使用之樓地板空間,以及引進創新創意產業之誘因等,請補充相關說明。
(三)本基地位處臺北市重要交通節點,變更都市計畫後擬引入多元使用用途,而且土地使用強度增加,建請市府就交通影響分析及改善措施再詳加檢討,並經市府交通局認可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四)本案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依市府補充說明係恢復原計畫性質,應無須回饋。至於變更後擬提高使用強度部分,應否回饋,請市府再補充說明。
(五)本案變更後商業區之容積率達800%,加上原有古蹟,勢必產生高樓建築之開發型態,有關都市防災規劃(如人員疏散動線及避難空間規劃),請再加強說明。
(六)為減輕文化部對於本案開發量體過大可能影響周邊古蹟之疑慮,有關計畫書附件一(環境景觀衝擊分析)及附件四(變更前後強度分析)因涉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建議刪除,請市府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
(七)文化部目前正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規定,研擬北門周邊地區古蹟保存計畫,預計於107年底完成,建請文化部與臺北市政府繼續溝通協調,讓該古蹟保存計畫與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能相互配合。
(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如附表二,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六)及(七)辦理。
(九)本案擬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以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十)建議事項:本案變更後臺北郵局之遷移地點,建請相關機關積極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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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計畫內容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31、32、53、54地號郵政電信用地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供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等使用)10,503為推動並扶植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發展,及配合西區門戶計畫整體規劃,變更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供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等使用)。
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32-1地號學校及郵政用地3,586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33、106地號商業區138總計1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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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變更臺北市中正區城中一小段31地號等土地(臺北郵局)郵政電信用地、學校及郵政用地、商業區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供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等使用)主要計畫案」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1文化部有關臺北市政府所辦理「變更臺北市中正區城中一小段31地號等土地(臺北郵局)郵政電信用地、學校及郵政用地、商業區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供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等使用)主要計畫案」,因鄰接國定古蹟臺北府城-北門,且其允建容積率達800%,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法第35條:古蹟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查臺北市僅有一主要計畫,且本案變更範圍與國定古蹟臺北府城北門定著土地相鄰,變更案公告過程臺北市政府未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二)本法第34條: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如有破壞古蹟之完整之虞者,應經本部召開古蹟歷史建築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本案因屬公辦都市更新案件之都市計畫變更,屬本法條所稱之其他開發行為;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本案開發基地與國定古蹟臺北府城北門隔忠孝西路相鄰接,其允建容積達800%,將嚴一、查本主要計畫變更案係於106年3月16日府都規字第10631983000號函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以府都規字第10631983002號函(正本)將計畫書圖函送文化部;於公開展覽期間,文化部以106年3月30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63003310號函陳情有關本案因鄰近國定古蹟北門,故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34及38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府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案目前為主要計畫變更暨細部計畫擬定之都市計畫法定階段,申請主要計畫由「郵政電信用地」、「學校及郵政用地」與「商業區」,變更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供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等使用)」,另為塑造良好都市景觀及合宜環境品質,本案於細部計畫訂定都市設計準則,含建築物量體配置及高度管制、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計畫等,並明訂未來申請建築時,需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核發建造執照。
(二)前揭都市設計準則,明訂以北門中心點向外延伸100公尺至120公尺之基地範圍,建築高度不得超過外牆投影邊線至北門中心點之距離為原則,並經申請單位本市都市更新處以北門為核心點,模擬本案存有可能開發量體情形下,於忠孝西路往東、西向等7處不同視點之北門周邊古蹟群視覺景觀分析,以人車行進動線視覺高度模擬,檢視本案未來建築開發營建工程確認無遮蓋古蹟外貌之虞,且無阻礙觀覽古蹟動線,前揭都市設計準則及相關模擬圖並提送106年5月10日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第471次大會審議通過,及編號陳情人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重突出北門天際線,應有較嚴謹之都市設計管制規定,並經本部召開古蹟歷史建築審議會審議通過,始得為之。
106年5月11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09次大會亦將前開相關模擬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之有無遮蓋古蹟外觀之虞充分討論後,同意變更方案及都市設計準則,後續將作為開發行為建築設計之依據。二、考量本案基地位址為本市門戶樞紐,經參酌國外諸多新舊併存之古蹟轉型結合新建物開發案例,均達到互相輝映之正面效果,因目前本案係屬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係針對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目標與構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設計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等提請二級都委會審議,尚與具體開發計畫之開發行為有別,在都市計畫變更未經部都委會核定前,相關上位定位、可供使用強度等均未明確,故似無法研擬具體及完整計畫提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審議會審議,惟後續俟本案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完竣,確認都市設計準則相關內容,並於有實際開發行為前,開發單位將依文化部所提供建議提送完整建築規劃設計,包括量體配置、高度、造型、顏色等,探討及研擬本案對古蹟之衝擊影響及相關因應計畫送該審議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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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內政部都委會106年11月21日第912次會議審議「變更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31地號等土地(臺北郵局)郵政電信用地、學校及郵政用地、商業區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供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等使用)主要計畫案」委員意見回應綜理表106年11月21日部都委會委員意見及初審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及處理情形修正頁數本案經與會委員討論後,仍未取得共識,建請臺北市政府依本會委員意見(如附件一)及初審意見(如附件二),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非屬專案小組成員之其他專家委員或熱心公益人士委員,亦歡迎參與提供意見),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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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本會委員意見一、有關國家創新創意中心、金融中心及智慧綠色建築示範地點之實質內涵,請再補充相關說明。
1.鑒於金融產業在全球網路科技快速進展下,服務的創新轉型已成為新的經濟產業發展型態及國際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積極推動有關「金融科技」之發展,期望透過金融工具、制度、政策及服務的系統性規劃,推動資通訊業與金融業跨業合作,以充分運用資通訊科技,打造智慧金融機構及提供創新數位便民服務,進而強化虛擬風險控管,因此,發展金融科技已成為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重要策略。本創新創意中心係提供發展成熟之國內外創新產業進駐,將結合國家重要金融機構進駐,作為國際資金及技術交流之地點。
2.基地將導入智慧建築理念,從資訊通信、系統整合、綜合佈線及設施管理各方面,結合創新設備,使空間環境具備如彈性運用、主動感知、量測、資料收集與儲存等人工智慧化功能,規劃項目包括環境監控、安全防災、智慧整合管理平台、資通訊系統、停車場管理、智能樓管、影像監視系第31至37頁第74至75頁106年11月21日部都委會委員意見及初審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及處理情形修正頁數統。二、本案請考量臺北市商業區發展狀況(含信義計畫區金融群聚之現況)、既有歷史文化資產之保存與串聯,以及本基地發展條件等,補充說明本案確有朝向國家創新創意中心及金融中心發展之可能性。
1.臺北市商業區發展型態區分不同階層,中心商業採多核心發展,全市性、地區性商業以主、次要幹道兩側、捷運站出入口處及其附近地區作發展,鄰里性商業為提供鄰里商業服務,形成鄰里發展據點。
2.依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各縣市金融機構分布情形」統計顯示,臺北市現有各類金融機構家數共1,158家,以中山區、大安區、松山區、信義區、中正區最多,南港區最少,國內公股銀行集中於臺北車站周邊(以重慶南路、館前路及博愛路一帶最多);南京東路二、三段周邊及信義計畫區為國內及國外銀行聚集所在,信義計畫區並聚集部分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
3.本基地定位為「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鄰近六鐵共構之臺北車站,相鄰機場捷運、臺北高鐵站、臺北轉運站等且有眾多路線公車站及客運站設立,雖南京東路二、三段周邊及信義計畫區同時為國內及國外銀行集中地點,且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多分布於信義計畫區內,惟本基地具優異之區位條件且更新後具足夠發展空間可使金融相關配套設施及機能更為周全,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附屬單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機構將進駐,使本基地在金融產業發展、人才培育、相關第33至35頁106年11月21日部都委會委員意見及初審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及處理情形修正頁數服務提供與諮詢等各方面更具有發展優勢。
4.另臺北市內雖已規劃多處創意產業空間,惟側重新創團隊初期育成,尚無就營運、規模等屬成熟期之團隊提供軟硬體資源及技術服務,本基地位於西區門戶計畫範圍內,周邊鄰近多處歷史文化資產(包括北門、臺灣總督府鐵道部古蹟群、撫台街洋樓、原大阪商船株式會社臺北支店、三井物產株式會社舊倉庫等古蹟建築群等),在前揭計畫推動下,將保有都市文化紋理,有助於創意場域之形成,另在西門町商圈人潮逐漸回升、捷運大街及臺北地下街活絡之商業環境下,可大幅提升創新創業活動發展及人才資源匯集之效益。
5.綜上,本基地無論在區位、交通、商業環境、周邊金融、創新創意及歷史資源等各面向,具有發展「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之最佳條件且顯較臺北市其他地區更具優勢。三、本案變更後使用項目及強度增加應否回饋、其所產生之外部影響(如交通影響、停車問題)應予內部化,開發後對新北市交通是否產生影響,以及可否調降法定停車空間比例等,請一併說明。
1.本基地原係由商業區變更為郵政電信用地及學校及郵政用地,故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創新產業專用區部分,係配合國家政策,爰應免予回饋。
2.有關交通影響,經本府交通局評估本基地周邊大眾運輸服務密集且多元,具備良好TOD大眾運輸導向發展條件,為減少私人運具使用,停車空間將維持不得超過法定停車空間之60%。
3.另對於忠孝西路往西方向(中華路-西寧北路),因平日晨昏峰皆維持原服務水準,爰對於新北市交通無明顯影響。
第67至73頁106年11月21日部都委會委員意見及初審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及處理情形修正頁數四、本案開發後量體過大,有關都市防災規劃(如救災動線、疏散動線),請再加強相關內容。
本基地消防救災動線,於緊急道路設定為延平北路、延平南路、博愛路、北平西路等,主要作為消防通道、人員避難路線及運送物資至各救避難據點之用;救援輸送道路為塔城街、中華路、重慶北路、忠孝西路等,因其為主要車行動線,有助於疏散區內緊急事故引發之人車潮,且救援物資向計畫區之輸送較不易因突增之人車潮而耽誤,配合緊急道路架構成為完整路網。
第44至45頁五、本案係屬臺北市主要計畫之變更,請補充全臺北市或中正區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前後面積對照表,以瞭解本案變更與臺北市整體都市計畫內容之關係。
已補充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前後面積對照表。
第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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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初審意見一、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如附表),建請市府針對文化部所提意見再補充說明。
有關文化部之陳情意見另詳陳情意見綜理表。二、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以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