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41-審議事項-第6案:臺東縣政府函為「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4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1861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本會94年11月1日第620次會議決議略以:「有關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3、6、8、13等案,因案情複雜,且與會部分委員尚有不同意見,為期審慎周延,交由原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並請本會其他專家學者委員撥冗出席提供意見供審查參考,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臺東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在案。
-
二、「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業經本部102年7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20808169號函核定,並經臺東縣政府102年8月21日府建都字第1020153531B號公告發布實施。
-
三、本計畫案(第二階段)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前委員正民(召集人),郭前委員瓊瑩、林前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賴前委員碧瑩、王前委員秀娟、賴前委員美蓉、邱委員英浩、郭前委員武博、張前委員佩智(國有財產署,現為劉委員芸真)組成專案小組,分於94年12月19日、95年5月22日、96年1月2日、96年10月31日、98年9月30日、99年7月19日、101年4月2日、102年5月6日召開8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建議略以:「請臺東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及修正計畫書32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並經臺東縣政府107年3月7日府建都計字第107004435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東縣政府107年3月7日府建都計字第107004435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6案部分,據臺東縣政府補充說明資料顯示,目前綠島範圍之都市計畫圖為1/5000,該府刻正辦理測繪1/1000地形圖及辦理書、圖重製作業中,又因時空環境變遷,原規劃內容似不符實際發展需求,且恐影響人民權益,故本案維持原計畫,並請臺東縣政府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配合實際需要整體考量。
-
二、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東縣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建議本計畫案請臺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及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本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六案部分,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東縣政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詳附圖1及附表1):
1.本案農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未達1公頃,經查尚符合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爰建議同意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2.據臺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擬將部分住宅區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係為整合該地區之地籍問題,以利建築使用,原則予以支持,建請臺東縣政府詳予補充說明本案市地重劃之範圍以及將部分住宅區納入重劃範圍之具體原因及理由,並於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3.本案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五)辦理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二)為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市地重劃前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減免問題,以及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整體開發案件,有關本計畫案中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案件,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後,建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東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東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檢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本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八案部分,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有關臺東縣政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建議除該地區外環道路(部分住宅區及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因大部分為公有土地,予以同意,以及「住宅區變更為綠地用地」修正為「住宅區變更為農業區」外,其餘維持原計畫(詳附圖1及附表2)。
2.本案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五)辦理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四)本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三案,有關部分農業區(31.95公頃)擬變更為遊樂區、電力事業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乙案,基於下列各項因素及理由,建議維持原計畫:
1.據臺東縣政府於本小組會議補充資料顯示,本變更案規劃草案中之遊樂區及電力事業專用區,毗臨綠島流麻溝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未來遊樂區及電廠(火力發電)開發運作後,似有影響或污染該地區水源水質之疑慮,尚待釐清。
2.據臺東縣綠島鄉公所列席代表說明,該公所及綠島地區大部分民眾均不支持於當地水源水質保護區旁規劃設置火力發電廠。
3.據臺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目前尚未籌措辦理區段徵收之財務預算,考量本案面積廣大,開發經費龐大,該府目前財政困難,在未有明確之財務計畫及經費下,短期內恐無法辦理本案之區段徵收作業。
4.本案變更範圍內之國有土地約10.42公頃(約佔32.61%),考量臺東縣政府尚無具體之整體開發計畫,為避免對當地環境景觀造成衝擊、公有土地非必要應儘量避免作非公用使用,以及現行有關國有土地之相關法令規定等,目前似宜維持原計畫。
5.土地所有權人如有開發之需求,建議先行擬定合理之土地使用規劃暨事業及財務計畫,再另案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並避免將國有土地納入規劃範圍。
(五)本計畫案變更內容經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建議請臺東縣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六)據臺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目前尚缺少擬定本特定區計畫全區細部計畫之計畫圖及相關資料,爰建議同意本特定區計畫仍依都市計畫法第16條規定,維持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特定區計畫。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人陳9人陳10綠島國中東側住宅區0.02人行步道0.02商業區0.04農業區2.40農業區2.07農業區1.45道路用地0.73道路用地0.33學校用地0.32學校用地0.16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4住宅區2.40商業區2.07道路用地1.45住宅區0.73商業區0.33住宅區0.32道路用地0.16一、依教育局列席人員說明,綠島國中現況使用校地已足供未來發展需求。二、透過市地重劃手段可整理改善綠島地區土地畸零狹小之特性,便利建築配置。三、本計畫住宅區使用率約達75%。
依據台東縣政府96年9月27日府城都字第0963030197號函送依本專案小組第9次會議建議意見辦理情形對照表略以:「本案依台東縣政府96年7月26日綠島國中學校用地面積檢討會議紀錄,及綠島國中96年9月6日綠中總字第0960002071號函:
『現有土地面積已不符教育部頒布國中小基本設施校地標準,保留預定地使學校擴建完整跑道及專科教室,爰請針對學校需求准附帶條件:
配合周邊尚未開發之住宅區、商業區及道路用地,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予保留該預定地,俾利校務未來發展,故建請維持原計畫。』」到部,爰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三四綠島國中北側中寮社區內住宅區1.97道路用地0.21住宅區(聚落保存區)1.97住宅區(聚落保存區)0.21附帶條件:
建議本地區未來作進一步的研究,另訂適用之管制規定,並以都市設計之方式開發;於新的管制規定未訂定前,本區之開發建築仍適用原計畫之住宅區。
一.本社區土地多數已發展建築,並具有當地社群聚落之特色。
二.計畫道路之穿越除破壞社區結構外,對於社區並無益處,未免作不必要的公共投資又引起民怨,建議予以廢除。
本案係配合本表編號變一案學校用地取得及改善聚落出入之道路系統而擬調整部分土地使用計畫,爰併同變一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六六公館社區西、南側農業區1.47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5住宅區1.47住宅區0.15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規劃相同面積之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一.配合公館村聚落發展及建立當地道路系統需要。
二.賦予細部計畫更靈活之規劃空間,並為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一)及(二)辦理。
八七公館社區西、北側住宅區1.92農業區0.37商業區1.51綠地用地0.06道路用地0.35商業區0.26道路用地一.配合公館村一帶機能變更後實際發展需要。
二.配合發展規劃聚落之外環道路。
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0.11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人陳23觀音洞南側農業區31.76遊樂區31.76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
2.所有權人應於土地開發完成配地作業發放土地所有權狀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開發計畫。
3.開發計畫核准後六個月內,應提出建造執照之申請。
4.建造執照核發後,自正式開工日起二年內應全面完成開發建設。
5.本基地若未依前開期限辦理完成開發時,於下一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分區。
一.本地區公有土地約佔半數以上,對於解決本地區觀光遊憩問題具有相當價值,因此配合觀光發展及交通轉運需求予以整體變更以利使用。
二.提高投資誘因,促進綠島觀光發展,並納入開發期限規定,加速發展期程。
併同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本案維持原計畫。
(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後修正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卅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一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卅二條訂定之。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二、用語定義:
平均容積率: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民國92年12月10日修正)。
新增條文三、本計畫區規劃以下之一般使用分區:
住宅區。
聚落保存區。
商業區。
宗教專用區。
旅館區。
露營區。
海濱浴場區。
遊樂區。
海底溫泉區。
旅遊服務區。
水域遊憩區。
海域資源保育區。
地質保護區。
景觀保護區。
行政區。
保護區。
港埠專用區電信事業專用區。
新增條文四、本計畫區規劃以下之公共設施用地: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
零售市場用地。
油庫用地。
公園用地。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垃圾處理場用地。
公墓用地。
道路用地。
港埠用地新增條文五、以下經主要計畫指定之分區,應實施都市細部計畫:
㈠住宅區㈡商業區㈢其他經都市計畫變更指定之分區。
新增條文六、應實施都市細部計畫之分區其於主要計畫中規定平均容積率,細部計畫時得實施差別容積率。
新增條文二、住宅區專供住宅建築使用,其七、住宅區專供住宅建築使用,其土地本條文建議除第土地及建築物之管制,應依左列規定:
㈠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㈡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
㈢禁止設置污染性工廠。
及建築物之管制,應依左列規定:
㈠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O。
㈡平均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O。
(二)項中「平均」文字予以刪除外,其餘照修正條文通過。八、聚落保存區專供發展當地特有風貌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管制應依左列規定:
㈠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O。
㈡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O。
為發展聚落保存區之特色,主管機關得另訂發展計畫,對於建築形式、造型、色彩、材質、元素等亦得視需要訂定規範。
新增條文三、商業區專供建築商店及與商業有關之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左列規定:
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使用限制㈠其使用限制除不得設置工廠、特種營業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外。
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商業區之規定。
㈡商店建築式樣、廣告招牌及廣告燈等之高度、式樣、色彩、材料等應先經觀光主管機關之同意。九、商業區專供建築商店及與商業有關之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左列規定:
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O平均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O使用限制㈠其使用限制除不得設置工廠、特種營業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外,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商業區之規定。
㈡商店建築式樣、廣告招牌及廣告燈等之高度、式樣、色彩、材料等應先經觀光主管機關之同意。
本條文建議除「平均容積率」修正為「容積率」外,其餘照修正條文通過。四、宗教專用區以供建築寺廟使用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左列規定:
㈠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一百二十。
㈡不得興建納骨塔。
㈢建築物應採地方傳統寺廟之造型。
㈣不得使用擴音器傳達、誦經、播放音樂等以保持幽雅之環境。十、宗教專用區以供建築寺廟使用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左列規定:
㈠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O。容積率不得大於一二O。
㈡不得興建納骨塔。
㈢建築物應採地方傳統寺廟之造型。
㈣不得使用擴音器傳達、誦經、播放音樂等以保持幽雅之環境。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五、旅館區以供興建旅館及其附屬使用之建築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左列規定:
㈠除為建築整地需要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以免影響景觀。
㈡各旅館區之使用及管制應依左表規定:
類別管制規定最大建蔽率百分之四十最大高度二層樓或七公尺前院最小深度六公尺後院最小深度四公尺側院最小深度四公尺使用限制得興建游泳池及各種球場等附屬設施。
㈢建築設計、構造及設備須符合有關法令之挸定。
㈣須有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施。
㈤建築物及客房應面向良好景觀,並以自然通風及採光為主。
㈥應自行留設停車場用地。
十一、旅館區以供興建旅館及其附屬使用之建築為主,其建築物及士地之使用依左列規定:
㈠除為建築整地需要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以免影響景觀。
㈡各旅館區之使用及管制應依左表規定:
類別管制規定最大建蔽率百分之四O最大高度二層樓或七公尺前院最小深度六公尺後院最小深度四公尺側院最小深度四公尺使用限制得興建游泳池及各種球場等附屬設施。
㈢建築設計、構造及設備須符合有關法令之挸定。
㈣須有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施。
㈤建築物及客房應面向良好景觀,並以自然通風及採光為主。
㈥應自行留設停車場用地。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六、青年活動中心區內之土地以供青少年活動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左列規定:
㈠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
㈡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
㈢本區內得興建活動中心、交誼廳、運動場、各類球場、露營地、野餐地、住宿、游泳池及其他有關設施。
--(青年活動中心區變更為公園用地,本條文刪除。)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七、露營區專供露營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左列規定:
㈠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㈡建築物之簷高除救生、眺望設施外,不得超過一層樓或四公尺。
㈢除為建築整地需要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以免影響景觀。
㈣應整體開發。
十二、露營區專供露營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左列規定:
㈠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㈡建築物之簷高除救生、眺望設施外,不得超過一層樓或四公尺。
㈢除為建築整地需要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以免影響景觀。
㈣應整體開發。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八、海濱浴場區內土地,以供設海水浴場及其附屬設施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左列規定:
㈠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㈡建築物之簷高除救生眺望設施外,不得超過一層樓或四公尺。
㈢得興建服務管理餐飲設施、休息室、更衣室、沖洗室、廁所等有關設施。
㈣應整體開發,不得再分割為小基地個別開發,且須先將整體配置計畫送經觀光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㈤應自行預留停車場用地。
十三、海濱浴場區內土地,以供設海水浴場及其附屬設施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左列規定:
㈠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建築範圍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
㈡建築物之簷高除救生眺望設施外,不得超過一層樓或四公尺。
㈢得興建服務管理餐飲設施、休息室、更衣室、沖洗室、廁所等有關設施。
㈣得以細部計畫方式規劃並進行分區開發,開發時須先將整體配置計畫及開發計畫送經觀光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㈤應自行預留停車場用地。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九、遊樂區以供遊樂及休憩使用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依左列規定:
㈠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㈡建築物之簷高除救生眺望設施外,不得超過一層樓或四公尺。
㈢得設置餐飲、遊樂休憩、園景眺望、漫步、運動、衛生及相關設施。
㈣禁止變更地表,但建築整地所必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㈤應整體開發,不得再分割為小基地個別開發,且應先行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包括區內建築配置、水土保持、排水及公共設施),並經觀光主管機關審查核可。
㈥應自行預留停車場用地。
十四、遊樂區以供遊樂及休憩使用為主,區分為遊一及遊二兩類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依左列規定:
遊一:
㈠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㈡建築物之簷高除救生眺望設施外,不得超過一層樓或四公尺。
㈢得設置餐飲、遊樂休憩、園景眺望、漫步、運動、衛生及相關設施。
㈣禁止變更地表,但建築整地所必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㈤得以細部計畫方式規劃並進行分區開發,開發時須先將整體配置計畫及開發計畫送經觀光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包括區內建築配置、水土保持、排水及公共設施)。
㈥應自行預留停車場用地。
遊二:
㈠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O。
㈡平均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O。
㈢建築物之簷高除救生眺望設施及觀景使用外,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救生眺望設施及觀景使用之建築高度應經觀光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審查。
㈣得設置住宿設施、餐飲、教育訓練、資訊服務、交通服務、遊樂建議維持原條文。
休憩、園景眺望、漫步、運動、衛生及相關設施。
㈤得以細部計畫方式規劃並進行分區開發,開發時須先將整體配置計畫及開發計畫送經觀光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包括區內建築配置、水土保持、排水及公共設施)。
㈥應自行預留停車場用地。十、海底溫泉區內之土地,以供設海底溫泉及其附屬設施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左列規定:
㈠溫泉水池應限於露天形狀,其水池之開挖,應配合天然地形,不得任意破壞。
㈡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O.五。
㈢建築物之簷高除救生眺望設施外,不得超過一層樓或四公尺。
㈣內得興建服務管理、餐飲設施、休息室、更衣室、沖洗室、廁所等有關設施。
㈤應整體開發。
㈥應自行預留停車場用地。
十五、海底溫泉區內之土地,以供設海底溫泉及其附屬設施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左列規定:
㈠溫泉水池應限於露天形狀,其水池之開挖,應配合天然地形,不得任意破壞。
㈡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O.五。
㈢建築物之簷高除救生眺望設施外,不得超過一層樓或四公尺。
㈣內得興建服務管理、餐飲設施、休息室、更衣室、沖洗室、廁所等有關設施。
㈤應整體開發。
㈥應自行預留停車場用地。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一、旅遊服務區,以供旅遊服務及其附屬設施之使用為主,其土地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㈠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
㈡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一O.五公尺。
㈢本區內得興建遊客中心、遊憩區管理機關(構)、展覽館、教育訓練、衛生醫療及治安等相關設施。
十六、旅遊服務區,以供旅遊服務及其附屬設施之使用為主,其土地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㈠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O。
㈡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一O.五公尺。
㈢本區內得興建遊客中心、遊憩區管理機關(構)、展覽館、教育訓練、衛生醫療及治安等相關設施。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二、海域遊樂區內以供海上遊樂活動使用,且區內使用依左列規定:
㈠在不影響景觀及觀光遊憩使用之原則下,准予晝間開放。
㈡嚴禁有破壞海洋生物生態之活動。
㈢遊樂區開發計畫時必需徵求軍方會勘同意。
十七、水域遊憩區內以供海上遊樂活動使用,且區內使用依左列規定:
㈠在不影響景觀及觀光遊憩使用之原則下,准予晝間開放。
㈡嚴禁有破壞海洋生物生態之活動。
㈢遊樂區開發計畫時必需徵求軍方會勘同意。
配合海域遊樂區變更為水域遊憩區,爰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三、海域資源保育區以保護漁類、貝類、珊瑚及其他海域漁類資源為主,並得兼供遊艇、潛水、划船、帆船、滑水及海底遊憩、海洋公園等海域遊樂活動使用,上述遊樂活動應先徵得觀光主管機關之核准,惟不得有礙海域漁業資源之維護。
十八、海域資源保育區以保護漁類、貝類、珊瑚及其他海域漁類資源為主,並得兼供遊艇、潛水、划船、帆船、滑水及海底遊憩、海洋公園等海域遊樂活動使用,上述遊樂活動應先徵得觀光主管機關之核准,惟不得有礙海域漁業資源之維護。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四、地質保護區土地以保護自然特殊、優美之地質景觀為主,其土地依左列規定:
㈠禁止興建任何建築物。
㈡禁止破壞本區之設施及放牧、露營、養殖、任意踏毀等行為。
㈢禁止變更原有地形地貌、採取土石、砍伐、破壞地表等行為。
㈣得設地質保護及解說設施,景觀保護及恢復設施,觀景步道,水土保持及國防必需設施。
十九、地質保護區土地以保護自然特殊、優美之地質景觀為主,其土地除為觀光發展、公共使用及水土保持、環保設施、國防必須設施外應依左列規定:
㈠禁止興建任何建築物。
㈡禁止破壞本區之設施及放牧、露營、養殖、任意踏毀等行為。
㈢禁止變更原有地形地貌、採取土石、砍伐、破壞地表等行為。
㈣本區內各項設施之設計應經觀光主管機關之核准,其使用亦受觀光主管機關之監督。
配合土地使用及觀光地區發展之需要,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五、景觀保護區內土地以維護優美之自然景觀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左列之規定:
㈠得設置景觀保護、解說及恢復設施、觀景步道、水土保持及國防必需設施。
㈡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得為左列使用:
1.國防、警衛、保安、保防及公用事業所必需之設施。
2.原有建築物之改建、增建、修建、其增建後之簷高不得超出二層樓(或七公尺),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一五O平方公尺。
3.造林、水土保持與防洪設施。
4.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㈢本區內禁止左列行為,但前款所列各項設施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1.砍伐竹木,但間伐經林業二十、景觀保護區內土地以維護優美之自然景觀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左列之規定:
㈠得設景觀保護、解說及恢復設施、觀景步道、水土保持及國防必需設施。
㈡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得為左列使用:
1.國防、警衛、保安、保防及公用事業所必需之設施。
2.原有建築物之改建、增建、修建、其增建後之簷高不得超出二層樓(或七公尺),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一五O平方公尺。
3.造林、水土保持與防洪設施。
4.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㈢本區內禁止左列行為,但前款所列各項設施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1.砍伐竹木,但間伐經林業主管機關及觀光主管機關會同核准者不在此限。
2.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主管機關及觀光主管機關會同核准者不在此限。
2.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3.破壞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沼澤。
4.採取土石。
5.焚毀竹木花草。
6.名勝古蹟與史蹟之毀壞。
7.其他經主管機關及觀光主管機關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
3.破壞或污水源,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沼澤。
4.採取土石。
5.焚毀竹木花草。
6.名勝古蹟與史蹟之毀壞。
7.其他經主管機關及觀光主管機關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
十六、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二一、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O,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O。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二、保護區內之土地,禁止下列行為。
但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行為,為前條第一項各款設施所必需,且經縣政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㈠砍伐竹木。但間伐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㈡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㈢破壞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沼澤。
㈣採取土石。
㈤焚毀竹、木、花、草。
㈥名勝、古蹟及史蹟之破壞或毀滅。
㈦其他經內政部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
本條文建議予以刪除,二三、港埠專用區內土地,以供港埠相關設施為主,並得供貯放分裝瓦斯桶及輪船、車輛機械維修等使用,其中港二之八公尺計畫道路以東部分(港二-二)俟港埠整體規劃時可設為遊客服務相關設施-如車站、機關、商業及人行廣場等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O,平均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O。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四、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不得大於百分之五O,平均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OO。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七、機關用地之建蔽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二五、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O,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OO。
十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六、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O,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O。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九、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二七、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O,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O。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十、油庫用地供設置加油站及儲油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二八、油庫用地供設置加油站及儲油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O,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O。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十一、港埠用地內土地,以供港埠相關設施為主,並得供貯放分裝瓦斯桶及輪船、車輛機械維修等使用,其中港二之八公尺計畫道路以東部分(港二-二)俟港埠整體規劃時可設為遊客服務相關設施-如車站、機關、商業及人行廣場等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九、港埠用地內土地,以供港埠相關設施為主,並得供貯放分裝瓦斯桶及輪船、車輛機械維修等使用,其中港二之八公尺計畫道路以東部分(港二-二)俟港埠整體規劃時可設為遊客服務相關設施-如車站、機關、商業及人行廣場等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配合港埠用地變更為港埠專用區,爰本條文予以刪除。
二十二、電力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十、電力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O,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O。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3案,本條文予以刪除。
二十三、公三用地為生態公園用地,其建築及土地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㈠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㈡建築物高度除觀賞平台外,其餘建物不得超過一O.五公尺。
㈢本區內得興建遊客中心、公園管理所、展覽館、教育解說中心、污水處理、衛生醫療、治安、眺望平台及涼亭等相關設施。
三一、公園用地其建築及土地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㈠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㈡建築物高度除觀賞平台外,其餘建物不得超過三層樓或一O.五公尺。
㈢區內得興建遊客中心、公園管理所、展覽館、教育解說中心、污水處理、衛生醫療、治安、眺望平台及涼亭等相關設施。
配合新增公園使用修正。
三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三、垃圾處理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四、公墓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O,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O。
本條文建議除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O外,其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十四、海岸地區各項遊樂設施之興建計畫,應先送經觀光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另涉及軍事、海防安全者,並需徵得軍方同意後,始得再依法定程序辦理。
三五、海岸地區各項遊樂設施之興建計畫,應先送經觀光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另涉及軍事、海防安全者,並需徵得軍方同意後,始得再依法定程序辦理。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十五、為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及提供停車空間,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台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分區使用項目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商業區旅遊服務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行政區青年活動中心區宗教專用區機關用地電力事業用地學校用地三六、為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及提供停車空間,左列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表列規定退縮建築,其餘分區於都市計畫變更新增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得於附帶條件指定依左列規定退縮建築:
分區使用項目退縮規定備註都市計畫變更新增之住宅區及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行政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說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宗教專用區機關用地電力事業用地學校用地建議維持原條文,惟青年活動中心區已變更為其他分區,爰予以刪除。
三七、本計畫區內指定應實施都市細部計畫之分區未依法完成細部計畫而進行開發土地申請建築時,其土地使用強度依以下規定辦理。
本條文建議予以刪除。
㈠建蔽率以該分區建蔽率之百分之六O計算。
㈡容積率以該分區平均容積率之百分之六O計算。
三八、經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指定之地區,應實施都市設計。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九、本計畫區之用地開發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於細部計畫或土地實質開發前之用地規劃、設計及開發規範中做限制性之規定。
本條文建議予以刪除。
二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四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九)逕向本部陳情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內容臺東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4陳情人:
楊明鴻等15人。
陳情位置:
綠島鄉下南寮段235-1地號等26筆土地(旅遊服務區內)1.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劃設為旅遊服務區,迄今已逾10年,尚未辦理區段徵收開發,居民亦不能申請合法建築。
2.該旅遊服務專用區位於綠島出入大門之景觀要道,閒置至今雜草漫生,妨礙瞻觀,影響觀光甚巨。
1.建議變更原旅遊專用區為農業區。
2.本案建請依該原則以繳納代金方式納入計畫書報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辦理。
--據臺東縣政府101年10月29日府建都字第1010199582號函說明,本案建議酌予採納,並建議依下列各點意見辦理:
1.原則同意解除區段徵收之開發方式,惟請縣政府補充說明無法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2.本案依台東縣都市計畫其它類似變更案件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3.請臺東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逕5陳情人:
田丁福等449人連署書。
陳情位置:
觀音洞南側農業區。
1.通盤檢討自92年辦理公告以來已逾10年,辦理進度緩慢,不符本地鄉民期待。
2.綠島長期缺乏大型企業投入高品質之休閒渡假進駐,造成整體觀光水準無法有小提升,無法提供充分之工作機建議儘速通過農業區變更為遊樂區之變更(變更綜理表編號第13案)以符民心。
--本案依本小組建議意見(四)辦理,未便採納。
會,造成居民流失。
3.期盼配合農業變更為遊憩區之開發,能為綠島改善生活機能及公共設施環境,創造就業機會,促使綠島發展成為生活、生產及生態之三生共存之國際生態觀光旅遊島。
逕6陳情人:
豐鏡洲等16人連署書。
陳情位置:
綠島國中預定地。
1.陳情人等所有土地自民國75年實施臺東縣綠島都市計畫以來納編於綠島國中學校預用地,經歷26年未見徵收建校,以致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有效利用照顧生計,迄今「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有了重新檢討的機會,土地所有權人〈陳情人〉等,無不引頸為盼,希望能夠變更地目,使用自己擁有的土地。
2.社會形態改變,少子化是無可避免的趨勢,綠島國中自民國84年每年級從二班因學生人數不足縮減唯一班,校舍也經歷擴建,然未見有使用不足的情形,現況確已足供綠島國中現今及未來發展需求,自此土地所有權人等均一致表達堅決反對納編學校用地立--本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一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場。
3.政府在推動人民有感施政的同時,是否曾體諒過偏遠離島地區的民生小計,綠島鄉長久以來處於被遺忘的一個角落,人口不斷外移、住民年齡老化、醫療欠缺、就業工作環境不足…等等問題。隨著時代的變遷,綠島擔負迫害人權及重刑犯之島的色彩逐漸淡化,如何刺激年輕返鄉服務的意願,是臺東縣政府在大力推動觀光、運動旅遊時應當重視的一環,能有效利用規劃綠島鄉土地,讓綠島成為臺東的海上明珠,是綠島鄉民共同心聲,陳請相關單位能體察民意,在此次臺東縣綠島鄉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能將綠島國中學校用地變更地目,敬請臺東縣議會體察民意予以正視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權利。
【附圖1】變更第六案及第八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表1】變更第六案變更內容面積明細表【附表2】變更第八案變更內容面積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