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71-審議事項-第3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社會福利專用區)(供慈濟慈善事業中壢園區使用)主要計畫案」、「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社會福利專用區)(供慈濟慈善事業中壢園區使用)主要計畫案」等2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71
案件id
MOI桃園壢平鎮201873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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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99年5月14日、100年7月1日前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6屆第3、1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前桃園縣政府100年10月12日府城都字第100039377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金前委員家禾(召集人)、賴前委員美蓉、蔡前委員淑瑩、李前委員公哲及蕭前委員輔導(地政司代表)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因蔡前委員淑瑩、李前委員公哲擔任委員任期屆滿,另簽奉核可由金前委員家禾(召集人)、賴前委員美蓉、周前委員志龍、邱委員英浩及王前委員銘正(地政司代表)接續擔任專案小組成員,後因金前委員家禾(召集人)、周前委員志龍均已卸任,再簽奉核可由邱委員英浩、賴前委員美蓉、邱前委員裕鈞、劉委員小蘭及王委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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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07年5月21日府都計字第1070100977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本案涉及農業區之變更使用並分割既有之農業區,且鄰近地區將為未來都市發展之重要地帶,為避免影響農業區之整體使用,日後周邊農業區(含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及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之土地利用附帶決議不得以個案變更方式提出,以達到整體開發之效益及健全整體都市發展。","二、本案臨環中東路變更範圍外所夾之國有土地,基於都市土地利用之完整性,建請納入計畫範圍並變更為水利事業專用區,以維護原有灌溉溝渠之使用。","三、前桃園縣政府100年10月12日府城都字第1000393773號函所送「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社會福利專用區)(供慈濟慈善事業中壢園區使用)主要計畫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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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107年1月31日專案小組第6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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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大會審議。","一、本案涉及農業區之變更使用,且鄰近之農業區為未來都市發展之重要地帶,本案經申請人調整縮減變更範圍,並再提桃園市都委會第8、9及16次會議修正通過,故請將本案引用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之相關合理性文件納入計畫書,並詳予補充本案都市發展方向與定位、農業區轉型策略及週遭之重大相關建設計畫,以茲明確。","二、本案變更並非完整之街廓,且北臨中壢市重要聯外道路(環中東路),並分割既有之農業區,請市政府就本案變更前後對於提升附近地區環境品質、公共設施之適宜性及可及性、與毗鄰地區土地使用之關聯性等公益性及必要性,提出分析資料,並納入計畫書。","三、本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規定(略以):「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爰本案變更是否影響原有農業生產環境,以及是否與現行農業政策方向相符部分,請桃園市政府補充相關農業主管機關之書面意見,納入計畫書敘明。","四、本案變更面積達1公頃以上,建議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劃設不低於變更總面積10%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檢視變更範圍周邊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情形,以維護地區環境及公共設施品質。","五、本案變更為社會福利專用區後,因其使用功能、活動性質與規模,將對附近地區交通系統造成衝擊與影響,請詳予補充本案聯外之交通動線規劃、停車供需情形、對鄰近地區未來可能衍生之交通量及相關交通衝擊分析資料,並將本案歷次交通影響評估之差異性,納入計畫書中載明及檢附交通主管機關之審核文件。","六、本次變更範圍內有石門農田水利會之灌溉溝渠,並劃設為水利事業專用區(面積約0.12公頃),請補充說明對周邊農業灌溉使用之情形並檢附水利主管單位之書面意見,另該溝渠涉及部分國有土地不納入此次變更範圍之理由與相關文件,一併於計畫書敘明,以茲明確。","七、本案係農業區之變更,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二之一條相關規定,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經桃園市都委會考量本案變更為社會福利專用區,其自願負擔公共設施比例並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