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321-審議事項-第6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甲種工業區)(配合發蘭機械公司擴廠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321
案件id
MOI高雄東地區2018101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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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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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106年12月29日第6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7年4月3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09540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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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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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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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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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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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宜強(召集人)、宋委員立垚、林委員旺根、游委員振偉、蘇委員振維組成專案小組,於107年4月26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7年7月1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2627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錄)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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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07年7月1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2627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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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補充本案擬變更後之甲種工業區,對周邊農水路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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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應至少劃設30%公共設施用地,無償捐贈予高雄市政府,並自行管理維護,如無法捐贈予市府,應以市價繳交代金予市府,並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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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加強補充本案防救災計畫(如:爆炸、有毒氣體等)及避難動線等資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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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高雄市政府107年7月1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262700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回復意見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回復處理情形一、本次擴建面積0.2444公頃(甲種工業區0.1710公頃、綠地0.0734公頃),請加強補充說明廠房擴建面積0.171公頃之必要性。
因原廠區土地腹地已充分使用,原廠房無法容納新生產線,本次擴建係為購置機具,增加前段製程,由於申請變更範圍部分土地已先行使用作為廠房及倉庫,加上變更土地使用分區需留設變更總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故擴建面積需求0.2444公頃實有必要,本案必要性說明請詳計畫書p.1、p.9。二、本案擬變更為甲種工業區,對基地四周農業區是否會造成汙染(水、空氣、廢棄物等),並補充具體防治污染措施。
因本次擴廠新增製程並未使用水,故無廢水排放問題。至於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以鐵屑、銹皮為主,將以抑制銹皮產生之加熱爐處理,且均將收集回收再利用;而熱間鍛造過程將以無毒、無煙、無引燃性之鍛造潤滑劑代替傳統石墨粉,避免石墨灰懸浮於空氣中造成污染,有關擴廠對於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因應措施請詳計畫書p.19柒之二說明。三、請補充說明擬變更為甲種工業區後,不宜再額外增加政府單位供水及供電設施。
本次擴廠所在位置均為水電管線可達區域,且緊鄰現有廠區,故擴廠後無需再增設供水及供電設施。四、交通系統部分,請補充說明工廠周邊道路寬度是否能讓原料大型車輛或消防車輛進出,擴建廠區衍生交通量是否對周邊道路系統造成影響,以及是否有兩條進出基地防災道路?本次申請擴建變更範圍所臨光華路470巷實際路寬約6~7米,依相關法令規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五層樓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救災活動所需空間淨寬度為4.1公尺,故可容許大型車輛及消防車輛進出。而該巷道往北及往南可銜接鳳林二路908巷(通往台25鳳林路)及台88橋下道路,兩條道路均可進出基地,請詳計畫書p.21捌之二及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附錄一。五、本案回饋公共設施用地為綠地,係為提供當地居民使用,請補充綠地其可及性及公益性為何?建請不應增設圍牆設施,並納入協議書敘明。
遵照辦理。本次變更留設之綠地位置緊鄰基地面前道路,為保留公眾使用之開放性,不設置圍牆,並將於協議書敘明相關規定。六、簡報第13頁載明,本計畫區依循「農業區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毗鄰農業區之範圍邊界,至少劃設1.5公尺隔離綠帶或設施,進行建築基地配置,請補充如何於基地東、南、西側之依本次變更範圍擬定細部計畫內容,所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於大寮段2826地號(已先行使用部分)之東側及南側各留設1.5公尺寬綠帶;同段2827地號東側及南側、西側則分別留設3公尺及10公尺綠帶,作為本次變更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詳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附錄二。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回復處理情形範圍邊界劃設隔離綠帶或設施。七、本案辦理時間早於107年1月修訂「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採市價計算規定,故同意劃設公共設施用地無法捐贈者,經高雄市政府同意得改以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加40%折算繳納代金。
敬悉。八、為強化公益性原則,請市府與發蘭機械公司協商適度提高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或提高繳納代金數額。
遵照辦理,因本案變更面積約0.2444公頃,依法留設30%之公共設施用地後,可建廠面積僅餘0.1710公頃,扣除法定空地後,實際可建築面積有限;此外,依據本次變更範圍周邊實價登錄資料,土地買賣成交單價與本廠區現有合法廠房所在甲種工業區公告現值相當,申請人願提高繳納代金數額,以公告現值加41%折算,並納入本案變更條件及協議事項,請詳計畫書p.11。九、為求公平性原則,請補充目前是否有違規使用情節,如有違規使用者,其裁罰內容為何?依經發局於105年10月25日現場稽查及106年1月20日複查結果,從事生產之廠地面積、廠房面積、馬力熱能與核准登記資料不符,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32條處新台幣5仟元罰鍰。發蘭公司已於106年2月21日繳納罰鍰在案,請詳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附錄三。十、高雄市政府訂定之「高雄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業提104年12月22日第866次會議報告,請妥為敘明本案擴廠需求性等是否符合前開變更策略對本計畫之指導與定位,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已補充於修正計畫書中,請詳計畫書p.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