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351-審議事項-第7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三鶯線建設計畫)(部分住宅區為捷運開發區)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351
案件id
MOI新北埔地區201811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7年11月16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72189750號函辦理。
-
二、「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三鶯線建設計畫)(部分住宅區為捷運開發區)案」前經本會107年3月13日第918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第二點:「本案因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請市政府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7年6月15日起辦理再公開展覽30天,期間計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2件,經該府彙整後以107年8月31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71653758號函送補充資料報請審議。
-
四、案經本案專案小組(成員:劉委員小蘭(擔任召集人)、李委員永展、宋委員立垚、郭委員翡玉、蘇委員振維、吳委員珮瑜等6位委員)於107年10月9日召開1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新北市政府以107年11月16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7218975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補充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後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如附表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後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7年11月16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7218975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第918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專案小組後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期林志隆捷運三鶯線路線規劃1.依行政院107年7月23日院臺交移字第10795163號、內政部107年4月20日內授營中字第1070807100號、新北市議會107年9月7日北議四字第1070004331號、新北市政府(簡稱貴府)於107年8月16日新北府捷字第1071525123號、及107年9月17日新北府院字第1071785670號函辦理。(附件一)2.再覆貴府「捷運三鶯線路線「經土城區中央路四段」方案說明,本人陳述意見如下:
3.貴府函覆內容各點說明自始至終捷運三鶯線計劃路線全部皆以土城區中央路4段18公尺稱為「既有道路」(路寬雖為18公尺但減人行道3.2公尺及緩衝空間1.2公尺實際現有路寬僅剩13.6公尺)。依貴府所謂「既有道路」該土地絕大部分都是私人土地,而「既有道路」要成為「既有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更須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並經法院判定,始完成法定程序之認定。在法定程序尚未完備前,貴府所謂「既有道路」該土地權能仍屬私人所擁有;故依民法765條、773條規定「對於既成道路土地上空或地下土地所有權人仍得排除他人之占有使用」,即為土地所有權人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人所建議路線於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階段皆有納入評估及公開說明,經評估運輸服務、工程技術、用地拆遷等課題。目前仍依104年6月2日奉行政院核定綜合規劃報告路線辦理建設及工程。
2.本案涉及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捷運局前於107年10月26日新北府捷規字第1072048860號書函函復在案。
3.另涉及路線說明如下:
(1)查68年12月28日發布實施之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中央路四段係為30公尺寬之計畫道路,非既成道路。
(2)道路現況寬度約僅18至20公尺,三鶯線行經道路用地涉及私有土地者,本府捷運工程局將依大眾捷運法相關法令辦理用地取得,給予適當之補償;工程墩柱用地範圍係依據大眾捷運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予以徵收所有權,涉及工程高架穿越所需用地,係依據大眾捷運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大眾捷運系統因工程上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但應擇其對土地及其土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茲因大眾捷運路線業經行政院104年6月2日核定在案;惟路線評估原則及考量因素、辦理歷程、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墩柱用地範圍依法需辦理徵收,工程使用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需辦理補償事宜,以及未來施工期間衍生之交通衝擊、對周邊生活機能影響應如何因應等課題,請新北市政府妥為處理並加強與民眾溝通協調,以避免延宕捷運興建時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依法受其保障的權能,貴府不應違反大法官解釋而侵害私人土地所有權。(附件二)4.承上述三貴府所做18公尺即屬錯誤之丈量,同時也違反大法官解釋之意旨:貴府在本案所為之規劃及評估,前題錯誤在先,違法認定在後。陳情人曾多次對此在陳情書及公聽會上答辯,但均被貴府左右而言他,避而不談。
以上,陳情人為此案已奔走多年,無非期盼貴府能做出理性且公正之判斷,以人民的土地居住正義作為本案執行之前提,陳情人所提之建議案為最優先考量是盼。
改良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相當之補償。」、「前項須穿越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之情形,主管機關得就其需用之空間範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設定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取得地上權。」,及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0條規定給予地上權補償,並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以市價辦理補償。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7年10月9日)本案建議請新北市政府以處理情形對照表方式詳為補充資料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附表: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依市政府會中提供簡報修正)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逕林志隆捷運三鶯線路線規劃1.依交通部104年12月10日交路字第1040415718號函及新北市政府(簡稱貴府)105年3月9日新北府交捷字第1050366213號函辦理(附件一)。
2.再覆貴府捷運三鶯線經土城區中央路4段方案說明,本人陳述意見說明如下:
(1)關於貴府(一)之回復理由所言:「…捷運車站區位不佳,位置距離大部份民眾居住區域較遠,影響民眾搭乘意願…。」綜言之,貴府僅從「車站本身設置的效益」觀點片面做出考量,但原預劃A1站至A2站間的住民因捷運站設置,而將長期受到巨大搬遷不便,跟經濟損失等居住正義上之不當侵害,貴府是否視若無睹?此外,若依照貴府之回覆理由觀之,其所得結論將變成是車站必須設置在「區位佳,離民眾居住區域近」的地點,這豈不是「市區中心」才會有的特徵?但依現行都市計畫法第44條:「…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貴府之考量,明顯與都市計畫法第44條相違,無視都市計畫法第44條以「居住正義」作為本條之規範核心(附件二)。
有關「建請捷運三鶯線轉乘站應從新北市政府權責單位原預劃的頂埔A1站改為中央路四段過北二高涵洞(簡稱過北二高涵洞)設置新的媽祖田站A2站」及「捷運三鶯線頂埔站A1站至新的媽祖田A2站間,應啟用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人所建議路線於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階段皆有納入評估及公開說明,經評估運輸服務、工程技術、用地拆遷等課題。目前仍依104年6月2日奉行政院核定綜合規劃報告路線辦理建設及工程。
2.有關捷運路線及場站由捷運主管機關主政辦理,涉及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捷運局前於107年4月12日新北府捷規字第1070637663號書函及107年8月15日新北府捷規字第1071525123號書函復在案。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另因大眾捷運路線目前未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惟路線評估原則、辦理歷程及考量因素等內容,仍請市政府與陳情民眾妥善溝通,以避免延宕捷運興建時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依市政府會中提供簡報修正)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綜上,即便貴府提出具體、縝密之評估報告甚或是方案,來宣示市區中心內須設站,以利鐵路運輸,皆必須依法行政始得為之。
前述所謂的依「法」即是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4條之規定,請貴府三思而後行,勿藉行使公權力之名,行違法行政之實是盼。
第六號計畫道路,併採地下化方式興建」。
再逕林志隆捷運三鶯線路線規劃1.依內政部107年4月20日內授營中字第1070807100號、交通部107年4月2日交路字第1070403382號、新北市政府(簡稱貴府)107年4月30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70768679號及107年4月12日新北府捷規字第1070637663號辦理。(附件一)2.再覆貴府「捷運三鶯線經土城區中央路四段」方案說明,本人陳述意見說明如下:
3.關於貴府函覆(二)所謂:「…尚有部分路段寬度僅為18公尺至20公尺,以雙向四車道形式配置。現行工程規劃與施作無須拆除兩側房舍可於現況道路路幅寬度施工。」上述所言,有睜著眼睛說瞎話,矇上欺下之嫌。因中央路四段兩旁屬都市計劃之區域者,為大頂埔唯一無法取代最精華市區中心,商圈商店百業林立商業蓬勃發展帶動整個大頂埔(7個里又有土城工業區與頂埔科學園區數萬從業人員)經濟繁榮關鍵樞鈕。今路幅雖達18公尺雙向四車道,但縮減兩旁人行道約3公尺(左右兩邊人行道各1.5公尺),實際路寬僅剩不足14公尺【車道至人行道緩衝空間1.2公尺(左右兩邊人行道至車道緩有關「建請捷運三鶯線轉乘站應從新北市政府權責單位原預劃的頂埔A1站改為中央路四段過北二高涵洞(簡稱過北二高涵洞)設置新的媽祖田站A2站」及「捷運三鶯線頂埔站A1站至新的媽祖田A2站間,應啟用土城頂埔地區都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人所建議路線於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階段皆有納入評估及公開說明,經評估運輸服務、工程技術、用地拆遷等課題。目前仍依104年6月2日奉行政院核定綜合規劃報告路線辦理建設及工程。
2.有關捷運路線及場站由捷運主管機關主政辦理,涉及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捷運局前於107年4月12日新北府捷規字第1070637663號書函及107年8月15日新北府捷規字第1071525123號書函復在案。
3.依目前設計,土城中央路四段施工期間,工區約需占用道路7m,扣除兩側人行道各1.5m,剩餘道路通行寬度8m,故施工期間中央路係維持雙向2車道通行,衍生地方交通衝擊,故須配合辦理交通維持計畫,並將開闢六號道路做為捷運施工期間之替代道路,六號道路寬15m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另因大眾捷運路線目前未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惟路線評估原則、辦理歷程及考量因素等內容,仍請市政府與陳情民眾妥善溝通,以避免延宕捷運興建時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依市政府會中提供簡報修正)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衝空間各0.6公尺)】,平常車流量以非常擁擠,尤其上、下班、假日時段車輛大排長龍堵塞動彈不得。(附證二)如因規劃興建捷運三鶯線高架化施工後,依現行工程規劃與施作工地圍籬範圍佔用路面寬度9公尺(附證三),其實中央路四段路幅已被縮減三分之二弱僅剩不足5公尺亦只能變成單向壹車道,又如何能負荷原本雙向四車道川流不息堵塞不堪龐大的車流量,交通已直接受到重大衝擊嚴重影響商圈兩邊數百家商業店面阻礙經濟活動及商業發展。亦改變對該地區生活環境造成周遭居民生活不便,嚴重影響整體社會居住安寧,交通安全永久傷害環境品質。
另又所謂:「過北二高涵洞…其路線…,反涉及私有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議題,就居住正義本質,實以行政院核定路線及系統型式為最適當方案」云云。
前述所言又背離事實。如三鶯線路線經六號道路目前六號道路全部皆為公有土地,其道路工程已完成三分之二,僅剩三分之一工程正趕工中。而過北二高涵洞設站位處非都市計劃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均皆為公有土地國有財產局所有,上面僅存零星違建鐵皮屋。更何況中央路四段計劃道路30公尺【必須依土地施行法、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法律規範(詳見第四、五段說明)】。目前為18公尺但僅5公尺為公有土地公路局所有,其餘13公尺皆為私有市計畫第六號計畫道路,併採地下化方式興建」。
,設置雙向2車道,預計能分攤轉移中央路四段交通量,降低中央路施工期間之交通影響。另針對公車停靠,未來工區規劃採分路段、分階段施工,公車站牌區域路段錯開工區,維持雙向4車道,以提供臨停及超車,避免影響後方續進車流。捷運施工之交通維持計畫均會提報新北市道安委員會審查,施工期間亦會加強現場交通指揮疏導及監測,以掌握現場交通狀況並快速排除。
4.有關陳情改行頂埔六號道路之內容,因涉及土地取得及設計施工問題,故三鶯線不採頂埔六號道路方案,原因說明如下:
(1)沿線多私有地且部分非屬道路用地,用地取得及都市計畫變更可行性與正當性較低。
(2)移設之LB02a站周邊服務人口較少,不符捷運建設宗旨,車站服務效益不理想。
(3)LB02a區位偏僻,不利旅客使用,出入口須取得住宅區私有地,用地取得具不確定性。
(4)改道方案平面線形較為彎曲,須降低列車速率,影響營運效率。
5.有關法令適用疑慮說明如下:
(1)有關《大眾捷運法》第1條規定,本計畫路線自捷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依市政府會中提供簡報修正)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土地,故涉及私有地及民房拆遷就居住正義而言,執重執輕不言可喻。(陳情人於102.元.21附證陳情貴府再按請詳閱)又查「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三鶯線暨周邊土地開發綜合規劃報告書」業於104年6月2日經行政院核定,係屬建設計劃。其路線型式對都市發展及人民合法權益影響深遠,亦應依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行政。
因此如捷運三鶯線路線經中央路四段已違反大眾捷運法、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土地徵收條例、都市計劃法等多項法令。
違反法令事實:
(1)違反大眾捷運法開宗明義第1條:為加強都市運輸效能改善生活環境,…(2)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二條規定:「大眾捷運法系統之規劃…,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3)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四分之一為限。
(4)違反大眾捷運法第11條: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應考慮下列因素:…第八項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路段所經鄰近路之交通衝擊。
(5)違反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應就損失最少地方為之…。」(6)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三之一條第一項之規定: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優先使用無運土城線頂埔站起,經中央路四段、介壽路三段、國慶路、鶯桃路、福德一路後設置終點站;全長約14.29公里,設12站,1處機廠,行經土城(頂埔)、臺北大學社區、三峽、鶯歌、鶯歌(鳳鳴)等5處現有都市計畫,對於整體土城、三峽及鶯歌地區應可有效降低私人運具使用需求,對於區域交通改善有正面效益,符合《大眾捷運法》第1條「為加強都市運輸效能,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之立法意旨。
(2)有關《大眾捷運法》第2條規定,本計畫三鶯線捷運系統之規劃、建設、營運、監督及安全,皆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並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就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申請劃定或變更為捷運開發區、捷運系統用地。捷運開發區、捷運系統用地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用地取得則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土地徵收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3)有關《大眾捷運法》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本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依市政府會中提供簡報修正)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使用計劃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用地。
(7)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之二: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下列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第二項經濟因素:…,文化古蹟、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對該地區生態環境、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8)違反都市計劃法1條: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9)違反都市計劃法第44條「…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劃法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詳見第四、五段說明)(10)違反都市計劃法52條:「都市計劃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劃。」4.貴府又所謂:「…經查其法源內容所指鐵、公路應屬城際運輸系統,非屬捷運之都會運輸系統,…其與都市計劃法並無違背,…」。前述所言,所謂的其查「法源」系統內容,「法源」究所何指?此外,前述所謂的城際運輸系統與都會運輸系統之區別對於捷運新設站之高架化有何實益?對此,貴府未盡向人民充分說明之義務。基於這兩點最基本且重要之疑問,貴府隻字未提之態度,實因捷運地下化新設站而受到不利益之廣大住民的權益等閒視之,無法讓陳情人在居住正義上得到應有的尊重。
5.另,大眾捷運法並無法條規定畫為全線高架營運之獨立路線,符合《大眾捷運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非陳情人所指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爰不受《大眾捷運法》第3條第3項路線長度之限制。
(4)有關《大眾捷運法》第11條第8項規定,本計畫為全線高架營運之獨立路線,符合《大眾捷運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完全獨立專用路權:
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非陳情人所指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惟本計畫於綜合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皆撰有交通衝擊評估分析相關內容,本計畫對於整體土城、三峽及鶯歌地區應可有效降低私人運具使用需求,對於區域交通改善有正面效益。
(5)有關《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規定,本計畫路線段既有範圍以規劃於既有道路、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場站出入口用地考量維護既有地主權益,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辦理土地開發取得捷運設施所需用地;無法辦理土地開發之場站範圍,則以捷運設施所需最小用地範圍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依市政府會中提供簡報修正)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捷運之都會運輸系統通過實施都市計劃之區域者,可以穿越市區中心。而僅有第二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而所謂用其他法律規定即是依據都市計劃法第44條「…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劃法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據此,貴府似對於大眾捷運法未盡通盤了解,即做出非專業之判斷,讓因受公權力保護之陳情人,因貴府的決策,而將失去應有的保障,對未來無所適從。
綜上所述貴府已嚴重違法失職,並違背多項相關法律規定。
請貴府再三思而後行,勿藉行使公權力之名,強行違法行政之實為盼!取得用地。本計畫所需用地皆以維護地主最大權益為原則,符合《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規定「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之規定。
(6)有關《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本計畫路線段既有範圍以規劃於既有道路、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場站出入口,主要使用公有地(LB02、LB06出口1、LB08)或公共設施用地(LB06出口2、LB07、LB09、LB10、LB11),符合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之原則。
(7)有關《土地徵收條例》第3-2條第2項規定,對於周邊環境之影響,本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11月20日以環署綜字0950085436號函同意備查。本計畫未來開發將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列環境影響減輕對策及相關環保法規要求辦理,可避免本計畫開發對周邊環境造成顯著之影響。
(8)有關《都市計畫法》第1條之規定,參照《大眾捷運法》第1條:「為加強都市運輸效能,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本計畫三鶯線捷運系統之規劃、建設、營運、監督及安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依市政府會中提供簡報修正)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全,皆依《大眾捷運法》之規定辦理,因此符合《都市計畫法》第1條之立法意旨。
(9)有關《都市計畫法》第44條,該條文係針對鐵路系統,而非指大眾捷運系統,兩者屬於不同運輸設施。都市計畫法訂定主要原因為鐵路屬中長程之城際運輸系統,於市區可利用轉乘接駁而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捷運屬都會區短程大眾運輸系統,於市區設站方具運輸效益,因此並無違背《都市計畫法》第44條之情形。
(10)有關《都市計畫法》第52條,依據107年4月19日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6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本案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8點規定:「配合捷運三鶯線軌道運輸系統經過,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得供捷運路線、場站及其相關設施等通過使用,土地上空供軌道路線穿越使用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規定辦理。」因此本計畫行經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部分無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另本計畫場站出入口依捷運設施需求及地主權益,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捷運開發區、捷運系統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依市政府會中提供簡報修正)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者,已於107年3月13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18次會議審議通過。
綜合上述說明,本計畫工程規劃、用地取得皆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皆於法有據並查詢可得。
6.陳情人意見引用都市計畫法第44條「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該條文係針對鐵路系統,而非指大眾捷運系統,兩者屬於不同運輸設施。都市計畫法訂定主要原因為鐵路屬中長程之城際運輸系統,於市區可利用轉乘接駁而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捷運屬都會區短程大眾運輸系統,於市區設站方具運輸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