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371-審議事項-第12案:內政部為「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遊憩區為河道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河道用地)(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9371
案件id
MOI內政特定區2018121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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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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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為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工程,辦理本次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以104年8月7日內授營都字第10408181192號函請屏東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5年2月1日城規字第105000047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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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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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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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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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04年8月17日至104年9月17日分別在屏東縣政府、林邊鄉公所及東港鎮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4年8月18日上午10時整,於林邊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於104年8月17日至19日刊登於民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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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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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本會105年4月12日第87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本案計畫案名,請簡化修正為『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遊憩區、公園用地為河道用地)(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工程)案』。二、計畫書審核摘要表遺漏登報周知相關事宜,請補正。三、本案變更範圍包括屏東縣林邊鄉及東港鎮,請配合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如第1、19頁)。另外,本案公開展覽說明會僅於林邊鄉舉辦,為避免爭議,請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四、本案係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工程而變更,變更理由及變更內容之相關說明如有錯誤(如計畫書第23、24頁),請查明修正。另本案非引用『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變更,該要點相關說明,請予以刪除。五、本案實施進度與經費如有錯誤,請配合修正。六、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由都市計畫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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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同意依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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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7年1月25日城規字第107900131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重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再提經本會107年3月13日第918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規劃單位)107年1月25日城規字第107900131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重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略),同意依照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二、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內本會審議日期錯誤部分,請查明修正。三、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且本特定區計畫已有新測地形圖,建請重新套繪變更計畫內容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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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7年11月20日城規字第107901701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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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之決議詳附表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7年11月20日城規字第107901701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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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許憶齡(大鵬段14地號)1.鈞府107年8月15日屏府水工字第10729713800號函召開「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遊憩區、公園用地為河道用地)(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工程)」案再辦理第二次公開展覽計畫書、圖與地方說明會,於107年9月6日(四)上午9點30分於林邊鄉公所2樓活動中心舉辦。依本案計畫書、圖,規劃徵收陳情人許憶齡所有土地(大鵬段14號),但本案並未有任何訊息、公函通知陳情人閱覽與參加說明會,讓陳情人未得知本案之執行。於此,陳情人對於政府承辦單位草率馬虎,漠視民眾權益表達嚴重抗議與不滿。抗議鈞府行政人員與委託顧問公司怠忽職責,在應注意而未注意,應作為而未作為下,嚴重侵害陳情人之權益,讓陳情人於不知情之情況下土地被徵收,實有應付公務人員行政與法律之責任,令人質疑政府機關之行政程序正義與效率。
2.續表上項說明,鈞府承辦人於107年9月6日林邊鄉公所說明上稱說因土地所有權人地址因素而未收到。於此,陳情人表達嚴重抗議。本案105年即多次收到鈞府相關公函,收件地址均為屏東縣林邊鄉美華路159號(例如:鈞府1.請鈞府承辦單位與委託之顧問公司積極認真審慎辦理本案。依計畫政府承辦單位應有詳細明確的被徵收土地人之名冊與相關資料,請盡責檢核發函公文之受文者名冊資料,通知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避免承擔侵害民眾權益所應負公務人員行政與法律之責任。
2.請鈞府依106年4月25日於林邊鄉公所辦理協調會議(鈞府106年4月14日屏府水工字第10612286900號函),議決:「以該河段依河道中心向兩岸同等量拓寬,以示公平。」辦理本案。河道兩側之防災道路以原計畫為5公尺寬。切勿再圖利他人而變更為六公尺。
3.請政府承辦單位寄發公函給相關被徵收土地人,秉照顧人民權益與體恤服務之心,應隨函附寄相關的高比例的計畫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查本府於106年4月25日於林邊鄉公所辦理協調會議(屏東縣政府106年4月14日屏府水工字第10612286900號函),議決:「以該河段依河道中心向兩岸同等量拓寬,以示公平。」,經採納陳情人意見已調整用地範圍並於106年5月送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再辦理預為分割作業,後續皆依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106年7月5日屏港地二字第10630466400號函預為分割成果辦理後續變更計畫書圖送審及召開地方說明會,未再調整範圍,本次陳情意見無再調整及應辦事項。
2.經查東港鎮大鵬段1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許玉珍、許玉蓮、許憶齡、許漢明等4人持分,屏東縣政府107年8月15日屏府水工字第10729713800號函召開「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遊憩區、公園用地為河道用地)(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一、建議事項2經屏東縣政府表示,檢討後計畫內容係規劃5公尺寬之防汛道路,並無陳情人所提調整為6公尺寬之情事,故本次陳情人陳情意見已有考量。二、其餘陳情意見非屬本會審議事項,請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或屏東縣政府本於權責自行處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07.03.08屏府水工字第10708250700號函),為何今未收到鈞府107年8月15日屏府水工字第10729713800號函?可見承辦單位未寄送該函。又為何說明會上之簽到單上有陳情人許憶齡之名字,令人憤怒。鈞府承辦單位急就章,唐塞呼嚨敷衍應付了事,未積極審慎秉公辦理本案,致使本案規劃執行延宕多年,延誤地方治水工程進度與經費預算,影響鄉民安全,甚屬不該。政府本應因此自省究責,不該推諉於民。將延宕之責推諉給民眾陳情未配合,造成民眾對於政府機關行政效能與信任觀感之質疑。
3.本案業經鈞府於106年4月25日於林邊鄉公所辦理協調會議(鈞府106年4月14日屏府水工字第10612286900號函),議決:「以該河段依河道中先向兩岸同等量拓寬,以示公平。」,並於會議中公布變更後之設計圖,大鵬段0014地號因此未列入徵收之範圍,並於鈞府107年3月8日屏府水工字第10708250700號函示。
而今107.09.06第二次說明會上卻又更改設計圖,又未能說明原因,其中緣故令人可疑。大鵬段0014地號再次列入徵收之範圍。對於右岸土地所有人實有不公,有再次圖利左岸土地所有人之嫌。政府承辦單位之協調威信喪圖與被徵收清冊,讓被徵收土地者能事先了解整個計畫及自己土地被徵收的範圍面積與位置,以俾會議之說明與討論。
4.請政府承辦單位於說明會上,公布高比例之計畫圖(紙本),投影螢幕上的計畫圖也應為高比例,讓與會者能清楚詳細具體的了解圖說,以俾會議之說明與討論。
工程)」案第二次公開展覽地方說明會,其中許憶齡1人反映無收到相關訊息、公函通知參加地方說明會,為確實使相關所有權人瞭解計畫內容,本府另於107年9月17日再召開「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劃(部分遊憩區、公園用地為河道用地)(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工程)協調會議,再次通知相關所有權人並說明計畫內容。
3.本府於107年9月17日再召開「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劃(部分遊憩區、公園用地為河道用地)(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工程)協調會議,於寄發開會通知時,一併依陳情人意見檢附簡報資料及變更範圍用地之土地清冊(含變更、使用面積),另陳情人所反映簡報於會議會場投影無法清楚投影等問題,本府於會後已另提供電子檔供參閱,並請需要者可至本府水利處索取,俾利民眾瞭解。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失,也將失去民眾之信任。
4.鈞府歷次之函通知計畫受徵收土地者函文中並未隨附計畫圖,要民眾至鄉公所查閱覽,未能有附圖詳覽瞭解整個計畫徵收情況,以便於說明會中提問討論,以利會議之進行。政府並未做到親民、便民、體恤民情的服務行為,官僚敷衍呼攏跑程序了事,將激起民怨。
5.於說明會上僅以高比例之圖於投影螢幕上說明,收徵收者大多都為老人,視力本欠佳,如何看清楚圖說,必會疑問四起,徒增官民紛擾。既為說明會就應說明的清楚,讓與會者能聽清楚心了解,最忌不清不楚。政府並未做到親民、便民、體恤民情的服務行為,官僚敷衍呼攏跑程序了事,將激起民怨。
2許玉珍、許漢明(大鵬段16地號)1.本案業經鈞府於106年4月25日於林邊鄉公所辦理協調會議(鈞府106年4月14日屏府水工字第10612286900號函,議決:「以該河段依河道中先向兩岸同等量拓寬,以示公平。」,並於會議中公布變更後之設計圖,大鵬段0014地號因此未列入徵收之範圍,並於鈞府107年3月8日屏府水工字第10708250700號函示。但於107年9月6日(四)上午9點30分於林邊鄉公所2樓活動中心舉辦之說明1.請鈞府承辦單位與委託之顧問公司積極認真審慎辦理本案。依計畫政府承辦單位應有詳細明確的被徵收土地人之名冊與相關資料,請盡責檢核發函公文之受文者名冊資料,通知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避免承擔侵害民眾權益所應負公務人員行政與法律之責任。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查本府於106年4月25日於林邊鄉公所辦理協調會議(屏東縣政府106年4月14日屏府水工字第10612286900號函),議決:「以該河段依河道中先向兩岸同等量拓寬,以示公平。」,經採納陳情人意見已調整用地範圍並於106年5月送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再辦理預為分割作業,後一、建議事項2經屏東縣政府表示,檢討後計畫內容係規劃5公尺寬之防汛道路,並無陳情人所提調整為6公尺寬之情事,故本次陳情人陳情意見已有考量。二、其餘陳情意見非屬本會審議事項,請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或屏東縣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會(鈞府107年8月15日屏府水工字第10729713800號函召開「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遊憩區、公園用地為河道用地)(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工程)」案再辦理第二次公開展覽計畫書、圖與地方說明會)上卻又更改設計圖,又未能說明原因,其中緣故令人可疑。對於右岸土地所有人實有不公,有再次圖利左岸土地所有人之嫌。政府承辦單位之協調威信喪失,也將失去民眾之信任。
2.鈞府於107年9月6日(四)上午9點30分於林邊鄉公所2樓活動中心舉辦之說明會上陳列之「變更範圍土地清冊」上大鵬段16地號並未清楚列出陳情人許玉珍之姓名,陳情人許玉珍於本案徵收私有土地中面積屬最多,而卻未列入清冊中,令人不解。可見鈞府承辦單位與委託顧問公司急就章,唐塞呼攏應付了事,未積極審慎秉公辦理本案,致使本案規劃執行延宕多年,延誤地方治水工程進度與經費預算,影響鄉民安全,甚屬不該。政府本應因此自省究責,不該推諉於民。將延宕之責推諉給民眾陳情未配合,造成民眾對於政府機關行政效能與信任觀感之質疑。
3.鈞府歷次之函通知2.請鈞府依106年4月25日於林邊鄉公所辦理協調會議(鈞府106年4月14日屏府水工字第10612286900號函),議決:「以該河段依河道中先向兩岸同等量拓寬,以示公平。」辦理本案。河道兩側之防災道路以原計畫為5公尺寬。切勿再圖利他人而變更為六公尺。
3.請政府承辦單位寄發公函給相關被徵收土地人,秉照顧人民權益與體恤服務之心,應隨函附寄相關的高比例的計畫圖與被徵收清冊,讓被徵收土地者能事先了解整個計畫及自己土地被徵收的範圍面積與位置,以俾會議之說明與討論。
4.請政府承辦單位於說明會上,公布高比例之計畫圖(紙本),投影螢幕上的計畫圖也應為高比例,讓與會者能清楚詳細具體的了解圖說,以俾會議之說明與討續皆依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106年7月5日屏港地二字第10630466400號函預為分割成果辦理後續變更計畫書圖送審及召開地方說明會,未再調整範圍,本次陳情意見無再調整及應辦事項。
2.查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106年7月5日屏港地二字第10630466400號函再預為分割成果,已詳列土地所權人清冊,後續變更計畫書圖送審及召開地方說明會,皆以上開土地所有權人清冊辦理,該疑慮已再向陳情人解釋澄清。
3.陳情人所反映土地所有權人清冊有問題,本府已於107年9月17日再召開「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劃(部分遊憩區、公園用地為河道用地)(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工程)協調會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再召開會議協調說明,並於e-mail方式另寄簡報資料、地籍套繪圖及陳情人用地資料等予陳情人許玉珍、許漢明(大鵬段16地號)。
政府本於權責自行處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計畫受徵收土地者函文中並未隨附計畫圖,要民眾至鄉公所查閱覽,未能有附圖詳覽瞭解整個計畫徵收情況,以便於說明會中提問討論,以利會議之進行。政府並未做到親民、便民、體恤民情的服務行為,官僚敷衍呼攏跑程序了事,將激起民怨。
4.於說明會上僅以高比例之圖於投影螢幕上說明,收徵收者大多都為老人,視力本欠佳,如何看清楚圖說,必會疑問四起,徒增官民紛擾。既為說明會就應說明的清楚,讓與會者能聽清楚心了解,最忌不清不楚。政府並未做到親民、便民、體恤民情的服務行為,官僚敷衍呼攏跑程序了事,將激起民怨。
論。
3楊麗蓉(東港鎮大鵬段163、163-1地號)163-0000(65.77平方公尺)163-0001(53.87平方公尺)以數十年在大排河道用地內供水利局使用。
配合南埔俾排水幹支線改善工程。建議:一併徵收。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經查東港鎮大鵬段163、163-1地號非位於本次都市計畫變更及工程範圍內。
本案陳情意見非屬本會審議事項,請屏東縣政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