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391-審議事項-第7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39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1912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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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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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107年6月26日第925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附錄第十一點之(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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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臺南市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於107年10月23日起辦理再公開展覽30天,期間計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共計14件,經該府彙整後以107年12月13日府都規字第1071387809號函及107年12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71435090號函送補充資料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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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經本案專案小組(宋前委員立垚(擔任召集人)、施前委員鴻志、邱委員英浩、林委員旺根及劉委員芸真等5位委員)於107年12月27日召開1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以108年1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8012327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補充資料,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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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二案,參採臺南市政府列席人員之說明,因緊鄰本案整體開發範圍之忠孝路,未來於辦理市地重劃工程時,需配合埋設管線及重新鋪設路面,故同意准照本會107年12月18日第937次會審議「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決議,納入市地重劃中一併辦理(變更面積修正如附表),並請市政府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該府108年1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8012327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補充資料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第925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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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二二-1二王公墓周邊地區住宅區(0.257)住宅區(附)(0.234)「47-20M」道路用地(附)(0.023)農業區(3.058)住宅區(附)(2.879)「47-20M」道路用地(附)(0.179)道路用地(0.298)道路用地(附一)(0.298)【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7年12月27日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請臺南市政府以處理情形對照表方式詳為補充資料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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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葉○君、陳○葉、賴○丞、陳○益1.第1次陳情意見(107年9月27日)檢陳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25次會議紀錄內有關核定案件第7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綜理表中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請貴部依102年11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203AB929號函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以下簡稱作業原則)辦理,回歸正常行政程序。
(1)監察院101年12月18日針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約詢內政部後訂定解編作業原則,核頒在案,為都市計畫通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遵循指導原則,本通盤檢討案陳情人發覺有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本次通檢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原則及變更內容,係參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及「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並循法定程序辦理,經107年6月2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25次會審議通過。有關陳情事項涉及再公展新編號第2案、第5案、第6案部分未便採納,仍維持再公展內容。
2.陳情事項涉及公園用地檢討事宜酌予採納,有關都市計畫遊憩型與開放空間型之公建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即部分採納),陳情事項涉及公園用地檢討事宜,請市政府納入刻正辦理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中一併處理,以資妥適。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異,合先說明。
(2)審閱旨揭會議記錄變更綜理表中:第二、三、四、五、六、七、十案等決議事項及內容均涉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應回歸作業原則規定。
(3)陳情人等土地同樣位於本計畫區內畫設保留30年之公園預定地,有依作業原則檢討之必要,歉難容許本次檢討變更綜理表中第五案單獨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理,變更理由所稱文中一用地及其周邊300公尺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納入變更,已棄全區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主何地。
(4)本案變更後附帶條件整體開發之公共設施部分,建商、仲介趨之若鶩高價購買,未能納入之地主勢難解套,屬一般常識,請秉公處理。
2.第2次陳情意見(107年10月17日)再陳「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等)將納入刻正依內政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之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中研議。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檢討)」案」違反貴部函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
(1)復貴部107年10月5日營授辦審字第1070073748號函。
(2)函轉陳情人陳情內容至台南市政府交代納入再公展綜理表辦理,並未向陳情人說明如何處理本陳情內容,顯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立場。
(3)本案臺南市政府受營建署補助,已於104年1月5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作業原則,發包案託辦理「台南市(北門、南科、新豐等生活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規劃及專案通盤檢討」作業中,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25次會議,接受提案機關台南市政府意見,置陳情人及計畫區內未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不顧。
(4)配合本案再公展撤銷文中用地等變更案,一同納入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台南市(北門、南科、新豐等生活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規劃及專案通盤檢討」案中檢討,才符合陳情人期待及行政處分(程序)。
2陳胡○香、陳○賢兵北段790地號本區之都市計畫原規劃為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本次規劃變更為部分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部分公園用地。
既已變更為部分公園用地,故依憲法第15條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應予保障。尚祁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儘快完成徵收該筆土地為禱。
建議酌予採納。
1.位屬再公展新編號第11案,將「11-15M」道路用地變更為「公三」公園用地。
2.陳情事項涉及公園用地徵收事宜,後續將由本府工務局視財源情形儘速徵收開闢。
建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即酌予採納),並請儘速編列相關預算辦理徵收,以維民眾之權益。
3施○憲、施○州、李○憲忠孝段955地號1.上次通盤檢討說明會,已提出異議。
2.原中興街64巷為私有巷道。
3.92巷有預訂巷道直通4米的預定道路,絕不可變更成住宅區,因直接影響64巷居民的土地變成裡地。
1.不可廢除原計畫道路,影響即有土地成為裡地。
2.地號988、980、979、978、981地主,因廢除預定道路嚴重影響權益。
1.位屬再公展新編號第2案。
2.陳情事項涉及人行步道部分,係屬細部計畫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將考量既有建築基地原通行權益,另提交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本案陳情事項係屬細部計畫範疇,故建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4蔡○村「公八」公園用地1.空地稅金太高。
2.公園可以編旁邊的公墓地。
3.現為中華路30米大馬路旁,已經閒置30年以上。
1.是否免稅或降低,因目前是空地。
2.是否解編為住宅區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位屬再公展新編號第10案,將「公八」公園用地變更為廣建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政府不徵收,我們也不能使用。
或商業區。
3.目前中華路上的土地市價大約50萬以上。
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
2.考量本案週邊地區為商業使用,將公園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以適度提供停車空間。
3.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係以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另亦得依「臺南市民間設置路外公共停車場獎助辦法」或「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規定,獎勵民間開闢停車場。
4.另涉及稅賦事宜,非屬都市計畫實質變更範疇。
5周○瓊忠孝段581、582地號台南市民周○瓊居家座落在台南市永康區忠孝路段之南工街50巷9號地號為:581、582共兩筆。因於日前接獲來自都發局之公文。內容明訂市民所居之處為農業區。(附件1)但市民手中最原始之所有資料憑證,均讓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位屬再公展新編號第2案,將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二)。
2.查67年10月發布實施「核定永康鄉六甲頂都市計畫(四分子建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民對此居住地非為農業區之證明文件如下:
1.民國69年5月原始核發建造執照申請書上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且一樓正為店舖。(附件2)2.民國103年6月12日因都更第一次時申請土地登記簿581、582之二筆地號亦是建地,直到83年後沒有註記,我想應該是某部份因行政疏失所造成之遺漏。(附件3)3.民國101年4月25日之謄本所載地目為建地並非旱地。
(附件4)4.市民手上的所有權狀就是建地並非旱地。
5.地籍圖上之房舍所有居住顯示證明並非是農業區。(附件5)6.若為民國71年5月26日都市計畫更應避開現行合法建照之房舍。(附件6)7.民國103年6月12日之申請永康區公所的使用分區證明。其證明書上所列都市計畫擬定為98年9月16日及99年4月14日變更為農業區及道路,這都地區)」,忠孝段581地號土地係劃設為農業區,同段582地號為住宅區。
3.依所附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忠孝段581地號於70年1月31日登記為旱地目,後於70年8月28日登記為建地目,故非屬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為建地目。
4.本次檢討將忠孝段581地號土地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後,將提昇土地使用價值,為兼顧計畫合理性及公平正義原則,仍應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負擔回饋公共設施。
5.考量現況已有早期依程序申請之建築物,因屬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錯誤發照之建物基地,以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是讓市民權益上受損。(附件7)但因都市計畫將原有之住宅的建地變為農業區,市民所居住之容積持有率部份下降;而再次讓市民遭受二次土地之權益傷害。尊請幫市民周○瓊爭取原有之權益,落實真正的還地於民。將還原保留市民手上原有之權狀上該有的住宅區建地容積率;而非是都市計畫後某部份誤差後的容積率。
6莊○彬忠孝段868地號本人持有之土地(台南市永康區忠孝段地號868號)其東南西北向皆私人土地,沒有臨路,這是民國62年左右所規劃,導致多年來,申請水電困難,也無法進出,近年地價稅調高,稅金負荷沉重,卻無法運用土地的價值。另外,地號869、870、871、872、873、874的土地持有者亦有相同困擾,大家無計可施,期盼主事者提出因應配套措施,設法解決。
因為目前該土地無道路可出入,希望可配合旁邊「二王公墓週邊地區」整體開發之際,重新規劃,留設道路,讓此區塊之土地得以臨路,活化土地的運用價值。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土地座落位置非屬再公開展覽範圍。
2.有關建議增設計畫道路以利進出,將影響其他地主權益。
本案陳情事項非屬本次通盤檢討補辦公開展覽範疇,故建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7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南教區1.第1次陳情意見(107年11月8日)本地段為天主教台南教區唯一墓園,原地目即為墓,爾請重視天主教會之福傳牧靈需求,將本地劃為宗教專區,做為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土地應為仁愛段585、585-1、586地建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因周邊聚落業已蓬勃發展,惟為考量都市發展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忠孝段585、585-1、586地號後未經通知被劃為建議(公四),請改為宗教專區,然一直未果,影響教區之牧靈工作非常嚴重,且重創教友未來歸屬之所在,死者能歸適所為人生大事,建議主管機關能重視此一問題,將此地劃為「宗教專區」。
2.第2次陳情意見(107年12月27日)(1)本地段為天主教台南教區唯一墓園,原地目即為墓,爾後未經通知被劃為建議(公四),請改為宗教專區,然一直未果,影響教區之牧靈工作非常嚴重,且重創教友未來歸屬之所在,死者能歸適所為人生大事,建議主管機關能重視此一問題,將此地劃為「宗教專區」。
(2)天主教台南地區福傳已130年以上,成立教區也近60年,教區涵蓋台南市及澎湖縣。「往生」為塵世旅程中的人無法避免之大事,為教會福傳重要事項,各教區均設立撫慰人心淨化社會的人間樂土。
號,其座落位置未涉及再公展變更案。
2.該等土地係於67年擬定都市計畫時劃設為墓地,95年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該墓地位居發展快速之五王地區,阻隔都市發展,且墓地南側及北側皆為住宅區,為配合都市發展及環境品質之需,予以變更為公園用地。
3.陳情事項涉及公園用地檢討事宜,有關都市計畫遊憩型與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等)將納入刻正依內政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之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中研議。
之健全性,建議仍請臺南市政府轉請陳情人(即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臺南教區)評估現有墳墓遷葬事宜。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屬墓園,以服務教友,使蒙召教友得到平安,有適當安息之所。
(3)該等地號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南教區唯一教會專屬墓園,成立於1966年,目前已有約1500位神職人員及教友蒙召安息於本園。該等地號原本地目為「墓」,在未經告知情況下被變更為「公園用地」,嚴重影響教會福傳,教友安息,雖經多次陳情,仍不得有果。
(4)依據殯葬條例101年修正規定,現存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以前募建私建後變更登記為募建的非法寺院納骨設施,全部可以繼續使用。其中第102條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
(5)101年5月30日內政部及台南市政府派員視導本墓園,對本教區墓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園公園化讚賞有嘉。
(6)另永康忠孝段(仁愛段相鄰)多處公有地,規劃為公園用地應為優先,建請卓參。
8郭○齡仁愛段593、594地號此地號持有人郭○候、郭○良、郭○禎、郭○急、郭○昀、郭○吟等共有一塊。
上述地號市地重劃時,敬請將此六人持有土地不要分割,希望完成一塊。
1.位屬再公展新編號第5案。
2.陳情事項涉及市地重劃配地事宜,非屬都市計畫實質變更範疇,後續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評估盡量集中配地可行性。
本案陳情事項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故建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9葉○華、蔡葉○珠、葉○香忠孝段869、870、871、872地號目前無出入道路,希望配合東邊二王整體開發留設道路出入。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土地座落位置非屬再公開展覽範圍。
2.有關建議增設計畫道路以利進出,將影響其他地主權益。
本案陳情事項非屬本次通盤檢討補辦公開展覽範疇,故建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10財團法人天主教會高雄教區仁愛段584地號本案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南教區唯一的墓園,原地目即為「墓」,爾後未經通知被劃為(公四),請改為「宗教專區」,然一直未果,影響教區之牧靈工作非常嚴重,且重處教友未來歸屬之所在,死者能歸適所為人生大事,建議請重視天主教會之福傳牧靈需求,將本地劃為宗教專區,做為撫慰人心淨化社會的人間樂土。
併人陳案第7案研析意見。
併人陳案第7案。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主管機關能重視此一問題,將此地劃為「宗教專區」。
11陳○枝、陳○秀、陳○吟、陳○文頂南段806、807、808、810、812、950、952、953、959、960地號1.第1次陳情意見(107年11月21日)依本次都市計畫案公開展覽計畫内容之變更示意圖,將「醫療專用區」變更為大範圍鄰接15米對外道路,將住宅區分割成3個區塊,非但不利於土地之使用,更損及經濟效益:
(1)緣本案(第六案)依前次計畫內容,係將「醫療專用區」分歸成一區,且與目前永康奇美醫院實際所在之土地相連,有利於醫療專區之集中、有效使用,而其餘大部分私人土地之住宅區也可緊鄰對外道路,不致成為袋地,可獲得較有效率之利用,具土地之經濟上效益。
(2)詎料本次公開展覽計畫之變更示意圖,雖稱:「考量本案醫療專用區目前劃設位置僅部分土地為奇美醫學中心所有,其餘皆為私人所有,為避免辦理先前市政府曾提出之版本(如附圖),將「醫療專用區」分歸為一區,並與圖上所標示之住二及商一這2區塊即奇美醫學中心現在實際用地緊密相連,才可達成醫療專區集中、有效使用之目的。此附圖為台南市政府105年4月22日臺南市都市計劃委員會第51次會議之結論,係:
「考量基地西北侧地形高差及重劃後配地需求,修正道路系統及土地使用配置。」已考慮到地形之高差,並將目前作為奇美醫院停車場之土地仍續為奇美醫院所有;且住宅區之規劃合理,係平均規劃其餘大部分私人土地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位屬再公展新編號第6案。
2.依107年6月2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25次會決議:「考量醫療專用區目前劃設位置(即原報部審議方案)僅部分土地為奇美醫學中心所有,其餘皆為私人所有,為避免辦理市地重劃後,造成醫療專用區無法集中使用,故予以修正方案」,建議仍維持再公展方案。
3.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查陳情人土地於原報部審議方案分別座落於四處住宅區街廓,另於再公展方案分因陳情人於107年12月27日業已出席會議表達同意都市計畫方案,故建議併第二次陳情意見辦理(詳見第14頁)。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地重劃後,造成醫療專用區無法集中使用……」(請參計畫書第104頁第2點),而將本案修正;然據前次公開展覽計畫之內容,醫療專區本來就有集中規劃使用,前次之規劃內容較諸本次,反而是讓醫療專區較為集中的。何況在計畫書第104頁同樣第2點內,說明「請市府協調奇美醫學中心適度設置隔離設施,以避免因醫院所衍生之相關行為影響周邊住宅區安寧。」乃目前公開展覽之内容,完全悖於前開說明,將「醫療專用區」之範圍變廣,兩邊更有住宅區包夾,在隔離上更加困難,此變更顯非妥適。
(3)尤有甚者,系爭都市計畫案之土地僅部分為奇美醫學中心所有,此次變更竟將「醫療專用區」完全緊鄰對外主要道路,使其獲得最大經濟利益。其餘私人所有之土地劃分為住住宅區可緊鄰對外主要道路,不至於成為袋地,獲得最大程度之利用,也不會疑似圖利特定人,公平達成土地之經濟效益。故陳情人認為貴府應採納此附圖之規劃,並將土地利用之現況完全呈現,公平合理維護系爭都市計畫案土地各所有權人之最大權益。
別座落於二處住宅區街廓,依上述配地原則,再公展方案較有利於集中配地。
4.另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重劃配地後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尚無袋地無法臨接道路之情形。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宅區,卻僅有小部分緊鄰主要道路,僅可連接次要道路或河道,更有可能造成部分無法連接道路之袋地,造成日後訴訟糾紛,導致私人所有土地之利用價值大為減損,對私人土地之所有權人至為不公,本次變更如此重視財團法人而輕忽一般人民之不公平規劃,將導致陳情人之財產權受到嚴重之侵害,實有前揭疑慮而不應採納。
(4)乃在107年11月8日都市計畫說明會中,經臺南市政府人員告知,依據「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標準辦理,陳情人之土地會坐落在住宅區之中後段,如此更顯然對陳情人不公;因承上所述,依變更後之内容,「醫療專用區」完全緊鄰對外主要道路,其土地享有最大經濟上利益;而陳情人之土地原本有鄰接主要道路,如變更住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宅區之中後段,非但交通不便,未能鄰接對外主要道路,屆時還可能成為袋地,對陳情人之經濟上利益影響極大。顯然市政府與財團法人聯手藉都市計畫變更之方式,將小民之土地邊緣化,侵害陳情人之財產權甚鉅。
2.第2次陳情意見(107年12月27日)(1)因家族土地遭奇美土地左右連接,都計規劃之方式著實影響奇美對鄰近土地之態度,原家族與奇美之買賣協調於9月嘎然而止,隨即是再公展之程序,是否是奇美刻意與我們深入溝通,達成與鄰地有共識的假象並通告有關人員,致使醫療專用區之規劃自南側移至北側臨15米寬馬路(面積自1.24公頃增加至1.26公頃),同時也降低其醫專區需整體開發時額外的購地成本。
(2)原為保障所有權陳情事項涉及市地重劃配地事宜,非屬都市計畫實質變更範疇,後續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評估盡量集中配地可行性。
本案陳情事項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故建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權益,希望委員會能採納105年版本,惟經市府承辦人員等說明,依據市地重劃相關法律規定,家族土地恐遭切分配地於數個區塊,因此,懇請委員責成台南市政府於配地時通知家族所有人,並同意考量集中配地及配還位於原大路邊同等區位價值之土地,並將此建議落於會議記錄,家族則能接受本次再公展版本。
12邱○仁忠孝段625地號1.原計劃內容因地政機關將中華二路56號誤植52號致本申請人農舍;中華二路52號劃入「細停二」。
2.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物不妨礙都市計劃、重劃工程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1.將「細停二」往東移從忠孝段625-0最東點起算至12M計畫道路線修改如左圖示。
2.12M計劃道路,配合修正後的「細停二」修改。
1.位屬再公展新編號第2案。
2.陳情事項涉及調整停車場用地部分,係屬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將考量盡量保障合法建物權益,並提交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本案陳情事項係屬細部計畫範疇,故建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13蔡○雄忠孝段221、305、305-1、305-2、1.申請人所有左列土地屬變更編號第五案範圍內,變更理由第4項,原細部計畫既有住宅區,非文中1學校用地解編變更住宅區土1.陳情土地部分位屬再公展新編號第5案,將住宅區增列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開發。
2.現有住宅區參本案陳情事項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故建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756地號地,將來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請勿影響申請人權益。
2.如附地籍圖謄本紅線標示,為前永康鄉公所借用申請人土地興建排水溝,供南工街274巷35弄連棟式房屋使用,將來市地重劃施工依規劃道路新建排水溝,應將上述舊水溝廢除並恢復土地原狀歸還申請人。
與市地重劃部分,後續辦理市地重劃地價查估作業時,妥予考量土地位置、地勢、交通、使用狀況、買賣實例及當期公告現值等予以估計。
3.另陳情事項涉及市地重劃及工程設計事宜,非屬都市計畫實質變更範疇。
14李○瑩、王○珍忠孝段886、887、880、881、883、884地號忠孝段880、883、886等三筆地號原為道路,經查位屬變更第二案範圍,並將取消原有道路。
為方便人車安全出入,提高生活機能,保留原有道路,並闢建成6米道路。
1.位屬再公展新編號第2案。
2.陳情事項涉及人行步道部分,係屬細部計畫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將考量既有建築基地原通行權益,另提交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本案陳情事項係屬細部計畫範疇,故建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