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01-審議事項-第9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0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1921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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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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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委會106年10月6日第75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7年3月21日府授都計字第107005761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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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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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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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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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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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委員鴻智(召集人)、林委員旺根、周前委員宜強、宋前委員立垚、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於107年4月27日、9月2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臺中市政府107年11月27日府授都計字第107029039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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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7年11月27日府授都計字第107029039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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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0(擬變更機關用地為廣場用地),經市府確認該機關用地已無使用需求,請將不恰當之變更理由(如閒置空地)酌予修正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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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錄-附表二,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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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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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臺中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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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臺中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107年9月3日府授都計字第107020961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綜合性意見:
1、本案現況人口約9,100人,計畫人口為23,000人,仍有差距,本計畫區建議酌予調降計畫人口,並補充如何達到計畫人口之具體措施及加強相關論述,以作為檢討都市計畫之重要參據。此外,計畫人口如有變更,請於變更計畫內容章節增列變更內容。
2、本案請以國土計畫或區域計畫之人口總量為基礎,補充相關人口分派分析資料。
3、有關短期強降雨之都市防災規劃內容,請再加以補充說明。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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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都市計畫圖重製及計畫面積原都市計畫圖273.35公頃重製後都市計畫圖273.2471公頃1.原計畫使用之都市計畫圖係民國88年發布實施,其比例尺為1/1000,現已沿用17年餘,惟地形地物隨時間遷移已多所變動,部分區域與現況發展多有不符,形成地方建設發展執行上之困擾。
2.為解決上述問題,故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將現行比例尺1/5000都市計畫圖之計畫線展繪於新測之比例尺1/1000地形測量圖上,使圖面資料與現況地形地貌相吻合,以利地方建設與管理。
3.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修正計畫面積及各項土地使用面積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4.各分區或用地之相對位置皆無顯著位移情形,總面積之誤差不涉及地籍權屬面積異動,亦無損民眾權益與公眾利益。
建議照案通過。
22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5年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將計畫年期調整為115年。
建議照案通過。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續)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計畫區內中央分隔植草磚(綠地用地)綠地用地2.0081道路用地2.00811.經查原規劃意旨為滿足區段徵收地區範圍內之最低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故規劃綠地用地於計畫道路中央,並為綠美化及分隔島作用。惟現況中央分隔植草磚長期受車輛長期輾壓,屢有破損情形,嚴重影響地區交通安全。
2.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已表示未來區內15米及20米計畫道路將不保留綠地,故建議配合整體規劃及本次開放空間構想,於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下,變更綠地為道路用地及園道用地,除可解決用路人安全疑慮,並可透過園道規劃有效形塑地區綠網絡。
建議照案通過。
綠地用地1.4191園道用地1.4191道路用地20.1233園道用地20.1233站二道路(高鐵路一段)西側文中用地2文中用地(文中2)3.4422文中小用地3.4422考量未來發展及周邊需求,變更為文中小用地,以增加未來使用彈性。
建議照案通過。
站二道路(高鐵路一段)東側機關用地10及轆機關用地(原指定用途)0.9893機關用地(供中央及市政相關機構使用)0.9893為符合實際使用情形及因應縣市合併機關名稱變動,擬配合實際使用現況及未來市政政策規劃,調整各機關用地之指定用途,以增加未來使用彈性。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一、本案為保留彈性,無須特別指定用途,請刪除新計畫括號內文字。二、請依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1之專案小組建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議意見,修正變更內容。
二號道路(中山路)、計畫區東南側邊界道路用地道路用地0.0270河川區0.02701.經查位於計畫區鄰接處,其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無順接情形。
2.建議配合現況開闢使用情形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以符現況實際發展。
本案除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7人環保設施用地東側綠地用地0.1073道路用地0.1073為解決住宅區面臨綠地而無法指定建築線疑慮,將綠地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維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權益。一、本案除請將市府交通局認可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二、本案變更後衍生之道路截角及交通管理措施,建請市府於細部計畫再詳細檢討。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續)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人1、人3、人站13道路(榮和路)及站16道路(健行路)東南側住宅區住宅區0.7189醫療專用區附帶條件:
1.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前繳交變更土地總面積8%比例價值之回饋金,並納入「台中市都市發展建設基金」,專供台中市都市發展與建設之用。
2.回饋金計算公式為申請基地面積x回饋比例8%x繳交當期公告現值x1.4。
3.建築退縮規定:基地南側臨綠地用地應退縮6公尺建築,東側臨第二種住宅區應退縮6公尺建築,其餘臨路部分則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退縮規定辦理。
4.回饋計畫:研提設立專屬服務部門、社區回診卡及里民看診優惠等3項。
0.71891.林新醫院於103年6月13日經衛生署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31664084號函核准設立新榮和段31、32、33、34及35地號土地。
2.為提升烏日地區醫療服務品質,依衛生署核准之地號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且基地變更後因土地使用強度提升,訂定附帶條件以符公平正義。
本案前經本專案小組研提「本案建議同意變更為醫療專用區,至於因土地使用強度提高而衍生之附帶條件規定,因屬細部計畫內容,建議刪除,請市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另有關交通衝擊部分,請於細部計畫一併處理。」之建議意見,經市府107年9月3日修正計畫內容,建議除變更理由末段增列「其回饋內容應」等文字外,其餘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9人10高鐵東側電力設施用地0.0705河川區0.07051.電力設施用地(電2)於88年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一、變更為河川區部分,河川區0.0153河川區兼供電力設施使用0.0153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綠地用地0.0024綠地用地兼供電力設施使用0.0024台中車站地區)案內劃設,惟69kV中市-酒中線#1A電路鐵塔現況座落位置與計畫範圍不符,故依台電提供之電路鐵塔座落位置予以檢討變更。
2.該電路鐵塔位置已於89年奉經濟部水利署出具核准函同意使用。
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並修正變更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二、變更為兼供電力設施使用部分,經市府洽相關機關後,無變更之必要,建議維持原計畫。
惟原計畫綠地用地應併同本表編號3變更為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0.0019道路用地兼供電力設施使用0.0019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人立法委員顏寬恒國會辦公室烏日區新站南段2地號、新高鐵段117、118地號、新長壽段78地號、新榮泉段168地號、新三和段19、27地號等7筆土地為因應高鐵台中站區實際發展需要,及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園、綠地不得少於都市計畫面積10%規定,本站區應規劃24.76公頃以上的公園綠地,尚須補足約9.38公頃。
本區林市長宣誓作為台中市副都心但缺一大型公園之規劃,七期有文心森林公園面積8.86公頃,八期也有豐樂公園面積6.4公頃,而本區獨無,故建議將高鐵台中站區新站南段2地號土地(屬產專區6.3338公頃,台中林市長原指定作國際會展中心,目前計畫已移水湳)及新高鐵段118、117地號內土地(屬產專區約2.3075公頃)、待處分土地之新長壽段78、新榮泉段168及新三和段19、27地號等4筆土地(屬住宅區0.7387公頃),合計約9.38公頃之等同面積,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為公園、綠地。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查陳情土地屬計畫區內「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及「第二種住宅區」,產權為交通部鐵道局經管。
2.有關陳情土地擬變更為公園及綠地一事,依交通部鐵道局107年1月30日高鐵五字第1075000972號函表示,考量高鐵站區區段徵收開發成本尚須處分賸餘可建地以償還債務,如將新站南段2地號、新高鐵段117及118地號、新長壽段78地號等4筆土地變更為公園綠地恐有困難。
3.另依本府經發局107年2月8日中市經發字第1070005123號函,新站南段2地號現由市府向高鐵局租用,委託永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搭建「臺中國際展覽館」,租約期間為106年6月15日至111年6月14日止。
未來市府規劃於該筆土地引進民間資源,採BOT方式興建會展中心,與水湳國際會展中心組成雙會展中心以滿足中部產業需求。
基於發展本府重大會展政策立場,建議不宜變更為公園綠地。
4.除上開土地外,本府擬另就鐵道局提供之閒置公有土地活化作為公共開放空間,調整後約可增加0.5223公頃。如以主計而言,本次檢討前五項公設面積總計約為14.21公頃,檢討後面積為15.37公頃,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而新增開放空間如下:
(1)新三和段35地號機關用地:
面積約0.2182公頃,擬變更案經市府洽相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協調,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為廣場用地。
(2)新三和段19及27地號住宅區土地:面積約0.3041公頃,擬於細部計畫調整分區為公園用地。
人烏日區朥(月胥)福德祠新榮和段147地號1.烏日朥(月胥)福德祠始建於清朝時期,自古至今為榮泉、三和二里里民宗教信仰中心,各地信徒來此膜拜者亦不少,且平日配合政府政策,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成績優良,頗獲各級政府及地方人士之讚賞。
2.本建議案土地現為公園用地,位處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榮泉、三和二里之中心位置。近期大量新住民進住後,來本祠膜拜信徒日漸增加,未來亦將持續大增,其土地之用途急需予以正名,以符實際用途及規定。
建議將烏日區新榮和段147地號東北側朥(月胥)福德祠及周邊人行步道共約1,597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為新榮段147-1地號,並將新分割地號之原公園用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合實際朥(月胥)福德祠使用。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考量朥(月胥)福德祠為地方民眾信仰中心,於高鐵站區辦理區段徵收前即座落原地。因本府建設局已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爰建議依據「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變更。一、本案變更範圍經市府建議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變更,同意依照辦理。二、本案土地為市有,後續都市計畫之執行,建請市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聽取臺中市政府簡報「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1次會議記錄處理情形對照表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頁數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遵照辦理。
詳計畫書圖及本對照表一、綜合性意見(一)本案現況人口約8,800人,計畫人口為23,000人,仍有差距,本計畫區如何引進人口或應否適當調降計畫人口,請補充相關論述及預測分析,以作為檢討規劃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之重要參據。
此外,計畫人口如有變更,請於變更計畫內容章節增列變更內容。
遵照辦理。
1.經更新本案現況人口資料與重新預測計畫目標年之計畫人口,107年4月現況人口約9,156人。而以各類數學模式預測115年計畫人口,以對數拋物線最小二乘法較佳,預測人口數為23,758人,已超越計畫人口23,000人。
2.另截至107年6月調查計畫區內土地開闢現況,住宅區開闢率大幅成長已超過7成,商業區則近6成。再者,本計畫區位處烏日副都心範圍,鄰近高鐵站區、新烏日火車站、捷運場站與台74線,交通路網便利,具有都市發展潛力與人口磁吸效應,爰建議維持原計畫人口數。
P.4-12~P.4-14、P.5-1(二)本案擬朝向生態城市發展,有關實際推動狀況及構想,請具體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
計畫區藍帶資源豐富,筏子溪、烏溪環繞計畫區周圍,為拉近人與水距離,市府近年在筏子溪周邊河灘地規劃迎賓水岸廊道,改善河岸景觀與形塑自行車道網絡。另為降低熱島效應與呼應低碳政策,除規劃園道系統及其綠化比例外,於細部計畫亦有規範綠建築獎勵,詳計畫書第七章第三節生態城市發展計畫。
P.7-6~P.7-8(三)本案產業引進措施及相關招商計畫等,請補充敘明。
遵照辦理。
本區為烏日副都心重點發展區域,以物流、會展、商務、休閒娛樂及康健體驗等五大產業為發展主軸。現行招商計畫以高鐵局為主,已引進物流(烏日物流共和國)、會展(大臺中會展中心、台中國際展覽館)、商務(總太商辦)、休閒娛樂(臻愛婚宴會館、野好城市森林休閒園區、新光人壽傑仕堡旅館),期透過龍頭產業之進駐,進而引進關聯產業,帶動P.6-2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頁數地區發展。另在長期發展策略上,將針對策略性產業提供配套誘導措施,如技術媒合、租金優惠等。
(四)本案請套疊相關災害因子及補充地區災害史,加強本計畫區都市防災規劃內容。
遵照辦理。
有關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之基本調查及分析內容已撰寫於第四章現況發展分析第一節自然環境現況。
P.4-4~P.4-9(五)本計畫區內各類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之開發率,以及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之服務水準,請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
1.本案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開闢率,詳計畫書第四章第四節土地使用現況與第五節公共設施現況。
2.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之服務水準,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三節主要計畫公共設施容受力分析。
P.4-19~P.4-27、P.5-4~5-7(六)本案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與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比例,以及歷次都市計畫變更增減情形等,請補充說明。公共設施用地如有不足,請研提具體改善措施。
遵照辦理。
1.本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已完成拆離作業,現行主計和細計之5項公設比例分別為5.2%、6.89%。
2.查88年高鐵個案變更劃設之5項公設比為6.97%,其後於90、92、94年3次個案變更內調整公園、綠地範圍,致公設比調降為6.89%。
3.本次通檢為補足公共設施用地不足,採劃設園道用地並規定園道1/5面積應予綠化。而經檢討後之主計5項公設比為5.54%、細計為7.22%,雖未達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但已符合五項公設檢討後面積不得低於前次通盤檢討面積之規定。
4.另高鐵局亦有提供閒置未使用之公有土地,亦將分別於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內劃設適宜之5項公共設施。
P.6-4~P.6-5(七)本案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詳附件),依附件檢核表格式說明其處理情形,相關內容如尚未納入計畫書敘明者,請補充敘明。
遵照辦理。
有關「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處理情形之補充說明,詳附錄一。
附錄一「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八)計畫書土地權屬分布及其比例如有錯誤,請查明修正。
遵照辦理。
經檢核計畫區內土地權屬分布及其比例數據無誤。
P.4-30~P.4-31(九)本案都市計畫圖重製後,住宅區及商業區面積增減較大,請補充說明其理由。
遵照辦理。
1.本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主要係更新民國88年發布實施之原1/1000都市計畫圖,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頁數已完成之「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1/1000新測地形圖,將平面控制改採TWD97座標系統為準。
2.本案重製係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手冊」之指導進行圖資套疊,並召開2次重製疑義研商會議,參酌已公告之樁位圖及地籍圖(含逕為分割成果),進行重製疑義討論與展繪。而重製圖說展繪後成果,多與公告之樁位圖、地籍圖(逕為分割成果)套疊情形吻合。
3.另外早期都市計畫圖均係由人工手繪方式製作,而計畫書所載各土地使用分區面積係由人工利用機械求積儀量測都市計畫圖所獲得,容易因測量儀器準確度不足,致使計畫書所載土地使用面積與實際釘樁測量之地籍圖、樁位圖等具坐標系統之數值圖資所計算面積有所差異。
4.本案最大差異為計畫區西側長壽路之樁位疑義最顯著,其餘多為道路截角差異,以及分區界線微幅調整,致使住宅區及商業區面積略為增加,但皆無損及民眾權益。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相關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錄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附錄二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相關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錄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逕2案為第1次小組後受理部分。附錄三四、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車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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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現行條文處理情形第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二、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三、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四、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五、公共設施容受力。六、交通運輸。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前項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作為檢討之依據。
左側基本調查及分析內容說明如下:
1.自然生態環境,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一節自然環境現況;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一節之「七、景觀資源分析」。
2.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一節之「五、災害潛勢」及「六、環境敏感地分析」。
3.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人口發展現況一節。
4.產業結構及發展,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產業經濟現況一節;建築密度分布、土地利用,詳計畫書第四章第四節土地使用現況一節。住宅供需,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二節都市發展用地供需分析一節。
5.公共設施容受力,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三節主要計畫公共設施容受力分析一節。
6.交通運輸,詳計畫書第四章第六節交通系統分析一節。
第六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
1.有關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一節之「五、災害潛勢」及「六、環境敏感地分析」。
2.有關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詳計畫書第九章第六節都市防災計畫一節。
第七條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二、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
相關策略說明詳計畫書第七章整體發展構想。
現行條文處理情形第八條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規劃原則:一、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二、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設計原則。三、計畫區內既有重要水資源及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則。四、地區風貌發展及管制原則。五、地區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建置原則。
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
第九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一、新市鎮。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三、舊市區更新地區。四、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五、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六、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二、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三、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項。六、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七、景觀計畫。八、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九、管理維護計畫。
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
第十條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
前項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除變更範圍內必要者外,應視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適當劃設供作全部或局部計畫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公共設施,並以原都市計畫劃設不足者或汽車、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社區公園、綠地等項目為優先。
本次通檢並無涉及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之案件。
第十一條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有關街道傢俱、人現行條文處理情形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
行空間、無障礙空間等都市設計管制事項,已納入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訂定。
第十二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
1.為配合高鐵車站及其周邊發展需要,計畫區於88年辦理個案變更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並就區內發展密集之聚落、廠房,剔除區段徵收範圍改劃為再發展區。
2.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再發展地區開發管理規定」,期能有效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品質,並促進地區再發展。
第十七條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兒童遊樂場:按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二、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三、體育場所: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之二分之一,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
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1.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兒童遊樂場用地屬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本案並無檢討。
2.本次通檢後設置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計4處,均按閭鄰單位設置,其規模亦達0.5公頃設置原則;另公園用地共計5處,不僅符合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其規模亦達0.50公頃。
3.本案未劃設體育場用地。
4.本次通檢後之5項公設面積為15.15公頃,高於通檢前14.21公頃。
第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
本次通檢並無涉及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
第十九條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民中小學:
(一)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二)檢討原則:
1.有增設學校用地之必要時,應優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1.本案學校用地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檢討,文小用地及文中用地之需求面積分別為1.8050公頃及1.3156公頃。而現行劃設文小及文中面積各為4.0375公頃及3.4422公頃,符合檢討標準。
2.本次通檢經檢討並無增設學校用地之需求,惟文中2用地現況尚未開闢,為增加未來使用彈性,將文中用地變更為現行條文處理情形度與經費來源。
2.已設立之學校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多目標使用。
(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校:由教育主管機關研訂整體配置計畫及需求面積。
文中小用地。
第二十條機關、公用事業機構及學校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
本案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已有訂定學校用地緩衝車道規定。
第二十一條零售市場用地應依據該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已設立之市場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未設立之市場用地檢討變更。
本案未劃設零售市場用地。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並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但考量城鄉發展特性、大眾運輸建設、多元方式提供停車空間或其他特殊情形,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市場用地、機關用地、醫療用地、體育場所用地、遊憩設施用地,及商業區、特定專用區等停車需求較高之用地或使用分區,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
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應配合汽車、機車及自行車之預估數,規劃留設所需之停車空間。
1.本案並無規劃停車場用地,遂停車空間之檢討以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476公頃)面積之1/2計算,故以0.238公頃計算。
2.如以車輛預估數檢討,經推估本計畫區之停車場用地面積需求約為4.0748公頃,停車需求面積不足3.8368公頃。
3.對於不足之停車空間需求,除可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規定興闢停車場外,區內建築基地亦可依建築技術規則自行留設建築基地開發所需之停車空間,以內化停車需求。
第二十三條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
遊覽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擇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
計畫區內高鐵車站專用區已規劃18.13公頃之交通設施用地,可作為鐵路車站、停車場、交通廣場、轉運站及道路使用。而現況台中客運已有使用部分高鐵車站專用區作為調度場站,故無劃設專用區需要。
第二十四條道路用地按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檢討之,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需要,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
綠地按自然地形或其設置目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
1.有關道路用地檢討部分,本計畫區主要聯外道路為省道台1乙(中山路)及環河路四段,計畫寬度皆為40公尺;主要道路包含南北向之高鐵路一段及東西現行條文處理情形向服務道路三榮路;次要道路為鄰里單元間銜接道路。
2.自行車路網構想,詳計畫書第七章第三節內「(二)低碳遊憩環河自行車系統」。
3.綠地檢討部分,原計畫為滿足五項公設比例,於計畫道路中央規劃綠地以做植草磚使用。惟經車輛長期輾壓致植草磚破損情形嚴重,影響用路人安全。故本次通檢為解決現況問題,將綠地調整為園道及道路用地,並藉由園道規劃以形塑地區綠網絡生態系統。
第二十五條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規定,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或舊市區地區併同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
計畫區於88年辦理個案變更並採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區內公共設施用地皆已取得。
第二十六條公共設施用地經通盤檢討應增加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劃設置。
本次檢討考量未來都市發展及周邊需求,變更文中用地為文中小用地,以增加未來使用彈性。同時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增訂定使用項目可供幼兒園使用。
第二十七條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應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及期程,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
計畫區西側已有劃設一處環保設施用地,可供污水處理設施使用。
第二十八條整體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
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計畫區於88年辦理個案變更並採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區內道路用地已開闢完成。
第二十九條已民營化之公用事業機構,其設施用地應配合實際需求,予以檢討變更。
本計畫區原規劃一處公用事業用地,於107年3月23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臺中車站地區)(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變更為郵政專用區。
第三十條住宅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發展之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等,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住宅區,其面積標準應依據未來二十五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算。
原計畫住宅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1.有關計畫人口及住宅區檢討預測部分,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一節計畫人口分析預測及第二節內「一、住宅區」。
2.計畫區內為配合林新醫院現況使用,調整一處住宅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並訂定附帶條件如回饋金、建築退縮尺度、提供社區醫療服務等項目,以符公平正義並減少對周邊住宅區之影響。
現行條文處理情形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商業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商業區,其面積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商業區總面積應依下列計畫人口規模檢討之:
(一)三萬人口以下者,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四五公頃為準。
(二)逾三萬至十萬人口者,超出三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零公頃為準。
(三)逾十萬至二十萬人口者,超出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五公頃為準。
(四)逾二十萬至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二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零公頃為準。
(五)逾五十萬至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五公頃為準。
(六)逾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一百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七零公頃為準。二、商業區總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例,依下列規定:
(一)區域中心除直轄市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外,其餘地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二)次區域中心、地方中心、都會區衛星市鎮及一般市鎮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三)都會區衛星集居地及農村集居中心,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前項第二款之都市發展用地,指都市計畫總面積扣除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遊樂區及行水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之面積。
原計畫商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本案商業區計畫面積為32.5404公頃,依左列條文檢討如下:
1.依計畫人口規模檢討:本計畫區計畫人口為23,000人,推估商業區面積不得超出10.35公頃。
2.依所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比例檢討:
「臺中市區域計畫」定位本計畫區係屬「烏日副都心」,亦為「核心地區」,其商業區總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15%。經計算得知,本案商業區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比例為13.10%,符合檢討標準。
3.考量計畫區內商業區現況發展率未超過6成,且住宅區依規定可容許大型商場及飲食店等使用行為,故本次通檢原則上不再增設商業區。
第三十二條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參考區域計畫本計畫擬定目的係為配合高速鐵路台中車站設置,故於高鐵車站周邊劃設31.6569公頃產專區,供低污染性工業、物流運輸、會展、商品展覽等項目使用。
計畫區因屬烏日副都心範疇,須憑藉產專現行條文處理情形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三、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無妨害者,得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
區引入龍頭產業帶動地區發展,爰本次通檢原則上維持產專區之劃設規模而不予調整。
第三十三條大眾捷運及鐵路之場站、國道客運及公共汽車之轉運站周邊地區,應依大眾運輸導向之都市發展模式檢討土地使用強度,並研擬相關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
本次檢討範圍內之大眾運輸場站設施為台中高鐵站及新烏日火車站,其場站周邊劃設之分區以商業區及產專區為主。惟土地現況主要作停車場之用,尚未完全開發,故建議維持原計畫使用分區及強度。
第三十四條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後仍無法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留設足夠停車場空間者,應於計畫書訂定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留設停車空間基準規定;必要時,並訂定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之獎勵規定。
1.本次通檢後仍無法留設足夠停車場空間,將於細部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範停車空間留設規定。
2.有關增設停車空間之獎勵規定,本府101年4月5日以府授都建字第10100519291號函頒布「臺中市建築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
第三十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總量;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與其他法令容積獎勵規定應併同檢討。
為維護計畫區都市景觀及環境品質,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配合市府通案性原則制訂各分區及用地之使用強度;另容積率上限則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47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農業區之檢討,應依據農業發展、生態服務功能及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檢討之。
前項農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者,得變更為住宅區。
本案農業區位於計畫區北側,現況以農業使用為主,故本次通檢仍維持原計畫不予調整。
第三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施工機械車輛放置場、汽車修理服務業、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高壓氣體儲存分裝業務、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汽車客貨運業、殯葬服務業及其他特殊行業之實際需求進行調查,如業者可提出具體可行之事業財務計畫及實質開發計畫者,則應納入通盤檢討內,妥予規劃各種專用區。
計畫區內已有劃設產專區可供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物流中心等進駐使用,且本次通檢期間並無業者提出相關陳情,故無檢討變更之需。
第四十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本計畫區已完成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且本次通檢並未新增其他整體開發地區。
現行條文處理情形之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更。
前項整體開發地區經檢討後,維持原計畫尚未辦理開發之面積逾該整體開發地區面積百分之五十者,不得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位,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之地形圖:一、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屆滿二十五年。二、原計畫圖不合法定比例尺或已無法適用者。三、辦理合併通盤檢討,原計畫圖比例互不相同者。
本次通檢同時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其重製辦理情形詳計畫書第三章都市計畫圖重製及執行。
第四十七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
1.本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主要係更新88年發布實施之原1/1000都市計畫圖,依已完成之「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1/1000新測地形圖,將平面控制改採TWD97座標系統為準;其次,將原計畫樁位以電腦輸入於地形圖整合成一體,展繪製作比例尺1/5000主要計畫圖及數值地形圖檔,作為本次檢討作業之基本圖,原都市計畫圖於重製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時公告廢除。
2.本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提出多處疑義,並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邀集相關單位分別於民國105年3月1日、105年8月16日召開2次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處理研商會議,針對各類疑義進行討論並做成決議。總計本案共有67處重製疑義,分別區分為7類重製疑義類型,各類型重製疑義位置、數量及處理情形詳計畫書附錄1。
第四十八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應視計畫地區範圍之發展現況及趨勢,並依據地方政府財力,予以檢討之。
詳計畫書第十章第一節分期分區發展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