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11-審議事項-第5案:內政部逕為「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配合中興園區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11
案件id
MOI內政轆地區20193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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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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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辦理行政院107年1月5日院臺科字第1060042990號函核定之「中興園區籌設計畫(第二次修正)」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案經內政部以107年9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708157101號函准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暨第2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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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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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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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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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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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英浩(召集人)、周前委員宜強、林委員旺根、陳委員永森及劉委員芸真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107年12月7日召開會議(含現場勘查)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108年1月22日中建字第1080002031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回應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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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6,採納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建議意見,園區服務區開發強度調降為建蔽率50%、容積率200%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該局108年1月22日中建字第1080002031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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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7年12月7日初步建議意見: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辦理行政院107年1月5日院臺科字第1060042990號函核定之「中興園區籌設計畫(第二次修正)」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本案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範圍縮減至南核心區,並更名為「中興園區」,其餘地區後續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研議活化利用方案。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公開展覽計畫書、圖通過,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加劃底線)、圖到部後,提請大會審議:一、本案係依照行政院107年1月5日院臺科字第1060042990號函核定「中興園區籌設計畫(第二次修正)」,將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範圍縮減至南核心區,並更名為「中興園區」,故請將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範圍、原高等研究園區範圍及中興園區範圍之空間關聯示意圖及相關說明,補充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二、本計畫區鄰近車籠埔斷層帶,有關整體都市防災部份,請參據產業特性、都市災害歷史、災害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防災設施、防救災路線及安全避難空間之佈設等事項,補充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三、變更內容明細表:如后附表一。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后附表二。五、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如后附表三。六、本案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之規定辦理,以符規定。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園區名稱與範圍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261.50公頃)中興園區(36.58公頃)配合行政院107.01.05院臺科字第1060042990號函核定之「中興園區籌設計畫(第二次修正)」內容修正園區名稱與範圍,爰變更「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261.50公頃)」為「中興園區(36.58公頃)」。
園區範圍縮減至南核心地區(不含其他行政機關),面積縮減224.92公頃。
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
2北核心地區省府路與中正路兩側園區事業專用區(專1(1)~專1(3)、專1(5)~專1(10));生活區園區事業專用區(專1(11)、專1(12)、專1(14)、專2(6)、專2(7));南核心地區中研路與文獻路兩側園區事業專用區(專1(15)、部分專1(16)、部分專2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專1(1)(0.37公頃)專1(2)(1.65公頃)專1(3)(2.02公頃)專1(5)(1.15公頃)專1(6)(1.51公頃)專1(7)(1.95公頃)專1(8)(0.07公頃)專1(9)(2.76公頃)專1(10)(0.40公頃)專1(11)(0.53公頃)專1(12)(0.92公頃)機關用地(35.59公頃)1.配合園區範圍調整,原屬高等研究園區範圍內、中興園區外之土地,為利後續辦理撥交作業,應配合現況使用,變更或恢復為「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高等研究園區計畫)」(南投縣政府99.10.14府建都字第09902140662號函核定)都市計畫變更前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
2.考量專1(1)~專1(3)、專1(5)~專1(12)、專1(14)~部分專1(16)等14處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部分專2(1)、專2(5)~專2(7)等4處第二種園區事業專用區,以及1處停車場用地(停6)現況仍為機關單位使用,故變更恢復為機關用地。
3.前述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部分土地係位於車籠埔現況使用單位:
1.專1(1)(原機1)保安大隊、內政部中辦;2.專1(2)(原機2)省府;3.專1(3)(原機3)人事行政處、經濟部中辦、交通事業管理小組;4.專1(5)(原機5)財政部中辦、中華電信、臺灣銀行;5.專1(6)(原機6)農糧署、水保局6.專1(7)(原機7)派出所、內政部中辦、警察電訊所、國有財產局、經參據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列席代表說明,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
1.專2(6)及專2(7)土地權屬為公有,係配合現況辦公使用作「變更」,非恢復原分區,故為避免產生混淆,請另列變更案,並且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及「檢討變更及回饋原則」。
2.「停車場用地」係為誤植,請予以刪除;「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專2(5))與停車場用地(停6)專1(14)(0.12公頃)專1(15)(8.81公頃)專1(16)(4.83公頃)第二種園區事業專用區專2(1)(1.51公頃)專2(5)(6.70公頃)專2(6)(0.03公頃)專2(7)(0.02公頃)(停6)(0.24公頃)斷層線中心兩側15公尺範圍內之特別管制區,故專1(1)(特)、專1(2)(特)、專1(15)(特)等3處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特別管制區)配合現況機關單位使用一併變更為機關用地(特別管制區)。
濟部中辦;7.專1(8)(原機27)光輝里里辦公室8.專1(9)(原機9)省府資料館;9.專1(10)(原機10)財政部中辦;10.專1(11)(原機22)圖書館、中興分局、郵局11.專1(12)(原機12)省府公管組12.專1(14)(原機14)檔案中心、農機場;13.專1(15)(原機15)地方研習中心、文官培訓所;14.專1(16)(原機16)法務部、衛生署、國史館;15.專2(1)(原機17)役政署、原民會中辦、主計總處中辦、光明派出所;16.專2(5)(原機19)交通部公路總局汽訓中心;17.專2(6)光明里集會所;18.專2(7)光華計畫」與「新計畫」核算面積不一致,請一併修正。
3.「特別管制區」係參照車籠埔斷層帶劃設特別管制範圍,非使用分區名稱,且其名稱亦配合全計畫區一致性原則,惟為避免產生混淆,請於變更理由詳予敘明,名稱妥適性建議納入下次通盤檢討辦理。
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特別管制區)專1(1)(特)(0.52公頃)專1(2)(特)(0.05公頃)專1(15)(特)(0.34公頃)停車場用地機關用地(特別管制區)(0.92公頃)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里辦公室。
3光華路與光華二路交叉口西南側服1(1);光榮西路與光榮南路交叉口西南側服1(2);光榮東路二街與光明一路交叉口南側服1(3)第一種園區服務區服1(1)(0.28公頃)服1(2)(0.33公頃)服1(3)(0.31公頃)零售市場用地(0.92公頃)1.配合園區範圍調整,原屬高等研究園區範圍內、中興園區外之土地,為利後續辦理撥交作業,應配合現況使用,變更或恢復為「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高等研究園區計畫)」(南投縣政府99.10.14府建都字第09902140662號函核定)都市計畫變更前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
2.考量服1(1)~服1(3)等3處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現況已開闢為光華第一市場、中興第三市場及光明供應處使用,故恢復為市場用地。
現況使用:
1.服1(1)(原市1)光華第一市場;2.服1(2)(原市2)中興第三市場;3.服1(3)(原市3)光明供應處。
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
4光華路與光華十路交叉口西北側服2(1)第二種園區服務區服2(1)(0.74公頃)商業區(0.74公頃)1.配合園區範圍調整,原屬高等研究園區範圍內、中興園區外之土地,為利後續辦理撥交作業,應配合現況使用,變更或恢復為「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高等研究園區計畫)」(南投縣政府99.10.14府建都字第09902140662號函核定)都市計畫變更前之土現況使用:
服2(1)(原商2)中興員工消費合作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地使用分區或用地。
2.考量服2(1)現況已開闢供中興員工消費合作社作批發零售使用,故恢復為商業區。
5省府路與光華路交叉口東南側專1(4)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專1(4)(1.92公頃)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特別管制區)專1(4)(0.02公頃)公園用地(1.92公頃)公園用地(特別管制區)(0.02公頃)1.依據100.06.28環署綜字第1000054266號函公告「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考量專1(4)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土地現況已開闢為九二一感恩紀念公園使用,具有高度文化資產價值及九二一地震紀念意義,應保存原有形貌。
2.考量專1(4)現況已作九二一感恩紀念公園使用,故變更為公園用地,以補充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區五項公共設施面積劃設不足之情形。
3.考量前述專1(4)部分土地位於車籠埔斷層線中心兩側15公尺範圍內之特別管制區,故配合現況使用一併變更為公園用地(特別管制區)。
現況使用:
專1(4)(原機4)九二一感恩紀念公園「特別管制區」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第3點,其餘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
6中研路北側專2(1);光明一路與中研路交叉口東北側服2(2)第二種園區事業專用區專2(1)(0.80公頃)園區服務區(服(1))(0.80公頃)1.考量目前園區內已進駐廠商多集中於中研路與文獻路周邊,其中專2(1)現況已有經濟部中臺灣創新園區、臺灣可速姆、百佳泰等廠商進駐,專2(4)現況已有正瀚生技進駐,應調整園區服務區之區位。
2.為就近提供園區內廠商多元化服務機能,故變更服2(2)為園區事業專用區、參據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的說明,本案係為擴大消費者服務、提供可及性高的商業活動及提供停車空間以滿足園區需求而調整位置,故請配合相關說明補充變更理由,其餘照公開展覽計第二種園區服務區服2(2)(0.51公頃)園區事業專用區(專(2))(0.51公頃)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部分專2(1)用地為園區服務區,並適度提供停車空間。
畫書通過;至於開發強度(建蔽率80%、容積率240%)是否酌予調降或維持,請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詳予評估,並提會報告,以資妥適。
7光明一路與大埤街交叉口東南側停7用地;光明一路與中研路交叉口東北側服2(2)第二種園區事業專用區專2(2)(0.25公頃)停車場用地(停9)(0.25公頃)考量目前專2(2)面積較大、街廓形狀較為狹長,建議分散設置停車場用地至東、西兩側以提高未來園區內停車空間實際使用效益,爰依據停7用地現況已開闢停車場範圍調降停7用地規模,變更部分停7用地為園區事業專用區,部分專2(2)為停車場用地。
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
停車場用地(停7)(0.30公頃)園區事業專用區(專(2))(0.30公頃)8分區名稱調整第二種園區事業專用區專2(1)(4.69公頃)專2(2)(6.15公頃)專2(3)(7.54公頃)專2(4)(4.56公頃)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專1(16)(0.85公頃)園區事業專用區專(1)(4.69公頃)專(2)(6.15公頃)專(3)(7.54公頃)專(4)(4.56公頃)專(5)(0.85公頃)配合園區範圍縮減後分區整併,故變更第一種及第二種園區事業專用區為園區事業專用區。
參據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說明,配合園區範園的縮減已無細分區需求,所以調整分區名稱,故請將變更前後實質管制內容差異相關說明納入變更理由補充,其餘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
9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高等研究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後中興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表6-2)詳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前後對照表。
併初步建議意見四。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條文修定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高等研究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範圍詳見圖二十)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科管理局)負責開發管理。考量中興新村原有獨特都市紋理,同時結合高等研究園區開發需求及兼顧生態城市、景觀維護、文化資產保存等,特增訂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適用於本園區,其他未提及事項另依現行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之相關規定辦理。一、中興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由科技部中科管理局負責開發管理,為配合中興園區土地進行合理有效之利用,達到兼顧生態城市、景觀維護等目標,特訂定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適用於本園區,其他未提及事項另依現行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之相關規定辦理。
配合行政院107.01.05院臺科字第1060042990號函核定之「中興園區籌設計畫(第二次修正)」及總統107.06.06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1001號令公布之「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內容,調整園區名稱、主管機關名稱及部分文字敘述。
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二、本園區內依其土地使用性質,劃設下列各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
(一)園區事業專用區1.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2.第二種園區事業專用區(二)園區服務區1.第一種園區服務區2.第二種園區服務區(三)住宅區(四)保護區(五)行水區(六)高爾夫球場專用區(七)公共設施用地1.學校用地2.車站用地3.停車場用地4.公園用地5.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6.綠地用地7.體育場用地8.醫院用地9.園道用地10.污水處理廠用地二、本園區內依其土地使用性質,劃設下列各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
(一)園區事業專用區(二)園區服務區(三)公共設施用地1.停車場用地2.綠地用地3.園道用地4.道路用地1.刪除非位於本園區之分區及用地。
2.原「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內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主要供行政機關使用、第二種園區事業專用區主要供高科技研發產業進駐、第一種園區服務區主要供零售市場使用、第二種園區服務區主要供金融、商務、娛樂、餐飲、購物等使用,先予續明。本計畫變更後「中興園區」內之土地使用分區並無細分園區事業專用區及園區服務區,故整併園區事業專用區與園區服務區之細分區。
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
原條文修定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園區事業專用區主要供科技研發、文史研究等相關研發產業及其附屬設施、以及行政機關使用,其土地使用與建築規定如下:
(一)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1.研發機構及行政機關2.研發、推廣及服務設施3.試驗研究設施4.研發育成中心5.產品展示陳列設施6.金融、保險分支機構7.集會堂、會議設施8.職業訓練教育設施9.創業輔導設施10.員工活動中心11.員工餐廳12.安全衛生及福利設施13.停車場及交通轉運設施其附屬設施14.防治公害設備15.環境保護及景觀維護設施16.高壓氣體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17.變電設備18.水利及其相關防洪設施19.其他與園區事業專用區相容並經中科管理局同意設置之設施(二)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與第二種園區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第二種園區事業專用區之專二(四)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三、園區事業專用區主要供高科技研發、科學事業、文化創意等相關研發產業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其土地使用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研發機構及行政機關(二)研發、推廣及服務設施(三)試驗研究設施(四)研發育成中心(五)產品展示陳列設施(六)金融、保險分支機構(七)集會堂、會議設施(八)職業訓練教育設施(九)創業輔導設施(十)員工活動中心(十一)員工餐廳(十二)安全衛生及福利設施(十三)停車場、交通轉運站及其相關附屬設施(十四)防治公害設備(十五)環境保護及景觀維護設施(十六)高壓氣體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十七)變電設備(十八)水利及其相關防洪設施(十九)水資源處理設施及其相關設施(二十)其他與園區事業專用區相容並經中科管理局同意設置之項目1.配合「中興園區籌設計畫(第二次修正)」及「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內容,調整部分文字敘述。
2.本園區內無車站用地及污水處理廠用地,為利日後園區發展彈性,故新增交通轉運轉、水資源處理設施等使用內容於園區事業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內。
3.整併土地使用強度規定至本要點第五點。
4.調整容許使用內容項次。
除配合修正附表三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編號1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外,其餘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四、園區服務區提供金融、商務、娛樂、餐飲、購物等使用為主,其建築與土地使用規定如下:
(一)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1.餐飲及零售業2.金融、保險業及其分支機構3.旅館及住宿服務設施四、園區服務區主要供金融、商務、娛樂、餐飲、購物等使用,其土地使用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餐飲及零售業(二)金融、保險業及其分支機構(三)旅館及住宿服務設施(四)訓練服務業1.本園區內無車站用地,為利日後園區發展彈性,故新增交通轉運轉於園區事業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內。
2.整併土地使用強度規定至本要點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
原條文修定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訓練服務業5.休閒、娛樂服務業(不含特殊娛樂業)6.產品展示陳列設施7.集會堂、會議設施8.藝文業9.安全衛生、福利設施10.通訊設施、設備及其附屬設施使用與機構11.公用事業設施與營業處所12.停車場及其相關附屬設施13.其他與園區事業專用區相容並經中科管理局同意設置之設施(二)第一種園區服務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第二種園區服務區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五)休閒、娛樂服務業(不含特殊娛樂業)(六)產品展示陳列設施(七)集會堂、會議設施(八)藝文業(九)安全衛生、福利設施(十)通訊設施、設備及其附屬設施使用與機構(十一)公用事業設施與營業處所(十二)停車場、交通轉運站及其相關附屬設施(十三)其他與園區事業專用區相容並經中科管理局同意設置之項目。
第五點。
3.調整部分文字敘述及容許使用內容項次。五、車站用地之土地使用與建築規定如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刪除條文)本園區內無車站用地,故予以刪除。
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五、中興園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之建蔽率、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項目建蔽率容積率園區事業專用區50%200%園區服務區80%240%1.新增條文。
2.本計畫變更後「中興園區」內之土地使用分區並無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與第一種園區服務區,故整併園區事業專用區與園區服務區之細分區,並延續原第二種園區事業專用區與第二種園區服務區之土地使用強度。
園區服務區開發強度(建蔽率80%、容積率240%)併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之編號6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其餘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
原條文修定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停車場用地之土地使用與建築規定如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六、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項目建蔽率容積率平面停車場10%20%立體停車場80%320%1.新增平面停車場規定。
2.調整文字敘述。
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七、建築基地停車空間規定中興園區內建築基地之樓地板面積每112.5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1停車位,且不得移作他途使用,因實際特殊需求或原因經專案向中科管理局申請同意,得依個案予以彈性調整,但不得低於建築技術規則所訂之標準。
中興園區引進產業依環說書內容引進高科技研發、文化創意、行政辦公等三大類,除文化創意外,其餘均不得從事製造量產,先予續明。考量中興園區目前廠商從業員工數較一般工業區密集,且薪資水平亦較高,故新增建築基地停車空間規定,並照其他科學園區規定,每112.5平方公尺需設置1停車位。
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七、行水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水利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刪除條文)本園區內無行水區,故予以刪除。
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八、園道用地配合道路與景觀之需要設置景觀綠帶,並得經中科管理局同意設置排水及相關防洪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八、園道用地配合道路與景觀之需要設置景觀綠帶,並得經中科管理局同意設置排水及相關防洪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使用。
同原條文。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九、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土地使用與建築物規定如下:
(一)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1.污水處理設備及其附屬設施2.垃圾、廢棄物處理設備及設施、環保及相關附屬設施。
3.環境監測設備及設施。
4.其他經中科管理局同意設置之相關附屬設施。
(二)其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2層樓或7公尺。
(刪除條文)本園區內無污水處理廠用地,故予以刪除。
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
原條文修定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本園區內新建建築物之退縮規定如下:
(一)園區事業專用區內各宗建築基地1.基地面臨道路路寬10公尺(含)以下,至少退縮4公尺。
2.基地面臨道路路寬11公尺~20公尺(含)以下,至少退縮6公尺。
3.基地面臨道路路寬21公尺以上,至少退縮8公尺。
4.基地非面臨道路側應至少自各類境界線退縮4公尺以上。
(二)景觀藍帶與景觀綠帶沿線1.牛轆溝與內轆溪為園區的景觀藍帶,其兩側新建建築應自行水區範圍外至少退縮10公尺。
2.特1-1(中正路)、特1-2(省府路)、特1-3(中學路自①-1往東至機二十二左轉往北至特1-4(光華北路))、①-1(光華路)、①-2(圓環至省政大樓)、②-1(中學路)、②-2(光榮北路)、②-5(光榮東路)、②-9(光榮北路四街)、③-2(光明路)與園1南核心地區南北軸向綠色園道、③-6,其兩側新建建築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10公尺。
3.為保留入口意象,現有特1-2(省府路)兩側大王椰子樹種予以保留,須自道路境界線退縮10公尺,退縮部分必須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
4.退縮範圍須留設3公尺以上寬度之連續性人行步道。
(三)退縮地除經中科管理局核准之出入口外,不得做為車道、停車場或設置未經核准之雜項設施物。九、本園區內新建建築物之退縮規定如下:
(一)園區事業專用區內各宗建築基地1.基地面臨道路路寬15公尺(含)以下,至少退縮6公尺。
2.基地非面臨道路側應至少自各類境界線退縮4公尺以上。
(二)景觀綠帶沿線1.特1-1(中興路)、③-2(光明一路)、③-6(中研路)與園道用地,其兩側新建建築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10公尺。
2.退縮範圍須留設3公尺以上寬度之連續性人行步道。
(三)退縮地除經中科管理局核准之出入口外,不得做為車道、停車場或設置未經核准之雜項設施物。
1.刪除非位於本園區之相關規定。
2.調整文字敘述及項次。
3.建築退縮示意圖請詳圖6-15。
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定。
原條文修定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一、景觀綠化規定(一)本園區內不得有裸露土面,園區事業專用區用地綠化面積應大於基地總面積之25%;其它使用分區綠化面積應大於法定空地之50%。
(二)景觀規劃時應考量週邊及本計畫區內原存之景觀元素,與自然植生做最適當的配合,以作最小改變為原則。
(三)為維護及保存本園區內原有自然資源及受保護樹木與特殊珍貴樹木(群),園區內建築基地及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建築開發時,應檢附基地現況自然資源、植栽調查,至少包括水文、樹種位置、樹徑及樹冠等相關資料。十、景觀綠化規定(一)本園區內不得有裸露土面,園區事業專用區用地綠化面積應大於基地總面積之25%;其它使用分區綠化面積應大於法定空地之50%。
(二)景觀規劃時應考量周邊及本計畫區內原存之景觀元素,與自然植生做最適當的配合,以作最小改變為原則。
(三)為維護及保存本園區內原有自然資源及受保護樹木與特殊珍貴樹木(群),園區內建築基地及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建築開發時,應檢附基地現況自然資源、植栽調查,至少包括水文、樹種位置、樹徑及樹冠等相關資料。
調整文字敘述及項次。
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
十二、車行出入口管制(一)本園區內各建築基地,其車行出入口非經中科管理局同意,不得設置於特1-1(中正路)上。車行出入口位置、大小及數量,須經中科管理局同意。
(二)建築基地內大型停車場以不設置於臨主要計畫道路旁為原則,並應配合適當景觀處理。
十一、車行出入口管制(一)本園區內各建築基地,其車行出入口非經中科管理局同意,不得設置於特1-1(中正路)上。車行出入口位置、大小及數量,須經中科管理局同意。
(二)建築基地內大型停車場以不設置於臨主要計畫道路旁為原則,並應配合適當景觀處理。
調整項次。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
十三、建築設計原則規定(一)建築物之色彩應具有整體性,色系應與環境協調融合。
(二)本園區之建築物應納入生態設計手法,公有建築物應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進駐機構之自有建築物須符合國內綠建築標章四項以上指標(包括「日常節能」及「水資源」二項門檻指標在內)。
十二、建築設計原則規定(一)建築物之色彩應具有整體性,色系應與環境協調融合。
(二)本園區之建築物應納入生態設計手法,公有建築物應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進駐機構之自有建築物須符合國內綠建築標章四項以上指標(包括「日常節能」及「水資源」二項門檻指標在內)。
(三)本園區內建築基地地下層調整項次。
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
原條文修定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本園區內建築基地地下層開挖最大規模,以法定建蔽率加百分之十為原則。
開挖最大規模,以法定建蔽率加百分之十為原則。
十四、文化資產保存規定(一)本園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定之文化資產,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其他未經指定為文化資產範圍之建築物非經中科管理局審查同意外,不得重建或整建。
(刪除條文)本園區內無公告之文化資產,故予以刪除。
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
十五、斷層特別管制區車籠埔斷層帶中心兩側15公尺範圍內之土地列為「斷層特別管制區」,包括部分園區事業專用區、住宅區、農業區、保護區、高爾夫球場專用區、行水區、河川區等土地使用分區及機關用地、學校用地、醫院用地、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管制事項如下:
(一)私有可建築用地僅限作自用住宅或農舍使用,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而公有土地除為軍事、緊急災害或交通需要者外,不得建築。
(二)前述不得建築之面積得計入毗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
(三)「斷層特別管制區」內之建築申請,應檢附地質鑽探相關資料及加強建物結構安全措施,併送中科管理局審查。
(四)其他管制事項,依現行規定辦理。
(刪除條文)本園區內無斷層特別管制區,故予以刪除。
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
十六、園區都市設計管制應依附錄四高等研究園區都市設計準則規定辦理。
十三、園區都市設計管制應依中興園區都市設計準則規定辦理。
1.調整園區名稱及項次。
2.中興園區都市設計準則請詳附錄一。
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
原條文修定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七、建築申請與管理中科管理局依據本管制要點內容及相關法令,得就本園區範圍內申請建築案件參據高等研究園區都市設計準則規定進行預審作業,並得成立審議委員會審查建築管理相關疑義案件。
十四、建築申請與管理中科管理局依據本管制要點內容及相關法令,得就本園區範圍內申請建築案件參據中興園區都市設計準則規定進行預審作業,並得成立審議委員會審查建築管理相關疑義案件。
調整園區名稱及項次。
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調整項次。照公開展覽計畫書通過。
附表三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初步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正邦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區內專2(4)南投市內新段953地號等22筆土地1.陳情土地專2(4)位處中興新村都市計畫中興園區(原高等研究園區)範圍內,園區係由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科管理局)負責開發管理,專2(4)面積約4.5617公頃,中科管理局已於105年4月同意核配供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興建企業總部暨研發中心使用,並於107年6月啟用。
2.本公司產業類型係屬農業生技新產品研發,擁有獨特的「臺灣研發、美國製造、全球行銷」營運模式,也因以農業生技新產品開發為本,必須投入大量的研發資源及人才,因業務屬性致使員工常有緊急備勤之情形,此外,亦常有建議中興園區參酌中科管理局所轄其他園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於園區事業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增加單身員工宿舍、住宅宿舍、招待所及其他相關生活與休閒機能之設施,以符產業發展需求,落實高品質研發、工作、生活與休閒於一區域的人性化生活環境,完善中興園區生活圈。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原「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高等研究園區計畫)案」係於民國99年發佈實施,原高等研究園區面積約261.50公頃,土地使用分區包含園區事業專用區、園區服務區、住宅區、保護區、行水區、高爾夫球場專用區及10項公共設施用地等,因高等研究園區內尚有住宅區之舊宿舍得以活化,故園區事業專用區並未有住宿機能之容許使用項目,先予敘明。
2.查「臺中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園區事業專用區得容許作附屬單身員工宿舍、住宅宿舍及招待所使照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研析意見通過,並配合修正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詳見附件1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點變更前後對照表)。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初步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國、內外人才至本公司進行交流,無論是產業性質及業務需求,亟需就近提供住宿服務。
3.行政院於107年核定現中興園區範圍,即原高等研究園區範圍縮減至南核心區(不包含行政機關),園區內土地使用分區僅園區事業專用區及園區服務區,未有住宿機能之土地使用分區,且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容許使用項目內容亦未有提供員工宿舍、招待所、相關生活及休閒設施之機能,尚未能塑造集高品質研發、工作、生活與休閒於一區域的人性化生活環境。
4.查「臺中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園區事業專用區得容許作單身員工宿舍、住宅宿舍及招待所使用,中科管理局負責開發管理之其他園區(包含二林園區、后里園區、虎尾園區)皆有住宿及生活服務機能,「中興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適度調整。
用,園區服務區得容許作招待所、員工活動中心使用;「后里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園區事業專用區得容許作附屬員工單身宿舍;「二林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除園區事業專用區得容許作附屬員工單身宿舍外,另規劃有住宅區得提供住宿機能;「虎尾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則規劃有丁種建築用地得提供住宿機能,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得容許作招待所、員工活動中心等。
3.本計畫中興園區範圍係由原高等研究園區縮減至南核心區,面積約36.58公頃,縮減後土地使用分區僅包含園區事業專用區、園區服務區及4項公共設施用地,於各土地使用分區內並未規劃住宿機能之容許使用,建議適度調整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納入住宿機能於園區事業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中,初步建議修正方案請詳表2。
附件1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點變更前後對照表原條文修定後條文三、園區事業專用區主要供科技研發、文史研究等相關研發產業及其附屬設施、以及行政機關使用,其土地使用與建築規定如下:
(一)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1.研發機構及行政機關2.研發、推廣及服務設施3.試驗研究設施4.研發育成中心5.產品展示陳列設施6.金融、保險分支機構7.集會堂、會議設施8.職業訓練教育設施9.創業輔導設施10.員工活動中心11.員工餐廳12.安全衛生及福利設施13.停車場及交通轉運設施其附屬設施14.防治公害設備15.環境保護及景觀維護設施16.高壓氣體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17.變電設備18.水利及其相關防洪設施19.其他與園區事業專用區相容並經中科管理局同意設置之設施(二)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與第二種園區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第二種園區事業專用區之專二(四)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三、園區事業專用區主要供高科技研發、科學事業、文化創意等相關研發產業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其土地使用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研發機構及行政機關(二)研發、推廣及服務設施(三)試驗研究設施(四)研發育成中心(五)產品展示陳列設施(六)金融、保險分支機構(七)集會堂、會議設施(八)職業訓練教育設施(九)創業輔導設施(十)附屬員工宿舍及招待所:租地面積2公頃以上廠商得允許興建附屬單身宿舍、住宅宿舍及招待所,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作業廠房總樓地板面積10%,建築應另外興建並與廠房有所區隔,應提供相關生活及休閒設施(十一)員工活動中心(十二)員工餐廳(十三)安全衛生及福利設施(十四)停車場、交通轉運站及其相關附屬設施(十五)防治公害設備(十六)環境保護及景觀維護設施(十七)高壓氣體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十八)變電設備(十九)水利及其相關防洪設施(二十)水資源處理設施及其相關設施(二十一)其他與園區事業專用區相容並經中科管理局同意設置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