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11-審議事項-第3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11
案件id
MOI通檢壢平鎮20193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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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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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前經本會106年7月18日第903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略以:「本案擬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經本會審決後,應請市政府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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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桃園市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於107年2月21日起重新公開展覽30日,期間共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24件,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前委員小蘭(擔任召集人)、周前委員宜強、宋前委員立垚、王委員俊雄及王委員靚琇(地政司代表)計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107年8月23日及107年11月16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桃園市政府以108年1月25日府都計字第108001926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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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中原大學北側、東側農業區(0.87)文教區(0.87)附帶條件:
1.中原大學須取得中原段812地號國有土地之變更同意書,併同納入變更為文教區。
2.本案農業區土地須經市府農業處依規定審查同意辦理變更。
3.須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擬具變更回饋計畫。
配合學校未來發展需要,將該校現為農業區土地(中壢區中原段713、788、811及813地號)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文教區,並考量變更範圍完整性,將北側與普忠路所夾細長形之國有土地(同段812地號)一併予以納入變更。
另查中原段812地號土地,中原大學已於100年9月以買賣取得。
暫予保留,本案涉及整體文教區之規劃利用,請市政府補充整體文教區之定位、整體發展構想(包括交通影響評估、分區劃設、用地需求及土地使用計畫等),並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1.依中原大學106年12月5日原總字第號函送補充資料及採納列席本會小組之代表說明,將部分農業區附帶條件變更為文教區(中原段811、812、813地號)。附帶條件為「應無償捐贈變更面積30%土地予市府,作為公共設施使用;前開捐贈土地以該校臨鐵路用地旁現有土地抵充為優先,並應於核定前與市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
2.中原段713、788地號仍維持903次大會決議暫予保留,另案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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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會專案小組107年8月23日、11月16日補辦公展後第1、2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重新公開展覽陳情意見綜理表:詳表一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二、有關本會第903次審竣之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八十三,經酌予採納該校陳情意見後修正如表二﹔另逕向本部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逕167,因桃園市政府已另行辦理個案變更並發布實施在案,建議配合修正計畫書、圖,以資妥適。三、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請市政府配合最新公布之相關法令規定,更新修正引用之法律名稱與內容,以符規定。四、有關市政府所送非屬本次補辦公展範圍之變更內容與修正事項,建議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表一、重新公開展覽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1費○倫(桃園市基督恩惠關懷協會)位置:中壢區中原段993、994及994-1地號內政部都委會第903次會議紀錄新編號63案通過「中壢區中原段994地號從文大用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惟今為滿足桃園市基督恩會關懷協會(浸信會恩惠堂)與中原大學雙方未來實際土地使用需求,中原大學所有中原段993地號,正擬與本會所有中原段994-1地號(由中原段994地號新分割出來)及加上中原段949地號等2筆土地進行等值交換作業,故擬請修訂新分割994-1地1.請將新分割中原段994-1地號保留為文大用地,已分割後994地號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未來本會如與中原大學完成交換土地,取得993地號所有權後,可併同此案從文大用地變更為宗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查現況恩惠堂建物使用範圍部分座落於中原段993地號,考量變更原意係為配合恩惠堂實際使用,故變更範圍應有酌予調整之空間。
2.查陳情人所送附件,陳情人與中原大學間確有土地交換之除照市府研析意見外,並將學校及協會雙方土地交換等相關同意或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並敘明本案適當之回饋措施,以資完備。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號仍保留為文大用地,已分割後994地號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及未來本會如與中原大學完成土地交換取得993地號所有權後,可併同此案從文大用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教專用區。
3.回饋建議:中原段994地號由文大用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除土地使用強度降低外,其使用目的仍皆屬公益性質,非屬營利事務之用,也無衍生增值的情事,中原段993地號變更亦同上述說明,懇請同意免予回饋。
4.檢附(1)994、994-1、993地號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2)中原大學與本會擬辦理交換土地佐證資料1份;(3)本陳情案修正委託書。
意願,然尚未確定確切範圍,故請該協會於提送部都委會大會審議前,與中原大學確認宗教專用區與文大用地間範圍界線,並提送雙方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變更範圍。
重2翁○宏位置:新明國小西側之8公尺寬計畫道路1.新明國小與「市十一」市場用地間,原已有供居民通行多年約6公尺寬既成道路,嗣後於劃設計畫道路時,於該巷道西側咫之遙,另行規劃8公尺寬計畫道路,形成對土地利用之不經濟及土地資源之浪費。依據既成道路不能廢除之規定,實無另行規劃8公尺寬道路之必要。依上揭規劃之道路,將造成眾多畸零土地因而無法建築,請予廢除該段預定計畫道路,增進土地利用以利都市發展。
2.查該預定計畫道路,業經前桃園縣都委會第34案審議通過廢除在案,並經前桃園縣政府懇請自中央西路二段141巷起至同段王子街銜接中間之8公尺計畫道路,予以廢除。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為避免影響道路系統完整性,且未取得該計畫路段二側地主之同意,如廢除後將造成部分建物未臨接建築線,故建議維持原計畫,並建請需地機關儘速辦理徵收。
照市府研析意見,且非屬本次補辦公展範圍。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以66年6月20日府建都字第62417號陳報前台灣省政府備案(詳影本)。
3.復查該計畫道路自民國59年發布計畫迄今已逾47年,其捨直取彎致道路二側土地均無法完整使用,懇請自中央西路二段141巷起至同段王子街銜接中間之8公尺計畫道路,予以解除。
4.檢陳該案之預定計畫道路(紅色所示)、土地登記簿謄本各1份。
重3立○新股份有限公司位置:平鎮區新富段398、399及400地號(工(乙)三十二及住宅區)1.本案基地位屬交通樞紐:
基地臨30m環南路(112縣道)及30m中豐路(113縣道)。往返中壢平鎮中心可由中豐路北上通行,往返市區外圍可由環南路東西兩側通行;對區外可往東側連結至桃園市,往南側連結66快速道路至國道1號及3號,往西側連結至台1線。
2.平鎮區工業需求減少,商業需求增加快速:
依95年及100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之工商服務業場所單位數所示,平鎮區製造業逐年減少(-2.73%);服務業包含批發零售業(+15.80%)、住宿及餐飲業(+63.59%)、金融保險業(+30.53%)、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37.86%)、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13.64%)、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18.09%)等皆快速成長。
3.本基地列為轉型發展地區:
桃園市政府為重新佈局工業區資源,頒訂「桃園市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規範」,將本基地列為轉型發展地區。
4.結合重大建設,本基地已為優本公司之聯新國際醫療集團於國外,如美國、中國及日本設有辦事處,且於中國設有多處醫療院所,且於桃園國際機場設有醫療中心,具國際醫療交流經驗及資源。
為使桃園市兩大都市發展中心平衡發展,並配合工業區轉型之政策、結合重大建設及周邊之商業繁榮,本公司分析未來商業發展趨勢,建請貴部同意本案基地變更為商業區,擬申請作為健診、醫美、旅館、宴會餐飲、商場及金融商業辦公等多元使用,以提升土地使用效益、開創國際觀光醫療市場,並帶動周邊整體都市發展。
(呈請參與內政部逕逾3及逕逾12,併本案討論。
1.本項陳情土地為一完整工業區塊且皆為該公司所有,因工廠已閒置不用,周邊皆為住商使用,又依「桃園市工業區檢討及發展研究計畫案」陳情位置所在工業區為適宜轉型發展地區且優先轉型都會住商生活型態為主。
2.又查本案對側乙工三十一(人陳143案)已經第14次專案小組同意變更,考量本案屬同一主要計畫之通盤檢討內容,宜採一致性處理原則,故建議參照該人陳案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為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並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及捐贈可建築土暫予保留,另案辦理。
理由:
陳情範圍係屬桃園市政府研擬之適宜轉型發展地區,惟涉及該地區之產業發展用地之調整,建議俟研提具體可行轉型方案後,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先發展地區:
依「桃園縣工業區檢討及發展研究計畫」,上述轉型發展地區若為捷運車站周邊、台鐵捷運化沿線或門戶核心地區,將列為優先轉型地區。本基地距離桃園捷運橘線及捷運紅線(台鐵地下化)轉乘站-平鎮站僅約250公尺,故為優先發展地區。
5.平衡桃園市兩大核心之商業發展:
依全國區域計畫,桃園市為主要核心,而桃園區及中壢區為次要核心。而桃園區「桃園市都市計畫」商業區面積67.56公頃(7.18%),及中壢區「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商業區面積76.75公頃(3.68%),顯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之商業區仍有增設空間。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1條之檢討標準,目前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之商業區面積應可達到164公頃,與現行76.75公頃仍有87.25公頃之增設空間。
都委會會議列席報告說明)地;俟細部計畫審定後,再報部核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3.原陳情變更為住宅區等,建議酌予採納。
惟該公司再次陳情擬變更為商業區且呈請參與內政部都委會列席說明,故擬請該公司與會詳予說明變更理由、內容等,俾供委員審議參考。
重4王○南位置:中壢區成功段636、635、634-1、633-1、638、370、16-2地號等7筆土地1.中壢區成功段636地號等7筆土地,民國61年2月26日都市計畫公告為道路用地,多年來未開闢,目前現況非作道路使用,懇請變更該路段土地為合法建地。
2.拓寬中華路60巷工程時,地方人士、鄰里長、區公所就提出順便將該路段拓寬,會勘協商結果,說明中華路60巷38弄將來可直行通到桃園大圳紓解交通,該路段不必開發可作罷。
3.附件:申請書影本、桃園市政該等7筆土地由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為避免影響道路系統完整性,且未取得該計畫路段二側地主之同意,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照市府研析意見,且非屬本次補辦公展範圍。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府會勘通知單影本、市府工務局會勘紀錄簽到單影本、市府工務局會勘紀錄影本。
重5黃○娥位置:中壢區忠孝段17-1、17-2及17-4地號等3筆土地1.本人持有之陳情土地,原中壢市公所開闢時,雖開闢8米路,惟與都市計畫圖及樁位圖有疑義。
2.現況實際已闢為道路,且權屬私有。
3.目前變更理由說明「該八公尺計畫道路業已徵收開闢完成…」,易使人誤會道路完成徵收程序,鑒於貴局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時,是採取函詢需地機關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發放補償費、受理獎勵投資興建…等從而認定,如按計畫書載述「…已徵收開闢完成…」,易使人誤會本人所持土地已辦竣徵收,衍生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疑義。
建議刪除「已徵收」等文字。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查該3筆土地位於變更後計畫道路內,且尚有部分私人所持有,故配合修正新編號八十案變更理由為「該八公尺計畫道路業已開闢完成,故配合現況(與地籍相符)予以變更。」,以符實際,並建請需地機關儘速辦理徵收。
除照市府研析意見外,並請依實施進度與經費編列相關預算及檢附文件資料,以儘速辦理徵收,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重6呂○文位置:中壢區中原段62-20及62-5地號1.陳情人所有土地62-20地號長期作為道路使用,未編入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因此移轉異動時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為此請將62-20地號變更為計畫道路。
2.62-5地號為新中北路旁之農地,不適合耕作及農用,請一併變更為住宅建地,以利經濟發展。
-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本項陳情土地62-20地號、62-5地號部分,已納入本次新中北路變更案內辦理(新編號七十三案)。
2.剩餘62-5地號不宜零星變更為住宅區,且目前現況部分為埤塘,宜俟未來整體都市發展有需求時,再作整體規劃。
照市府研析意見。
重7葉○瑞位置:中壢區普義段1035地號1.都市土地有限,往空中發展是未來趨勢,本人持有土地面積22㎡,可與左右地主共同使用改建大樓。
2.地盡其用,勿犧牲小地主權益。
陳情原為住宅用地,請維持原編訂住宅使用。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項陳情土地1035地號,位於新編號五十四案由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而剩餘大部分土地皆已為道路用地,故建議不予採納,並請需地機關儘速辦理徵收。
重8三崇宮管理委員會位置:平鎮區新榮段312、313、314、部分315、316、317、339地號等土地平鎮區新勢里三崇宮座落土地,陳情變更為宗教用地,以符實際使用。
請准予將平鎮區新榮段312、313、314、部分315、316、317、339地號等7筆土地使用地類別變更為宗教用地,詳如附件。
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三崇宮目前座落於住宅區及公園用地,均為容許使用項目,並無違反相關規定。
2.三崇宮為該地區信仰中心,且領有合法寺廟登記證,陳情人考量現況使用完整性欲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惟目前陳情範圍將造成新榮公園範圍不完整,故擬請該宮與會詳予說明變更理由、內容等,俾供委員審議參考。
3.因公園用地部分過去已徵收取得且徵收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非三崇宮,如於提送部都委會大會審議前取得用地主管機關之同意函,並確定變更範圍,則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否則維持原計畫。
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陳情範圍之公園用地業已徵收開闢,為維持該公共設施之完整性,且該寺廟使用並無違反相關規定,故維持原計畫為宜。
重9王○軒位置:八德區溪尾段461地號廣福路拓寬工程均偏於461地號單側,不公平。
應以原有道路中心兩邊平均拓寬才公平。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查新中北路係本計畫區內重要東西向聯絡道路,本次拓寬路型係參酌現行開闢範圍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並以對民眾影響最小之下的最適方案,無法全線以道路中心線兩邊平均拓寬。
2.此路段計畫寬度由15公尺變更拓寬為20公尺,且本案業經部都委第903次大會決議「市府應於核定前提出明確之實施進度及經費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否則維持原計畫。」,已兼顧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重10王○益位置:八德區溪尾段461地號單側拓寬有失公平。應以中心線向兩側平均拓寬。
併上開第9案。
照市府研析意見。
重11陳○賢位置:平鎮區北興段313地號擬請於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時,將平鎮區金陵路二段63巷登錄為巷道用地。
1.本巷道房屋建於民國64年迄今已40餘載(領有使用執照),建商籌建時本區尚未列入都市計畫區。
2.都市計畫實施時,未將此巷道登錄為道路用地。
3.擬請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時將金陵路二段63巷登錄為道路用地。
4.附現況實景照片及房屋使用執照影本及地價稅影本。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陳情擬將63巷由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尚涉及多筆私人土地,未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且該巷道僅有一端(西側)可通達其他道路,無法配合變更劃設成為完整道路系統。
照市府研析意見,且非屬本次補辦公展範圍。
重12葉○言、謝○英、葉○霖、葉○鈞位置:中壢107年3月13日下午參加說明會方知新中北路又要計畫20米,早在98年9月28日陳情書回文發文字號府城規字第0980381601號新中北路准予不拓寬20米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查新中北路係本計畫區內重要東西向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區仁德段12、13、14、181-4及中原段37、39、40地號,本民強烈請求保留地上物,因新中北路早已被環中東路、普忠路、崁頂路分流,所以沒有拓寬至20米之必要,且目前道路數十年前就被政府占用的私人土地,我們無怨言,現在還要拓寬,我們強烈反對。
聯絡道路,考量該道路系統服務流量須進行拓寬,該路型係參酌現行開闢範圍並以對民眾影響最小下之最適方案。另環中東路、普忠路、崁頂路等3條較屬於南北向道路,而新中北路為東西向道路且可與上開3條道路連通,形成完善的路網。
2.陳情路段為農業區內既有道路,且為重要聯絡道路,實際上已不可廢除,故本次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之手段,顧及所有權人長期以來被占用卻無法被徵收之問題。
3.該案業經部都委第903次大會決議「市府應於核定前提出明確之實施進度及經費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否則維持原計畫。」,兼顧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重13宋○成、宋○梅、宋○金、宋○隆、宋○隆、謝○蓮、謝○珠、謝○玉、盧○菊緞、宋○隆、宋○蓮、宋○蓮、宋1.吾等參加107年3月14日平鎮區公所大禮堂說明會,由專櫃解說人員說明,得知本計畫第62案:12米廣南路開發經過,吾等持有之平鎮區廣仁段295、296地號兩筆土地,且已完成徵收並發放補償金完畢。
2.說明會結束後,回家經過細思,覺得和現實有所差異。於是我們第2天專程赴平鎮區地政請更正294及296-1地號尚未辦理徵收。
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本項陳情土地296-1地號,由於尚有小部分土地為私人所有,故配合修正變更理由為「該路段平鎮區公所業已依地籍完成開闢,且大多已徵收,故配合現況(地籍)予除照市府研析意見外,並請依實施進度與經費編列相關預算及檢附文件資料,以儘速辦理徵收,確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臻、宋○樺等14人位置:平鎮區廣仁段294及296-1地號事務所查詢,經承辦人員耐心解說後才了解:原來是本次通盤檢討中,有2處小變動;分別是從295地號中分割出294地號,296地號中分割出296-1地號。但目前此2筆土地尚未辦理徵收,非如解說人員所云徵收及補償金均已發放完畢。
以變更,以符實際且免予回饋。」;另請需地機關儘速辦理徵收,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另一筆陳情土地294地號(面積10.45㎡),本次第三次檢討未涉及變更(仍為道路用地),且未於計畫書內載明是否完成徵收等事宜。
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重14有○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揚)位置:中壢區復興段1769-1地號上揭土地為申請人耗費鉅款向前手張○光所購得,該土地前曾由前手向鈞府申請取得(104)桃市都建執照字第會壢017○○2號建照執照,因逾期失敗,適申請人有購地建屋之需求,因而向前手張志光購得,目前已經委託建築師設計規劃,並業已向鈞府提出建照執照之申請;因收到鈞府107年2月22日府都計字第1070041204號函得知上揭土地被鈞府辦理「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編定為廣場用地(廣九),令申請人至感震驚,上揭土地之變更使用,將造成申請人重大損害,因而提出申請。
撤銷上揭土地之變更使用,以維護申請人當時購買上揭土地善意相信該土地曾獲鈞府核發建照執照,能依原土地編定使用,興建房屋之權利。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次重新公展三通計畫書內新編號逕46案住宅區變更為5處廣場用地(廣九~十三,共0.20公頃),其中廣九用地(0.04公頃)計畫書載明為復興段1769-1地號,惟該地號已於107年1月19日分割增加1769-2地號,且此2筆土地皆為有聯有限公司所有,故本件陳情土地應含1769-1及1769-2地號等2筆(422㎡),先予釐清說明並將修正廣九之變更土地(增列1769-2地號)。
2.上開變更案係緣於67年縣府委託亞美玩具公司興建仁愛勞工住宅共496戶,依當時規定社區內應規劃4塊兒童遊憩區並登記為縣府,惟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且後因債務問題,致原規劃兒童照市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並同意配合修正本會第90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