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71-審議事項-第6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和美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配合台灣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71
案件id
MOI彰化農業區20196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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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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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10月4日第24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07年11月20日府建城字第1070403035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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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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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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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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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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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永展(召集人)、洪委員鴻智、張委員梅英、邵委員珮君、游前委員振偉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2月14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以108年5月21日府建城字第108016477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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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彰化縣政府108年5月21日府建城字第1080164779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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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8年2月14日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近年運動用品市場規模逐漸擴大,台灣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供應其他鞋業、成衣業之粘扣帶、鞋帶及原料紗染整產值也快速成長,為縮減採購時程,有效掌握生產進度,爰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之規定,提出擴廠計畫,擬申請變更農業區(面積0.89公頃)為乙種工業區,以擴充染整作業及增加廢水處理空間。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整體上位指導及產業政策:本案變更位置坐落於和美都市計畫區北側,緊鄰和美鎮非都市土地,查彰化縣政府訂定之「彰化縣產業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策略」業提本會105年4月26日第873次會報告,為避免本案變更後造成都市發展用地不當蔓延之情形,影響附近都市計畫整體發展,請縣政府就「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申請之辦理案件,補充具體之相關上位指導原則或產業政策,及本案變更符合前開檢討策略對本計畫區之指導與定位等內容,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供本案變更之依循。二、有關農業區變更使用部分:
(一)請彰化縣政府就國土計畫功能分區之指導及整體城鄉空間定位,補充該府農地空間資源調查資料、農業區之使用與容許開發總量管制、農業政策方向、未來發展願景等相關指導原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妥適。
(二)請補充本案變更對周邊農業之生產環境、灌溉與排水等設施造成之影響及相關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三、請逐項將本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之辦理情形及縣政府檢核意見,以對照表方式詳予補充彙整後,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四、請補充本案變更範圍與周邊土地使用現況、原廠區位置與其周邊地區之使用情形、鄰近工業區土地之供需及發展情形等基本調查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五、本案係為擴充產能與增設廢水處理設施所需,故請補充擴廠計畫摘要、整體土地使用計畫與空間配置概要(含用地面積需求分析、建物配置示意圖、交通進出入動線規劃、環境景觀及公共開放空間留設、土地使用強度、退縮規定、隔離綠帶設置等)、擬設新廠與舊廠之聯繫與相關規劃、擴廠後其年產值變化、產業聚集效應與增加就業機會之效益評估、開發後對周邊環境之影響與改善措施等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六、土地使用規劃及開發衝擊:
(一)請補充北側部分農業區未能納入本案變更範圍之理由、後續如何規劃使用及相關因應策略等,另請申請人與該土地所有權人妥為協調後續出入通行(含農、機具等)之具體可行作法,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提會報告。
(二)為提供安全之生產作業環境及避免緊急危難,請將防災計畫(含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消防設施設置等規劃)詳予補充,並將消防單位同意或檢核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三)請妥為補充本案排放污水、廢氣、噪音等,對周邊環境造成之可能衝擊及相關因應、管制措施,並將相關單位同意或檢核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四)本案如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於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以資完妥。七、交通規劃:請妥為補充本案交通動線規劃、停車供需情形、對鄰近地區未來可能衍生之交通量,及聯外道路是否有足夠容量可容納本案開發所產生之交通需求等相關分析資料,並將交通單位同意或檢核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八、查本案變更範圍現況已有部分廠房、倉庫等設施,請彰化縣政府補充現有違反農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使用情形、相關違規查處及裁罰作為,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九、其他及後續應辦理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同意變更,申請人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彰化縣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為確保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共用途,相關回饋計畫、後續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三)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四)為避免本案主要計畫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擬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