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511-審議事項-第4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員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供玉山蜜餞股份有限公司與國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住宅區)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511
案件id
MOI彰化工業區201981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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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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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前經本會106年3月7日第895次會議及106年10月24日第910次會議審議完竣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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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土地所有權人依照本會上開決議,於擬定細部計畫並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變更範圍西側鄰地所有權人向彰化縣政府陳情表示,其所有海洋森林游泳池部分建築物,座落於本案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範圍,且為該游泳池之重要營運設施,倘因土地重劃開發將其拆除,當影響整體營運造成損失,故建請將其建物部分剔除於本案變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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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彰化縣政府爰於107年6月22日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會中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均表同意酌予調整變更範圍及計畫內容後,由申請人擬具修正計畫內容並提經107年7月30日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該府107年10月17日府建城字第1070350885號函送相關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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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邱委員英浩、張委員馨文、劉委員芸真、王委員靚琇(地政司代表)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2月27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以108年6月10日府建城字第1080186518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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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彰化縣政府以108年6月10日府建城字第1080186518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縣政府併同本會第895次及第910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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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二及本部地政司書面意見部分,照彰化縣政府前開號函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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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發期程部分,參採彰化縣政府列席人員建議:於本次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辦理時,本案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長開發期程(即本案維持原計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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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8年2月27日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前經本會106年3月7日第895次會議及同年10月24日第910次會議審定在案,惟依變更範圍西側鄰地所有權人向彰化縣政府陳情表示,其所有海洋森林游泳池建物,現況位於本案公共設施用地範圍部分為游泳池之重要營運設施,倘因土地重劃開發將其拆除,將大為影響整體營運使用及造成損失,乃希望就其建物部分剔除於本案範圍。爰彰化縣政府於107年6月22日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案經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均表同意酌予調整變更範圍及計畫內容後,申請人擬具修正計畫內容並提經107年7月30日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3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意賡續報請本會再提會審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請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俾提請大會討論決定。一、請補充說明調整後範圍之北側道路系統劃設綠地用地之必要性。二、為確保變更範圍調整之合理性,有關涉及調整地號土地之處理建議如下:
(一)本次範圍調整所涉彰化縣員林市僑信段316地號土地是否已辦理承租,請補充相關文件及範圍圖納入計畫書,必要時,請彰化縣政府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查詢。
(二)請彰化縣政府於本案核定前,取得彰化縣員林市僑信段315地號部分土地租、售予西側鄰地所有權人之意願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並補充納入計畫書。三、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彰化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彰化縣政府於完成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彰化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四、內政部地政司書面意見(一)按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8項規定:工業區變更之開發方式為:(一)捐贈土地,(二)自辦市地重劃。本案倘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應依規定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面積之合計佔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之比例,分別不得低於37%、40.5%。
(二)本案擬調整重劃範圍,本司無意見;惟調整後是否影響財務計畫及可行性,請彰化縣政府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