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631-審議事項-第7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新港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63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022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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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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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前經本會107年11月27日第935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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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嘉義縣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自民國108年4月9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8年4月30日假新港鄉公所舉辦說明會,期間計接獲5件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案經該府以108年8月23日府經城字第1080182117號函送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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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原專案小組蘇委員瑛敏(召集人)、邱委員英浩、林委員旺根、王委員靚琇,於108年10月31日召開1次會議,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嘉義縣政府以108年12月19日府經城字第108027043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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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事項,本所業辦竣再公展作業,併行研擬細部計畫草案中,謹先陳明。
2.查旨揭新行惠請同意先行核定新港四通變更第16案(農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案),以利「嘉義縣新港鄉公所辦公廳舍拆除重建補助計畫」執行,為免產生計畫銜接問題。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考量新港鄉公所興建辦公廳舍工程具有急迫性,為避免產生計畫銜接問題,建議變16案先行核定。
原則建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提大會確認。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政園區案,本所興建辦公廳舍之初期基本設計圖說,業經內政部於108年5月17日召開專業委外委員審查會議(詳附件),並指示依會議決議限期修正完成。
3.本所經內政部於108年7月11日同意「嘉義縣新港鄉公所辦公廳舍拆除重建補助計畫」經費1億元上限,需按實際工程進度分期請撥補助經費,未依限完成發包,內政部將逕行辦理經費調移,故本所興建辦公廳舍工程具有急迫性(詳附件)。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1新港鄉公所土地標示:
農業區(新港段宮後小段193~206地號等4筆土地)1.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11月27日第935次會議決議事項,本所業辦竣再公展作業,併行研擬細部計畫草案中,謹先陳明。
2.查旨揭新行政園區案,本所興建辦公廳舍之初期基本設計圖說,業經內政部於108年5月17日召開專業委外委員審查會議(詳附件),並指示依會議決議限期修正完成。
3.本所經內政部於108年7月11日同意「嘉義縣新港鄉公所辦公廳舍拆除重建補助計畫」經費1億元上限,需按實際工程進度分期請撥補助經費,未依限完成發包,內政部將逕行辦理經費調移,故本所興建辦公廳舍工程具有急迫性。
惠請同意先行核定新港四通變更第16案(農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案),以利「嘉義縣新港鄉公所辦公廳舍拆除重建補助計畫」執行,為免產生計畫銜接問題。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考量新港鄉公所興建辦公廳舍工程具有急迫性,為避免產生計畫銜接問題,建議變16案先行核定。
本案原則同意;惟請縣政府備文及補充相關附件後提大會報告。
附表1配合再人1案修正再公展編號第11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11變15縣道157北側農業區農業區(0.09公頃)電信事業專用區電信專用區(0.09公頃)1.潭大段18地號皆屬中華電信公司所有,現已建有機房,係供新港機房使用,惟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僅變更部分土地,爰考量土地權屬與使用完整性,有關潭大段18地號剩餘農業區土地變更為電信專用區。
2.該用地係配合地方電信服務需要,且非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爰依內政部都委會第699次會議決議「第一類型: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之變更處理原則辦理。
潭大段18地號附表2配合再人1案增訂變17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17縣道157北側電信事業專用區電信事業專用區(0.27公頃)電信專用區(0.27公頃)配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調整分區名稱為電信專用區附表3配合再人2案修正再公展編號第12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12變16人行步道用地人行步道用地(0.04公頃)住宅區(0.04公頃)附帶條件:
依據「嘉義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依據「嘉義縣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經確認無出入通行需要,且不影響防災避難功能。
本案發布實施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辦理。
人行步道用地(0.00公頃)農業區(0.00公頃)考量該人行步道土地為農田水利會所有,且現地仍需維持原有農業灌溉功能,故依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面積約16平方公尺。
附表4配合再人陳3案修正再公展編號第16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16部2嘉民北路西側農業區(3.40公頃)機關用地(3.40公頃)1.新港鄉公所於63年10月興建,使用至今建築物將屆滿使用年限。現有建築物於民國95年經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評估係屬「結構安全有疑慮」建築,後於107年再經台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評估建議拆除重建。
2.鄉公所目前位於機關用地(機一),面積0.71公頃,使用單位包含新港鄉公所、戶政事務所、衛生所與鄉民代表會。惟現行機一用地腹地狹小、辦公及洽公民眾停車空間均顯不足,加以新港奉天宮宗教活動期間活動人車潮易阻滯中山路(縣157)既有通行功能,使鄉公所及其他鄉級行政機關服務效能更顯不足。
3.本案預定遷建之農業區土地以新港鄉公所管有土地為主(約佔變更範圍95%),考量該土地閒置未使用且範圍完整、規模適中,以及新港鄉外環道路(嘉民北路)業已開闢,足可規劃作為新行政機關場址,提供新港鄉公所、戶政事務所、衛生所、鄉民代表會及新港消防分隊等相關機關單位遷移,形塑行政園區以整合行政及警消服務,創造便民效益。
4.新行政園區亦因應高齡照顧機能與停車需求等社會福利及公共服務,並朝向機關公園化發展,以增加綠美化空間提升環境品質。
附圖1配合再人2案意見增、修變更內容示意圖(第11、17案)附圖2配合再人1案意見增、修變更內容示意圖(第12、18案)附圖3配合再人3案意見增、修變更內容示意圖(第16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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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8年10月31日):一、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一。二、補辦公開展覽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二。
附表一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旨案計畫書變更內容綜理表(表7-1)之新編號變11案,由農業區變更為「電信事業專用區」(土地座落新港鄉潭大段18地號),為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1至4款之使用,建請貴府調整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以資適法。
建議酌予採納。
修正內容:
詳附表1、附表2、附圖1。
理由:
1.陳情位置係屬再公展編號第11案(變更農業區為電信事業專用區),建議配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調整分區名稱為電信專用區。
2.有關陳情位置南側電信事業專用區一併配合檢討為電信專用區。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2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土地標示:
新港段福德小段1-4、1-9地號、新港段宮後小段172、178、186、192-2、新港段大興小段60-1、61地號-1.建議新港段福德小段1-4、1-9地號併入市區排水做規劃,並比照私有土地分配比率分配可建築用地予本會。
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新港段福德小段1-4、1-9地號位屬再公展編號第6案,原計畫係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本次檢討係增加附帶條件辦理期限,不涉及土地使用調整,現況福德路已有排水溝未來市地重劃開發可併入該排水規劃。
2.另有關重劃後分配建築用地部分應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非屬都市計畫辦理範疇。
1.有關併入市區排水規劃部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2.有關土地分配部分,未便採納。
理由:
參據本部地政司書面意見,農田水利會所有土地於重劃後優先指配於重劃區內新設農田灌排渠道(不包括重劃區內市區排水專用渠道),應以農田水利會重劃前仍供農田灌排渠道之土地為限,因基於重劃後對水利用地並無受益,故此部分土地,不計扣負擔,且上述內容非屬都市計畫辦理範疇。
-2.考量新港段宮後小段172、178、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新港段宮後小段172、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86、192-2地號給、排水路仍需維持原有排灌功能,建議開發方式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一般徵收時,請保持原有水路功能;如以地易地,原有水路請依水路改道方式辦理。
178、186、192-2地號位屬再公展編號第16案(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未來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另原有水路請新港鄉公所配合留設。
108年10月28日農田水利會來文表示本會新港段宮後小段172、178、186、192-2地號位屬再公展編號第16案(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重申本會於108年9月25日與會提意見:本會同意「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且於將來機關用地開發時,請辦理用地徵收不同意以地易地方式辦理;開發時原水路需改道時,請將設計圖送交本會檢討無虞後始得施設。
1.機關用地未來係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
2.另原有水路請新港鄉公所配合留設,有關設計圖說確認事宜後續由新港鄉公所與農田水利會研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3.新港段大興小段60-1地號位於後庄小給3-1前段,現地仍需維持原有灌溉功能。
4.新港段大興小段61地號位於後庄小給3中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1.新港段大興小段60-1、61地號部分位屬再公展編號第12案(變更人行步道用地為住宅區),涉及面積約16㎡,現況為灌溉溝渠,本次計畫變更不影響現況使用。
2.另有關再公展編號酌予採納;修正後之變更內容:
詳附表3、附表4及附圖2。
理由:
餐據農田水利會列席人員說明:
該會所有之新港段大興小段60-1、61地號土地,現地仍需維持原有農業灌溉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段,現地仍需維持原有灌溉功能。
108年10月28日農田水利會來文表示本會新港段大興小段60-1、61地號部分位屬再公展編號第12案(變更人行步道用地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坐落於變12案南側與東側住宅區,經查61地號為後庄小給3、60-1地號為後庄小給3-1水路使用皆小部分土地編為「人行步道用地」,在不影響水路灌溉功能下本會同意變更住宅區,有關變更回饋事宜,因變更之面積過於微小且變更後仍作水路使用對本會並無實質受益,不同意繳交回饋金或以捐地作為回饋。
第12案(變更人行步道用地為住宅區)台灣嘉南農田水利會涉及變更回饋部份,建議併再公展編號第16案,請新港鄉公所再與農田水利會協商。
功能,故依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再3新港段宮後小段201-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代表土地標示:
新港段宮後小段201-1地號-本家族新港段宮後小段201-1號土地,已於2017年11月24日在鄉公所召開的「新港鄉行政機關新址案之整體開發區域討論會上表達「無意願」參與的聲明。
此次會議,仍然立場不變,不願被列入機關用地。
按:嘉民北路西側公有土地建議酌予採納。
修正內容:
詳附表4、附圖3。
理由:
經查新港段宮後小段201-1地號,於新行政園區規劃係植栽綠化空間,剔除機關用地外並不影響交通進出動線與建築量體。
建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惟請新港鄉公所將來施做綠化工程時應配合留設適當之緩衝空間。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面積約2.89公頃,道路用地應當以公有土地為首要考量,然道路用地卻自有土地不用,而徵收本家族所有土地的2/3,道路規劃顯有失當之處。
且106年「新港鄉行政機關遷移新地案」同時表達不願參與的何氏家族等人土地均已被排除在機關用地之外,本家族希望亦能比照辦理,將本家族這筆土地排除在行政機關用地之外。
再4林○中、林○儒土地標示:
新港段宮後小段201-1地號新港段宮後小段201-1號不列入機關用地(變16)。
道路徵收應以公有地為優先考量,本家族在嘉民北路開闢時已被徵收2/3,106年新址討論會上已表達不願被列入機關用地,當時同樣表達無意願者均已被排除在外,本家族亦希望無差別待遇,將私有土地排除在外。
併再公展人陳第3案辦理。
建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5新港鄉公所土地標示:
農業區(新港段宮後小段193~206地號等4筆土地)1.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11月27日第935次會議